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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83號114年度訴字第10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佑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莊木川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537號、114年度偵字第906號、第3001號、第11697號、第17707號)、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2042號)以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4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4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6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A01犯如附表四編號7、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7、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A4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Etomidat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仍為以下犯行:

(一)A4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11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頭張火車站一帶,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A01,A01再以無卡存款之方式將價金3500元匯至A4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

(二)A4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1月25日19時27分許,在其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地址詳卷),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A01,A4並當場向A01收取價金3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

(三)A4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1月27日12時51分許,在其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以55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A01;A01該次購買毒品之價金則尚未交付予A4,A4即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

(四)A4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14年1月7日13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比」之人取得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A4再將該等菸彈分裝為如附表二編號31、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4顆菸彈。嗣A4於114年1月7日1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門市前,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予A3,A4並當場向A3收取價金1500元;然A3係為配合警方查緝A4而購買毒品,自始無購買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真意,A3購入上開菸彈後,隨即將該菸彈交予警方扣押,A4本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而未遂。

(五)A4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月7日21時30分許,與配合警方查緝之A1聯絡,約定以每顆1200元之價格販賣2顆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菸彈予A1(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即上開A4向「阿比」取得後又分裝之菸彈,其中1顆菸彈含有異丙帕酯成分,另1顆菸彈含有依托咪酯成分);A4並於當日22時2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區0段00號之蝦皮店家,欲交付上開菸彈予A1,然於該店前為警當場逮捕,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而未遂。

二、A4明知大麻、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而為以下犯行:

(一)於113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於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陸續購入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含有二種第二級毒品亦即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液體、附表二編號8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液體、附表二編號9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液體,而持有該等毒品,擬伺機販售牟利。

(二)於113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於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附表二編號14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之,擬伺機販售牟利;另於113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於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擬伺機販售牟利。

(三)於113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於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菸彈而持有之,擬伺機販售牟利。

三、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仍為以下犯行:

(一)A01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1月21日前某時起,在通訊軟體「X」使用暱稱「沒有家的孩子(@Chch231011)」帳號,公開發布「我醒了,這邊還有誰還要在?」等語及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照片之貼文,以此方式對外散佈兜售毒品之訊息,嗣執行網路巡邏之警員於113年11月21日發現上開貼文,即喬裝購毒者而與A01聯繫,雙方約定以4000元之代價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01即於113年11月22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之公園,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予員警,並向員警收取4000元價金,其後離開現場,惟因員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而未遂。員警嗣後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為初步鑑驗,其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嗣警為查緝A01到案,再次聯絡A01,佯裝欲購買毒品,A01即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與警約定以6000元之代價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01即於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在臺中市○○區○○○○公園,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品予員警,員警旋即表明真實身份並逮捕A01,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而未遂。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此種「陷害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者復伺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尚難遽認被陷害教唆者成立犯罪。至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後者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與「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釣魚」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第30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五)部分,證人A3、A1均係因配合警方查緝,而聯絡被告A4表示欲購買毒品;證人A1於偵訊中證稱伊在本案之前就有透過朋友「魯夫」介紹,向被告A4購買毒品等語(下就各卷宗均省略前稱,僅以卷號稱之,偵3001卷第155頁至第157頁),且觀諸證人A1與被告A4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可見證人A1稱「沒很純就對了」、「我上次叫魯夫拿不會阿」等語(偵3001卷第95頁至第96頁),另證人A3於偵訊中證稱伊於本案之前一個月就有向被告A4購買過毒品等語(偵3001卷第161頁至第163頁),被告A4亦於偵訊中自陳:伊拿到煙油之後,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剛好有人要跟伊買,伊就賣給他們試試看等語(偵3001卷第171頁)。綜上,堪認被告A4原本即有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含有二種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菸彈之意思,證人A1、A3所為均係配合員警偵辦,使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偵辦,並非警方誘使原無犯意之被告A4萌生販毒之意。

2.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部分,均係警方假扮毒品買家而與被告A01聯絡,表示欲購買毒品;然而於警方聯絡被告A01之前,被告A01即於推特上刊登「我醒了」、「這邊還有誰還要在」、「聽懂願意給我騙一次都來」等語,以及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照片,而以此法對不特定多數人兜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偵11697卷第69頁至第72頁);又員警首次傳送訊息予被告A01後,均未提及毒品名稱,僅稱「東西很漂亮」、「跟照片一樣的話一錢」等語(偵11697卷73頁至第74頁),而被告A01即於113年11月22日13時許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予員警;再員警第二次傳送訊息予被告時,亦僅稱「明天跟你拿1/7000」等語(偵11697卷90頁),並未提及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被告A01又於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品予員警。是以上開各情,堪認被告A01原本即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意思,本案員警偵辦過程,僅係使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之被告A01,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偵辦,並非警方誘使原無犯意之被告萌生販毒之意。

3.揆諸上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第3029號判決意旨,本案警員對被告A4、A01等(下稱被告2人)之「釣魚」辦案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2人以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本院訴583卷二第240頁、第32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其餘引用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A4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訴583卷一第452頁、第464頁至第468頁、本院訴583卷二第316頁、本院訴583卷三第107頁),被告A01就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以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偵59537卷第34頁至第36頁、第148頁、本院訴583卷二第230頁至第231頁、本院訴583卷三第107頁),另經證人A1、A3均於警詢、偵訊中指證歷歷(偵3001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155頁至第157頁、第161頁至第163頁),且有被告A01販毒交易時間、地點一覽表(偵59537卷第27頁)、113年11月27日員警偵查報告(偵59537卷第29頁至第30頁)、114年1月8日警員職務報告(偵3001卷第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領據、執行現場(現場蒐證)、初驗照片:⑴114年1月7日22時20分(偵3001卷第59頁至第67頁、第93頁至第94頁)、⑵114年1月8日14時整(偵3001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95頁、第101頁至第102頁)、⑶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偵3001卷第217頁至第234頁)、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偵3001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102頁)、現場蒐證照片(偵3001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3頁至第104頁)、114年2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001卷第24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24、5122D025、5122D026】(偵3001卷第266頁至第27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0、5122D031、5122D032、5122D033、5122D034、5122D035、5122D036】(偵3001卷第277頁至第307頁)、114年2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1697卷第27頁至第2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⑴113年11月22日13時20分(偵11697卷第43頁至第47頁)、⑵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北屯兒童公園);受執行人:A01】(偵11697卷第49頁至第5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08D0

06、5108D007】(偵11697卷第59頁至第65頁)、毒品初驗報告(偵11697卷第67頁)、X帳號「沒有家的孩子(@Chch231011)」頁面截圖、X對話截圖、微信對話紀錄、現場蒐證照片、警政監視器畫面截圖(偵11697卷第69頁至第123頁)(偵59537卷第57頁至第111頁)、交易過程譯文(偵11697卷第125頁至第128頁)、扣押物品照片(偵11697卷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75頁)、被告A4販毒交易時間、地點一覽表(偵17707卷第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現場(現場蒐證)、初驗照片:⑴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偵17707卷第73頁至第81頁、第129頁至第13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分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

2、5108D013、5108D014、5108D015、5108D016、5108D017、5108D018】(偵17707卷第83頁至第111頁)、被告A01與被告A4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偵17707卷第113頁至第127頁)、現場監視器畫面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偵17707卷第139頁至第144頁)、被告A4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偵17707卷第145頁至第147頁)、被告A4之手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7707卷第149頁至第16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扣押物品照片(偵24040卷第99頁)、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4070號搜索票(偵24040卷第10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21日中市警刑三字第1140036157號函暨檢附送驗清冊(本院訴583卷二第65頁至第68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3日欣生字第114102號函暨檢附鑑驗前照片及送驗領回清單(本院訴583卷二第91頁至第10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9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40086376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本院訴583卷二第107頁至第119頁)等在卷可證(為便利閱讀,扣押物品清單不再予以列出,詳附表一、

二、三),且有如附表一、二、三「沒收與否」欄所示各應沒收之物扣案可憑,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有收取價金等語,然此為被告A4所否認(本院訴583卷二第465頁),而綜觀證人即被告A01之證詞,未見其證稱有給予被告A4款項,反而於警詢中明確證稱「約定回新臺幣5500元給『尊舞』(即被告A4),但他這次沒有跟我說如何回帳,只告知我交易完成後跟他報備」等語(偵59537卷第36頁),是以卷內證據,無從認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確已收取5500元犯罪所得,然此尚無礙於被告A4此部分犯行既遂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按我國查緝毒品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度刑責,販賣毒品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毒品量微價高,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再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確有反證足以認定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品之外,自難任由販賣者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對其販賣毒品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本案所為均係有償交易,且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承認本案犯罪(本院訴583卷三第107頁),又本案亦無任何證據可認為被告2人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品,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自應認其等具備營利意圖。

(四)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109年7月15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液體,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成分,顯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考其立法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

(二)論罪

1.核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核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3.核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4.核被告A01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三)至追加起訴書所犯法條雖記載記載被告A4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經敘明被告A4係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持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液體、如附表二編號14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起訴書所犯法條此部分之記載容有未洽。再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有關罪名告知之義務,旨在使被告獲悉其現已被追訴或可能被訴之犯罪事實,俾為適切之防禦及時提出有利之證據。此項告知義務之違反,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一種,是否影響於判決結果,應以其有無妨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判斷。倘被告對於被訴事實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之調查者,縱未告知罪名或變更後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雖漏未告知被告A4此部分犯行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其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之輕罪,且本院於審理中也已就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A4加以調查訊問,使之有辯解之機會,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從而本案審理時漏未告知被告A4此部分罪名,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復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042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係實質上同一案件(亦即犯罪事實欄一(四)、(五)部分),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吸收關係

1.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在著手販賣之前,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四)至(五)所為,在著手販賣之前,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後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A01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在著手販賣之前,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後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六)數罪併罰

1.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五)、犯罪事實欄二所為,行為有別,犯意互殊,且侵害不同法益,應予分論併罰(共6罪)。

2.被告A01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行為有別,犯意互殊,且侵害不同法益,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七)加重與減輕其刑事由

1.被告A4部分⑴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4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偽造文書案件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被告A4入監執行該案,於108年1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且於109年7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然檢察官並未主張累犯,揆諸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案自不得依照累犯規定對被告A4加重其刑,爰將被告A4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⑵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罪雖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變更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基本犯罪類型,並加重處罰,而成為另一獨立罪名,然因上開變更後罪名並無獨立之法定本刑,是其刑度應先依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定之,再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⑶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五)所為,均係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⑷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四)、(五),於警詢、

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均自白(審理中之頁數同前,其餘頁數見偵906卷第39頁至第41頁,偵3001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171頁、聲羈卷第18頁至第19頁、本院訴583卷一第48頁、第10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⑸按與合資購買同屬主張自己係買方而非賣方之所謂「代購毒

品」之情形,雖亦有授受毒品及交付金錢之外觀行為,但其既無自己販賣毒品之意思與行為,顯與販賣毒品非屬同一社會事實,其行為之實質意義與法律上之評價亦迥然有別,不能混為一談。故縱被告供承其有「代購毒品」之事實,因僅屬購買毒品之行為,顯與販賣毒品迥異,依前揭說明,自不能據此認定其已自白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要無前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一(三)部分,於警詢、偵訊中均辯稱伊在113年11月25日沒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A01、113年11月27日只是為被告A01代墊款項給藥頭等語(偵906卷第41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149頁至第151頁),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此部分無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⑹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行為

,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為充分保護被害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祗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在本質上為數罪,行為所該當之多數不法構成要件,均有其獨立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不論行為人係以完全或局部重疊之一行為所犯,其所成立數罪之犯罪事實,仍各自獨立存在,並非不能分割。而法律之所以將想像競合犯規定為科刑上一罪,乃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或重複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上從一重處斷之結果,反而剝奪行為人自白減刑寬典之理。從而,想像競合之重罪係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然行為人否認另犯之輕罪,法院從一重處斷時,自得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反之,行為人否認重罪,而僅自白輕罪,從一重處斷時,重罪固不得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但因行為人自白輕罪之犯罪事實,得於量刑時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先於113年12月9日之警詢中供稱「(警察問:上述查扣之安非他命、大麻、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依託咪酯作何用途?)都是自己施用」等語(偵906卷第37頁),於同日警詢中又供稱「我有製作一些菸彈放在冰箱裡,還沒有來得及賣出去,就被警方查獲了」等語(偵906卷第52頁),於偵訊中亦供稱「毒品是吃剩的,我是自己吃沒有賣」等語(偵3001卷第149頁)。而被告A4於113年12月9日遭查扣之毒品包含附表二編號7至9、12至15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5所示之菸彈即係被告上述所稱遭查獲之菸彈;申言之,被告A4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菸彈部分,確於偵查中承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然就其餘第二級毒品(包含附表二編號7所示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則否認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行,是被告A4僅就想像競合輕罪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為自白,就想像競合重罪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則均未予以自白,揆諸上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35號判決意旨見解,即無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⑺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就前後文字內容互相對照,顯屬連接分句,表示下文是上文之結果,彼此間具有因果關係。可見行為人犯該條項所列各罪之毒品來源,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須具有關聯性,且行為人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再依該條項於98年5月20日修正之立法說明所載敘:「基於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爰修正現行條文,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免除其刑」等旨(見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52期,頁3-3,院總第308號政府提案第11392號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其立法意旨係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鼓勵行為人供出其所涉案件毒品之來源,俾進一步擴大追查其他正犯或共犯,並藉由該案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之蔓延及泛濫。是該所謂「毒品來源」,當指行為人原持有供自己犯該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倘行為人供出之毒品上手與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不具關聯性,既無助該案之追查,僅屬對該上手涉犯其他毒品犯罪之告發,要非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4雖辯稱其有供出上手「漢昇」,其係於113年12月18日向其購買安非他命等語(本院訴583卷三第107頁);然查,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其犯罪時間均係在113年12月18日之前,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五)所為,則均非販賣安非他命或者甲基安非他命,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亦非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或者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A4本案上開各罪,均難認與「漢昇」有何關係可言,參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意旨,無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⑻據上,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其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五)所為,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因有2個減輕其刑事由,均應依刑法70條規定遞減輕之。

2.被告A01部分⑴被告A01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過失傷

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被告A01入監執行該案,於110年2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0年6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然檢察官並未主張累犯,揆諸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案自不得依照累犯規定對被告A01加重其刑,爰將被告A01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⑵被告A01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均係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A01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於偵、審中均

自白犯罪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⑷被告A01於警詢、偵訊中均已明確供出被告A4之年籍資料,並

供稱其所販賣之毒品分別係113年11月22日11時許、113年11月27日12時51分許,均在臺中市潭子區向被告A4所購買等語(偵59537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40頁、第148頁至第149頁),且員警職務報告中已明確提及「犯罪嫌疑人A4販賣毒品予證人A01,經證人A01指證歷歷,警方始據偵辦」等語(偵906卷第27頁);再被告A4於上開時間販賣毒品予被告A01等情,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堪認本案係因被告A01之指認始查獲毒品來源為被告A4,就被告A01犯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⑸被告A01有前開3個減輕其刑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之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並遞減輕之。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各類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亦明知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乃我國法制嚴格查禁之行為,竟不思戒慎行事,僅因貪圖報酬,即無視法紀,而為本案犯行,有助長毒品流通,危害社會治安及戕害購毒者身心健康之虞,其等所為殊值非難;復審酌被告A4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告A01則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審酌被告2人之前科紀錄,以及其等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九)末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罪質,其各犯行之行為惡性、相隔時間,復衡量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被告A4部分

1.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成分,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4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銷燬。

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9、14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

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4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⑶另上開各毒品之包裝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無法與毒品

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之;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2.按關於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係採取「沒入銷燬」之行政罰,而非如第一、二級毒品採「沒收銷燬」之刑罰,乃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惟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規定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2、13、15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二所示),且係被告A4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4所犯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之;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3.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4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之所得係3500元,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所得係3000元,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之犯罪所得係1500元,此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A4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2、4所示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4.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之手機1支,經被告A4供稱有用於與藥腳聯絡等語(本院訴583卷第109頁),參以該手機內有與證人A1之對話紀錄,應認該手機屬於被告A4犯犯罪事實欄一(四)、(五)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4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18至27、29、30、32、36、37、40、41、45至53所示之物,均無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三所示,未鑑驗之物因同樣不予沒收,不另單獨予以列出),且被告A4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與本案有關(本院訴583卷第110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

6.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34所示之物,經被告A4辯稱並非犯罪所得等語(本院訴583卷第110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該等款項即係被告A4之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

7.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故被告經法院為有罪之科刑判決時,查獲之毒品與被告本案所犯並經法院諭知有罪者若全然無關,即不得於該有罪判決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經公訴檢察官言明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本院訴583卷二第316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物雖含有丙帕酯(Propoxate)成分,然而於被告A4行為時,丙帕酯尚未經增列為第二級毒品(丙帕酯經行政院於114年5月14日公告增列為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8、39、43、44所示之物,則顯然不在起訴範圍內(起訴書已明言扣案毒品另行移送偵辦);是該等物品雖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二),然而參諸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判決意旨,該等物品既然均與被告A4本案犯行無關,即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8.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4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然而並非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所生之物,即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收。

(二)被告A01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A01本案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A01所犯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A01本案販毒所用,為被告A01所自承(偵59537卷第148頁),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01所犯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3.被告A01就犯罪事實欄三(一)部分,獲有犯罪所得4000元,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A01所犯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追加起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被告A01部分之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金錢為新臺幣) 鑑定結果 備註 沒收與否 1 安非他命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白色結晶1.99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1.7131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703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22日13時2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9537卷第47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08D007】(偵11697卷第61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安保字第225號、扣押物品照片(偵11697卷第149頁、第16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0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583卷第79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 安非他命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白色結晶3.41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3.1559公克,(驗餘重量3.149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9537卷第5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08D006】(偵11697卷第5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安保字第22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偵11697卷第149頁、第165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0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583卷第79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3 iPhone 15 pro(深藍色)手機1臺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9537卷第5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118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偵11697卷第頁至第169頁、第175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171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583卷第83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4 6,000元(扣案後業據領回)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9537卷第53頁)。 無從宣告沒收

附表二:被告A4部分之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金錢為新臺幣) 鑑定結果 備註 沒收與否 1. 透明液體1個(驗餘淨重8.5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透明黏稠液體(二、編號1),驗前毛重11.58公克(包裝重2.76公克),驗前淨重8.82公克,驗餘重量8.53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2. 透明液體1個(驗餘淨重510.8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透明黏稠液體(三、編號2),驗前毛重543.37公克(包裝重30.82公克),驗前淨重512.55公克,驗餘重量510.87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3. 透明液體1個(驗餘淨重193.7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透明黏稠液體(四、編號3),驗前毛重238.62公克(包裝重39.37公克),驗前淨重199.25公克,驗餘重量193.76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4. 透明液體1個(驗餘淨重57.7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透明黏稠液體(五、編號4),驗前毛重79.03公克(包裝重18.51公克),驗前淨重60.52公克,驗餘重量57.70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5. 透明液體1個(驗餘淨重12.4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透明黏稠液體(七、編號6),驗前毛重24.73公克(包裝重10.34公克),驗前淨重14.39公克,驗餘重量12.48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6. 淡褐色液體1個(驗餘淨重8.6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透明黏稠液體(八、編號7),驗前毛重11.63公克(包裝重2.76公克),驗前淨重8.87公克,驗餘重量8.69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7. ⒈透明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33.39公克) ⒉淡褐色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11.8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⒈透明黏稠液體(六、編號5),驗前毛重42.95公克(包裝重9.21公克),驗前淨重33.74公克,驗餘重量33.39公克,含混合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⒉淡褐色黏稠液體(十、編號9),驗前毛重16.26公克(包裝重3.74公克),驗前淨重12.52公克,驗餘重量11.86公克,含混合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3號(本院訴583卷第20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79號(本院訴583卷第291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8. 淡褐色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12.8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淡褐色黏稠液體(九、編號8),驗前毛重15.84公克(包裝重2.76公克),驗前淨重13.08公克,驗餘淨重12.87公克,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4號(本院訴583卷第239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80號(本院訴583卷第295頁)。 依照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9. ⒈淡黃色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7.47公克) ⒉淡黃色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8.43公克) ⒊透明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14.47公克) ⒋透明黏稠液體1瓶(驗餘淨重5.5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⒈淡黃色黏稠液體(十一、編號10),驗前毛重11.78公克(包裝重3.74公克),驗前淨重8.04公克,驗餘重量7.47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⒉淡黃色黏稠液體(十二、編號11),驗前毛重11.47公克(包裝重2.76公克),驗前淨重8.71公克,驗餘重量8.43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⒊透明黏稠液體(十三、編號12),驗前毛重17.34公克(包裝重2.72公克),驗前淨重14.62公克,驗餘重量14.47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⒋透明黏稠液體(十四、編號13),驗前毛重8.47公克(包裝重2.76公克),驗前淨重5.71公克,驗餘重量5.52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3號(本院訴583卷第20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79號(本院訴583卷第291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0. 淡褐色液體1個(驗餘淨重12.1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 淡褐色黏稠液體(十五、編號14),驗前毛重15.13公克(包裝重2.76公克),驗前淨重12.37公克,驗餘重量12.14公克,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46659號鑑定書(偵2404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委保字第25號(本院訴583卷第269頁)。 無從宣告沒收 11. 白色結晶5包(重量:29公克,5包抽驗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白色結晶1包,3.49公克(含袋初秤重),共送驗5包,取編號15檢驗,淨重3.2366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3.2301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2】(偵24040卷第71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3號(本院訴583卷第20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79號(本院訴583卷第291頁)。 無從宣告沒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12. 淡紫色外包裝標示「祝福」字樣之毒品咖啡包4包(總毛重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混合包1包2.23公克(含袋初秤重),淡紫色包裝標示祝福字樣,內含土黃色粉末,共送驗4包,取1包檢驗,淨重0.2107公克,驗餘重量0.0513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6】(偵24040卷第79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4號(本院訴583卷第239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80號(本院訴583卷第295頁)。 依照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3. 夾鏈袋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土黃色粉末,1.27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2982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281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7】(偵24040卷第81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4號(本院訴583卷第239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80號(本院訴583卷第295頁)。 依照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4. 大麻乾燥碎葉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乾燥碎葉0.46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0320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016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8】(偵24040卷第83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85號(本院訴583卷第183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5. 菸彈1顆(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80號)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菸彈共送驗11顆,依外觀型態不同各取1顆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4】(偵24040卷第75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4號(本院訴583卷第239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80號(本院訴583卷第295頁)。 依照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6. 菸彈9顆(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菸彈共送驗11顆,依外觀型態不同各取1顆檢驗,含丙帕酯成分(無列管)。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3】(偵24040卷第73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被告A4行為時丙帕酯並非第二級毒品) 17. 菸彈1顆(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菸彈共送驗11顆,依外觀型態不同各取1顆檢驗,含丙帕酯、尼古丁成分(無列管)。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08D015】(偵24040卷第7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被告A4行為時丙帕酯並非第二級毒品) 18. 液體香料【荔枝、草莓、檸檬、哈密瓜;綠漾小舖GREEN YOUNG-中興化工】4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19. 菸彈加熱器2支【白色】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0. 玻璃燒杯【50ML、150ML、250ML】3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1. 塑膠量水杯【200ML】 1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2. 空菸彈1袋[1批]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3. 針筒型注射器1支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4. 塑膠吸管1支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5. 吸食器1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6. 包裝袋1批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7. 電子磅秤2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28. 贓款5,800元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39頁)。 無從宣告沒收(難認屬犯罪所得) 29. iPhone 12 mini(黑色)手機1支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30. iPhone 13 mini(白色)手機1支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40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776號(本院訴58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433號(本院訴583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無從宣告沒收 31. 菸彈3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⒈菸彈3顆(取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⒉菸彈3顆(取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7日22時2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6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24、5122D025】(偵3001卷第266頁、第267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32. 電子菸主機1臺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7日22時2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63頁) 無從宣告沒收 33. 智慧型手機1臺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7日22時2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63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4. 1,600元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7日22時20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63頁) 無從宣告沒收 35. K盤1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K盤1個,內含刮卡2張,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4】(偵3001卷第289頁) 無從宣告沒收 36. 吸食器1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37. 吸食器4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38. 菸彈10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菸彈送驗10顆,取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微量異丙帕酯。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5】(偵3001卷第291頁) 無從宣告沒收(不在起訴範圍) 39. 菸彈10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菸彈送驗10顆,取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四氫大麻酚。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6】(偵3001卷第293頁) 無從宣告沒收(不在起訴範圍) 40. 打火機2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41. 電子菸主機2臺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42. 毒咖啡包9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混合包2.94公克(含袋初秤重),紫醉金迷字樣外包裝,內含淡橙色粉末,送驗9包含證物袋總毛重35.86公克,取1包檢驗,淨重1.8361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476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 混合包2.94公克(含袋初秤重),紫醉金迷字樣外包裝,內含淡橙色粉末,送驗9包含證物袋總毛重35.86公克,取1包檢驗,淨重1.8361公克(精秤重),擷取0.3601公克,檢出主要成分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執行純質淨重1.476公克,合併推估9包(總淨重20.7358公克)所含純質淨重: ①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純度:11.3%。 ③所含純質淨重2.343公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份鑑驗報告、114年3月4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0、5122D030T】(偵3001卷第279頁至第281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13號(本院訴583卷第207頁)。 ⒋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79號(本院訴583卷第291頁)。 無從宣告沒收 43. 白色結晶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白色結晶0.80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5853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579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1】(偵3001卷第283頁)。 無從宣告沒收(不在起訴範圍) 44. 菸油1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驗報告: 菸彈1顆,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分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2】(偵3001卷第285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9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40086376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本院訴583卷二第107頁至第119頁) 無從宣告沒收(不在起訴範圍) 45. 空菸彈41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46. 分裝瓶10瓶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47. 分裝用漏斗2個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48. 針筒 1支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49. 依托咪酯原料1瓶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液劑230.14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193.6781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93.1204公克,未檢出毒品。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成份鑑驗報告【報告編號:5122D033】(偵3001卷第287頁)。 無從宣告沒收 50. 菸彈用香料2瓶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51. 夾鏈袋1批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52. 電子磅秤1臺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53. 酒精燈組1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5日11時44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無從宣告沒收

附表三:證人A3部分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沒收與否 1 菸彈1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驗報告: 菸彈1顆,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8日14時整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01卷第73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026】(偵3001卷第273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一) A4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二) A4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三) A4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欄一(四) A4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五) A4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 6 犯罪事實欄二 A4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9、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2、13、15所示之物均沒收。 7 犯罪事實欄三(一)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三(二)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