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文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文斌應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紀文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經衡量比例原則後,為擔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已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5年3月24日入監執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3月24日起停止羈押(接續執行刑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