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絹娟選任辯護人 林宥任律師
李翰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絹娟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及告訴人丁清平之權益,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