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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函蓉選任辯護人 蔡弘亮律師

蔡奉典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謝函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

一、謝函蓉知悉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下稱本案本票)上之到期日「110年6月30日」、受款人「鄭啓瑞」、票面金額「78,000,000;柒仟捌佰萬元整」及發票日「110年3月31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1日」,應予更正)等內容,係其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內,授權代書林榮彰所書寫,鄭啓瑞並未偽造本案本票,竟意圖使鄭啓瑞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先於113年3月2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復於113年5月21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申告,向檢察官、員警誣指鄭啓瑞偽造本案有價證券之行為,提告鄭啓瑞偽造有價證券罪。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77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函蓉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㈡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裁判確定前」,除指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並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例如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等情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本案誣告犯行後,告訴人鄭啓瑞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77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雖被告於審判中始自白犯罪,係在其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之後,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屬在其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以前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被告自白本件誣告犯行之時點,已在檢察官對告訴人為發動偵查後,對於節省司法資源浪費助益較少,故不予免除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知悉告訴人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竟向犯罪

偵查機關為不實之告訴,耗費國家偵查及司法資源,妨害國家司法公正與真實發現,且被告所誣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法定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使告訴人無端受刑事偵查,更造成告訴人可能面臨身陷囹圄之風險,所為殊值非難。另衡及其犯後於審判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於審判中所表示之意見,雖被告曾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惟因調解金額有相當差距,故尚未達成和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告訴人形式準備

(二)狀、被告刑事辯護補充理由狀存卷可參。復參酌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辯護人雖主張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惟審諸被告本案犯行

不僅侵害告訴人之權益,更損及國家司法制度之運作,又被告迄未獲致告訴人原諒,其犯行所致危害尚無相當修復,難認有何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情形,本院認為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宜予緩刑之宣告,辯護人之請求要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鄭啓瑞 ①114.02.14偵訊(他字第1224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 ②114.03.28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 ③114.04.21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調卷部分】 ①113.05.26警詢(偵字第31773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同他字第1224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 ②113.07.11偵訊(偵字第3177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同他字第1224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 二、證人林榮彰 ①114.02.14偵訊(他字第1224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 具結(他字第1224號卷第85頁) 三、證人黃榆驊 【調卷部分】 ①113.07.11偵訊(偵字第3177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同他字第1224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 具結(偵字第31773號卷第65頁)(同他字第1224號卷第54頁) 四、證人王彥森 ①114.04.10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 具結(偵字第12975號卷第55頁) 五、證人趙晟鈞 ①114.04.10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 具結(偵字第12975號卷第57頁) 六、證人張正達 ①114.04.21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具結(偵字第12975號卷第149頁) 七、告訴代理人梁宥良律師 ①114.04.21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2 《書證》 一、中檢114年度他字第1224號卷 1.鄭啓瑞114年1月24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1224號卷第3頁至第6頁) ⑴【告證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77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587號處分書(他字第1224號卷第9頁至第13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83頁至第84頁、第95頁至第97頁) ⑵【告證2】黃榆驊113年7月11日偵訊筆錄(偵字第31773號卷第59頁至第65頁) 2.110年3月31日WG0000000號本票有關問答2紙(他字第1 224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11 頁至第13頁、同第71頁) 3.謝函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鄭啓瑞】(他字第1224號卷第28頁至第31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 4.鄭啓瑞、謝函蓉、黃榆驊、王彥森(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1日簽訂之協議書(他字第1224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同第83頁至第84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 5.鄭啓瑞、謝函蓉、黃榆驊、王彥森(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簽訂之承諾書(他字第1224號卷第58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69頁) 6.110年3月31日WG0000000號本票備註(他字第1224號卷 第59頁至第60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73頁) 7.110年3月31日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3張(他字第1224號 卷第61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75頁) 8.鄭啓瑞113年7月18日刑事答辯狀(他字第1224號卷第62頁至第64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⑴【被證1】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太保市○鄉○段000000000地號(他字第1224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 二、中檢114年度偵字第12975號卷 1.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字第12975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2.謝函蓉114年4月10日刑事再議聲請狀(補充說明)(偵字第12975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 ⑴【證據一】 ①鄭啓瑞、謝函蓉、黃榆驊、王彥森(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簽訂之承諾書、110年3月21日簽訂之協議書(偵字第12975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 ②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太保市埤鄉東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偵字第12975號卷第81頁至第95頁) ⑵【證據二】黃榆驊之身份證明 ①臺中市政府110年5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79990號函(偵字第12975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②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字第12975號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③111年4月15日存證信函(偵字第12975號卷第105頁) ④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太保市埤鄉東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偵字第12975號卷第107頁至第115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8號支付命令(偵字第12975號卷第117頁) 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6月4日彰院毓111司執助秋586字第1134034818號通知(偵字第12975號卷第119頁至第130頁) 3.鄭啓瑞114年4月16日刑事陳報狀(補充說明)(偵字第12975號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⑴【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3月28日114年執字第0000011607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4年3月28日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偵字第12975號卷第135頁) 4.鄭啓瑞114年4月23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12975號卷第163頁) ⑴【附件】110年3月31日WG0000000號本票照片、正反面影本1紙(偵字第12975號卷第165頁) 三、中檢113年度他字第2902號卷(調卷) 1.謝函蓉113年3月26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2902號卷第3頁至第5頁)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977號卷民事裁定(他字第2902號卷第7頁至第8頁) ⑵110年3月31日WG0000000號本票(他字第2902號卷第9頁)(同偵字第12975號卷第183頁)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773號卷(調卷) 1.謝函蓉113年9月6日刑事再議聲請狀(補充說明)(偵字第3 1773號卷第99頁至第107頁) ⑴【證據一】 ①鄭啓瑞、謝函蓉、黃榆驊、王彥森(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簽訂之承諾書、110年3月21日簽訂之協議書(偵字第31773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②臺中市政府110年5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79990號函(偵字第31773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③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字第31773號卷第119頁至第125頁) ⑵【證據二】黃榆驊之身份證明 ①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偵字第31773號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②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西螺鎮頂湳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偵字第31773號卷第127頁至第143頁) ③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全部)西螺鎮頂湳段00000-000建號(偵字第31773號卷第145頁至第149頁) ④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5年增資股股票(偵字第31773號卷第151頁) ⑶【證據三】張正達債權轉移予鄭啓瑞之證明 ①111年4月15日存證信函(偵字第31773號卷第153頁) ②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太保市埤鄉東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偵字第31773號卷第155頁至第165頁) 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8號支付命令(偵字第31773號卷第167頁) ④鄭啓瑞112年12月6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偵字第31773號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5月31日雲院仕111司執丁字第25312號函(偵字第31773號卷第171頁至第177頁) 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7號卷 1.謝函蓉114年6月17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第43頁至第51頁) ⑴【被證1】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湖鎮頂庄段0000-0000地號(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 ⑵【被證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湖鎮頂庄段0000-0000地號(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 ⑶【被證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湖鎮頂庄段00000-000建號(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 ⑷【被證4】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湖鎮頂庄段00000-000建號(本院卷第59頁至第60頁) ⑸【被證5】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西螺鎮頂湳段0000-0000地號(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 ⑹【被證6】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西螺鎮頂湳段0000-0000地號(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 ⑺【被證7】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西螺鎮頂湳段0000-0000地號(本院卷第69頁至第71頁) ⑻【被證8】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溪西螺鎮頂湳段00000-000建號(本院卷第73頁至第75頁) 2.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4年7月3日嘉上地登字第1140004908號函(本院卷第91頁) 3.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0年上地登一字第25370號原登記申請案件影本(本院卷第93頁至第116頁) 4.嘉義縣上地謄字第003972號地籍異動索引(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8頁) 5.謝函蓉114年7月11日刑事答辯㈡狀(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⑴【被證1】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6.鄭啓瑞115年4月12日刑事準備狀(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⑴【原證1】謝函蓉、黃榆驊、王彥森109年5月8日開給張正達之本票影本2份(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7.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報告書(本院卷第237頁) 六、書狀 1.鄭啓瑞114年1月24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1224號卷第3頁至第65頁) 2.鄭啓瑞113年7月18日刑事答辯狀(他字第1224號卷第62頁至第66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77頁至第82頁) 3.謝函蓉114年4月10日刑事再議聲請狀(補充說明)(偵字第12975號卷第67頁至第130頁) 4.鄭啓瑞114年4月16日刑事陳報狀(補充說明)(偵字第12975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5.鄭啓瑞114年4月23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12975號卷第165頁) 6.謝函蓉114年4月28日刑事再議聲請狀(補充說明二)(偵字第12975號卷第171頁至第177頁) 7.謝函蓉114年6月17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第43頁至第75頁) 8.謝函蓉114年7月11日刑事答辯㈡狀(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9.鄭啓瑞115年4月12日刑事準備狀(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6頁) 10.謝函蓉115年8月3日刑事辯護狀(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23頁) 【調卷部分】 1.謝函蓉113年3月26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2902號卷第3頁至第183頁) 2.謝函蓉113年9月6日刑事再議聲請狀(補充說明)(偵字第31773號卷第99頁至第177頁) 七、其他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偵字第12975號卷第159頁)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71號民事裁定(偵字第12975號卷第161頁)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偵字第12975號卷第16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偵字第12975號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23頁至第32頁) 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83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謝函蓉 ①113.05.21警詢(他字第1224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同偵字第31773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②114.02.14偵訊(他字第1224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 ③114.04.10偵訊(偵字第12975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 ④114.06.17本院準備(本院卷第79頁至第84頁) ⑤114.07.22本院準備(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50頁) 【調卷部分】 ①113.07.02偵訊(偵字第31773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同他字第290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同他字第1224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 具結(偵字第31773號卷第53頁)(同他字第2902號卷第23頁)(同他字第1224號卷第46頁)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