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甘欣儒選任辯護人 潘俊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4年11月4日辯論終結。惟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另114年8月26日由受命法官單獨所為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因應由合議庭為之,該撤銷裁定不合法而不生適法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