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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晉豪選任辯護人 謝享穎律師(法扶律師)具 保 人 陳怡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829、18053、21408、2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怡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晉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怡欣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稽(見偵11829卷第263至267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審理程序到庭,且拘提無著,復查無被告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彰化縣警察局115年2月23日彰警分偵字第1150010451號函、拘票、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5至236、第25

5、第301至303、第313至321頁),是被告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督促被告到庭,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之住居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7至239、第305至307頁),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