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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VAN TRIEU(黎文潮)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被 告 TA HUU QUANG(謝友光)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王琦翔律師被 告 TRAN HAI ANH(陳海英)選任辯護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被 告 NGUYEN VAN BINH(阮文平)選任辯護人 陳泓宇律師

盧永盛律師被 告 LO VAN VU(盧文務)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蔡東達選任辯護人 呂仲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温宏興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律師(解除委任)

張仕享律師(法扶律師)林柏漢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01號、第14902號、第1616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51474),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VAN TRIEU(黎文潮)、NGUYEN VAN BINH(阮文平)、TA HUUQUANG(謝友光)、TRAN HAI ANH(陳海英)、LO VAN VU(盧文務)、蔡東達、温宏興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因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其最重本刑係有期徒刑15年,依前開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第一審以6次為限。

二、經查,被告等前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繫屬本院審理,於同日被告7人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7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諭知自同日起羈押3月,被告黎文潮、阮文平、温宏興部分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4年8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被告黎文潮、阮文平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温宏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於114年10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被告黎文潮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被告阮文平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再於114年12月1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被告黎文潮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謝友光、陳海英、盧文務、蔡東達、温宏興、黎文潮、阮文平,被告謝友光、陳海英、盧文務、蔡東達、温宏興、阮文平均坦承犯行,僅被告黎文潮否認犯行,而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等所涉之罪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20日宣判,分別判處被告黎文潮有期徒刑9年6月、被告謝友光有期徒刑8年、被告温宏興有期徒刑7年4月、被告陳海英、盧文務、阮文平、蔡東達有期徒刑7年2月,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面對此等重刑,本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被告等均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即使國內尚有家人或有固定住居所情況下,亦不能排除無視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審判或執行之情事,本案仍有逃亡之疑慮;況且,被告謝友光、陳海英、盧文務、黎文潮、阮文平均為外籍人士,在國內無戶籍地,與我國之聯繫因素薄弱,於國外則有相當之經濟及社會網絡,逃亡之可能性及誘因更大,縱將其等限制於毫無地緣關係的住居所,或限制出境、出海,亦無法排除被告等搬離現住地,並使用非法方式偷渡離開臺灣之可能性。本案雖已宣判,然於案件確定前仍有上訴之可能,而須確保被告等到庭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審酌被告等所為加重強盜犯行,犯罪情節嚴重,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人身安全均存有相當之危害,並權衡國家刑罰權之順利執行、社會安全法益之確保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等均自115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