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91號聲請人 即被 告 唐宥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唐宥良(下稱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聲請閱覽卷宗,理由略以: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此觀諸108年6月19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立法理由記載甚明。次按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被告聲請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法院認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命補正應以裁定送達被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閱卷,然而並未載明㈠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㈡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㈢如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㈣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因此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4年9月9日送達被告之住所以及居所,並均由聲請人之受雇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而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未聲請本院付與卷證影本即聲請閱覽卷宗之理由,已難認其聲請閱卷係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且其聲請並不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之規定,又未補正,而不合法。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