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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榮輝選任辯護人 吳奕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618、27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黃榮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3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