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奕瑋選任辯護人 林峻毅律師
童 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奕瑋原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建功營區之上尉政戰官,於民國113年6月27日退伍。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上官之犯意,於113年2月20日前之不詳時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群網站,以「丁奕瑋」暱稱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不實指摘告訴人即上官林展弘上校於106年間擔任官轉服政戰專業軍官班之學員生中隊長時,曾包庇有霸凌、性騷擾行徑之學員,並辱罵林展弘,均足生損害於林展弘之名譽。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2項之侮辱上官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2項之侮辱上官等罪嫌,分別依刑法第314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表編號 言論內容 1 過了那麼久你們這些政戰賤畜就沒一個敢叫嗎!啊!我知道了,你們這些垃圾都欺軟怕硬,難怪只敢在軍中欺負低階部屬跟老實人,出來只能舔共賣台,真的打戰要靠你們這些廢物領導?林上校!把你的狗帶出來戰啊!不是很兇嗎?不要躲起來啊!我看你們這些爛貨是第一個叛逃的吧!啊不是都很喜歡約談?來約談我啊! 還是知道約談只有被我狂幹的份!乖乖躲好蛤,小心被讓我遇到喔~小賤畜們。 2 這個垃圾當初在政戰學校轉軍官時就喜歡霸凌同學,對同學做人身攻擊,性騷擾女同學,多次跟隊職幹部反應隊長反過來質疑我不實指控,直到我拿出證據才不了了之,只因是隊長他養的狗,現在還有很多類似這樣了垃圾狗官還在部隊胡作非為, 而且都有長官保護林展弘,政戰幹部大部分都是垃圾,沒錯,包含高階狗官! 3 不服來戰,這些垃圾政戰畜生 林展弘你多厲害,不是很屌嗎 怎樣,當初被你保護的狗出事了,你德不配位,爛! 我副本開在這裡,你有本事帶你的狗來靠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