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易字第6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鈞壕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113年度偵續字第191號、113年度偵續字第192號、113年度偵續字第193號、113年度偵續字第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8犯乘機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8原為資金貸放業者,於民國109年10月間,因放貸資金而認識借款人A02(A02下述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A08與A02接洽相處之過程中,發覺A02雖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然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難以認識及判斷自身為借款、擔保行為之法律意義和行為結果,且因故知悉A02與A02之弟即林品洲共同持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193號地號之土地(下稱本案土地),竟認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乘機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A08向A02稱:其可協助解決A02債務問題,但應由A02提供金
融帳戶供其使用操作,以製造金流進出云云,其並於109年12月7日14時30分許起,偕同A02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一銀行)科博館分行,由A02以自己名義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後,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均交付A08保管,並由A08於同日15時33分許變更提款密碼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轉知A02。A08另通知不知情之張茂勝(張茂勝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由張茂勝於109年12月7日起,迄110年1月30日止,自張茂勝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次轉帳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款項至A02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據此製造張茂勝放貸款項予A02之外觀,然A02因受上述思覺失調症影響,對製造金流以利借款及借貸之法律上意義辨識能力均不足,因而聽從A08指示將上開款項領出交予A08,或由A08親自提領,A08即伺機取得上開所有款項;A02為求繼續向A08順利貸款,又聽從A08需協助借款之指示,於110年1月中旬某日簽發發票日期與如附表一所示歷次匯款日期相近、支票面額與如附表一所示歷次匯款額度相同之未指定受款人之本票,共計11紙,並由A02偽簽其父A03之姓名各1枚,填載A03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資料於上開11紙本票之發票人欄位上,而偽造以A03與A02為共同發票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復將上開11紙本票交給A08供其處理借貸事宜;A08則私下將該11紙本票交付予張茂勝,配合上開轉匯至A02前述帳戶之情形,創造由A02向張茂勝借貸並提供本票擔保之假象,A08實際上則已取得上開所有借款,且獲得毋庸擔任名義債務人,不會受到張茂勝以票據關係追索請求債務之不法利益。嗣上開11紙本票隨即遭張茂勝以向A02提示付款遭拒絕為由,於110年2月26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於同年3月4日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㈡A08於110年1月間之某日,在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上金錢豹舞
廳內,向A02稱:為協助A02清償債務,A02必須要配合A08簽署本案土地之相關文件云云,A02因上述思覺失調症影響,導致對借款法律行為與所生結果之辨識能力不足而應允之,A08即於110年1月底之某日,先詢問不知情之鐘偉齊(鐘偉齊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無購買本案土地意願,鐘偉齊應允後旋於110年2月7日12時至14時間之某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奕順軒名產店附近停車場內,交付100萬元現金予A08供作定金。A08於110年2月22日某時許,又向A02表示:A08要向金主借款,希望由A02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並擔任保證人等語,A02仍受上述思覺失調症影響,致理解連帶保證法律意義之辨識能力不足,同意由A08駕車搭載前往不知情之劉炯意律師位於嘉義市○○路00號5樓之1之事務所,於劉烱意律師之見證下,在A08向不知情之劉育昌(劉育昌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款1億5,00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內,由A02簽名擔任A08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則訂明為「支票之兌現日起7日」,再由劉育昌當場交付發票日均為110年2月22日,而票據號碼分別為AJ0000000號、AJ0000000號及AJ0000000號,票面金額分別為2,500萬元、5,000萬元及7,500萬元之支票各1紙給A08收受,充作上開借款之交付,A08與林拓榮則另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3紙交給劉育昌供作借款擔保。嗣於A08偕同A02離開上開律師事務所後之同日某時,A08再持劉育昌所提供之「承諾書」要求林拓榮簽署,其上記載由A02承諾若A08無法如期清償上開借款時,應由A02提供登記在其名下而與林品州分別持有2分之1持分之本案土地(「承諾書」上誤載為「和美段」)設定抵押權予劉育昌,供上開債務之擔保,且約定於上開A08積欠劉育昌之債務清償前,絕不處分或增加設定於本案土地,惟上開「借貸契約書」、「承諾書」及劉育昌交付給A08充作借款之上開3紙支票均遭A08取走,並由A08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上開3紙支票存入如附表二所示之A08帳號內而經兌現提領完畢,A08因此取得由A02擔任連帶保證其借款債務之不法利益。A08續於110年2月23日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予A02簽名,並於110年2月24日0時許,交予鐘偉齊簽名完成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據此製造A02脫產給鐘偉齊之假象(A08、A02遭鐘偉齊告訴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A08即以前述迂迴方式,促使A02因擔任連帶保證人,而於劉育昌進行下述假扣押等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時,由A02以名下本案土地為其清償債務。
㈢因A08未依約向劉育昌清償,A02因連帶保證責任遭聲請強制執行之過程,分述如下:
⒈劉育昌以A02擔任A08之借款連帶保證人,然A08卻於上開2,50
0萬元支票之兌現日起算7日屆滿後仍未依約還款為由,且A02有上開出售本案土地之脫產嫌疑,於110年3月3日向本院聲請就A02之財產為假扣押,旋經本院於110年3月4日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准劉育昌於供擔保後在2,500萬元範圍內對A02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而劉育昌取得上開准予假扣押之民事法院裁定後,即於110年3月15日遞狀聲請對A02之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予以查封,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3月16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亥字第111號查封登記函對本案土地進行查封,旋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同日以中正地所一字第1100002662號函覆辦理查封登記完竣在案。
⒉就A08與A02共同簽發予劉育昌之面額2,500萬元本票部分,劉
育昌則以向A02及A08提示遭拒絕付款為由,於110年3月8日向本院聲請對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旋經本院於110年3月11日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
⒊劉育昌繼而以A02擔任A08之借款保證人,然A08卻於上開5,00
0萬元支票兌現日起算7日屆滿後未依約還款為由,且A02有脫產之嫌,於110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就A02之財產為假扣押,旋經本院於110年3月23日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准劉育昌於供擔保後在5,000萬元內對A02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⒋劉育昌復以A08未清償總額1億5,000萬元之借款,並以A02為
連帶保證人,於110年4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對A08及A02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10年4月23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准予核發在案。
二、案經A02委請蔡逸軒律師、張居德律師、朱坤茂律師告訴;A03委請朱坤茂律師告訴;林品洲告發;A02配偶A05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A08及其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經本院依法調查後認亦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準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與告訴人A02(下稱A02)自109年認識迄今,我認為他並沒有精神障礙之疾病;我有幫A02處理過債務,因此他沒有錢時詢問我幫他借款,我才去問張茂勝幫A02借錢,那時大概認識A02半年,A02為了向張茂勝借款所申設之存摺、提款卡亦為他自己所保管,我並未拿到任何張茂勝轉帳給A02的款項;鐘偉齊要購買A02所有之本案土地所交付給我的100萬元,我有交給A02,但我沒有簽立交付給A02100萬的相關書面資料,只有交給A02本案土地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我知道本案土地已抵押給劉育昌,但還是幫A02牽線出賣本案土地,這都是A02叫我做的;我向劉育昌借來的1億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還給張茂勝,剩餘其中1,000萬元還款給柯俊安,剩餘款項還給賭博的組頭等語。其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略以:關於A02精神狀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30日回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下稱本案報告),距離事發行為時點已逾1年半,A02於110年6月急性發作住院,長期服用高劑量藥物,出現流涎、舌頭不自主運動,反應遲緩等症狀,本案報告未考量此一狀態,直接推論用藥前之行為能力,此一以現狀回推過往之方式,違反精神醫學之波動性原則,與回溯過往之科學基礎,且本案報告漠視證人即銀行行員林思吟對於A02對答書寫均無異常之證詞,及證人即見證律師劉炯意所證關於在律師事務所內當面向A02解釋連帶保證責任而A02表現正常之證詞;又本案報告有下列可靠性存疑之處:1.本案報告中,A02之智商為80屬中下程度,而嗣後於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日回函所附鑑定意見補充說明(下稱本案補充說明)中,其係記載A02之智商為67屬輕度障礙,然均未施作症狀效度測驗、表現效度測驗,以排除藥物等所導致之低估。
2.本案報告雖診斷A02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未使用任何法律能力評估工具,以客觀評估A02對於連帶保證責任、本票法律效果之理解與推理能力,違反司法精神鑑定應具備之操作性與具體化要求。3.依相關專業文章所述,臺灣目前沒有本土化之就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之評估工具,鑑定人未說明及所依循之專業指引、文化適應性等,其結論之科學性與公正性顯有重大疑問。A02能自行開設金融帳戶,也在律師事務所內表現正常,否則經驗豐富的律師如何可能毫無察覺其欠缺辨識能力?A02或許是金融知識不足,個性順從,容易被誘導的人,但不代表他在法律上完全沒有行為能力,況被告尚代A02向張茂勝清償400萬元,可見被告並無詐欺之意圖等語。經查:
㈠上揭被告所坦認之客觀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02、A05、A
03、證人張茂勝、劉育昌、鐘偉齊、劉炯意、柯俊安、王楀晴、周立農、林思吟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書證資料附卷可查(詳細卷頁均見附表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A02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且被告就此情形知之甚詳:
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A02之精神狀況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定,其函覆之鑑定結論略以:「綜合林員【指A02,下同】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測驗報告、鑑定所得資料及相關影卷資料,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第5版(DSM-5),林員符合思覺失調症臨床診斷,其急性期之主要症狀為妄想性思考、幻聽、情緒暴躁及攻擊干擾行為,其長期生病期間大多採用中醫治療,僅在狀況不佳時才尋求精神醫療協助,目前於靜和醫院慢性病房住院治療中。林員雖然可以維持基本生活及職業功能,但進一步觀察可知其日常生活功能品質不佳,即便在規則服藥的狀況下,其穿著發霉的衣物亦不以為意;職業功能方面,早年開計程車尚可有收入可交給母親,但近幾年來,雖每天開車出去工作,但不曾將收入作為家用,甚至有借貸的狀況發生,其借貸管道亦非經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借貸或其他正常管道,而是經由回應陌生訊息來進行,可見其職業功能不佳,僅能勉強維持工作的樣子,但難以工作維生。除此之外,林員對外在事務的理解與判斷亦顯有問題,例如接受他人飲宴招待會變成是欠對方錢,或是明知身分證件在家人處,卻聽任他人教唆去戶政辦身分證,在不清楚的文書上簽名、甚至簽父親的姓名等行為。上述行為表現與心理衡鑑結果相符,由於林員的語言理解的能力相對好,因此一般人不容易在初次或是透過短暫交談覺察林員異常,而認為林員與常人無異,然而林員之抽象思考、工作記憶及處理速度能力不佳,難以處理複雜的訊息及事務,其生活經驗侷限,亦難有學習或商量的對象,鑑定會談過程中,林員的思考内容貧乏、表淺、反應速度極慢,難以就事物的細節、歷程多做描述,顯然受到長期疾病的影響,而有認知功能明顯退化的狀況。鑑定認為,林員因上述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難以認識及判斷自身行為的法律意義和行為結果,容易陷自身於錯誤的狀況。建議林員規則接受精神疾病治療及復健治療,以維持情緒及行為之穩定,並促進社區生活之能力。」,此有本案報告附卷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交查字第267號卷第115-129頁),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送請補充鑑定,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函覆說明略以:「1.本次鑑定事項如下:(1)A02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2)上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對同意簽發空白本票、同意擔任他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簽立不動産買賣契約書等重要經濟行為合理分析或利害判斷之能力的影響為何?因此,本次鑑定不涉及案件之事實判斷,鑑定過程及内容乃針對A02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及對其辨識能力之影響進行。……關於智能測驗測驗結果之說明:林員於高中時發病,出現被害意念、自語、情緒暴躁、破壞行為等情形,曾到精神科就診,但未規則返診,大多尋求中醫治療,出現嚴重干擾狀況時,才求助精神科,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妻子為外籍,結婚後相處察覺有異,才被告知林員罹患思覺失調症,顯示林員之精神疾病並非一眼可知,需經過較長時間的相處,才能覺察有異。從而亦可知道林員之家庭支持度甚佳,即便林員的家庭功能及職業功能不佳,家人仍會幫忙處理許多事務,包含為他尋求外籍配偶,維持計程車司機的職業,而不要求其負擔養家的責任,家庭主要收入來自妻子工作所得,林員經常向家人索要金錢,在外的消費借貸也常需要家屬代為處理,因此,林員看似知道借錢要還錢,但似乎並非完全理解或具備負擔行為後果的能力。思覺失調症是導致林員認知功能退化之主要原因,智能測驗做臨床上評估受測者對『一般性』事務的理解與因應能力的工具,所得分數僅是評估認知能力之客觀工具之一,尚須考慮其日常生活的功能角色、問題解決能力及壓力因應技巧等,當智能測驗分數與臨床觀察不符時,則必須進一步釐清落差的原因。影響智力測驗得分的因素如受測者於施測當時的動機、注意力、情緒及精神狀態,受測是否受藥物或藥物副作用影響,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由於全智商分數是不同分測驗所得之綜合結果,即使是相同分數,個人之能力表現也會有許多差異。辯護人以林員於110年6月8日在中榮之全智商分數為80,至111年8月9日於本院全智商分數退化至67分,難以回推110年2月22日當時之智能狀態,確實是此類精神鑑定的限制;但必須強調,思覺失調症患者之智商分數少見在短時間内與時間呈現線性相關的下降趨勢,而是會因來自個人、疾病、藥物或環境壓力等因素的交互影響,呈現波動變化的結果。因此,辯護人衍伸推論林員在110年2月22日時,並未發病住院之精神症狀的智商可能更佳,也未必為真,根據病歷記載,林員在109年底再度出現怪異行為,自言自語、失眠、健忘等,家屬帶至臺中醫院身心科就診,吃藥及返診皆須家人督促之狀況,在治療效果未明之情況下,該時點之精神症狀是否已完全緩解並非無疑,不宜過度推論。退萬步言,無論其全智商分數是80或67,代表的意義是林員的智能分數與同齡者相較,落後百分之99到86的同齡者,都不是能力很好的狀態,因此,心理衡鑑報告強調的是林員的語言理解較其他三項表現佳為共同現象。而辨識能力之判斷,並非僅有語言理解即可,尚須與非語言理解及統合内外在訊息能力,進行綜合判斷之結果;此部分中榮之心理衡鑑報告之基本人格量表施測結果業已呈現林員在社會、情緒與人際互動有適應異常的情形,此為辨識力不佳之佐證。綜上所述,林員罹患思覺失調症後,認知功能退化,在社會、情緒及人際互動皆有適應異常之情形,魏氏智能測驗所能推測的是受測者對一般性事務的理解程度,林員之表現已呈現不足、落後同儕者甚多的狀況,更遑論本次鑑定標的中的『同意簽發空白本票、同意擔任他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簽立不動産買賣契約書等重要經濟行為合理分析或利害判斷之能力』,對一般常人也未必完全能夠理解的複雜經濟事務。」等語,亦有本案補充說明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7-153頁)。
⒉又被告於69年間因精神失常經常發作而據里長出具證明,又
於71年間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罹患精神分裂症,嗣於本案後,因相關病症多次住院,經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等情,則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里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檢驗報告(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842號卷第27-2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交查字第258號卷卷二第9-16、49-185頁)在卷可查,且被告復於111年3月16日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綜上,足證A02係於69年間起長期處於精神障礙狀態,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認知功能退化,在社會、情緒及人際互動皆有適應異常,難以就事物之細節、歷程多做描述,顯然受到長期疾病的影響,而有認知功能明顯退化之狀況,於本件案發期間,A02因上述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難以認識及判斷自身借款、擔保行為之法律意義和行為結果甚明。
⒊被告於110年10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略以:我曾幫A02
處理帳目,我是在幫A02解決跟鐘偉齊之帳目時認識;又於113年11月29日偵查中陳述略以:我108年或109年認識A02;我們常常聯繫,有時候一個禮拜每天都出去等語(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卷第5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卷第151-155頁),可見被告與A02之相處有一定交往之深度,以前述A02就人際關係、情緒與事務處理能力均有適應異常之情形,已屬於一般生活認知能力均受全面影響之程度,其對A02上開病症當能知悉了解。次依被告於111年1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略以:
A02說要借400萬元,但與張茂勝沒有特別約定要多久還,我後來還張茂勝1,000萬元等語;又於113年11月29日偵查中供稱略以:A02需要用錢,我認識很多金主,A02就說有土地要賣,叫我幫他找買家或是借錢的人,A02不直接擔任借款人,還要找我,是因為其他人不認識A02,A02也不要跟其他人接洽,我也沒有財力擔任他的連帶保證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卷第151-15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卷第151-155頁),可知被告主觀上不但認為自己並無足夠財力,亦知悉A02時常有缺錢之情況,僅係名下擁有本案土地,竟然由其聯繫接洽,由自己擔任借款人向劉育昌借款1億5,000萬元,並約同A02擔任連帶保證人,其顯然知悉該借款金額與其財務狀況不相匹配,其得以順利借款均仰賴A02以本案土地為保證,且倘其確實係協助A02向張茂勝借款,怎可能未釐清了解A02得以還款之時限而先與張茂勝協商,而代A02向張茂勝借得款項,又無端事後代A02清償,金額更高達1,000萬元,是其所陳述關於接洽協助A02向張茂勝借款之經過,更與常情有違,據此勾稽A02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甚至無法對一般性事務為深度合理分析與利害判斷之情形,益徵被告確實知悉A02罹患有上開病症,藉A02對借款、擔保責任之思考判斷能力較一般智識程度之人低下,而有可趁之機,因此謀劃要求A02為下述交付款項、簽立本票、連帶保證等行為(各次行為之論述詳如下述)。
⒋被告之辯護人雖以前詞質疑鑑定結論為而被告辯護,惟鑑定
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就鑑定事項(待證事實)陳述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意見,以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6條、第208條等條文於113年5月15日施行。於此之前,鑑定人經具結後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係屬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而賦予其證據能力。縱於新法施行以後,依修正後同法第206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囑託自然人為鑑定人所提出之書面報告,內容包含同條第3項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且於審判中經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並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亦具有證據能力。如係囑託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依修正後同法第20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同具有證據能力。故無論修正前或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實施鑑定之方法,並無限制,僅須敘明其實施鑑定經過之程序與步驟,包括鑑定所依據之事實或資料,及其使用得出鑑定結果之原理或方法,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①就本件鑑定是否有參酌證人即銀行行員林思吟對於A02對答書
寫均無異常之證詞、證人即見證律師劉炯意所證關於在律師事務所內當面向A02解釋連帶保證責任之證述部分;證人兼鑑定人黃聿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在妳撰寫報告的時候,是否有閱覽到卷內劉炯意律師的證詞,內容是律師有當面跟A02解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A02表示清楚,律師也認為他當時的反應正常,妳是否有看到這樣的內容?)因為已經很久了,卷證也都已經交還給法庭了。(問:是否有印象有看到這段律師的證詞?)可能有看到類似的,不過其實我們在他的心理衡鑑報告裡面也可以發現,他整個認知功能其實是變得比較差,相對比較好的能力就是語言理解的功能,也就是說他說聽得懂或看得懂,實際上他內心怎麼樣去運用這樣的資訊的能力其實是比較差的,這就顯示在我們的工作記憶跟處理速度這部分,還有知覺推理的部分,我們的病人一般都不希望別人覺得他不正常,所以人家跟他說懂不懂,他都說懂,就像智能不足的人說懂不懂的時候,他都說懂,但你實際上再去問他比較細節的理解內容,其實就不見得那麼的清楚,所以律師如果沒有再細問的話,看起來就好像他都知道。(問:妳是否也有看到銀行行員林思吟的證詞,她指出A02在銀行開戶的時候的對答、書寫都沒有異常,妳是否有看到這段卷內的證詞?)我應該有寫在鑑定報告,這是不是在起訴書就有寫了。(問:在妳的報告裡面是否有做這樣的記載?)我想應該也是類似的狀況,他的語言理解看起來好像都正常,但實際上他的理解能力並沒有像外表顯現出的這麼好。(問:這些發生在行為當時最直接的觀察紀錄,請問妳在鑑定的過程當中是如何處理這些跟妳結論相反的強力證據?)我不覺得這跟我的結論相反,其實我們從心理測驗裡面大概就可以知道這個人其實還是能夠跟大家一般正常的互動、一般的語言的表達,溝通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他有問題的是他的抽象思考的概念,他對於比較複雜的一些行為的理解是有問題的,但是一般人是沒有辦法從他表面上的你知不知道、你懂不懂、你會不會這樣的方式去知道他實際上的障礙,所以我覺得律師或是行員覺得他都正常,跟我認為他是有障礙的,那是專業的差別。」、「(問:【請提示第1 份精神鑑定報告第3 頁犯行經過】妳在報告裡面是怎麼去認為這2 個人的證詞在妳1 年半後所下的結論會跟這2 個人當下的觀察不一樣?)請看我鑑定報告第6 頁的第1 段,我就有在說明這個人他其實發病很久,他看起來是可以維持基本生活功能跟職業功能,你說他可以開計程車,他也可以載客人,表示他在一般的日常生活功能的能力是還有的,但是進一步再去觀察他的日常生活能力是不好的,比方他在規則服藥的時候,他還是會穿著發霉的衣服,他也不會覺得要弄乾淨,在職業功能的部分他有開計程車,但是他收入都是交給家人,他其實是沒有辦法把賺的錢拿回家,甚至他會去借貸,他在鑑定的過程當中,他就會去描述說像『小林』帶他去趴妹妹、請客,他會覺得那是他欠『小林』錢,而不是一般人請客的概念,所以從種種的狀況來看,看起來其實他就是勉強一個維持在工作的樣子,但事實上是難以用工作來維生,所以他對外在事物的理解跟判斷是有問題的,甚至他的身分證件在別人家的時候,人家帶他去重新辦一張他就去辦一張,他也不知道那上面寫什麼他就簽名,也就是我剛剛反覆的在講,我們看精神病人外表看起來好好的,但事實上他內在對於比較抽象事物的理解確實是有困難的時候,他就只能看具象的行為,所以你剛剛所說的不管他是在跟律師的對答或是在跟行員的對答,都只是表面抽象的互動,他可以去跟人家做表淺的互動,但你要再深入跟他交談比較抽象的事情的時候他就有困難。」等語(見本院卷第315-317頁),可見鑑定中已有將前述等證人所證內容加入整體因素為考量。
②就A02上開2次鑑定智商之判斷是否有考量被告於進行鑑定前服用精神科藥物而受藥物影響部分:
❶證人兼鑑定人黃聿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以你們的SO
P ,看到他【指A02】有這種吐舌,不太尋常的面部狀況,你們會不會就需要去看他到底是吃了什麼,導致他有這樣的情形,還是說那是因為他可能功能的退化,比如唾腺退化,是否需要先釐清這個問題?)第一代的抗精神病藥比較常見的副作用就是錐體外症候群,合併起來的症狀比方他會有面部表情比較平板,有的人會流口水,吞嚥比較沒有那麼靈活的時候,他可能就會比較容易流口水,再來有些藥物劑量比較高的時候,他會有不自主的運動,包含舌頭、頸部、身體有些地方都會有,所以我們看到他這個樣子,大概就知道他吃的是哪一類型的抗精神病藥,我當時應該是沒有詳細的去看藥物的內容,因為他是在住院當中,不然我如果查他的健保卡,我是可以看到他門診的用藥,但是住院當中我就看不到。(問:從剛才妳講的症狀,其實就可以合理的去評估這就是一般的精神藥物的副作用?)對。(問:因為副作用還是會影響到他,但是就治療上來講,這個藥物對A02本身是否是屬於正向的藥,會不會因此而讓他更搞不清楚狀況,對事物的理解能力又更低了,是否會有這樣的情形?)一般來說我們給他吃這個藥物就是要控制他的幻聽、妄想,思考比較混亂的狀況,通常吃藥之後精神病的症狀就會緩解,我鑑定報告裡面有寫他過去曾經有幻聽、被害的妄想,但是他來鑑定的那段時間是沒有的。(問:簡單來講雖然這些藥物有副作用,但是就病人的症狀本身反而是可以舒解他幻聽的症狀,對他來講是有正向的功效?)是」等語(見本院卷第324-325頁),足見A02縱有服用精神科藥物,然係屬正向緩解其症狀,並非有加重病情之反應,無從認定此等藥物有影響鑑定人對於A02之精神鑑定判斷。
❷就智商測量前後2次有不同程度之原因方面,證人兼鑑定人黃
聿斐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妳的報告引用了2 份智商測驗,1 份是110 年6 月臺中榮總的80分,1 份是妳110年8 月測得67分,短短1 年多下降13分,妳認為主要的原因是什麼?)我在這邊應該有稍微做說明,他後來的狀況有可能是他在吃藥的時候有一些影響,所以他反應的動作比較慢一點,比方他的手會抖,所以他在寫字的時候比較慢,或是他在藥物讓他變得比較遲鈍的時候,他大概就會有一些變得比較差的狀況,我們在做認知功能測驗的時候他是相對的比較降低,在110 年6 月的時候在榮總做的,因為我不太清楚他那時候施作的狀況,相對起來比較高,其實差13分我覺得是還可以接受的範圍。」、「(問:這樣的13分是否代表統計學上他的智商有顯著真實的退化?)沒有,我們至少要大於15分才是一個標準差。」、「(問:妳如何來區分他是因為藥物而反應慢,還是因為精神病而無法理解保證責任的意思,妳可否告訴我們怎麼區分,用什麼方法來區分這是藥物引起的、這是精神疾病引起的?)有藥物引起的話至少他現在要有在服藥,我要知道他吃了哪些藥物,大部分藥物基本的副作用我們會理解,我們會知道,我們就能夠去判斷他到底因為吃了什麼藥可能會有這樣的副作用,要排除藥物的影響之後,我們再去看看他是不是現在有精神症狀的影響。」、「(問:所以不能夠絕對說因為他分數有降,就認為他狀況更差,也不一定是這樣?)不一定,因為這可能是藥物引起的。(問:但是這樣的藥物,回溯到剛才的問題,可能是他的動作變慢,但是對他精神理解的能力來講,應該是會排除他幻聽的症狀?)對。(問:反而是精神狀況可能會更受到治療?)對,應該是會比較好一點,就是說他的精神狀態應該是比較好一點,但是他有可能因為吃了藥之後,會動作比較慢,比較沒有那麼靈活。(問:剛才妳有回答辯護人一個問題,辯護人剛開始的時候有問一個問題,因為他的思覺失調症,他情況的好壞是會有波動期的,妳剛剛有很肯定的回答辯護人說會,所謂的波動期,他所展現出來的狀況是什麼,是否他的理解能力會忽高忽低?)應該是說他的情緒、行為的表現會受到精神症狀的影響,我們剛剛有講思覺失調症的人他在急性期的時候,可能會有幻聽、被害妄想或是關係妄想,所以他其實在住院之前那段時間,他就會要去攻擊路人,他要去放火,要做一些很奇怪的事情,這通常都是在急性期的時候的影響,我們大概就可以很直接的觀察到他的情緒行為變化,我們就知道這個人就是異常,他如果稍微有吃藥,幻聽或是妄想這些正性的精神病症狀緩解之後,他剩下的就會變得是比較負性的那些症狀,就是他認知功能變差,反應變得比較慢,理解事物的能力變得比較沒有那麼好,他們會在這樣的狀況底下擺盪,其實藥物治療、沒有治療會有些差別。(問:以A02的情況,因為妳已經有翻閱他長久性的病歷紀錄,他所謂的可能是有不常規的吃藥控制,最後甚至到住院,可是在這樣的長期觀察下,他會因為曾經有吃藥,所以讓他的狀況達到跟常人一模一樣,是否有可能會回到這種狀態?)一般來說是不太可能,因為他就是退化性的疾病,他就是會越來越不好,沒有好好吃藥的人,他的斜率就會比較斜,但是如果有規則吃藥,退化的速度會比較慢。(問:所以他的疾病,以妳觀察他的病歷跟他從高中開始發病的狀況,他的狀況只會越來越退化,更糟,不可能因為積極的治療或者曾經有規則的吃藥,而回復到跟一般人無異的狀況?)對,有困難,因為每個人對藥物的反應不太一樣,他如果對藥物反應還不錯,但是他又不規則吃的話,還是一樣會很退化。(問:被告這邊一直覺得他去銀行跟行員接洽的時候都很正常,去律師事務所的時候看起來也很正常,會不會是因為他當時的狀況就特別好,所以他就變成跟正常人一模一樣,是否有這種可能?)其實我剛剛有稍微講一下,能力不好的人其實 都不太喜歡人家看出他能力不好,我們在看很多病人或是在輕度智能不足的個案身上都會發現,他們其實人家跟他說你懂不懂、你知不知道,他們都會很反射的回答對、我知道、我懂,但是其實我們如果覺察他可能能力上有一些問題,我們就會再繼續去問細節,我就會再去問他說那我剛剛講的那些事情是什麼意思,你講講看,他能力如果不好,他真的就沒有辦法回答,有些時候病人如果還沒有到精神症狀非常活躍的時候,你就覺得這個人有點怪,但是你又說不出哪裡怪,你就覺得他好像都很正常,但實際上他的能力確實是有一些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317-319、325-327頁),足徵A02所受藥物影響之情形雖可能造成動作變慢等狀況,但在妄想或幻聽症狀緩解後,仍可以察覺其認知功能變差之情形,且A02之病症係越來越退化,退化速度依藥物或治療過程而異,但回到正常之情形有相當困難,其於案發時顯然符合思覺失調症之臨床診斷。
③本案報告針對A02之個人生活史及家族史、犯行經過相關資料
、檢查結果與身心狀態,包含身體及精神學檢查、心理測驗、精神狀態檢查等因素為判斷基準為鑑定,且就認知功能部分,A02所進行智力測驗,係依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WAIS-IV)進行施測,根據其完成之分測驗,推估其語文理解86,知覺推理68,處理速度65,工作記憶66,全量表智商67(百分等級=1,95%信賴區間64-72),落於輕度障礙範圍,鑑定內容並有對照A02在110年6月8日於臺中榮總執行之心理衡鑑結果,當時其語文理解100,知覺推理80,處理速度81,工作記憶82,全量表智商80(百分等級=14,95%信賴區間80-88),落在中下智能程度,可見本案報告之鑑定結論認為A02知覺推理、處理速度及工作記憶相較語文理解有明顯之落差,基本人格量表結果顯示A02在社會、情緒與人際互動有適應異常之情形,並未見有何鑑定瑕疵之處,且證人兼鑑定人黃聿斐已於本院審理時詳細證述鑑定之過程與判斷之依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係明確證稱略以:「(問:妳本件的鑑定是否有依循比如臺灣精神醫學學會的指引來進行回溯能力的評估?)是。(問:妳如何去定義什麼叫做辨識能力不足,是用哪幾個方法來進行測量,比如理解、記憶、推理、表達?)這就是要綜合的去討論,綜合去評估他的狀況,所謂的辨識能力其實有很多種面向。(問:妳本件是否有施作能力評估量表,比如像麥克阿瑟那種,來測量他的理解跟風險認知?)麥克阿瑟不會是我們標準的評估量表,而且他在臺灣也沒有做過信效度分析,所以我們不會採用那樣的心理評估量表來做鑑定。(問:比如像有些精神病人他會詐病或是故意表示記憶不清,在本件是否有做這樣的測試?)在本件我們沒有做這樣的測試,但是其實我們在做一般的智能測驗的時候就多少有點防止詐病的功能,比方有些詐病的個案他會在很簡單的問題答錯,在很困難的問題他就意外答對,所以有些時候我們會在他答題的形態上就可以看出他是不是有誠實作答,即便我們沒有做正式的詐病評估,我們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測驗的方式來知道他是不是有誠實的作答。」等語(見本院卷第320-321頁),就鑑定方法核無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本案報告與補充說明之結論足以採信,被告與其辯護人就鑑定結論之爭執,尚屬無據。
㈢張茂勝轉帳匯款至A02上開帳戶部分:
⒈被告雖辯稱其並未自A02處收取張茂勝所匯入之款項云云,然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證稱略以:是被告跟我說借款要作金流,要我去申設中國信託帳戶,所以被告才會拿走存摺與金融卡,我去現金提款都是被告載我去的,何人轉進來給我不清楚;被告會用電話聯絡我,之後就會開車載我,或是跟我一起取領款,並叫我將錢在他車或我車上交給他,次數大概有10次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交查字第261號卷第15-18頁);其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略以:我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的錢領出來都交給被告,該帳戶存摺、金融卡與密碼都是被告保管,被告說是要作金流,被告又叫我簽本票,我在路邊被告的車上簽的,我不知道為何要簽本票,我也不曉得為什麼要作金流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卷第157-161頁)。又對照被告與A02之LINE對話紀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卷第57-63頁),可知A02於傳送中國信託帳戶存摺翻拍照片予被告後,被告竟於109年12月7日傳送密碼數字給A02,復參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回函暨所附A02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交查字第259號卷第279-285頁),更見被告於109年12月7日14時57分許,在臺中市之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自該帳戶提領現金1,000元,是被告確實有管領A02索申設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
再者,勾稽被告與A05對話譯文(見A02偵查中陳報資料卷第107-108頁),被告則於通話中向A05坦認有收取前述A02中國信託帳戶由張茂勝轉匯進來的款項,亦稱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剛開始確由其保管,嗣後被A02之父母發現,才前往申請補發等情。據此,A02上開證詞,應可採信,被告確實取得張茂勝匯入A02前述中國信託帳戶內之所有款項,其前述辯詞,難認可採。
⒉另證人張茂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略以:我沒有見過A02
,本件是被告向我借錢,本票是被告陸續拿來給我的,被告跟我說錢是他要拿去借A02,我跟被告說他之前欠我的錢也還沒還,被告以A02有財產說服我,保證錢會還,借款是約定每1個月100萬給我1萬元利息,借大概半年,被告直接交利息給我;我不知道誰為什麼本票上有A02和A03的簽名,我問被告A03是誰,被告說他是A02的家人,借款轉帳的帳號是被告叫我匯錢進去,帳號是被告跟我說的;被告出面將400萬元還給我,但本票我沒有還給被告,被告沒有向我要,我認為是被告向我借款,所以我都向被告要錢,沒有跟A02要過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卷第123-129頁),被告於同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則自承略以:
本件是我向張茂勝借款,我再借給A02等語(見同上卷第130頁),可見被告係自己為向張茂勝順利借貸,趁A02辨識能力不足之情形,以協助A02貸款需製作金流之說詞,要求A02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轉交給被告或自行提領,再要求A02簽立前述等本票為擔保,使A02未能察覺異常應允為之,被告因而輾轉透過A02簽立本票之擔保效用,使張茂勝同意借款,最終取得張茂勝所匯入之上開等款項。況被告於111年1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略以:A02說要借400萬元,但與張茂勝沒有特別約定要多久還,我後來還張茂勝1,000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152頁),已如前述,益徵被告根本未了解或為A02約定與張茂勝之還款期限,事後亦係其直接清償給張茂勝,其顯然並非代A02向張茂勝接洽借款,而係創設出張茂勝借貸給A02並匯款至A02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及A02簽立本票擔保,該等本票交由張茂勝持有之外觀,使自己實際取得該等借款,並獲取毋庸擔任名義債務人,不會受到張茂勝以前述等票據關係追索請求債務之不法利益無訛。
㈣就被告向劉育昌借款並由A02擔任連帶保證人、劉育昌聲請強制執行部分:
⒈被告就此部分客觀事實並不爭執,僅辯稱A02並非辨識能
力不足等語。惟證人劉育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略以:承諾書是我製作的,在劉迥意律師那邊見證時,我後來發現遺漏承諾書,我是事後請被告幫我找A02補的,但是也是當天,只是不在劉炯意律師那邊;我知道A02名下有土地,也是被告告訴我的;第1張【指擔保本票】到期後,被告沒有還款時,我就有要求被告要請A02提供不動產讓我抵押,被告說沒有問題;我當時有評估該塊土地,我認為未來會大漲,所以我借錢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卷第141-147頁),可見被告向劉育昌借錢關於擔保之說詞,係以A02擔任保證人,而A02名下擁有價值甚鉅之本案土地可供抵押為主要基礎,然就此承諾書簽立之情形,即在此連帶保證下關於以A02之本案土地為抵押擔保一事,並非在劉炯意律師見證下所為,實難認A02在劉炯意律師見證後,已對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具有充足之辨識能力。又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不諱言而供稱略以:第2次支票於110年3月12日兌領時,我都還沒有還第1期的錢,第2次又兌領後,我有要求A02既然無法還錢,看土地要過戶給劉育昌還是要做設定,之後劉育昌請我將支票【指第3次支票】還給他,我說我已經轉給別人,但我實際上沒有轉給其他人,所以我又拿去兌領等語(見同上卷第140頁),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不爭執向劉育昌借貸之款項全部用於自己清償相關欠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足認被告明知其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法還款,竟仍執意兌現領走其他借貸款項,無視將造成保證人增加負擔之情形,可徵被告顯欲利用A02辨識能力不足,無法清楚認知、充分理解連帶保證擔保之意義進而分析利害以為計算之情形,趁此機會要求A02將其名下本案土地直接過戶給劉育昌或設定抵押,供被告清償借款,益見被告借款時已然知悉A02具有理解連帶保證法律意義之障礙,仍要求A02擔任保證人,並因而獲取由A02擔任連帶保證其借款債務之不法利益無誤。
⒉被告明知A02已於110年2月22日簽立上開承諾書予劉育昌而承
諾被告未清償時需將本案土地抵押給劉育昌,竟仍繼續接洽鐘偉齊,旋於翌日即110年2月23日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予A02簽名,並於110年2月24日0時許,交予鐘偉齊簽名完成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受領鐘偉齊交付之100萬元定金等情,業據認定如前,在此情況下,劉育昌嗣後以A02有上開出售本案土地之脫產嫌疑,向本院聲請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強制執行均經裁准在案,亦據認定如前,由此可見被告為極力利用A02名下擁有本案土地之擔保資力,先憑此向張茂勝借款後,又於使A02簽立前述承諾書為其提供本案土地為擔保之翌日,使A02與鐘齊偉簽立本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並由鐘齊偉交付100萬元訂金,產生A02出售本案土地之外觀,不論該筆定金由誰收受,足認被告之目的,係趁A02無法理解借款、保證法律責任之情形,一方面透過A02之擔保而順利供自己取得借款,一方面使A02擔負保證責任,並製造A02出售本案土地脫產之假象,使劉育昌未來聲請強制執行時,可順利透過A02本案土地之擔保為己清償上開等債務。從而,被告係利用A02之前述辨識能力不足對其言聽計從之狀態,陸續獲得上開等不法利益。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41條之準詐欺罪,係指行為人未施用詐術手段,僅
單純利用被害人智慮不充分之情狀,使之為財務處分行為而引發損失之情形,即利用被害人意思能力薄弱,對事務不能為合理之分析與利害之判斷時,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1號判決,29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A02患有思覺失調症,導致認知功能退化,在社會、情緒及人際互動皆有適應異常,難以就事物之細節、歷程多做描述,顯然受到長期疾病之影響,而有認知功能明顯退化之狀況,於本件案發期間,A02因上述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難以認識及判斷自身行為之法律意義和行為結果,其就前述借款、保證等行為之辨識能力不足,已達顯然低於常人之狀態,此節經本院認定無訛,而刑法第341條之乘機詐欺罪係以行為人利用相對人智慮不充分之情狀,使之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不以行為人施用詐術為必要,亦不以相對人事前同意而得解免罪責,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1條第2項之乘機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利用A02辨識能力不足而獲取前述各次不法利益之行為,
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且侵害同一法益,手法類似且時間尚稱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
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6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2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其於104年4月1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2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起訴書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並認其本案所犯與前案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等均高度相似,顯見被告之法遵循意識與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有與本案罪名、罪質、手段相似之處,足見前案執行之成效不彰,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利用A02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致辨識能力不足之機會,獲取不法利益,致A02遭一併追償本票債務及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所為對A02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之危害尚非輕微;考量被告未能與A02及其他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動機與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獲取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不法利益,其中張茂勝借貸400萬元部分,被告已清償給張茂勝,業如前述,則A02所簽立本票之擔保責任亦隨之消滅,如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此部分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向劉育昌借款1億5,000萬元部分,因劉育昌向本院起訴A02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判決後,經上訴,其等已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2號民事事件中調解成立,以由A02給付1,350萬元給劉育昌為調解條件,該保證責任亦於給付後消滅,應認被告獲得相等於由A02給付1,350萬元而使其債務清償之利益,即為其本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本票發票日期 本票面額 (新臺幣,下同) 張茂勝匯款至A02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日期 1 109年12月8日 150萬元 109年12月8日 2 109年12月23日 25萬元 109年12月24日 3 109年12月25日 25萬元 109年12月28日 4 109年12月31日 25萬元 110年1月4日 5 110年1月6日 25萬元 110年1月7日 6 110年1月11日 25萬元 110年1月12日 7 110年1月13日 25萬元 110年1月14日 8 110年1月19日 25萬元 110年1月20日 9 110年1月25日 25萬元 110年1月26日 10 110年1月28日 25萬元 110年1月29日 11 110年1月30日 25萬元 110年2月1日附表二:
編號 存入日期 匯出之帳戶 用途 存入之帳戶 去向 1 110年2月24日 劉育昌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兌現支票2,500萬元(AJ0000000) A08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6日 匯款1,000萬元至柯俊安之帳戶 提領現金600萬元 110年3月3日 提領現金350萬元 110年3月10日 提領現金550萬元 2 110年3月12日 兌現支票5,000萬元(AJ0000000) 110年3月15日 提領現金1,500萬元 110年3月16日 提領現金2,000萬元 110年3月17日 提領現金1,000萬元 110年3月18日 提領現金500萬元 3 110年3月22日 兌現支票7,500萬元(AJ0000000) 110年3月23日 提領現金3,000萬元 110年3月24日 匯款4,500萬元至周立農之帳戶附表三:
證據清單 甲、書證部分: 【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相關卷宗】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卷(1.2) 1.A02110年4月9日刑事自首暨告發狀及附件(第31-43頁) (1)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 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 部臺中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第47、51-55頁) (2)A02提出與「小林」LINE對話紀錄照片(第57-63頁) (3)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對帳單及存摺影本(第65-75頁) (4)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卷節本(第77-107頁) A.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暨附件本 票11張(聲請對A02本票強制執行)(第79-103頁) 發票日期:109年12月8日,金額150萬元 發票日期:109年12月23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09年12月25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09年12月31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6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11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13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19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25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28日,金額25萬元 發票日期:110年1月30日,金額25萬元 B.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林 拓榮簽發本票1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105- 107頁) 2.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2年3月25日中監駕字第1120 067042A號、0000000000號函(第193-205頁) 附件:A02駕駛執照登記書、異動登記書 3.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3月29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12002 7000號函(第209-213頁) 附件:A02交通違規紀錄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2年3月29日中市警交綜字 第1120008692號函(第215-229頁) 附件:A02駕駛人執業登記申請、換補資料及違規紀錄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112年 度偵字第14547、14550、14551、14552號不起訴處分書(張 茂勝、劉育昌、鐘偉齊詐欺等案件)(第259-275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807號起訴書 (A02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第279-282頁) 二、臺中地檢110年度交查字第261號卷(1.3) 1.A02指認A08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7-20頁) 2.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暨附件本票11張 (聲請對A02本票11張強制執行)(第21-34頁) 3.A02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診斷 證明書(第63頁) 4.A02111年2月15日刑事陳報狀(第77-78頁) 5.本院110年監宣字第457號A02澄清綜合醫院110年7月7日 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應為輔助宣告)(第83-87頁) 6.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109 年12月7日開戶資料(第97-111頁) 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30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 號(第115-129頁) 附件:A02精神鑑定報告書(因其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難以認識及判斷自身行為的法律 意義和行為結果) 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卷(1.1) 1.A02、A03、A05113.06.05刑事聲請再議狀及附件( 第41-94頁) (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34號11年4月 12日調解筆錄(A02與劉育昌)(第83-85頁) (2)A08等詐欺案時序表(第89-94頁)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30草療精字第00000000 64號(第97-105頁) 附件:A02精神鑑定報告書 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06 號刑事判決(A08偽造文書等案件)(第177-199頁)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A08槍砲 等案件)、100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A08定刑)(第 201-209頁) 【113年度偵續字第191號相關卷宗】 四、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842號卷(2.2) 1.A02110年4月9日刑事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狀及附件(第3 -153頁) (1)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 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 部臺中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第27-35頁) (2)A02提出與「小林」LINE對話紀錄照片(第37-43頁) (3)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A02,權利範圍:1/2)(第45-51頁) (4)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對帳單及存摺影本(第53-63頁) (5)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卷節本(第65-77頁) A.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聲請對林 拓榮本票11張強制執行)(第67-71頁) B.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林 拓榮簽發本票1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73-77 頁) (6)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卷節本(第77-85頁) A.劉育昌110年3月8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聲請對鄧 鈞壕、A02簽發本票1張強制執行)(第79-83頁) 附件:本票1張(發票日:110年2月22日,金額:2500 萬元) B.本院110年3月11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A08、A02共同簽發本票1張金額(2500萬元)及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85頁) (7)本院110年度司裁全239號卷節本(第87-105頁) A.劉育昌110年3月3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及附 件(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89 -101頁) 附件: (A)劉育昌與A08(借用人)、A02(連帶保證人) 109年2月22日簽立借貸契約書(金額:1億5千萬元 ,見證人:劉烱意律師)(第93頁) (B)劉育昌簽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3張(第95頁) 票號:AJ0000000,發票日:110年2月22日,金額 2500萬元,受款人:A08 票號:AJ0000000,發票日:110年2月22日,金額 5000萬元,受款人:A08 票號:AJ0000000,發票日:110年2月22日,金額 7500萬元,受款人:A08 (C)A02110年2月22日簽立承諾書(於A08未如期 清償時,同意以A02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第97頁) (D)劉育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 易明細(110年2月24日提回票(票號0000000)金額 2500萬元)(第99頁) (E)A02與鐘偉齊110年2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各1/2),金額:9641萬5000萬元)(第101頁) (F)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民事裁 定(劉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2500萬 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第105頁) (8)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卷節本(第107-129頁) A.劉育昌110年3月15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 狀及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查封) (第109-119頁) 附件: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所有權人:A02,權利範圍:1/2) B.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16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亥 字第111號查封登記函(稿)(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查封登記)(第123-125頁) (9)台灣公司情報網東桓國際有限公司資料(109年11月負責 人A08變更為張茂勝)(第131-139頁) (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林心奇 槍砲案)(張茂勝、鄭鈞壕所犯傷害及妨害自由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第141-153頁) 五、A02111年9月19日刑事陳報狀附件資料卷(2.3) 1.A02110年4月9日刑事自首暨告發狀(第1-2頁反面) 2.A02110年4月刑事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狀(第4-14頁) 3.A02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第15-118頁) (1)A08等詐欺案時序表(第31-33頁反面) (2)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第36-39頁) (3)與「小林」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0、48頁) (4)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對帳單及存摺影本(第41-47頁) (5)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卷節本(第49-67頁) A.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及附件(聲 請對A02本票11張強制執行)(第50-62頁) B.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林 拓榮簽發本票1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64-65 頁) (6)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卷節本(第68-73頁) A.劉育昌110年3月8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及附件(聲 請對A08、A02簽發本票1張強制執行)(第69-71 頁) B.本院110年3月11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A08、A02共同簽發本票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第73頁) (7)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卷節本(第75-83頁反面) A.劉育昌110年3月22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暨 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50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 75頁反面-81頁) B.本院110年3月23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劉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5000萬元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第83頁) (8)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卷節本(第84-91頁) A.劉育昌110年3月15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 狀及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查封)( 第84頁反面-87頁)) B.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16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亥 字第111號查封登記函(稿)(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查封登記)(第88頁) C.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16日中正地所一字第 &ZZZZ;000 0000000號函(A02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完畢)(第 90-91頁)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增拱110保全33字第1109037169 號函(稿)(第92頁) (10)A02110年4月14日至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律師晤談 錄音譯文(第93-97頁反面) (11)A05與「小林」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98-101、111頁) (12)A05109年12月22日與A08在臺中市五權西路85度C 見面現場及A08駕駛車輛照片(第98頁) (13)A05與A08110年3月21日LINE對話錄音譯文(第102 -109頁) (14)台灣公司情報網東桓國際有限公司資料(109年11月負責 人A08變更為張茂勝)(第110頁) (15)A02110年5月8日刑事補充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一) (第112-114頁反面) (16)鐘偉齊110年4月15日、29日對A02寄送存證信函(第 115-116頁) (17)A02110年5月5日對鐘偉齊寄送存證信函(第117-118 頁) 4.A02、林品州、A03110年7月5日刑事陳報暨聲請狀(二 )及附件(第119-150頁) (1)劉育昌兆豐銀行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第136頁) A.票號0000000,金額2500萬元,110年2月24日回票 B.票號0000000,金額5000萬元,110年3月11日回票 C.票號0000000,金額7500萬元,110年3月22日回票 (2)劉育昌110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110年6月9日民事答辯(一)聲請調查證據狀(第137-138頁 反面) (3)A02、林品州與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 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含A02授權書)(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金額:2億3536萬元)(第 146-147頁) 5.A02、林品州、A03110年8月11日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及附件(第154-194頁) (1)本院110年4月23日110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支付命令(鄧 鈞壕、A02應向劉育昌連帶清償1億5千萬元及利息)( 第157頁) (2)劉育昌110年4月19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A08、林拓 榮應連帶給付劉育昌1億5千萬元及利息)(第第158頁正 反面) (3)劉育昌手寫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紙條(第161頁) (4)A02與鐘偉齊110年2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 金額:9641萬5000萬元)(第162頁) (5)A020000000000號費用明細清單及通聯紀錄(第164頁 正反面) (6)A02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第165-192頁反面) (7)A02行動電話聯絡人(小林00000000000號)、簡訊及通 話紀錄擷圖(第194頁) 6.A02110年9月22日刑事聲請狀及附件(第195-207頁) 7.A02110年9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208-251頁) (1)本院110年8月17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亥字第96609號命 令(禁止A02取回提存之現金2500萬元及利息(第238 頁) (2)本院提存所110年8月18日中院麟(110)存字第682函(林扣 榮得取回之5000萬元於2500萬元及執行費範圍內同意扣 押) (第239頁) (3)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8月23日中院平民執110司執亥字第 96609號函(本件停止執行)(第240頁) (4)經塗銷A02109年11月30日簽立本票、借據、聲明書、 借貸和解書、授權書(第242-247頁) 8.A02、林品州、A03110年10月25日刑事聲請狀(第252 -253頁) 9.A02111年1月11日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254-259 頁) 10.A02111年3月10日刑事陳報狀(第260-275頁) 11.A02111年4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276-295頁) (1)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 仁愛之家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 明書(第279-282頁反面) (2)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卷節本(第284-295頁) A.A02澄清綜合醫院110年7月7日監護(輔助)宣告鑑定 報告(應為輔助宣告)(第289-292頁) B.本院111年3月16日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宣 告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第294-295頁) 12.A02111年4月18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296-300頁) 13.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111年8月18日眾城(111)茂字第111 0818001號函(第302-374頁) 附件: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 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 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第305-374頁) 六、臺中地檢110年度交查字第258號卷一(2.4) 1.A02110年4月29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一)狀(第9-15頁) 2.A03110年5月6日刑事告訴狀(第23-29頁) 3.A02、林品州、A03110年5月11日刑事補充陳報暨聲請 調查證據狀(一)及附件(第31-43頁) (1)鐘偉齊110年4月15日、29日寄予A02存證信函(第37 -39頁) (2)A02110年5月5日寄予鐘偉齊存證信函(第41-43頁) 4.A02、林品州、A03110年7月5日刑事陳報暨聲請狀(二 )及附件(第45-107頁) (1)A02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 診斷證明書(第63頁) (2)A05110年3月26日(收文日期)家事監護宣告聲請狀(第 69頁) (3)A05110年3月21日與A08LINE對話錄音譯文(第73 -76頁) (4)劉育昌兆豐銀行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第79頁) (5)劉育昌110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110年6月9日民事答辯(一)聲請調查證據狀(第81-85頁) (6)劉育昌110年3月22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暨附 件(聲請對A02財產於50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86- 94頁) (7)A02、林品州與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 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含A02授權書)(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金額:2億3536萬元)(第99 -101頁) (8)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25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103頁) (9)本院110年3月23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50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105頁) 5.A02、林品州、A03110年8月26日刑事陳報暨聲請狀 (第109-110頁) 6.A02與鐘偉齊110年2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中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金額 9641萬5000元)(第181頁) 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等7筆土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 要(第195-199頁) 8.A02111年9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203-206頁) 附件:即書證編號五「A02刑事陳報告訴相關資料卷」全卷 9.A02110年10月4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207-293頁) (1)劉育昌110年3月8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及附件(聲請 對A08、A02簽發本票1張強制執行)(第241-243頁) (2)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25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245頁) (3)劉育昌110年3月15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 及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查封)(第 247頁) (4)劉育昌110年3月22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聲請 對A02財產於50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257-258頁) (5)本院110年3月23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50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259頁) (6)本院110年6月15日110年度司票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鄧 鈞壕、A02共同簽發本票2張金額(5000萬元、7500萬 元)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261頁) (7)劉育昌110年4月19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A08、林拓 榮應連帶給付劉育昌1億5千萬元及利息)(第263-264頁) (8)本院110年4月23日110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支付命令(鄧 鈞壕、A02應向劉育昌連帶清償1億5千萬元及利息) (第265頁) (9)本院110年8月17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亥字第96609號命 令(禁止A02取回提存之現金2500萬元及利息(第267頁 ) (10)本院提存所110年8月18日中院麟(110)存字第682函(林扣 榮得取回之5000萬元於2500萬元及執行費範圍內同意扣 押)(第269頁) (11)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8月23日中院平民執110司執亥字第 96609號函(本件停止執行)(第271頁) (12)劉育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第273頁) (13)經塗銷A02109年11月30日簽立本票、借據、聲明書、 借貸和解書、授權書(第275-285頁) 七、臺中地檢110年度交查字第258號卷二(2.5) 1.A02111年4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3-41、47-185頁) (1)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 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臺中榮 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務處診斷證明書(第9-16、47-185頁) (2)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卷節本(第19-41頁) A.A02澄清綜合醫院110年7月7日監護(輔助)宣告鑑定 報告(應為輔助宣告)(第27-35頁) B.本院111年3月16日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宣 告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第39-41頁) 八、臺地檢110年度保全字第33號卷(2.6) 1.A02110年4月9日刑事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狀(第3-1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0年4月15日中郵字第 1101000115號函(第31頁) 附件:臺中英才郵局第二投遞股五樓110年3月2日、8日監視 錄影光1片(證物袋) 九、臺中地檢110年度保全第80號卷(2.7) 1.A02、林品州、A03110.08.11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及 附件(110保全80號卷第5-85頁) (1)本院110年4月23日110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支付命令(鄧 鈞壕、A02應向劉育昌連帶清償1億5千萬元及利息)( 第11頁) (2)劉育昌110年4月19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A08、林拓 榮應連帶給付劉育昌1億5千萬元及利息)(第13-14頁) (3)劉育昌110年3月22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聲請 對A02財產於5000萬元範圍假扣押)(第16-17頁) (4)劉育昌手寫聯絡電話(0000000000)紙條(第19頁) (5)A02與鐘偉齊110年2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 金額:9641萬5000萬元)(第21頁) (6)鐘偉齊110年4月29日對A02寄送存證信函(第23頁) (7)A020000000000號費用明細清單及通聯紀錄(第25-26 頁) (8)A02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第27-82頁) (9)A02行動電話聯絡人(小林00000000000號)、簡訊及通 話紀錄擷圖(第83-85頁) 十、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47號卷(2.8) 1.A02、林品州、A03111年4月12日刑事聲請狀及附件( 第37-40頁) 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34號11年 4月12日調解筆錄(A02與劉育昌) 十一、臺中地檢112年度交查字第238號卷(2.9) 1.劉育昌112.08.15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及附件(第39 -45頁) (1)本院110年3月11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鄧 鈞壕、A02共同簽發本票1張金額(2500萬元)及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第41頁) (2)本院110年6月15日110年度司票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鄧 鈞壕、A02共同簽發本票2張金額(5000萬元、7500萬 元)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43-44頁) (3)本院110年4月23日110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支付命令(鄧 鈞壕、A02應向劉育昌連帶清償1億5千萬元及利息) (第45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6040號不起訴處 分書(張茂勝、A08、柯俊安妨害自由案)(第77-79頁) 3.王楀晴112年10月4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87-117頁) (1)王楀晴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93-95頁) (2)領款收據證明書(第97、103-109頁) (3)劉育昌與王楀晴110年2月1日簽立借據(金額1億元)(第99 頁) (4)劉育昌110年2月1日簽發本票(金額1億元,到期日110年5 月1日,受款人王楀晴)(第101頁) (5)劉育昌111年4月7日簽發本票(金額9000萬元)(第109頁) (6)劉育昌與王楀晴111年4月7日簽立借據(金額9000萬元) ( 第111頁) (7)王楀晴與陳立志110年2月19日簽立借據(金額6000萬元) (第113頁) (8)王楀晴110年2月19日簽發本票(金額6000萬元,到期日 110年5月1日)(第115頁) 十二、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191號卷(2.1) 1.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795號處 分書(A02告訴張茂勝、鐘偉齊詐欺等案件再議駁回)(第5 -7頁) 【113年度偵續字第192號相關卷宗】 十三、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3287號卷(3.2)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110年4月25日偵查報告 (第7-9頁) 2.A02指認A08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5-31頁) 3.A05提出與A08110年3月21日LINE對話錄音譯文(第33 -44頁) 4.A02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書(第47-49頁) 5.A02簽立20萬元本票、借據、借貸和解書(均未載日期、 借款人)(第57頁) 6.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 影本(第59-65頁) 7.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卷節本(第67-103頁) (1)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暨附件本票 11張(聲請對A02本票11張強制執行)(第69-93頁) (2)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林拓 榮簽發本票1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97-99頁) 8.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卷節本(第105-117頁) (1)劉育昌110年3月8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暨附件本票1 張(聲請對A08、A02簽發本票強制執行)(第107- 111頁) (2)本院110年3月11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鄧 鈞壕、A02共同簽發本票1張金額(2500萬元)及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第115頁) 9.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卷節本(第119-139頁) (1)劉育昌110年3月3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暨附件 (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121- 133頁) (2)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25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135頁) 10.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卷節本(第149-171頁) (1)劉育昌110年3月15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 暨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查封)(第 151-161頁) (2)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16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亥字 第111號函(稿)(A02土地查封登記)(第165-167頁) 11.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卷節本(第173-209頁) (1)劉育昌110年3月22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暨附 件(聲請對A02財產於50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175- 195頁) (2)本院110年3月23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50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207頁) 12.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鄧杰 翔)(第269頁) 13.A05提出109年12月22日於臺中市五權西路85度C見面及鄧 鈞壕駕駛BDD-695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第273、295-299頁) 14.A05提出與「小林」(A08)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73- 293頁) 15.鐘偉齊110年4月15日對A02寄送存證信函(第301頁) 16.A0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第 307-307頁) 17.A02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311頁) 十四、臺中地檢110年度交查字第259號卷(3.3)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110年12月22日偵查報告 及附件(第7-39頁) (1)劉育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分析 (第15-16頁) (2)A08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分析( 第17-19頁) (3)柯俊安陽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號)交易分析(第29 頁) (4)張茂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分 析(第31-32頁) (5)A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分 析(第33-36頁) (6)劉育昌、A08借貸1億5千萬元金流示意圖及資金流向( 第37-3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141397號函及附件(第41-73頁) (1)張茂勝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登 入IP資料(第43-71頁) (2)A02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109年12月7日至 110年2月28日間無網銀交易紀錄(第73頁) 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09924969號函(第75-81頁) 附件:柯俊安帳戶(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4.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0日玉山個(集)字第 1100072603號函(第83-87頁) 附件:周立農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100025200號函(第101-139頁) 附件:劉育昌帳戶(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第一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交易明細及國內匯入匯款多筆查詢 6.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0 677號函(第141-202頁) 附件:A08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提示票據(發票人劉育昌)、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 、交易申報作業 7.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0月21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100069794號函(第203-217頁) 附件:林宏達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及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8.A05指認A08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31-237頁) 9.A05提出與A08110年3月21日LINE對話錄音譯文(第239 -249頁)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6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3600號函 (第253-270頁) 附件:徐育慶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1.A02行動電話聯絡人(小林00000000000號)、簡訊及通話 紀錄擷圖(第273-277頁) 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45799號函(第279-357頁) 附件:A02帳戶(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 金交易及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 十五、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50號卷(3.4) 1.劉育昌112.04.24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85-99頁) 附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判決(A02應給付 劉育昌1億5千萬元及利息)(第87-99頁) 十六、臺中地檢112年度交查字第239號卷(3.5) 1.合作金庫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12年7月31日合金忠明南路字第 1120002172號函(第23-28頁) 附件:A02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12年7月26日合金西屯字第11200023 40號函(第29-33頁) 附件:A02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85 02號函(第35頁、光碟片存放袋) 附件:A02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光碟1片(光碟片存放 袋) 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7日三信銀行管字第 11202457號函函(第37-59頁) 附件:A02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定 期存單明細表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5日儲字第1120957437號函 (第61-65頁) 附件:A02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 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7日台新總作文字 第1120027662號函(第67-73頁) 附件:A02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7.安泰商業銀行112年7月26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20009854 號函(第75-81頁) 附件:A02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 【113年度偵續字第193號相關卷宗】 十七、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8305號卷(4.2) 1.A03告訴代理人張居德律師110年10月25日刑事續行告訴 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及附件(第3-33頁) (1)A02、林品州與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 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含A02授權書)(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金額:2億3536萬元)(第 35-41) (2)台灣公司情報網東桓國際有限公司資料(109年11月負責 人A08變更為張茂勝)(第43頁) (3)「小林」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5頁) (4)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聲請對林拓 榮本票強制執行)(第47-49頁) (5)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A02簽發本票 1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51-53頁) (6)劉育昌110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110年6月9日民事答辯(一)聲請調查證據狀(第55-61頁) (7)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25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63頁) (8)本院110年3月11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鄧 鈞壕、A02共同簽發本票1張金額(2500萬元)及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第65頁) (9)本院110年3月23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劉 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5000萬元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第67頁) (10)本院110年4月23日110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支付命令(鄧 鈞壕、A02應向劉育昌連帶清償1億5千萬元及利息) (第69頁) (11)A02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 診斷證明書(第71-77頁) 【113年度偵續字第194號相關卷宗】 十八、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4004號卷(5.2) 1.A02、林品州、A03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及附件 (第3-197頁) (1)A08等詐欺案時序表(第35-40頁) (2)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第45-51頁) (3)與「小林」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53、69頁) (4)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對帳單及存摺影本(第55-67頁) (5)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卷節本(第71-107頁) A.張茂勝110年2月26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及附件(聲 請對A02本票11張強制執行)(第73-97頁) B.本院110年3月4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林 拓榮簽發本票1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第101- 103頁) (6)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卷節本(第109-121頁) A.劉育昌110年3月8日(收文日期)民事聲請狀及附件(聲 請對A08、A02簽發本票1張強制執行)(第111- 115頁) B.本院110年3月11日110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A08、A02共同簽發本票1張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第119頁) (7)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卷節本(第123-140頁) A.劉育昌110年3月22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暨 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50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第 124-135頁) B.本院110年3月23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劉育昌供擔保後,得對A02之財產在5000萬元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第139頁) (8)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卷節本(第141-155頁) A.劉育昌110年3月15日(收文日期)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 狀及附件(聲請對A02財產於2500萬元範圍內查封) (第142-147頁)) B.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16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亥 字第111號查封登記函(稿)(臺中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查封登記)(第149頁) C.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16日中正地所一字第 &ZZZZ;0000000000號函(A02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完畢)(第 153-155頁)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增拱110保全33字第1109037169 號函(稿)(第157頁) (10)A02110年4月14日至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律師晤談 錄音譯文(第159-168頁) (11)A05與「小林」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69-175、195 頁) (12)A05109年12月22日與A08在臺中市五權西路85度C 見面現場及A08駕駛車輛照片(第169頁) (13)A05與A08110年3月21日LINE對話錄音隨身碟1支及 譯文(第177-191頁、證物袋) (14)台灣公司情報網東桓國際有限公司資料(109年11月負責 人A08變更為張茂勝)(第193頁) (15)鐘偉齊110年4月15日對A02寄送存證信函(第197頁) 十九、臺中地檢110年度交查字第260號卷一(5.3) 1.A02、林品州、A03110年10月25日刑事聲請狀(第3-5 頁) 2.劉育昌110年11月15日刑事答辯(一)狀(第7-76頁) (1)劉育昌與A08(借用人)、A02(連帶保證人)109年2 月22日簽立借貸契約書(金額:1億5千萬元,見證人:劉 烱意律師)(第13頁) (2)劉育昌簽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3張(第15頁) (3)A08、A02110年2月22日簽發本票3張(第17-21頁) (4)A02110年2月22日簽立承諾書(於A08未如期清償時 ,同意以A02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設定抵押權)(第23頁) (5)劉育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第25頁) (6)劉育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票據影像 查詢(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均已由A08提 示兌現匯入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27-31頁) (7)A02向江振吉借貸60萬元簽立借據、本票及客戶資料 卡(第43-47頁) (8)A02109年11月17日向楊同河借貸60萬元簽立借據、本 票及車輛買賣讓渡書(第57-63頁) (9)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4月20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亥字 第111號函(辦理A02臺中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塗銷查封登記)(第67頁) (10)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110年4月22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69-71頁) (11)劉育昌110年5月17日寄予A02存證信函(第73-74頁) (12)A02110年5月21日寄予劉育昌存證信函(第75-76頁) 3.A02111年1月11日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139-149 頁) 4.A02111年2月15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165-175頁) 附件:本院110年監宣字第457號A02澄清綜合醫院110年 7月7日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應為輔助宣告) 5.鐘偉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 民雄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182-184頁) 6.A02與鐘偉齊110年2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中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金額 :9641萬5000萬元)(第189、195頁) 7.澄清綜合醫院111年1月27日澄高字第1110034號函(第201- 208頁) 附件:A02病歷資料及110年監宣字第457號監護(輔助)宣 告鑑定報告 8.A02111年3月10日刑事陳報狀(第209-239頁) 9.A02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109 年12月7日開戶資料(第263-277頁) 10.A02111年4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281-319頁) (1)A0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中 仁愛之家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 明書(第287-294頁) (2)本院110年監宣字第457號A02澄清綜合醫院110年7月7 日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應為輔助宣告)(第305-313 頁) (3)本院111年3月16日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宣告 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第317-319頁) 11.A02111年4月18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第329-333頁) 附件: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1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30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 號(第373-387頁) 附件:A02精神鑑定報告書(因其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難以認識及判斷自身行為的法律 意義和行為結果) 二十、臺中地檢110年度交查字第260號卷二(5.4)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08064號函(第7-16頁) 附件:A02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79006號函(第19-37頁) 附件:張茂勝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227898號函(第41-87頁) (1)張茂勝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登入IP資料(第43-51、57 -71頁) (2)A02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第53-55、73- 79頁) (3)許秀文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第81-87頁) 4.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0年8月26日嘉三信總字第 764號、11月12日嘉三信總字第968號函(第91-101頁) 附件:張茂勝帳戶(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5.張茂勝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00000000000號)大額通 貨交易資料查詢(第105-107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100021881號函(第113-121頁) 附件:劉育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劉育昌簽發 支票3張(AJ0000000、0000000、0000000)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3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兆豐 銀行廖姿雅:交易明細「提回票」意思就是客戶開票後,持 票人拿來兌現)(第123頁) 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0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100046936號函(第113-131頁) 附件:劉育昌帳戶(00000000000號)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 媒體申報日報 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36 96號函(第135-157頁) 附件:A08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0.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23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44 34號函(第163-183頁) (1)A08帳戶(0000000000000號)匯款申請書、大額現金申 報作業(第165-180頁) (2)周立農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 181-183頁) 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09936746號函(第187-191頁) 附件:柯俊安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09940814號函(第195-199頁) 附件:柯俊安帳戶(000000000000號)取款條、匯款申請書 13.柯俊安陽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查詢(第203-205頁) 14.周立農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查詢(第209-213頁) 15.A08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查詢(第225-233頁) 16.劉育昌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 詢(第241-243頁) 17.劉育昌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 詢(第243頁) 18.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2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184 42號函(第249-263頁) (1)王禹晴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匯 款申請書(第251、257-261頁) (2)張維諭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匯 款申請書(第253-257、263頁) 19.王禹晴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查詢(第267-273頁) 20.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1月12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100104421號函(第279-285頁) 附件:林宏達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及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21.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2月16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100104882號函(第289-291頁) 附件:林宏達帳戶(0000000000000號)無摺現金存入憑條 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306847號函(第297-303頁) 附件:賴香秀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 匯款申請書 2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3月2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351 62號函(第313-323頁) 附件:王禹晴帳戶(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24.蘇瓊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大額通貨交易資 料查詢(第331-333頁) 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8日中信銀字第 111224839435577號函(第343-379頁) 附件:蘇瓊玉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3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定期存款交易明細 二一、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52號卷(5.5) 1.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判決(A02應給付劉育昌1 億5千萬元及利息)(第79-92頁) 【112年度偵字第44408號相關卷宗】 二二、宜蘭礁溪分局警卷(6.2) 1.A02與鐘偉齊110年2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中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金額 :9641萬5000萬元)(第19-23頁) 2.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第 25-27頁) 3.鐘偉齊110年4月29日寄予A08、A02存證信函(第29-31 頁) 4.A02110年5月5日寄予鐘偉齊存證信函(第33頁) 二三、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91號卷(6.3) 1.台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110年11月8日中仁靜 醫字第385號函(第65-122頁) 附件:A02病歷資料 2.A02111年2月8日刑事答辯狀(第167-171頁) 3.A02111年2月10日刑事答辯狀(第173-177頁) 二四、宜蘭地檢110年度聲他字第514號卷(6.4) 1.A02110年9月22日刑事聲請狀及附件(第3-185頁) (1)A02、林品州、A03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及附 件(第13-171頁) 二五、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408號卷(6.1) 1.劉育昌113年4月25日刑事陳報狀(第45-49頁) 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34號11年4 月12日調解筆錄(A02與劉育昌)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4408號不起訴處 分書(鐘偉齊告訴A02、A08詐欺案)(第101-104頁) 二六、本院卷 1.A02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第129- 131頁) 2.臺中○○○○○○○○114年4月29日中市西戶字第11400018 93號函(第137-143頁) 附件:A02109年11月3日、10日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日草療精字第1120013506 號函(第147-153頁) 附件:A02鑑定意見補充說明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A02 1.A02110.04.18警詢筆錄(110交查261號卷第3-16頁、 110他3287號卷第11-24頁、112交查237號卷第11-18頁) 2.A02110.12.27偵詢筆錄(宜蘭地檢112偵5091號卷第135- 139頁) 3.A02111.02.15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57-161頁、 110交查261號卷第71-75頁、110交查260號卷一第159-163 頁) 4.A02111.04.12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63-167頁、 110交查261號卷第89-93頁、110交查260號卷一第255-259 頁) 5.A02113.09.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3訴1129號偽造有價 證券等案件)(113偵續190號卷第109-115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A05(A02配偶) 1.A05110.05.07警詢筆錄(110交查259號卷第219-229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A03(A02父親) 1.A03114.08.15準備程序筆錄(114重易659號卷第187-195 頁) 四、證人張茂勝 1.張茂勝110.11.30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23-147頁、 110交查261號卷第35-57頁、110交查260號卷一第95-117頁) 五、證人劉育昌 1.劉育昌110.11.30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23-147頁、 110交查261號卷第35-57頁、110交查260號卷一第95-117頁) 2.劉育昌112.08.09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237-241頁、 112偵14550號卷第109-114頁、112偵14547號卷第47-52頁、 112交查238號卷第33-37頁、112偵14551號第85-90頁、112 偵14552號卷第109-114頁、111偵44408號卷第81-86頁) 六、證人鐘偉齊 1.鐘偉齊110.05.14警詢筆錄(110交查260號卷一第184之1 -187頁、宜蘭礁溪分局警卷第13-17頁) 2.鐘偉齊110.09.16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15-121頁、 110交查258號卷一第173-179頁) 3.鐘偉齊110.10.04偵詢筆錄(宜蘭地檢112偵5091號卷第55-57 頁) 七、證人劉烱意(見證律師) 1.劉烱意110.09.07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09-114頁、 110交查258號卷一第159-164頁) 2.劉烱意110.09.15言詞辯論筆錄-具結(本院110中簡1502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0交查258號卷一第225-234頁、 110交查260卷一第33-42頁) 八、證人柯俊安 1.柯俊安112.10.04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255-258頁、 112偵14550號卷第124-127頁、112偵14547號卷第62-65頁、 112交查238號卷第81-84頁、112偵14551號第100-103頁、 112偵14552號卷第124-127頁、、111偵44408號卷第96-99 頁) 九、證人王楀晴 1.王楀晴112.09.06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249-253頁、 112偵14550號卷第118-122頁、112偵14547號卷第56-60頁、 112交查238號卷第57-61頁、112偵14551號第94-98頁、112 偵14552號卷第118-122頁、111偵44408號卷第90-94頁) 十、證人周立農 1.周立農111.12.28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81-183頁、 110交查260號卷一第401-403頁、111偵44408號卷第61-63 頁) 十一、證人林思吟(中信銀行科博分行臨櫃人員) 1.林思吟111.04.12偵詢筆錄(110偵14807號卷第165-167頁、 110交查261號卷第91-93頁、110交查260號卷一第257-2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