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5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盈志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已解除委任)
曾偉哲律師(已解除委任)指定辯護人 陳翎律師被 告 張家偉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律師
張志隆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吳旻修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已解除委任)指定辯護人 劉鈞豪律師被 告 吳品毅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5、8、10、14、15、17至24、43、45、56、62、69、71至76、
81、9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6、7、
9、11至13、16、25、37至42、44、48至55、57至59、63至68、7
0、77至80、82、88、93、94、96、98、100、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A04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A05犯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A06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基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A05、A06於114年4月間某日、A04於114年6月28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由A03招募A05、A06、A04加入其所發起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販賣毒品罪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販毒集團,由A03擔任金主,負責出資購入毒品,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收受購毒款,並提供其名下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屋作為存放毒品之倉庫,又派發工作機給A04、A05、A06,而成立名稱為「餐飲文化事業」、「🔥包起來🔥」之Telegram群組,以聯繫運送毒品事宜及負責制定規則、製作販毒廣告、圖文;A04則擔任控機及倉管角色,負責核對購毒價金入帳及庫存毒品數量,並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職人炭燒咖啡」及微信暱稱「UCC職人咖啡」、「UCC職人。晚上六點至早上八點」發送販毒廣告給不特定之潛在購毒者;A05、A06則擔任俗稱「小蜜蜂」之毒品外送員,聽從A0
3、A04派遣,而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612-MCH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上開倉庫領取當日預計配送之毒品,再前往指定地點實際交易毒品。A03、A04、A05(僅參與附表一編號5部分)、A06(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均明知依托咪酯、愷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之各別犯意聯絡,以前揭分工模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地,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購毒者。
二、A03、A04、A05、A06均明知附表二所示毒品(電子菸油、大麻、哈密瓜錠、咖啡包、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竟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購入如附表二(編號80至82除外)所示之毒品後,藏放在上址毒品倉庫,而為伺機販售予他人牟利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4年10月12日、13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三、A03明知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屬我國藥事法規範之藥品,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偽藥,依法均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即轉讓禁藥、轉讓第三級毒品即轉讓偽藥之犯意,於114年10月11日19時至同年月12日12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海頓汽車旅館603室內,將附表二編號80至82、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無臉男包裝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獨角獸包裝煙彈(含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放在桌上,供其自己施用及無償提供給郭○○自由拿取施用,郭○○即在上址施用A03所提供之數量不詳(無證據證明轉讓之數量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所定之數量)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並將其中煙彈1顆(附表六編號1)置於包包內。嗣因郭○○於警員搜索上址汽車旅館時在場及於114年10月13日11時40分許,郭○○因施用、持有毒品經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訊問,經法警搜身時查扣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該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A03、A04、A05、A06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犯行之判決基礎,僅於認定被告4人犯販賣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部分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除上述一部分外,被告4人、辯護人等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A03、A04、A05、
A064人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及如附件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且查:
⒈犯罪事實一部分: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
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查被告4人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購毒者,並非至親或錢財共通關係,若無藉此牟利之情,自無費心自甘承受重典,而涉犯販賣毒品之必要,尚且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關於販賣毒品之報酬,部分買家會匯款到我中信帳戶,或面交給小蜜蜂再轉交給我,我收到這些款項後,再分配薪資給同案被告等語,被告A04於本院訊問與準備程序自承:我是擔任控機,我的報酬是底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附表一編號1至5每單100元,我總共拿到500元等語,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該次犯行我拿到300元報酬,加入組織大約共拿到10萬元的報酬等語,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各拿到300元,編號2拿到400元、編號4拿到400或5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至93頁、第325至404頁、第439至471頁),均自承其等之獲利或分潤,益見被告等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⒉犯罪事實二部分:按販賣毒品罪之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意
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蔓延,其惡性表徵在散布之意涵上。是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營利,客觀上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現。因而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為警執行搜索時,於作為倉庫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查獲被告4人共同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0至82除外)所示之毒品,而上開所查扣之毒品中,分別含有如附表二「備註及鑑定結果」欄位所示之毒品成分,其等持有各該等毒品顯係僅處於等待買家、伺機販售之狀態,業據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供承不諱,亦即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業已尋得買主或已有對外行銷之舉,即為警查獲,自無從認被告4人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犯行,按諸前揭說明,僅得分別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㈡上開犯罪事實三,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3、郭○○;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0時3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號603室即海頓汽車旅館(見偵52054卷一第55至61頁)、郭○○扣案手機微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2054卷一第219至232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郭○○【U00000000】檢出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麻黃鹼、依托咪酯陽性反應(見偵52054卷五第321至322頁)、郭○○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U00000000】(見偵52054卷五第225至227頁)、郭○○扣案手機照片(見偵52054卷五第229至24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郭○○;執行時間:114年10月13日15時54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見偵52054卷五第287至293頁)、法警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受執行人:郭○○;執行時間:114年10月13日11時33分許;執行處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候訊室)(見偵52054卷五第297至30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0日欣毒性5A14D023成分鑑定報告書(見偵52054卷五第317至319頁)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0至82、附表六所示之物可為佐證,足認被告A03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5、A06及A04加入被告A03所籌組之本案販毒集團,其成員已逾3人以上,且係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購毒者聯繫,由被告A0
3、A04指派被告A05、A06實際前往送交毒品、收取價金,藉以完成毒品交易,足徵本案販毒集團計畫縝密、分工精細,屬3人以上以實施販賣毒品罪為目的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訛,故被告A03成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A04、A05、A06均應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重複評價;又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判決雖係以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後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作為論述基礎,惟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之想像競合犯規定,不論於何種犯罪類型均應一體適用,方能貫徹刑法上之公平原則,是就參與販毒犯罪組織後實施販賣毒品相關罪名之刑法評價,亦應得援用上開判決意旨而為認定;此在販毒犯罪組織主謀發起、指揮共犯、招募他人加入遂行販毒之情形應做相同解釋。
㈡按藥品經稽查或檢驗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屬藥事法所
稱偽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均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藥事法第20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
同)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自應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若轉讓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達一定之數量,或轉讓予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或轉讓混合第二級毒品在內之二種以上毒品者,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情形時,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顯未較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之法定本刑為重,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1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均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併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列管之第二級管制藥品,被告A03轉讓附表六編號1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給證人郭○○之行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論處。
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經查,被告A03供稱其係提供附表二編號80、82所示之愷他命、咖啡包放在桌上給郭○○自由拿取、施用,而觀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0所示之愷他命、編號8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均無藥品品名、製造廠商、藥品外包裝、仿單或藥品許可證字號等足供識別為合法製造之標示,自非合法調劑、供應者,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非法輸入之禁藥,應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無訛,則被告A03轉讓愷他命與毒品咖啡包予證人郭○○之行為,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而同時構成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轉讓偽藥罪,屬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適用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㈢按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8、15、17至24、43、45、56(D-11-2)、71至73、75、76、81、95、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顯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
㈣論罪:
⒈核被告A03:
⑴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⑵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4、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⑶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⑷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條第3項、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⒉核被告A04:
⑴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⑵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⑶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⑷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⒊核被告A05:
⑴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⑵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⒋核被告A06:
⑴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⑵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⑶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⒌被告A03、A04、A06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其等販賣前持有第
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A03、A04、A05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其等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⒍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4人持有第二級毒品(
附表二編號2、3、5、8、10、14、15、17至24、43、45、56、62、69、71至76、95)之低度行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附表二編號4、6、7、9、11至13、15、54、63至68、70、76、96、100)之低度行為,均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⒎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A03持有第二級毒品(
附表一編號81、附表六編號1)之低度行為,為其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⒏起訴書所犯法條欄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漏未論及被告A03亦
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敘明,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A03上開罪名,賦予被告A03及其辯護人辯解之機會,無礙於被告A03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A03發起犯罪組織後,進而指揮之,其指揮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發起犯罪組織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⒐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4人遭查獲之如附表二編號3、10、1
4、56(D-11-1)、62、69、7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如附表二編號2、5、8、15、17至24、43、45、56(D-11-2)、71、72、73、75、76、9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如附表二編號4、6、7、9、11至13、54、63至68、70、
96、10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上開毒品因附表一編號1至5之交易時間為114年9月16日至23日間,而員警搜索本案毒品倉庫之時間為114年10月12日至13日,相隔3週左右,難認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同一,則非想像競合關係;是以,被告4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毒品之行為與附表一編號1至5之販賣行為,應各自獨立而為不同之法律評價,另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是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漏未論及上開罪名,然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同一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於審理中已踐行罪名之告知程序,而賦予辯駁之機會,故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自當併予審究。
⒑起訴書所犯法條欄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漏未敘及轉讓偽藥罪
、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明,且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時業已告知被告A03及其辯護人上開法條,本院應併予審究。
㈣共同正犯:被告A03、A04、A06就其等所為附表一編號1、2、
3、4所示犯行;被告A03、A04、A05就其等所為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被告A03、A04、A05、A06就其等所為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想像競合:
⒈被告A03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
告A04、A06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各該首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4),被告A05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首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5),揆諸首揭實務見解,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⒉被告A03、A04、A06、A05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基於同一持
有行為而分別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⒊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轉讓第二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及轉讓偽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㈥被告A03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7各罪,被告A04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6各罪,被告A06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4、6各罪,被告A05所犯附表一編號5、6各罪,犯罪時間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4人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A03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A05前於112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15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3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考量前案為妨害秩序案件,與被告A05本案所犯之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不相同,本院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卷內所列證據資料及舉證,難認被告A05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裁量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刑度,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A05之前揭素行。⒊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係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而以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為基礎,加重各該罪法定刑至2分之1。至於被告所為能否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仍應視其就所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有無自白而定。又所稱自白,係指承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並為應負刑事責任之陳述而言。而所謂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以供述包含主觀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犯罪事實部分係歪曲事實、避重就輕而意圖減輕罪責,或係出於認知偏差,或因不諳法律而異其效果。倘若僅係對於部分事實之判斷未臻明確,或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經偵、審機關根據已查覺之犯罪證據、資料提示或闡明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表示,即不影響自白之效力(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4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各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行,有卷附偵訊及審理筆錄可稽,已如前述,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予以減輕其刑,併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先加後減之。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於偵查中否認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行,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被告A04、A06、A05均未供出上手,而被告A03雖供出上手「黑鳥」,然未因其供述查獲正犯、共犯,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2月24日中市警刑七字第1150006886號函(見本院卷二第33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26日中檢介鳳114偵52054字第1159025347號函(見本院卷二第345頁)可查,則被告4人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⒌刑法第59條之說明: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98年度台上第39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考量被告4人於一定期間內多次販賣毒品,遭查獲之庫存毒品數量大,且以組織犯罪之方式分工合作,可見其等繼續以販毒為業,對於潛在之購毒者提供之助益甚大,影響所及,非僅購毒者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國家、社會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甚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給予該罪法定刑度內之評價,並無不當之處,況本案已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綜觀上情,實難認被告4人於本案所犯屬輕微,尚無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⒍犯第3條、第4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A03就其所犯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A04、A05、A06就其等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固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惟其等此部分犯罪,因僅屬於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法定減輕事由,且無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關於輕罪封鎖作用之情況,故於重罪處斷刑之範圍不生影響,故僅視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以為量刑依據,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明知毒品足以殘害人
之身體健康,卻為謀個人微薄私利,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本於營利之意圖,販賣毒品予他人及伺機販賣他人牟利,實係輕忽毒品氾濫對社會治安、他人身體健康之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認犯後態度良好,且就被告A04、A06、A05參與犯罪組織、被告A03發起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之減刑規定;衡以各被告彼此間分工情形,即被告A03為犯罪主謀或要角,提供資金與毒品,並指揮集團運作,被告A04為控機與倉管之次要角色,負責執掌販毒工作機、管理毒品庫存及紀錄毒品帳務,被告A06、A05在本案犯罪結構中則係擔任聽命他人號令而行動之末端角色;再考量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罪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販賣毒品之對象共3人、附表一編號6部分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數量、附表一編號7所示轉讓毒品之數量,轉讓毒品之對象為1人,與其等之犯罪手段、情節;兼衡被告等分別之素行,與其等於審判中自述學歷與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等分別提出之科刑資料(見本院卷一第95、293至314頁、第187至192頁、本院卷二第333至336頁、第399至406頁、第409至4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㈨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侵害社會法益犯罪,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等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考量被告4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集中於114年9月至10月間)、犯罪手法類同並且侵害同種法益,而考量其等需以刑罰矯正之必要程度等情狀,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參、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附表二編號2、3、5、8、10、14、15、17至24、43、45、56
、62、69、71至76、81、95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分別含有如附表二「備註及鑑定結果」欄位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被告A03供稱除編號81為供自己施用與無償提供給郭○○施用以外,其餘均為意圖供販賣之用(見本院卷一第325至404、439至471頁、卷二第557至560頁),且放在上址倉庫而由被告A03實際管領中,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除附表二編號81部分,應於被告A03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均應於被告A03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罪刑項下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均難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均應一併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附表二編號4、6、7、9、11至13、54、63至67、68、70、80
、82、96、100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均含有如附表二「備註及鑑定結果」欄位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被告A03供稱除編號80、82為供自己施用與無償提供給郭○○施用以外,其餘均為意圖供販賣之用(見本院卷一第325至404、439至471頁、卷二第557至560頁),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除附表二編號80、82部分,應於被告A03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均於被告A03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均難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均應一併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6、25、37至42、44、48至53、55、57
至59、77至79、88、93、94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均經被告A03供承為其所管領持有,供本案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A03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經被告A04供承為其所有,用
以與同案被告聯繫且為本案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A04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經被告A05供承為其所有,用
以與同案被告聯繫且為本案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A05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物,均經被告A06供承為本案販
賣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A06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⒈被告A03於偵查中自承:購毒所得請員工匯款至我的中國信託
帳戶時,要註明「還款李哥」,但有些購毒所得會用欠的跟現金交付等語(見偵52054卷五第165至16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稱:關於販賣毒品之報酬,部分買家會匯款到我中國信託帳戶,或面交給小蜜蜂再轉交給我,我收到這些款項後,再分配薪資給同案被告,扣掉給其他被告每單報酬之外,其餘都是我的所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9至471頁),與證人陳宥彤即附表一編號1至3購毒者、證人施冠緯即附表一編號4購毒者於警詢及偵訊、證人黃俊瑋即附表一編號5購毒者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且有被告A03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2054卷一第47頁)可佐,且犯罪所得之計算不扣除成本,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5「交易內容(品項/數量/價金)」欄位所示之購毒價金,扣除其他同案被告分得部分(詳後述)即為被告A03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1至5各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A04於本院訊問與準備程序及審理自承:我是擔任控機,
我的報酬是底薪1500元,附表一編號1至5每單100元等語,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這些毒品都是我出資購買,本案其他被告的報酬也都是我決定的,被告A04的報酬是底薪1天1500元,有接單的話不論送的量都是一單100元,其餘小蜜蜂的報酬,只要有送單,一單是300元,是否更多由我來決定等語,是以,被告A04就附表一編號1至5各次所獲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6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A04就附表一編號1至5各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附表一編號5該次犯
行我拿到300元報酬等語,故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為3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5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附表一編號1、3各拿
到300元,編號2拿到400元、編號4拿到400或500元等語,則被告A06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
00、400、300、400元(附表一編號4部分,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為4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A06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為擴大利得沒收規定。此所謂擴大沒收,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且就來源不明犯行部分,不需為明確、特定的刑事不法犯行,只要有一定事證足認系爭不明財產是為了或產自某尚未具體、特定之不法犯行即可,是何具體犯罪則非所問,此與本案犯行的認定,必須達於確信之心證始可,尚有不同,法院就系爭不明財產是否源自犯罪行為之認定,應就個案顯露之客觀具體情況、被告在本案犯罪之行為及方式、不明財產被查獲時之外在客觀情狀,及與被告財產及資力有關之事項,即被查獲之不明財產與被告合法收入是否成比例、被告是否尚有其他合法收入、被告之經濟狀況如何、被告對不明財產是否有合理解釋,暨所辯合法收入來源是否屬實等予以綜合判斷。查被告A03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們是從114年4月開始經營本案販毒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9頁);被告A04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114年6月28日開始參與A03販毒集團,擔任控機等語(見偵52054卷五第161頁、本院卷一第90頁);被告A05於偵訊時供稱:我是從114年4月初,A03透過A06找我擔任販毒集團的運毒司機等語(見偵52054卷五第157頁);被告A06於偵訊時供稱:114年4月開始參與A03販毒集團,我在集圑內擔任小蜜蜂等語(見偵52054卷五第169頁),顯見被告A03自114年4月開始發起本案販毒集團,從事違法販毒行為,而被告A03既亦於準備程序時自承:附表二編號98之現金是販賣毒品所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9頁),可認扣案附表二編號98所示之26萬9,200元,確有高度蓋然性係源於被告A03非屬本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㈤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附表二編號26至36是我自己
要抽的,沒有要賣,編號46至47是另案相關證物,編號60是我施用大麻所使用的,編號61與販賣毒品無關,編號84非我所有,編號85是我跟郭○○吃完毒品咖啡包的殘渣袋,編號86、87與本案無關,編號89是郭○○所有,編號90電子磅秤與本案無關,編號91現金27,300元是我隨身攜帶,從事房屋仲介賺的錢,編號92與本案無關,編號97是我以前當廚師時研究菜色秤重用的,編號99是我父親過世人家包給我的白包,要等到百日過後,將退現金給人家,編號83與101都是我自己施用毒品所使用的,附表四編號4的手機,是我所有,0961的手機號碼,是我私人所使用的,與本案無關等語。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附表三編號3現金3200元,是我之前從事燒烤賺的錢等語。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附表四編號1是我自己吃的,附表四編號2手機,是我所有,與本案無關,附表四編號4不是我的,是A03所有,我不清楚用途為何等語。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附表五編號1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5至404頁、第439至471頁)。則前揭扣案物雖為被告等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㈥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學理上稱為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申言之,倘販賣之一方已將之交付買方,且扣押在買方施用毒品案件之內,既與賣方被告之販賣毒品案件脫離關係,自不能在賣方之本案判決,諭知將扣在買方之另案內毒品,予以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刑事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煙彈1顆,係被告A03無償提供給郭○○,郭○○並將之置於包包內,後遭法警搜身時查扣,則針對郭○○所持有之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應在郭○○施用毒品之另案中處理,而不應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販賣方式 販毒小蜜蜂 購毒者 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內容(品項/數量/價金)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犯罪所得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A04於114年9月19日23時1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與陳宥彤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A03即指派A06於右列時間、地點,將愷他命3公克(價值3,000元)交予陳宥彤,陳宥彤轉帳2,8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並當場交付200元與A06。 A06(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交易) 陳宥彤 114年9月19日23時16分後約10至15分鐘,在陳宥彤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前 愷他命3公克,3,000元 (轉帳2,8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面交200元與A06)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A04於114年9月20日20時5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與陳宥彤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A03即指派A06於右列時間、地點,將愷他命5公克(價值5,000元)交予陳宥彤,陳宥彤轉帳5,0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 A06(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交易) 陳宥彤 114年9月20日20時57分後約10至15分鐘,在陳宥彤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前 愷他命5公克,5,000元 (轉帳5,0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A04於1114年9月23日19時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與陳宥彤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A03即指派A06於右列時間、地點,將愷他命3公克(價值3,000元)交予陳宥彤,陳宥彤轉帳2,8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並當場交付200元與A06。 A06(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交易) 陳宥彤 114年9月23日19時2分後約10至15分鐘,在陳宥彤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前 愷他命3公克,3,000元 (轉帳2,8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面交200元與A06)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A04於114年9月16日23時42分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與施冠緯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A03即指派A06於右列時間、地點,將煙彈2顆(價值5,400元)交予施冠緯,施冠緯轉帳5,4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 A06(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交易) 施冠緯 114年9月16日23時42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市○路000號附近 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2顆,5,400元 (轉帳5,4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 A03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6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A04於114年9月21日5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與黃俊瑋約定毒品交易事宜後,A03即指派A05於右列時間、地點,將煙彈1顆(價值2,900元)交予黃俊瑋,黃俊瑋隨即轉帳2,9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 A05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交易) 黃俊瑋 114年9月21日5時25分許,在黃俊瑋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1住處前 含依託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2,900元 (轉帳2,900元至A03中國信託帳戶內) A03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5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二 A03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A04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A06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A05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7 犯罪事實三 A03犯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二:(被告A03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3)(偵52054卷一第55至61頁、第67至75頁、第77至85頁、第89至105頁)編號 證物現場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及鑑定結果 執行 處所 處理方式 1 A-1 電子菸彈倉 1包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沒收 2 A-2 Best wish for you電子菸油 40個 1、與編號D-27合計84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G1-G84(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 沒收銷燬 3 A-3 獨角獸包裝 電子菸油 60個 1、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H1-H60(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2 沒收銷燬 4 A-4 暴力熊包裝 咖啡包 120包 1、與D-25合計320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驗前淨重1.6221公克,驗餘淨重1.1555公克,推估總淨重550.93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9.5%,純質淨重52.339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 I1-I320(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9 沒收 5 A-5 白色麋鹿包裝 電子菸油 20個 1、與D-30合計33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J1-J33(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3 沒收銷燬 6 A-6 Happiness 愷他命 (金色包裝,含白色晶體) 10包 1、與編號D-22合計27包(編號AD1-1至AD1-27),送驗編號AD1-11、AD1-12。 2、抽取AD1-11鑑定,驗前淨重2.29公克,驗餘淨重2.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 3、推估27包驗前總淨重63.67公克,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54.11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 沒收 7 A-7 Yummy、LUCKT 愷他命(白色晶體) (金邊白色包裝) 10包 1、「Yummy包裝」與編號D-23合計8包(編號AD2-1至AD2-8),送驗編號AD2-1、AD2-2;抽取AD2-2鑑定,驗前淨重4.91公克,驗餘淨重4.7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推估8包驗前總淨重39.34公克,總純質淨重33.43公克。 2、「LUCKT包裝」與編號D-23合計5包(編號AD5-1至AD5-5),送驗編號AD5-3、AD5-4;抽取AD5-3鑑定,驗前淨重4.83公克,驗餘淨重4.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推估5包驗前總淨重26公克,總純質淨重21.84公克。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4、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2、8 沒收 8 A-8 Happiness 電子菸油 10個 1、與D-26合計29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K1-K29(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4 沒收銷燬 9 A-9 白色無臉男 毒品咖啡包(內含黃色粉末) 82包 1、送驗2包,取1包檢驗,推估總淨重141.37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3%,純質淨重10.32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L1-L82(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0 沒收 10 A-10 F3包裝 毒品咖啡包(內含橙色粉末) 4包 1、與D-24合計42包,推估總淨重1453.0864公克,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2.3%,純質淨重33.421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 M1-M42(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5 沒收銷燬 11 A-11 SPORT包裝 毒品咖啡包(內含淡橙色粉末) 5包 1、送驗2包,取1包檢驗,驗前淨重1.7052公克,驗餘淨重1.2337公克,推估總淨重8.8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8%,純質淨重0.693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N1-N5(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1 沒收 12 A-12 Aape毒品咖啡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4包 1、送驗2包,取1包檢驗,驗前淨重1.8175公克,驗餘淨重1.3390公克,推估總淨重7.56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4.9%,純質淨重1.127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O1-O4(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2 沒收 13 A-13 鐵觀音包裝 愷他命 4包 1、與編號D-20合計9包(編號AD3-1至AD3-9),送驗編號AD3-8、AD3-9。 2、抽取AD3-8鑑定,驗前淨重9.77公克,驗餘淨重9.5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 3、推估9包驗前總淨重88.49公克,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74.33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3 沒收 14 A-14 筆狀招財貓 電子菸油 5支 1、檢驗A-14-1,總毛重16.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3日欣毒性5A13D906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23頁)。 3、法務部調查局管制編號:000000000號編號2 沒收銷燬 15 A-15 綠色錠劑 20個 1、檢驗A-15-1,驗前淨重0.9405公克,驗餘淨重0.851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3日欣毒性5A13D906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23頁) 3、與編號D-31合計206顆,另予以編號AD-15-1。 4、經檢驗均為綠色六角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199.03公克,驗餘總淨重198.0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6、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9、21 沒收銷燬 16 C-1 水果香料 5瓶 1、115年度院委保字第3號編號1 沒收 17 C-2 原味電子菸油 2瓶 1、另予以編號C-2-1、C-2-2。 2、檢驗編號C-2-1,經檢視為淡黃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12.07公克,驗餘淨重11.3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8%,純質淨重0.96公克。 3、檢驗編號C-2-2,經檢視為淡黃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00.34公克,驗餘淨重199.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6%,純質淨重12.02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5 沒收銷燬 18 C-3 力汁電子菸油 2瓶 1、另予以編號C-3-1、C-3-2。 2、檢驗編號C-3-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5.8公克,驗餘淨重5.3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1%,純質淨重0.63公克。 3、檢驗編號C-3-2,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141公克,驗餘淨重140.1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2%,純質淨重2.82公克;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1%,純質淨重1.41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6 沒收銷燬 19 C-4 芒果電子菸油 2瓶 1、另予以編號C-4-1、C-4-2。 2、檢驗編號C-4-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185.46公克,驗餘淨重184.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0%,純質淨重18.54公克。 3、檢驗編號C-4-2,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15.73公克,驗餘淨重215.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0%,純質淨重21.57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7 沒收銷燬 20 C-5 柳橙電子菸油 1瓶 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21.45公克,驗餘淨重220.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0%,純質淨重22.14公克。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8 沒收銷燬 21 C-6 芭樂電子菸油 1瓶 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13.75公克,驗餘淨重213.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0%,純質淨重21.37公克。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9 沒收銷燬 22 C-7 水蜜桃電子菸油 2瓶 1、另予以編號C-7-1、C-7-2。 2、檢驗編號C-7-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5.67公克,驗餘淨重4.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2%,純質淨重0.11公克;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4%,純質淨重0.22公克。 3、檢驗編號C-7-2,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135.32公克,驗餘淨重134.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1%,純質淨重14.88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20 沒收銷燬 23 C-8 桃GOOD電子菸油殘渣瓶 1瓶 1、經檢視為殘渣瓶,以有機溶劑乙酸乙酯洗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23 沒收銷燬 24 C-9 無標示電子菸油 3瓶 1、抽驗1瓶,驗前淨重2.6232公克,驗餘淨重2.464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3日欣毒性5A13D906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23頁) 3、另予以編號C-9-1、C-9-2。 4、檢驗編號C-9-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22公克,驗餘淨重1.3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啡酯、依托咪酯成分,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1%,純質淨重0.02公克。 5、檢驗編號C-9-2,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95.7公克,驗餘淨重294.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3%,純質淨重8.87公克,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5%,純質淨重14.78公克。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7、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2、22 沒收銷燬 25 C-10 甘油(空瓶) 3瓶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 沒收 26 C-11 Monskr Grape 電子菸油(透明液體) 2瓶 1、另予編號C-11-1、C-11-2,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 不予沒收 27 C-12 Monskr Mango 電子菸油(透明液體) 2瓶 1、另予編號C-12-1、C-12-2,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6 不予沒收 28 C-13 Monsker Passion fruit 電子菸油(淡橘褐色液體) 2瓶 1、另予編號C-13-1、C-13-2,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 不予沒收 29 C-14 Monsker Strawmelon 電子菸油(褐色液體) 2瓶 1、另予編號C-14-1、C-14-2,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7 不予沒收 30 C-15 Meel Passion fruit電子菸油(淡黃色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8 不予沒收 31 C-16 Limi Mango peach 電子菸油(淡褐色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9 不予沒收 32 C-17 Monskr Lychee 電子菸油(黃色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0 不予沒收 33 C-18 Yoko Lycheo ice 電子菸油(褐色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1 不予沒收 34 C-19 JUJU Guava 電子菸油(金褐色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2 不予沒收 35 C-20 JUJU Passion fruit 電子菸油(金褐色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3 不予沒收 36 C-21 JUJU Raspberry 電子菸油(透明液體) 1瓶 1、未檢出毒品成分。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4 不予沒收 37 C-22 玻璃量杯 10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5 沒收 38 C-23 玻璃漏斗 2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6 沒收 39 C-24 溫度計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7 沒收 40 C-25 玻璃攪拌棒 2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8 沒收 41 C-26 刮勺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19 沒收 42 C-27 針筒 6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0 沒收 43 C-28 電子菸油 (針油瓶裝) 4瓶 1、另予編號C-28-1至C-28-4。 2、檢驗編號C-28-1,經檢視為淡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1.07公克,驗餘淨重0.3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4%,純質淨重0.04公克;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3%,純質淨重0.03公克。 3、檢驗編號C-28-2,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5.34公克,驗餘淨重4.9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8%,純質淨重0.42公克。 4、檢驗編號C-28-3,經檢視為淡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2.11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3%,純質淨重0.06公克;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2%,純質淨重0.04公克。 5、檢驗編號C-28-4,經檢視為淡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3.18公克,驗餘淨重2.4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4%,純質淨重0.12公克;三氟依托咪酯純度約4%,純質淨重0.12公克。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7、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3 沒收銷燬 44 C-29 針油瓶 5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9 沒收 45 C-30 電子菸油 1個 1、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C30(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8 沒收銷燬 46 D-1 手槍(含彈匣2個) 1把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照片(偵52054卷一第303至315頁) (另案偵辦中) 不予沒收 47 D-2 子彈 10枚 (另案偵辦中) 不予沒收 48 D-3 夾鏈袋 1箱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2 沒收 49 D-4 造型封口袋 2箱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3 沒收 50 D-5 尖嘴空瓶 1箱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4 沒收 51 D-6 電子菸彈倉 1箱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5 沒收 52 D-7 果汁粉 5包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6 沒收 53 D-8 美祿粉 2包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7 沒收 54 D-9 白色粉末 5包 1、另予以編號D-9-1至D-9-5。 2、檢驗編號D-9-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驗前淨重674.19公克,驗餘淨重6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4%,純質淨重229.22公克。 3、檢驗編號D-9-2,經檢視為綠色粉末,驗前淨重709.54公克,驗餘淨重709.3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1%,純質淨重219.95公克。 4、檢驗編號D-9-3,經檢視為淡褐色粉末,驗前淨重811.13公克,驗餘淨重810.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6%,純質淨重454.23公克。 5、檢驗編號D-9-4,經檢視為淡黃色粉末,驗前淨重898.03公克,驗餘淨重897.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4%,純質淨重574.73公克。 6、檢驗編號D-9-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981.94公克,驗餘淨重98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6%,純質淨重549.88公克。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8、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4、17 沒收 55 D-10 丙二醇 3罐 1、115年度院委保字第3號編號2 沒收 56 D-11 不明溶液(液劑) 2罐 1、另予以編號D-11-1、D-11-2。 2、檢驗編號D-11-1,經檢視為橙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63.65公克,驗餘淨重63.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純度約12%,純質淨重7.63公克。 3、檢驗編號D-11-2,經檢視為透明色黏稠液體,驗前淨重5498.67公克,驗餘淨重5497.5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4、23 沒收銷燬 57 D-12 電子磅秤 7部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29 沒收 58 D-13 加熱封口機 2部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0 沒收 59 D-14 粉碎機 1部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1 沒收 60 D-15 捲菸機 1部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2 不予沒收 61 D-16 筆型刻印機 1部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3 不予沒收 62 D-17 大麻 1包 1、驗前淨重1.5521公克,驗餘淨重1.509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0日欣毒性6108D037成分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79至281頁) 3、法務部調查局管制編號:000000000號編號1 沒收銷燬 63 D-18 愷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驗前淨重406.66公克,驗餘淨重406.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約85%,純質淨重345.66公克。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5 沒收 64 D-19 愷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驗前淨重26.3公克,驗餘淨重26.1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約85%,純質淨重22.35公克。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6 沒收 65 D-20 鐵觀音包裝愷他命(白色結晶) 5包 1、檢驗D-20-1,驗前淨重0.1466公克,驗餘淨重0.135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3日欣毒性5A13D906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23頁) 3、與編號A-13合計9包(編號AD3-1至AD3-9),送驗編號AD3-8、AD3-9。 4、抽取AD3-8鑑定,驗前淨重9.77公克,驗餘淨重9.5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 5、推估9包驗前總淨重88.49公克,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74.33公克。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7、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3、18 沒收 66 D-21 鐵觀音蘭花香 包裝愷他命 4包 1、編號AD4-1至AD4-4,送驗編號AD4-2、AD4-3。 2、抽取AD4-2鑑定,驗前淨重49.45公克,驗餘淨重49.3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 3、推估4包驗前總淨重199.3公克,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169.4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7 沒收 67 D-22 Happiness 愷他命 17包 1、與編號A-6合計27包(編號AD1-1至AD1-27),送驗編號AD1-11、AD1-12。 2、抽取AD1-11鑑定,驗前淨重2.29公克,驗餘淨重2.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 3、推估27包驗前總淨重63.67公克,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54.11公克。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5、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 沒收 68 D-23 Special blessing lucky 愷他命 3包 1、「Yummy包裝」與編號A-7合計8包(編號AD2-1至AD2-8),送驗編號AD2-1、AD2-2;抽取AD2-2鑑定,驗前淨重4.91公克,驗餘淨重4.7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推估8包驗前總淨重39.34公克,總純質淨重33.43公克。 2、「LUCKT包裝」與編號A-7合計5包(編號AD5-1至AD5-5),送驗編號AD5-3、AD5-4;抽取AD5-3鑑定,驗前淨重4.83公克,驗餘淨重4.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推估5包驗前總淨重26公克,總純質淨重21.84公克。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4、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2、8 沒收 69 D-24 F3包裝 毒品咖啡包 38包 1、與D-24合計42包,推估總淨重1453.0864公克,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2.3%,純質淨重33.421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M1-M42(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5 沒收銷燬 70 D-25 暴力熊包裝 毒品咖啡包 200包 1、與A-4合計320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驗前淨重1.6221公克,驗餘淨重1.1555公克,推估總淨重550.93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9.5%,純質淨重52.339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I1-I320(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9 沒收 71 D-26 Happiness 電子菸油 19個 1、與A-8合計29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K1-K29(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4 沒收銷燬 72 D-27 Best wish for you 電子菸油 44個 1、與編號A-2合計84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G1-G84(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 沒收銷燬 73 D-28 電子菸油 3個 1、送驗2顆,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P1-P3(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6 沒收銷燬 74 D-29 Especial for you 電子菸油 6個 1、送驗2顆,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Q1至Q6(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7 沒收銷燬 75 D-30 Shiee電子菸 13個 1、與A-5合計33包,送驗2包,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 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編號J1-J33(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3 沒收銷燬 76 D-31 哈密瓜錠 186顆 1、與編號A-15合計206顆,另予以編號AD-15-1。 2、經檢驗均為綠色六角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199.03公克,驗餘總淨重198.0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4、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9 沒收銷燬 77 D-32 橡膠槌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4 沒收 78 D-33 尖嘴鉗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5 沒收 79 A-16 帳冊 1本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6 沒收 80 1 愷他命 1包 1、驗前淨重21.3489公克,驗餘淨重21.31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5.6%,純質淨重18.275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2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4至20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3 臺中市○○區○○○街0號603室(海頓汽車旅館) 沒收 81 2 電子菸油(菸彈) 2個 1、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0 沒收銷燬 82 3 無臉男圖案毒品咖啡包 (白色無臉男圖案,橙色粉末) 2包 1、送驗2包,取1包檢驗,驗前淨重1.7133公克,驗餘淨重1.3846公克,推估總淨重3.46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8.0%,純質淨重0.624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2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4至20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4 沒收 83 4 K盤 1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4 不予沒收 84 5 電子菸主機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7 不予沒收 85 6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 1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5 不予沒收 86 7 Samsung S24手機 IEM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8 不予沒收 87 8 Samsung Z Fold6手機 IEM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39 不予沒收 88 9 iPhone 17Pro手機 IEM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0 沒收 89 10 手機 1支 郭○○所有(偵52054卷四第327頁) 已發還 90 11 電子磅秤 1部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1 不予沒收 91 12 現金新臺幣2萬7,300元 桌面2萬1,700元、 包包5,600元 不予沒收 92 1 行車紀錄器 (含記憶卡) 1張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2 臺中市○○區○○○街0號603室(海頓汽車旅館)-車庫 不予沒收 93 1 IPHONE手機 IEMI: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3 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 沒收 94 2 REDMI手機 IEM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4 沒收 95 3 煙油(大麻煙油) 2個 1、送驗2顆,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第三級毒品四氫大麻丙酚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 3、法務部調查局管制編號:000000000號編號3 沒收銷燬 96 4 愷他命(結晶) 1罐 1、驗前淨重0.0502公克,驗餘淨重0.016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2.9%,純質淨重0.042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2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4至20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5 沒收 97 5 電子磅秤 1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5 不予沒收 98 6 現金26萬9,200元 沒收 99 7 現金20萬8,400元 不予沒收 100 8 毒品咖啡包 (白色無臉男圖案,橙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1.5525公克,驗餘淨重1.15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5%,純質淨重0.085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2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4至207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編號16 沒收 101 9 愷他命研磨盤 及卡片 1組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6 不予沒收附表三:(被告A04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4)(偵52054卷四第49至55頁)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所有人 執行 處所 處理方式 1 IPHONE 15手機(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7 A04 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 沒收 2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8 A03 沒收 3 現金新臺幣3,200元 A04 不予沒收附表四:(被告A05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5)(偵52054卷三第59至63頁、第67至71頁)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及鑑定結果 所有人 執行 處所 處理方式 1 毒品咖啡包 (F3黑馬圖案,橙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34.0585公克,驗餘淨重33.67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2.5%,純質淨重0.851公克。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89頁)、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3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編號11 A05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不予沒收 2 IPHONE 17 PRO MAX藍色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49 A05 不予沒收 3 IPHONE 15 plus黑色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0 A05 沒收 4 IPHONE 16 pro max粉色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1 A03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 不予沒收附表五:(被告A06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6)(偵52054卷二第31至37頁、第299至305頁)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所有人 執行 處所 處理方式 1 OPPO A5 PRO 5G灰色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2 A06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不予沒收 2 IPHONE 16水藍色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3 沒收 3 Uber外送箱 1個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編號57 沒收附表六:(證人郭○○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郭○○;執行時間:114年10月13日15時54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偵52054卷五第287至293頁)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及鑑定結果 所有人 執行 處所 處理方式 1 獨角獸包裝煙彈 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0日欣毒性5A14D023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317至319頁) 郭○○ 郭○○包包內 不予沒收銷燬附件:證據清單
一、被告
(一)A03
1、113年10月22日偵訊(他卷第147至151頁)
2、114年2月4日偵訊(他卷第137至140頁)
3、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一第25至26頁)
4、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五第205至206頁)
5、114年10月13日警詢(偵52054卷一第27至28頁)
6、114年10月13日警詢(偵52054卷一第29至40頁)
7、114年10月13日偵訊(偵52054卷一第331至335頁)
8、114年10月14日本院訊問(本院聲羈卷第73至80頁)
9、114年11月25日偵訊(偵52054卷五第165至167頁)
10、114年12月16日警詢(本院卷一第271至276頁)
11、114年12月8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87至93頁)
12、115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25至404頁)
13、115年1月2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439至471頁)
14、115年2月25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327至330頁)
15、115年4月14日審理(本院卷二第427至549頁)
(二)A04
1、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四第25至26頁)
2、114年10月13日警詢(偵52054卷四第27至38頁)
3、114年10月13日偵訊(偵52054卷四第245至250頁)(★具結)
4、114年10月14日本院訊問(本院聲羈卷第49至53頁)
5、114年11月25日偵訊(偵52054卷五第161至163頁)
6、114年12月8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87至93頁)
7、115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27至404頁)
8、115年2月25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327至330頁)
9、115年4月14日審理(本院卷二第427至549頁)
(三)A05
1、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三第29頁)
2、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三第31至32頁)
3、114年10月13日警詢(偵52054卷三第33至43頁)
4、114年10月13日偵訊(偵52054卷三第327至339頁)(★具結)
5、114年10月14日本院訊問(本院聲羈卷第29至33頁)
6、114年11月25日偵訊(偵52054卷五第157至160頁)
7、114年12月8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25至129頁)
8、115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27至404頁)
9、115年4月14日審理(本院卷二第427至549頁)
(四)A06
1、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二第21至22頁)
2、114年10月13日警詢(偵52054卷二第23至29頁)
3、114年10月13日偵訊(偵52054卷二第313至325頁)(★具結)
4、114年11月25日偵訊(偵52054卷五第169至171頁)
5、115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27至404頁)
6、115年4月14日審理(本院卷二第427至549頁)
二、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陳宥彤〈附表一編號1至3購毒者〉
1、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二第179至189頁)(偵52054卷三第211至219頁)
2、114年11月13日偵訊(偵52054卷五第51至54頁)(★具結)
(二)證人黃俊瑋〈附表一編號5購毒者〉
1、114年9月21日警詢(他卷第43至44頁)
2、114年9月22日警詢(他卷第45至49頁)
(三)證人林仁寶〈幫黃俊瑋轉帳予A03之人〉
1、114年10月12日警詢(偵52054卷二第271至275頁)
(四)證人施冠緯〈附表一編號4購毒者〉
1、114年11月5日警詢(偵52054卷五第43至47頁)
2、114年11月24日偵訊(偵52054卷五第65至67頁)
(五)證人盧晏緯
1、113年10月18日偵訊(他卷第123至125頁)(★具結)
(六)證人林旻燁
1、113年10月18日偵訊(他卷第125至128頁)(★具結)
三、書證
(一)114年度他字第9039號(他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9月30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至17頁)
2、114年9月21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證人黃俊瑋購毒】(他卷第9至12頁)
3、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基本資料、車行紀錄(他卷第13至14頁)
4、蒐證A05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照片(他卷第15頁)
5、被告A05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卷第19至20頁)
6、黃俊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黃俊瑋;執行時間:114年9月21日18時3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之1(1樓))(他卷第51至58頁)
7、拘提、搜索黃俊瑋現場即扣押物品照片(他卷第65至70頁)
8、黃俊瑋扣案手機與毒品上游暱稱「UCC專業職人咖啡VIP 」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他卷第72至74頁)
9、黃俊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0000000U0959】(他卷第79至83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52054號一(偵52054卷一)
1、被告A0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04、A05、A06】(偵52054卷一第41至45頁)
2、被告A03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054卷一第47頁)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3;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1時47分許;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街0號603室(車庫))(偵52054卷一第67至75頁)
4、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3;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3時12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偵52054卷一第77至8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圖各1份(受執行人:A03;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7時24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偵52054卷一第89至105頁)
6、A03扣案手機(編號7)照片、相簿、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2054卷一第119至125頁)
7、A03扣案手機(編號8)照片(偵52054卷一第126頁)
8、扣案手機照片(偵52054卷一第127至131、145頁)
9、A05扣案IPHONE 17 PRO MAX手機(編號2)照片、相簿擷圖(偵52054卷一第132至134頁)
10、A05扣案IPHONE 15 plus黑色手機(編號3)照片、Telegram群組「餐飲文化事業」、「包起來」、暱稱「吐司」對話紀錄、相簿、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52054卷一第135至144頁)
11、A06扣案OPPO手機(編號1)照片、相簿擷圖(偵52054卷一第146至150頁)
12、A06扣案iPhone手機(編號2)照片、Telegram群組「餐飲文化事業」、「包起來」成員、記事本擷圖(偵52054卷一第151至155頁)
13、A04扣案IPHONE 15手機(編號1)照片、Telegram聯絡人、群組「包起來」、「專業職人咖啡VIP UCC」、暱稱「台中劉德華」對話紀錄、記事本擷圖(偵52054卷一第156至199頁)
14、A04扣案IPHONE手機(編號2)照片(偵52054卷一第200頁)
15、勘查A03扣案手機(編號7):
(1)與暱稱「UCC職人珈琲」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52054卷一第202至203頁)
(2)與暱稱「吐司」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52054卷一第204至212頁)
(3)與暱稱「阿偉」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52054卷一第213至218頁)
16、扣案帳冊(編號A-16)照片(偵52054卷一第233至242頁)
17、搜索「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偵52054卷一第243至251頁)
18、扣案物品照片(偵52054卷一第252至278頁)
19、A03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U00000000,誤載為U00000000】(偵52054卷一第285至287頁)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照片(偵52054卷一第303至315頁)【同偵52054卷五第25至37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52054號二(偵52054卷二)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6;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7時18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偵52054卷二第31至37頁)
2、A06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U00000000】(偵52054卷二第147至149頁)
3、證人陳宥彤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03、A05、A04、A06】(偵52054卷二第189至193頁)
4、陳宥彤匯款至A03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054卷二第195頁)
5、A03(暱稱「台中劉德華」)與陳宥彤微信、 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2054卷二第197至199頁)
6、陳宥彤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U00000000】(偵52054卷二第205至207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各1份(受執行人:A06;執行時間:
114年10月13日14時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偵52054卷二第299至307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52054號三(偵52054卷三)
1、A03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054卷三第39頁)
2、被告A0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03、A04、A06】(偵52054卷三第45至49頁)
3、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5;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0時44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偵52054卷三第57至6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5;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1時3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偵52054卷三第65至71頁)
5、A05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U00000000】(偵52054卷三第183至185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52054號四(偵52054卷四)
1、被告A0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03、A05、A06】(偵52054卷四第39至4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A04;執行時間:114年10月12日18時1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偵52054卷四第49至55頁)
3、A04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U00000000】(偵52054卷四第203至20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114年10月12日職務報告(偵52054卷四第287至291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52054號五(偵52054卷五)
1、扣押物品目錄表
(1)114年度保管字第7272號(偵52054卷五第15頁)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3日欣毒性5A13D906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23頁)【同偵52054卷三第34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0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A03尿液代號應為U00000000】(偵52054卷五第39至4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1)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2)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3)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5、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1)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89頁)
(2)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
(3)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6、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A03【U00000000】(偵52054卷五第93至94頁)
(2)A05【U00000000】(偵52054卷五第95至96頁)
(3)陳宥彤【U00000000】(偵52054卷五第97至98頁)
(4)A06【U00000000】(偵52054卷五第99至100頁)
(5)A04【U00000000】(偵52054卷五第101至102頁)
7、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2054卷五第103至154頁)
(七)本院卷一
1、被告A03115年1月14日提出之刑事辯護狀(本院卷一第317至320頁)
2、檢察官提出被告A05之量刑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405至419頁)
(八)本院卷二
1、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115年度院保字第450號(本院卷二第5至19、37至49頁)
(2)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1號(本院卷二第99至103、125至129頁)
(3)115年度院安保字第72號(本院卷二第183至187、257至261頁)
(4)法務部調查局管制編號:000000000號(本院卷二第275、287頁)
(5)115年度院委保字第3號(本院卷二第309至3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1)114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50457號鑑定書(本院卷二第21至27頁)(偵52054卷五第81至87頁)
(2)114年1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149926號鑑定書(本院卷二第105至111、195至201頁)(偵52054卷五第73至79頁)
(3)114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46155642號鑑定書(本院卷二第211至219頁)(偵52054卷五第175至183頁)
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1)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5B05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3至114、189至190頁)(偵52054卷五第173至174頁)
(2)114年12月18日欣毒量5B05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5至117、191至193頁)
(3)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1成分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19頁)(偵52054卷五第89頁)
(5)114年11月21日欣毒性5B10D002成分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20至122、283、285頁)(偵52054卷五第90至92頁)
(6)114年10月13日欣毒性5A13D906成分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123至124、221至222、277至278頁)(偵52054卷五第23頁)
(7)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1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3頁)
(8)114年12月19日欣毒量5B10D002純度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04至207頁)
(9)115年1月20日欣毒性6108D037成分鑑定報告書(本院卷二第279至28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2月24日中市警刑七字第1150006886號函【在逃共犯近期前往查緝、A03未供出上手身分及交易時地】(本院卷二第33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26日中檢介鳳114偵52054字第1159025347號函【無因被告A03之供述查獲正犯、共犯】(本院卷二第345頁)
6、被告A03115年4月24日提出之刑事答辯(一)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