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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文銘選任辯護人 蔡德倫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冠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802、53699、5370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毒偵字第2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文銘犯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9、12至1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附表一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冠良犯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㈢編號1至2、附表三㈣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㈢編號9所示之物、編號10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銘(其所另涉犯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

⒈民國112年8月2日23時45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以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2錢給林世明(起訴書誤載為林世民)。

⒉112年8月10日5時18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以13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2錢給林世明。

⒊112年8月12日8時31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以13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2錢給林世明。

⒋112年8月16日7時27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以13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2錢給林世明。

⒌112年8月18日0時44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以13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2錢給林世明。

㈡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

⒈113年1月23日17時51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以500元之價格(含車資),販售摻有海洛因毒品香菸1支給黃晏滄。

⒉113年2月11日22時1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以500元之價格(含車資),販售摻有海洛因毒品香菸1支給黃晏滄。

⒊113年2月15日22時22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以500元之價格(含車資),販售摻有海洛因毒品香菸1支給黃晏滄。

⒋113年5月6日19時46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以

1000元之價格(含車資),販售摻有海洛因毒品香菸2支給黃晏滄。

㈢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

⒈113年2月11日22時1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無償轉讓摻有海洛因毒品香菸1支給黃晏嘉。

⒉113年2月15日22時22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無償轉讓摻有海洛因毒品香菸1支給黃晏嘉。

㈣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與賴桂君聯繫販賣毒品

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於113年5月30日3時17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2錢)給賴桂君。

㈤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與賴桂君、邱明軒聯繫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於113年6月5日1時27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以23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18公克)給賴桂君、邱明軒。嗣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林冠良(其所另涉犯施用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為有罪判決)與楊錫茂(另行審結)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或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與毒品買家鄭文銘聯繫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3年2月9日18時44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

樓之10號,以5000元之價格,販售海洛因半錢重,以及以12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半兩重給鄭文銘。

㈡於113年2月11日0時55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

樓之10號,以5000元之價格,販售海洛因半錢重,以及以12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半兩重給鄭文銘。

㈢於113年2月13日1時2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

之10號,以12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半兩重給鄭文銘。

㈣於113年6月23日22時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號,以5000元之價格,販售海洛因半錢重,以及以12000元之價格,販售安非他命半兩重給鄭文銘。嗣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彰化縣○○市○○○街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三㈠至㈣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㈢至㈤、犯罪事實二㈠至㈣,業據被告鄭文銘、被告林冠良(下稱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鄭文銘部分見偵53699卷第17至19頁、偵53701卷第119至120頁、毒偵2605卷第57至77頁、偵53699卷第21至61頁、偵53701卷第121至141頁、偵34802卷第337至344頁、本院卷第157至195、339至375頁;被告林冠良部分見偵53701卷第65至85頁、偵53701卷第95至101頁、毒偵2605卷第87至93頁、偵53701卷第103至107頁、毒偵2605卷第95至99頁、偵34802卷第367至371頁、毒偵2605卷第251至255頁、偵34802卷第461至463頁、偵53701卷第109至112頁、毒偵2605卷第319至320頁、本院卷第199至200、235至276、339至375頁),核與證人林世明、黃晏滄、黃晏嘉、賴桂君、邱明軒、陳霈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證據頁碼詳附件),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復依被告鄭文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販賣二級毒品部分

,我是賺取價差」(見本院卷第161頁)、被告林冠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我犯本案是賺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239頁),亦堪認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㈣、㈤或犯罪事實二㈠至㈣之販毒犯行具賺取價差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㈢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訊據被告鄭文銘固坦承有於前開時、

地向黃晏滄收款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61頁),偵查中亦坦承有對價關係,惟於本院審理時卻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我偵查中會承認是因為我怕被收押才承認,我確實有給黃晏滄摻有海洛因的香菸1至2支,有收500至1000元,但是這是他欠我的錢,我否認黃晏滄交付款項給我的原因,我否認有營利意圖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的主觀犯意,但我承認轉讓第一級毒品等語。然查:

⒈前開犯罪事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查(證據頁

碼詳附件),足認被告鄭文銘確實有在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所示時間分別交付摻有海洛因的香菸1或2支給證人黃晏滄,且證人黃晏滄亦有交付款項給被告鄭文銘,堪信為真實。

⒉證人黃晏滄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跟被告鄭文銘以前是住在

隔壁,沒有跟被告鄭文銘買摻有海洛因的香菸,是因為被告鄭文銘車子沒油、有小孩要養、還要回去溪州所以才借被告鄭文銘油錢、海洛因香菸是被告鄭文銘請我抽的、500元是只包含油錢、我給500元跟證人黃晏嘉沒有關係、我有跟被告鄭文銘買包包捧場他女朋友的生意不過因為錢不夠,但也不是跟被告鄭文銘借錢等語,然證人黃晏滄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113年1月23日,即犯罪事實一㈡⒈)鄭文銘直接開車來我家找我,拿了1支摻有海洛因的香菸給我,我給鄭文銘500元現金,他就開車離開」、「我認為鄭文銘專程開車過來,我也不好意思,這500元是包含香菸跟油錢」、「我是跟鄭文銘見面(113年5月6日,即犯罪事實一㈡⒋),這次我跟鄭文銘拿2支摻有海洛因香菸,我本來打算只給500元,但鄭文銘說這樣不夠,我就給鄭文銘1000元」等語,因偵查及審理中證人黃晏滄對於交付款項之原因、與被告鄭文銘間有否債務關係、債務發生的原因及金額說詞反覆,然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海洛因香菸的數量與證人黃晏滄交付給被告鄭文銘的款項均有等價關係,亦即交付1支海洛因香菸時就是給500元,而交付2支海洛因香菸則是給1000元,應認證人黃晏滄於偵查中之陳述較為可信,足認證人黃晏滄交付的款項含有海洛因香菸的款項。況被告鄭文銘於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均係從溪洲的住處開車前往證人黃晏滄、黃晏嘉的住處,倘若係補貼油錢,則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均應交付相同的款項,然被告鄭文銘於犯罪事實一㈡⒋給予2支海洛因香菸時,證人黃晏滄反而交付1000元,堪認證人黃晏滄並非單純補貼油錢,而係被告鄭文銘販賣海洛因香菸所交付之款項。再者,被告被告鄭文銘所辯證人黃晏滄給付款項係償還借款之情,亦與證人黃晏滄於審理時證稱雙方並無借款債務關係等語,有所不符,益徵被告鄭文銘抗辯所收款項非屬價金而無販賣意圖之情,顯與事實不符。故被告鄭文銘辯稱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沒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的主觀犯意,並不足採。

⒊又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

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讓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有被查獲移送法辦危險之理,且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要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的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供明,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鄭文銘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之4次販賣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予證人黃晏滄,如前所述均屬有償行為,倘非有利可圖,被告鄭文銘當無甘冒遭查緝重判之風險而耗費額外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從溪洲驅車前往臺中販賣毒品予證人黃晏滄之理,是被告鄭文銘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亦堪認定。又海洛因香菸隻交易價金高低,可能受賣方是否急於變現及摻入海洛因數量等因素所影響,海洛因香菸之市價自不可一概而論,是被告鄭文銘辯稱海洛因香菸價格不可能為1支500元、油錢及毒品成本均不合乎成本、沒有從中獲取利益之意思存在、欠缺營利之意圖等語,並非可採。㈣綜上,被告鄭文銘前開所辯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罪名、共犯、罪數:

⒈核被告鄭文銘犯罪事實一㈠⒈至⒌、犯罪事實一㈣、犯罪事實一㈤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㈢⒈至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被告鄭文銘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持有後進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林冠良犯罪事實二㈠、㈡、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冠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持有後進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被告林冠良及同案被告楊錫茂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㈣犯行,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林冠良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㈣犯行,均係以1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⒌被告鄭文銘就犯罪事實一㈠⒈至⒌、㈡⒈至⒋、㈢⒈至⒉、㈣、㈤所示犯

行、被告林冠良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㈣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⒍移送併辦:

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林冠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屬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鄭文銘前因贓物、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接續於另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2年4月26日執行,於109年1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0年6月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有期徒刑以上罪,固為累犯;惟被告上開案件與本案上開犯行罪質迥異,難認其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上開犯行,有何特別惡性,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⒉被告鄭文銘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犯罪事實一㈠、㈢至㈤均自

白犯罪,被告林冠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㈣均自白犯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⒊被告鄭文銘於113年6月26日警詢時即供出本案毒品來源為被

告林冠良,有被告鄭文銘前開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見偵53699卷第2

4、63-69頁、偵53701卷第136、143-149頁),嗣經警依被告鄭文銘供述並持法院搜索票搜索被告林冠良,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佐,故被告鄭文銘確有供出毒品來源,檢察官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堪以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因被告鄭文銘就犯罪事實一㈠、㈢至㈤犯行同時有上開刑之減輕

(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供出毒品來源)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⒌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告鄭文銘就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行為、被告林冠良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㈣行為雖屬可議,然以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相較於持有大量毒品謀取暴利之大盤毒販之情節,尚屬有別,惡性程度顯然較輕,又其所犯上開罪名經依因其供述查獲正犯或自白減輕規定減輕後,仍屬最輕本刑15年以上之重罪,核與其本案犯行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相較,容有情輕法重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上開各減輕規定,遞減之。

⒍被告鄭文銘就犯罪事實一㈡⒈至⒋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

林冠良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㈣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經分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及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最低處斷刑已減輕甚多,實無情輕法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自無再適用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酌減其刑期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2人分別為本案販賣及

轉讓毒品或販賣毒品犯行,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毒品散布之危險,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鄭文銘坦承部分犯行、被告林冠良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71頁)。⒋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販賣或轉讓毒品價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4至17所示之刑,並考量其等各犯行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為被告鄭文銘所有、供其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1頁);扣案如附表三㈢編號9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冠良所有、供其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34802卷第368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業經本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裁定沒收或沒收銷毀,扣案如附表編號三㈢編號3至6、編號三㈣編號2至3所示之物,則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判決宣告沒收,有上開裁定或判決在卷可查,爰不予重複沒收,另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4所示之物、附表編號三㈢編號7至8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三㈢編號1、2,附表三㈣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冠良所有、供其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供承在卷,經本院查閱屬實(見本院易2134卷第71頁),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林冠良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至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又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說明:「……五、增訂第四項犯罪所得之範圍,說明如下:(一)現行犯罪所得之物,若限於有體物,因範圍過窄,而無法剝奪犯罪所得以遏止犯罪誘因。反貪腐公約第二條第d款、第e款、巴勒摩公約、維也納公約均指出犯罪所得係指因犯罪而直接或間接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參照德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日本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日本組織犯罪處罰法第二條第三項、日本麻藥特例法第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明定犯罪所得包括其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為沒收範圍 ……(三)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可見前開規定所指之犯罪所得之範圍,係採「總額原則」,而非「淨利原則」。經查:

⒈被告鄭文銘因其從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販毒行為,合計獲取94500元之對價(計算式:13000×5+500×3+1000+4000+23000=94500,不問成本、利潤),應認係其犯罪所得,其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之現金3000元既已扣案,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鄭文銘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剩餘91500元(計算式:00000-0000=91500),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鄭文銘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林冠良與同案被告楊錫茂因從事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

之販毒行為,合計獲取63000元之對價(計算式:5000+12000+5000+12000+12000+5000+12000=63000,不問成本、利潤),另依被告林冠良與同案被告楊錫茂於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兩人平分上開金額,故應認其中31500元係被告林冠良之犯罪所得,既已扣案,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林冠良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其餘超過本案販毒所得部分41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41900),業具被告林冠良於偵查中提出擔任市場搬運工之證明,並有在職證明書乙份可佐(見偵34802卷第465頁),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末就扣案如附表三㈠、㈡所示之物,由本院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惟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犯罪事實一㈠⒈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 犯罪事實一㈠⒉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3 犯罪事實一㈠⒊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4 犯罪事實一㈠⒋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5 犯罪事實一㈠⒌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6 犯罪事實一㈡⒈ 鄭文銘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7 犯罪事實一㈡⒉ 鄭文銘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8 犯罪事實一㈡⒊ 鄭文銘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9 犯罪事實一㈡⒋ 鄭文銘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10 犯罪事實一㈢⒈ 鄭文銘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1 犯罪事實一㈢⒉ 鄭文銘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2 犯罪事實一㈣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3 犯罪事實一㈤ 鄭文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4 犯罪事實二㈠ 林冠良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15 犯罪事實二㈡ 林冠良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16 犯罪事實二㈢ 林冠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7 犯罪事實二㈣ 林冠良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壹月。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㈠):

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卷頁出處 1 海洛因(毛重3.81克) 4包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銷燬。 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7.83克) 14包(起訴書誤載為15包)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銷燬。 3 大麻煙草(毛重2.45克) 2包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銷燬。 4 咖啡包(粉紅包裝) 2包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僅屬行政不法而駁回。 5 吸食器 2組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 6 玻璃球 2支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 7 鏟管 1支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 8 殘渣袋 1批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 9 海洛因香菸 1支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銷燬。 10 電子磅秤 1台 鄭文銘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已裁定沒收。 11 現金3000元 鄭文銘 被告扣案之犯罪所得。 12 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鄭文銘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 13 白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鄭文銘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14 空氣手槍(含鋼瓶、塑膠彈丸) 1支 鄭文銘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附表三㈠(即起訴書附表四㈠):

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海洛因(毛重 197.37 克) 19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2 安非他命(毛重 269.96克) 25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3 安非他命(毛重68.34克) 綽號石頭所有 3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4 大麻(毛重1.76克) 3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5 海洛因捲煙 3支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6 磅秤 3台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7 毒品吸食器 2組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8 手機IMEI: 000000000000000(綠色IPHONE) 000000000000000(綠色IPHONE) 000000000000000(綠色 IPHONE) 000000000000000(白色 IPHONE) 4支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9 分裝夾練袋 1批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10 現金160000元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附表三㈡(即起訴書附表四㈡)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大麻(毛重 101.73克) 1支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249.75克) 9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3 咖啡包(ONE PIECE,毛重 8.18 克) 2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4 咖啡包(馬上到,毛重 8.5 克) 3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5 咖啡包(史迪奇,毛重45.72 克) 15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6 粉紅色粉末毒品原料(毛重3.30克) 1包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7 夾練帶 1批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8 咖啡包包裝 1批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9 封磨機 1台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10 保鮮膜 1條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11 壓膜機 1組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12 攪拌機 1台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13 毒品吸食器 1組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 14 現金7000元 楊錫茂 楊錫茂另行審結,暫不予處理。附表三㈢(即起訴書附表四㈢)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海洛因(毛重73.02克) 24包 林冠良 被告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供稱扣案毒品係其販毒所剩之物。 2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88.81克) 8包 林冠良 被告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供稱扣案毒品係其販毒所剩之物。 3 磅秤 3台 林冠良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宣告沒收。 4 分裝夾練袋 1批 林冠良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宣告沒收。 5 鏟管 1支 林冠良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宣告沒收。 6 玻璃球吸食器 2組 林冠良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宣告沒收。 7 手機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冠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 8 手機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冠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 9 手機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冠良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10 現金73400元 林冠良 其中31500元為被告扣案之犯罪所得。附表三㈣(即起訴書附表四㈣)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毛重88.81克) 8包 林冠良 被告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供稱扣案毒品係其販毒所剩之物。 2 鏟管 1支 林冠良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宣告沒收。 3 分裝湯匙 1支 林冠良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34號宣告沒收。附件:證據清單㈠人證部分:

姓名 卷證出處 1 鄭文銘 1、113年6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7至8頁)(113偵53699卷第17至19頁)(113偵53701卷第119至120頁)(113毒偵2605卷第57至77頁) 2、113年6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9至29頁)(113偵53699卷第21至61頁)(113偵53701卷第121至141頁) 3、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3偵34802卷第337至344頁) 4、114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7至195頁) 5、114年11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39至375頁) 2 楊錫茂 1、113年6月27日0時23分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15至35頁) 2、113年6月27日06時55分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45至51頁) 3、113年6月27日07時32分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53至57頁) 4、113年6月27日17時06分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59至61頁) 5、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113偵34802卷第385至388頁) 6、114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7至195頁) 3 林冠良 1、113年6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65至85頁) 2、113年6月27日06時15分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95至101頁)(113毒偵2605卷第87至93頁) 3、113年6月27日07時45分警詢筆錄(113偵53701卷第103至107頁)(113毒偵2605卷第95至99頁) 4、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3偵34802卷第367至371頁)(113毒偵2605卷第251至255頁) 5、113年8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34802卷第461至463頁)(113偵53701卷第109至112頁) 6、114年4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13毒偵2605卷第319至320頁) 7、114年5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99至200頁) 8、114年7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5至2276頁) 9、114年11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39至375頁) 4 林世明 1、112年8月22日警詢筆錄(113偵53699卷第119至120頁) 2、112年8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53699卷第121至139頁) 5 黃晏滄 1、113年6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34802卷第11至24頁)(113偵53699卷第201至227頁) 2、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3偵34802卷第133至136頁) 3、114年11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22至334頁) 6 黃晏嘉 1、113年6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34802卷第141至143頁)(113偵53699卷第295至297頁) 2、113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34802卷第145至169頁)(113偵53699卷第299至323頁) 3、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3偵34802卷第237至240頁) 4、114年11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34至338頁) 7 賴桂君 1、113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53699卷第367至375頁) 2、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3偵34802卷第329至332頁) 8 邱明軒 1、113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34802卷第247至261頁)(113偵53699卷第385至399頁) 2、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3偵34802卷第321至323頁) 9 陳霈瑜 1、113年6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卷第39至41頁)(113偵53699卷第71至73頁) 2、113年6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卷第43至75頁)(113偵53699卷第75至107頁) 3、113年6月27日偵訊筆錄(113偵34802卷第347至351頁)㈡書證及非供述證據

一、書證■113偵53699號起訴部份▲警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鄭文銘;被指認人:林冠良)(警卷第31至37頁)。

2、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鄭文銘〉(警卷第89至91頁)。

3、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陳霈瑜〉(警卷第9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1時30分至12時40分;執行處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鄭文銘、陳霈瑜)(警卷第95至10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1時30分至12時40分;執行處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鄭文銘、陳霈瑜)(警卷第103至10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鄭文銘。

①海洛因4包〈驗前3.81公克,驗後3.8公克〉。

②安非他命15包〈驗前117.83公克,驗後113.02公克〉。

③大麻葉(菸草)2包〈驗前2.45公克,驗後2.39公克〉。

④咖啡包(粉紅色包裝)4包〈驗前8.02公克,驗後7.9公克〉。

⑤吸食器2組。

⑥玻璃球2支。

⑦鏟管1支。

⑧殘渣袋1批。

⑨電子磅秤1台。

⑩新臺幣3000元。

⑪手機1支。

⑫手機1支。

⑬空氣手槍1支〈SDP1911,含已洩氣鋼瓶1個,及塑膠彈丸4個〉。

⑭海洛因香菸1支。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07頁)。

7、蒐證照片〈112年8月2日22時07分至23時46分、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警卷第121至12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8、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0日01時2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2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9、蒐證照片〈112年8月10日01時38分、05時18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警卷第127至131頁)。

10、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0日05時29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31頁)。

1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2日06時57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3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2、蒐證照片〈112年8月12日07時08分、08時30分、08時3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警卷第133至137頁)。

1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2日08時51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37頁)。

14、蒐證照片〈112年8月13日01時19分、01時20分、03時02分、03時03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警卷第139至141頁)。

1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6日04時19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4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16、蒐證照片〈112年8月16日04時31分、07時27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警卷第143至147頁)。

1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6日07時39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47頁)。

18、蒐證照片〈112年8月17日22時49分、8月18日0時44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警卷第149至15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1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5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2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17時25分、17時27分、17時28分、17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警卷第153至159頁)。

2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8時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59頁)。

2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警卷第161頁)。

2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6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0】

2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9分、22時19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警卷第163至171頁)。

2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2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73頁)。

2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06時59分、07時0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警卷第173至177頁)。

27、黃晏滄、黃晏嘉於警局留存之相片(警卷第177頁)。

28、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2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8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1】

29、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34分、21時47分、21時56分、22時16分、22時2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警卷第181至195頁)。

30、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2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195頁)。

31、鄭文銘、陳霈瑜黃晏滄、黃晏嘉於警局留存之相片(警卷第197頁)。

3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02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20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3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6分、19時8分、19時46分、19時48分、19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警卷第201至213頁)。

3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55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215頁)。

3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1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21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3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1時37分、01時38分、03時17分、臺中市○○區○○路000號〉(警卷第217至223頁)。

3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3時2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警卷第225頁)。

38、邱明軒於警局留存之相片(警卷第225頁)。

3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4日23時0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警卷第22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4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4日21時47分、21時48分、21時49分、臺中市○○區○○路000號〉(警卷第227至233頁)。

4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5日01時2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警卷第235頁)。

4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5日、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警卷第235至239頁)。

4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卷第239頁)。

44、邱明軒、賴桂君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外觀照片(警卷第241頁)。

4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5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警卷第245至24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4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5時37分、15時38分、18時44分、18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247至255頁)。

4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8時48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警卷第255至257頁)。

4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卷第253頁)。

4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0日23時4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警卷第261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5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0時05分、0時58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261至271頁)。

5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01時2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往榮和路〉(警卷第271頁)。

5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林冠良、113年2月11日01時07分、02時3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273至275頁)。

53、林冠良於警局留存之相片(警卷第277頁)。

5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23時16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路往高鐵一路〉(警卷第279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5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23時42分、23時43分、23時53分、23時54分、2月13日01時0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279至291頁)。

56、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3日01時0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293頁)。

5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警卷第293頁)。

5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8時27分、18時28分、18時29分、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警卷第295至29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5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9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區○○○路○○○○路○○○○○號碼00-0000號)(警卷第299頁)。

60、車牌號碼00-0000號於113年6月23日之車行紀錄(警卷第299頁)。

61、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9時43分、19時45分、19時46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301至395頁)。

6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22時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警卷第305頁)。

63、車牌號碼00-0000號於113年6月23日之車行紀錄(警卷第306頁)。

6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1時5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警卷第307頁)。

65、搜索現場照片〈113年6月26日、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及扣案物照片(警卷第313至361頁)。

66、鄭文銘之通聯紀錄(警卷第365至371頁)。▲113偵34802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晏滄;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34802卷第25至29頁)。

2、黃晏滄持用手機翻拍照片及通聯紀錄(113偵34802卷第57至58頁)。

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5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17時25分、17時27分、17時28分、17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59至65頁)。

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8時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65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3偵34802卷第67頁)。

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0】(113偵34802卷第69頁)。

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9分、22時19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69至77頁)。

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2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79頁)。

1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06時59分、07時0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79至83頁)。

1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02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9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6分、19時8分、19時46分、19時48分、19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97至109頁、第113頁)。

1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55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11頁、第115頁)。

1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2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1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1】

1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34分、21時47分、21時56分、22時16分、22時2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117至131頁)。

16、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2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31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晏嘉;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34802卷第171至177頁)。

18、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7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9、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17時25分、17時27分、17時28分、17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179至185頁)。

20、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8時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85頁)。

2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3偵34802卷第187頁)。

2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8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0】

2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9分、22時19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189至197頁)。

2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2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199頁)。

2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06時59分、07時0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199至203頁)。

2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47分、21時56分、22時16分、22時2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205至213頁)。

2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2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213頁)。

2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34分、21時47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215至219頁)。

2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2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219頁)。

3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6分、19時8分、19時46分、19時48分、19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34802卷第221至233頁)。

3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02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223頁)。

3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55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235頁)。

3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邱明軒;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34802卷第263至269頁)。

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7日6時05分至6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邱明軒、賴桂君)(113偵34802卷第271至277頁)。

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扣押物品清冊(執行時間:113年6月27日6時05分至6時2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邱明軒、賴桂君)(113偵34802卷第27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賴桂君。

①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1.25公克,驗後毛重1.22公克〉。

②安非他命1包〈1.80公克〉。

③吸食器1組。

④玻璃球吸食器2支。

⑤毒品殘渣袋3包。

3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13偵34802卷第281頁)。

3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1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28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3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1時37分、01時38分、03時17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偵34802卷第283至289頁)。

3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3時2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34802卷第291頁)。

40、邱明軒、賴桂君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外觀照片(113偵34802卷第293頁)。

4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4日23時0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13偵34802卷第29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4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4日21時47分、21時48分、21時49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偵34802卷第295至301頁)。

4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5日01時2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13偵34802卷第303頁)。

4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5日、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13偵34802卷第303至305頁)。

45、林冠良之在職證明書(113偵34802卷第465頁)。

46、陳霈瑜之身心障礙證明(113偵34802卷第467頁)。

47、陳霈瑜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白佳欣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13偵34802卷第469至470頁)。

▲113偵53699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鄭文銘;被指認人:林冠良)(113偵53699卷第63至69頁)。

2、陳霈瑜之身心障礙證明(113偵53699卷第109至111頁)。

3、陳霈瑜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白佳欣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13偵53699卷第113至115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世明;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53699卷第141至14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世明;被指認人:陳霈瑜)(113偵53699卷第149至155頁)。

6、蒐證照片〈112年8月2日22時07分至23時46分、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157至16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0日01時2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6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8、蒐證照片〈112年8月10日01時38分、05時18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13偵53699卷第163至167頁)。

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0日05時29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67頁)。

10、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2日06時57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13偵53699卷第169頁)。

11、蒐證照片〈112年8月12日07時08分、08時30分、08時3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13偵53699卷第169至173頁)。

1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2日08時51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73頁)。

1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6日04時19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7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14、蒐證照片〈112年8月16日04時31分、07時27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13偵53699卷第175至179頁)。

1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6日07時39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79頁)。

16、蒐證照片〈112年8月17日22時49分、8月18日0時44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13偵53699卷第181至18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1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85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17時25分、17時27分、17時28分、17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185至191頁)。

1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8時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191頁)。

2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3偵53699卷第193頁)。

2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639號鑑驗書(113偵53699卷第195頁)。

2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040號鑑定書(113偵53699卷第197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晏滄;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53699卷第229至235頁)。

2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3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2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7時21分、17時25分、17時27分、17時28分、17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237至243頁)。

26、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1月23日18時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43頁)。

2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3偵53699卷第245頁)。

28、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4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0】

29、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9分、22時19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247至253頁)。

30、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2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55頁)。

31、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06時59分、07時0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255至259頁)。

3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2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6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1】

3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34分、21時47分、21時56分、22時16分、22時2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261至275頁)。

3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2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75頁)。

3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02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77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3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6分、19時8分、19時46分、19時48分、19時51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277至289頁)。

3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6日19時55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291頁)。

3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晏嘉;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53699卷第325至331頁)。

3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333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0】

4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1時29分、22時19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333至341頁)。

4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22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343頁)。

4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06時59分、07時0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343至347頁)。

4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2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34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1】

4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1時34分、21時47分、21時56分、22時16分、22時22分、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3偵53699卷第349至363頁)。

4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5日22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363頁)。

4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賴桂君;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53699卷第377至383頁)。

4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邱明軒;被指認人:鄭文銘)(113偵53699卷第401至407頁)。

48、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1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409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49、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1時37分、01時38分、03時17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偵53699卷第409至415頁)。

50、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5月30日03時24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13偵53699卷第417頁)。

51、邱明軒、賴桂君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外觀照片(113偵53699卷第419頁)。

5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4日23時0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13偵53699卷第421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5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4日21時47分、21時48分、21時49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偵53699卷第421至427頁)。

5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5日01時2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13偵53699卷第429頁)。

5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5日、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13偵53699卷第431頁)。

5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20號鑑驗書(113偵53699卷第433頁)。

57、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鄭文銘〉(113偵53699卷第451至453頁)。

58、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陳霈瑜〉(113偵53699卷第455頁)。

5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1時30分至12時40分;執行處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鄭文銘、陳霈瑜)(113偵53699卷第457至463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鄭文銘。

①海洛因4包〈驗前3.81公克,驗後3.8公克〉。

②安非他命15包〈驗前117.83公克,驗後113.02公克〉。

③大麻葉(菸草)2包〈驗前2.45公克,驗後2.39公克〉。

④咖啡包(粉紅色包裝)4包〈驗前8.02公克,驗後7.9公克〉。

⑤吸食器2組。

⑥玻璃球2支。

⑦鏟管1支。

⑧殘渣袋1批。

⑨電子磅秤1台。

⑩新臺幣3000元。

⑪手機1支。

⑫手機1支。

⑬空氣手槍1支〈SDP1911,含已洩氣鋼瓶1個,及塑膠彈丸4個〉。

⑭海洛因香菸1支。

6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收據(113偵53699卷第469頁)。

6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16號鑑驗書(113偵53699卷第481至483頁)。

6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17號鑑驗書(113偵53699卷第485頁)。

6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640號鑑定書(113偵53699卷第487頁)。

64、搜索現場照片〈113年6月26日、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及扣案物照片(113偵53699卷第493至541頁)。

6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580號)(113偵53699卷第66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鄭文銘。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66、扣案物品照片(113偵53699卷第673頁)。▲113偵53701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楊錫茂;被指認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37至43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冠良;被指認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87至93頁)。

3、林冠良之在職證明書(113偵53701卷第115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鄭文銘;被指認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143至149頁)。

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5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113偵53701卷第151至15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5時37分、15時38分、18時44分、18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153至161頁)。

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8時48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113偵53701卷第161至163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113偵53701卷第165頁)。

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0日23時4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113偵53701卷第16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0時05分、0時58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167至177頁)。

1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01時2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往榮和路〉(113偵53701卷第177頁)。

1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林冠良、113年2月11日01時07分、02時3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179至181頁)。

13、林冠良於警局留存之相片(113偵53701卷第183頁)。

1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23時16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路往高鐵一路〉(113偵53701卷第185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23時42分、23時43分、23時53分、23時54分、2月13日01時0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185至197頁)。

16、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3日01時0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199頁)。

1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3偵53701卷第199頁)。

1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8時27分、18時28分、18時29分、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113偵53701卷第201至20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9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與高鐵二路口〉(113偵53701卷第205頁)。

20、車牌號碼00-0000號於113年6月23日之車行紀錄(113偵53701卷第205頁)。

21、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9時43分、19時45分、19時46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207至211頁)。

22、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22時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13偵53701卷第211頁)。

23、車牌號碼00-0000號於113年6月23日之車行紀錄(113偵53701卷第213頁)。

2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1時5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偵53701卷第213頁)。

2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16號鑑驗書(113偵53701卷第215至217頁)。

2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17號鑑驗書(113偵53701卷第219頁)。

27、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640號鑑定書(113偵53701卷第221頁)。

28、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29頁)。

2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5時47分至16時5分;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街00號前;受執行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31至237頁)。

3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5時47分至16時5分;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街00號前;受執行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3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楊錫茂。

①海洛因19包〈檢驗前197.37公克,檢驗後197.33公克〉。

②安非他命25包〈檢驗前269.96公克,檢驗後269.83公克〉。

③安非他命3包〈綽號「石頭」所有,68.34公克〉。

④大麻3包〈檢驗前1.76公克,檢驗後1.75公克〉。

⑤海洛因捲菸3根。

⑥磅秤3台。

⑦毒品吸食器2組。

⑧手機4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⑨分裝夾鍊袋1批。

⑩新臺幣160000元。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13偵53701卷第241頁)。

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動12樓之10;受執行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43至249頁)。

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動12樓之10;受執行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51至253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楊錫茂。

①大麻1包〈檢驗前101.73公克,檢驗後101.32公克〉。

②安非他命9包〈檢驗前249.75公克,檢驗後249.67公克〉。

③ONE DIECE咖啡包2包〈檢驗前8.18公克,檢驗後8.12公克〉。

④馬上到咖啡包3包〈檢驗前8.50公克,檢驗後8.45公克〉。

⑤史迪奇咖啡包15包〈檢驗前45.72公克,檢驗後45.66公克〉。

⑥粉紅色粉末毒品原料1包〈檢驗前3.30公克,檢驗後3.27公克〉。

⑦磅秤3台。

⑧夾鍊袋1批。

⑨咖啡包包裝1批。

⑩封膜機1台。

⑪保鮮膜1條。

⑫壓膜機1組。

⑬攪拌機1台。

⑭新臺幣7000元〈仟元鈔7張〉。

⑮毒品吸食器1組。

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13偵53701卷第255頁)。

3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18號鑑驗書(113偵53701卷第257頁)。

3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92號鑑驗書(113偵53701卷第259至260頁)。

3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93號鑑驗書(113偵53701卷第261至263頁)。

38、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690號鑑定書(113偵53701卷第265頁)。

39、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670號鑑定書(113偵53701卷第267頁)。

4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4時26分至15時8分;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受執行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77至283頁)。

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4時26分至15時8分;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受執行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8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冠良。

①磅秤3台。

②分裝夾鍊袋1批。

③海洛因24包〈檢驗前73.02公克,檢驗後73公克〉。

④安非他命8包〈檢驗前88.81公克〉。

⑤鏟管1支。

⑥新臺幣74400元。

⑦玻璃球吸食器2組。

⑧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⑨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⑩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13偵53701卷第287頁)。

43、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89頁)。

4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0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受執行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91至297頁)。

4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0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受執行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9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冠良。①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17.76公克,檢驗後17.75公克〉。

②鏟管1支。

③分裝湯匙1支。

4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收據(113偵53701卷第301頁)。

47、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700號鑑定書(113偵53701卷第303至304頁)。

48、警方搜索楊錫茂之照片〈113年6月26日、彰化縣○○市○○○街00號前〉及扣案物照片(113偵53701卷第323至327頁)。

49、警方搜索楊錫茂之照片〈113年6月2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及扣案物照片(113偵53701卷第327至331頁)。

50、警方於楊錫茂車上及居所查扣之毒品初驗照片(113偵53701卷第335至至339頁)。

51、警方搜索林冠良之照片〈113年6月26日、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315室〉及扣案物照片(113偵53701卷第341至345頁)。

52、警方搜索林冠良之照片〈113年6月2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0〉及扣案物照片(113偵53701卷第347至349頁)。

5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582號)(113偵53701卷第47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林冠良。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54、扣押物品照片(113偵53701卷第481至483頁)。

5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353號)(113偵53701卷第48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楊錫茂。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④手機1支〈未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

56、扣押物品照片(113偵53701卷第487至489頁)。▲本院卷

1、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14號)(本院卷第93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鄭文銘。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2、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12號)(本院卷第97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楊錫茂。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15號)(本院卷第101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林冠良。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13毒偵2605號併辦部份▲113毒偵2605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冠良;被指認人:楊錫茂)(113毒偵2605卷第79至85頁)。

2、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9號、受搜索人:林冠良〉(113毒偵2605卷第10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4時26分至15時8分;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受執行人:林冠良)(113毒偵2605卷第103至10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4時26分至15時8分;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受執行人:林冠良)(113毒偵2605卷第111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冠良。

①磅秤3台。

②分裝夾鍊袋1批。

③海洛因24包〈檢驗前73.02公克,檢驗後73公克〉。

④安非他命8包〈檢驗前88.81公克〉。

⑤鏟管1支。

⑥新臺幣74400元。

⑦玻璃球吸食器2組。

⑧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⑨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⑩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13毒偵2605卷第113頁)。

6、本院搜索票影本〈113年度聲搜字第2025號、受搜索人:林冠良〉(113毒偵2605卷第115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0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受執行人:林冠良)(113毒偵2605卷第117至123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0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受執行人:林冠良)(113毒偵2605卷第12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冠良。

①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17.76公克,檢驗後17.75公克〉。

②鏟管1支。

③分裝湯匙1支。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收據(113毒偵2605卷第127頁)。

10、警方搜索林冠良之照片〈113年6月26日、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315室〉及扣案物照片(113毒偵2605卷第133至137頁)。

11、警方搜索林冠良之照片〈113年6月2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0〉及扣案物照片(113毒偵2605卷第139至141頁)。

12、林冠良扣案手機之通話紀錄(113毒偵2605卷第141至143頁)。

13、林冠良扣案毒品初驗照片(113毒偵2605卷第145頁)。

14、視器監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8時27分、18時28分、18時29分、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113毒偵2605卷第14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9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區○○○路○○○○路○○○○○號碼00-0000號)(113毒偵2605卷第151頁)。

16、車牌號碼00-0000號於113年6月23日之車行紀錄(113毒偵2605卷第151頁)。

17、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9時43分、19時45分、19時46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153至157頁)。

18、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22時0分、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113毒偵2605卷第157頁)。

19、車牌號碼00-0000號於113年6月23日之車行紀錄(113毒偵2605卷第159頁)。

2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6月23日11時5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159頁)。

2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5時33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113毒偵2605卷第161至16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5時37分、15時38分、18時44分、18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163至171頁)。

23、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9日18時48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113毒偵2605卷第171至173頁)。

2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113毒偵2605卷第175頁)。

25、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0日23時4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往高鐵路〉(113毒偵2605卷第177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2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0時05分、0時58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177至187頁)。

27、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1日01時28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往榮和路〉(113毒偵2605卷第187頁)。

2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林冠良、113年2月11日01時07分、02時31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189至191頁)。

29、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23時16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烏日區高鐵路往高鐵一路〉(113毒偵2605卷第193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30、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2日23時42分、23時43分、23時53分、23時54分、2月13日01時0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193至205頁)。

31、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3年2月13日01時07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電梯〉(113毒偵2605卷第207頁)。

3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113毒偵2605卷第207頁)。

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583號)(113毒偵2605卷第25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林冠良。

①磅秤3台。

②分裝夾鍊袋1包。

③鏟管2支。

④玻璃球吸食器2組。

⑤分裝湯匙1支。

34、林冠良之扣押物品照片(113毒偵2605卷第267至269頁)。

3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0日刑理字第1136142708號鑑定書(113毒偵2605卷第273頁)。

3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297號)(113毒偵2605卷第277頁)。

①海洛因24包,重量73.02公克,所有人:林冠良。

37、林冠良之扣押物品照片(113毒偵2605卷第285至287頁)。▲113核交988卷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700號鑑定書(113核交988卷第17至18頁)。

2、113年6月27日中市警一分偵鑑瑜字第1130106035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13核交988卷第25頁)。

二、物證(扣案物)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1時30分至12時40分;執行處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鄭文銘、陳霈瑜)(警卷第103至10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鄭文銘。

①海洛因4包〈驗前3.81公克,驗後3.8公克〉。

②安非他命15包〈驗前117.83公克,驗後113.02公克〉。

③大麻葉(菸草)2包〈驗前2.45公克,驗後2.39公克〉。

④咖啡包(粉紅色包裝)4包〈驗前8.02公克,驗後7.9公克〉。

⑤吸食器2組。

⑥玻璃球2支。

⑦鏟管1支。

⑧殘渣袋1批。

⑨電子磅秤1台。

⑩新臺幣3000元。

⑪手機1支。

⑫手機1支。

⑬空氣手槍1支〈SDP1911,含已洩氣鋼瓶1個,及塑膠彈丸4個〉。

⑭海洛因香菸1支。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580號)(113偵53699卷第66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鄭文銘。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5時47分至16時5分;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街00號前;受執行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3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楊錫茂。

①海洛因19包〈檢驗前197.37公克,檢驗後197.33公克〉。

②安非他命25包〈檢驗前269.96公克,檢驗後269.83公克〉。

③安非他命3包〈綽號「石頭」所有,68.34公克〉。

④大麻3包〈檢驗前1.76公克,檢驗後1.75公克〉。

⑤海洛因捲菸3根。

⑥磅秤3台。

⑦毒品吸食器2組。

⑧手機4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⑨分裝夾鍊袋1批。

⑩新臺幣160000元。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動12樓之10;受執行人:楊錫茂)(113偵53701卷第251至253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楊錫茂。

①大麻1包〈檢驗前101.73公克,檢驗後101.32公克〉。

②安非他命9包〈檢驗前249.75公克,檢驗後249.67公克〉。

③ONE DIECE咖啡包2包〈檢驗前8.18公克,檢驗後8.12公克〉。

④馬上到咖啡包3包〈檢驗前8.50公克,檢驗後8.45公克〉。

⑤史迪奇咖啡包15包〈檢驗前45.72公克,檢驗後45.66公克〉。

⑥粉紅色粉末毒品原料1包〈檢驗前3.30公克,檢驗後3.27公克〉。

⑦磅秤3台。

⑧夾鍊袋1批。

⑨咖啡包包裝1批。

⑩封膜機1台。

⑪保鮮膜1條。

⑫壓膜機1組。

⑬攪拌機1台。

⑭新臺幣7000元〈仟元鈔7張〉。

⑮毒品吸食器1組。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4時26分至15時8分;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3樓;受執行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85頁)(113毒偵2605卷第111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冠良。

①磅秤3台。

②分裝夾鍊袋1批。

③海洛因24包〈檢驗前73.02公克,檢驗後73公克〉。

④安非他命8包〈檢驗前88.81公克〉。

⑤鏟管1支。

⑥新臺幣74400元。

⑦玻璃球吸食器2組。

⑧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⑨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⑩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3年6月26日17時03分至17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E棟12樓之10;受執行人:林冠良)(113偵53701卷第299頁)(113毒偵2605卷第12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林冠良。①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17.76公克,檢驗後17.75公克〉。

②鏟管1支。

③分裝湯匙1支。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582號)(113偵53701卷第47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林冠良。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353號)(113偵53701卷第485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楊錫茂。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④手機1支〈未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

9、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14號)(本院卷第93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鄭文銘。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0、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12號)(本院卷第97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楊錫茂。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④手機1支〈未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

11、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15號)(本院卷第101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林冠良。

①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③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583號)(113毒偵2605卷第259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林冠良。

①磅秤3台。

②分裝夾鍊袋1包。

③鏟管2支。

④玻璃球吸食器2組。

⑤分裝湯匙1支。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297號)(113毒偵2605卷第277頁)。

①海洛因24包,重量73.02公克,所有人:林冠良。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