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O NHU DUNG(中文名蘇如勇,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TO NHU DUNG之年籍記載「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TO NHU DUNG(中文名蘇如勇)之護照號碼記載正確,惟被告之出生年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