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10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ONG HUY DOAN(中文名:同輝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0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金訴字第223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DONG HUY DOAN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至4行「除如附表所示之王佾琪、雷小英所分別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外,其餘」,及附表編號3、4「匯款金額」欄「(尚未遭提領)」均予刪除;證據部分補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儲字第114005090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被告DONG HUY DOAN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交付其本案郵局之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使用,
同時侵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
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預見提供其帳戶資料予
不詳之人使用,幫助他人犯罪,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再酌以被告僅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起訴書附表之人受詐欺之金額,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本院金
訴卷第53至54頁),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其確就本案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雖係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既已將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則其對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4084號被 告 DONG HUY DOAN(越南籍,中文名:同輝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ONG HUY DOAN(中文名:同輝團)可預見提供金融機關存款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並逃避追查,竟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王遵統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郵局帳戶內,除如附表所示之王佾琪、雷小英所分別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外,其餘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王遵統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遵統、阮珮琪、王佾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DONG HUY DOA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郵局帳戶為其申辦及保管,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一直到警方通知我作筆錄,我才知道提款卡遺失了云云。 2 1.告訴人王遵統、阮珮琪、王佾琪及被害人雷小英等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資料。 證明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騙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郵局帳戶之事實。 3 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1.證明上開郵局帳戶為被告名義申設之事實。 2.佐證告訴人等於匯款入上開郵局帳戶後,除告訴人王佾琪、被害人雷小英所分別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外,其餘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金融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為極重要之物,衡情一般人必妥為保管以避免遺失,且詐騙集團係以使用他人之帳戶供作詐得款項出入之帳戶,以避免員警自帳戶來源回溯追查出真正身分,是渠等使用之帳戶常頻繁更換,同時為避免所使用之帳戶遭原申辦人申請掛失止付,致無法取回犯罪所得,詐騙集團勢必會確保所使用之帳戶來源,亦即須確保在詐騙集團使用前揭帳戶期間,原帳戶申辦人不會申請掛失止付,甚至逕自提款花用,從而,詐騙集團並不會使用拾得,甚或竊得之帳戶,蓋渠等無法防止帳戶之申辦人發現而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並以辦理補發存摺、金融卡及變更印鑑、密碼之方式,將帳戶內存款提領一空,致其費盡周章所詐得之款項化為烏有,甚或帳戶申辦人在掛失後,詐騙集團成員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領詐欺所得贓款時,遭金融機構行員報警處理之風險,或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所得贓款時,亦有遭金融機構所設置攝影機攝影而為警循線查獲之風險,是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必為其所能控制之帳戶,始能確保取得詐欺所得款項。申言之,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卡及密碼,應係帳戶持有人同意交付渠等使用者。本件詐騙集團使用被告所持用之上開郵局帳戶供作收受及領取詐得贓款之帳戶,並得隨即將贓款以金融卡提領一空,當可確認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係經被告同意而交付供該詐騙集團使用。另被告既非年邁而記憶力欠佳,於接受詢問時,亦能立即回答提款卡密碼,自無遺忘該密碼之可能,殊無將密碼與提款卡一併置放之必要,是被告上開所辯提款卡遺失云云,顯屬事後矯飾之詞,實不足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其以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范凱鈞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王遵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PDTGH」帳號聯絡王遵統,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遵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11時28分許 1萬元 2 阮珮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秒進斗金」帳號聯絡阮珮琪,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阮珮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18時50分許 4萬5,000元 3 王佾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樂享計畫」帳號聯絡王佾琪,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王佾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19時10分許 1萬元(尚未遭提領) 4 雷小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投資理財通」帳號聯絡雷小英,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雷小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19時27分許 1萬元(尚未遭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