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簡字第239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240號114年度金簡字第2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靖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繕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