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9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其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273、43339、53817、54310、57036、57372、59956、59960號、114年度偵字第508、2709、4816、10470、11905、14010、18049、20751、2900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00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金訴字第376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22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22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身分證資料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利用其身分及帳戶資料遂行詐欺犯罪,用以轉帳、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國民身分證,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人數達三人以上)取得A22之國民身分證及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持上開資料註冊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點數發行公司所配合附表一至三所示通路公司之網路特約商店會員,作為消費者個人資料登錄使用,並以A22名義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點數發行公司之網路特約商店平台下單購買商品,而取得系統產生之超商繳費代碼,復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繳費代碼繳費。嗣就附表一部分,詐欺集團成員再以A22之名義取消訂單,將附表一所示之繳費金額退款至A22之本案帳戶,款項匯入後,即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就附表二、三部分,則因點數發行公司接獲警局通報後將款項圈存止付,致繳費款項未匯入本案帳戶而置於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下,而未能詐欺得逞,亦未發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A22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
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宣告刑限制。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審理中始坦認犯行,是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上開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之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之附表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就附表二、三部分,公訴意旨雖認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惟
上開款項未匯入本案帳戶即遭圈存止付,尚未置於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下,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另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公訴意旨雖認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幫助一般洗錢罪,然告訴人A05之繳費金額業經點數發行公司即國聲科技有限公司圈存,有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文檢附相關資料在卷可稽(113偵43339卷第71至78頁),上開款項尚未置於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下,亦未發生詐欺贓款遭隱匿而不知所蹤之結果,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均容有誤會,惟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結果有異,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以一行為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及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不
詳之人使用,同時侵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
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059號移送併辦之犯罪
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預見提供其帳戶資料及
國民身分證予不詳之人使用,幫助他人犯罪,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再酌以被告僅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既未遂程度、附表一之人受詐欺之金額,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本院金
訴卷第106頁),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其確就本案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
⒈附表二所示之人繳費金額之款項,業經附表二所示點數發行
公司圈存,有附表二「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憑,上開經圈存之款項共計新臺幣61萬2,000元,均屬本案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點數發行公司嗣若將上開經圈存之款項退還予附表二所示之人,則是否仍應追徵,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附此敘明。
⒉至附表一所示之人繳費金額之款項,經匯入本案帳戶,雖係
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既已將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則其對上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又附表三所示之人繳費金額之款項,業經點數發行公司圈存後退還予附表三所示之人,有附表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金訴卷第91頁)在卷可憑,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亮欽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款項經退款至被告本案帳戶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繳費時間 繳費代碼 繳費金額 (新臺幣) 點數發行公司 通路公司 退款至被告帳戶時間、金額 (新臺幣) 出處 1 A07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31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07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仁傑」之人聯繫,陳仁傑遂指示A07至台安金控應用程式軟體註冊帳戶,復以帳號輸入錯誤導致無法入帳,需繳納指定金額方可解除凍結云云,致A0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31日17時35分許 CCAZ000000000000 5,000元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x 113年6月6日17時5分許,退款1萬5,358元 新北地檢113偵46404卷第13至19頁 2 A16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30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A16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富安財務規劃」取得聯繫,「富安財務規劃」遂指示A16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融客服」指示A16如何買進賣出,致A1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17日13時5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沅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沅寬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⑴113年5月19日14時1分許,退款2萬3,500元 ⑵113年5月20日14時9分許,退款2萬9,262元 ⑶113年5月26日22時21分許,退款2萬3,583元 ⑷113年5月31日18時50分許,退款2萬9,464元 ⑸113年6月2日12時55分許,退款5萬5,300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905號卷第37至53、141、145至155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113年5月19日12時22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 113年5月20日12時29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附表二:款項經圈存於點數發行公司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繳費時間 繳費代碼 繳費金額 (新臺幣) 點數發行公司 通路公司 出處 1 A0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9日13時17分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05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仁傑」之人取得聯繫,陳仁傑遂指示A04至詐欺網站申辦貸款,復以帳號輸入錯誤導致資金凍結無法撥款,需支付保證金、手續費云云,致A0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9日21時33分許 FUZ00000000000 5,000元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3偵42273卷第27、41至45頁 FUZ00000000000 5,000元 2 A06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7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適A06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丹尼」之人聯繫,丹尼遂指示A06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復以網站遭攻擊無法正常儲值,指示A06持代碼至超商繳費,致A0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9日18時17分許 FUZ00000000000 5,000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3偵53817卷第25至49頁 FUZ00000000000 5,000元 FUZ00000000000 5,000元 FUZ00000000000 5,000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鑫秝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鑫秝喨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FUZ00000000000 5,000元 3 A08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1日上午某時許前,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適A08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點石成金」、「Grove」等人聯繫,其等佯稱欲提供補助金,惟需繳納指定金額方可取款云云,致A0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1日17時40分許 FUZ00000000000 1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3偵57036卷第23至31、37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 4 A0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3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09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經理」之人聯繫,復由不詳客服人員向A09佯稱需依指示繳納指定金額方可完成貸款云云,致A09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4日10時46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372號卷第23至32、39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1萬元 5 A1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1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10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 ID 「qse0000000」之人聯繫,該人遂指示A10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復以帳號輸入錯誤導致資金凍結無法撥款,需支付指定金額解除鎖定云云,致A1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1日20時40分 NGSZ0000000000 2萬元 國聲科技有限公司 由利瑞科技有限公司向國聲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956號卷第37至40、81至83頁 113年6月1日20時40分 NGSZ0000000000 2萬元 113年6月1日20時40分 NGZ00000000000 1萬元 113年6月2日15時5分 NGZ00000000000 2萬元 113年6月2日12時27分 NGSZ0000000000 2萬元 113年6月2日12時27分 NGSZ0000000000 2萬元 6 A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間,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A11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之人取得聯繫,該人遂指示A11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1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間某時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960號卷第25至30、43、46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1萬2,000元 7 A1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2時33分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抖音」刊登投資廣告,適A12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交易員-曉東」之人取得聯繫,「交易員-曉東」遂指示A12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1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20日12時33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鑫秝喨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08號卷第83、95、147頁 8 A1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3年5月7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A13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R.K雲端程式系統」之人取得聯繫,「R.K雲端程式系統」遂指示A13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並佯稱可協助套利云云,致A1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12日15時18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09號卷第31、63至71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 9 A1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3年6月6日19時前某時許,佯裝A14之女兒致電A14,佯稱急需用錢需要周轉,致A1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7日15時32分許 FUZ00000000000 5,000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鑫秝喨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16號卷第21至27頁 FUZ00000000000 5,000元 FUZ00000000000 5,000元 10 A1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3年5月25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A15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之人取得聯繫,該人遂指示A15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1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26日19時46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470號卷第21至26、39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FUZ00000000000 2萬元 11 A17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6日13時27分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外匯投資廣告,適A17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換然一鑫」取得聯繫,「換然一鑫」遂指示A17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1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13日14時36分許 FUZ00000000000 1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沅寬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010號卷第23至28、39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 12 A1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20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19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雅萱」之人取得聯繫,林雅萱遂指示A19至詐欺網站填寫貸款資料,並佯稱因資料填寫錯誤,需請工程師修復,且金管會要求提供保證金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21日19時45分許 FUZ00000000000 1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751號卷第105至107、115至118頁 113年5月21日19時37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時45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13 A2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4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借貸廣告,適A20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槓桿迎財」之人取得聯繫,槓桿迎財遂指示A20至詐欺網站填寫貸款資料,並指示A20至超商列印繳費單繳費云云,致A2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5月16日17時38分許 FUZ00000000000 2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沅寬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第13至16、63頁 FUZ00000000000 1萬元 14 A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A21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文」取得聯繫,「阿文」遂指示A21至詐欺網站申辦帳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2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6日14時21分許 FUZ00000000000 1萬元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059號卷第27至37頁 FUZ00000000000 2萬元附表三:款項經圈存於點數發行公司並退還予告訴人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 (新臺幣) 繳費代碼 點數發行公司 通路公司 退還情形 (金額為新台幣) 出處 1 A05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1日9時29分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05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仁傑」之人取得聯繫,陳仁傑遂指示A05至詐欺網站填寫貸款資料,並佯稱因資料填寫錯誤使申辦之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至超商列印繳費單繳費云云,致A0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2日17時許 2萬元 040602IFZHVP0G01 國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聲公司) 由利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利瑞公司)透過國聲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113年6月12日某時許,退款2萬元至A05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339號卷第71至75、89頁 2 A18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7日11時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借貸廣告,適A18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客服」取得聯繫,「線上客服」遂向A18佯稱其所提供之帳戶遭凍結無法撥款入帳,需依指示至超商儲值解凍云云,致A1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持右列繳費代碼至超商繳納右列款項。 113年6月7日15時35分許 5,000元 FUZ00000000000 茂為歐買尬公司 由易沛公司透過台達公司向茂為歐買尬公司取得超商繳費代碼 台達公司已於113年6月14日與A18成立退款消費爭議和解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994號卷第53至54、61至70 5,000元 FUZ00000000000附件: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2273號卷【113偵42273卷】
1、告訴人A04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2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第31至35、59頁)⑶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49至51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茂管外字第10144號函(第41至42頁)
3、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7月18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43至45頁)
4、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7月29日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列印資料(第47頁)
5、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4年5月28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服務契約書、被告A22之註冊資料、國聲科技有限公司撥款予被告A22之交易明細、國聲科技有限公司與利瑞科技有限公司終止合約函文(第291至309頁)
6、利瑞科技有限公司114年6月23日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A22會員資料、消費紀錄(第313至321頁)
7、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設人明細、上網歷程查詢結果(第69至147頁)
8、被告之勞保資料T-Road作業查詢結果、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第209至225頁)
9、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3年4月19日至113年6月1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27至287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3339號卷【113偵43339卷】
1、告訴人A05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貸款平台頁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57至69頁)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89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91至95、99頁)
2、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與利瑞科技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撥款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繳費代碼對應之交易明細(第71至78頁)
3、鑫秝喨國際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第81至83頁)
三、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04號卷【新北檢113偵46404卷】
1、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2日愛警字第0000000001號函暨檢附訂單明細、撥款至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第13至19頁)
2、告訴人A07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1至22、35至37頁)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23頁)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5至34頁)
四、桃檢113年度偵字第43994號卷【桃檢113偵43994卷】
1、告訴人A18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至12、19頁)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3至16頁)⑶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
翻拍照片(第17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8日茂管外字第9916號函(第53至54頁)
3、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10月17日函覆訂單明細暨檢附告訴人A18之消費爭議和解同意書、消費者退款申請書、消費者退款現金領款書、退款訂單附件(第61至70頁)
五、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3817號卷【113偵53817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1日茂管外字第10711號函(第25至27頁)
2、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8月19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29至43頁)
3、鑫秝喨國際有限公司113年8月16日函覆會員資料(第45至49頁)
4、告訴人A06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7至61頁)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公證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
截圖(第63至65頁)⑶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67頁)⑷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第69至73頁)
六、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7036號卷【113偵57036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6日茂管外字第10571號函(第23至24頁)
2、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9月3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25至28頁)
3、告訴人A08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5至36、47頁)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37頁)⑶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平台頁面翻拍照片
(第39至45頁)
七、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7372號卷【113偵57372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2日茂管外字第10535號函(第23至25頁)
2、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27至32頁)
3、告訴人A09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至38、45頁)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39頁)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3頁)
八、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9956號卷【113偵59956卷】
1、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8月8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第37至40頁)
2、告訴人A10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3至65、85至87頁)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第77至84頁)
九、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9960號卷【113偵59960卷】
1、告訴人A11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至24
頁)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第41至46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9日茂管外字第10659號函(第25至26頁)
3、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8月28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27至30頁)
4、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9頁)
十、中檢114年度偵字第508號卷【114偵508卷】
1、告訴人A12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1、65至67頁)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81至83頁)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85至89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9日茂管外字第10660號函、114年5月16日傳真資料(第91至9
3、147頁)
3、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8月30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95至99頁)
十一、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709號卷【114偵2709卷】
1、證人A13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第25頁)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第31至43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9至61
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9日茂管外字第11580號函(第63至64頁)
3、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65至71頁)
十二、中檢114年度偵字第4816號卷【114偵4816卷】
1、鑫秝喨國際有限公司113年10月26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頁21至23)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7日茂管外字第12050號函(第25至26頁)
3、告訴人A14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2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9至30、45至47頁)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7頁)
十三、桃檢114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桃檢114偵10401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8日茂管外字第11155號函(第13至14頁)
2、沅寬國際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15至16頁)
3、證人A20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至25、33頁)⑵合作協議書(第35頁)⑶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9至61頁)⑷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翻拍照片、補列印服務繳費單(第37、63頁)
4、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臺灣大哥大查詢結果(第107頁)
十四、中檢114年度偵字第10470號卷【114偵10470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4日茂管外字第11268號函(第21至22頁)
2、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10月17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23至26頁)
3、告訴人A15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至32
頁)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第37至39頁)
十五、中檢114年度偵字第11905號卷【114偵11905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3日茂管外字第12455號函(第37至39頁)
2、沅寬國際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41至53頁)
3、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3年5月1日至113年6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5至69頁)
4、告訴人A16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1、81至83、173至175頁)⑵LINE聊天紀錄文字檔、對話紀錄截圖(第89至129、
159至171頁)⑶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翻拍照片(第141、145、155頁)
十六、中檢114年度偵字第14010號卷【114偵14010卷】
1、沅寬國際有限公司113年10月21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23至25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茂管外字第11488號函(第27至28頁)
3、告訴人A17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5至36、51至53頁)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第39頁)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3至47頁)⑷契約協議(第49頁)
十七、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0751號卷【114偵20751卷】
1、證人A19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71至72、97至99頁)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
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第41至69頁)
2、統一超商傳送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第102至103頁)
3、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茂管外字第12462號函(第105至108頁)
4、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11月12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115至119頁)
5、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傳送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第121至154頁)
十八、中檢114年度偵字第40059號卷【114偵40059卷】
1、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9日茂管外字第10621號函(第27頁)
2、台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13年8月26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31至33頁)
3、鑫秝喨國際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函覆訂單明細及會員資料(第35至37頁)
4、告訴人A21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⑴超商繳費條碼一覽表(第5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9至60、89至91頁)⑶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61頁)⑷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第62至8
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