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 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被告劉軒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軒因另案涉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936號提起公訴,現已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被告於另案聲請合併審判,經臺北地院承辦股函詢本院承辦股是否同意由該院承辦股合併審判,此有該院來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3頁),爰依上述規定,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被告劉軒詐欺等案件移送臺北地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