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5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6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樺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第36711號、第37502號、第40141號、第48384號、偵字第51122號、偵字第53189號、偵字第53490號)、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2056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598號、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俊樺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犯罪事實
一、陳俊樺(社群媒體Telegram帳號暱稱「財來誰擋」)與廖韋綸(Telegram帳號暱稱「佐治」,所涉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2年間有財務糾紛及訴訟糾紛,嗣於113年3月間,廖韋綸向陳俊樺表示只須提供依指示提款交予其指定之人,每個提領帳號即可獲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陳俊樺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明知一般人均可自行提領款項及轉帳購買虛擬貨幣,無須高薪聘僱他人代為提領款項,再交付予指定之人,而已預見依廖韋綸指示前往提領款項並代為交付予特定之人購買虛擬貨幣,可能係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且代為提領轉交購買虛擬貨幣,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同時其亦可能因此即參與含其在內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其為賺取上開報酬,仍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及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加入廖韋綸所屬詐欺集團擔任(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及取簿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領款項之工作,陳俊樺、廖韋綸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年成員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帳號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後,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蔡佩君、鍾碩瑋、黃映瑜、阮氏福、劉妍邡、廖偉汝、周長諭、李丞右、謝宏駿、張雅雯、吳依琦、羅元鴻、陳宥鈞、黃麗燕、田宥心、林美樺、陳湘云、林詩萍、游宜諼、張佑瑋、王俊荃、李傑恩、彭芯愛、林淑雯、鍾家芃、陳奕潔、黃素貞、張佳雯、陳立騰、劉冠廷、柯孟昇、廖俊鴻、柯琬婷、王翊竹、王慧婷、陳薪宇、邱翊瑄、吳映柔、李悅竹、李杰隆、蔡秉珈、王柔雅、施云雅等43人後,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而陳俊樺、廖韋綸及本案詐欺集團2名成員(Telegram帳號暱稱分別為「有錢」、「佶子拿鐵」)並成立Telegram名稱「04工作群」群組,由陳俊樺依廖韋綸指示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及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總部領取內有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後,再由陳俊樺依廖韋綸指示持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陳俊樺再依廖韋綸指示前往指定之處所,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交付予指定之不詳幣商購買虛擬貨幣USDT,並由廖韋綸將其冷錢包地址私訊給陳俊樺後,再由陳俊樺將錢包地址提供予不詳之幣商將虛擬貨幣USDT轉入廖韋綸指定之錢包地址,而以上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取得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博炎)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於網路上刊登租屋之假廣告訊息於113年3月26日16時51分許,邱秋富瀏覽到訊息,與對方聯絡後將之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以LINE帳號暱稱「lingqin」向邱秋富訛稱:租房要先付訂金2萬元等語,致使邱秋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其中1筆1萬元款項匯至指定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黃培桓(即Telegram帳號暱稱「佶子拿鐵」,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判決確定)持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於113年3月26日1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強店,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後,陳俊樺再依廖韋綸之指示前往指定之不詳地點向黃培桓收水,陳俊樺即指示黃培桓將款放在該不詳地點後,於同日某時許前往取款項,再依廖韋綸指示抽出其報酬2,000元後,以上開相同方式,將剩餘之款項向廖韋綸指定不詳幣商購買虛擬貨幣USDT,再由不詳幣商將虛擬貨幣匯入廖韋綸之虛擬貨幣冷錢包內,而以上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佩君、鍾碩瑋、黃映瑜、阮氏福、劉妍邡、廖偉汝、周長諭、李丞右、謝宏駿、張雅雯、吳依琦、羅元鴻、陳宥鈞、黃麗燕、田宥心、陳湘云、林詩萍、游宜諼、張佑瑋、王俊荃、李傑恩、彭芯愛、林淑雯、鍾家芃、陳奕潔、黃素貞、張佳雯、陳立騰、劉冠廷、柯孟昇、廖俊鴻、柯琬婷、王翊竹、王慧婷、陳薪宇、邱翊瑄、吳映柔、李杰隆、蔡秉珈、王柔雅、施云雅、邱秋富等42人及被害人林美樺、李悅竹等2人於警詢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培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5年1月23日起生效。查: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
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改為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規定,較不利於行為人,而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惟本案被告詐欺所得財物未達500萬元,而不構成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罪,先予敘明。
⑵被告本案並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
情形,亦不符合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情形,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⑶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次修法後,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條文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亦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移列至第19條,且規範內容、刑度均有變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而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刑最高度為有期徒刑7年,較修正後之法定刑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為重。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需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修正後除需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外,並需自動繳交洗錢所得財物,始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較為嚴苛。
⒊就被告本案所涉犯洗錢犯行,金額即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
元,其洗錢犯行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針對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二各編號、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所得於審理時主動繳交詐欺、洗錢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2,000元,此有本院收據附卷可憑,是不論新舊法,均有前揭減刑規定之適用。故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因新法之法定刑最高度較輕,應以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2、4至42號及犯罪事實
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於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移送併辦
部分(見本院金訴87卷第197至200頁)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8384號附表編號10(即本案附表二編號10),二案之被害人與被害事實均相同,屬於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0566號移送併辦部分(見本院金訴457卷第59至64頁)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598號附表編號3(即本案附表二編號30),二案之被害人與被害事實均相同,屬於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㈣被告與廖韋綸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犯罪事實一即附
表二各編號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同案被告廖韋綸、另案被告黃培桓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罪數部分:
⒈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
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意旨可資參照)。查依卷內現存事證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揆諸上開意旨,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犯行,應與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⒉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3、5至11、13至32、35至42號所示之時
、地,多次提領上開各告訴人、被害人詐欺贓款之行為,上開各次提領行為之時間密接,且係多次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顯見其就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主觀上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洗錢之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各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就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詐欺贓款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2、4至42、犯罪事實二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
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二各編號及犯罪事實二所犯之4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⒈加重部分:
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8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金訴87卷第51頁),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乃係傷害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本案則是因詐欺等案件遭起訴,其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尚非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將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⒉減輕部分:
⑴針對犯罪事實一、附表二各編號之犯行,被告於偵查、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80,000元,已如前述,自應分別依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針對犯罪事實二之犯行,被告亦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2,000元,亦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各編號及犯罪事實二之所犯一般
洗錢罪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且已繳交犯罪所得共82,000元,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乃予以審酌。
⑶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並坦承所犯,業如前述,惟被告參與上
開犯罪組織,負責依上手指示提領、交付本案贓款,所涉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次數繁多、造成44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尚難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⒊本案無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可資參照)。
⑵被告及其辯護人固陳稱:被告是因為積欠同案被告廖韋綸賭
債,曾經遭到同案被告廖韋綸威脅,要求被告協助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被告因而參與本件犯行,被告本質為遭上手廖韋綸脅迫之受害者,為求自保而配合擔任車手,此因情狀應有可憫恕之情形,且被告在本次偵查初期即有供出犯罪模式及指認上手,並供出關鍵之事證,使得檢警能追訴上手廖韋綸,請求鈞院能夠審酌實施犯罪之原因、動機,及前述犯後於偵查初期完整供出犯罪事實及關鍵事證,配合追訴上手之犯後態度,請法院能夠審酌刑法第59條之規定從輕量刑等語。
⑶然查,檢視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同案被告廖韋綸有
脅迫被告共犯本案詐欺犯行之事實,自難僅以被告及辯護人上開陳述,而為其有利之認定。且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被告僅與其中李杰隆、蔡秉珈、廖俊鴻等人調解成立,而未與其他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獲賠償其等損失,考量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被告之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亦難認為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而與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未合,予以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猖獗,犯罪手法惡
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本案犯行,實屬可責,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係擔任提領、洗錢車手之角色,尚非本案犯罪之主謀,主觀惡性與行為可非難程度較輕,並已與告訴人李杰隆、蔡秉珈、廖俊鴻等人調解成立,並均依調解筆錄所示之條件履行完畢,此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9號、第202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證,惟被告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或和解成立,亦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失,暨考量告訴人、被害人等44人所受之損害,又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審判筆錄)、素行品行,暨參酌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求刑意見、公訴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
㈧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甚為密接,犯罪態樣、手
段均相似,所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於警詢及審理中自承,本案犯罪事實一及附表二之犯罪
所得,係從每個所提領之金融帳戶抽取5,000元做為報酬(偵40141卷第62頁、偵40141卷第146頁),本案被告於附表二共分別使用16張金融帳戶提款卡(詳如附表三所示),故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80,000元;被告於警詢時供陳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偵53490卷第69頁),上開犯罪所得共82,000元,經被告於審理中主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此有本院收據1份在卷可證(本院金訴87卷第144頁)。上開扣案之82,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屬於被告所有,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又尚未經另案諭知沒收,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㈡另考量本案有其他共犯,且被告已將本案詐欺、洗錢之財物
分別交付予詐欺集團上手,如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分別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以,本院不依此項規定對被告洗錢財物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燦鴻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洪國朝、王堂安、王元亨追加起訴、檢察官劉志文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姿吟、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應沒收之物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2 附表二編號2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3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二編號4 (阮氏福部分)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4-2 附表二編號4 (劉妍邡部分)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5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6 附表二編號6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7 附表二編號7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8 附表二編號8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11 附表二編號11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15 附表二編號15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18 附表二編號18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20 附表二編號20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21 附表二編號21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二編號22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24 附表二編號24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二編號26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27 附表二編號27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二編號28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二編號29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二編號30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二編號31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32 附表二編號32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33 附表二編號33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二編號34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二編號35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二編號36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附表二編號37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二編號38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二編號39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附表二編號40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附表二編號41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附表二編號42 無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犯罪事實二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楊俊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車手 提領地點 案號 1 蔡佩君 (提告) 113年3月20日22時59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正常交易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3月20日22時59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03月20日23時02分/網路轉帳 ③113年03月20日23時15分/網路轉帳 ①4萬9929元 ②4萬9169元 ③1萬3015元 ①、② 蕭珮琪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③林煜崇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0日23時04分 ②113年03月20日23時05分 ③113年03月20日23時19分 ①5萬元/陳俊樺 ②4萬9000元/陳俊樺 ③4萬8000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2 鍾碩瑋 (提告) 113年03月20日 23時15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帳號被凍結,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帳號凍結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03月20日 23時15分/網路轉帳 3萬5123元 林煜崇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與編號1③同時地提領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3 黃映瑜 (提告) 113年03月20日22時54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完成資料認證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03月20日22時54分/網路轉帳 4萬9985元 林煜崇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0日22時58分 ②113年03月20日23時09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3萬元/陳俊樺 ①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錦新) ②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4 阮氏福 (提告) 113年3月22日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稱佯成法完成交易,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通過帳戶驗證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22日14時46分/網路轉帳 1萬2123元 彭有憶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3月22日14時52分 ②113年03月22日15時22分 ①1萬2,000元/陳俊樺 ②5萬元/陳俊樺 ①不詳地點 ②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劉妍邡 (提告) 113年03月22日 15時16分前某時,其友人阮氏福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通過帳戶驗證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替阮氏福操作匯款 113年03月22日 15時16分/網路轉帳 4萬9986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5 廖偉汝 (提告) 113年03月22日18時34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恢復交易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03月22日18時34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03月22日18時35分/網路轉帳 ①10萬元 ②4萬9123元 彭郁智之808-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22日18時46分 ②113年03月22日18時47分 ③113年03月22日18時48分 ①5萬元/陳俊樺 ②5萬元/陳俊樺 ③4萬9000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臺中進化店)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6 周長諭 (提告) 113年04月01日14時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賣場帳戶需有金流方能通過平台三大保證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04月01日14時00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04月01日14時03分/網路轉帳 ①10萬9886元 ②4萬126元 蕭成勳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4月01日14時12分 ②113年04月01日14時14分 ③113年04月01日14時15分 ④113年04月01日14時16分 ⑤113年04月01日14時17分 ⑥113年04月01日14時18分 ⑦113年04月01日14時19分 ⑧113年04月01日14時20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③2萬5元/陳俊樺 ④2萬5元/陳俊樺 ⑤2萬5元/陳俊樺 ⑥2萬5元/陳俊樺 ⑦2萬5元/陳俊樺 ⑧9005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中雙利)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7 李丞右 (提告) 113年3月24日12時52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賣場尚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條例,依指示操作方能簽署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52分/網路轉帳 4萬9989元 林芯薏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3月24日13時09分 ②113年3月24日13時10分 ③113年3月24日13時15分 ①6萬元/陳俊樺 ②2萬500元/陳俊樺 ③3萬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0000號(北屯郵局)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141號 8 謝宏駿 (提告) 113年3月24日13時08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賣場尚未簽署三大保證簽署,依指示操作方能簽署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24日13時08分/網路轉帳 3萬123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141號 9 張雅雯 (提告) 113年3月24日13時11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誠信交易,依指示操作匯款方能通過驗證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24日13時11分/ATM匯款 2萬9985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141號 10 吳依琦 (提告) 113年03月31日20時20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先支付核實金確認身分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31日17時17分/網路轉帳 2000元 曹慧菁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3年3月31日17時28分 1萬元 臺中市○○區○區○○000號統一超商站前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113年03月31日20時20分/網路轉帳 2萬元 曹慧菁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3月31日20時47分 2萬5元/陳俊樺 全家太平曙光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384號 11 羅元鴻 (提告) 113年03月31日21時03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開通簽署保障協議,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03月31日21時03分/網路轉帳 4萬7003元 曹慧菁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3月31日21時28分 ②113年03月31日21時28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全家太平曙光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384號 12 陳宥鈞 (提告) 113年03月31日21時12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需至指定平台方願進行交易,復假冒賣場客服佯稱要需轉帳方能領取買家匯入之款項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03月31日21時12分/網路轉帳 1萬元 曹慧菁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3月31日21時29分 1萬7005元/陳俊樺 全家太平曙光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384號 13 黃麗燕(提告) 113年04月02日0時18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開通簽署保障協議,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04月02日0時18分/網路轉帳 4萬9949元 蕭成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04月02日00時26分 ②113年04月02日00時26分 ③113年04月02日00時27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③1萬5元/陳俊樺 全家太平新平店(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384號 14 田宥心 (提告) 113年3月31日17時27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開通簽署保障協議,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3月31日17時27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31日17時29分/網路轉帳 ①4萬3602元 ②1萬5490元 呂婉茹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3月31日17時51分 ②113年3月31日17時52分 ③113年3月31日17時53分 ①6萬元/陳俊樺 ②6萬元/陳俊樺 ③2萬4000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街000號明道郵局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 15 林美樺(未提告) 113年3月31日17時28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能完成帳號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3月31日17時28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31日17時30分/網路轉帳 ①4萬9985元 ②1萬123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 16 陳湘云(提告) 113年3月31日17時33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金流服務,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31日17時33分/網路轉帳 1萬7975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 17 林詩萍(提告) 113年3月31日17時55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金流服務,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31日17時55分/網路轉帳 9萬79元 呂婉茹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3月31日18時09分 ②113年3月31日18時09分 ③113年3月31日18時10分 ④113年3月31日18時11分 ⑤113年3月31日18時12分 ⑥113年3月31日18時13分 ①2萬元/陳俊樺 ②2萬元/陳俊樺 ③2萬元/陳俊樺 ④2萬元/陳俊樺 ⑤2萬元/陳俊樺 ⑥2萬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烏日新明道店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 18 游宜諼 (提告) 113年3月31日18時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金流服務,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31日18時/網路轉帳 2萬9988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 19 張佑瑋 (提告) 113年4月1日11時50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金流服務,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4月1日11時50分/網路轉帳 14萬9123元 石立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4月1日11時58分 ②113年4月1日11時59分 ③113年4月1日11時59分 ①6萬元/陳俊樺 ②4萬元/陳俊樺 ③4萬9000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000號福安郵局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502號 20 王俊荃 (提告) 113年3月23日17時20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先支付核實金確認身分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3月23日17時20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23日17時21分/網路轉帳 ①1萬元 ②8000元 陳榮祥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3月23日17時51分 ②113年3月23日17時52分 ③113年3月23日18時13分 ④113年3月23日18時54分 ⑤113年3月23日18時55分 ⑥113年3月23日18時58分 ⑦113年3月23日18時59分 ①3萬元/陳俊樺 ②2萬4000元/陳俊樺 ③3萬元/陳俊樺 ④2萬5元/陳俊樺 ⑤2萬5元/陳俊樺 ⑥6005元/陳俊樺 ⑦9005元/陳俊樺 ①②③ 新北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 ④⑤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全家龍明店 ⑥⑦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龍濱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 (原起訴書記載:113年度偵字第51122號) 21 李傑恩 (提告) 113年3月23日17時52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先支付核實金確認身分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3月23日17時52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23日18時01分/網路轉帳 ①4000元 ②2000元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 (原起訴書記載:113年度偵字第51122號) 22 彭芯愛 (提告) 113年3月23日17時55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先支付核實金確認身分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3月23日17時55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23日17時56分/網路轉帳 ①1萬元 ②1萬元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 (原起訴書記載:113年度偵字第51122號) 23 林淑雯 (提告) 113年3月23日17時42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依指示操作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3月23日17時42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23日18時42分/網路轉帳 ①2000元 ②2萬元 ①陳榮祥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②陳榮祥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 (原起訴書記載:113年度偵字第51122號) 24 鍾家芃 (提告) 113年3月23日18時25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依指示操作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3月23日18時25分/網路轉帳 2萬元 陳榮祥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原起訴書記載:113年度偵字第51122號) 25 陳奕潔 (提告) 113年3月23日18時56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訛稱舉辦抽獎活動,惟需先購物方能進行抽獎,復訛稱需先支付核實金確認身分方能領取云云,遂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3月23日18時56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23日19時29分/網路轉帳 ①4000元 ②8000元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原起訴書記載:113年度偵字第51122號) 26 黃素貞 (提告) 113年4月2日20時39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帳號被凍結,復假冒銀行客服佯稱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帳號凍結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4月2日20時39分/網路轉帳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①113年4月2日20時46分 ②113年4月2日20時47分 ③113年4月2日21時03分 ④113年4月2日21時04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③2萬5元/陳俊樺 ④2萬5元/陳俊樺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漢翔店 ③④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金西屯店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189號 27 張佳雯 (提告) 113年4月2日20時45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為簽署網路交易安全協議,依指示操作轉帳方能解除訂單異常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4月2日20時45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4月2日21時02分/網路轉帳 ①2萬9989元 ②4萬403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189號 28 陳立騰 (提告) 114偵2598第105頁 113年04月02日 20時01分/網路轉帳 1萬6000元 胡善榮第一層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層轉至) 邱曉嵐之第二層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4月2日 20時46分 ②113年4月2日 20時47分 ③113年4月2日 21時03分 ④113年4月2日 21時04分 ⑤113年4月2日 21時15分 ⑥113年4月2日 21時15分 ⑦113年4月2日 21時16分 ⑧113年4月2日 21時17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③2萬5元/陳俊樺 ④2萬5元/陳俊樺 ⑤2萬5元/陳俊樺 ⑥2萬5元/陳俊樺 ⑦2萬5元/陳俊樺 ⑧1萬5元/陳俊樺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漢翔店 ③④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金西屯店 ⑤⑥⑦⑧ 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港強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98號 29 劉冠廷 (提告) 113年04月02日17時19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金流服務,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①113年04月02日20時30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04月02日20時32分/網路轉帳 ①4萬9981元 ②4萬9987元 許薷雲之第一層第一銀行&ZZZZ; 00000000000 (層轉至) 邱曉嵐之第二層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98號 30 柯孟昇 (提告) 113年4月1日21時30分前某時,遭詐騙集團假冒買家佯稱無法完成交易,復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佯稱要辦理金流服務,依指示操作方能開通服務云云,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04月01日 23時55分/網路轉帳 4萬9986元 蕭成勳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4月02日 00時07分 ②113年04月02日 00時08分 ③113年04月02日 00時09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③1萬5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樂樂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98號 31 廖俊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向廖俊鴻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進行驗證云云,致廖俊鴻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3年3月31日12時41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31日12時44分/網路轉帳 ①9萬9988元 ②2萬9985元 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3月31日12時48分 ②113年3月31日12時49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潭寶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 ①113年3月31日12時51分 ②113年3月31日12時51分 ③113年3月31日12時53分 ④113年3月31日12時54分 ⑤113年3月31日12時55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②2萬5元/陳俊樺 ③2萬5元/陳俊樺 ④2萬5元/陳俊樺 ⑤9005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0段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32 柯琬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0日之某時許,向柯琬婷佯稱:其賣場遭凍結,需綁定銀行帳戶方能辦理認證云云,致柯琬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31日13時37分/網路轉帳 2萬985元 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3月31日13時42分 ①2萬5元/陳俊樺 ①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潭寶門市 ②、③ 臺中市○○區○○○○段00號之潭子郵局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 ①113年3月31日13時54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31日13時57分/網路轉帳 ①2萬3456元 ②8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3月31日13時58分 ③113年3月31日13時59分 ②2萬元/陳俊樺 ③1萬2000元/陳俊樺 33 王翊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8日之某時許,向王翊竹佯稱:其賣場帳號未完成申辦,需申辦銀行認證云云,致王翊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31日13時33分/網路轉帳 4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31日13時37分 4萬9000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金潭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 34 王慧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1日之某時許,向王慧婷佯稱:其賣場未認證,需進行驗證云云,致王慧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3年3月31日13時43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31日13時45分/網路轉帳 ①3萬4103元 ②2萬9123元 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31日13時48分 6萬4000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金潭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 35 陳薪宇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1日許,於社群軟體IG對陳薪宇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陳薪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款。 113年3月31日16時53分/網路轉帳 2000元 曹慧菁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3月31日17時00分 ②113年3月31日17時01分 ③113年3月31日17時02分 ④113年3月31日17時03分 ⑤113年3月31日17時04分 ⑥113年3月31日17時05分 ⑦113年3月31日17時06分 ⑧113年3月31日17時09分 ⑨113年3月31日17時10分 ⑩113年3月31日17時28分 ①2萬元/陳俊樺 ②2萬元/陳俊樺 ③2萬元/陳俊樺 ④2萬元/陳俊樺 ⑤2萬元/陳俊樺 ⑥1萬6000元/陳俊樺 ⑦2000元/陳俊樺 ⑧2萬元/陳俊樺 ⑨2萬元/陳俊樺 ⑩1萬元/陳俊樺 臺中市○○區○區○○000號統一超商站前門市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36 邱翊瑄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0日許,於社群軟體IG對邱翊瑄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陳邱翊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款。 113年3月31日16時55分/網路轉帳 10萬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37 吳映柔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1日許,於社群軟體IG對吳映柔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吳映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款。 113年3月31日16時57分/網路轉帳 1萬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38 李悅竹 (未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9日13時53分許,於社群軟體IG對李悅竹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李悅竹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3年3月31日16時58分/網路轉帳 2000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39 李杰隆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0日12時許,於社群軟體IG對李杰隆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李杰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3月31日17時4分/網路轉帳 ②113年3月31日17時17分/網路轉帳 ①2000元 ②2000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40 蔡秉珈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9日許,於社群軟體IG對蔡秉珈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蔡秉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31日17時5分/網路轉帳 8000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41 王柔雅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1日18時許,於社群軟體IG對王柔雅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王柔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31日17時8分/網路轉帳 1萬2000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42 施云雅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9日許,於社群軟體IG對施云雅謊稱符合中獎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施云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31日17時11分/網路轉帳 2000元 臺中地檢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附表三:被告陳俊樺所提領之人頭帳戶編號 人頭帳戶 案號 ① 蕭珮琪之田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4金訴87 114金訴457 ② 林煜榮之南投光明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③ 彭有憶之豐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④ 彭郁智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⑤ 蕭成勳之新竹武昌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⑥ 林芯薏之桃園福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⑦ 曹慧菁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⑧ 呂婉茹之板橋文化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⑨ 呂婉茹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⑩ 石立雅之嘉義興嘉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⑪ 陳榮祥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⑫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⑬ 邱曉嵐之永康鹽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4金訴1576 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⑯ 曹慧菁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4金訴2666及114金訴87併辦附件:證據清單
壹、114年度金訴字第87號起訴部分:【犯罪事實一】
一、113年度偵字第33893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5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P.49-50)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俊樺指認被告廖韋綸】(P.89-92)
3.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呂婉茹之板橋文化路郵局交易明細【被害人14田宥心、15林美樺、16陳湘云】(P.93)
4.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呂婉茹之交易明細【被害人17林詩萍、18游宜諼】(P.95)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①113年3月31日17時50分許至17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明道郵局(P.97-99)②113年3月31日18時8分許至18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000號全家超商烏日新明道店(P.99-104)
6.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田宥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翻拍照片【Messenger對話紀錄、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台幣活存明細】(
P.105-109)②林美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詳細資訊(P.111-117)③陳湘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
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交易紀錄(P.121-125)④林詩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交易紀錄(P.129-133)⑤游宜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35-138)
7.帳戶個資檢視【呂婉茹000-00000000000000】(P.119、127)
8.帳戶個資檢視【呂婉茹000-00000000000000】(P.140)
9.被告廖韋綸涉犯詐欺案件相關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15946、260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080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63號起訴書(P.173-184、315-323)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1月1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53367號函及檢附113年10月16日職務報告書、被告陳俊樺與Telegra暱稱「佐治」之對話訊息照片、廖涓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P.219-231)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2024/12/04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90716號函及檢附廖涓詒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259-267)
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519434號函及檢附廖涓詒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P.269-279)
13.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己身一親等資料【廖涓詒為被告廖韋綸之姑姑】(P.287-297)
14.被告陳俊樺涉犯詐欺等相關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5467號起訴書(P.299-301)
1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關113年度偵字第30359號起訴書【被告黃培桓擔任通訊軟體飛機「財來」詐欺集團之車手】(P.309-313)
二、113年度偵字第36711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6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P.53-54)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俊樺指認被告廖韋綸】(P.61-65)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黏貼用紙:①113年3月22日18時46分至18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家樂福臺中進化店【被害人5.廖偉汝】(P.77、179)②113年4月1日14時12分許至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雙利店【被害人6.周長諭】(P.78、180)③被告陳俊樺遭查獲時影像與提領影像比對照片(P.79、180)
④113年3月20日23時4分許至23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臺中雙十路郵局【被害人1.蔡佩君】(P.177)⑤113年3月20日22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
商錦新店【被害人3.黃映瑜】(P.177)⑥113年3月20日23時9分許、23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臺中市雙十路郵局【被害人3.黃映瑜、被害人1.蔡佩君】(P.178)⑦113年3月22日15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雙十路郵局【被害人4.劉妍邡】(P.178)⑧被告陳俊樺之手機翻拍照片【內有「小飛棍來囉」群組之
對話紀錄、與「佐治」之對話紀錄、「有錢」群組之對話紀錄】(P.181-183)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陳俊樺提領時間一覽表(P.83-85)
5.人頭帳戶資料:①蕭珮琪之田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
人1.蔡佩君】(P.87)②林煜榮之南投光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被害人1.蔡佩君、2.鍾碩瑋、3.黃映瑜】(P.105)③彭有憶之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4.被
害人阮氏福、劉妍邡】(P.129)④彭郁智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5.
被害人廖偉汝】(P.151)⑤蕭成勳之新竹武昌街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6.
被害人周長諭】(P.163)
6.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蔡佩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89-91、94-103)②黃映瑜: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107-114、119)③鍾碩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翻拍照片【轉帳紀錄、旋轉拍賣網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121-124、127-128)④阮氏福: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P.131-136、149)⑤劉妍邡: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P.147-149)⑥廖偉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出具之轉帳證明(P.153-157、160-162)⑦周長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165-169、172-175)
7.被告廖韋綸涉犯詐欺案件相關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15946、260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P.211-214)
8.被告陳俊樺涉犯詐欺等相關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080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228號起訴書(P.215-1至232)
三、113年度偵字第37502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偵查報告(P.35-37)
2.帳戶個資檢視【石立雅000-00000000000000】(P.41)
3.人頭帳戶資料:石立雅之嘉義興嘉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人
19.張佑瑋】(P.43)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所偵辦刑案照片:①113年4月1日11時54分許至12時4分許,臺中市西屯區福雅
路與福順路路口監視器畫面、福安郵局ATM提領畫面【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及被告陳俊樺步行至福安郵局提領款項前後之相關畫面】(P.59-67)②被告陳俊樺之檔案照片(P.67)③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籍資料及比對詐欺車手陳俊
樺提領熱點時間與該駕駛RDG-7736號租小客車男子出沒時間相符(P.68)
5.被害人張佑瑋(編號19)遭詐騙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驗證簡訊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臉書marketplace社團網頁截圖、匯款紀錄(P.69-112)
四、113年度偵字第40141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職務報告(P.49)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俊樺指認被告廖韋綸】(P.65-71)
3.人頭帳戶資料:林芯薏之桃園福林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人
7.李丞右、8.謝宏駿、9.張雅雯】(P.83)
4.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李丞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85-86、89)②謝宏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87-88、91)③張雅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93-95)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詐欺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①113年3月24日13時8分許至13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0號北屯郵局(P.97-101)②詐欺車手陳俊樺到案影像與本案犯嫌特徵比對結果(P.103)
五、113年度偵字第48384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職務報告(P.53-54)
2.陳俊樺涉嫌詐欺提領現場監視器畫面:①113年3月31日20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太
平曙光店(P.81)②113年3月31日21時28分許至21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全家太平曙光店(P.82-83)③113年4月2日0時26分許至0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全家太平新平店(P.83-84)
3.人頭帳戶資料:①曹慧菁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人10.
吳依琦、11.羅元鴻、12.陳宥鈞】(P.85-87)②蕭成勳之新竹武昌街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3.
被害人黃麗燕】(P.89-93)
4.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吳依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95-102)②羅元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103-108)③陳宥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
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詐騙網站網頁(P.109-114)④黃麗燕: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
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115-120)
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63號起訴書【被告廖韋綸於102年間對被告陳俊樺犯加重強盜未遂案】(P.121-125)
六、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698號卷一
1.ATM、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①113年3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三重分行【被
害人20.王俊荃、21.李傑恩、22.彭芯愛、23.林淑雯】(P.20)②113年3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全家超商三重龍明
店【被害人23.林淑雯、24.鍾家芃、25.陳弈潔】(P.21上)③113年3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濱門市【
被害人23.林淑雯、24.鍾家芃、25.陳弈潔】(P.21下)④113年3月23日被告陳俊樺徒步至三重區河邊北街168號空軍
一號三重總部、駕駛租賃小客車RDG-7736號離去(P.22)
2.佳林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契約、被告陳俊樺之身分證、駕照影本【被告陳俊樺於113年3月21日承租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於同年4月3日返還】(P.23-24)
3.人頭帳戶資料:①陳榮祥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
害人20.王俊荃、21.李傑恩、22.彭芯愛、23.林淑雯】(P.25)
4.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王俊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空軍一號高雄總站寄件收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28-43)②李傑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44-50反)③彭芯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51-60反)④林淑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翻拍照片【內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61-79)⑤鍾家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80-101反)⑥陳弈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Instragram翻拍照片、被害人匯款資訊(P.102-110反)
5.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P.111)
七、113年度偵字第53189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偵查報告(P.55-56)
2.人頭帳戶資料:邱曉嵐之永康鹽行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人
26.黃素貞、27.張佳雯】(P.59-61)
3.帳戶個資檢視【邱曉嵐000-00000000000000】(P.63)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俊樺指認被告廖韋綸】(P.75-79)
5.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黃素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95-96)②張佳雯: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99-108)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所偵辦刑案照片:①113年4月2日20時30分許至20時41分許,詐欺車手陳俊樺駕
駛RDG-7736號租小客車前往統一漢翔(P.109)②113年4月2日20時46分許至20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統一超商漢翔店(P.110-117)③113年4月2日20時57分許至21時2分許,詐欺車手陳俊樺駕
駛RDG-7736號租小客車前往統一金西屯(P.118-119)④113年4月2日21時3分許至21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0段00○
00號統一超商金西屯店(P.120-122)⑤113年4月2日21時5分許至21時7分許,詐欺車手陳俊樺駕駛
RDG-7736號租小客車往安和路方向(P.122-123)【非本案起訴範圍】⑥113年4月2日21時15分許至21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統一超商港強店(P.124-126)【非本案起訴範圍】⑦詐欺車手陳俊樺駕駛RDG-7736號租小客車於113年4月2日行
車軌跡(P.127)
八、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影卷
1.曾慧菁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吳依琦(移送併辦)】(P.61-66)
2.被害人吳依琦遭詐騙及報案相關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於Instagram設立之中獎貼文及網址、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吳依琦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267-274、27
7、281-283、287-296)【犯罪事實二】
九、113年度偵字第53490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3年9月4日職務報告(P.55-56)
2.人頭帳戶資料:鄭博炎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P.59-60)
3.帳戶個資檢視【鄭博炎000-0000000000000】(P.61)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俊樺指認被告廖韋綸】(P.75-78)
5.被害人邱秋富遭詐騙及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Facebook「94要住樹林區房屋(圖案)樹林區買房賣屋租屋」社群擷取畫面、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被害人邱秋富使用之銀行帳戶照片(P.93-108)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犯黃培桓指認被告陳俊樺】(P.127-133)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5月3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7915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3年5月30日偵查報告【車手黃培桓受「財來」指揮於113年3月26日19時41分許提領被害人邱秋富匯入之款項】(P.135-140)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所偵辦刑案照片:①113年3月26日19時35分許至19時36分許,詐欺車手黃培桓
搭乘車號000-0000計程車到統一超商港強店(P.151-152)②車手黃培桓於113年3月26日19時40分許至19時41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強店提領款項後離開(P.153-157)③車手黃培桓被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通知到案時外觀特徵(
P.157)④共犯黃培桓手機定位紀錄、計程車營業登記證所留電話、
搭乘車號000-0000計程車之叫車紀錄、註冊使用者之emai
l、電話號碼、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P.158-167)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359號起訴書【被告王培桓涉犯詐欺等案】(P.217-219)
十、114年度金訴字第87號卷一
1、114年6月29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第341頁)
2、114年8月25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第353至360頁)
3、114年10月17日提出之刑事準備(二)狀(第371頁)
貳、114年度金訴字第457號追加起訴及併辦部分:
一、114年度偵字第2598號(追加起訴)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俊樺指認被告廖韋綸】(P.67-70)
2.ATM提領時、地一覽表(P.71)
3.人頭帳戶資料:①許薷雲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人2.
劉冠廷,第一層帳戶】(P.73-75)②胡善榮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害人1
.陳立騰,第一層帳戶】(P.77-79)③邱曉嵐之永康鹽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被害人1.陳立騰、2.劉冠廷,第二層帳戶】(P.81-84)④蕭成勳之新竹武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被害人3.柯孟昇】(P.85-87)
4.被害人匯、存款暨帳戶對應資料一覽表(P.89)
5.車手提領影像:①113年4月2日0時7分許至0時9分許,提領車手陳俊樺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樂樂門市(P.91-93)②113年4月2日21時15分許至21時17分許,提領車手陳俊樺,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強門市(P.94-97)③113年4月2日21時3分許至21時4分許,提領車手陳俊樺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金西屯門市(P.98-99)④113年4月2日20時46分許至20時47分許,提領車手陳俊樺在
台中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台中漢翔店(P.100-101)
6.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陳立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103-104、107-109)②劉冠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111-1
12、123-128)③柯孟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129-1
30、135-151)
二、114年度偵字第20566號(移送併辦)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4年3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P.53)
2.人頭帳戶資料:蕭成勳之新竹武昌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柯孟昇】(P.69)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3年詐欺車手相片:113年4月2日0時7分許至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樂樂門市【被害人柯孟昇】(P.71-72)
4.被害人柯孟昇遭詐騙及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73、76、79-98)
5.帳戶個資檢視【蕭成勳000-00000000000000】(P.77)
參、114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追加起訴部分:
一、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113年8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P.47)
2.人頭帳戶資料: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被害人2.柯琬婷、3.王翊竹、4.王慧婷】(P.55)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被害人1.廖俊鴻、2.柯琬婷】(P.57)
3.113年3月31日詐欺(車手提領)刑案照片(P.73-89)①113年3月31日12時48分許至12時49分許、13時42分許,詐
欺車手陳俊樺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提領(P.73-77)②113年3月31日12時51分許至12時54分許,詐欺車手陳俊樺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潭子分行提領(P.79-81)③113年3月31日13時58分許至13時59分許,詐欺車手陳俊樺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潭子郵局提領(P.87-89)④113年3月31日12時51分許至12時54分許,詐欺車手陳俊樺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潭門市提領(P.81-87)
4.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P.97)
5.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廖俊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111、117-137)②柯琬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被害人柯琬婷之郵局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P.205-209、215-243)③王翊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139-143、146-170)④王慧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P.171、175-202)
二、114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
1、台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追加起訴書(第7至11頁)
2、台中地院電話紀錄表(第51至52頁)
3、刑事準備狀(第97至98頁)
4、刑事委任狀(第99頁)
5、刑事委任狀(第105頁)
6、刑事準備狀(第111至112頁)---------------
肆、114年度金訴字第2666號追加起訴部分:
一、114年度偵字第24590號
1.曾慧菁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1.陳薪宇、2.邱翊瑄、3.吳映柔、4.李悅竹、5.李杰隆、6.蔡秉珈、7.王柔雅、8.施云雅】(P.61-66)
2.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之部分提款畫面及比對畫面(P.67-68)
3.被害人遭詐騙及報案資料:①陳薪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銀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陳薪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於Instagram設立之帳號截圖(P.195-204、207-219、227)②邱翊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VISA金融卡影本(P.231-235、241-242、261、265)③吳映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紀錄、詐欺集團於Instagram設立之帳號及抽獎頁面截圖、被害人吳映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129-1
36、145-165)④李悅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75-79、83)⑤李杰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李杰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P.87-89、92-101)⑥蔡秉珈:臺北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蔡秉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IG賣家「佰惠萊馬面裙」首頁及抽獎頁面、轉帳交易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報單(P.113-115、119-127)⑦王柔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紀錄、幸運大轉盤抽獎活動頁面截圖(P.103-104、107-112)⑧施云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銀及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VISA金融卡翻拍照片、詐欺集團設立之Instagram帳號、抽獎活動頁面翻拍照片及被害人施云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P.171-172、175-183、185-194)
二、114年度金訴字第2666號⒈刑事準備狀(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