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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6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6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育成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06犯如附表ㄧ「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ㄧ「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D06於民國113年6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在Telegram暱稱「老哥」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JS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D06與「老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在中國大陸、菲律賓設立話務機房詐欺我國民眾,D06則擔任業務,負責與人頭帳戶收購集團即「海洋車隊」之發起者謝詠程(暱稱「海洋Poseidon」、「Oscar」、「奧斯卡」;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09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接洽,由「海洋車隊」以不詳方式大量收集我國民眾之銀行帳戶(即附表一「匯入帳戶」欄)後,由謝詠程將附表一帳戶資訊告知D06後轉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本案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再於附表ㄧ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一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共詐得新臺幣(下同)671萬600元。嗣由不詳車手提領前開款項後,輾轉交付予謝詠程,謝詠程先扣除其報酬後,將剩餘之詐欺款項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下稱USDT)後轉帳予D06,D06扣除匯款金額之總額×80%×2%之報酬後,將剩餘USDT匯款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犯罪所得。

二、嗣因警方另案查獲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車手江偉豪,在扣案手機中查獲D06之資料,警方復於114年1月7日至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之D06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於D06手機內查獲與詐欺集團之訊息,嗣循線查獲謝詠程、林宥紳,始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D06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富謚、王昊、周杰賢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另案被告謝詠程、林宥紳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而絕對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自不將該等陳述採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ㄧ所示之人、邱富謚、王昊、周杰賢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謝詠程、林宥紳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㈠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

項)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修正後同條第1、2項規定:「(第1項)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第2項)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查被告本案均未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與上開修正前後條文無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

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其犯罪所得為10萬7370元(詳後述),而被告業與附表編號1、3、11、16、19、20、35、36、38、

60、65、66、67、70、73、74、78、85、87所示之人達成調解,並當場給付部分款項共計11萬9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18至224、226至229頁),堪認被告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惟未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且有供出本案共犯「海洋車隊」之幕後首腦謝詠程、組織成員林宥紳,因而使警查獲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王昊(詳後述),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不符合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二、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依前揭說明,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查,依附表一編號35之告訴人B06所述,其係於113年6月初,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詐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B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35之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35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35之帳戶內,堪認本案最早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施以詐術者乃告訴人B06,故被告僅就附表一編號35告訴人B06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是核被告就附表ㄧ編號3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

34、36至92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罪外),與「老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上開犯行,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㈠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2款施行生效後所犯,且均有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35至436頁),故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法定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㈡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6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0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於111年4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3年5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中亦有詐欺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加重之。

㈢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自法條文義以觀,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若有犯罪所得(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並自動繳交者,其法律效果為減輕其刑;符合前述要件,再加上並因而使偵查機關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其法律效果則層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符合該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乃適用後段減免其刑規定之前提,該條前段、後段係結合為一獨立減免其刑規定,倘兼具前段減輕其刑及後段減免其刑之情形,僅能適用後段之規定減免其刑,不得再依前段規定遞予減刑。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條文結構與前開條例第47條相同,亦應為相同之解釋,自不待言。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5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各次加重詐欺犯行,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又本案係因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指認而循線查獲本案共犯「海洋車隊」之幕後首腦謝詠程、組織成員林宥紳、邱富謚、王昊,此有臺中地檢署114年12月16日中檢介儉114偵3157字第1149166742號函及所附警詢筆錄、監視器畫面、截圖對話紀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6至279頁)。足認本案確有因被告之供述,而使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是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已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減免其刑之要件,本院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其供述對於溯源打擊詐欺犯罪之助益程度,認依修正前該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為已足,尚無免除其刑之必要,爰依修正前該條後段規定,就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遞加後減之。㈣就被告上開犯行同時犯有想像競合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一

般洗錢罪部分,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此部分犯行,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因而使檢警查獲其他正犯,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本案係從一重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僅於量刑時審酌此部分減輕事由。

八、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九、爰審酌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得財物,竟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上開犯行,造成附表ㄧ所示之人受有上開損害,並助長詐騙歪風,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所負擔之分工、造成之損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有前述想像競合輕罪之減輕事由,且與附表一編號1、3、11、16、19、20、35、36、38、60、65、66、67、70、73、74、78、85、87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惟均未賠償完畢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18至224、226至229頁);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一第4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ㄧ「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本院整體審酌上情,認被告科處上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無必要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詐欺所匯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且均經層轉予謝詠程後以USDT轉匯給被告,惟依被告所陳,其先自其中扣除如附表ㄧ所示匯款金額之總額×80%×2%作為報酬(見本院卷ㄧ第357頁)後,將剩餘USDT匯款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如附表ㄧ所示匯款金額之總額為671萬600元,堪認被告本案先扣除而取得之洗錢財物兼犯罪所得為10萬7370元(計算式:671萬600元×80%×2%≒10萬7370元),而被告已賠償調解金額共計11萬9000元,業如前述,足見被告賠償之金額已超過其本案之洗錢財物兼犯罪所得,若仍就此部分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剩餘轉匯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款項,已非屬被告所持有,是若再就被告此部分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手機,分別係供被告操作虛擬貨幣、本案聯繫使用,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ㄧ第429頁),堪認上開物品均係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第1項)。犯第3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第2項)。」就犯同條例第3條罪之行為人,其所參加之犯罪組織所有之財產,及其於參加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為不同沒收條件之規定。前者係剝奪行為人所得支配之源自其本案犯罪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乃本案一般利得沒收之規定;後者則針對非本案犯罪行為而取得之來源不明財產,特設補充性沒收之規定。後者旨在考量組織犯罪猖獗,具有集團性及持續性,不法行為獲利甚豐,司法實務常因窮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行為人所得支配財產之可能來源,如不能宣告沒收,無法貫徹任何人皆不得保有刑事不法利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更難以消弭組織犯罪之誘因,將使組織犯罪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乃將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合法歸屬證明責任,採取舉證責任移轉之立法制度。是以,祇要有一定事證足認系爭不明財產,係行為人犯該條例第3條之罪後取得之財產,但非源自於本案犯罪行為,即採取舉證責任移轉,在行為人未能反證證明系爭不明財產為合法來源之情況下,即應予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虛擬貨幣,係「老哥」轉給被告的,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ㄧ第430頁),而「老哥」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堪認為被告參加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所取得之財產,且被告未證明其合法來源。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之存款部分,亦為被告參加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16日以114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准予扣押被告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而經查扣22萬944元(即附表二編號5)在案,有該裁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4日刑偵六三字第1146012063號函及所附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4年1月24日水湳營字第11400002651號函在卷可憑(見偵3157卷一第261至263、313至315頁;聲扣卷第795至797頁)。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帳戶扣案的錢來源是我自己做生意賺來的,我從112、113開始有賣雞精與紅酒,都是跟客戶拿現金,所以會用現金存款,雞精1包100元,紅酒一罐1000元,收入好一點時每月約6至7萬元,不好時3至4萬元,及我有時候去遊藝場賭博賺到的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0頁),惟被告並未提出其從事販賣雞精與紅酒之相關證據,且被告上開帳戶均以現金存款存入,存入金額遠超過被告所稱每月販售雞精與紅酒之收入,難認該等款項為被告合法收入,被告就此亦未證明其合法來源,足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存款22萬944元亦為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取得,且被告未能證明其合法來源。故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其餘扣案物被告稱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ㄧ第429頁),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該等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ㄧ: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主文 1 A05︵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以Facebook刊登廣告,經A05點擊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泓冠」、「建豪」、群組「E3股掌之間(全臺)」聯繫A05,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26日下午6時43分許 10萬元 張文雅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9月26日下午6時44分許 10萬元 張文雅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6︵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交友軟體「Bumble」暱稱「Bou」、通訊軟體LINE暱稱「ACE」聯繫A06,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7日下午10時1分許 1萬元 張文雅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A07︵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9日前某日,以Facebook暱稱「林語彤」、通訊軟體LINE暱稱「Libby」聯繫A07,佯稱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等語,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9日下午5時13分許 10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0日上午8時56分許 10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8︵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6日左右,以交友軟體「緣圈」暱稱「LCT廷」、通訊軟體LINE暱稱「Han」聯繫A08,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9日下午9時33分許 5萬元 陳俊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9日下午9時34分許 10萬元 陳俊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09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以交友軟體「Pikabu」暱稱「徐永康」、通訊軟體LINE暱稱「Kang」聯繫A09,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9日下午11時35分許 2萬元 陳俊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D0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前某日,於網路刊登玉珮投資資訊,致D04陷於錯誤後與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1日下午12時19分許 3萬7125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A10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於Facebook社團「一嘉珠寶直播」販售翡翠,致A10陷於錯誤,下單購買翡翠,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LINE聯繫A10,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1日下午9時59分許 2萬3000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A1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於Facebook社團「一嘉珠寶直播」販售玻璃種翡翠手鐲,致A11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一個手鐲,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Messenger聯繫A11,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2日凌晨12時11分許 5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A12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下午7時44分許,於Facebook刊登販售翡翠手環之廣告,A12點擊廣告觀看暱稱「幸福堂高端翡翠」之直播,致A12陷於錯誤,下單3個翡翠手鐲後,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Messenger聯繫A12,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2日下午8時35分許 1萬7000元 陳俊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A13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某時許,於Facebook刊登廣告,A13點擊廣告觀看暱稱「風華絕代」之直播,致A13陷於錯誤,於觀看期間購買玉飾後,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Messenger聯繫A13,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3日下午3時56分許 1萬1000元 陳俊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A14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在Facebook以暱稱「精誠翡翠」進行直播,致A14陷於錯誤,下單購買商品,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Messenger聯繫A14,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3日下午5時4分許 3萬2984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A15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10月初間,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愷翔」聯繫A15,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致A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3日下午11時28分許 10萬元 周杰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A1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於Facebook「譽銘珠寶」社團發文佯稱欲販賣玉石等語,致A16陷於錯誤而以Messenger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3時14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誤載為下午1時32分,應予更正) 4320元 陳俊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A17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洋」聯繫A17,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誤載為下午2時44分,應予更正) 1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A18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9時6分許,以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暱稱「jeff」聯繫A18,佯稱因投資獲利有安全程序要配合,需做金流等語,致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7時44分許 3萬元 周杰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A19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交友軟體「Pikabu」、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欣茹」聯繫A19,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9時04分許 1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A20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0日,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A20,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9時59分許 10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14日下午9時59分許 5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5日凌晨12時許 10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5日凌晨12時1分許 4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4日下午10時許 4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A2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A2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10時24分許 5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A22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志鑫」、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聯繫A22,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4日下午10時許 2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A23︵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以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公主」聯繫A23,佯稱欲還卡費需借錢等語,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12時17分許 3萬元 周杰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A24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4日18時許,於Facebook社團「二手名牌精品買賣交換社團」販售二手精品包「YSL WOC荔枝黑金大款」,致A24陷於錯誤而購買,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12時22分許 1萬7000元 周杰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A25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Facebook「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祕法」粉絲專業在Facebook刊登「保證感情複合」廣告,佯稱可斬斷桃花、強效復合等語,致A25陷於錯誤而私訊,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許 2萬9000元 周杰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A26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Facebook「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粉絲專業在Facebook刊登廣告,佯稱可以宗教方式幫助解決感情問題等語,致A26陷於錯誤而私訊,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6時16分許 3萬元 周杰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A2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以交友軟體「緣圈」、通訊軟體LINE聯繫A27,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6時22分許 9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7日凌晨12時8分許 3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7日凌晨12時10分許 2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7日凌晨12時47分許 1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A28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聯繫A28,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7時49分許 1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15日下午7時50分許 1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A2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以交友軟體「GRASS」聯繫A29,佯稱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8時9分許 1萬元 陳俊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A30︵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以Facebook暱稱「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佯稱可透過宗教術法使感情複合等語,致A30陷於錯誤,主動聯繫LINE暱稱「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之人,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9時23分許 1萬元 連黃順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A3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12時許,以交友軟體「緣圈」、通訊軟體LINE暱稱「Allan」聯繫A3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3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12時2分許 5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5日下午12時3分許 5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6日凌晨12時許 5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6日凌晨12時1分許 5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A32︵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上午8時31分許,以Instagram ID「zz_9081」、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原清」、「Alice🙂」聯繫A32,佯稱投資臺灣運彩賽事可獲利等語,致A3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並將其所有之提款卡(含密碼)3張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3年10月16日下午12時5分許 3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16日下午12時14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誤載為下午12時15分,應予更正) 4萬5000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B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B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B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6日下午12時37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誤載為下午1時27分,應予更正) 6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10月17日凌晨12時4分許 5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下午3時27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誤載為下午3時21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陳國軒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下午3時28分許 3萬元 唐大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5分許 4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6分許 10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7分 10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B02︵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下午12時許,在Facebook進行「玺悦翡翠珠宝高級定製」之直播,致B02陷於錯誤,而以Messenger、LINE暱稱「柒」聯繫,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6日下午1時28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誤載為下午1時29分,應予更正) 2萬6675元 連黃順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B03︵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以Facebook暱稱「東南亞南傳法教【一種古老秘術】-專注愛情降-事業降」刊登廣告,佯稱可解決感情上的糾紛等語,致B03陷於錯誤,主動聯繫LINE暱稱「南傳泰法」之人,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6日下午4時許 1萬5000元 周杰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B04︵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在Facebook社團「翡翠酒吧」販售翡翠戒指,致B04陷於錯誤,而以Messenger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依其之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6日下午5時26分許 1萬500元 連周杰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B05︵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8日,以Facebook暱稱「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祕法」刊登廣告,佯稱可解決感情問題等語,致B05陷於錯誤,主動以Messenger聯繫,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8時14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誤載為113年10月16日,應予更正) 1萬4000元 連周杰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B06︵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以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致B06陷於錯誤,主動聯繫LINE暱稱「清流君」、「燕莉」之人,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7日上午9時49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誤載為上午9時42分,應予更正) 21萬5000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 B07︵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後以LINE暱稱「Assistant張怡婷」聯繫B07,致B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8日上午9時41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6誤載為上午9時43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8日上午9時42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6誤載為上午9時43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8日上午9時50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6誤載為上午9時51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B08︵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下午12時許,在Facebook進行販賣珠寶之直播,致B08陷於錯誤,而以Messenger聯繫之,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8日下午1時52分許 9萬2700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8 B09︵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Bumble」暱稱「Drew」、通訊軟體LINE暱稱「菜頭」聯繫B09,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B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9日下午10時19分許 5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下午10時20分許 10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9日下午9時11分許 10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B10︵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李宜綸」聯繫B10,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B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0日凌晨12時12分許 1萬3000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B11︵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杰凱」、通訊軟體LINE暱稱「JAY」聯繫B1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B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0日凌晨12時25分許 10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1 B12︵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聯繫B12,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B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0日下午11時34分許 1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B1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交友軟體「Pikabu」、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陳」聯繫B13,佯稱欲介紹ikea線上商品買賣投資等語,致B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2時55分許 1萬元 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B14︵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13年10月18日,在Facebook進行「精誠翡翠」之直播,及於113年10月21日,在Facebook進行「艾鉑雅珠寶」之直播,致B14陷於錯誤,而以Messenger聯繫之,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3時1分許 3萬1680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B15︵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暱稱「BAO」聯繫B15,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B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3時51分許 5萬元 唐大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1日下午3時53分許 5萬元 唐大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下午4時33分許 4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1日下午4時34分許 2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C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在Facebook販賣玉石成品,致C1陷於錯誤,而以Messenger聯繫之,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7時20分許 1萬8000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C02︵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以互聯網、通訊軟體whatsapp ID「+00000000000」聯繫C02,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C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7時52分許 1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24日下午5時26分許 1萬元 王皓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31日下午6時4分許 1萬5000元 徐天福遠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C03︵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前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暱稱「達」聯繫C03,佯稱ikea商品買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8時19分許 1萬元 唐大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C04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10月初間,以交友軟體「派愛」、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文凱」聯繫C04,佯稱欲介紹ikea線上商品買賣投資等語,致C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9時6分許 4萬元 陳國軒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C05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交友軟體「Pikabu」、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皓承」聯繫C05,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9時37分許 1萬元 陳國軒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C0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以交友軟體「surge」、通訊軟體LINE暱稱「柏皓」聯繫C06,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1日下午10時8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0誤載為下午8時8分,應予更正) 2萬元 陳國軒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C07︵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黃晨軒」、通訊軟體LINE聯繫C07,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5時19分許 5000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16日凌晨12時許 1萬元 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2 C08︵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Fan N」聯繫C08,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6日凌晨12時許 11萬元 蔡羽沁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2日下午2時56分許 9萬元 陳國軒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 C09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URGE」、通訊軟體LIN聯繫C09,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2日下午8時58分許 5萬元 陳冠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22日下午8時58分許 1萬元 陳冠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 C10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宇」聯繫C10,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2日下午10時13分許 2萬元 陳冠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C1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杰凱」聯繫C1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2日下午11時36分許 1萬元 陳國軒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C12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0日下午12時30分許,以EMAIL「yoxie0000000look.com」、通訊軟體LINE ID「w6397」聯繫C12,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11分許 5萬元 陳冠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C13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以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經C13點擊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群組「無畏前行」聯繫C13,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1分許 5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2分許 5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 C14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以iMessage「rahymram0000000mail.com」暱稱「元大王雅柔小姐」、通訊軟體LINE ID「小雅o」、「林家進」、LINE群組「一路向北」聯繫C14,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3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8誤載為上午10時45分,應予更正) 5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20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8誤載為上午9時21分,應予更正) 5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 C15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0日左右,以簡訊暱稱「王雨晴」、通訊軟體暱稱「王雨晴」、LINE群組「事事順心」聯繫C15,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3日下午1時32分許 5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3日下午1時34分許 4萬9000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 C16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9分,以LINE暱稱「欣欣」、「林佳進」聯繫C16,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57分許 10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1 C17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8日上午8時許,以LINE暱稱「張鑫茹」、「雲淡風輕」、「蔡佳儒」聯繫C17,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3分許 3萬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C1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以LINE暱稱「小雅」、「林家進」、LINE群組「一路向前」聯繫C18,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41分許 4萬5000元 楊文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3 C1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以LINE暱稱「JERRY」聯繫C19,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4日下午9時50分許 2萬元 王皓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C20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以IG帳號「ih_0627」LINE暱稱「Wei」聯繫C20,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5日凌晨12時40分許 1萬7000元 王皓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 C2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OGA」、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杰」聯繫C2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8日下午11時1分許 1萬元 王皓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12分許 3萬元 林保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6 C22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楊皓成」、通訊軟體LINE暱稱「BK」聯繫C22,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以及與公司有糾紛需和解金250萬元等語,致C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29日下午9時50分許 5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29日下午9時53分許 3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7 C23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下午3時49分許,以iMessage暱稱「劉芳妤」、通訊軟體LINE ID「Y9372」、LINE暱稱「吳宗佑」聯繫C23,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C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30日上午9時53分許 20萬元 A3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8 C24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上午8時30分許,以LINE暱稱「元大商業銀行_劉芳妤」、「旗開得勝-吳宗佑」聯繫C24,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30日上午11時51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8誤載為上午11時53分,應予更正) 5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C25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以LINE暱稱「蔡小姐」聯繫C25,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30日下午4時2分許 5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36分許 5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下午1時7分許 5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下午1時7分許 5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 C26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3日,以LINE暱稱「思妍」、「吳宗佑」、LINE群組「勇往直前26」聯繫C26,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9時28分許 5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下午9時32分許 5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 C2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6日,以LINE暱稱「馨」、「劉成偉」聯繫C27,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12時1分許 5萬元 A3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C28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許,以LINE暱稱「楊芷涵」、「林家進」、LINE群組「鴻運四海」聯繫C28,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C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12時6分許 5萬元 A3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3 C29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以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致C29陷於錯誤,主動聯繫LINE暱稱「STELLA」之人,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3時51分許 5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下午3時52分許 5萬元 A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4 C30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小阿ru」、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阿ru」聯繫C30,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3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8時55分許 1萬元 王品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C3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BUMBLE」、通訊軟體LINE暱稱「順嘉」聯繫C31,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3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9時49分 5萬元 王品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下午9時50分許 5萬元 王品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3日凌晨12時54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5誤載為凌晨12時55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3日凌晨12時55分許 10萬元 A3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6 C32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小阿ru」、通訊軟體LINE聯繫C32,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3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9時52分許 1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C33 ︵ 即告訴人 ︶ 於113年10月27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OGA」暱稱「林思漢」、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n」聯繫C33,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3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10時37分許 1萬元 王品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C34 ︵ 即告訴人 ︶ 於113年10月27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李維」、通訊軟體LINE ID「k860117」、暱稱「基奴李維的李維」聯繫C34,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3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2日凌晨12時21分許 5萬元 王品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2日凌晨12時22分許 5萬元 王品軒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凌晨1時15分許 5萬元 徐天福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凌晨1時19分許 4萬元 徐天福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凌晨1時21分許 3萬元 徐天福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9 C35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上午7時16分許,以LINE暱稱「黃可晴 元大商業投顧」、「永全證券 林家進」、LINE群組「撥雲見日」聯繫C35,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C3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1日下午4時48分許 10萬元 徐天福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1月2日下午1時16分許 10萬元 A3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下午1時18分許 10萬元 A32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3日下午1時40分許 10萬元 A3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80 A0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6分許,以LINE暱稱「徐向北」聯繫A04,佯稱欲教導如何入金等語,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22分許 1萬4616元 陳宥銓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C36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5日前某日,於Facebook「投資加密貨幣社團」分享投資APP,致C36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52分許 2萬元 陳宥銓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C37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前某時許,以IG暱稱「是龍哥ya(mcgr571qqa)」、LINE暱稱「是龍哥ya(後改成小橙子)」聯繫C37,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C3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10月15日下午3時50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2誤載為113年11月15日,應予更正) 1萬元 蔡羽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3 A03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承恩」、通訊軟體LINE 聯繫A03,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1日下午7時19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1日下午7時20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4 C38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林姿妤」、通訊軟體LINE暱稱「🐟」聯繫C38,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3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1日下午8時22分許 2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2日下午7時16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5 C39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以交友軟體「GRASS」暱稱「BOU」、通訊軟體LINE「ACE」聯繫C39,佯稱協助投資可獲利等語,致C3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1日下午8時55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C40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cheng」聯繫C40,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4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1日下午11時6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C4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林姿妤」、通訊軟體LINE聯繫C41,佯稱購物賺取紅利等語,致C4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2日下午9時11分許 4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8 C4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至11月間,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浩誠」、通訊軟體LINE ID「hao_hao0857」聯繫C42,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4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3日下午1時13分許 1萬2000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9 C43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5日,以交友軟體「SURGE」、通訊軟體LINE 暱稱「柏皓」聯繫C43,佯稱儲值可領回饋金等語,致C4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5日凌晨12時15分許 5000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5日下午9時27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9誤載為下午9時28分,應予更正) 1萬元 陸宜美渣打銀行帳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5日下午9時29分許 5000元 陸宜美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 D1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4日下午11時許,以Facebook暱稱「Perfect Getaways」發佈日本旅行團貼文,致D1陷於錯誤,主動聯繫LINE暱稱「山富旅行社-專員張旭東」之人,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5日下午4時39分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0誤載為下午4時38分,應予更正,應予更正) 3萬元 陸宜美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6日上午11時7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1 D0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4日,在591出租平台,以暱稱「道途」聯繫D02,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D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6日下午4時45分許 1萬元 陸宜美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2 D03 ︵ 即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7日下午5時許,以電話聯繫D03,佯稱係D03之女兒,急需貨款等語,致D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4年1月8日下午1時45分許 10萬元 許力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0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黑色。) 3 USDT 89.3341顆 4 TRX 597顆 5 被告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22萬944元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卷一〈偵3157卷一〉㈠114年1月8日職務報告(第21頁)㈡附表一水房集團使用帳號被害人報案一覽表(第43頁)㈢附表二(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第163頁)㈣【D06】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7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第165至172頁)㈤本院114聲扣3刑事裁定(第249至251頁)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貴保7扣押物品清單(第253頁)㈦轉移USDT89.3341顆、轉移TRX597顆交易紀錄擷圖(第255頁)㈧臺中地檢署金庫公開交易紀錄、扣押物收受處理擷圖(第265至

271頁)㈨113年12月7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第281至283頁)㈩113年12月28日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收錢男子特徵

、方榮田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準備程序筆錄擷圖(第285至29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4日刑偵六三字第1146012063

號函(第313頁)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4年1月24日水湳營字第11400002651號函(

第315頁)臺中地檢署扣案虛擬資產監管平臺清冊(第321頁)臺中地檢署通信紀錄網路資料查詢(第325頁)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南亞起飛群】對話紀錄(第361至367

頁)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聚鉦-可樂哥專線】對話紀錄(第369

頁)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可樂哥群】對話紀錄(第371至375頁

)通訊軟體Telegram【D06與Ap(阿B)】對話紀錄(第377至393

頁)泰達幣歷來價格與歷來資料(第513至525頁)TRON歷來價格與歷來資料(第527至539頁)【蔡羽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第543至545頁)【蔡羽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

547至551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卷二〈偵3157卷二〉㈠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4+M0.3黑豹】對話紀錄(第3至168頁

)㈡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333-老陳】對話紀錄(第169至217頁

)㈢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4+M0.3-老哥】對話紀錄(第219至89

9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卷三〈偵3157卷三〉㈠【A0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第3頁、第11至44頁)㈡【A0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5至47、第56至67頁)㈢【A0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69至76、第81至88頁)㈣【A0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89至90、第94至128頁)㈤【A0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29至136頁、第141至179頁)㈥【A1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

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85頁、第191至201頁)㈦【A1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03至207頁、第211至219頁)㈧【A1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21至223頁、第226至242頁)㈨【A1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45至251頁、第259至275頁)㈩【A1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第277頁、第281至289頁)【A1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1至295頁、第301至302頁)【A1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第303至304頁、第307至316頁)【A1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7至318頁、第322至337頁)【A18】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資料(第339頁、第347至349頁)【A1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351頁、第355頁至第405頁)【A2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07至409頁、第415至446頁)【A2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47至461頁、第467至471頁)【A2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73至477頁、第487至497頁)【A2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99頁、第505至553頁)【A24】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555頁、第561至566頁)【A2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67至589)【A2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93至596頁、第601至625頁)【A27】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630至654頁)【A2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663至665頁、第669至699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卷四〈偵3157卷四〉㈠【A3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頁擷圖、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至9頁、第17至48頁)㈡【A3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頁面擷圖、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9至51頁、第57至58頁、第61至103頁)㈢【A32】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5至117頁、第121至131頁)㈣【B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33至138頁、第143至187頁)㈤【B0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89頁、第193至215頁)㈥【B0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17至221頁、第227至239頁)㈦【B0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41至242頁、第245至249頁)㈧【B0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51頁、第255至279頁)㈨【B0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匯款資料(第281至285頁、第295至313頁)㈩【B0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對話紀錄、工作證、收據翻拍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15至319頁、第324至359頁)【B0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對話紀錄(第361至363頁、第366至370頁)【B0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373至375頁、第381至409頁)【B1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11至414頁、第418至422頁)【B1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對話紀錄(第423頁、第429至467頁)【B1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69至472頁、第477至507頁)【B1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07至511頁、第517至529頁)【B1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31至533頁、第537至549頁)【B1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551至555頁、第565至615頁)【C1】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第619至624頁)【C0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第625至629頁、第635至656頁)【C0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657至659頁、第665至691頁)【C04】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6至708頁)【C0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09頁、第718至726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卷五〈偵3157卷五〉㈠【C0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權益告知書、匯款資料(第3頁、第9至19頁、第22至23頁)㈡【C0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第25頁、第30至35頁)㈢【C0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

紀錄、匯款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頁、第43至81頁)㈣【C0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手寫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第83至94頁、第97至99頁)㈤【C1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01頁、第104至112頁)㈥【C1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13頁、第119至131頁)㈦【C1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5至141頁、第149至164頁)㈧【C1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65至169頁、第174至200頁)㈨【C1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01頁、第223至246頁)㈩【C1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55頁、第261至283頁)【C1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85頁、第291至325頁)【C1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勘察採證同意書、證據清單(第327頁、第337至403頁)【C1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05至407頁、第411至423頁)【C1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25頁、第435至445頁)【C2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47頁、第451至469頁)【C2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71至475頁、第481至531頁)【C2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33至537頁、第542至583頁)【C2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通聯記錄(第585頁、第595至677頁)【C2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79頁、第687至723頁)【C2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725至729頁、第735至764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3157號卷六〈偵3157卷六〉㈠【C26】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搜索扣押筆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3頁、第17至24頁)㈡【C2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5至29頁、第39至56頁)㈢【C2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處)理案件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關懷慰問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57至68頁、第73至96頁)㈣【C2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7至104頁、第109至119頁)㈤【C3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121至123頁、第126至130頁)㈥【C3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3頁、第138至165頁)㈦【C3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7至168頁、第171至180頁)㈧【C3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權益告知書(第181至182頁、第197至207頁)㈨【C3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刑案紀錄表(第211至213頁、第218至232頁)㈩【C35】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第233至234頁、第245至262頁)【A04】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第265至266頁、第270至277頁)【C36】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匯款資料(第282至284頁)【C37】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5至289、第293頁)【A0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295、第304至332頁)【C3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333至351頁、第361至405頁)【C39】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07頁、第411至424頁)【C40】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25至429頁、第435至446頁)【C4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47至452頁、第456至461頁)【C4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63至467頁、第471至485頁)【C4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第487頁、第495至523頁)【D1】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25至527頁、第533至547頁)【D02】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49至551頁、第557至567頁)【D03】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第569至570頁、第573至578頁)

七、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卷一(偵35287卷一)㈠D06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江偉豪、謝詠程】(第43至46頁

)㈡113年12月2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第49至52頁)㈢通訊軟體D06與暱稱「國際貿易」對話紀錄、照片擷圖(第53至

55頁)㈣D06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林宥紳】(第65至68頁)㈤通訊軟體TelegramD06(「小幸運(可樂)」)與謝詠程(「海

洋Poseidon」)對話紀錄(第70頁)㈥通訊軟體TelegramD06與暱稱「菲力可」對話紀錄、面交地點照

片(第71至76頁)㈦通訊軟體TelegramD06(暱稱「小幸運(可樂)」與謝詠程(暱

稱「海洋Poseidon」對話紀錄(第83至84頁、第103頁)㈧通訊軟體TelegramD06(暱稱「小幸運哥」與暱稱「小新」對話

紀錄(第85至88頁)㈨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9328」、「233老陳」、「24+M0.3黑

豹」、「24+M0.3老哥」、「JS台」、「臨時」對話紀錄(第89至101頁)㈩謝詠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林宥紳、D06、邱富謚、

蘇冠宇】(第131至147頁)113年12月7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第163至169頁)謝詠程扣案手機照片、鑑識資料(第171至179頁)謝詠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06、林宥紳、邱富謚、

王昊、許喆緯】(第201至210頁)114年3月7日回水過程說明【犯罪事實(三)】(第211頁)謝詠程扣案手機鑑識資料擷圖:

⒈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海洋集團會議」對話紀錄擷圖【成員

:Oscar、A愛呆丸、美猴王】(第213至215頁)⒉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奧斯卡-金虎國際」對話紀錄擷圖【成

員:Oscar、薛仁貴(其他詐團)】(第216至217頁)⒊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成(「海洋Poseidon」)與D06(「小幸

運(可樂)」)對話紀錄擷圖(第218至227頁)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5+M0.3黑豹」對話紀錄擷圖(第228

頁)⒌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4+M0.3老哥」對話紀錄擷圖(第229

至232頁)⒍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程(「Oscar」、「Poise」)與王昊(

「A尾田老師」、「尾田龍五」)對話紀錄擷圖(第232至235頁)⒎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對話紀錄擷圖(

第236至240頁)⒏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加百列線下工作群」對話紀錄擷圖(

第241至243頁、747至756頁)⒐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程(「Poise」)與周郁馨(「花花」)

對話紀錄擷圖(第244至246頁)⒑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程(「Poise」)與陳楓諺(「三條」)

對話紀錄擷圖(第247頁)⒒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程(「Poise」)與游翔任(「仙草奶凍

」)對話紀錄擷圖(第248至252頁)林宥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謝詠程、D06、邱富謚】

(第309至314頁)D06持有手機鑑識資料【使用暱稱「小幸運(可樂)」、通訊軟

體Telegram群組「24%+M0.3(老哥」成員】(第315頁)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4%+M0.3(老哥」對話紀錄(第317至

324頁)【崔証宏】提領ATM監視器畫面擷圖、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⒈113年10月31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金美德店(第353

頁)⒉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全聯福利中心台中健行店(第354頁)⒊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嘉勝店(第355頁)⒋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金美德店(第355頁

)⒌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學士門市(第356頁)⒍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醫德門市(第356頁)⒎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第357頁)⒏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第357頁)⒐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學士門市(第358頁)⒑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永進門市(第358頁)⒒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359頁)⒓113年11月3日臺中市北區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第360頁)⒔113年11月3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360頁)⒕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361頁)⒖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永進門市(第362頁)⒗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OK便利商店永興店(第363頁)邱富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謝詠程、林宥紳、王昊

】(第389至393頁、第403至407頁)周郁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謝詠程、黃子詮】(第4

39至443頁)周郁馨扣案iPhone16 Pro 手機內備忘錄擷圖、街口帳戶翻拍照

片(第445 至446 頁)王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無法指認】(第499至503頁)王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周杰賢、邱富謚、崔証宏

、黃敏倫】(第521至525頁)王昊扣案手機鑑識資料: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海洋集團百

科室」對話紀錄(第527至535頁)許喆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謝詠程、林宥紳】(第5

55至55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儲字第1140022067號函檢

附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14年2月25日匯款40萬元至陳麗雅帳戶】(第569至570頁)【許喆緯】114年2月25日前往匯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第571至

575頁)許喆緯扣案手機內與邱富謚Telegram對話紀錄、林宥紳(暱稱

「富貴」)帳號頁面翻拍照片(第577至579頁)陳楓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林宥紳】(第607至616

頁)通訊軟體謝詠程(暱稱「Poise」)與陳楓諺(暱稱「三條」)

對話紀錄、USDT轉帳擷圖(第649至651頁)監視器畫面擷圖:

⑴114年2月24日臺中市西區統一超商向勝門市(第652頁)陳楓諺扣案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暱稱「英雄」)群

組「代付7/b-0.3(諾哥)」、群組「卡3-(BK)」、暱稱「BK」、暱稱「花果山-老孫」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653至660頁)陳楓諺持有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ArR14eCX3NmCsysZUhEaHFtG

yefHwg5Y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661頁)USDT歷史價格網頁影本(第663頁)周信賢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崔証宏、林承飛、黃信

儒】(第679至683頁)【周信賢】ATM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⒈113年10月29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689頁)⒉113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689頁)⒊113年11月2日臺中市中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第690頁

)⒋113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區全聯福利中心台中學士店(第690頁

)⒌113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第691頁)⒍113年10月31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691頁)⒎113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中醫門市(第692頁)⒏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學士門市(第692頁)⒐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學士門市(第693頁)⒑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693頁)⒒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694頁)⒓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金美德店(第694頁

)⒔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學士門市(第695頁)⒕113年11月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學士門市(第695頁)⒖113年11月2日臺中市中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第696頁

)⒗113年11月2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鑫華店(第696頁)⒘113年11月4日臺中市北屯區統一超商文河門市(第697頁)⒙113年11月4日臺中市北屯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第6

97頁)⒚113年11月5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金美德店(第698頁

)⒛113年11月6日臺中市北區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第698頁)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程暱稱「海洋Poseidon」帳號頁面、群

組「線下比卡14」對話紀錄擷圖【成員:Oscar、A愛呆丸、卡比巴拉、美猴王、布萊克斯、郭東】、周杰賢指認「花果山老孫」亦為「美猴王」使用帳號(第699至702頁)【許仲慰】提領ATM監視器畫面擷圖、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⒈113年10月9日臺中市北屯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遼寧店(第789至

790頁)⒉113年10月9日臺中市北屯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遼寧店(第789至

790頁)⒊113年10月10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第790頁)⒋113年10月9日臺中市北區全聯福利中心台中學士店(第791頁)⒌113年10月9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第792頁)⒍113年10月10日臺中市北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學士分行(第792

頁)⒎113年10月11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第793頁)⒏113年10月11日臺中市北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新大衛店(第793

頁)⒐113年10月12日臺中市北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第79

4頁)⒑113年10月12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第794頁)⒒113年10月13日臺中市北屯區統一超商熱天門市(第795頁)⒓113年10月13日臺中市北屯區統一超商熱天門市(第795頁)⒔113年10月13日臺中市北屯區元大商業銀行崇德分行(第795頁

)⒕113年10月13日臺中市北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第796

頁)⒖113年10月15日臺中市北區統一超商衛道門市(第796頁)⒗113年10月20日臺中市北屯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第79

7頁)⒘113年10月20日臺中市北區臺中健行路郵局(第797頁)⒙113年10月23日臺中市北屯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第79

8頁)

八、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卷二(偵35287卷二)㈠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427至428頁)㈡周杰賢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29頁)㈢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431頁)㈣許力仁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33頁)㈤A32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

435至436頁)㈥周杰賢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37頁)㈦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第439至441頁)㈧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第443至446頁、551至554頁)㈨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

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47頁)㈩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451至452頁)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

料、交易明細(第453頁)A32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

易明細(第455至459頁)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61頁)陸宜美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63頁)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第465頁)林保成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67頁)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69頁)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71

至473頁)陳宥銓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75

至477頁)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79頁)A32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第481至483頁)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85)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

料、交易明細(第487至490頁、555至558頁)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91頁)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493頁)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交易明細(第495至497頁)

九、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卷三(偵35287卷三)㈠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山河出金×1.08÷30」對話紀錄(第35

至57頁)㈡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出金泉、花」對話紀錄(第61至67頁

)㈢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加百列線下工作群」對話紀錄(第71

至90頁)㈣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奧斯卡-金虎國際」對話紀錄擷圖(第

94頁)㈤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對話紀錄擷圖(

第97至250頁)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4+M0.3老哥」對話紀錄(第253至311

頁)㈦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程(「Poise」)與陳楓諺(「三條」)

對話紀錄(第315至374頁)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4%+M0.3(老哥」對話紀錄(第379至

514頁)㈨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樂哥後退3%(黑豹、老哥)」對話紀錄

(第519至558頁)㈩通訊軟體Telegram謝詠成(「海洋Poseidon」)與D06(「小幸

運(可樂)」)對話紀錄(第563至618頁)

十、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卷四(偵35287卷四)㈠臺中地檢署114偵13638等起訴書(第187至244頁)

十一、114年度金訴字第1650號卷(金訴卷)㈠扣押物品清單(第68頁)㈡本院114保管2376扣押物品清單(第72頁)㈢扣押物品照片(第78至82頁)㈣本院114院保1375扣押物品清單(第92頁)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11日儲字第1150012588號函及

檢附:(第288頁)⒈A1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表(第290至292頁)㈥樂天國際商業銀行115年2月25日樂銀作業字第1150200039號函

及檢附(第294頁)⒈陳國軒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296至298頁)㈦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3號卷第9-159頁偵查報告及附件1、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4日函、台灣銀行水湳分行114年1月24日函(第795至797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