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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8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8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蔓珊選任辯護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0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簡蔓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如不能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以前辦妥具保程序,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簡蔓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所明定。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羈押之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告簡蔓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有羈押之必要,諭知其應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㈠被告本案所涉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未遂罪等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並有卷內各項證據資料足資佐證,足認被告本案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案目前雖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9月22日宣判,然當事人後續仍可能上訴,考量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衡以被告自陳其目前並無其他工作,並積欠銀行信貸、朋友、保單借款、當舖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至300萬元左右之債務,且須定期支付家人於療養院住院之費用等情,可推知其若釋放後,所面臨之客觀環境,難期其從事詐欺犯罪之誘因會有明顯減降,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羈押原因。

㈡惟本院考量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自

偵查中之114年4月8日羈押迄今,已逾3月,應有獲得相當程度之警惕,如命其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手段,應足以對其形成心理上之拘束力,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及避免其繼續犯罪,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衡酌本案尚未確定,日後可能有後續審理或執行程序待進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及其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情狀,准被告於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㈢如被告不能於114年7月30日下午5時以前辦妥具保程序,原以

此替代手段對其形成拘束力之目的即無從達成,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而應自114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㈣另考量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已無再與共犯或證人串證之

虞,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職權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1條之2、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