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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5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5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靖堯選任辯護人 吳呈炫律師被 告 林煜凱選任辯護人 賴宏庭律師被 告 張甄宸選任辯護人 謝文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02、12203、1731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緩刑肆年。

A04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 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A05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5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行向他人承租房屋使用,若為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承租房屋,該他人可能係欲作為不法據點使用,而不願自行出面承租,以免後續檢警查緝,仍基於幫助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20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向其不知情之友人劉珮萱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2樓(1樓則由劉珮萱作為美甲店使用),將該屋2樓交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B」之人使用,「B」除給付房租2萬元外,另給予A05每月2500元作為其報酬。「B」則將該屋2樓作為賭博洗錢機房(下稱天津路機房),為6至7個不詳菲律賓賭博網站(俗稱商戶)收受賭客會員存入賭博網站之賭金、並協助發放賭金予賭客(即俗稱之入金、出金),並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豆花」、「Money」於112年8月間,分別以月薪3萬2000元、4萬元招募A05之國中同學A03與A04擔任賭博機房員工,A03、A04即與所屬賭博機房成員,乃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賭博機房不詳成員購買大量菲律賓SIM卡輸入我國,並將前開菲律賓SIM卡綁定菲律賓之數位支付軟體APP「Maya」帳號作為前開賭博網站業者收受及發放賭金之工具,各「Maya」帳號每日有5萬菲律賓比索額度、每月有50萬菲律賓比索額度;A03、A04復將已綁定「Maya」帳號之SIM卡號碼輸入後臺系統,後臺系統即可以「Maya」帳號自動處理賭客之入出金;另前開賭博網站業者於電腦軟體自動入出金過程,若有遺漏或疏失狀況,則會以Telegram聯繫本案機房之A03、A04,由渠等手動查詢後臺系統,確認賭客確實有入出金情事後,再以手動方式更正;天津路機房每日為各菲律賓賭博網站之入出金總額約200萬菲律賓比索,本案機房之不詳負責人則抽取入出金總額之不詳金額作為報酬。嗣因警方偵辦本案,曾至天津路機房1樓之美甲店查訪;「B」遂再次委託A05代為承租房屋,因劉珮萱於113年8月間承租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A05遂再次向劉珮萱承租該址房屋2樓(下稱大墩機房),復轉交予「B」使用,A03、A04與所屬賭博機房不詳成員則繼續以前開方式為各菲律賓賭博網站處理入出金款項。A05因此賺取報酬合計4萬元(每月2500元×16個月);A03因此領取薪資合計41萬6000元(每月3萬2000元×13個月);A04因此領取薪資合計52萬元(每月4萬元×13個月)。嗣於113年9月30日,警方持本院之搜索票至附表所示地點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A03明知四氫大麻酚、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3月間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安枕」無償取得不詳數量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彈(電子菸)、第二級毒品大麻等物而持有之。因警方偵辦前開賭博、洗錢案件,於113年9月30日對A03搜索,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第二級毒品大麻,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A04、A05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12202號偵卷第39至46、123至135、217至227、447至463頁、本院卷第

286、315至316頁),核與證人即天津路機房、大墩機房之實際承租者劉珮萱、證人即臺中市○○區○○○○街00號之出名承租者林秝楹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12202號偵卷第281至285頁、17315號偵卷第353至357頁)均大致相符,並有現場暨扣案物照片、本院114年聲搜字482號搜索票(被告A0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地點: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2樓之2,受執行人:被告A03)、本院114年聲搜字482號搜索票(被告A0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受執行人:被告A04)、扣案物照片、被告A04手機內資料:①手機型號、IMEI碼、使用門號資料②被告A04暱稱「迪胡」、群組暱稱「來一发」之Telegram帳號截圖③與群組暱稱「來一发」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④與暱稱「哥吉拉」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⑤Telegram好友名單、群組暱稱「與查周邊」、群組暱稱「與查周邊」之成員暱稱「N」、「曼施坦因」、「莉K」之Telegram帳號截圖⑥與群組暱稱「與查周邊」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4年聲搜字482號搜索票(被告A0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2,受執行人:被告A05)、住宅租賃契約書、電腦內扣案帳冊檔案截圖、扣案工作手機Redmi12C手機之相關對話紀錄:①暱稱「DGPay_杰夫.貝佐斯」於群組「Maya兌U」之對話紀錄截圖②暱稱「DGPay_杰夫.貝佐斯」於群組「陳瑪尼陳董事長客服專區」之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2月30日中市警鑑字第1130112075號函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26日刑紋字第1136158190號鑑定書暨送鑑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資料(0000000000、被告A04)、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外觀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照片)(見12202號偵卷第63至85、153至

161、169至201、241至249、259至264、297至444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114年4月1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4月15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2203號偵卷第123至139頁)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A03、A04、A05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03、A0

4、A05本案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固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移列至第19條,且規範內容、刑度均有變更。惟被告等人本案涉犯洗錢犯行,行為係自112年5月間某日、8月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橫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修正公布、施行日之前後,依上開說明,應逕行適用新法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被告A05基於幫助他人實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B」承租本案賭博機房,以利「B」等人遂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洗錢犯行,惟被告A05本案出面承租房屋,並未參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三)是核被告A03、A04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05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8條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30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A03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雖記載被告A03持有「大麻煙斗第二級毒品」,惟查,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煙斗1支,僅有員警在扣案時曾為「大麻煙斗(含大麻殘渣)」之記載(見12203號偵卷第55頁),惟卷內未見有任何相關之鑑驗報告或初篩資料可資佐證,是難認該扣案煙斗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或四氫大麻酚成分,難認被告A03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斗」犯行,屬犯罪事實之減縮,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被告A03、A04與所屬賭博機房成員,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A03、A04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犯行;被告A05所犯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六)被告A03所犯一般洗錢、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A03、A05前無犯罪紀錄(參被告A03、A05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被告A03、A04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為取得報酬而加入本案賭博機房,分別負責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分工、參與之期間、獲取之報酬;被告A05竟為貪圖報酬,而出面為「B」承租房屋之幫助洗錢犯行;被告A03又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期間、毒品種類、數量等節;兼衡被告A03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在廣告公司工作,已婚之生活狀況;被告A04自述高職畢業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幫家裡送便當,已婚之生活狀況;被告A05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離婚,需撫養未成年女兒及母親,前夫會給生活費之生活狀況,被告A03、A04、A05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並均已繳回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八)緩刑諭知部分:

1、被告A03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A03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A03犯後始終能坦認犯行,且就洗錢部分已繳回犯罪所得,尚見悔意,堪信被告A03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其所犯洗錢、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2、被告A05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A05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A05犯後始終能坦認犯行,且就幫助洗錢部分已繳回犯罪所得,尚見悔意,堪信被告A05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九)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係在大墩機房查獲,被告A03於警詢時供稱上班時會使用到手機、SIM卡跟其中桌上型電腦等語(見12202號偵卷第41頁)、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上班的時候會用到這些電腦、手機等語(見本院卷第310頁);被告A04於警詢時供稱:後來去大墩機房上班時那些設備就已經都存在了等語(見12202號偵卷第131頁)、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上班的時候會用到這些電腦、手機等語(見本院卷第310頁),足認該等扣案之手機、SIM卡、網路分享器、電腦、螢幕等物,為被告A03、A04所持有及渠等所屬賭博機房成員所有、供本案洗錢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A04所有、供本案洗錢犯行所用之物(見12202號偵卷第169至201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為被告A05所有、供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05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承在案(見本院卷第310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於被告A03、A04、A05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筆記型電腦、手機等物,被告A03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並沒有拿來跟同案被告或是共犯等人聯絡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10頁),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A03本案洗錢、賭博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3、查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A03、A04、A0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供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41萬6000元、52萬元、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87頁),自屬被告A03、A04、A05於本案洗錢、幫助洗錢犯行之犯罪所得,是就被告A03、A04、A05嗣繳回供本院扣案之犯罪所得41萬6000元(114年度贓款字第580號,本院卷第352頁)、52萬元(114年度贓款字第618號,本院卷第364頁)、4萬元(114年度贓款字第586號,本院卷第35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A03、A04、A05各自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1支(見12203號偵卷第125頁)、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之菸彈1顆(見12203號偵卷第127頁)、第二級毒品大麻葉1包(見12203號偵卷第133頁),為被告A03就犯罪事實二、所示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03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煙斗1支,卷內未見有何鑑驗報告或證據顯示該煙斗內確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是起訴書就扣案之煙斗1支聲請沒收銷燬,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A03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元,沒收。 A04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沒收。 A05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沒收。 2 犯罪事實二、 A03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二:

編號 受搜索人 扣案物品 備註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2樓之2 1 A03 筆記型電腦1臺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2 A03 手機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3 A03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1支 114年度毒保字第321號(本院卷p.139) 4 A03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彈1顆 114年度毒保字第321號(本院卷p.139) 5 A03 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葉)1包 驗餘淨重0.5971公克,114年度毒保字第321號(本院卷p.139) 6 A03 煙斗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7 A03 咖啡包7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淨重 20.0218公克,114年度院安保字第437號(本院卷p.235) 8 A03 錠劑1顆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0.3515公克,114年度院安保字第437號(本院卷p.235)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 9 A04 筆記型電腦1臺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10 A04 手機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2 11 A05 手機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12 A05 租賃契約1份 114年度院保字第2199號(本院卷p.231)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2樓(大墩機房) 13 劉珮萱 手機4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2067號(本院卷p.239-248) 14 劉珮萱 手機28支 15 劉珮萱 手機1支 16 劉珮萱 SIM卡300張 114年度院保字第2067號(本院卷p.249) 17 劉珮萱 網路分享器2臺 18 劉珮萱 筆記型電腦1臺 19 劉珮萱 電腦主機2臺 20 劉珮萱 螢幕4臺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