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5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幃湘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應補充記載「蔡復吉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部分,僅記載「王聖傑律師」而漏載另一選任辯護人即「蔡復吉律師」,經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於同年月24日到達本院)具狀聲請更正,惟前開漏載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