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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6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6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廷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4613號),本院就追加起訴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高廷睿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間,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廖華強」、「小宇」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取款金額之1%。

高廷睿與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匯入帳戶內,高廷睿遂依「小宇」之指示,向「小宇」拿取提款卡後,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並將上開贓款在附表所示提領地點附近不詳地點交付予「小宇」,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知上情。而被告高廷睿之另案詐欺等案件,業由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232號、114年度偵字第11884號、114年度偵字第15091號起訴及以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審理中,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被告高廷睿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被告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2232號、114年度偵字第11884號、114年度偵字第15091號;追加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8日宣判,此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案件114年6月6日刑事報到單影本、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4年6月9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9日中檢介鳳114偵24613字第1149071945號函上所捺本院收狀戳之日期可據,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張姿婷 (提告) 張姿婷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買家及銀行客服以需驗證金流需操作網路銀行,張姿婷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1時29分許 49985元 陳致維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3年11月23日11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豐圳店) 50000元 2 徐偉哲 (提告) 徐偉哲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買家及銀行客服以需驗證金流需操作網路銀行,徐偉哲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1時35分許 1元 陳致維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3日11時49分許 100000元 113年11月23日11時38分許 49988元 113年11月23日11時52分許 15000元 113年11月23日11時44分許 49988元 3 何嘉敏 (提告) 何嘉敏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租屋房東以先付訂金可立即看房為由,何嘉敏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1時45分 16000元 陳致維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李姿嫻 (提告) 李姿嫻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買家及銀行客服以需驗證金流需操作網路銀行,李姿嫻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2時5分許 49986元 吳珮萱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1月23日12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豐原店) 20005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7分許 49986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8分許 20005元 張姿婷 同編號1 113年11月23日12時5分許 49989元 吳珮萱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1月23日12時9分許 20005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9分許 20005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10分許 20005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11分許 20005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12分許 20005元 113年11月23日12時13分許 9005元 5 陳星寧 (提告) 陳星寧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買家及銀行客服以需驗證金流需操作網路銀行,陳星寧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3時47分許 49989元 李佳臻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1月23日13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豐原分行) 20000元 6 吳彧寧 (提告) 吳彧寧接獲詐欺集團成員發送假中獎消息,要求吳彧寧提供交易數據才可獲得獎金,吳彧寧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3時47分許 49984元 李佳臻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1月23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7 陳冠其 (提告) 陳冠其接獲詐欺集團成員發送假中獎消息,要求被陳冠其提供交易數據才可獲得獎金,陳冠其不疑有他操作匯款,後驚覺遭騙。 113年11月23日14時10分許 49258元 李佳臻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1月23日13時56分許 20000元 113年11月23日13時57分許 20000元 113年11月23日13時59分許 20000元 113年11月23日14時1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華南銀行-西豐原 分行) 20000元 113年11月23日14時17分許 20000元 113年11月23日14時18分許 9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