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95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沛婕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沛婕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沛婕(下稱被告)因原限制住居之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6段之原租屋處已退租並清空房間,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至現居處,並請將訴訟文書通知寄至該址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然尚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203室後釋放。經核被告前開聲請意旨,其確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