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3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0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23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84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142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岳霖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劉豐億律師余佑謙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劉豐億律師陳修聞律師被 告 蕭任祐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黃士軒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江致莛律師被 告 楊承翰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吳亞澂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被 告 陳偉銘
蔡紘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陳珈容律師鄭思婕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被 告 曾勁齊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鄭晴予律師鍾承哲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被 告 鄭忠儀
鐘淳仁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
高運晅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謝文凱律師被 告 黃冠綸選任辯護人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王子衡律師被 告 何威篁選任辯護人 曾琤律師
劉庭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第41580號、112年度偵字第48398號、第6134號、第6778號、第8978號、第13946號、第20491號、第31787號、第42132號、第42883號、第44654號、第46594號、第48502號、第48919號、第48977號、第48980號、第49020號、第50341號、第50726號、第51768號、第51803號、第52005號、第52958號、第53350號、第55653號、第56253號、第57847號、第58161號、第58189號、第58858號、第59528號、113年度偵字第34號、第683號、第1316號、第4373號、第4509號、第7719號、第11184號、第15904號、第16258號、第17703號、第22836號、第22837號、第22838號、第22839號、第22840號、第22841號、第22842號、第24199號、第24200號、第24201號、第26163號、第29691號、第32117號、第33434號、第34792號、第37901號、第40410號、第49876號、第5073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483號、第20420號、第20999號、第23815號、第30141號、第35342號、第44373號、第52826號、第54227號、第55644號、113年度偵字第4372號、第14283號、第16221號、第18135號、第37741號、第48530號、第52483號、56564號、114年度偵字第2294號、第18875號、第60321號、114年度偵緝字第422號、第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岳霖犯如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A24犯如附表二A編號1、2、4、7、11、14、16至17、19至22、附表四A編號2、4、7至8、11、13、15、19、21、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1、2、4、7、11、14、16至17、19至22、附表四A編號2、4、7至8、11、13、15、19、21、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蕭任祐犯如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至6、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1至3、5、6、8、10、12、14至1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至6、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1至3、5至6、8、10、12、14至1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被訴如附表七B編號5、10部分均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士軒犯如附表二A編號5至6、14、16至17、20、22、附表四之1A編號3至13、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5至6、14、16至17、20、22、附表四之1A編號3至13、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被訴如附表七B編號6、7部分均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楊承翰犯如附表二A編號3、5、8至10、15、18至20、附表四A編號1至6、8至9、12、14、16、18、20至21、附表六、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3、5、8至10、15、18至20、附表四A編號1至6、8至9、12、14、16、18、20至21、附表六、附表八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被訴如附表二A編號12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陳偉銘犯如附表二A編號5至6、13、20、附表四A編號2、10、17、附表四之1A、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5至6、13、20、附表四A編號2、10、17、附表四之1A、附表六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被訴如附表二A編號12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蔡紘景犯如附表二A編號3、附表四A編號14、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3、附表四A編號14、附表六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被訴如附表二A編號12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曾勁齊犯如附表二A編號7、20、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A編號7、20、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鄭忠儀犯如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1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15所示之刑,及附表六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鐘淳仁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威篁犯如附表二A編號3、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A編號3、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冠綸無罪。
犯罪事實
壹、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以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之方式,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一、附表二A、附表五、附表七A編號1、3至6、
8、10、14部分):
一、蔡岳霖為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金鑽租車有限公司(下稱金鑽租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蘇冠維(另行通緝中)為金鑽租車公司之共同經營者,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謀議,推由蘇冠維出面主持、操縱、指揮,蔡岳霖則基於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出面主持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水房集團,並共同設立假幣商水房,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A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指示各被害人向蘇冠維等人所設立之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並將虛擬貨幣打入實際上由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抑或將虛擬貨幣發放至各被害人所申辦之電子錢包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欺騙各被害人,使渠等再將所購得之虛擬貨幣轉發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蘇冠維、蔡岳霖即以上開方式協助本案詐欺集團能成功獲取詐欺所得,再將詐欺所得予以轉匯、提領一空。自民國110年10月間某時起,A24(LINE暱稱「浣熊」)、蕭任祐(LIND暱稱「醬油」)、黃士軒(LINE暱稱「士軒」)、楊承翰(LINE暱稱「Kevin」)、陳偉銘(LINE暱稱「Chennnn」、「aster2003s」、「周潤發」、「吃餅乾」銘銘銘」)、蔡紘景(LINE暱稱「蔡車車」)、曾勁齊(LIND暱稱「曾小齊」)、何威篁均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其中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776號等案提起公訴;蕭任祐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637號等案提起公訴,均非本件起訴、審理範圍),加入蘇冠維所主持、操作、指揮、蔡岳霖所主持之水房集團,渠等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僅就渠等各自參與、犯行重疊部分有犯意聯絡,詳見附表二A、附表七A),先由蔡岳霖出面成為金鑽租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以該公司之上開地址作為假幣商水房之據點,並僱用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等人為金鑽租車公司之員工,其等實則分工從事下列詐欺、洗錢之行為,蔡岳霖並以上開公司合法營業之形式外觀,以掩飾渠等從事下列詐欺、洗錢犯行之事實,及以前揭方式主持假幣商水房集團之犯罪組織。而A24則以其名義申設人頭公司即幣星有限公司(設立日期為110年12月16日、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下稱幣星公司,於111年7月28日改由蕭任祐擔任負責人)、蕭任祐以其名義申設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日期為111年5月25日、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下稱幣紘公司)、黃士軒以其名義申設達克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日期為111年5月27日、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下稱達克公司),並分別赴銀行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達克公司之銀行帳戶。另由楊承翰創設LINE「喵星人商鋪」(ID:915hzsoa)、陳偉銘創設LINE「星星商鋪-總鋪」(ID:@002wjjmx)及「誠品商鋪」,由蘇冠維等人共同經營、管理及使用上開商鋪,並聯繫、回覆各被害人交易虛擬貨幣之事宜,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亦提供各自名下及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達克公司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作為詐騙各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之收款帳戶使用。
二、嗣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即承前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起,分別以暱稱「David 叔叔 33」、「Kenny 林子峰」、「林宇」、「吳嘉豪」、「李思遠」、「劉宏剛」、「晴儀」、「小超」「王立銘」、「劉可妍」、「帆哥」、「陳均豪」、「子陽」、「德鹿夢魚」、「鄭博榮」、「李俊斌」等身分,以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之方式實行詐術,要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人,向指定幣商即蘇冠維等人所屬假幣商水房所創設之LINE帳號「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誠品商鋪」聯繫洽購泰達幣(即USDT幣),致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時間,分別向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等人購買虛擬貨幣,蘇冠維等人即假冒合法幣商之身份,與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人進行交易,各被害人並將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匯入A24、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達克公司、陳偉銘、楊承翰、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等人名下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之銀行帳戶內,或者於附表二A編號3、12、19、附表七A編號8、14所示之時間,當面交付如附表二A編號3、12、19、附表七A編號8、14所示之現金予楊承翰、蔡紘景、蕭任祐收受,再由蘇冠維等人將泰達幣打入各被害人提供之錢包地址(其中附表二A編號15至17、19所示之被害人蔡瑋淇、黃羿蓁、高霈彤、曾文慧受詐欺部分,係由蔡岳霖之電子錢包TGH1mVuKRzDUVQo9XrCBMebCn4rkJVWua6發幣),而部分被害人所提供之錢包地址實際上係由詐欺集團所掌控,縱使非詐欺集團直接控制之錢包地址,本案詐欺集團亦會再指示各被害人親自將泰達幣轉發至指定之匿名電子錢包地址(第二層收幣錢包地址,實際上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控制),進而造成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人無法順利出金,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蘇冠維等人取得款項後,為了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即由①蘇冠維指示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蔡紘景、陳偉銘、曾勁齊、何威篁等人至銀行臨櫃提領現金或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於附表五編號1至10、12、17所示時間,將部分贓款轉匯至蔡岳霖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其中部分贓款,又再層轉至蔡岳霖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內。②部分贓款則以金鑽租車公司名義購車,或先以楊承翰、陳偉銘名義購車後,再移轉登記予金鑽租車公司,進而購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車輛。③將部分贓款再用以向不詳之人購買不詳數額之泰達幣,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及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貳、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以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方式,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
一、鄭忠儀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蘇冠維所主持、操作、指揮,蔡岳霖所主持之水房集團,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僅就渠等各自參與、犯行重疊部分有犯意聯絡,詳見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
九、附表十),由蘇冠維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謀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三所示之蔡玉鳳等人之人頭帳戶資料,作為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贓款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人頭帳戶,再由蔡岳霖出名擔任金鑽租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以該公司之上開地址作為假幣商水房之據點,復僱用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等人為金鑽租車公司之員工,其等實則分工從事下列詐欺、洗錢之行為,蔡岳霖並以上開公司合法營業之形式外觀,以掩飾渠等從事下列詐欺、洗錢犯行之事實,復由蔡岳霖、A24、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及提供幣星公司、幣紘公司等人頭公司名下之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一),配合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各被害人之收款帳戶使用。
二、嗣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即承前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起,分別以暱稱「旺旺」、「佳佳」、「芯欣手作」、「陳怡」、「蔡雅靜」、「Wayne 王祈」、「陳文傑」、「FLY 飛哥」等身份,以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方式,對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
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
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
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款項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掌控、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蔡玉鳳等人(蔡玉鳳等人均另案偵辦)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人頭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操作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或指示附表三所示之帳戶申辦人,將款項轉匯至A24、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達克公司、陳偉銘、楊承翰、蔡紘景、鐘淳仁(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詳如犯罪事實肆)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再由①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行為人至自動提款機或臨櫃提領現金,或②於附表五編號11、13至16所示時間,將部分贓款轉帳匯款至蔡岳霖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部分贓款又層轉至蔡岳霖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內,並以部分贓款以金鑽租車公司名義購車,或先以楊承翰、陳偉銘名義購車後再移轉登記予金鑽租車公司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車輛,或③向不詳之人購買不詳數額之泰達幣之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參、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所為附表六所示之特殊洗錢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六、附表六之1、附表六之2、附表六之3、附件之存、提領交易明細):
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及蔡紘景均無充足之資力,竟共同基於以規避金融機構對帳戶實質受益人審查之方式,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用以掩飾或隱匿該等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特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蔡岳霖以金鑽租車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身分,提供該公司之上開地址作為假幣商水房之據點,及以上開公司之合法形式外觀,以掩飾渠等從事下列特殊洗錢行為,並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不詳之管道,分別透過存摺現金存入、自動櫃員機存款或網路銀行轉入等方式,收受與渠等之收入顯不相當,且來源不明之款項至如附表六所示之幣星公司之第一銀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金額合計3億1933萬9130元、幣紘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金額合計7363萬4328元、達克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額合計9504萬5866元(渠等透過上開4家人頭公司銀行帳戶所收受無合理來源款項之總金額合計4億8801萬9324元),復由蘇冠維指示附表六之1、附表六之2、附表六之3所示提領人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及蔡紘景,或由蕭任祐以每次提款可領取5000元報酬之代價,指派鄭忠儀提款,使其等陸續於附表六之1、附表六之2、附表六之3所示日期、地點,前往自動櫃員機及銀行臨櫃提領附表六之1、附表六之2、附表六之3所示之提領金額,進而持有該等款項,再將款項轉交予蘇冠維或本案詐欺集團暱稱「阿豪」等不詳成員,使金融機構誤認上開款項之實質受益人僅為前揭人頭公司或其登記負責人而已,而未能察覺該等款項之實質受益人實為幕後委託蘇冠維等人洗錢之人,以此方式規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所規定金融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且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程序,進而掩飾及隱匿上開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鄭忠儀並因此獲取共計4萬元(每次報酬5000元,共計8次)之報酬。
肆、鐘淳仁依據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並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於提領、轉帳後即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12年7月中旬某時,在臺中市西區五權路與貴和街附近之統一便利商店保誠門市,將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10萬元之代價,交付予陳偉銘使用,陳偉銘並以該帳戶作為本案水房集團及詐欺集團收受詐欺贓款之第二層或第三層收款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以附表四之1A所示方式對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受騙後,進而匯款如附表四之1A所示金額,至附表四之1A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同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附表四之1A所示第一層帳戶之申辦人,將款項轉匯至鐘淳仁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由黃士軒於附表四之1A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及由蕭任祐指示曾勁齊於附表四之1A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進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伍、本案查獲經過及查扣物品:(附表十二、附表十二):嗣如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各被害人陸續要求提領獲利出金、取消交易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下單錯誤、帳戶問題、投資虧損、需繼續繳付稅金或保證金,始能領取獲利或出金等理由加以推託或不予理會,甚而逕自關閉投資網站系統,各被害人始知受騙,進而報警處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及檢察事務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4月17日對附表十二所示之人及公司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十二所示車輛、電腦主機等物(詳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16日,以113年度聲扣字第30號裁定扣押蔡岳霖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號建號、北屯區軍和段126號、126之7號、126之8號地號建物及土地等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陸、案經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各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安分局、士林分局、北投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莊分局、新店分局、蘆洲分局、三峽分局、海山分局、汐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烏日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東勢分局、霧峰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埔里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湖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雄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善化分局、永康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里港分局、潮州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後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起訴及審理之範圍
(一)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於本案起訴之範圍,該署以114年11月26日中檢介稱114蒞15518字第1149156614號函覆表示:本案起訴書附表四、附表四之1所示之「行為人」欄位,並非僅指該等行為人共犯各該表列被害人之犯行,原列之目的乃因本案卷宗眾多,而註記係「本署案號/報告機關」卷宗所列之行為人等語(金重訴卷五第5-7頁),且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除了被告蕭任祐、曾勁齊分別於111年6月26日、112年4月初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就被告蕭任祐、曾勁齊部分,僅就其等加入後受騙之被害人在本案起訴範圍。而就起訴書附表二、附表四、附表四之1所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均有起訴被告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渠等之行為分擔則詳如起訴書附圖一,起訴書附表二、附表四、附表四之1「行為人」部分之記載,並非指只有附表上面記載之「行為人」方為起訴範圍,其餘同本署114年11月26日回函所載等語(金重訴卷五第278頁),且起訴之範圍本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為基準,而關於起訴書附表二、附表四、附表四之1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之犯行部分,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位亦未明確限縮被告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之犯罪事實範圍,故應認為起訴書附表二、附表四、附表四之1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起訴效力均及於被告蔡岳霖、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加以審理。
(二)觀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13日之114年度蒞字第15518號補充理由書記載:1.關於被告蕭任祐被訴範圍如下: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至12、14至25、25之1、26至29部分。②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5至10、12至19、21、22部分。③起訴書附表四之1編號1至25、11之1部分。2.關於被告曾勁齊被訴範圍如下: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至12、15至25、25-1、26至27部分,被害人簡婉如不包括。②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8、16、17、19部分。③起訴書附表四之1編號1至25、11之1部分等語(金重訴卷八第505頁),公訴檢察官並於115年8月4日審理中表示:被告蕭任祐被訴範圍不包括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部分,上開補充理由書就此部分應係誤載等語(金重訴卷十一第57頁)。而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一、」部分亦有明確記載被告蕭任祐、曾勁齊分別於111年6月26日、112年4月初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文字,足認公訴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及其當庭表示意見所限定之起訴範圍,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參與時間互核大致相符,故本院自應以此部分之範圍為限,加以審理被告蕭任祐、曾勁齊之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二、起訴合法性審查部分:
(一)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不生偵查不可分之問題。故想像競合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亦不受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1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自得再行起訴。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故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或將扣案物品送有關機關鑑定,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自得再行起訴(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曾勁齊被訴如附表二A編號7部分,關於被害人林新福受詐欺之犯罪事實,雖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451號、第775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佐,然而,依據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報案意旨所載,被告曾勁齊於前案中僅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罪名,於本案中則係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及罪名均有所差異,且於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報告意旨亦未記載被告曾勁齊與被告蘇冠維、蔡岳霖等人之間具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之情節,故難認前案與本案屬於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意旨參照)。況且,依據本案卷內之證據,包括虛擬貨幣幣流分析報告、共犯即被告楊承翰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大量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約定轉帳資料、下列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皆係前案檢察官先前為不起訴處分時所未及調查、審酌,均屬新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就附表二A編號7部分,於本案中再行對被告曾勁齊起訴。
(三)經查,被告黃士軒詐欺如附表二A編號17、附表四B編號2所示被害人高霈彤、鄭姍妮部分,雖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7671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佐,然而,依據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報案意旨所載,被告黃士軒於前案中僅係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罪名,於本案中則係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有所差異,且於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報告意旨亦未記載被告黃士軒與被告蘇冠維、蔡岳霖等人之間具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黃士軒有提領、轉出被害人款項之情節,故難認前案與本案屬於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意旨參照)。況且,依據本案卷內之證據,包括虛擬貨幣幣流分析報告、共犯即被告楊承翰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大量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約定轉帳資料、下列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皆係前案檢察官先前為不起訴處分時所未及調查、審酌,均屬新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就附表二A編號17、附表四B編號2部分,於本案中再行對被告黃士軒起訴。
(四)經查,被告黃士軒詐欺如附表二A編號20、22所示被害人宋詩涵、黃瀞慧部分,雖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偵字第6128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佐,然而,依據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報案意旨所載,被告黃士軒於前案中僅係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罪名,於本案中則係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有所差異,且於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報告意旨亦未記載被告黃士軒與被告蘇冠維、蔡岳霖等人之間具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黃士軒有提領、轉出被害人款項之情節,故難認前案與本案屬於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意旨參照)。況且,依據本案卷內之證據,包括虛擬貨幣幣流分析報告、共犯即被告楊承翰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大量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約定轉帳資料、下列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皆係前案檢察官先前為不起訴處分時所未及調查、審酌,均屬新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就附表二A編號20、22部分,於本案中再行對被告黃士軒起訴。
三、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鐘淳仁、何威篁(以下合稱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各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金重訴卷二第59、117、192、503頁、金重訴卷三第46頁、金訴1846卷第62頁),且各辯護人亦具狀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金重訴卷二第73、137、271頁、金訴1237卷一第133頁),檢察官、各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金重訴卷十第339-550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所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部分;被告蔡岳霖所涉主持犯罪組織犯行部分;被告鄭忠儀、何威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即犯罪事實壹、貳部分):
(一)各被告辯解之整理:
1.訊據被告蔡岳霖固坦承其有擔任金鑽租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均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且被告蔡岳霖有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予被告蘇冠維使用,本案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輾轉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匯入被告蔡岳霖上開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本案虛擬貨幣之買賣,我把我的台新銀行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都交給被告蘇冠維使用,我就沒有在管理我的帳戶了,我只知道被告蘇冠維用我的帳戶來買幣而已,對於該等帳戶匯入、匯出之情形,我都不知道,其他被告自我上開帳戶領錢後,也不會將款項交給我,金鑽公司也沒有用販賣虛擬貨幣的錢來買車,我是用貸款的錢和公司本身的收入來購車云云。被告蔡岳霖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蔡岳霖固然知悉被告蘇冠維有經營虛擬貨幣買賣,惟並未與被告蘇冠維等人共同經營虛擬貨幣交易,僅係將其本案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都提供給被告蘇冠維使用而已,本案僅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金流流入被告蔡岳霖上開帳戶,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岳霖有參與本案等語。
2.訊據被告A24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並成立幣星公司,且於111年7月28日之前擔任幣星公司負責人,並與被告蘇冠維、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經營、管理LINE「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有提供其名下或幣星公司名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戶,收受附表二A編號1至2、4、7、11、14、16至17、19至22、附表四A編號2、4、7至8、11、13、15、19、21、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且有於附表二A編號1至2、4、7、1
1、14、16至17、19至22、附表四A編號2、4、7至8、11、13、15、19、21、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時間,親自或指示被告楊承翰提領詐欺款項,或將部分款項轉出,或將部分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我和被告蘇冠維等人一起賣虛擬貨幣,我提領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帳戶內款項後,有部分是交給被告蘇冠維,有部分我會自己使用,交易虛擬貨幣的資金一開始是向我母親借款60萬元,借款時間已經不清楚了,我和家人有做菜市場生意,收入都是現金,我是用這些錢買幣,我和被告蘇冠維等人沒有固定分配獲利的時間、地點,都是用現金分配,我們會用被告蔡岳霖帳戶去購買虛擬貨幣,因為他於幣託、MAX、王牌交易所都有帳號,且會員等級有達到VIP3,購買的交易額度會比一般會員帳號還高云云。被告A24之辯護人則辯護稱:
被告創設幣星公司在火幣、幣託上販賣泰達幣,均會與買家進行實名認證,且只接受購買者本人銀行帳戶之轉帳,確認是本人使用後,才會履行買賣契約,且於收款後確實有交付等值之虛擬貨幣予買家,對於詐欺集團如何與各被害人溝通之事並無可能知悉,詐欺集團係利用不知情之幣星公司出售虛擬貨幣,再向被害人騙取虛擬貨幣,難認被告A24有何詐欺、洗錢之行為云云。
3.訊據被告蕭任祐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並成立幣紘公司,且於111年7月28日之後擔任幣紘公司負責人,並與被告蘇冠維、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經營、管理LINE「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有提供其名下及幣紘公司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6、附表七A編號1至3、5至6、8、10、12、14至15所示之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並於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6、附表七A編號1至3、5至6、8、10、12、14至15所示之時間,親自或指示被告楊承翰、鄭忠儀提領詐欺款項,或將部分款項轉出,或將部分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及於附表七A編號14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七A編號14所示被害人面交收取60萬元,另受被告陳偉銘所託,指示被告曾勁齊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之1A所示之款項,並轉交給被告陳偉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和被告蘇冠維、陳偉銘等人有合夥買賣虛擬貨幣,我們沒有簽立合夥契約,也沒有成立合夥股東或買賣虛擬貨幣之討論群組,我們也沒有固定的分潤方式和時間云云。被告蕭任祐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蕭任祐所經營之官方LINE帳號處處均設有防詐騙宣導、標語,在進行交易之前,被告蕭任祐等人均會要求買家即各被害人詳閱購買虛擬貨幣之相關規則及防詐騙宣導,並且需透過拍攝身份證、轉帳所用之存摺封面、手持身份證及手寫紙條,甚至視訊方式證明係本人進行交易等多重查驗程序,始可進行交易,並非未進行查證即行交易,且各被害人刻意未據實以告,謊稱是在火幣平臺上面看到被告蕭任祐等人所刊登之商鋪廣告,則詐欺集團顯然是為了避免被告蕭任祐等人起疑、拒絕來路不明之交易,始刻意要求各被害人是在火幣平臺上看見被告蕭任祐等人所刊登之賣幣廣告,被告蕭任祐等人甚至在交易之前,還有關懷、詢問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之用途為何,嚴謹程度不亞於幣安等交易平臺之身份驗證程序,起訴書亦未詳細論述被告蕭任祐等人究竟規避何種風險控管措施,遑論證明被告蕭任祐等人有何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以及與詐欺集團間有何犯意聯絡云云。
4.訊據被告黃士軒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並成立達克公司,並與被告蘇冠維、A24、蕭任祐、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經營、管理LINE「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有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帳戶,及向被告黃冠綸徵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A編號5至6、14、16至17、20、22、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所示之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並於附表二A編號5至6、14、16至17、20、22、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所示之時間,親自提領詐欺款項,或將部分款項轉出,或將部分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我有和被告蘇冠維、楊承翰等人一起賣虛擬貨幣,獲利分配是月結,都是用現金發放,且我都是用我之前工作的現金收入來買虛擬貨幣,我在幣星公司是被告A24的員工,他會用現金給我薪水云云。被告黃士軒之辯護人辯護稱:從「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之官方帳號判斷,每一個帳戶裡面都有1000、2000個好友,曾經交易過的對象超過千人,有涉及詐欺案件而報案之比例其實相當低,佔據交易對象比例不及百分之一,和一般詐欺案件中的假幣商,報案人數佔據交易對象之一半以上之情形不同,且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申辦人,甚至被恐嚇、於旅館內被妨害自由,迫使他們與被告等人對話,並購買虛擬貨幣,詐騙集團以如此高規格之手段控制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申辦人,被告等人無從判斷這些人於交易虛擬貨幣時,實際上是被控制的,且被告等人於交易過程中,都有進行KYC程序,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黃士軒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云云。
5.訊據被告楊承翰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並與被告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蔡紘景共同經營、管理LINE「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有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A編號5、8至10、15、18、20、附表四A編號1、3、9、12、14、16、18、20、附表八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且有親自提領其帳戶內款項,或將部分款項轉出,或將部分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及於附表二A編號3、19所示時間,向附表二A編號3、19所示各被害人,面交收取如附表二A編號3、19所示之款項,又於附表四A編號2、4、8、21所示之時間,提領如於附表四A編號2、4、8、21所示之詐欺款項,及於附表二A編號5、6所示時間,與第一層收款帳戶申辦人交易虛擬貨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有和幣星、幣紘、達克公司合作,負責刊登廣告和提領款項,確實有交付虛擬貨幣給客戶,在交易過程中,我也會盡量避免客戶遭詐騙,被害人向我們買幣的款項有部分會匯到被告蔡岳霖的帳戶,那是因為我也有和被告蘇冠維買幣云云。被告楊承翰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楊承翰與客戶交易虛擬貨幣時,有經過KYC流程,及詢問客戶買幣之目的及資金來源,確保客戶免於遭受詐欺,且被告楊承翰也有用自己名下帳戶收款,倘若被告知悉是詐欺贓款,豈有可能會用自己名下帳戶收款云云。
6.訊據被告陳偉銘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並與被告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蔡紘景共同經營、管理LINE「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有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A編號5至6、13、20、附表四A編號2、10、17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且有親自提領其帳戶內款項,或將部分款項轉出,或將部分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且有於附表二A編號13所示時間,向附表二A編號13所示被害人,面交收取如附表二A編號13所示之款項,復又以10萬元之代價向被告鐘淳仁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有和被告蘇冠維等人一起合夥買賣虛擬貨幣,一開始我有投入本金100萬元,我們都沒有作帳,不清楚每月獲利金額,賺的錢會一直拿去買幣,因為我還有其他收入來源,有需要才會從合夥事業中分錢,但金額不固定云云。被告陳偉銘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陳偉銘有將交易之虛擬貨幣轉入告訴人黃小榕、黃小喬、林品蓁、宋庭湘、潘瑞玉、邱雅婷、高霈彤及簡婉如所申請、持用之幣安或火幣帳戶內,係上開告訴人自己於收到虛擬貨幣後,始再依照詐欺集團指示,自行將其幣安或火幣帳戶內之虛擬貨幣移轉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投資網站,始因此喪失對虛擬貨幣之持有,然此後階段之行為與被告陳偉銘等人全然無涉,且詐欺集團要求各被害人與被告陳偉銘等人購買虛擬貨幣時,均會教導各被害人如何向被告陳偉銘等人表示欲購買虛擬貨幣,及如何進行身份驗證,甚至向各被害人強調「平臺無與幣商配合,請勿截圖我方對話予幣商,僅單純購買」等語,益徵本案詐欺集團深知被告陳偉銘等人乃係正派經營之虛擬貨幣幣商,恐各被害人回覆訊息時,不慎透漏係經詐欺集團介紹前來購幣而遭被告陳偉銘等人拒絕交易,始會如此小心謹慎,且被告陳偉銘等人於交易完成後,仍會再次提醒收到虛擬貨幣之客戶要小心詐騙,再三進行防詐騙宣導,足證被告陳偉銘等人與詐欺集團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
7.訊據被告蔡紘景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並與被告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經營、管理LINE「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有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A編號3、附表四A編號14所示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並依照被告楊承翰之指示將部分款項提領而出後,再將款項轉交予被告楊承翰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們是合法的虛擬貨幣交易,沒有詐欺任何人云云。被告蔡紘景之辯護人與被告陳偉銘之辯護人相同,故辯護內容同上所述。
8.訊據被告曾勁齊固坦承其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且有於上開LINE「喵星人商鋪」群組內回覆顧客訊息,並有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A編號7、20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且有親自提領其帳戶內款項,或將部分款項轉出,或將部分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及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地點,依照被告蕭任祐所指示,提領45萬元,並將所提領之款項轉交予被告蕭任祐或陳偉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原本在金鑽租車公司打雜,被告蘇冠維是我姐夫,後來發現他們有在做虛擬貨幣,想要增加收入,才會和他們一起賣虛擬貨幣,我沒有固定薪水,但利潤會分給我,我有詢問被告蘇冠維為何要用到我的帳戶,他和我說他的帳戶被警示,所以需要使用我的帳戶收取買家的錢,也會指示我去提款或轉帳,這些錢也是要用來買幣云云。被告曾勁齊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曾勁齊是因為信賴被告蔡岳霖、蘇冠維,才會將帳戶出借給被告蘇冠維,且被告蔡岳霖、蘇冠維為被告曾勁齊之姐姐、姐夫,彼此間有合理之信賴關係,且被告蘇冠維當初係稱在網路拍賣上有一些紛爭,所以才需要借用一個帳戶來買賣虛擬貨幣,考量被告曾勁齊當時年紀尚輕,僅為大學生,無法苛求其有何不法之預見,且亦無客觀證據證明被告曾勁齊有直接和本案被害人接洽聯繫、交易虛擬貨幣,亦無任何人告知被告曾勁齊其所提領之款項是虛擬貨幣買賣之款項云云。
9.訊據被告何威篁固坦承有出借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帳戶予他人使用,且該帳戶有用以收受附表二A編號3、12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匯出之款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將帳戶交給一個叫做「任尚仁」之人,他是我同學住在北屯,我現在沒有他的聯絡方式,也沒有和他之間的對話紀錄,當時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時,我有和被告楊承翰他們拉群組,被告楊承翰叫我做筆錄時,說我有和告訴人林品蓁、鄧文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他們有先將告訴人林品蓁、鄧文簡交易虛擬貨幣的對話紀錄傳給我,叫我把那些對話紀錄拿給警察看,我和被告楊承翰之間的對話紀錄也沒有保留云云。被告何威篁之辯護人則辯護稱:「星星商鋪-總鋪」係由被告陳偉銘獨資設立,被告何威篁並未參與出資,且「星星商鋪-總鋪」成員包括被告蘇冠維、陳偉銘、楊承翰、黃士軒、蕭任祐、A24等人,被告何威篁並非成員之一,沒有登入「星星商鋪-總鋪」官方帳號之權限,亦未曾向上開被害人收款。被告何威篁早已於110年11月16日即提供其存摺、印章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帳戶內之款項均非被告何威篁所提領或轉出,且其亦無行為分擔。又依據告訴人林品蓁、鄧文簡之警詢筆錄,被告陳偉銘等人已將等值之虛擬貨幣全數交付至上開告訴人指定之電子錢包,上開告訴人事後始遭詐欺集團詐騙,各告訴人再將錢包內虛擬貨幣轉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平台,然而,各告訴人要如何處置其等所有之虛擬貨幣,被告等人無從知悉與干涉,而被告何威篁亦是信賴本案投資虛擬貨幣交易應屬合法,始將其名下帳戶用以收取本案如附表二A編號3、12所示各被害人交易虛擬貨幣之款項云云。
10.訊據被告鄭忠儀固坦承於附表七A編號15所示被害人受騙輾轉匯出如附表七A編號15所示之款項至幣紘公司華南銀行第二層帳戶內後,其有於附表七A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依照被告蕭任祐所指示,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且報酬為500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被告蕭任祐交代我去臨櫃提款,提領完之後再去大里某運動公園交給綽號阿豪的男子,他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被告蕭任祐說這是購買虛擬貨幣的合法款項,我不知道款項來源不合法,每次提領後,被告蕭任祐會匯款5000元至我向朋友借用的帳戶內,因為我個人帳戶已經無法使用了云云。
(二)不爭執之事實部分
1.被告蔡岳霖為金鑽租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蘇冠維亦為金鑽租車公司之共同經營者,被告A24以其名義,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申設幣星公司(於111年7月28日改由蕭任祐擔任負責人)、被告蕭任祐以其名義,在相同地址申設幣紘公司、被告黃士軒以其名義,在相同地址申設達克公司,渠等分別赴銀行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達克公司之銀行帳戶,又被告楊承翰創設「喵星人商鋪」、被告陳偉銘創設「星星商鋪-總鋪」與「誠品商鋪」,由蘇冠維等人共同經營、管理使用上開商鋪,並聯繫、回覆各被害人虛擬貨幣交易事宜,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均有提供渠等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作為收受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而直接或輾轉匯出之款項所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之方式實行詐術,要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
10、14所示各被害人向被告蘇冠維等人所經營之「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誠品商鋪」商鋪聯繫購買虛擬貨幣,被告蘇冠維等人即與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人進行交易,各被害人並將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之銀行帳戶內,或者於附表二A編號3、12、19、附表七A編號8、14所示之時間,當面交付如附表二A編號3、12、19、附表七A編號8、14所示之現金予被告楊承翰、蔡紘景、蕭任祐收受,再由被告蘇冠維等人將泰達幣打入各被害人提供之錢包地址,部分被害人所提供之錢包地址實際上係由詐欺集團所掌控,縱使非詐欺集團直接控制之錢包地址,本案詐欺集團亦會再指示各被害人親自將泰達幣轉入指定之匿名電子錢包地址(第二層收幣錢包地址,實際上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控制),進而造成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蘇冠維等人取得上開款項後,①由被告蘇冠維、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蔡紘景、陳偉銘、曾勁齊、何威篁等人至自動提款機或前往銀行臨櫃提領現金,或②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於附表五編號1至10、12、17所示時間,將部分款項轉帳匯至被告蔡岳霖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其中部分款項,又再層轉至蔡岳霖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內;③部分款項則用以向不詳之人購買不詳數額之泰達幣。
2.本案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方式,對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
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
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款項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掌控、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蔡玉鳳等人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人頭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操作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層轉匯入,或指示附表三所示之人自行層轉匯至被告A24、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陳偉銘、楊承翰、蔡紘景、鐘淳仁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再由①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編號2、7、9、11至13、15、附表八、附表
九、附表十所示之行為人至自動提款機或臨櫃提領現金,或②於附表五編號11、13至16所示時間,將部分贓款轉帳匯款至被告蔡岳霖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部分贓款又層轉至被告蔡岳霖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內,或③向不詳之人購買不詳數額之泰達幣。
3.前揭事實為各被告所是認,核與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出處詳如各附表),復有如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其他書證及物證在卷可稽(出處詳如各附表),並有附表十三所示之其他供述、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是以,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三)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構成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被告鄭忠儀、何威篁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共通理由部分:
1.各被告辯詞違反常情之處:⑴按虛擬貨幣依價格波動程度可歸類波動幅度極大與價值穩定2
種,前者如比特幣、乙太幣,因短期間價格波動劇烈,故有賺取價差之獲利空間,且為賺取價差,故有交易之即時性;然後者如USDT,價值係與美金掛勾而幾乎無明顯波動性,並無短期內買賣賺取價差之獲利空間,而USDT因其價格固定且具有虛擬貨幣隱匿性之特性,已成為犯罪集團洗錢之常用方式,被告等人供稱其等以買賣USDT賺取買賣價差方式獲利等情,顯與USDT本身之性質不符。
⑵此外,正規、合法之虛擬貨幣幣商為免遭認定從事不法交易
,涉及洗錢及詐欺等案件,通常能清楚合理說明交易貨幣之來源及去處,並保留歷史交易資料以利自清,經本院於開庭時曉諭各被告提出其等向上游購買虛擬貨幣之來源證明(買幣之進貨證明),及被告等人曾經賣幣給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外之其他人而不涉及詐欺糾紛之紀錄,以佐證其等確實為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之善意幣商,惟查,被告等人不僅始終未能提出實體店家開立之虛擬貨幣購買證明、其等於交易所上之買幣紀錄,或者私下向他人購買虛擬貨幣之原始對話紀錄及買賣契約書、匯款資料,以佐證其等確實有經常性、有規模地向上游購買、引進虛擬貨幣以支撐其貨幣來源(即所謂補倉),且亦未能具體敘明除本案各被害人及附表三所示之人外(附表三所示之人均因涉及幫助洗錢案件而遭偵辦,詳如後述),其等曾經賣幣給哪些其他之交易對象,及具體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方式、次數為何,復未能提出賣幣予其他人而未涉及詐欺糾紛之交易相關對話紀錄、錄音錄影存證及契約文件為據,顯與真正幣商能合理說明及提出交易虛擬貨幣之來源及去向不同,則被告等人是否確實為合法從事USDT等虛擬貨幣交易之幣商,顯屬可疑。
⑶依據附表二A、附表七A編號1、3至6、8、10、14所示各被害
人之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出處詳如各附表),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乃係直接指示、建議各被害人和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並非任由各被害人於交易網站上隨意挑選虛擬貨幣賣家,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等人所未爭執,有如前述,且依據各被告之陳述(草屯分局卷第23頁、偵6778卷第62至63頁、偵19483卷第46、52、56頁、偵46594卷第22頁、偵15904卷第36頁、金重訴卷二第37、92、164頁),可知被告等人販賣虛擬貨幣給各被害人之價格,均高於交易所之市價,被害人用相同價格僅能購買較少之虛擬貨幣,而衡情倘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僅係為誘騙各告訴人交付其等所購買之USDT,大可直接要求各告訴人於虛擬貨幣公開交易所上(例如幣託、MAX交易所)以一般之市價買幣即可,無須刻意要求、建議各告訴人與被告等人進行交易,並使其等以背離市場行情之高價購入數量較少之USDT,讓利予他人,進而犧牲、減少自身可獲取(詐得)之犯罪所得(即USDT之貨幣數量),則詐欺集團指定各被害人向被告等人購入虛擬貨幣,而購買之價格反而高於交易所市價,足以凸顯高於市價之價差,即為詐欺集團給予被告等人所經營之水房集團之對價,益徵被告等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理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始會特別指示各告訴人用高於公開交易所市價之價格向被告等人購買USDT甚明。⑷又被告蘇冠維於111年5月14日,被告A24於111年3月16日,被
告楊承翰、蔡紘景於111年2月12日,被告陳偉銘於111年2月23日均因買賣虛擬貨幣涉及詐欺一事,前往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此有被告蘇冠維於111年5月14日、被告A24於111年3月16日,被告楊承翰、蔡紘景於111年2月12日,被告陳偉銘於111年2月23日之警詢筆錄可佐(偵41580卷第69-72頁、萬華分局卷第3-5頁、偵50546卷第19-26頁、偵50546卷第35-38頁、偵50546卷第27-34頁),渠等既然早已於111年初便因買賣虛擬貨幣而涉及詐欺案件,並前往警局接受詢問,然直至112年9月間(詳見附表四之1A),被告等人仍持續、多次因虛擬貨幣交易而涉案(詳如各附表),顯見被告等人對於渠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容易收受到詐欺贓款一事,根本不以為意,亦未改變既有之交易模式,以降低其等之金融帳戶可能捲入詐欺案件糾紛之風險,衡諸常情,與一般正常、理性之幣商會盡量查證交易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並改變交易模式以降低法律風險之作法有異,故難以遽信渠等自稱為善意幣商之辯詞。
⑸被告等人雖辯稱渠等有合夥、合作經營虛擬貨幣買賣之事業
云云,惟查,被告等人未能具體敘明渠等合夥組織之成員、各自出資之金流(包含出資之時、地、方式)、合夥期間、分潤模式、作帳方式,亦未能提出合夥書面契約、合夥事業之股東群組對話紀錄(亦即有商討合夥業務之對話內容)、合夥之帳冊資料以佐證其說,而依據一般社會經驗,正常人成立合夥事業或合作經營事業時,通常都會簽訂合夥契約,明確記載各股東各自之出資、決策權歸屬與分工方式、分潤之比例及方式、退場及解散機制等事項,以杜日後爭議,縱使未簽署合夥契約,理應會有合夥人(股東)共同之通訊軟體群組,以便渠等可於群組內商討合夥事務之經營方針,且按照常理,亦會有紙本或電子帳冊紀錄,以載明合夥事業之損益及分潤等事項,然而,相關證據資料均付之闕如,實難令人相信被告等人確實有合夥、合作經營虛擬貨幣買賣事業,則其等前開辯解內容,核與常理不符。
2.被告等人使用大量人頭帳戶收款,並提領、層轉金流之行為模式,與一般詐欺、水房集團之行為特徵相符:
被告等人雖辯稱係合法經營虛擬貨幣買賣業務,然而,被告A24以其名義申設幣星公司,被告蕭任祐以其名義申設幣紘公司、被告黃士軒以其名義申設達克公司,且3間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均相同,於上開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並向銀行申辦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帳戶後,被告等人各自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數十個帳戶,並花費10萬元之代價向被告鐘淳仁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2個帳戶,作為收受款項之帳戶使用,其中被告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名下之銀行帳戶均彼此相互申設為約定轉帳帳戶,並共同將被告蔡岳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申設為約定轉帳帳戶之情事,為被告等人所未爭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申辦約定帳號異動申請書在卷可憑(交查737卷六第635-63
6、639-643、645-655頁、交查737卷七第347-353、355-367、375-386、387-394、395-406、411-420、493-517、539-5
41、543-545、547-551、553-558頁),而衡諸常情,倘若被告等人確係從事正規、合法之虛擬貨幣交易業務,本可僅設立一間公司,或由特定自然人擔任代表,以單一公司或單一自然人名義開立之帳戶收受交易款項即可,如此不僅有助於資金流向之單純化、透明化,亦有利於公司更簡便地作帳及簡化內部財務管理,並可避免經營過程中,因使用諸多不同名義人之帳戶收款,可能衍生之款項混同、款項歸屬爭議、侵占公款或款項遺失等紛爭及風險。然而,被告等人卻反而疊床架屋、大費周章地,於相同地址設立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等三間性質相近之公司,並分別為各該公司開立銀行帳戶,復提供各被告個人名下合計多達數十個銀行帳戶作為收款帳戶,甚至另行支付10萬元之代價,向被告鐘淳仁收購帳戶作為收款之用,並將各被告彼此間之帳戶相互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俟本案被害人直接或輾轉匯入款項後,即迅速將款項提領而出,抑或再層層轉匯至被告蔡岳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此種刻意建立多家公司、利用多個帳戶、迅速提領或多層轉匯之金流特徵,顯與一般詐欺、水房集團,會刻意使用大量人頭帳戶收受、分散、轉移贓款,使得被害人匯出之資金流向變得破碎化、複雜化、多層化,藉此增加檢警追查困難程度之犯罪模式相符,益徵被告等人前揭辯解有違常理,難認可採。
3.頻繁變更店家、商鋪名稱之異常性:按照一般商業運作邏輯,倘若具備長久經營之意圖,理應致力於建立、維護單一商號或單一品牌之信譽、口碑,以累積客戶信賴度及商家之知名度,除有重大營運政策、組織結構之變動外,鮮少有頻繁更換店家、商鋪名稱,或者同時使用複數不同商號名稱對外營業之必要性。然而,被告等人卻先後或同時使用諸如「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誠品商鋪」及「順利商行」等名義對外營業,此種頻繁更換店家名稱之方式,將難以累積品牌形象及名聲,與一般商業經營之模式有違,反而與一般犯罪組織或違法經營者,為規避司法調查,會藉由頻繁轉換名稱或同時使用不同名稱,以模糊行為主體之一致性之反偵查作為相符,更可徵被告等人上開舉止之可疑性。
4.細繹附表三所示第一層或中間層帳戶申辦者之證詞:被告等人雖辯稱:附表三所示之帳戶申辦人之所以匯款到附表一所示各帳戶,那是因為他們有與我們購買虛擬貨幣云云,並提出與附表三所示帳戶申辦人之虛擬貨幣交易對話紀錄為據。惟查:
⑴證人蔡玉鳳(附表三編號1部分)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11年間(
詳細時間不記得)有把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帳戶借給我兒子的前妻即訴外人賴秀鳳使用,當時訴外人賴秀鳳說她玩網路遊戲需要帳戶,我就把存摺、提款卡交給訴外人賴秀鳳,也有告知她密碼,後來我於111年間發現我的帳戶提款卡不見,但訴外人賴秀鳳說她也沒有拿,我就打電話掛失等語(金重訴卷五第455-456頁),完全未提及有何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之情事,且其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846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363-364頁),足見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蔡玉鳳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6134卷一第95-103頁)並非真實。
⑵證人墨鎧弌.迦樂琺力得(附表三編號2部分)於警詢時證稱:
我於111年5月中旬在臉書上看到代辦貸款之廣告,我因為急需用錢而聯絡對方,對方和我說需要我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他們要給貸款公司看,我就於111年5月中旬,將附表三編號2所示帳戶資料拿到高雄市空軍1號寄出至林口空軍1號,我將提款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都交給網路代辦貸款公司,對方說會貸款50萬元給我,但我都沒有收到等語(偵6778卷第81-84頁),且其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42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365-369頁),顯見證人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係為了辦理貸款而交付帳戶資料,並未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故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22840卷二第5-27頁)並非真實。
⑶證人陳文俊(附表三編號3部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因為要
申辦貸款而提供帳戶,對方說我可以辦理貸款100萬元,他要抽5萬元,要我提供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手機及SIM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我就都提供給對方,對方沒有叫我去購買虛擬貨幣,我有把證件一併交給對方拍照,他還要我拿著一張上面有寫字的白紙拍照,我不知道對方拍攝我個人照片要做什麼,白紙上面寫「與星星商鋪購買虛擬貨幣使用」等文字不是我所寫的內容,也沒有人和我提到要購買虛擬貨幣,我沒有和「星星商鋪」聯絡過,也沒有看過偵22840卷二第29-51頁與「星星商鋪」之對話紀錄,我也沒有傳訊息說要購買USDT,這些內容都不是我所做的對話紀錄等語(金重訴卷六第305-316頁),且證人陳文俊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經檢察官上訴後,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371-391頁),顯見證人陳文俊係為了辦理貸款而交付帳戶資料,並未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故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陳文俊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22840卷二第29-51頁)並非真實。
⑷證人陳蕙玲(附表三編號8部分)於警詢時證稱:於111年6月21
日,LINE暱稱「塵塵」之人介紹我工作,內容是從事博弈事業,傳送沃克旅館之地址要我過去,我到旅館後,有一名男子下來,「塵塵」便離開了,由該男子帶我進入4樓房間後,再由另外2名小弟從我包包拿走我名下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我有抄寫放在存摺裡面,都被他們一起收走,當下我不知所措,於111年6月24日又轉宿於千彩格旅館4樓392房,於111年7月2日18時許左右才讓我離開,我被他們妨害自由,被沒收上開金融帳戶,我的上開金融帳戶於上開期間的金流不是由我操作轉出等語(偵50341卷第65-69頁),且證人陳蕙玲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檢察官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7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403-409頁),顯見證人陳蕙玲係遭人軟控於旅館時,主動交付上開帳戶資料,而從未向他人聯繫購買虛擬貨幣,故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陳蕙玲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50341卷第111-125頁)並非真實。
⑸證人徐柄舜(附表三編號12部分)於偵訊時證稱:於111年3月
中旬,我因為急需用錢想辦理貸款,對方說我信用不足,要幫我把帳戶包裝一下,把錢放進去我帳戶裡再提出來,讓裡面有一些交易紀錄,辦理貸款比較順利,也叫我把數位帳戶轉成實體帳戶,開設網路銀行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對方和我約在泰山一個停車場,我就將附表三編號12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都交給對方,後來銀行通知我帳戶被警示了,警方告知我說有一些錢匯款到我的帳戶,但這些都不是我用的等語(金重訴卷五第335-339頁),且證人徐柄舜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427-455頁),顯見證人徐柄舜係為了貸款而交付帳戶資料,並未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故被告等人提出與證人徐柄舜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52958卷第33-39頁、偵22840卷二第299-305頁)並非真實。
⑹證人鄭承瀚(附表三編號15部分)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7
月左右,將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帳戶存簿、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手機SIM卡都交給不明人士,因為我車禍無收入,所以就在臉書上看到借錢廣告的連結,我就用社群軟體與對方聯繫,對方說可以把我存摺的數字弄好看,之後向銀行借錢才會比較好審核,我就將上開帳戶資料交給對方等語(金重訴卷四第271-273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1年7月不詳之時間,將我的帳戶存簿、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手機SIM卡都交給對方,我應該也有將身份證翻拍給對方,當時是在網路上面詢問貸款,因為當時不懂,對方和我說需要帳戶資料、證件翻拍照片來美化金流,對方當時還要我手上拿一張白紙,然後拍個人照片,沒有告知我用途,白紙上面寫「與喵星人購買虛擬貨幣使用」等文字是他們當時和我說要寫的,我就按照指示寫上去,對方並無指定我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我也不曾與「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購買虛擬貨幣或者與他們接洽過,今天開庭是我第一次看到偵22840卷第283-291頁與幣商交易之對話紀錄,我從未將我個人肖像照片、帳戶照片、身份證件照片傳送給「喵星人商鋪」,應該是當初要幫我辦理貸款的人自己將這些照片傳送給「喵星人商鋪」,我從未與上開商鋪聯繫等語(金重訴卷六第354-362頁),且證人鄭承瀚曾因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沙金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證人鄭承瀚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465-467頁),顯見證人鄭承瀚係為了貸款而交付帳戶資料,並未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故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鄭承瀚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58161卷一第281-295頁、偵59528卷○000-000頁、偵22840卷二第283-297頁、第299-305頁)並非真實。
⑺證人黃嘉福(附表三編號20部分)於偵訊時證稱:我因為在網
路上辦理貸款,對方說需要我的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帳戶辦理節稅、美化金流,我便於111年6月16日交付該帳戶資料給對方,我是親自去萬華交付帳戶給對方,住在對方安排的旅館房間,他們說公司要辦理手續,我沒辦法離開,那邊有2、3個人在管,我於111年6月23日才離開旅館,當時2、3天就要換一次旅館等語(金重訴卷四第121-123頁),完全未提及有何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之情事,且證人黃嘉福因涉及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8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473-474頁),足見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黃嘉福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13946卷一第67-79頁)並非真實。
⑻證人陳政宇(附表三編號24部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因為
在網路上找工作,我與對方以LINE聯繫,對方請我到新北市三重區沃克旅館三重館面試,之後有人帶我上樓,把我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帳戶、手機、證件、背包都沒收,我比較像是被騙去,被軟控在那邊,當時我把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都交出去了,之後帳戶內有錢匯進去,也不是我所操作,而是對方操作帳戶,我雖然有與「星星商鋪」視訊,但那是現場軟控我的人指示我這麼做的,因為當時旁邊有三、四個人圍著我,我不敢不照做,我害怕會被打,我也不清楚要我視訊的目的,他們還強迫我解鎖手機,操作我的手機與「星星商鋪」對話,所以我與「星星商鋪」的對話紀錄其實是被別人拿著我的手機,用我的LINE帳號製作的,對話紀錄中提到要購買虛擬貨幣,那些不是我自己操控手機發出的訊息,我帳戶內的款項也不是我轉的,後來我於111年7月22日、23日離開沃克旅館,搭乘對方叫的計程車,司機帶我去某處巷口,後來我遇到巡邏員警盤查,我有和對方說我被軟控等語(金重訴卷八第124-131頁),且證人陳政宇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000元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金重訴卷八第481-484頁),顯見證人陳政宇並非自行操作手機與被告等人交易虛擬貨幣,且係因遭受軟控、畏懼受到毆打等因素,始屈從而與被告等人所使用之「星星商鋪」帳號進行視訊等情,故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陳政宇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50730卷第111-125頁),並非證人陳政宇出於自由意願所為之內容。
⑼證人周文宗(附表七A編號7部分)於偵訊時證稱:我有開設如
附表三編號29所示帳戶交給「大個」使用,「大個」和我說他要做賭博需要使用帳戶,他一天會拿500元給我當生活費等語(金重訴卷七第19-21頁);復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我把附表三編號29所示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都交給我的獄友「大個」,我借用給他3個月,他拿走我帳戶3個禮拜後,我就找不到他了,對於我輕率交出個人帳戶部分,我承認犯罪等語(金重訴卷七第5-7頁),完全未提及曾經與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並匯款給被告等人一事,且證人周文宗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參(金訴1237卷二第573-586頁),足見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周文宗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54227卷第51-69頁)並非真實。⑽證人顏銘嫻(附表七A編號15部分)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12年
年底,有將附表三編號32所示帳戶交給被告蕭任祐使用,他來我家附近的全家花見門市和我拿帳戶存摺、提款卡,他之後也有和我要網路銀行,我有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給他,我應該是在酒局上認識被告蕭任祐的,我都叫他阿揚,於112年12月19日11時43分從我的永豐銀行帳戶轉帳100萬元至被告蕭任祐之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這筆金流不是我轉帳的,網路銀行都交給他們,我對於那陣子的金錢往來都不清楚,我也沒有買過虛擬貨幣,偵18135卷第71-93頁之對話紀錄不是我本人所為,我完全沒有打過這種對話文字,那個人不是我,我很確定對話紀錄不是我講的,那不是我講話的方式,至於簽名和自拍照片的部分確實是我拍的,但我當時不清楚會被用來買賣虛擬貨幣使用,我不知道為什麼交帳戶需要拍照,我有詢問對方拍照的原因,他就說要實名制,我當時對於虛擬貨幣也不清楚,我承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語(偵18135卷第181-187頁、金重訴卷七第4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將附表三編號31所示帳戶交出去後,我的帳戶有轉帳100萬元到被告蕭任祐擔任負責人之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那筆交易不是我操作的,我實際上也沒有買賣過虛擬貨幣,對方收我帳戶的時候有要我拍照,我當時手拿證件,紙條上面寫「僅供幣樂購買虛擬貨幣使用,2023年12月11日」這個是阿揚給我範本,叫我這樣拍的,好處就是會給我錢,至於拍照有何用途我不知道,偵18135卷第71-93頁的內容不是我與對方所做的對話紀錄等語(金重訴卷八第120-124頁),且證人顏銘嫻因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簡字第1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參,顯見證人顏銘嫻早已將其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且從未與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故被告等人所提出與證人顏銘嫻交易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偵18135卷第71-93頁)並非真實。
⑾證人張乙貞(附表九編號1部分)於偵訊時證稱:我很久以前被
騙去板橋的王旅館,因為在網路上看到有高報酬,對方叫我帶存摺去,我就將附表三編號32所示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他人了,我在旅館待了半個月,裡面全部都是刺青的男生,不固定的人,在這段期間我都沒有出去過,只是中間有換過一次旅館等語(金重訴卷七第27-3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初將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都交出去,那時候在臉書上看到有應徵工作,對方說要去板橋的旅館面試,對方說包包、提款卡還有密碼都要給,而且現場人數很多,我不敢問為何要給他們帳戶,我怕被打,我在旅館這段期間無法自由進去,而且這段期間附表三編號32所示帳戶內的金錢轉帳都不是我個人所操作,我不熟悉虛擬貨幣,也沒有買過虛擬貨幣,我不知道「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我之所以沒有報警是因為我交出的證件後面有我家地址,我怕對方找上門,但後來我被偵辦的時候,因為我自己成為被告,所以我才老實講出被軟禁的事情,我就是陳述事實,我後來因為提供帳戶被判緩刑等語(金重訴卷八第132-138頁),且證人張乙貞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3年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可佐,顯見證人張乙貞於遭受軟控期間,早已將其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且從未與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且綜觀全卷資料,被告等人始終未曾提出渠等販售虛擬貨幣予證人張乙貞之相關對話紀錄,故難以解釋為何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A23受騙後,於111年7月1日10時55分先匯款39萬1000元至訴外人張玉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訴外人張玉燕之帳戶又於同日10時57分匯款39萬元至證人張乙貞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帳戶,旋即又於同日10時59分匯款39萬元至幣星公司之台新銀行帳戶內,甚且各筆金流層轉之時間間距甚短,於5分鐘內,便層轉至第三層收款帳戶即幣星公司之台新銀行帳戶內,顯與一般正常之交易金流不符。
⑿綜上各節,本院以為上開各證人與被告等人素不相識,毫無
任何過節、仇隙,且渠等涉及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如前述,既已獲不起訴處分或判刑確定,自無藉由虛偽陳述以圖免除自身刑事責任之利害關係存在,故上開各證人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刻意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陳述或刻意隱匿、編造相關情節之動機及必要,渠等之證詞均可採信。從而,依據上開各證人之證詞,可知證人蔡玉鳳、墨鎧弌.迦樂琺力得、陳文俊、陳蕙玲、徐柄舜、鄭承瀚、黃嘉福、陳政宇、周文宗、顏銘嫻、張乙貞,均未曾向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亦未就虛擬貨幣交易事宜透過通訊軟體與被告等人聯繫,而是將自身金融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再由詐欺集團實際操控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一層或中間層人頭帳戶,並將詐欺贓款轉匯至被告等人所控制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又其中證人陳蕙玲、黃嘉福、陳政宇、張乙貞均證稱,其等遭多人控制行動自由並留置於旅館多日,期間被要求交出身上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手機及身分證件,以供詐欺集團收受詐欺所得及製造與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使用,期間甚至數度更換軟控之旅館地點,而證人陳政宇更證稱,其手機遭他人取走後,係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證人陳政宇之LINE帳號,繕打與被告等人交易虛擬貨幣之文字對話內容,並非由其本人發送相關訊息,且係在多人圍繞、心生畏懼之情況下,被迫與被告等人進行視訊,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所為,而其他證人則未進行驗證身分之視訊過程。然倘若被告等人有嚴格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實名認證程序,而審慎審核客戶身分及交易來源,何以除證人陳政宇外,均未與其他多名證人進行任何視訊之身分驗證程序?又就證人張乙貞部分,被告等人甚至未能提出任何虛擬貨幣交易之對話紀錄,更可徵被告等人之辯詞顯屬可疑。再者,衡諸常情,倘若詐欺集團意在遂行洗錢之目的,大可逕自將附表三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之詐欺贓款提領而出,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除去違法金流之形式外觀後,再將款項存入所控制之其他帳戶,再透過公開交易所(例如幣託或MAX交易所)利用免與人對話之自動撮合服務機制,即可購買虛擬貨幣,抑或逕與願意配合之水房集團、地下匯兌組織、非法幣商合作,將提領之款項進行兌換(例如換取骨董、藝術品或虛擬貨幣),即可達成洗錢之目的,根本毫無必要冒著被所謂「善良幣商」、人頭帳戶提供者識破而遭拒絕交易或遭舉發之風險,甚至徒增被訴妨害自由等其他刑事責任之可能性,而大費周章地出資安排人頭帳戶提供者入住旅館,並僱員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於旅館中長達數日,復利用其等之證件、自拍照、手機等物,費時費力地製造虛假之交易對話紀錄,甚至要求部分證人配合與所謂「善良幣商」進行視訊驗證,藉以偽裝正常交易,如此舉措顯然與犯罪組織通常會追求降低成本、降低犯罪暴露之風險及提高效率之運作模式不符,而有違經濟成本效益。從而,本院認為,本案詐欺集團倘無刻意營造被告等人合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外觀,而進行掩護之意圖,實無需如此耗費人力、物力及時間,利用上開證人之證件、自拍照、手機等物,假冒上開證人之身分,偽造其等與被告等人不實之虛擬貨幣交易對話紀錄之必要。是以,被告等人辯稱渠等為「善良幣商」,係遭本案詐欺集團偽造相關交易對話紀錄所欺瞞,進而誤信上開證人為一般虛擬貨幣交易客戶云云,顯然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及犯罪組織通常運作之模式,難認可採。反之,應足認上開虛假之對話紀錄係本案詐欺集團刻意為掩護被告等人所製作,以供被告等人日後抗辯渠等為善意幣商而得以提出之有利資料,方屬的論。
5.細繹虛擬通貨分析報告,本案有封閉之幣流迴路:⑴虛擬通貨報告中所敘及之錢包編號、地址及說明如下表:
錢包編號 錢包地址 說明 01 TVUN3tFALKp3g5xHbB6NtGZE WE9EmSayqw 被告楊承翰|111偵41580 02 TU1ENpaFy8ESOKG692bp6quGhr1jqRuhlHq 被害人林品蓁聲稱出幣之錢包(詐團)|111偵41580 03 TE4Ku8yYLXYaoHykSwmtEE5o 5wGL8jrrAh 被害人林品蓁|111偵41580 04 TXTDmvLJa66oAVNJvvqtjHgg RAwSqleYgz 詐團提供給被害人黃小榕之收幣錢包|111偵29822 05 TY5M19bV1BPxes2ZEKE4XMUJ bnktQg2PHL 詐團提供給被害人黃小榕之收幣錢包|111偵29822 06 TR8QsPWHL63pQMXuCYTK7UPm RtEVEYgR3X 詐團提供給被害人黃小榕之收幣錢包|111偵29822 07 TN2zSQSwhoRnkQPGpuD38ihZ QN5VJXqZWG 08 TPrrLzqAMBbek6MsqquKRqCs dANPsosXCX 客戶黃嘉福|112偵13946 09 TRzPx5Um7PCGVEsjnxbpjsF4 i9Q7JtcK1k 幣星公司|112偵13946_50341 10 TNyPCDiiM7zZPmPPB3yy61rg 5jVxGvvV13 告訴人潘瑞玉|112偵53350 11 TUSwoVXVErZSg9twnwrMoVb6 ydKX5BhGe7 被告陳偉銘|112偵53350 12 TFjrkvzn2fdoUrMUS1UgRYwv tJ5maECsnm 被告陳偉銘|112偵53350 13 TAaRU6FpPtEckhZeolSVrJgi v5EqX32NyW 被告陳偉銘|112偵53350 14 TXfkHtiVRxopW3pGal6jsXiR Bka5NMn2aw 被害人林品蓁聲稱出幣之錢包(詐團|111偵41580 15 TTJivYfqKDdqiYHARNuP6DiA 6u1chhtv3d 被害人林品蓁聲稱出幣之錢包(詐團|111偵41580 16 THqFgNa6V6Rn1qmuhMRLQLBX Wqgt7AfGfD 被害人林品蓁聲稱出幣之錢包(詐團)|111 偵 41580 17 TDd29NZhvyfMj5sDj23b6R49 kP7fmUK9r1 被害人林品蓁聲稱出幣之錢包(詐團)|111 偵 41580 18 TFanBWEF27HS6dMJT3PZ86e3 PGVp5X7oRE 被害人林品蓁聲稱出幣之錢包(詐團)|111 偵 41580 19 TMCkok4ytPcp6RxY3GhzTAbT QHc8FixYnv 「順利商行」之客戶黃秋子(中院111金訴1923號內卷之對話紀錄) 20 TYK3sk7sSnr9YUupNF65VUTA JSRwWZJ36u 人頭帳戶(鄭奕汎等人)所匯地址(雄檢112偵9375等) 21 TGWZpfppYrNjmLE2Nt3i45Wv vnRT5AG5Pi 被害人許家寧|112偵31787 22 TQQHqdum6eSMhgzjXm9x38dn iqmHbq3am2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7 23 TDXZENdvxA2c4NNqnvPxWAWU sPYVYyarES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7 24 TEFJ594LsjPS85UTi25fnydH fnULWthHn3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7 25 TGKQrS4PGeVC97jzTyzexgZm RbKdnEDwyE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7 26 TV7QwNdyP7azXGSGr8BsBsRt uYzMcjeBVY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7 27 TDcykNzKsooNEZk4ZEESvt5y yopmvQGub2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7 28 TLvg7pWyjY35Xcg3JYiPKKRX CRc6uPZKgY 許家寧指述幣商之錢包 |112偵317817 29 TUXmkZBpu8TQNrNtSLSp6fU3 FkzE6X7Xtn 幣商陳偉銘 TrustWallet 錢包|112偵42132 30 TCubjTbvkkjo9rPH7LfvMyH9 e3bfshfXKU 被害人林婉亭|112偵42132 31 TRe9nggWXdLeUsGSc5L9mGmL g2kU6ZYrwq 幣商陳偉銘比特派錢包 |112偵42132 32 TMqwXp3NtZnkK64278Yqp5hD zCbW1TZEgF 被害人劉玉萍錢包|112 偵 44654 33 0x71ec5d2e1aedf83439ab0bdb 5d87f06a2fa917cb 被害人劉玉萍|112偵44654 35 0x33d8ca6670e2cc9d9860cd71 89f16cdbbda2ee23 36 0xede2e6aaf9df159e885b8bce d0000000a46b291d 37 0x5041ed759dd4afc3a72b8192 c143f72f0000000a 38 0x25bdba4bfba54b8ee776a6c1 f8a5153da6075ba1 39 0x82d1e987fcdb4d86443d44d9 fa9fa1b268f9803f 40 0xd558c170Z00000Z000000000 ad154efe83ff45f2 41 0xa5e769bae2dd4e3509caef63 100ae9a8608e0fa1 42 TGH1mVuKRzDUVQo9XrCBMebC n4rkJVWua6 幣商A24|112偵49020 43 TSmKSsgcmcuui5MPx1S5RrWx vfCn5SUEkJ 被害人蘭宜蔓112偵49020|被害人鄭安岑112偵46594 44 TFuef9hGSDyL4eXohEoeUikx fF4DPgSqLg 幣商楊承翰錢包|112偵46594 45 TLd88Ze2wTMvHdd5VQTCqwMX 76L8HpwWDF 購幣人陳蕙玲|112偵50341|幣安用戶 46 TVZ9DLSQ5DgoEHuX2nkxXxzd PExXCEoLpt 黃憶婷|112偵48977 47 0x6748f50f686bfbca6fe8aZ 00Z00000Z00f31ff2b 火幣水庫 48 TVG6V57DKuTgT9Zy5D3x29xD 92oBc7ngGE 被害人宋庭湘|112偵48919 49 TQbdA3cCS9mFNBMqwt3GMqtG Ey5hFkk7if 人頭帳戶(鄭奕汎等人)所匯地址(雄檢112 偵9375等)
⑵編號8、9、20所示之錢包地址,均為同一詐欺集團所操控之錢包地址:
經查,依據虛擬通貨分析報告所載(金重訴卷七第220、225-
229、232-234頁),被告等人所掌控如編號9所示幣星公司之錢包地址,於111年6月20日20時56分39秒,移轉9萬6773顆USDT至證人黃嘉福(附表三編號20)所提供之編號8錢包地址後,後者於2分鐘內,旋即原封不動地將等額之9萬6773顆USDT轉移至編號19所示之錢包地址(詳如下圖14所示),且編號19地址收到9萬6773顆USDT後,於同日21時1分51秒,相隔僅數秒內,又將幣流拆分成三筆,發幣至如下表所示之錢包接收地址:
而編號19之錢包於收受上述9萬6773顆USDT前,餘額僅約1萬2771.97顆USDT,是以,該地址係於收受上開幣款後,始有發送1萬3564顆USDT至編號20所示錢包之能力。由①編號08錢包地址之9萬6773顆USDT入帳後,不到2分鐘內又全額移轉至編號19所示錢包地址,而編號19之錢包於入帳數分鐘內,即連續發送3筆大額虛擬貨幣至上表3個錢包地址,此時間間隔幾乎僅能夠輸入操作,顯未經過一般市場交易過程。此外,②編號8錢包地址之USDT來源係屬本案詐騙所得,上開短時間內快速切割為數筆幣流發出之行為,與一般詐欺集團為規避檢警追溯,於收受贓幣後,會將之分割成多筆幣流散出,使追蹤路徑不明之特徵吻合。③另查,編號8、19、20所示地址間,有發送50至200單位不等小額TRX(虛擬貨幣手續費/GasFee)相互供給之紀錄,此等小額TRX相互轉帳係出於交易之可能性甚低,反而上述錢包係同一持用人或彼此熟識者相互借調之關係較為合理。④再者,以編號19、20所示錢包地址於檢察書類查詢系統進行檢索,確認編號19、20所示錢包地址已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另案書類中被認定為係詐欺集團所持有、控制之錢包,而在各該案件中,詐欺集團係先以貸款等方式取得人頭帳戶,再假冒該帳戶申辦人之名義,向選定幣商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之對話,犯罪手法均高度相似,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上字第315號上訴理由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46
2、7463、7464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23號卷宗之部分證物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274、10770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142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584、33841號起訴書等資料在卷可稽(金重訴卷七第251-390頁),故足以研判上開編號08、19、20所示錢包地址之持有人為同一人,或處於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控管之下。⑶幣星公司所持有編號09之錢包地址、被告陳偉銘所持有編號2
9所示之錢包地址,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持用之編號08、19、20所示錢包地址,有「封閉迴路」之幣流關係:
經查,被告A24自陳編號09所示之錢包地址為幣星公司所使用(偵50341卷第45頁),被告陳偉銘於警詢中坦承編號29所示之錢包地址為其所使用之比特派電子錢包地址(偵42132卷第60頁)。再根據虛擬通貨分析報告所載(金重訴卷七第236-
239、241頁),幣星公司之錢包地址於111年6月20日20時56分39秒,移轉9萬6773顆USDT至證人黃嘉福所提供之編號8錢包地址後,該地址即於同日20時58分06秒,旋即原封不動地將等額之9萬6773顆USDT轉移至編號19所示之錢包地址,編號19所示之錢包地址復於同日21時04分30秒轉移1萬3564顆USDT至編號20所示錢包,由幣流僅於數分鐘內即快速移轉,可知不可能是源自於一般交易,且上開編號08、19、20所示錢包地址係同一詐欺集團所掌控、持有,業如前述。而編號20所示之錢包地址又於111年6月24日16時48分57秒,轉移3萬8500顆USDT至編號09所示之幣星公司錢包地址,復於111年8月29日17時31分27秒,轉移1萬顆USDT至被告陳偉銘如編號29所示之錢包地址,已然形成「封閉迴路」之幣流關係(詳如下圖16、17所示)。
衡諸常情,幣商收受被害人贓款後,將會承受司法機關追訴之風險,詐欺集團為確保幣商願意配合,除交易利潤外,另行給予額外報酬作為對價,要與常理無違,且於欠缺信賴基礎之交易主體間,理應詳實留存交易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及身分驗證(KYC)等資料,始足以確保交易之真實性,並作為自身未涉及不法之佐證。復經本院當庭詢問被告A24、陳偉銘,為何「幣星公司發送9萬6773顆USDT至詐欺集團所控制之編號08錢包地址後,詐欺集團所掌控編號20所示之錢包地址又於111年6月24日16時48分57秒、111年8月29日17時31分27秒,分別移轉3萬8500顆USDT、1萬顆USDT,至幣星公司如編號09所示錢包之地址及被告陳偉銘如編號29所示之錢包地址?」,並曉諭渠等提出相關幣流之交易對話紀錄、銀行轉帳紀錄等資料為據(金重訴卷八第359-360頁、金重訴卷九第83-84頁),然而,被告等人就前揭「封閉迴路」之幣流現象,均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未能就此部分幣流移轉之原因,提出任何交易對話紀錄、匯款金流以資佐證。從而,由本案詐欺集團收受被告等人所發出之虛擬貨幣後,事後又自該集團所持用之編號20所示錢包地址,轉移3萬8500顆USDT、1萬顆USDT至被告等人所持有之編號09、編號29所示錢包地址,而有迴圈幣流之情形以觀,應足認被告等人辯稱渠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毫無瓜葛、互無關聯云云,與幣流分析之客觀結果不符,難認可採。
6.被告陳偉銘有教導被告鐘淳仁至警詢應詢時,如何做出虛偽之回答:
參酌被告陳偉銘與被告鐘淳仁之對話紀錄(屏東警察局卷一第43-53頁),可見被告陳偉銘於9月8日,傳送「客人派出所 五股派出所或彰化警局 長官你好 我是虛擬貨幣幣商 剛剛我的買家說他有被詐騙 我看我的銀行帳號也沒辦法使用了 所以想麻煩長官幫我看一下是不是一樣是五股派出所立案這樣」之訊息予被告鐘淳仁。又於9月22日,當被告鐘淳仁詢問「老哥你最近交易所要開張了?」,被告陳偉銘稱「這個手機不要提」。又被告鐘淳仁於10月31日表示「老哥 警察局有打給我去做筆錄了」、「那我要怎麼跟警察講」,被告陳偉銘回應「你可以問那個警察先生剛剛說的報案人是不是有匯款給中國信託」、「然後中國信託再轉給我」、「國泰客服跟我說的」、「這樣」、「如果是的話就是 莊嫚旂是我們客人跟我們買幣」、「報案人匯款給莊 莊跟我們買幣這樣」、「因為帳戶被警示 我在火幣上賣幣 客戶是莊嫚旂小姐 不知道為什麼帳戶被警示 幣也有如實給他 想約時間做筆錄與請長官調查解除帳戶這樣」,並傳送「喵星人商鋪」與莊嫚旂之交易對話紀錄、莊嫚旂之證件翻拍照片、視訊驗證畫面予被告鐘淳仁等情。再者,被告鐘淳仁於警詢時供稱:我不清楚「喵星人商舖」群組係由何人所架設,我沒有在該群組內,我是將我國泰世華銀行及郵局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都交給被告陳偉銘,我朋友楊凱文和我提到有找他做虛擬貨幣買賣,他們需要多點帳戶做更大規模的轉帳,之後我與被告陳偉銘約在7-11見面,他說會從MAX交易所購買USDT,再去幣安平台賣掉賺價差,我覺得可以就將帳戶交給他,他有拿10萬元給我。當初我收到警察通知單後,有打電話去國泰世華銀行詢問我帳戶的問題,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和我說哪幾筆金流是有問題的,我再跟被告陳偉銘說,他就給我那些轉帳人的資訊,並教我到警察單位要怎麼講,說我是幣商且在LINE「喵星人商舖」之群組買賣虛擬貨幣,並提供交易紀錄給警方就可以了等語(屏東警察局卷一第32-35頁)。從而,由上開對話紀錄及被告鐘淳仁於警詢之供述,可知被告鐘淳仁僅係提供帳戶資料,而未共同經營「喵星人商鋪」,惟被告陳偉銘卻教導被告鐘淳仁於警詢過程中,謊稱自己是經營「喵星人商鋪」之幣商,並販賣虛擬貨幣予匯款者,且要求「這個手機不要提」,然而,倘若被告陳偉銘等人確實是合法經營虛擬貨幣交易之善良幣商,被告陳偉銘只需要讓被告鐘淳仁據實告知警方,係經其索取而提供帳戶作為買賣虛擬貨幣使用即可,又何需教導被告鐘淳仁刻意為上述虛偽之回答,甚至還要求不要提及其手機門號,更足見其等行徑異常之處,實非合法商業經營者通常會有之反應甚明。
7.被告楊承翰扣案手機內有從事詐騙之教戰手冊:⑴觀諸被告楊承翰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金重訴卷七第539-542
頁),可見①被告楊承翰與暱稱『金錢豹』之人對話時,曾傳送訊息稱「台新風控」、「還沒解除」,『金錢豹』則表示「哥在麻煩你加另一位工作人員進來群組 感謝」、「然後還有line的部分」等語,被告楊承翰遂提供商鋪LINE帳號「@915hzsoa」,並稱「我們商鋪的line」、「1.匯款時間為銀行營業日9:20-2:30若超過時間匯款 則隔日銀行營業日結帳如遭圈存 則等圈存解圈後放款 2.匯款後 將在4-6點完成發幣 3.請勿1直射 圈存機會較高 4.請扮演好買幣客人的角色~ 5.如我方帳戶被警示2-3天就可以解除(不含六日) 警示帳務則解除後放款 6.價格依照幣託價格+3.5%售您 7.購買虛擬貨幣須完成身分驗證 身分證正反+存摺封面照片+視訊電話確認本人(匯款車需完成驗證) 8.如果其他時間怕錢卡在車上 也一樣可以匯款 錢進我這 最多就圈存 幾天就可以解圈~ 9.請裝不認識 開頭您好 可以購買usdt嗎 然後完成身分驗證取得匯款帳戶」等內容,『金錢豹』回覆「是的」、「我等等發」,被告楊承翰稱「妳今天匯款進去 我們就下課了 感恩」、「車隊先綁車」,『金錢豹』表示「好的 那我請他今天跟你們做kyc」、「然後去把第一綁好」、「明天開始走」,被告楊承翰回應「商鋪那邊在kyc綁車」、「對」,『金錢豹』表示「哥就在麻煩您明天早上8:30-9:00幫我洗好車 發圖給我」,被告楊承翰又稱「第一要先綁喔 給2車是為了輪替使用 台新圈存是風控1天」,『金錢豹』表示「哥 因為第一的部分他們人員沒有綁好 所以先綁台新」、「明天我們會先走台新讓他們把第一綁好 禮拜二就都走第一」等語,而回應將依指示辦理KYC、綁車及後續作業。又可見②被告楊承翰與暱稱『蔡(兩台車輛符號)』之人對話時,『蔡(兩台車輛符號)』曾傳送語音訊息,並表示「土銀」,被告楊承翰則提及「公司車解開了」、「我跟阿明討論看看」等語。
⑵細繹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楊承翰並非僅就一般虛擬貨
幣交易提供交易流程說明,而係針對如何因應帳戶遭圈存、如何避免風控、如何配合KYC程序,以及如何製造正常之交易外觀等事項,逐一提出具體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其內容具有明顯之指示性及規範性,性質上已屬教導交易相對人如何配合完成合法交易外觀之操作流程,堪認具有教戰手冊之性質。尤有甚者,被告楊承翰於上開對話中特別提醒「圈存解圈後放款」、「如果其他時間怕錢卡在車上,也一樣可以匯款,錢進我這,最多就是圈存,幾天後即可解圈」、「台新圈存是風控1天」等語,足見被告楊承翰對於匯入其等帳戶之款項經常遭金融機構圈存、警示或風控乙節,不僅早已有所認識,且視為交易過程中可預期發生之常態事項,而非偶發、罕見之特殊事件。倘若被告等人所從事者,確係一般合法之虛擬貨幣交易,自難認有預先告知交易相對人如何因應圈存、解圈及警示程序之必要。
⑶又被告楊承翰與『金錢豹』、『蔡(兩台車輛符號)』之對話過程中
,曾提及「(匯款車需完成驗證) 」、「車隊先綁車」、「商鋪那邊在kyc綁車」、「第一要先綁喔 給2車是為了輪替使用」、「公司車解開了」等暗語,依雙方對話前後語意脈絡觀察,所稱「車」、「綁車」、「公司車」、「第一車」、「二車」等用語,均非一般日常生活所稱之汽機車,而係專指供收受、層轉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所謂「綁車」,則係指將詐欺集團控制之第一、二層人頭帳戶,預先與被告等人所控制如附表一所示之收款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以利快速轉匯詐欺所得之意;至「匯款車需完成驗證」、「商鋪那邊在KYC綁車」等內容,則係要求詐欺集團冒用人頭帳戶申辦人之身分完成虛擬貨幣交易之身分驗證程序,而非針對實際車輛進行任何檢驗程序。否則,若依被告所辯,實難解釋一般汽機車為何要於商鋪完成KYC及綁車程序。
⑷此外,被告楊承翰更明確指示對方「請扮演好買幣客人的角色
」、「請裝不認識,開頭您好,可以購買USDT嗎」,顯見其要求交易相對人於聯繫過程中刻意假扮成一般購幣客戶,並佯裝雙方素不相識,以製造正常虛擬貨幣交易之外觀及相關對話紀錄。此種指示內容,與一般合法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雙方本於自由真意進行交易、未經事先設計對白、自然真切且隨機對談之情形迥然有別,益徵被告等人於本案訴訟中所提出之交易對話紀錄內容,乃係預先設計而成、虛假之對話紀錄,無法真實反映雙方交易過程。
⑸再者,被告楊承翰於對話中,表示其出售虛擬貨幣之價格係「
依照幣託價格加3.5%出售」,顯示其出售價格明顯高於公開交易所即時之市價行情。衡諸一般交易經驗,合法虛擬貨幣交易人本得透過公開交易所依市價即時撮合買賣,若無其他特殊利益或考量,實無支付遠高於市場行情之價格之必要。
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卻仍願持續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向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足以反映雙方交易內容並非單純之商品買賣,而係被告等人提供將詐欺所得轉換為虛擬貨幣之洗錢服務,始足以合理說明詐欺集團為何願意負擔高於市場行情之交易成本,並據此認定被告等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尤應注意者,被告楊承翰所傳送之上開文字內容,並非針對單
一個案交易所為之臨時、即興回覆,而係以條列方式、制式化地介紹交易流程、應對話術、身分驗證方式、圈存款項處理流程,顯然係一套可供反覆操作使用之標準化作業流程,益徵被告等人應係長期配合詐欺集團之運作,而形成上開固定之作業模式。
8.綜上各節,衡酌①USDT本身為穩定幣,價格波動不大,通常用
於洗錢,以買賣USDT賺取價差為業之辯詞,已不符合USDT貨幣之性質。②被告等人雖自詡為善良幣商,但迄今未能提出向上游購買虛擬貨幣之交易證明,而未能交代其等虛擬貨幣之來源,及其等有何長期、大量購幣之資力,且未能具體指出除本案被害人及附表三所示之人員外(附表三所示之人均涉及幫助洗錢案件而遭偵辦,有如前述),其等曾否出售虛擬貨幣予其他交易相對人且未涉及任何詐欺糾紛,以佐證其等尚有從事與詐欺犯罪無涉之虛擬貨幣交易。③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各被害人、假冒附表三所示帳戶申辦人名義向被告等人購幣之價格,遠高於公開交易所之行情,而有刻意讓利予被告等人之情形。④被告等人早已於111年初,便曾因本案收款帳戶涉及詐騙,而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卻始終未改變既有之交易模式,以降低其等之金融帳戶可能捲入詐欺案件糾紛之風險。⑤被告等人雖辯稱係合夥經營虛擬貨幣交易,但始終未能提出合夥書面契約、合夥股東成員之群組對話紀錄、合夥之帳冊等資料,以實其說。⑥被告等人開設多間人頭公司,使用大量人頭帳戶收款,並提領、層轉金流,藉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之行為模式,與一般詐欺、水房集團之運作特徵相符。⑦被告等人辯稱共同經營虛擬貨幣買賣,卻先後或同時使用多間店家、商鋪之名稱,以致於難以累積商譽或知名度,違反一般商業邏輯,反而彰顯渠等混淆犯罪行為主體之同一性、規避查緝之意圖。⑧附表三所示之證人蔡玉鳳、墨鎧弌.迦樂琺力得、陳文俊、陳蕙玲、徐柄舜、鄭承瀚、黃嘉福、陳政宇、周文宗、顏銘嫻、張乙貞均證稱未曾向被告等人購買虛擬貨幣,相關交易對話紀錄並非本於真實交易所形成,且難以解釋詐欺集團為何不直接尋找願意合作之水房集團及非法幣商換幣即可,何須冒著被拒絕交易之風險,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以監控人頭帳戶申辦者,並假冒他人名義誘騙所謂善良幣商交易虛擬貨幣,此舉顯不符合經濟成本效益,故相關對話紀錄乃係詐欺集團為營造合法交易外觀所刻意製作,較為合理。⑨細繹虛擬通貨分析報告,可見幣星公司、被告陳偉銘所持用之電子錢包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持用之錢包地址形成「封閉迴路」之幣流關係,且被告等人無法說明其原因及提出相關幣流之交易紀錄。⑩被告陳偉銘有教導被告鐘淳仁至警局應詢時,如何做出虛偽之回答,實非合法商業經營者應詢時通常會有之反應。⑪觀諸被告楊承翰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楊承翰不僅告知交易相對人如何因應圈存、解圈及警示程序,更具體指示交易相對人扮演好幣商客戶之角色,並假裝與被告等人互不相識,顯然有違正常交易常情等節,互相勾稽以觀,應足認被告等人實非善良、不知情之幣商,反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四)被告蔡岳霖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且為主持犯罪組織之人:
1.金鑽租車公司長期虧損,且被告蔡岳霖與蘇冠維歷年之所得無幾,顯無能力購置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18台車輛及諸多奢侈品,亦無能力創造如附表五所示流入被告蔡岳霖帳戶之高額金流,被告蔡岳霖主觀上理應預見購入該等物品之款項來源,及匯入其帳戶如附表五所示款項來源,即為本案詐欺犯罪所得或詐欺集團給予之對價,茲分述如下:
⑴觀諸金鑽租車公司之110、111、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資產負債表、國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115年7月6日之陳報狀所載(交查737卷二第89-91、97-99頁、金重訴卷十第198-200、247-253頁),可知金鑽租車公司於110年度全年度所得額為虧損216萬5381元,計算式為:營業淨損失負197萬1533元加上非營業損失負19萬3848元,等於負216萬5381元。金鑽租車公司於110年度之保留盈餘則為累積虧損882萬4834元,其計算式為:前期累積虧損669萬2103元+110年度本期虧損216萬5381元+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3萬2650元,等於虧損882萬4834元。又金鑽租車公司於111年度之全年所得額為僅31萬7788元,上開公司之保留盈餘則為累積虧損858萬1765元;該公司於112年度之全年所得額為虧損375萬3911元,保留盈餘則為累積虧損1239萬3741元,顯見金鑽租車公司長期處於嚴重虧損之狀態,而無經營之實績。
⑵依據被告蔡岳霖之107年至111年度之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所得結果顯示(交查737卷一第509-518、593-612頁),可見被告蔡岳霖於107年至111年度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0元、0元、1593元、0元、0元,復參以被告蘇冠維之107年至111年度之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所得結果顯示(交查737卷一第501-507、613-631頁),可見被告蘇冠維於107年至111年度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0元、11萬2994元、0元、0元、0元,堪認被告蔡岳霖、蘇冠維於107年至111年度之收入無幾。
⑶觀諸金鑽租車公司110年12月31日之財產目錄(交查737卷二第
95頁),可知該公司名下僅有2台車輛,財產取得原價合計為為279萬476元,然而,參酌111年12月31日之財產目錄(交查737卷二第103頁),該公司名下車輛由2台增加至8台,且財產取得原價為710萬3334元。另按照附表十一所示之車輛明細表(偵22840卷第7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2840卷第61-71頁),可知警方於113年4月17日在金鑽租車公司之營業地址,扣得如附表十二編號63至75、80所示之14台車輛之行車執照(含鑰匙)及附表十二編號76至79所示之4台車輛,而被告蔡岳霖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亦承認上開18台車輛均係供金鑽租車公司對外營業租賃使用,且均為金鑽租車公司所有之車輛等情(偵22842卷第18-20頁、金重訴卷十第479-480頁)。另依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偵22840卷第47-57頁),警方於113年4月17日在被告蔡岳霖、蘇冠維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扣得被告蔡岳霖所有如附表十二編號29至31、33至36所示之GUCCI肩背包3個、LV長夾1個、HERMES長夾1個、TISSOT天梭手錶(金)(白錶帶)1支、GUCCI後背包1個、DIOR針織包(附原廠盒子及保證書)2個、CHANEL肩背包(附原廠盒子)1個,扣得被告蘇冠維所有如附表十二編號43至50所示之RICHARD MILLE手錶(黑)、AUDEMARS PIGVET手錶(黑金)、HUBLOT宇舶手錶(透明)、HUBLOT宇舶手錶(黑)、HUBLOT宇舶手錶(白)、Bell&Ross柏萊士手錶(藍)、ROLEX手錶(銀)、ROLEX手錶(金)(黑錶帶)各1支。
⑷又依據附表五卷證出處欄所示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之交
易明細,可知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輾轉匯入被告蔡岳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者,合計高達1029萬2300元,足認金額非低。
⑸衡諸常情,金鑽租車公司自110年至112年間長期處於虧損狀
態,累積虧損迄112年底已高達1239萬餘元,而依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被告蔡岳霖及其配偶即被告蘇冠維於107年至111年間幾無合法所得來源,足見其等所陸續購置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18輛車輛及大量名牌精品、名錶等高價財物與渠等之資力顯不相當。再參酌附表五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層轉匯入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者,累計高達1029萬2300元,金額甚鉅,且其帳戶於案發期間持續有高額資金流入,被告蔡岳霖身為帳戶名義人,其手機通常均會顯示網路銀行入帳訊息通知,自難對此諉為不知。再者,本案犯罪期間又橫跨自110年11月至112年5月間,期間長達1年半,考量被告蔡岳霖與被告蘇冠維為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同居共財(偵22842卷第13頁、偵22840卷第13、21、157頁、聲羈卷第83頁),被告蔡岳霖帳戶反覆收受來源不明之大額款項,且金鑽租車公司之資產及被告蔡岳霖之家庭奢侈品亦大幅增加,遠逾其等合法收入來源所能供應、負擔。倘被告蔡岳霖確實未參與本案,自應對上開異常資金來源及財產莫名增加之原因有所質疑,然其非但未加查證、質疑或拒絕提供自身帳戶及公司營業場所,反而持續同意金鑽租車公司及其名下帳戶供本案犯罪組織使用,使詐欺犯罪所得得以藉由公司之合法外觀及其個人名義帳戶層轉、洗白,顯非消極容忍或單純疏忽所能解釋,亦難僅以帳戶交由配偶使用為由,即推諉對金鑽租車公司實際運作情形及本案犯罪情節毫無所悉。
⑹至於辯護人雖謂金鑽租車公司於112年、113年,每一期都有
申報銷售額,112年合計為600多萬元,這些收入均有核報課稅並繳納稅款云云,且被告蔡岳霖雖提出租車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攤銷表、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公司分期票據明細表等資料(交查737卷八第369-383頁、第385-387頁、第391-395頁),以佐證其資金來源為車輛租金收入及貸款,然而,即便以上開租賃契約書用以佐證金鑽租車公司之營業收入,惟扣除成本後,該公司仍為虧損,業如前述,而被告蔡岳霖縱使有申辦貸款,其歷年來亦無所得足以償還貸款,則其用以償還貸款之資金來源,仍顯有可疑為詐欺犯罪所得,故上開證據資料,均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蔡岳霖之認定。
2.又被告蔡岳霖自陳被告A24、蕭任祐 、黃士軒、陳偉銘 、蔡紘景等人均為金鑽租車公司之員工(偵22842卷第117頁),被告蘇冠維、楊承翰、曾勁齊亦自陳有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偵22840卷第22頁、偵22841卷第23-24頁、偵24199卷第62-63頁),而被告A24、蕭任祐 、黃士軒、陳偉銘 、蔡紘景、楊承翰、曾勁齊均為從事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行為人,業如前述,殊難想像金鑽租車公司轄下之全部員工均為詐欺犯罪之行為人,被告蔡岳霖卻會對此節全然未知,顯然背離常情。
3.又參酌被告蔡岳霖與黃士軒之LINE對話紀錄(偵22842卷第87頁),被告黃士軒表示「TGH1mVuKRzDUVQo9XrCBMebCn4rkJVWua6」、「這是妳的地址」、「6/14號我有發2萬多顆給妳」等語,而被告蔡岳霖則未加以否認,而觀諸被害人蔡瑋淇、陳昱婷、黃羿蓁、高霈彤、賴致傑、曾文慧之交易對話紀錄(偵4373卷第81頁、偵4509卷第107頁、偵7719卷第69頁、偵22840卷一第303-317、335-359、387-425頁),可見上開被害人遭詐騙投資虛擬貨幣時,被告等人均係以錢包地址「TGH1mVuKRzDUVQo9XrCBMebCn4rkJVWua6」發幣至各被害人提供之錢包,顯見上開錢包地址為本案詐騙所用,而被告蔡岳霖與黃士軒之對話過程中,被告黃士軒使用之稱謂是「妳」而非「你」,顯然對話之對象是女性,且當被告黃士軒提及「這是妳的地址」,被告蔡岳霖完全未否認,足徵錢包地址「TGH1mVuKRzDUVQo9XrCBMebCn4rkJVWua6」確實為被告蔡岳霖用以違犯本案犯行所用。至於被告黃士軒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被告蘇冠維正在與我講電話,被告蘇冠維當時正在尋找錢包地址,他要求我直接將地址傳到被告蔡岳霖手機,他直接核對就好云云,然而,被告蘇冠維為被告蔡岳霖之配偶,被告黃士軒則為被告蔡岳霖之員工、舊識,且同為本案之共同被告,與被告蔡岳霖之利害關係密切,衡情有刻意為虛偽陳述以迴護被告蔡岳霖之風險,再者,被告黃士軒無法提出當時正在與被告蘇冠維通電話之通聯紀錄以資佐證,且倘若被告蘇冠維正在尋找錢包地址,被告黃士軒大可逕自將錢包地址傳送至被告蘇冠維之個人手機即可,要無必要迂迴地將地址傳送給被告蔡岳霖,顯然不合乎常理,故證人黃士軒之前揭證詞,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蔡岳霖之論斷。
4.又查,證人即被告蕭任祐於另案偵訊時證稱:被告蘇冠維會指示我去比較大的超市內之廁所收取贓款,像是家樂福、大買家之類的廁所,我們在廁所隔間,第一線車手把錢傳給我,我們不會碰到面,我都是透過被告蘇冠維,我不會和第一線車手聯絡,收款之後,每一次來和我拿錢的人都不一樣,錢不是直接交給被告蘇冠維,我交付款項的地點也是被告蘇冠維和我說的,有時候在路邊,或者對方和被告蘇冠維講地址,我再過去,我收到錢的時候,有時候會帶回金鑽租車公司用公司的點鈔機點鈔,有時候金額太多,被告蘇冠維也還沒有指示我,我就先將款項帶回車行點鈔,我只會在現場點散鈔等語(偵14842卷第201-207頁)。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倘若身為金鑽租車公司負責人之被告蔡岳霖不知悉被告蕭任祐等人有從事詐騙、洗錢之行為,被告蕭任祐豈敢將贓款輕易攜回金鑽租車公司藏放,並利用該公司之點鈔機進行點鈔,而絲毫不懼怕會被他人發現、舉報,甚至遭被告蔡岳霖解雇、究責之風險,益徵被告蔡岳霖與被告蕭任祐等人亦為共同正犯之關係,早已知悉被告蘇冠維有利用旗下員工從事詐欺、洗錢之行為,並提供金鑽租車公司之場址作為犯罪據點,被告蕭任祐始能明目張膽、放心地將贓款攜回金鑽租車公司,並在公司營業場所內,利用公司之點鈔機確認贓款之數額。
5.綜合前揭各情,足認被告蔡岳霖並非僅如其所辯,單純將金融帳戶交由配偶即被告蘇冠維使用,而對本案犯罪情節全然不知情。被告蔡岳霖係金鑽租車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雖名義上經營租車業務,然實際上卻成為本案水房集團收受、保管、點收、層轉詐欺所得之重要犯罪據點。被告蔡岳霖利用其擔任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提供金鑽租車公司之營業場所作為水房集團旗下成員聚集、點收贓款、使用點鈔機整理贓款之場所,並藉由合法聘僱員工、經營租車事業之外觀,掩飾、淡化旗下員工實際從事詐欺、洗錢犯罪之事實,使本案犯罪組織得以隱身於合法企業之外觀下持續運作,而降低遭查緝之風險。此外,被告蔡岳霖除提供公司組織及營業場所外,尚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供收受、層轉本案詐欺所得,並提供其名下電子錢包地址,作為本案詐欺集團發送USDT予各被害人之用,其並非僅單純提供金融帳戶,而係於收受或層轉贓款、發幣等重要環節,均居於不可或缺之地位。倘無其提供合法公司之外觀表徵、公司營業場所、金融帳戶及電子錢包等犯罪資源,本案犯罪集團即難以藉由合法企業之外衣掩飾上開犯罪,並順利完成收受、隱匿、移轉贓款及發送虛擬貨幣等犯罪流程。再者,被告蔡岳霖及其配偶於案發期間幾無合法收入,金鑽租車公司亦長年虧損,然其等卻得以陸續購置18輛車輛及大量名牌精品、名錶等高價財物,而被告蔡岳霖名下帳戶復持續收受高額詐欺所得,且其本人亦實際持有、使用前揭以犯罪所得購置之名牌精品等奢侈品,足認其非但知悉犯罪所得之來源違法,並實際享受、支配及利用犯罪所得所換得之財物,而係有意藉由參與本案犯罪獲取財產利益,以滿足自身及家庭之經濟利益,並非僅基於協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助力。是以,被告蔡岳霖所從事者,並非單純之幫助行為,而係自始即提供合法企業外觀、公司組織架構、營業場所、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等犯罪基礎設施,其所提供者,並非可有可無之助力,而係本案水房集團賴以長期、反覆運作、不可或缺之核心犯罪資源,且被告蔡岳霖共同使用、享受本案犯罪所得所帶來之利益、成果,足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實施本案犯行,而非僅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應與被告蘇冠維及其餘共同被告間,就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均論以共同正犯。
6.另按所謂「發起」,係指對於該犯罪組織之產生、成立有所倡議,且對於該等組織從無到有之產生具有決定性影響者;「主持」則是主事把持,主導並維持犯罪組織之運作;「操縱」係指幕後操縱;而「指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或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或領導角色,即足以當之,「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指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且主持犯罪組織者倘尚指揮該犯罪組織,主持、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僅論以主持犯罪組織即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裁判意旨可參)。綜觀前開證據,被告蔡岳霖作為金鑽租車公司之負責人,係以金鑽租車公司為核心,負責維持本案水房犯罪組織之運作,利用公司合法企業之外觀招募、管理旗下成員,復提供營業場所作為組織根據地,及提供自身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錢包等犯罪資源,使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流程得以長期、反覆運作,足認被告蔡岳霖居於犯罪組織之核心地位,使得犯罪組織得以維持運作,而具有「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行為甚明。
(五)各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之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各被告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等人創設幣星等公司在火幣、幣託上販賣泰達幣,均會進行實名認證,且只接受購買者本人銀行帳戶之轉帳,確認是本人使用後,才會履行買賣契約,於收款後確實有交付等質之虛擬貨幣予買家,對於詐欺集團後續如何與各被害人溝通之事並無可能知悉,於虛擬貨幣發送至各被害人指定錢包後,詐欺集團再向各被害人騙取虛擬貨幣之後階段行為,與被告等人無涉云云。惟被告等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有如前述,而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被告等人作為水房集團之成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互相分工、彼此補充利用以達成犯罪計畫之意思,本無需參與全部之犯罪流程,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尚難僅因渠等未參與後階段之行為,即謂渠等無庸負責,自屬當然,故各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委無足採。
2.各被告之辯護人又謂:從「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網路商鋪之官方帳號判斷,每一個帳戶裡面都有1000、2000個好友,曾經交易過的對象超過千人,有涉及詐欺案件而報案之比例其實相當低,佔據交易對象比例不及百分之一云云。惟查,上開商鋪官方帳號之好友人數不當然等於實際交易人數,且被告等人始終未能指出有哪些姓名之客戶,於何時、何地,以若干金額與上開商鋪交易虛擬貨幣,且事後順利完成交易,並未報警之具體實例,亦未能提出賣幣予其他人,而未涉及詐欺糾紛之交易相關對話紀錄、錄音錄影、契約文件、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為據,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護之詞,毫無客觀事證資料支持,難認可採。
3.各被告另辯稱:我們會與被告蔡岳霖之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於收受本案被害人款項後,又匯款至被告蔡岳霖之帳戶,那是因為要購買虛擬貨幣,因為被告蔡岳霖於幣託、MAX、王牌交易所都有帳號,且會員等級有達到VIP3,購買之交易額度會比一般會員帳號還高云云。惟查,依據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1.本公司確有區分一般用戶與VIP用戶,惟係基於用戶於本公司平台之交易量或平台幣(Bito幣)之持倉量,區分不同VIP等級並給予交易手續費上的優惠費率,非基於不同之VIP等級而有不同之交易量上限,而本公司亦無限制用戶之交易量上限。2.用戶即被告蔡岳霖並非本公司之VIP用戶等語(金重訴卷五第41頁);依據上開公司115年4月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1.本公司係基於用戶於本公司平台之交易量或平台幣(Bito幣)之持倉量,區分不同VIP等級並給予交易手續費上的優惠費率,非基於不同之VIP等級而有不同之出入金、提幣量上限。2.用戶即被告蔡岳霖並非本公司之VIP用戶,僅為一般用戶,再次敘明,且該用戶因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調閱,經本公司評估後,已於110年9月13日對該用戶婉拒業務等語(金重訴卷九第353頁)。依據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0月23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000948號函覆:1.MAX平台有區分一般用戶及VIP用戶,成為VIP用戶之條件為連續30天交易量大於新台幣300萬,或MAX平台交易量
+其它平台交易量大於新台幣300萬 ,可申請成為MAX同等級之VIP。目前VIP無交易總量上限或每日/ 每月交易量限制,僅區分為VIP級別及對應之交易手續費優惠條件。2.被告蔡岳霖之VIP等級為0,僅為一般用戶等語(金重訴卷三第455頁);依據上開公司115年5月20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50000425號函覆:用戶即被告蔡岳霖非本公司MAX平台之VIP,交易額度與一般用戶相同等語(金重訴卷九第677-678頁),從而,各被告此部分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難認屬實。
4.被告曾勁齊部分⑴被告曾勁齊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曾勁齊於案發時僅係大學
生,年紀尚輕,因信賴其姐姐即被告蔡岳霖及姐夫即被告蘇冠維,始將其金融帳戶交由被告蘇冠維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惟其並未與其他被告共同從事本案虛擬貨幣買賣;又被告曾勁齊係受被告蘇冠維指示,始向檢警供稱自己為幣商,實際上並無任何客觀證據足認其有參與本案虛擬貨幣交易;至其雖曾提領款項,然亦無人告知其所提領者係買賣虛擬貨幣之款項云云。
⑵經查,被告曾勁齊於警詢時自陳:我有在LINE暱稱『喵星人商
鋪』之群組內,我不知道是誰架設的,是被告陳偉銘把我拉進去的,當初被告陳偉銘要我協助回覆客戶購買虛擬貨幣時所遇到的問題。另外,我與被告蕭任祐認識約一年,他曾請我幫忙提款,我提領後便連同提款卡一併交還給被告蕭任祐等語(屏東警察局卷一第71至75頁);復於偵訊時供稱:被告蕭任祐請我幫忙至ATM提款,因為我們是同事,他說他正在忙,我沒有詢問提款卡帳戶係何人所有,也不知道是否為被告蕭任祐本人之帳戶,我只是順路到超商買東西時一併幫忙提款等語(偵2862卷第40至41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後來發現他們有在做虛擬貨幣,我後面想要了解,才開始做虛擬貨幣,被告蘇冠維說分紅多少我都相信,他有要我提供帳戶一起賣幣,被告蘇冠維和我說他的帳戶被警示,所以需要用到我的帳戶等語(金重訴卷二第480頁)。雖被告曾勁齊之辯護人嗣後辯護稱其未曾參與虛擬貨幣買賣業務,然被告曾勁齊前揭供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鮮明,且當時尚無充分時間權衡自身訴訟利害,較無刻意迴避或淡化犯罪情節之疑慮,依刑事審判實務所採「案重初供」之法理,自應認其先前供述較具可信性。
⑶另證人黃士軒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喵星人商鋪」、「星
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是大家混用的,大家都在這些群組,都有權限使用,沒有區分哪一間公司隸屬於哪一個商鋪,就這三間商鋪,幣星、幣紘、達克公司都可以使用,我記得被告曾勁齊也有在上開群組內等語(金重訴卷六第111頁)。
⑷綜合被告曾勁齊及證人黃士軒之前揭證述,可知被告曾勁齊
並非僅係單純提供金融帳戶,而係實際加入本案「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等虛擬貨幣交易群組,負責分擔回覆客戶購幣相關問題之工作,並依被告蕭任祐指示提領詐欺贓款,復將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被告蘇冠維供本案使用,足認其已實際參與本案詐欺、洗錢犯罪流程之行為分擔,其所分擔者均屬本案犯罪流程不可或缺之一環,絕非僅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消極提供帳戶之人。
⑸再者,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攸關申請人個人財產
權益之保障,均具高度專屬性,且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輕易申請開戶,個人亦可在不同金融機構間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毫無任何困難,並無向他人借用帳戶之必要。況近年來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及車手從事詐騙、洗錢犯罪之情形,迭經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新聞媒體反覆宣導,早已為社會一般大眾所周知,即便為大學在學生,對此亦知之甚詳。被告曾勁齊既明知被告蘇冠維之金融帳戶已遭警示,顯示被告蘇冠維所從事者極可能涉及詐欺、洗錢之犯罪,竟仍率爾提供自己名下金融帳戶供其使用;另被告曾勁齊對於被告蕭任祐所交付之提款卡究係何人所有、提領之款項來源為何,均未加以聞問,即貿然依指示提領來源不明之款項,顯示其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其中,屬於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從而,被告曾勁齊辯護人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5.被告鄭忠儀部分⑴被告鄭忠儀雖辯稱:當初被告蕭任祐要請我去提款的時候,
有和我說這是合法買賣虛擬貨幣的錢,當初我有向他問清楚,被告蕭任祐有拿出KYC、防詐騙宣導、買賣合約資料給我看過,所以我才會相信,他當時人在國外,我以為我幫忙提領的款項是合法的,所以我才會去幫忙提領,他也只有給我5000元的報酬云云。
⑵被告鄭忠儀於警詢時供稱:我有於112年12月19日在華南銀行
大里分行臨櫃提領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被告蕭任祐交代我去臨櫃提領現金,被告蕭任祐說那是買賣虛擬貨幣的錢,提領完之後要去大里運動公園交給綽號「阿豪」之男子等語(偵18135卷第53-57頁);復於偵訊時供稱:被告蕭任祐是我老闆,公司叫做幣紘公司,我當時是兼職領錢,被告蕭任祐當時在泰國,請我去領錢,我都是臨櫃提領,拿到大里運動公園交給叫作「阿豪」之男子,我就把錢交給他,阿豪沒有將虛擬貨幣交給我,只有向我收錢,我陸陸續續提領約1、2個月,被告蕭任祐會將公司大小章交給我,被告蕭任祐於我每次提領後,會將5000元至1萬元匯款到我和朋友借用的帳戶,報酬有時候幾千元,有時候加起來幾萬元,我無法提出當初和被告蕭任祐聯絡的對話紀錄,被告蕭任祐當初有給我一支聯繫用的工作機,已經還他了等語(偵18135卷第139-142頁、他3436卷一第337-341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我確實有提領附表六之二編號7至11、編號13至15所示之款項,我有問被告蕭任祐,他說是買虛擬貨幣的錢,我沒有問被告蕭任祐為何要領錢交給「阿豪」等語(金重訴卷三第26頁)。雖被告鄭忠儀嗣後改稱其報酬僅為5000元,然被告鄭忠儀前揭供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鮮明,且當時尚無充分時間權衡自身訴訟利害,較無刻意迴避或淡化犯罪情節之疑慮,依刑事審判實務所採「案重初供」之法理,自應認其先前供述較具可信性,堪認被告鄭忠儀之報酬為每次提領各獲得5000元,而非報酬合計總金額為5000元。而被告鄭忠儀分別於112年12月18日、19日、28日、29日、113年1月2日、5日、8日、9日共提領8次款項,報酬共計4萬元。
⑶衡諸常情,倘若為幣紘公司合法經營業務之款項,大可直接
用匯款之方式給付予交易相對人即可,既可保全匯款金流,亦可避免提款、面交過程之舟車勞頓,何必大費周章先將款項於數日間,分多次領出,再前往其他地點將款項交付予第三人「阿豪」,徒增款項遺失、遭搶之風險,且提領款項之行為不需要任何專業性或技術性,倘若為合法之款項,被告蕭任祐亦可自行提領款項,殊無花費高達4萬元之酬金,委請被告鄭忠儀代為提領之必要,此舉反而與一般犯罪組織成員會刻意分次提領贓款,並前往提款地點以外之其他地點交付款項,藉此以避免銀行人員或警察察覺有異之特徵相符。參以被告鄭忠儀於案發時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入監前從事太陽能工程等情(金重訴卷十第519頁),則依據被告鄭忠儀之智識經驗,其對於迥異於常情之提款指示、顯高於一般薪資行情之報酬條件,難以諉為不知,故足認被告鄭忠儀有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犯意,且與被告蕭任祐、阿豪等人之間,具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甚明。
⑷至於被告鄭忠儀雖謂:被告蕭任祐於案發期間出國才請我提
款云云,惟查,依據被告蕭任祐之入出境資料(交查737卷一第143頁),可見被告蕭任祐曾於112年12月16日出境,於同年月27日入境返國,從而,被告鄭忠儀於112年12月28日、29日、113年1月2日、5日、8日、9日提款時,被告蕭任祐均在國內,故被告鄭忠儀所辯核與客觀事實不符。
6.被告何威篁部分⑴被告何威篁之辯護人辯護稱:本案共同被告並未提及被告何
威篁可共用「喵星人商鋪」、「星星商鋪-總鋪」及「誠品商鋪」之帳號,被告何威篁並無登入官方帳號之權限,並未與被害人林品蓁、鄧文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且依據證人楊承翰之證述,被害人鄧文簡係與「喵星人商鋪」之官方帳號交易,該次交易是暱稱Tiger之人即被告蘇冠維所操作,而與被害人林品蓁交易之帳號則為Louis,亦為被告蘇冠維所操作,此為被告蘇冠維私人LINE帳號,僅被告蘇冠維可以使用,故不可能係由被告何威篁與被害人林品蓁、鄧文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再者,除被告何威篁以外之其他許多被告,皆是在金鑽租車公司上班,始有機會相互認識,但被告何威篁並未任職於金鑽租車公司,與上開其他被告亦無私交,故無可能共同經營虛擬貨幣買賣。此外,被告何威篁已於110年11月間將其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帳戶交給朋友「任尚仁」使用,後續「任尚仁」如何將被告何威篁之帳戶轉交給被告蘇冠維,被告何威篁不得而知,且被告何威篁平日工作地點均在臺南市,然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之IP位置卻在臺北市,可證明上開帳戶於案發期間並未由被告何威篁所操作,被告何威篁至多僅係將帳戶資料交給「任尚仁」使用,至多僅成立幫助犯云云。
⑵經查,被告何威篁於111年2月14日警詢時供稱:我在「星星
商鋪」上有開一個帳號,然後官方會推送訊息給要購買虛擬貨幣的買家來找我們購買,我們在「星星商鋪」平台販售虛擬貨幣,該商鋪是有經過認證的,交易紀錄都是在被告陳偉銘那邊,我和被告陳偉銘是合作關係,所以使用我的帳戶,我是負責對帳跟抽成,被告陳偉銘是負責買幣跟賣幣等語(偵50546卷第39-42頁);復於111年5月14日警詢時自陳:被告楊承翰負責在幣安、幣託操作買賣USDT營利,我們營利每月大約2至3萬元,我只有幫被告楊承翰確認販賣USDT的款項有無匯入我的實體帳戶內,都是被告楊承翰與買家聯繫等語(偵41580卷第62頁);又於偵訊時陳稱:我有與被害人林品蓁、鄧文簡交易虛擬貨幣,因為被害人林品蓁是在幣安交易平台上看到我刊登的廣告,名稱是「賣的是服務」,被害人鄧文簡是在火幣網上看我用「星星商鋪」刊登販賣泰達幣的廣告,我用我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和他們2人交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我自己所使用,我們共同使用賣幣的LINE官方帳號「星星商鋪」、「LOUISE」等語(偵緝423卷第69-70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和被告蔡紘景是一起出錢共用帳號,大約一個月分潤一次,分潤是五五分潤,我後面有再拿錢進去,但我沒有出資的證明。分潤是用USDT分潤等語(金訴1846卷一第55-56頁)。
⑶證人楊承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常錢進入被告何威篁的帳
戶,就是由被告何威篁去接洽買幣的客戶,且錢匯入他的帳戶,通常是經過被告何威篁同意,且我印象中被告何威篁有在我們交易群組內,我們在共同管理群組內可以看見客戶訊息,我不認識「任尚仁」等語(金重訴卷十第78-79頁)。⑷雖被告何威篁嗣後改稱其並未使用「星星商鋪」、「LOUISE
」之帳號,且僅係將帳戶資料交給「任尚仁」使用云云,然被告何威篁前揭供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鮮明,且當時尚無充分時間權衡自身訴訟利害,較無刻意迴避或淡化犯罪情節之疑慮,依刑事審判實務所採「案重初供」之法理,自應認其先前供述較具可信性。
⑸綜合被告何威篁歷次供述及證人楊承翰之證詞,足認被告何
威篁確有使用「星星商鋪」、「LOUISE」等官方帳號參與本案虛擬貨幣交易,並與被害人林品蓁、鄧文簡聯繫、收受款項,且負責確認交易款項(詐欺贓款)是否匯入其名下帳戶、對帳及分潤等工作,顯已實際分擔本案犯罪組織之分工流程,絕非僅為單純提供帳戶之人。又被告何威篁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從未提及其係將帳戶交由「任尚仁」使用,迄至審理階段始提出此一說詞,惟對於「任尚仁」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無法具體說明,亦未提出任何對話紀錄或其他客觀證據作為佐證,自屬憑空虛構之「幽靈抗辯」,難認可採。再衡諸一般社會經驗,任何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合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者,亦無借用他人帳戶收受交易款項之必要。倘若被告楊承翰等人確係合法經營虛擬貨幣買賣,大可使用自己或公司帳戶收款,實無另行分潤予被告何威篁,而要求其提供帳戶並確認款項是否入帳、對帳之必要。況被告何威篁於案發時已屬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自陳高中肄業,從事道路救援工作(金重訴卷十第519頁),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對於僅需提供帳戶、確認款項是否入帳等簡單之工作內容,即可按月獲取固定分潤之交易模式,自足以察覺此部分顯與正常商業交易模式、勞雇關係有異,卻仍願意參與其中,而透過上開「星星商鋪」、「LOUISE」帳號與被害人林品蓁、鄧文簡聯繫,並容許本案犯罪組織利用其帳戶收受、流轉詐欺所得,並代為確認款項是否入帳及對帳,足徵其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與被告陳偉銘、楊承翰等人,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⑹辯護人另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之被告何威篁帳戶之網
路銀行IP登入資料、IP查詢結果、台南城汽車有限公司承攬契約、在職證明、團體保險資料及臺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資料,主張案發期間被告何威篁人在臺南,而其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位於臺北,足證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並非由其操作云云。然縱認案發期間該帳戶之網路銀行係由他人登入操作,亦無從據此推論被告何威篁未參與本案犯行,抑或僅屬幫助犯。蓋被告何威篁仍可身處臺南,卻透過「星星商鋪」、「LOUISE」等官方帳號與被害人林品蓁、鄧文簡聯繫、洽談虛擬貨幣交易,並負責確認交易款項是否匯入其人頭帳戶,且確認款項是否入帳一事,通常僅須透過其手機下載之銀行APP或簡訊、推播通知即可即時知悉,根本無須登入網路銀行查詢,是上開IP位置資料至多僅能證明登入網路銀行者另有其人,尚不足以推翻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交易流程、提供行為分擔之事實,而無從據此認定其僅成立幫助犯。
(六)綜上所述,各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關於犯罪事實壹、貳部分,被告蔡岳霖所為主持犯罪組織犯行;被告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鐘淳仁應構成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即犯罪事實肆部分):
訊據被告鐘淳仁固坦承其有將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10萬元之代價,交給被告陳偉銘使用,且附表四之1A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後,有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之1A所示金額,至附表四之1A所示第一層收款帳戶,亦即證人張郁欣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證人黃雅榛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郵局帳戶、證人謝秋鳳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操作第一層人頭帳戶,或指示第一層帳戶申辦人,將贓款轉匯至被告鐘淳仁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復由被告黃士軒、蕭任祐與曾勁齊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地點,將詐欺款項提領一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客觀上我有把我的帳戶交出去給被告陳偉銘使用,帳戶都是由被告陳偉銘在操作,因為被告陳偉銘自己的帳戶被警示,才需要使用我的帳戶,被告陳偉銘有給我10萬元的對價,但性質上是合夥分紅,我和他是朋友關係,4年前就認識,被告陳偉銘是訴外人楊凱文的表哥,訴外人楊凱文是我高中很好的同學,雖然我沒有詢問其他人借帳戶有無危險或者撥打165專線詢問,但我相信被告陳偉銘云云。被告鐘淳仁之辯護人則辯護稱:①由被告陳偉銘所提供與證人黃雅榛、謝秋鳳之交易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陳偉銘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時,均會提供各式防詐宣導,用以告知交易對象,避免不法交易所得流入,亦會要求客戶提供身分證照片、以視訊方式確認人別、進行KYC認證,並且詢問客戶購買目的,一再提醒客戶是否有遭他人詐騙之風險,足證被告陳偉銘確為合法之幣商,故被告陳偉銘並未涉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鐘淳仁自無從構成前開犯行之幫助犯。②被告鐘淳仁與被告陳偉銘之表弟結識許久,且被告鐘淳仁之學歷僅為高中畢業,於交付帳戶時年約20餘歲,社會歷練非深,且依據被告陳偉銘所提供之對話紀錄、篩選方式、入出帳證明等內容,縱使有長年經營虛擬貨幣交易經驗之人亦難以察覺不法之情事,遑論涉世未深之被告鐘淳仁,主觀上應無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③縱使認為被告鐘淳仁為幫助犯,但被告鐘淳仁從頭到尾只有和被告陳偉銘1個人有所聯繫,實際上對於尚有其他人參與本案,根本毫無所知,至多僅能論以幫助一般詐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而不構成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查:
(一)被告鐘淳仁有將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10萬元之代價,交給被告陳偉銘使用,且附表四之1A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後,有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之1A所示金額,至附表四之1A所示第一層收款帳戶,亦即證人張郁欣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證人黃雅榛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郵局帳戶、證人謝秋鳳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操作第一層人頭帳戶,將贓款轉匯至被告鐘淳仁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復由被告黃士軒、蕭任祐與曾勁齊於附表四之1A所示時間、地點,將詐欺款項提領一空等情,已為被告鐘淳仁所是認(金重訴卷二第481-48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陳偉銘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張郁欣、謝秋鳳、黃雅榛於警詢時之證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1-16、103-106、107-109、154-157頁、屏東警察局卷二第4-7、135-139頁、偵2862卷第49-50頁、偵24199卷第71-74頁)、證人即附表四之1A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出處詳如附表四之1),並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鐘淳仁與陳偉銘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畫面在卷可稽(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10、40-53、63-67頁),及附表四之1A「卷證出處」欄位所示之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是以,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攸關申請人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均屬具高度專屬性,除本人、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之人外,實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陌生人或信賴關係不足者使用該等物品,且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個人亦可在不同金融機構間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況現今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造成難以追查款項金流去向之情形甚為猖獗,金融帳戶勿交付他人使用以免淪為犯罪之幫助工具乙情,迭經媒體及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多方宣導,故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均應認知倘若該等物品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相關之犯罪工具。經查,被告鐘淳仁自陳係因被告陳偉銘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被告陳偉銘始需向被告鐘淳仁借用帳戶,且被告陳偉銘有提供10萬元之代價予被告鐘淳仁等情,有如前述。而被告鐘淳仁於案發時業已成年,且其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前從事保全等情(金重訴卷十第519頁),顯示其非毫無教育水平、社會歷練不足之人,被告鐘淳仁既已知悉被告陳偉銘之金融帳戶已遭警示,依照其智識經驗,理應能預見被告陳偉銘所從事者極可能涉及詐欺、洗錢之犯罪,且被告陳偉銘竟願意花費10萬元之不合理高價,徵求被告鐘淳仁之帳戶,被告竟仍率爾提供自己名下金融帳戶供其使用,彰顯其為貪圖10萬元之利益,而容任不法結果發生。再觀諸被告陳偉銘與鐘淳仁之對話紀錄(屏東警察局卷一第43-53頁),僅可見被告陳偉銘教導被告鐘淳仁如何冒充幣商之身分至警局應詢,絲毫未見被告鐘淳仁對於自身帳戶遭警示、凍結一事,向被告陳偉銘提出任何質疑、責難,反而可見被告鐘淳仁對談過程中之冷靜、淡然,毫無震驚意外及憤怒之感,在在均顯示被告鐘淳仁事前即已預見自身帳戶很可能被挪為不法用途,卻不以為意,而默許法益侵害結果之發生,主觀上具備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三)被告鐘淳仁主觀上知悉有第三人參與本案犯行:細繹被告陳偉銘與鐘淳仁之對話紀錄(屏東警察局卷一第43、51頁),被告鐘淳仁於10月10日傳訊息稱:「老哥那等你朋友一起去警局還是怎樣」、「老哥我現在有些電話繳費也不能繳」 、「大概什麼時候可以解鎖」,於10月23日又傳訊息稱「老哥我帳戶被凍住能出國嗎」、「我11月初要去中國」,被告陳偉銘回覆「當然可」、「我朋友出來了」、「這幾天會再跟你約處理」,從雙方對話過程中有提及要與第三人共同前往警察局處理本案帳戶遭警示一事,應足認被告鐘淳仁知悉尚有第三人涉及本案,是其具備幫助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洵堪認定。
(四)至於被告鐘淳仁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陳偉銘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時,均會提供各式防詐宣導、要求客戶提供身分證照片、以視訊方式確認人別、進行KYC認證,並且詢問客戶購買目的,還會篩選、拒絕部份客戶云云,惟查,被告陳偉銘等人與包含本案被害人、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申辦者之交易對話紀錄,乃係本案詐欺集團為迴護、掩飾被告陳偉銘等人之犯行,配合本案水房集團刻意製造出來之對話紀錄,且被告陳偉銘等人均構成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共同正犯,業經本院說理認定如前,從而,尚難僅憑該等不實之交易對話紀錄,即為有利於被告鐘淳仁之認定,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鐘淳仁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鐘淳仁所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就附表六所為之特殊洗錢犯行(即犯罪事實參部分):
訊據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固坦承幣星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有收受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金額合計3億1933萬9130元,幣紘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有收受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金額合計7363萬4328元,達克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有收受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金額合計9504萬5866元,且各被告有受被告蘇冠維所指示,於附表六之1至附表六之3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之1至附表六之3所示之款項,惟矢口否認有何特殊洗錢之犯行,均辯稱:這些金流都是賣虛擬貨幣所得之款項,提領出來後的款項,可能又被拿去買幣云云。經查:
(一)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固坦承幣星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有收受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金額合計3億1933萬9130元,幣紘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有收受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金額合計7363萬4328元,達克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有收受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金額合計9504萬5866元,且各被告有受被告蘇冠維所指示,於附表六之1至附表六之3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之1至附表六之3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轉交予被告蘇冠維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阿豪」等人之情,已為各被告所是認,並有幣星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幣紘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達克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提款交易明細、幣星公司、幣紘公司、達克公司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臨櫃提領金額之大額通貨交易登記資料、臨櫃監視器畫面在卷可稽(偵13946卷33-36、37頁、交查737卷五第475-500、574-591、601、609-635、649、651-673頁、交查737卷六第387、411-424頁、交查737卷八第209-228、229-261、267-275、277-299、301-328頁、偵18135號卷第60、67-69頁、偵60321卷第169-171頁、金重訴卷八第507-624頁、金重訴卷九第345-351頁、金重訴卷十第125-127、165-173、209-213頁),及附表十三所示之其他供述、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是以,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上開被告係以規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之實質受益人審查程序之方式,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
1.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係以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等情形,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為其構成要件,故其成罪與否,並不以可疑金流與特定犯罪有所連結為必要。此無非犯罪者為免犯行遭查獲,無不盡力滅證,但對於其犯罪成果即犯罪所得,反而會竭力維護,據此可窺洗錢犯罪之本質,原無從確知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茲行為人既就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可疑資金,進行該條項各款所列之異常金融交易活動,而已然實施規避洗錢防制規範之可疑資金漂白行為,故即令無證據證明該等可疑資金與特定犯罪有所關連,然為達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及促進金流透明等立法目的,對於從事上揭異常金融交易活動之行為,仍予入罪處罰,以作為一般洗錢罪之補充規定。此觀特殊洗錢罪之立法理由說明略以:「在不法金流未必可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但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對於規避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不明財產者,亦應處罰」等旨即明。是以,於行為人就可疑資金為異常之金融交易活動,但無證據證明與前置特定犯罪間之關連性而不能以一般洗錢罪相繩時,倘其行為該當特殊洗錢罪之上揭構成要件,則仍應論以特殊洗錢罪。
2.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訂定,上開辦法第1條定有明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而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八、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上開辦法第2條第8款亦有明文。
3.觀諸被告蘇冠維、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於109年至111年之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所得結果(交查737卷一第89-205、501-631頁),可見被告蘇冠維於107年至111年度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0元、11萬2994元、0元、0元、0元。被告蔡岳霖於107年至111年度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0元、0元、1593元、0元、0元。被告A24於107年至109年、111年之全年所得僅31萬9011元、3萬6326元、23萬8000元、43萬5600元。被告蕭任祐於107年至111年之全年所得僅0元、0元、0元、0元、0元。被告黃士軒於107年至111年之全年所得僅20萬4045元、28萬9363元、39萬5289元、41萬8065元、36萬3600元。被告楊承翰於107年至111年之全年所得僅3萬6622元、15萬443元、28萬5600元、0元、36萬3600元。被告陳偉銘於107年至111年之全年所得僅1萬6336元、2萬176元、1萬6336元、1萬6336元、37萬9936元。被告蔡紘景於107年至111年之全年所得僅25萬327元、22萬3787元、9萬3821元、31萬7581元、56萬3958元。
又依據各被告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金重訴卷三第155-183頁),可知被告楊承翰投保薪資為3萬300元,被告A24之投保薪資為3萬6300元,被告黃士軒之投保薪資為3萬300元,被告陳偉銘之投保薪資為3萬300元,被告蔡紘景之投保薪資為3萬300元,被告蔡岳霖、蘇冠維於108年間均已退保,被告蕭任祐於111年3月間退保,退保前之投保薪資為2萬5250元,被告鄭忠儀查無投保資料。另依據各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除被告蔡岳霖自陳月收入10萬至15萬元外,其餘被告均自陳月收入約4萬元左右(金重訴卷十第519頁)。從而,依據附表六所示,匯入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合計高達4億8801萬9324元,與上開被告之收入明顯不相當,該等鉅額款項顯然不可能是上開被告之合法、正當之收入來源。至於上開被告雖辯稱4億8801萬9324元是販賣虛擬貨幣所得財物,然而,其等迄今均未能具體指明係於何時、何地,以何等價格販售予何人,並提出合計有售得4億8801萬9324虛擬貨幣之販賣證明文件(例如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交易對話紀錄、買受人匯款金流)以實其說,且渠等之資力並非雄厚,亦無能力負擔購買上億元虛擬貨幣之進貨成本,自難採信屬實。
4.又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3月22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2939號函併檢附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之營業人相關進項及銷項憑證明細(含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資料)、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財產目錄)等資料(交查737卷二第9-12、129-137、139-165、167-179頁),可知幣星公司自110年12月16日設立後迄至112年12月,僅於111年6月間有開立銷貨發票,總金額為15萬4331元,及自國外進口免稅貨物金額7717元,其餘期間均無任何進貨、銷貨之營業行為。幣紘公司自111年5月25日設立後迄至112年12月,僅於112年3月、4月、12月間開立銷貨發票金額為30萬8015元、7萬4941元,自國外進口免稅貨物金額1萬5401元、3747元,其餘期間均無任何進貨、銷貨之營業行為。
達克公司自111年5月27日設立後迄至112年12月,僅於112年3月至5月、12月間開立銷貨發票金額為52萬4075元、2萬3861元、226元,自國外進口免稅貨物金額2萬6204元、1193元、11元,其餘期間均無任何進貨、銷貨之營業行為。從而,難認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有實際經營業務之事實,足見上開3間公司均僅屬人頭、空殼公司甚明。再者,如同前揭貳、一、(三)2部分之論述,被告等人係利用大量人頭帳戶收款,並提領、層轉金流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故營業地址相同之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等三間公司之設立用意,亦僅係為便利被告等人以各該公司名義申辦人頭帳戶,用以達成收受贓款及洗錢之目的而已,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亦與本段落之結論相同。而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既然僅為人頭公司而已,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A24、蕭任祐、黃士軒是否確為匯入各公司帳戶內款項之實質受益人,顯有疑義。
5.復觀諸被告A24、蕭任祐、黃士軒於111年至113年之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金重訴卷三第263-289、387-39
7、399-409頁),可見被告A24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僅有1輛現值為0元之小型自用小客車,別無其他財產。被告蕭任祐於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被告黃士軒於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僅有1輛現值為0元之小型自用小客車,別無其他財產,足徵被告3人迄至113年間,根本毫無資力可言。從而,可知附表六編號1、2所示存入幣星公司之第一銀行及台新銀行共3億1933萬9130元之實質受益人,實非幣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A24(111年7月28日以前)、蕭任祐(111年7月28日以後),附表六編號3所示存入幣紘公司之7363萬4328元之實質受益人,實非幣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蕭任祐,附表六編號4所示存入達克公司之9504萬5866元之實質受益人,實非達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黃士軒,否則,倘上開鉅額款項確屬渠等所有,衡情其等名下財產理當不致於長期維持幾近空白、毫無財產價額之狀態,益徵渠等並非上開款項之最終所有人或實質控制者,自屬明確。
6.另就其餘被告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部分,渠等雖有大額提領如附表六之1至六之三所示之款項,然而,渠等並未表示自己對於所提領之款項具備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而被告鄭忠儀所提領之款項均已轉交給暱稱「阿豪」之人,且參以被告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於111年至113年之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金重訴卷三第375-385、411-422、423-433頁),被告楊承翰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被告蔡紘景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僅有1輛現值為0元之小型自用小客車,別無其他財產。被告陳偉銘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雖有財產總額共175萬175元之5筆財產,然而,與其自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所提領之6648萬相較而言,比例相差懸殊,仍屬顯不相當,且亦無證據顯示該等財產係用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所購置,故尚難認渠等就前揭鉅額款項具有最終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自非金融機構所應確認、審查之實質受益人。
7.至於上開被告雖辯稱自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帳戶所提領如附表六所示之4億9047萬8713元,有部分款項交給被告蘇冠維用以購買虛擬貨幣,部分款項則由提領人或各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被告A24、蕭任祐及黃士軒自行購買虛擬貨幣云云,然而,渠等迄今無法具體指明究竟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向哪些人購買高達4億9047萬8713元之虛擬貨幣,並提出虛擬貨幣之相關購買證明,以佐證渠等之辯詞,自難採信為真。
8.從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利用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名義申辦之上開帳戶,收受遠逾其等自身收入及資力之4億8801萬9324元之鉅款後,復將款項全數提領而出,進而持有之,再將款項轉交給被告蘇冠維或「阿豪」等不詳之人,且該等鉅額款項實非上開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被告A24、蕭任祐及黃士軒等人所有,其等對款項不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上開各被告復未能明確、合理地交代該等鉅額款項實際上之去向,顯係藉由人頭公司名義及登記負責人之外觀,刻意使金融機構誤以為交易款項之實質受益人為上開各公司及其登記負責人,進而規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所規定之金融機構對於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程序,並藉此掩飾、隱匿最終控制、支配及享有上開款項之實質受益人身分,進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其等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之目的及特殊洗錢之犯意,至為灼然。
(三)綜上所述,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前開所辯,均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所為上開特殊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1.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先後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及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23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等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之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人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尚未公布施行,自無從適用該規定論罪,先予敘明。
2.又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將原條文前段有關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改列為第1項,並將減刑條件從「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修正為「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且效果自「應」減刑變為「得」減刑,條件較修正前之規定嚴格。從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洗錢防制法部分:
1.針對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查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並自同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中間法);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現行法),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⑴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則將該條次變更為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行為時法)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法)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⑵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①被告等人於偵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均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刑規定。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乃對法院裁量諭知「
宣告刑」所為之限制,適用之結果,實質上與依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而量處較原法定本刑上限為低刑罰之情形無異,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事項。
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就有期徒刑
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由於並無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處斷刑範圍與法定行相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本案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6月以上5年以下,由於並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故處斷刑之範圍與法定刑相同,經依刑法第35條規定比較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最重主刑較輕,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論處。
2.針對特殊洗錢犯行部分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原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修正後將上開規定移列為第20條第1項,並修正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三、規避第8條、第10條至第13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修正後之規定刪除舊法「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要件,且提高罰金刑上限,及增加「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之帳號」之情形。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舊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罪名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招募他人參與、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及招募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蔡岳霖發起本案水房犯罪組織、被告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參與本案水房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等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被告蔡岳霖主持本案犯罪組織之繼續中;被告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透過本案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自己施行詐術之行為,其等前揭分別主持、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應分別與其等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主持」、「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其後所犯之各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避免重複評價,則僅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是以,被告蔡岳霖僅就附表二A編號3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曾勁齊僅就附表二A編號20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鄭忠儀僅就附表七A編號15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何威篁僅就附表二A編號3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同時構成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三)核被告蔡岳霖就附表二A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A編號1、2、4至22部分、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四)核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1、2、4、7、11、14、16、17、19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2、4、7、8、11、13、15、19、21部分、附表九、附表十編號1、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五)核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6、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附表七A編號1至3、5、6、8、10、
12、14至1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六)核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5、6、14、16至17、20、22、附表四之1A編號3至13、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七)核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3、5、8至10、15、18至20、附表四A編號1至6、8至9、12、14、16、18、20、21、附表八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八)核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5、6、13、20、附表四A編號2、10、17、附表四之1A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九)核被告蔡紘景就附表二A編號3、附表四A編號1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十)核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2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就附表二A編號7、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核被告鄭忠儀就附表七A編號1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
()核被告鐘淳仁就犯罪事實肆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核被告何威篁就附表二A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就附表二A編號1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就附表六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然此部分僅係同一條項不同款次之行為態樣差異,無涉罪名之變更,復經本院當庭諭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故無礙於上開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另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上開被告為實際對各被害人實施詐術之行為人,抑或已事前知悉委託渠等洗錢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詐術內容,自難認上開被告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欺,遑論本案詐欺集團是否確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亦有所疑義,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上開被告之認定,是上開被告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正犯之責,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容有誤會。
三、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之「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位所示之各被告間,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關於附表六部分,該附表「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位所示之各被告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接續犯部分
(一)被告蔡岳霖就附表二A編號1至3、5至8、12至17、19至22部分、就附表四A編號3至5、9、15至17、20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3至7、9至10部分;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1至2、7、14、16至17、19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4、15部分;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6、20部分、就附表四A編號5部分、就附表四之1A編號3部分、附表七A編號1、3、5至6、8、10部分;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5至6、14、16至17、20、22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3至7、9至10部分、附表七A編號3、5至6、10至11部分;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3、5、8、15、19至20部分、附表四A編號3至5、9、16、20部分;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5至6、13、20部分、附表四A編號17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3至7、9至10部分;被告蔡紘景就附表二A編號3部分;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7、20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3部分;被告何威篁就附表二A編號3、12部分所為,乃係各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次匯款至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各編號所示之帳戶,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然係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於附件之存、提款交易明細所示期間內,多次以附表六所示人頭公司之帳戶收受無合理來源且與渠等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之行為,並於附表六之1、附表六之2、附表六之3所示時間、地點,將款項分次提領而出,進而持有該等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特殊洗錢之單一接續犯意,且於密接時間及地點所為,犯罪手法相同,均僅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想像競合部分
(一)被告蔡岳霖就附表二A編號3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主持犯罪組織罪。又被告蔡岳霖就附表二A編號1、2、4至22部分、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部分各次所為;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1、2、4、7、11、14、16、17、19至22、附表四A編號2、4、7、8、11、13、15、19、21、附表九、附表十部分各次所為;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6、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附表七A編號1至3、
5、6、8、10、12、14至15各次所為;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5、6、14、16至17、20、22、附表四之1A編號3至13、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部分各次所為;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3、5、8至10、15、18至20、附表四A編號1至6、8至9、12、14、16、18、20、21、附表八部分各次所為;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5、6、13、20、附表四A編號2、1
0、17、附表四之1A部分各次所為;被告蔡紘景犯就附表二A編號3、附表四A編號14部分各次所為;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7、20、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部分各次所為;被告鄭忠儀就附表七A編號15部分所為;被告何威篁就附表二A編號3、12部分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鐘淳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罪數部分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被害人遭騙過程有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均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定之,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係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自應分論併罰。被告蔡岳霖就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六部分各次所為;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1、2、4、7、
11、14、16、17、19至22、附表四A編號2、4、7、8、11、1
3、15、19、21、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部分各次所為;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6、20、22、附表四A編號5、6、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1至3、5、6、8、10、12、14至15部分各次所為;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5、6、14、16至17、20、22、附表四之1A編號3至13、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3至7、9至11、13部分各次所為;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3、5、8至10、15、18至20、附表四A編號1至6、8至9、12、14、16、18、20、21、附表六、附表八部分各次所為;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5、6、13、20、附表四A編號2、10、17、附表四之1A、附表六部分各次所為;被告蔡紘景犯就附表二A編號3、附表四A編號15、附表六部分各次所為;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7、20、附表四之1A編號1至3部分各次所為;被告鄭忠儀就附表六、附表七A編號15部分各次所為;被告何威篁就附表二A編號3、12部分各次犯所,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所侵害之法益亦屬不同,應予以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一)累犯加重部分
1.經查,被告蕭任祐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案件、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11年5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罰金刑,於111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蕭任祐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成累犯。審酌被告蕭任祐前案與本案所為,均涉及詐欺、洗錢之案件類型,罪質相同或相近,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相隔不久即再犯本案各罪,顯見被告蕭任祐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所為具有特別之惡性,認予以加重其刑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予以加重其刑。
2.經查,被告鄭忠儀前因竊盜、強盜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9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徒刑於105年4月1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109年6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鄭忠儀前案與本案所為,均涉及財產法益之犯罪,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相隔不久即再犯本案各罪,顯見被告鄭忠儀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所為具有特別之惡性,認予以加重其刑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予以加重其刑。
(二)被告鐘淳仁幫助他人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查上開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故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被告蔡岳霖竟仍從事上開主持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竟從事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竟從事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鐘淳仁竟從事上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使各被害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並造成金流追查斷點,助長詐欺集團成員為財產犯罪之風氣;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及鄭忠儀又從事前揭特殊洗錢之犯行,進而產生隱匿、掩飾犯罪與犯罪所得之潛在風險,並破壞金融秩序之穩定管理,有礙洗錢防制體系之健全與透明金流軌跡之建制,所為實值非難;復參以上開被告均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各被害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渠等之損失,足見其等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各被告之素行(排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或造成影響之程度、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蔡岳霖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車行工作,月收入約10萬元至15萬元,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A24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服務業,月收入為3萬元至4萬元,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蕭任祐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黃士軒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改車工作,月收入4萬元,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楊承翰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入監前從事汽車美容,月收入4萬元,需要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陳偉銘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職業為網拍,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蔡紘景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影片剪輯,月收入4萬元,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曾勁齊自陳目前就讀大學四年級,兼職從事汽車美容,月收入2萬元,需要自行負擔大學學費及生活費,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鄭忠儀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入監前從事太陽能工程,月收入4萬元,有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要扶養;被告鐘淳仁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待業中,之前從事保全,當時月收入3萬元至5萬元,不需要扶養其他人;被告何威篁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道路救援工作,月收入3萬元,不需要扶養其他人等一切情狀(金重訴卷十第519頁、金重訴卷十一第191頁),就被告鐘淳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六、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鄭忠儀、何威篁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蔡岳霖本案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手機3支為被告蕭任祐本案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黃士軒本案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手機2支為被告楊承翰本案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被告陳偉銘本案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蔡紘景本案所用之工具,業據渠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自陳(偵20420卷第47、319頁、金重訴卷十第479-481頁),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A24雖辯稱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為日常生活所使用云云,然而,其亦承認該手機為與被告蔡岳霖等人聯繫所用,且手機內有金鑽租車公司之LINE群組,而本院業已認定金鑽租車公司為本案水房集團之根據地,且被告蔡岳霖係藉由該公司之形式外觀掩飾渠等犯罪之事實,有如前述,故足認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手機仍為被告A24本案之犯罪工具甚明。再者,被告A24於警詢時自陳僅持有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別無持用其他手機(偵22839卷第19頁),則殊難想像其於經營虛擬貨幣商鋪及與客戶聯繫虛擬貨幣買賣事宜時,從未使用上開扣案手機,顯不合常理,是以,仍堪認該手機為其犯罪工具,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另此敘明。
二、洗錢標的之財物部分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經查,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何威篁利用其等之帳戶或利用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之帳戶收受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七A、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之贓款,並利用幣星公司、幣紘公司及達克公司之帳戶收受附表六所示之無合理來源且與渠等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有如前述,而由於被告等人並未表示已將贓款上繳予上手或轉交委託其等洗錢之人,卷內亦無明確證據證明該等款項已轉交予他人,且依卷內現存事證,尚難以明確區分各被告各自分得、支配之洗錢標的之財物,在其等不法利得之分配狀況不明下,倘若有複數行為人之情形,就上開被告於附表二A、附表四A、附表四之1A、附表六、附表七A部分各自所犯之罪項下,針對各該附表所示之詐騙金額、收受之特殊洗錢金額(扣除給予鄭忠儀之報酬4萬元,餘額為4億8797萬9324元),對各該附表「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位所示之各被告,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三)至於附表七A編號1、2、8、12、14、15所示洗錢標的之財物,僅被告蕭任祐一人涉犯該等罪名;就附表七A編號4、7、9、11、13所示洗錢標的之財物,僅被告黃士軒一人涉犯該等罪名;就附表八所示洗錢標的之財物,僅被告楊承翰一人涉犯該罪名;附表九、附表十所示洗錢標的之財物,僅被告A24一人涉犯該等罪名,是以,依據上開規定分別對被告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及A24個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另就附表二A編號17所示被害人高霈彤受詐欺部分,由於被害人高霈彤於警詢時證稱:我有成功出金過1144.7顆USDT,大約實際拿到3萬4913.65元等語(偵4509卷第27頁),故估算認定剩餘未歸還被害人之洗錢標的之財物約為4萬5086元(計算式:附表二A編號17所示詐騙金額8萬元-出金3萬4914元=4萬5086元),為避免對被告蔡岳霖、A24、黃士軒造成過苛之結果,僅就剩餘未歸還之4萬5086元,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對其等宣告共同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鐘淳仁坦承其本案有收取10萬元之報酬(金重訴卷二第481頁),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鄭忠儀於偵查中自陳其本案有獲取報酬共計4萬元(偵18135卷第139-142頁、他3436卷一第337-341頁),雖然於事後改稱報酬總共僅5000元,惟被告鄭忠儀偵查中之供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鮮明,且當時尚無充分時間權衡自身訴訟利害,較無刻意迴避或淡化犯罪情節之疑慮,依刑事審判實務所採「案重初供」之法理,自應認其先前供述較具可信性,故足認被告鄭忠儀本案有獲取報酬共計4萬元,業如前述,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鄭忠儀就附表六所犯之罪項下對其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由於被告鄭忠儀就附表六所犯之特殊洗錢犯行之提領報酬,業已涵蓋其就附表七A編號15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故不再於附表七A編號15所犯之罪項下,重複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2、16、18、19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固均為供各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惟考量金融卡本身價值低微,復可由帳戶所有人隨時停用、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1至62所示之物,均屬被告蘇冠維所有,應於對被告蘇冠維之判決再行處理沒收之問題,而不於本判決中諭知沒收。另就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至4、6至7、9至11、13至15、17、21至2
2、25、28、37至40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故無庸宣告沒收。另就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9至
31、33至36、63至80所示之物,雖係本案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而,由於本案已對上開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洗錢標的之財物,有如前述,是為避免重複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該等物品,另此敘明。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鐘淳仁、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鐘淳仁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10萬元之代價,交付予被告陳偉銘使用,被告陳偉銘並以該帳戶作為本案水房集團及詐欺集團收受詐欺贓款之第二層或第三層收款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之1B所示時間,以附表四之1B所示方式對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受騙後,進而匯款如附表四之1B所示金額,至附表四之1B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同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操作附表四之1B所示之人頭帳戶層轉匯入,或指示附表四之1B所示人頭帳戶申辦人自行轉匯至被告鐘淳仁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由被告黃士軒於附表四之1A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及由被告蕭任祐指示被告曾勁齊於附表四之1A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進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因認被告鐘淳仁就附表四之1B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②被告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就附表四之1B編號10所示被害人程柏綸受詐欺部分(同附表四之1A編號3之被害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就附表四之1B編號1所示被害人汪佩霓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汪佩霓於112年8月28日15時51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於同日17時30分、31分、32分、34分、35分、36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5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遲至112年8月29日13時37分、15時38分該帳戶始轉帳5萬元、10萬元、3萬6000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而,於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被害人汪佩霓受詐欺之3萬元早已自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被提領殆盡,根本未轉匯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二)就附表四之1B編號2所示被害人羅崑誠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羅崑誠於112年8月30日15時4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15時5分、6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遲至112年8月31日13時35分、36分、37分,該帳戶始轉帳1萬9000元、10萬元、10萬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而,於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被害人羅崑誠受詐欺之3萬元早已自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被提領殆盡,根本未轉匯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三)就附表四之1B編號3所示被害人卓采璇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卓采璇於112年9月1日13時3分轉帳4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18時不詳時間、18時29分、30分、31分、32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遲至112年9月1日18時55分、22時15分,該帳戶始轉帳5萬2000元、2萬4000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而,於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被害人卓采璇受詐欺之4萬元早已自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被提領殆盡,根本未轉匯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四)就附表四之1B編號4所示被害人沈采蘋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沈采蘋於112年9月1日13時50分轉帳1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18時不詳時間、18時29分、30分、31分、32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遲至112年9月1日18時55分、22時15分,該帳戶始轉帳5萬2000元、2萬4000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而,於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被害人沈采蘋受詐欺之1萬元早已自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被提領殆盡,根本未轉匯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五)就附表四之1B編號5所示被害人劉姜綾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劉姜綾於112年9月5日15時14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即無任何轉出、提領紀錄,未見其受詐欺之款項有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六)就附表四之1B編號6所示被害人游采諠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游采諠於112年9月5日15時20分轉帳1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即無任何轉出、提領紀錄,未見其受詐欺之款項有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七)就附表四之1B編號7所示被害人陳惟龍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63至164頁),可見被害人陳惟龍於112年9月5日15時24分轉帳1萬元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即無任何轉出、提領紀錄,未見其受詐欺之款項有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八)就附表四之1B編號8所示被害人蔡長育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黃雅榛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44頁),可見被害人蔡長育於112年8月28日17時轉帳2萬5000元至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後,該帳戶即於翌日12時43分、20時14分轉帳2萬元、5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遲至112年9月5日19時26分,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始轉帳3萬7000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而,於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被害人蔡長育受詐欺之2萬5000元早已自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中被轉出一空,而轉匯至與本案無關之其他帳戶,根本未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九)就附表四之1B編號9所示被害人盧琲鈁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黃雅榛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41-142頁),可見被害人盧琲鈁於112年8月31日20時43分轉帳2萬5000元至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22時18分、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遲至112年9月4日21時21分該帳戶始轉帳3萬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足見被害人盧琲鈁受詐欺之2萬5000元早已自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被提領一空,並未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十)就附表四之1B編號10所示被害人程柏綸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黃雅榛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41-142頁),可見被害人程柏綸於112年8月31日19時11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22時18分、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遲至112年9月4日21時21分該帳戶始轉帳3萬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足見被害人程柏綸受詐欺之3萬元早已自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被提領一空,並未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而由於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未收受附表四之1B編號10所示被害人程柏綸受詐欺之3萬元,自無從證明被告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有自行提領或指示他人提領此部分之贓款,尚難認渠等就此部分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摘之罪名。
()就附表四之1B編號11所示被害人劉炫鋐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黃雅榛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41-142頁),可見被害人劉炫鋐於112年8月31日18時31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22時18分、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遲至112年9月4日21時21分該帳戶始轉帳3萬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足見被害人劉炫鋐受詐欺之3萬元早已自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被提領一空,並未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故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就附表四之1B編號12所示被害人張玉婕受詐欺部分,觀諸證人黃雅榛郵局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41-142、114頁),可見①被害人張玉婕於112年8月31日20時31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22時16分、22時17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遲至112年9月5日19時26分該帳戶始轉帳3萬7000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而,於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被害人張玉婕受詐欺之3萬元早已自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中被提領一空,並未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被害人張玉婕於112年8月31日20時31分轉帳3萬元至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不詳之人即於同日22時18分、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分別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遲至112年9月4日21時21分該帳戶始轉帳3萬元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足見被害人張玉婕受詐欺之3萬元早已自證人黃雅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被提領一空,並未轉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從而,難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鐘淳仁有何關聯性。
()綜上各節,本院認為上開各節之犯罪事實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鐘淳仁就附表四之1B各編號所示之犯行,若成立犯罪,因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犯罪事實肆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就附表四之1B編號10部分之犯行,若成立犯罪,因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四之1A編號3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起訴、追加起訴意旨另以:
一、就附表二A編號13所示被害人鄧文簡受詐欺部分,被告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就附表七B編號6、7所示被害人黃羿蓁、邱雅婷受詐欺部分,被告黃士軒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三、就附表七B編號5、10所示被害人鄭姍妮、黃瀞慧受詐欺部分,被告蕭任祐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
一、關於被告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詐騙附表二A編號12所示被害人鄧文簡部分,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103號追加起訴,於112年11月29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由臺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審理中(下稱前案),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相同被害人鄧文簡受被告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詐欺之同一案件,以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等案號再行起訴,並於113年12月16日始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37號審理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是以,本案如附表二A編號13所示被害人鄧文簡受詐欺部分,既然繫屬在後,且與前案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有違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關於被告黃士軒詐騙如附表二A編號14、16所示被害人邱雅婷、黃羿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等案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37號審理中,惟該署檢察官又就被告黃士軒詐欺被害人黃羿蓁、邱雅婷之同一案件(即附表七B編號6、7部分),以112年度偵字第19483號等案號再行對被告黃士軒追加起訴,於114年3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是以,附表七B編號6、7所示被害人黃羿蓁、邱雅婷受詐欺部分,既然繫屬在後,且與本訴如附表二A編號14、16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追加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關於被告蕭任祐詐騙如附表二A編號22所示被害人黃瀞慧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等案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37號審理中,惟該署檢察官又就被告蕭任祐詐欺被害人黃瀞慧之同一案件(即附表七B編號10部分),以112年度偵字第19483號等案號再行對被告蕭任祐追加起訴,於114年3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是以,附表七B編號10所示被害人黃瀞慧受詐欺部分,既然繫屬在後,且與本訴如附表二A編號22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追加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關於被告蕭任祐詐騙如附表四B編號2所示被害人鄭姍妮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等案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37號審理中,惟該署檢察官又就被告蕭任祐詐欺被害人鄭姍妮之同一案件(即附表七B編號5部分),以112年度偵字第19483號等案號再行對被告蕭任祐追加起訴,於114年3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是以,附表七B編號5示被害人鄭姍妮受詐欺部分,既然繫屬在後,且與本訴如附表四B編號2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追加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3、5至6、8至10、12至13、15、18部分、附表四A編號1、3、5至6、9至10、12、14、16至18、20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4至5、7至11、13至19、21部分、附表四A編號1、3、7至10、12、14至18、20至21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4至13部分;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1至4、7至13、15、18至19、21部分、附表四A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1至2部分;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1至2、4、6至7、11、13至14、16至17、21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7、10至11、13、15、17、19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1至4、7至11、14至19、21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1、3至9、11至16、18至21部分;被告蔡紘景就附表二A編號1至2、4至11、13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1至13、15至21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8至11、14至19部分、附表四A編號7、9、15至1
6、18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4至13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就附表二B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三、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就附表四B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四、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就附表四之1B編號1至9、11至12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五、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七B編號1至4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七B編號8、9部分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黃冠綸就附表七B編號8、9部分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經查:
一、關於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3、5至6、8至10、12至13、15、18部分、附表四A編號1、3、5至6、9至10、12、14、16至18、20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4至
5、7至11、13至19、21部分、附表四A編號1、3、7至10、12、14至18、20至21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4至13部分;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1至4、7至13、15、18至19、21部分、附表四A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1至2部分;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1至2、4、6至7、11、13至14、16至17、21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7、10至11、13、15、17、19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1至4、7至11、14至19、21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1、3至9、11至16、18至21部分;被告蔡紘景就附表二A編號1至2、4至11、13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1至13、15至21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8至11、14至19部分、附表四A編號7、9、15至16、18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4至13部分所示之犯行:
(一)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須以行為人就特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具體之行為分擔為要件,不得僅以被告有參與特定犯罪組織之事實,即遽認其應對於犯罪組織內其他成員之個別行為概括負責。
(二)綜觀全部卷證資料,本院認為,關於被告A24就附表二A編號
3、5至6、8至10、12至13、15、18部分、附表四A編號1、3、5至6、9至10、12、14、16至18、20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二A編號4至5、7至11、13至19、21部分、附表四A編號1、3、7至10、12、14至18、20至21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4至13部分;被告黃士軒就附表二A編號1至4、7至13、15、18至19、21部分、附表四A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1至2部分;被告楊承翰就附表二A編號1至2、4、6至7、
11、13至14、16至17、21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7、10至11、13、15、17、19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陳偉銘就附表二A編號1至4、7至11、14至19、21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1、3至9、11至16、18至21部分;被告蔡紘景就附表二A編號1至2、4至11、13至22部分、附表四A編號1至13、15至21部分、附表四之1A部分;被告曾勁齊就附表二A編號8至11、14至19部分、附表四A編號7、9、15至16、18部分、附表四之1A編號4至13部分所示之犯行,究竟有何具體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例如其等就個別被害人受詐欺之犯罪事實,有無提供或收集人頭帳戶、有無對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親自或指揮他人提領贓款、與被害人面交贓款、收取或轉交贓款(收水)之行為,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具體說明,並盡舉證之責任,卷內亦缺乏足夠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各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僅因渠等加入本案水房犯罪組織,即遽謂渠等應對於加入犯罪組織後之每次詐欺、洗錢犯行逐一負責,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涉犯上開各罪嫌,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就附表二B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
(一)經查,附表二B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徐菱於警詢時證稱:112年5月20日 ,我在IG上看到一則提供工作的廣告,我便與對方連繫,對方一開始是提供我一個打字員的工作,不過後來便叫我轉做會計秘書,工作内容大致是要我負責檢閱他們每日出售商品的帳目金額,他們稱自己是從事草莓乾批發商的工作,並告訴我他們會把商品賣給客戶,再由客戶將錢轉入我的帳戶,我確認金額後,再將款項轉給公司股東帳戶。一開始我發現匯到我戶頭的錢高達上萬元,有因此懷疑便詢問他們工作是否合法,因為擔心自己被當成詐騙集團,不過他們表示因為商品是批量販售,故金額才會比較大,工作一切合法,還警告我不要私吞公司的錢不然他們會報警,我便不疑有他依照他們指示,將款項轉帳向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直至5月28日我驚覺該帳戶轉出金額已經高達100萬,我便辭退工作,後來發現自己信用卡刷不過,才發現我的金融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我不知道匯入我帳戶內的款項來源為何等語(偵48398卷第27-29頁、偵15904卷第67-77頁)。
(二)附表二B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張靜云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4月26日在臉書看到一篇應徵文,他内容大概是要應徵操作人員,說要操作指數、虛擬貨幣買賣下單等工作,在他們給我的平台内,我一登入裡面就有幫我存1000元,我每天就等對方的指令看是要買什麼幣,就每天持續做這個事情做到112年5月16日,只要我在對方說的特定時間點登入,對方都會在平台自動幫我加值,我再幫他們做虛擬貨幣的買賣,後來LINE暱稱「Man 指導員 喬安娜」就在112年5月16日私訊我說我是幸運寶寶,要免費讓我參加比特幣的買賣,因為我平常幫他們做的買賣是對方提供給我的帳號,他給我參加的意思是我可以開始擁有自己的帳號去做買賣投資,後來這位喬安娜又給我一位LINE暱稱「陳均豪」的好友,於112年5月18日,陳均豪說要幫我籌錢讓我免費參加,我就把我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給他,之後就陸續開始有錢進來我的帳戶,我就開始用我的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幫他們買賣虛擬貨幣,我用轉進我戶頭的這些錢買虛擬貨幣,再轉到陳均豪提供給我的電子錢包地址,後來我的maicoin帳號就被停用了,我就知道我可能被騙了,對方匯款給我的錢都是不明來源,我沒有實際上的財產損害等語(偵56253卷第9-25、27-29頁)。
(三)附表二B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吳芷柔於警詢時證稱:我在網路上找工作,對方提供DigitMin投資平台連結讓我註冊,之後她讓我加入暱稱「陳均豪」之人的LINE,後來都依照陳均豪指示操作買幣,當有款項匯入我帳戶後,陳均豪會先問有沒有錢轉入我的戶頭,陳均豪會提供幣商的LINE聯絡資訊要求我加入並協助買幣,買幣後將幣轉入虛擬錢包,我本身並未因為本案受到金錢上損失,但是造成我變成人頭帳戶等語(偵57847卷第49-54頁);復於偵訊時證稱:陳均豪傳送兩個虛擬貨幣幣商資料給我,其中一個是喵星人商鋪,我都是依照陳均豪指示和幣商買幣,一共匯款8次,但買幣金額都是由陳均豪轉帳給我,所以我個人沒有財產損害等語(偵57847卷第225-226頁)。
(四)附表二B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黃靖雯於警詢時證稱:我瀏覽發現一個不知名的投資網路連結,過程中我又分別加入LINE名
稱 「Mr.蕭」、「人群智慧財富存款收入」、「鄭博榮」、「喵星人商鋪」、「FORCETRADE客服中心」,經過相互聊天 ,「FORCETRADE客服中心」要我加入「Mr.蕭」的LINE,後來對方和我接洽有關於代操網站裡面的東西,我也不太清楚標的是甚麼,對方稱要我出資本金1萬元,並稱本金它可以幫我出,並要我進入他提供的網址https://fkk.firstran
de.com註冊帳號,並要將帳號給他,對方稱這個網址是用來投資交易的,可以用來領取獲利,對方稱要領取獲利,必須支付操作費用,「Mr.蕭」說會幫忙,他說他的主管會協助我,後來自稱主管的「鄭博榮」稱會幫我籌措資金,他介紹一個幣商給我,要我和幣商驗證,驗證完之後,陸續有1萬元、4萬元、4萬元、4萬元不明款項匯款到我的永豐銀行帳戶,後來「鄭博榮」要我將這13萬元去和幣商買泰達幣,幣商就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給我,我就將13萬元分別轉帳進去,後來幣商上傳確認交易完成的截圖給我等語(偵50726卷第29-32頁)。
(五)附表二B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陳昱婷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5月23日在臉書上看到有一個社團,名稱為兼職打工,不需要投入資金,完成入職可獲得津貼300元,做滿一個月可領全勤獎金5000元,我就私訊對方,我們就加為好友開始聊天,對方要我把帳戶帳號給他,說要幫我募集資金,對方陸續匯款到我帳戶,再叫我匯款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過程中我沒有財產損害也沒有獲利,我都是提供我的三個帳戶,按照對方指示匯款過去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我就是把對方匯給我的錢,全部轉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直到112年5月24日晚上要登入郵局網路銀行,發現被鎖住,最後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才知道被當作人頭帳戶了等語(偵1316卷第27-28頁)。
(六)附表二B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黃郁婷於警詢時證稱:我於網路上尋找工作,加入群組後,名稱為「MAX指導員蜜糖」之人突然密我,說我被抽中幸運名額,要教我點單操作,並傳送LINE名稱「陳均豪」的好友資料給我,我加入「陳均豪」為好友後,他就說他要請學員資助我,並且說不可亂動用學員資助金及叫我把帳戶號碼上傳記事本,我回答好,後續他就傳給我幣商的聯絡方式,名稱為「喵星人商鋪」,接著他就問我說我帳戶的轉帳金額上限,我說上限為10萬後,他就和我說他再幫我籌備資金,並在112年5月13日17時50分我的玉山銀行帳號收到一筆5萬元的款項,「陳均豪」說那筆款項有匯款給我,並要我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提供的帳戶,待我照他指示這樣操作至112年5月16日,我才發現我的玉山銀行帳戶無法轉帳及提款,被列為問題帳戶,我本身沒有金錢上的損失,但導致我的帳戶無法使用等語(偵26163卷第26-29頁);復於偵訊時證稱:「陳均豪」向我表示聽他的指示操作就可以獲利幾十萬元,所以我就聽從「陳均豪」傳送給我的「喵星人商鋪」賣家,向該賣家購買虛擬貨幣,我一共匯款5次,但轉出去的錢都是「陳均豪」轉給我的,我本人沒有損失等語(偵26163卷第205-206頁)。
(七)附表二B編號7所示之被害人洪偉甄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5月接觸facebook有在介紹投資項目,我就加入後,對方給我一個網址要我去註冊,註冊後對方將我拉進line的一個群組,目前我已經被踢出群組。對方透過話術手段請我提交我的帳戶供對方使用,後來對方開始匯款給我,我又再將對方匯給我的錢原封不動再匯款到對方所提供之帳戶。後續我發現我的帳戶遭警示,我才發現我遭詐騙等語(偵26163卷第30-31頁)。
(八)按詐欺取財罪,除行為人使用詐術外,尚須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因而為財產之處分,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始足當之,此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意旨即明。綜合上開各證人之證詞,可知附表二B所示之證人徐菱、張靜云、吳芷柔、黃靖雯、陳昱婷、黃郁婷、洪偉甄雖依詐欺集團指示而匯款至附表二B所示之帳戶內,然而,上開證人僅係將詐欺集團匯入其等帳戶內之外來款項匯出而已,其等帳戶內原先固有之款項並無減損,並無財產上損害可言,自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既無前置犯罪,則被告蔡岳霖、A2
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後續將匯入附表二B所示帳戶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出,抑或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之行為,亦無論以一般洗錢罪之餘地。
三、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就附表四B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
(一)關於附表四B編號1所示被害人唐桂榮受詐欺部分,觀諸被害人唐桂榮提出之上海商銀匯出匯款申請書、蔡美慧之元大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2005卷第239、346頁),可知被害人唐桂榮於111年7月7日11時25分匯款50萬元至上開元大商銀第一層帳戶後,該元大商銀帳戶隨即於同日11時27分許將50萬元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又參以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2005卷第374頁),可知111年7月7日並無款項匯入該帳戶,復參酌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幣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金重訴卷七第149頁),反而可見上開元大商銀第一層帳戶於111年7月7日11時27分許匯款50萬元至捷幣公司之前揭帳戶。惟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均否認渠等與捷幣公司有何關聯,檢察官亦未舉證捷幣公司之前揭帳戶為上開被告所使用,故難認上開被告就被害人唐桂榮受詐欺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無從對渠等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
(二)附表四B編號2所示被害人鄭姍妮於警詢時證稱:我依「Wayne王祈」指示操作博弈網站,但卻輸光博弈網站上的所有錢,「Wayne王祈」稱是因我操作錯誤,才會輸光所有的錢,「Wayne王祈」要求我賠他3萬元,我和他說我無錢可還,「Wayne王祈」稱可幫我在獲利較高的群組中募資,而募資的錢會轉成我的博奕資金,他會再帶我在博弈網站賺錢,我只要將募資轉入帳戶的錢,再轉還給「Wayne王祈」就好,「Wayne王祈」於112年1月9日開始幫我募資,募資的錢陸續轉入我的帳戶,我依照「Wayne王祈」指示將錢轉到他指定的銀行帳戶,我持續將募資的錢轉給「Wayne王祈」,但我博奕網站上的資金都沒有變,我問「Wayne王祈」,他說會再幫我向客服反映,後來我的帳戶於112年2月1日不能使用,我打電話問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他說我的帳戶遭到凍結等語(偵55653卷第245-249、251-253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在IG滑到廣告說可以賺錢,點進去之後,有加一個人的LINE,暱稱「王祈」之人給我一個博弈網站,要儲值1000元才可以玩,我當時用7-11超商的無卡存款的方式給,後來對方說要加入一個獲利更高的群組,需要3萬元,對方給我3萬元,但我沒有拿到,因為3萬元是直接存到詐騙網址的遊戲帳戶内。後來他教我如何操作,但操作後全部輸光,對方說因為是我亂按才會這樣,就要我賠錢,我當時沒有錢可以還 ,對方就說可以幫我弄到獲利比較高的群組募款。剛好那時候我有去打工,有開薪資帳戶,我將該帳戶的帳號交給對方,提款卡跟存摺我都留著,後來就開始有錢轉進來,我以為是他幫我募款的,後來他要我轉錢到他指定的帳戶。不過後來錢轉不出去,我打給銀行 ,才知道我的帳戶已經轉為警示帳戶等語(偵55644卷第419-421頁)。依據被害人鄭姍妮之前揭證詞可知,其於附表四B編號2所示時間,乃係將詐欺集團匯入其帳戶內之外來款項,轉匯至訴外人吳郁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再由吳郁萱之上開帳戶,轉匯至被告陳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被害人鄭姍妮帳戶內固有之款項並未輾轉匯入被告陳偉銘之前述帳戶,難認被害人鄭姍妮有何財產上損害,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既無前置犯罪,則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後續將匯入被告陳偉銘前述帳戶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出,抑或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之行為,均無論以一般洗錢罪之餘地。
四、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就附表四之1B編號1至9、11至12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附表四之1B所示各害人受詐欺後,分別匯款至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然而,於各該帳戶轉帳至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前,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早已自證人張郁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證人黃雅榛之郵局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被提領或轉出殆盡,根本未轉匯入被告鐘淳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業如前述(甲、伍部分之論述),難認被告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曾勁齊就附表四之1B所示各害人受詐欺以及洗錢部分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從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對其等相繩。
五、被告蕭任祐就附表七B編號1至4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被告黃士軒、黃冠綸就附表七B編號8、9部分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
(一)附表七B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許薳方於警詢時證稱:「布魯斯」要我下載火幣軟體,於ll1年9月6日17時24分匯入1萬 元,我就依照指示於同日18時48分使用軟體「火幣」購買虚擬貨幣usdt,匯款1萬元至幣商提供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内,再請幣商將虛擬貨幣打入,我於同日18時57分收到1萬元、22時分收到1萬元、22時29分收到1萬元、22時47分收到3萬元、22時53分收到2萬元,共8萬元,再使用火幣購買虛擬貨幣,並於同日23時13分,我匯款8萬元至幣商上開帳戶內,再請幣商將虛擬貨幣打入;我於ll1年9月7日17時39分收到9萬8000元,依照指示於同日18時52分使用軟體火幣」購買虛擬貨幣usdt,匯出9萬8000元至幣商提供上開帳戶;我於ll1年9月7日21時52分收到1萬元、111年9月8日14時5分收到5萬元、同日14時6分收到2萬元、14時53分收到8萬元,同日14時27分收到3萬元、14時29分收到3萬元,我依照指示於同日17時36分使用軟體「火幣」購買虛擬貨幣usdt,匯入9萬元至幣商提供上開帳戶;於111年9月8日18時21分收到3萬元,我依照指示於同日18時30分使用軟體「火幣」購買虛擬貨幣usdt,匯入3萬元至幣商提供上開帳戶;於111年9月12日14時31分收到5萬元、同日14時35分收到7萬元、14時 58分收到10萬元、14時59分收到5萬元,因為我中國信託額度上限是20萬元,所以「布魯斯」要求我先將7萬元領出來,故我於同日20時9分在臺中市南屯區的統一超商墩正門市(臺中市○○區○○00街000號)ATM領出3萬元,並於20時16分使用卡片轉帳3萬元至幣商提供上開帳戶內;再於同日20時29分匯出共20萬元至幣商提供上開帳戶內等語(偵35342卷第33-4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購買虛擬貨幣的錢不是我的錢,對方會叫其他人匯款到我帳戶,我不知道款項的來源,我再用對方給我的錢去和幣商買幣等語(金重訴卷九第303-304頁)。
(二)附表七B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李姵吟於警詢時證稱:暱稱「祈哥」之人介紹給我1對1的遊戲,「祈哥」先給我3萬點遊戲點數去玩,玩之後一直輸,我自己又於112年1月10日13時26分匯了3萬進去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郁鈞帳戶),又輸光了,我總共損失3萬元,之後他就說會請其他學員幫忙我,幫我贏回本金及債務,之後說會有學員匯錢給我,叫我先去下載APP火幣,進去裡面找一個喵星人商店,然後叫我跟他買幣並匯入「祈哥」講的虛擬貨幣戶頭内,之後就發生我帳戶被凍結,我才知道自己被騙等語(偵23815卷第315-318頁、偵55644卷第37-40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的帳戶從112年1月13日開始一直有人匯錢進去,對方說是叫學員幫助我,我也不知錢從哪裡來,對方叫我下載火幣,要我和「喵星人商鋪」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到對方指定電子錢包等語(偵緝1340卷第47-49頁)。
(三)附表七B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莊婉鈴於警詢時證稱:我提供的
銀行帳戶轉入其他投資人的金額,依照對方的指示下載Huobi的APP購買虛擬貨幣,然後再將戶頭裡的貨幣轉給對方指定帳戶,之後我的帳戶就被列為警示帳戶了等語(偵44373卷第45-47頁);復於偵訊時證稱:「王祈」叫我去買虛擬貨幣,他說要幫我去群組募款,所以大家把錢轉給我,我就將錢拿去買幣,我匯出去的錢,那是「王祈」說大家幫我募款所得的錢等語(偵44373卷第145-146頁)。
(四)附表七B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邱旻禎於警詢時證稱:對方有請我幫忙收款購買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的網站就從我帳戶内
扣款。我印象中我幫對方收款約60萬1500元,都拿去買虛擬 貨幣。對方騙我說,可以幫助我籌錢,所以就要我提供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給他,並且從其他被害人那裡轉帳給我,當時我不知道我收款的現金是詐騙贓款,我幫忙代購虛擬貨幣沒有抽成等語(偵52826卷第253-257頁);復於偵訊時證稱:對方說要請人把錢匯款到我的戶頭,我就拍戶頭給他,錢也有進戶頭,前後60萬元左右,我是因為帳戶被凍結才知道對方把我的帳號拿去做違法的事情,錢匯進我的帳戶之後,對方請我去買虛擬貨幣,存到電子錢包。對方要我加入一個line的官方帳號,接洽要買多少錢的泰達幣,對方有給我一個錢包地址,買好之後再請幣商存到指定的錢包地址等語(偵52826卷第247-249頁)。
(五)附表七B編號8所示之被害人王憶槇於警詢時證稱:我之前看見朋友在玩虛擬貨幣,所以我就聽朋友的建議在11月17日下載一個叫做OKX的APP,並在APP上認識一個自稱是幣商的人,隨後對方要我加他的LINE(名稱:星星商鋪總鋪-幣安/虛擬貨幣交易商/),在對話過程中我向對方表達購買意願後,對方就會提供銀行帳戶讓我匯款,待對方收到匯款後,我的APP帳號就會看見已購買的USDT,前後總共購買7次都沒有
使用虛擬錢包,直到對方說虛擬貨幣賣完了,我才沒有繼續購買、事後經警方通知,我才知道遭詐騙等語(偵52483卷第203-207頁);再觀諸被害人王憶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記載:被害人表示購買虛擬貨幣成功後,其OKX交易所之APP內其所有之虛擬貨幣錢包便會獲得相對應數量之USDT,且被害人表示忘記其OKX交易所登入密碼,故無法登入確認詳細電子錢包內交易紀錄等語(偵52483卷第209-210頁)。
(六)附表七B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陳君琳於警詢時證稱:LINE暱稱「王富」叫我與一位LINE暱稱「喵星人商鋪」購買虛擬貨幣USTD,我就依照「王富」的指示操作,持續購買虛擬貨幣,「王富」會先將錢匯到我的戶頭内,「王富」會指示我等一下會有多少錢進入我的戶頭,一次要向LINE暱稱「喵星人商鋪」買多少金額的虛擬貨幣,那些虛擬貨幣全部匯入「王富」提供給我的電子錢包,「王富」向我表示該電子錢包綁定該投資平台,所以我當時並沒有起疑,期間「王富」就將錢匯入,我再依照他的指示將錢匯出,直到112年1月29日「王富」又想要我操作,他好像錢匯不進來,所以詢問我能否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内的錢轉給其他帳戶,我那時候就發現我無法將中國信託銀行内的錢轉出,詢問中國信託客服,才發現我的帳戶被人拿去報案,才發現遭到詐騙,對方匯入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共15筆,匯入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共6筆,共匯入21筆,合計92萬3000元等語(偵52483卷第185-193頁)。
(七)綜上各節,可知附表七B編號1、3至4、9所示被害人許薳方、莊婉鈴、邱旻禎及陳君琳,僅係將詐欺集團匯入其等帳戶內之不明來源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七B編號1、3至4、9所示之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及被告黃冠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而非將其等帳戶內,自己固有之款項轉匯至上開帳戶中,難認各該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既無前置犯罪,亦無論以一般洗錢罪之餘地。又就附表七B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李姵吟部分,其雖有於112年1月10日13時26分許,受騙後匯款3萬元至徐郁鈞上開元大商銀帳戶,該筆金額輾轉匯入達克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然而,其於112年1月13日便不斷收到來路不明之款項匯入其帳戶,故其於112年1月13日19時46分輾轉匯出至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均係由詐欺集團所提供,並非其自身固有之款項,就此部分其並無財產上損害,本案既無被害人李姵吟受騙之贓款流入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內,自難認被告蕭任祐就被害人李姵吟受詐欺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無從對其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七B編號8所示之被害人王憶槇部分,由於其表示忘記其OKX交易所之登入密碼,以致於無法登入、確認電子錢包內之交易紀錄等節,其既未曾確認電子錢包內之虛擬貨幣迄今是否仍然存在,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惟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自難遽認被害人王憶槇實際上受有財產上損害,故未合乎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從而,就附表七B編號1至4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自難對被告蕭任祐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相繩;就附表七B編號8、9部分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自難對被告黃士軒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相繩;而就附表七B編號8、9部分所示各被害人受詐欺部分,亦無從對被告黃冠綸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
肆、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並未使本院就上開部分之犯行(即丙、壹、一至五部分所示),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各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各次犯行,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各被告上開部分之犯罪既然無法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第7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溫雅惠、鐘祖聲及鄒千芝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永豐、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行為人所涉詐欺及洗錢所設立之帳戶編號 提供者 銀 行 帳 戶 1 蔡岳霖 蔡岳霖名下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簡稱蔡岳霖國泰世華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蔡岳霖台新銀帳戶)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蔡岳霖新光銀帳戶) 2 A24 A24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A24台新銀帳戶) A24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A24國泰世華帳戶) 幣星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簡稱幣星公司第一銀帳戶) 幣星公司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幣星公司台新銀帳戶) 3 蕭任祐 幣紘有限公司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幣紘公司華南銀帳戶) 蕭任祐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簡稱蕭任祐國泰世華帳戶) 蕭任祐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蕭任祐中國信託帳戶) 4 黃士軒 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簡稱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 黃士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簡稱黃士軒國泰世華帳戶) 黃士軒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黃士軒中國信託帳戶) 5 陳偉銘 陳偉銘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 陳偉銘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 陳偉銘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陳偉銘中國信託帳戶) 6 楊承翰 楊承翰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 楊承翰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 7 蔡紘景 蔡紘景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蔡紘景中國信託帳戶) 蔡紘璟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蔡紘景公司華南銀帳戶) 8 曾勁齊 曾勁齊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簡稱曾勁齊國泰世華帳戶) 9 何威篁 何威篁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簡稱何威篁國泰世華帳戶) 10 鐘淳仁 鐘淳仁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鐘淳仁國泰世華帳戶) 鐘淳仁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鐘淳仁郵局帳戶)
附表二A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一層收款帳戶或面交收取現金者 臺中地檢署案號/ 報告機關 行為人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1 黃小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3日以LINE暱稱「David叔叔33」與黃小榕加為好友,並佯稱註冊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但需向特定幣商購買泰達幣云云,致黃小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1年2月13日15:18 5,9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1.被害人黃小榕111年2月28日警詢筆錄(萬華分局卷第7至10頁) 2.被害人黃小榕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1年偵29822號卷第167至169頁) 3.行動轉帳紀錄(萬華分局卷第8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17日19:12 31,0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2月17日20:34 23,6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2月20日12:51 9,75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2月20日19:46 25,25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2月22日18:55 8,85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2月24日15:38 29,5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2 2 黃小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3日以LINE暱稱「David叔叔33」與黃小喬加為好友,並佯稱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但需向特定幣商購買泰達幣云云,致被害人黃小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予特定幣商購買泰達幣而受騙。 111年2月20日12:05 29,5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被害人黃小喬111年2月28日警詢筆錄(萬華分局卷第19至22頁) 2.被害人黃小喬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1年偵29822號卷第167至169頁) 3.轉帳紀錄(萬華分局卷第145至148、162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20日12:45 20,06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2月21日12:17 50,0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2月21日12:18 38,50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2月22日18:54 42,78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2月24日 20:05 44,250 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3 3 林品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在交友平台以LINE暱稱「Kenny」、「Kenny林子峰」與林品蓁加好友,對其佯稱可加入「HUT」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可向特定幣商蘇冠維、楊承翰等人購買泰達幣,致被害人林品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面交現金方式購買泰達幣而受騙。 110年11月9日 23:37 10,000 蔡紘景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41580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蔡紘景 楊承翰 何威篁 1.被害人林品蓁111年2月28日警詢筆錄(111年偵41580號卷一第73至77頁) 2.被害人林品蓁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1年偵41580號卷一第435至438頁) 3.蔡紘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偵41580號卷一第87頁) 4.何威篁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偵41580號卷一第97頁) 蔡岳霖共同犯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與蔡紘景、楊承翰、何威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紘景、楊承翰、何威篁共同追徵其價額。 蔡紘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何威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何威篁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與蔡岳霖、蔡紘景、何威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蔡紘景、何威篁共同追徵其價額。 何威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與蔡岳霖、蔡紘景、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蔡紘景、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7日 13:08 300,000 何威篁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4日18:25 400,000 持現金向楊承翰購買 110年11月25日 19:53 500,000 110年12月10日13:00 300,000 110年12月20日12:37 1,500,000 110年12月13日13:15 900,000 111年1月11日12:20 900,000 111年1月29日19:55 300,000 4 4 詹依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3日以LINE暱稱「林宇」與詹衣珍加為好友,佯稱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HUT」,可向「喵星人商鋪」購買虛擬貨幣,用以投資虛擬貨幣,其獲利豐厚云云,致被害人詹依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購幣而受騙。 111年12月23日 23:52 40,000 A24的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20491號/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1.被害人詹依珍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112年偵20491號卷第41至42頁) 2.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20491號卷第2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5 5 許家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日以LINE暱稱「earthman吳嘉豪」與許家寧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tradingweb(網址:www.tradingspfx.com)投資泰達幣獲利豐厚,並向幣商Line名稱為「誠品商鋪」之賣家購買泰達幣云云,致許家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1月9日23:16 50,000 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31787號/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楊承翰 陳偉銘 黃士軒 1.被害人許家寧 112年3月4日 警詢筆錄(112 年偵31787號 卷第49至53 頁) 2.達克公司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31787號卷第273頁) 3.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31787號卷第318頁) 4.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31787號卷第35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與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31日23:48 10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1月31日23:48 60,000 112年2月8日21:56 10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2月8日21:57 40,000 6 6 林婉亭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間以LINE帳號「李思遠」與林婉亭成為好友後,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使其先下載APP「LiacEX」,再依指示加入line帳號「喵星人商鋪」以購買投資所需之泰達幣,致林婉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1年8月3日22:07 5,000 陳偉銘的國泰世華B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2132號/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蕭任祐 1.被害人林婉亭112年4月2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2132號卷第127至137頁) 2.被害人林婉亭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42132號卷第371至374頁) 3.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2132號卷第167、168、169、173頁) 4.達克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2132號卷第161頁) 5.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2132號卷第181、183、185、186頁) 6.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2132號卷第189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參拾元與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參拾元與蔡岳霖、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參拾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參拾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5日20:18 10,000 111年8月6日(起訴書附表所載8月8日為帳務日期) 20:31 20,000 111年8月8日19:57 10,000 111年8月15日 20:26 50,000 111年8月15日 20:27 50,000 111年8月16日09:02 140,000 111年9月5日20:21 50,000 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11年9月12日 21:22 50,000 幣紘公司華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9月16日 9:51 150,000 111年9月21日 19:01 20,015 111年9月24日 15:30 20,015 111年9月29日 15:58 20,000 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7 7 林新福 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許佳怡」與林新福互加好友後,對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bitget註冊,匯款至指定銀行帳號進行投資穩賺不賠,致林新福陷於錯誤,依「許佳怡」指示匯款至A24、曾勁齊右列銀行帳戶,並一再要求匯款才能將之前獲利金額提領,使其受騙 112年4月8日 16:35 5,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2883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曾勁齊 1.被害人林新福112年4月29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2883號卷第33至35頁) 2.被害人林新福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42883號卷第75至77頁) 3.被害人林新福提供的匯款紀錄(112年偵42883號卷第5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A24、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蔡岳霖、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曾勁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余佑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17日 12:40 19,000 曾勁齊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8 8 鄭安岑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ID「晴儀」加鄭安岑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註冊投資平台「swissquote」,向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進行投資獲利豐厚,致鄭安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買泰達幣而受騙。 112年5月25日 17:19 30,000 楊承翰的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659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楊承翰 1.被害人鄭安岑112年5月26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6594號卷第39至40頁) 2.被害人鄭安岑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46594號卷第135至137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6594號卷第46、4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捌仟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捌仟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25日 20:30 38,000 9 10 宋庭湘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4日在IG上以帳戶「xiaochao668」暱稱「小超」私訊宋庭湘後加入LINE好友,並對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PUMARKET」,可向特定幣商購買泰達幣投資獲利,致宋庭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4日 22:59 20,000 楊承翰的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891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楊承翰 1.被害人宋庭湘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8919號卷第21至23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2年偵48919號卷第4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0 11 黃憶婷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IG認識黃憶婷並加為好友後,對其佯稱可下載投資網站「tradingweb」APP,並提供幣安app連結加入LINE帳號為「誠品商鋪討論匯款事宜」購買泰達幣進行投資云云,致黃憶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2月8日 14:03 30,000 楊承翰的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8977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楊承翰 1.被害人黃憶婷112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8977號卷第31至32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8977號卷第45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 12 蘭宜蔓 (提告) 於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上以LINE暱稱「霏」、「王立銘」與蘭宜蔓互加好友,並對其佯稱可投資泰達幣獲利,可向LINE「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後,將所購入泰達幣直接匯入該投資群組提供的電子錢包投資獲利,致蘭宜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7日15:06 22,000 A24的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902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1.被害人蘭宜蔓112年6月9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9020號卷第61至63頁) 2.被害人蘭宜蔓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49020號卷第125至127頁) 3.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9020號卷第53頁) 4.行動郵局交易通知(112年偵49020號卷第78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2 13 鄧文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可妍」與鄧文簡加為好友後,對其佯稱加入「貝恩金投客服專線」,投資泰達幣獲利豐厚,可逕向「星星商鋪-總鋪」購買泰達幣,匯入投資平台錢包地址進行投資利云云,致鄧文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面交現金購幣而受騙。 110年11月18日 12:45 150,000 何威篁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0546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蔡紘景 何威篁 (其中楊承翰、陳偉銘與蔡紘景業經另案提起公訴) 1.被害人鄧文簡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0546號卷第43至45頁) 2.被告楊承翰111年2月12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0546號卷第19至26頁) 3.被告蔡紘景111年2月12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0546號卷第27至34頁) 4.何威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0546號卷第21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元與何威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何威篁共同追徵其價額。 何威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1日16:00 360,000 持現金向楊承翰或蔡紘景面交購買 110年11月30日 15:30 400,000 110年12月01日 15:00 850,000 110年12月02日 15:00 650,000 110年12月03日 15:00 800,000 110年12月04日 15:00 570,000 110年12月08日 15:00 300,000 110年12月10日15:00 400,000 110年12月12日 15:00 300,000 110年12月14日 15:00 300,000 110年12月15日 15:30 400,000 110年12月20日 15:00 1,590,000 110年12月23日 15:00 1,120,000 110年12月28日 15:00 600,000 111年1月1日 900,000 111年1月2日 900,000 13 14 潘瑞玉 於112年1月間詐騙集團成員在IG網上以暱稱「帆哥」與潘瑞玉認識,並對其佯稱下載幣安APP及交易投資平台「tradingweb」,向指定幣商購買泰達幣進行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潘瑞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面交現金購幣而受騙。 112年2月7日 00:56 50,000 陳偉銘的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335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1.被害人潘瑞玉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53350號卷第239至242頁) 2.交易成功單(112年偵53350號卷第147頁) 3.對話紀錄(112年偵53350號卷第14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玖拾伍萬元與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玖拾伍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2月13日16:00 400,000 持現金向陳偉銘購買 112年3月13日15:30 500,000 14 17 邱雅婷 (提告) 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平台與邱雅婷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在投資網站上申設虛擬帳戶,向指定幣商購買泰達幣匯入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邱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4日22時44分 3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8530號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黃士軒 1.被害人邱雅婷113年6月3日偵訊筆錄(113偵6847號卷第121到123頁) 2.被害人邱雅婷112年7月7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8858號卷第35至39頁) 3.被害人邱雅婷112年7月7日警詢筆錄(113偵6847號卷第21到25頁) 4.被害人邱雅婷112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8858號卷第41至44頁) 5.被告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8858號卷第92頁) 6.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6847號卷第36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參萬元與A24、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參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參萬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7日22時48分 50,000 112年5月16日19:17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885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15 18 蔡瑋淇 於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認識並以LINE ID「晴儀」加蔡瑋淇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swissquote,並向「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後,再匯入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瑋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2日22:38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683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楊承翰 1.被害人蔡瑋淇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3年偵683號卷第35至37頁) 2.被害人蔡瑋淇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3年偵683號卷第127至131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683號卷第88、9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萬捌仟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萬捌仟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23日17:48 48,000 16 19 黃羿蓁 (提告) 於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在IG結識黃羿蓁,佯稱可投資獲利,使其下載Houbi之app,並訛稱提供電子錢包地址,向特定幣商購買泰達幣匯入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黃羿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日17時0分 3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72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黃士軒 1.被害人黃羿蓁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3年偵4373號卷第27至30頁) 2.被害人黃羿蓁113年4月26日偵訊筆錄(113偵4372號卷第113到117頁) 3.被害人黃羿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4372號卷第65頁) 4.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4373號卷第3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捌萬元與A24、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捌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捌萬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8日20時50分 50,000 112年5月11日17:35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4373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2年5月12日00:39 50,000 17 20 高霈彤 詐騙集團成員於IG上以LINE暱稱「子陽」認識高霈彤,佯稱以虛擬貨幣投資期貨有高額獲利,以期貨平台「ST5」進行投資,向特定幣商購買泰達幣匯入投資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高霈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8日21時21分 30,000 (當日有成功出金1144.7顆USDT,約價值3萬4913.65元) 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450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黃士軒 1.被害人高霈彤112年6月7日警詢筆錄(113年偵4509號卷第25至29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偵4509號卷第53頁) 3.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4372卷第33-3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拾陸元與A24、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拾陸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拾陸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10日21:59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8 21 蕭惠心 (提告) 被害人蕭惠心於網路上加入不明投資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對其佯稱可投資泰達幣獲利,向「喵星人商鋪」購買虛擬貨幣,匯入投資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曾文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5日 20:53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1625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楊承翰 1.被害人蕭惠心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112年偵16258號卷第29至31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2年偵16258號卷第4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9 22 曾文慧 (提告) 被害人誤信LINE暱稱「德鹿夢魚」之人指示在火幣網尋找LINE ID「誠品商舖」泰達幣賣家,將購買後的泰達幣匯入其提供的電子錢包,可賺取差價之話術,因此匯款或面交現金購幣,將泰達幣轉入「祥順商舖」之電子錢包。 112年5月12日17:22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70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楊承翰 1.被害人曾文慧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113年偵17703號卷一第123至126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偵17703號卷一第129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與A24、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19日12:39 700,000 楊承翰(面交) 112年5月30日11:06 700,000 112年6月13日19:02 500,000 20 25/25-1 宋詩涵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與宋詩涵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加入「廣發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獲利,並向「星星商鋪」洽買泰達幣後,匯入指定錢包地址進行投資,致宋詩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12日 10:00 65,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26163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楊承翰 陳偉銘 蕭任祐 黃士軒 曾勁齊 1.被害人宋詩涵113年1月2日警詢筆錄(113年偵26163號卷第22至25頁) 2.被害人宋詩涵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3年偵26163號卷第189至190頁) 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13年偵26163號卷第69頁)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年偵26163號卷第70至74、75、83至86、96至98、103、104、106至111、第112至114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與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與蔡岳霖、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與蔡岳霖、A24、蕭任祐、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祐、楊承翰、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與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與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曾勁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元與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祐、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17日 9:28 73,000 112年5月19日 14:56 35,000 111年7月20日 14:35 100,000 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29691、37901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 111年7月22日9:09(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00) 100,000 112年2月9日 08:41 33,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5日11:33 3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12:26 210,000 111年8月18日 15:28 293,000 111年8月29日 13:15 211,000 112年1月30日 8:4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70,000元) 7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2月2日 8:40 75,000 111年8月22日 10:55 206,000 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1月18日 9:03 55,300 111年12月7日 10:38 75,000 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12月9日 14:37 45,000 112年3月24日 10:09 200,000 112年3月27日 9:20 97,000 112年3月29日 9:00 230,000 112年4月25日 9:20 65,000 112年4月28日 9:10 80,000 112年5月2日 9:37 100,000 112年5月5日 9:23 65,000 112年5月8日 9:55 120,000 112年5月9日 9:51 120,000 112年4月14日 10:37 115,000 曾勁齊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4月17日 10:28 70,000 21 28 簡婉如 (提告) 於112年3月19日詐欺集團以「假投資」詐欺手法向簡婉如佯稱要協助其投資虛擬貨幣,要求其向指定幣商購幣,致其誤信匯款而受騙 112年3月19日 17:57 30,000 A24台新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2117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1.被害人簡婉如112年4月8日警詢筆錄(113年偵32117號卷第31至34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偵32117號卷第75至76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陸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陸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22日 20:04 50,000 112年3月24日 21:07 30,000 112年4月4日 12:51 50,000 22 29 黃瀞慧 於112年3月19日起詐欺集團多次以「假投資」詐欺手法向黃瀞慧佯稱要協助虛擬貨幣,致其誤信而陸續匯款,受有損害。 112年3月22日 180,000 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49876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蕭任祐 黃士軒 1.被害人黃瀞慧113年2月17日警詢筆錄(113年度偵字第49876號卷第31至33頁) 2.被害人黃瀞慧113年1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37741號卷第63到64頁) 3.被告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9876號卷第85頁) 4.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37741號卷第51到52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拾貳萬元與A24、蕭任祐、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黃士軒、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拾貳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拾貳萬元與蔡岳霖、A24、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拾貳萬元與蔡岳霖、A24、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31日14: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3月21日14:03) 42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2日13時57分 60,000 戶名:幣紘公司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8日11時51分 60,000 金額合計: 23,934,270
附表二B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一層收款帳戶或面交收取現金者 臺中地檢署案號/ 報告機關 行為人 卷證出處 1 9 徐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徵才訊息,致徐菱陷於錯誤而提供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依指示將匯入其帳戶內之不明款項,轉匯至指定幣商「喵星人商鋪」帳戶用以換兌虛擬貨幣之用,嗣因帳戶遭列警示始悉受騙。 112年5月22日15:19 59,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8398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徐菱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112年偵48398號卷第27至29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2年偵48398號卷第91至95頁) 3.台幣活存明細(112年偵48398號卷第45至47頁) 112年5月22日 21:39 100,000 112年5月24日 22:08 100,000 112年5月24日 22:09 20,000 2 15 張靜云 (提告) 於112年4月左右張靜云被加入LINE社群「Nax」並進入網路平台進行買賣虛擬貨幣,之後再加LINE暱稱「陳均豪」之人,其佯稱可從虛擬貨幣買賣中獲取利益,並要求張靜云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用以轉匯款項至「喵星人商鋪」銀行帳戶內,用以換兌泰達幣進行投資獲利,致張靜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3日19:01 10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6253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張靜云112年5月25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6253號卷第9至29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6253號卷第41至43頁) 112年5月23日19:03 100,000 112年5月23日19:05 30,000 112年5月24日00:07 30,000 112年5月24日00:12 20,000 3 16 吳芷柔 被害人吳芷柔於112年4月間於IG上加LINE暱稱「陳均豪」之人,受其指示提供其名下郵局帳000-00000000000000,並註冊投資虛擬貨幣投資平台(DigitMin),受「陳均豪」指示將匯入其名下郵局帳號內之不明款項轉匯至指定幣商LINE暱稱「喵星人商鋪」之帳戶,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並將泰達幣匯入「陳均豪」指定電子錢包地址,嗣因被害人之帳戶遭警示時,始悉受騙。 112年5月9日19;1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04) 50,000 達克公司的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7847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黃士軒A24 1.被害人吳芷柔112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7847號卷第49至54頁) 2.被害人吳芷柔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57847號卷第225至226頁) 3.被害人吳芷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7847號卷第61頁) 112年5月10日17:14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10日17:15 20,000 112年5月10日17:16 30,000 4 23 黃靖雯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Mr.蕭」、「鄭博榮」與黃靖雯互加好友,並對其佯稱投資泰達幣獲利豐厚,可向「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匯入指定錢包地址,再匯入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靖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4日 14:57 10,000 楊承翰的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度偵字50726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黃靖雯112年5月29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0726號卷第29至32頁) 2.被害人黃靖雯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2年偵50726號卷第121至124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0726號卷第55、56、57頁) 112年5月24日 17:16 40,000 112年5月24日 18:57 40,000 112年5月25日 00:01 40,000 5 24 陳昱婷 (提告) 於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刊登求職訊息,並以LINE暱稱「鄭博榕」與陳昱婷加好友,對其佯稱投資虛擬貨獲利豐厚,若提供郵局及銀行帳戶可代為募集投資資金,再向「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匯入指定錢包地址進行投資云云,致陳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3日13:27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316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陳昱婷112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13年偵1316號卷第27至28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316號卷第45、49頁) 112年5月23日13:40 30,000 112年5月24日 13:54 50,000 112年5月24日13:42 60,000 6 26 黃郁婷 (提告) 112年4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以IG刊登服裝模特訊息,連結該網址為Line名稱「YTT正韓服飾」以此加黃郁婷為好友,向其佯稱安排點單操作員,依指示其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匯款至他人帳戶,且指定向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 112年5月13日 17:55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00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黃郁婷112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13年偵26163號卷第26至29頁) 2.被害人黃郁婷11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3年偵26163號卷第205至206頁) 3.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26163號卷第170頁) 112年5月16日 00:10 50,000 7 27 洪偉甄 (提告) 於112年5月詐騙集團成員以LIME與洪偉甄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加入LINE投資群組,若提供銀行帳戶可代為募集投資資金匯入,再向「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匯入指定錢包地址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洪偉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幣而受騙。 112年5月27日 15:4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47)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被害人洪偉甄112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13年偵26163號卷第30至31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偵26163號卷第158頁)
附表三:犯罪事實貳所涉及之人頭帳戶編號 帳戶提供者 銀 行 帳 戶 備註 1 蔡玉鳳 蔡玉鳳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蔡玉鳳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113金重訴1837 2 墨鎧弌.迦樂琺力得 墨鎧弌.迦樂琺力得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3 陳文俊 陳文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劉文俊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4 劉玉萍 劉玉萍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劉玉萍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5 柯以柔 柯以柔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簡稱柯以柔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6 林芳汝 林芳汝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簡稱官林芳汝第一銀行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訴訴處分) 7 官巧玫 官巧玫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官巧玫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訴訴處分) 8 陳蕙玲 陳蕙玲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陳蕙玲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9 李慧敏 李慧敏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李慧敏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李慧敏名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簡稱李慧敏一卡通電支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10 陳雅萍 陳雅萍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陳雅萍郵局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11 蔡美慧 蔡美慧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蔡美慧元大銀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 12 徐柄舜 徐柄舜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徐柄舜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13 吳郁萱 吳郁萱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吳郁萱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14 陳怡秀 陳怡秀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陳雅萍郵局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訴訴處分) 15 鄭承瀚 鄭承瀚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鄭承瀚名下永豐銀行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16 傅靖涵 傅靖涵名下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簡稱傅靖涵富邦銀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17 詹佳柔 詹佳柔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詹佳柔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18 陳永慧 陳永慧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陳永慧郵局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19 徐菱 徐菱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簡稱徐菱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20 黃嘉福 黃嘉福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嘉福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21 張郁欣 張郁欣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22 黃雅榛 黃雅榛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黃雅榛郵局帳戶,提供上開2帳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23 謝秋鳳 謝秋鳳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謝秋鳳國泰世華帳戶,前因提供上開帳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不起訴處分) 24 陳政宇 陳政宇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 25 梁育慈 梁育慈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金訴206 26 許薳方 許薳方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14金訴1237 27 紀威志 紀威志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8 孫嘉宏 孫嘉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9 周文宗 周文宗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0 徐郁鈞 徐郁鈞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1 李姵吟 李姵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2 顏銘嫻 顏銘嫻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3 張乙貞 張乙貞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金訴2142 34 張玉燕 張玉燕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洪瀅麒 洪瀅麒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5金訴68 36 游景智 游景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楊家治 楊家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附表四A編號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一層收款帳戶或面交收取現金者 第二層 收款帳戶 臺中地檢署案號/ 報告機關 行為人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1 楊威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為「螺旋嘎嘣脆」與楊威威加為好友後,對其佯稱註冊TOSKET投資平台,投資虛擬獲利豐厚云云,致楊威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而受騙。 111年7月23日 10:20 61,250 蔡玉鳳中國信託帳戶 於111年7月23日10:26(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2)匯款181,000至楊承翰的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6134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楊威威111年8月1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6134號卷一第171至178頁) 2.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6134號卷一第75頁) 3.蔡玉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0383號卷第90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6134號卷一第22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2 2 邱彥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平台「TICKMILL」網址,邱彥霖於不詳時間加入該投資平台後,該投資平台客服以Line「8號客服」與其聯絡,並對其佯稱可購買加密貨幣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被害人邱彥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轉帳匯款而受騙。 111年5月17日10:25 50,000 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5月17日10:36匯款370,000至幣星公司的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再由A24指示楊承翰、陳偉銘臨櫃提領。 112年度偵字第6778號/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A24陳偉銘楊承翰 1.被害人邱彥霖111年7月11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6778號卷第87至89頁) 2.被告A24111年11月8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6778號卷第61至65頁);被告陳偉銘112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6778卷第74頁) 3.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6778號卷第175、176頁) 4.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6778號卷第21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A24、楊承翰、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楊承翰、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A24、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A24、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3 3 藍美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Caitlin陳」與被害人藍美芬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藍美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轉帳匯款而受騙。 111年8月2日15:06 30,000 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間多筆轉帳匯款至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金額合計共899,000元,匯款時間如下: (1)111.8.2 15:10、119,000 (0)000.8.2 15:21、380,000 (0)000.8.2 15:31、400,000 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藍美芬111年8月4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卷第119至121頁) 2.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卷第65頁) 3.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卷第92、93頁)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卷第16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壹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壹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2日15:12 30,000 111年8月2日15:22 30,000 111年8月2日15:28 20,000 4 4 朱育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LINE暱稱「旺旺」、「Joyce」、「TDManager」與朱育昕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豐厚,致朱育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而受騙。 111年6月10日10:23 50,000 劉玉萍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6月10日10:56分匯款200,000至幣星公司的第一銀行帳00000000000紀錄,並由楊承翰臨櫃提領。 112年度偵字第44654號/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蔡岳霖蘇冠維A24楊承翰 1.被害人朱育昕111年7月23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44654號卷第23至25頁) 2.劉玉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4654號卷第55頁) 3.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4654號卷第74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萬元與A24、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萬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6月10日10:24 50,000 5 5 郭恩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Youtube網站中刊登投資博弈獲利之訊息,嗣被害人郭恩齊於111年9月6日瀏覽後登入該博弈投資網站及LINE群組「VIP2」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而受騙。 111年9月8日 12:54 100,000 柯以柔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9月13日01:41分別匯款100,000、73,000至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12偵48502/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蕭任祐楊承翰 1.被害人郭恩齊111年10月1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51至53頁);被告楊承翰112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偵48502卷第35頁) 2.柯以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111至113頁) 3.林芳汝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116頁) 4.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122頁) 5.被告楊承翰所提出與證人柯以柔、林芳汝之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偵48502卷第137-22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陸萬捌仟元與蕭任祐、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陸萬捌仟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陸萬捌仟元與蔡岳霖、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9月12日 21:40 18,000 111年9月14日 15:32 50,000 林芳汝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於111年9月14日15:35匯款50,000匯至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楊承翰以買賣虛擬貨幣之名義與林芳汝接洽,使其轉帳至上開帳戶) 6 5 汪吟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網站刊登徵才廣告,嗣汪吟亭於111年9月初某時瀏覽後,而與LINE暱稱「AllNew蝦編編」聯絡,該人對其佯稱可加入博奕投資網站會員,獲利豐厚云云,致被害人汪吟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3日 20:24 50,000 柯以柔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9月13日20:57(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14日13:35)匯款50,000匯至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楊承翰以買賣虛擬貨幣之名義與柯以柔接洽,使其轉帳至上開帳戶) 蔡岳霖蘇冠維蕭任祐楊承翰 1.被害人汪吟亭111年9月18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77至78頁);被告楊承翰111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偵48502卷第31頁) 2.柯以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113頁) 3.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502號卷第123頁) 4.被告楊承翰所提出與證人柯以柔、林芳汝之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偵48502卷第137-22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蕭任祐、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7 6 許惠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網站刊登投資網址,致許惠琇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間某時,登入該投資網站並註冊會員,並依對方指示匯款而受騙。 112年5月18日17:01 30,000 官巧玫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2年5月18日17:29、17:30各匯款50,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29匯款100,000元)至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4898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A24 1.被害人許惠琇112年5月21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48980號卷第53至55頁) 2.官巧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980號卷第105至106頁) 3.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8980號卷第105至106頁) 4.轉帳成功手機擷取畫面(112年度偵字第48980號卷第5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8 7 林聖智 (提告) 林聖智於111年3月初被加入投資群組,LINE暱稱「佳佳」對其佯稱加入「MetaTrader5」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聖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而受騙。 111年6月29日11:01 1,000,000 陳蕙玲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6月29日11:02匯款1,1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00)至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隨即由楊承翰於112年6月29日15:13臨櫃提領7,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0341號/家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蔡岳霖蘇冠維A24楊承翰 1.被害人林聖智111年7月16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0341號卷第59至63頁) 2.陳蕙玲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3金重訴1837卷六第524頁) 3.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0341號卷第83至85頁) 4.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12年度偵字第50341號卷第10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萬元與A24、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萬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9 8 吳妍珊 (提告) 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利用臉書家庭代工廣告使吳妍珊與其連繫(line名稱「芯欣手作」),而後使吳妍珊先至賭博網站工作,後續以操作失誤、啟動帳戶存放獲利、協助操云云,誘騙吳妍珊得逞,並要求渠轉帳至第一層電子支付一卡通money帳戶000-0000000000後,再層轉至被告楊承翰所有之第二層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因獲利無法提現,始悉受騙。 112年5月26日22:46 30,000 李慧敏e卡通money帳戶000-0000000000 於112年5月27日00:20匯款49,999匯至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1768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吳妍珊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1768號卷第27至29頁) 2.李慧敏台新銀行電支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1768號卷第39至41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1768號卷第6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26日 23:03 10,000 10 9 謝雅媛 (提告) 被害人謝雅媛透過臉書連結加入百家樂網站及相關line群組,下注欲領取賭金時,對方宣稱須匯款才能領回,故被害人謝雅媛依line帳號「Duke侯爵-語熙」指示匯款至陳雅萍中華郵政帳戶,證人陳雅萍再依指示向被告陳偉銘購買泰達幣,被害人謝雅媛最後仍無法領取出金,始悉受騙 111年8月24日 21:06 30,000 陳雅萍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 於111年8月24日22:10匯款30,012至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1803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陳偉銘 1.被害人謝雅媛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1803號卷第41至46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2年度偵字第51803號卷第61頁) 3.陳雅萍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1803號卷第72頁) 4.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1803號卷第2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 11 蔡明億 (提告) 蔡明億因假投資案與LINE暱稱「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聯絡,由其介紹買家給蔡明億,蔡明億並依指示加入LINE暱稱「蔡雅靜」之公司接洽人員,該公司人員後續以商品尾款沒結清或商品金額龐大須支付保證金為由要求匯款,被害人陸續匯款,卻始終未獲得相應貨款 111年4月11日 10:38 2,450,000 徐柄舜中國信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新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4月11日10:44匯款1,600,000至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被告A24111年4月11日14:34臨櫃提領600萬。 112年度偵字第52958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蔡岳霖蘇冠維A24 1.被害人蔡明億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2958號卷第43至45頁) 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年度偵字第52958號卷第50頁) 3.徐柄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2958號卷第59頁) 4.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2958號卷第6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2 13 鄧予舟 (提告) 111年初詐騙集團以LINE綽號「陳文傑」加鄧予舟為好友,以「福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使被害人匯款,卻無法贖回獲利,因此受騙 111年7月29日 10:01 300,000 鄭承瀚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於111年7月29日14:13匯款318,000至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鄧予舟111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卷一第99至102頁) 2.鄭承瀚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卷一第201頁) 3.楊承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卷一第24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3 14 張家欣 (提告) 110年12月間張家欣在LINE群組內收到虛擬貨幣投資訊息,在111年5月至6月間依指示進行投資匯款,但申請提領獲利時被要求繳納保證金,被害人始悉受騙。 111年5月17日12:19 30,000 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3:27匯款340,000至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8189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A24 1.被害人張家欣111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8189號卷第8頁及其背面) 2.被害人張家欣提供的存摺內頁影本(112年度偵字第58189號卷第13頁) 3.墨鎧弌•迦樂琺力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89號卷第21頁及其背面) 4.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89號卷第29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4 15 許聰池 (提告) 111年7月下旬,許聰池加入LINE「福景投顧會員群」群組,遭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獲利等話術誘使被害人匯款,卻無法贖回獲利,因此受騙。 111年7月29日 16:01 500,000 匯入鄭承瀚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11:12匯款500,000至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第2層),又於111年7月30日12:38轉匯500,000至蔡紘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第3層) 112年度偵字第5952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蔡紘景 1.被害人許聰池111年10月2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9528號卷一第351至354頁) 2.鄭承瀚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卷一第201頁) 3.楊承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卷一第240頁) 4.蔡紘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31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萬元與楊承翰、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萬元與蔡岳霖、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蔡紘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15 16 謝淑惠 (提告) 112年5月間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FLY飛哥」加謝淑惠好友後,以保證獲利等話術使其至博弈網站「LIVIS」投資,但欲申請出金時,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事後 LINE暱稱「FLY飛哥」使用李慧敏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向A24所經營的LINE帳號「喵星人商鋪」購買泰達幣。 112年5月26日16:21 50,000 李慧敏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分別於112年5月26日17:26、17:27匯款100,000和7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年5月26日17:27、112年5月26日22:23匯款100,000和70,000)至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3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A24 1.被害人謝淑惠112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13年度偵字第34號卷第5至6頁) 2.李慧敏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金重訴1837卷六第537、538頁) 3.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度偵字第34號卷第16至1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柒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柒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26日16:26 50,000 112年5月26日16:29 30,000 112年5月26日16:39 40,000 16 17 賴致傑 (提告) 112年5月20日間身分不詳男子對賴致傑佯稱:可以投資網站「DEX」並宣稱保證獲利云云,使其依照指示匯款,俟提領出金時無法提領始悉受騙。 112年5月24日 12:53 50,000 傅靖涵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分別於112年5月24日12:58、13:2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47)匯款50,000、40,000至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771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被害人賴致傑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3年度偵字第7719號卷第29至30頁) 2.傅靖涵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7719號卷第55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7719號卷第45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玖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玖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24日13:07 40,000 17 18 李汶儒 (提告) 112年2月間詐騙集團透過IG結識李汶儒,以投資等名義邀請其進入LINE群組,使其依照指示匯款,俟因無法提領出金始悉受騙。 112年2月4日20:47 30,000 詹佳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分別於112年2月4日20:48、23:43匯款30,000、20,000至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1118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陳偉銘 1.受害人李汶儒112年2月6日警詢筆錄(113年偵11184號卷第35至37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偵11184號卷第77至78頁) 3.詹佳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金重訴1837卷六第555、556頁) 4.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1184號卷第45至7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2月4日23:42 20,000 18 19 王昶皓 王昶皓於網路博弈網站匯款入金,欲提領獲利時,卻無法登入帳號而蒙受損失。 112年5月21日13:35 19,985 陳永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於112年5月21日14:17匯款20,000至徐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A-9)(第二層帳戶);再由徐菱帳戶於112年5月22日15:19分匯款59,000至被告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第三層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5904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受害人王昶皓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13年偵15904號卷第231至233頁) 2.陳永慧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5904號卷第161頁) 3.徐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5904號卷第128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9 20 田琳 (提告) 田琳遭詐騙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之話術投資「FTX投資平台」、「METAVERSE投資平台」,平台以欲領取獲利須先繳納利息為由使田琳陸續匯款,卻仍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1年6月20日 13:21 1,550,000 黃嘉福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6月20日13:23匯款161萬元至幣星有限公司的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A24隨即臨櫃提領 112年度偵字第13946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A24 1.受害人田琳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112年偵13946號卷第27至30頁) 2.黃嘉福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13946號卷第58頁) 3.幣星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13946號卷第36頁) 4.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年偵13946號卷第85頁) 5.台新銀行取款憑條(112年偵13946號卷第37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與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20 21 蔡承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使用交友軟體「緣圈」結識被害人蔡承泰,佯稱可以在「FarEast」購物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23日 12:7 70,000 蔡玉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1年7月23日12:16匯款21萬元至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4041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 1.受害人蔡承泰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13年偵10383號卷第23至24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年偵10383號卷第35至36頁) 3.蔡玉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0383號卷第90頁) 4.楊承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0383號卷第404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肆萬元與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肆萬元與蔡岳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7月23日12:8 70,000 21 22 王耀慶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王耀慶,向王耀慶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致王耀慶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6月28日10:47 20,000 陳政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6月28日11:6匯款330,000至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並由楊承翰於111年6月28日15:04臨櫃提領1280萬(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萬8,000元)。 蔡岳霖蘇冠維A24楊承翰 1.受害人王耀慶111年7月3日警詢筆錄(113年偵50730號卷第41至43頁) 2.被告A24112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13年偵50730號卷第35至40頁) 3.陳政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50730號卷第51頁) 4.幣星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50730號卷第8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A24、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楊承翰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A24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共同追徵其價額。 金額合計: 7,021,235
附表四B編號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一層收款帳戶或面交收取現金者 第二層 收款帳戶 臺中地檢署案號/ 報告機關 行為人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 唐桂榮 (提告) 詐騙集團透過臉書以「暱稱:陳怡」line(Line名稱Sunny)加唐桂榮為好友,對方佯稱可投資賺錢,並提供一個投資網站讓其下載APP「MetaTrader5」操作,致使唐桂榮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便依照指示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款至指定帳戶,欲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1年7月7日11:25 500,000 蔡美慧元大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 於111年7月7日11:27匯款500,000至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2005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A24 1.被害人唐桂榮111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2005號卷第173至177頁) 2.上海商銀匯出匯款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52005號卷第239頁) 3.蔡美慧元大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2005號卷第346頁) 4.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金重訴1837卷七第149頁) 5.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2005號卷第374頁) 2 12 鄭姍妮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Light湯湯2.0」之人加鄭姍妮為好友後,佯稱輕鬆獲利,指示其加入博弈網站,再由LINE名稱「Wayne王祈」指示操作,宣稱可以先借3萬元,依指示操作可以賺到20多萬,當鄭珊妮輸光所有錢時,要求其還錢,茲因無法償還,故以幫忙募資為由使其提供帳戶,當不知明款項匯入後,再請鄭珊妮將這些來源不明之款項轉匯到LINE名稱「Wayne王祈」指示之不同帳戶內,隨即鄭珊妮帳戶遭列警示帳戶而被凍結。 112年1月29日17:31 21,000 吳郁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分別於112年1月29日17:59、112年1月30日21:28(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29)各匯款50,000至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565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1.被害人鄭姍妮1112年2月2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5653號卷第245至249頁) 2.被害人鄭姍妮112年2月3日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55653號卷第251至253頁) 3.吳郁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5653號卷第122至125頁) 4.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5653號卷第103至104、106頁) 5.陳怡秀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5653號卷第141頁) 112年1月30日21:23 20,000 112年2月1日14:22 21,000 陳怡秀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 於112年2月1日14:46匯款120,000至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附表四之1A編號 起訴書附表四-1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一層 收款帳戶 第二層收款帳戶 提領人及提領時間 臺中地檢署案號/ 報告機關 行為人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2 黃雅榛 (提告) 詐騙集團透過網路認識黃雅榛,並對其佯稱可加入line投資群組,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黃雅榛陷於錯誤,依指示自其名下郵局帳戶匯款2萬元至張郁欣右列銀行帳戶,張郁欣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8月29日12時43分 2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下列時間自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鍾淳仁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該帳戶係陳偉銘以10萬元之代價向鍾淳仁取得): (1)112年8月29日13:37、15:38匯款50,000、100,000、36,000元(涵概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黃雅榛、林侑新、程柏綸之款項); (2)112年8月30日15:01、15:01匯款100,000、100,000元(涵概編號3所示被害人程柏綸之款項); (3)112年8月31日13:35、13:36、13:37匯款19,000、100,000、100,000元(涵概編號4所示被害人林品賢之款項); (4)於112年9月1日18:55、22:15匯款52,000、24,000元(涵概編號5、6所示被害人林呈祥、賴采孜之款項); (5)於112年9月2日不明時間、22:28匯款9,000、10,000元(涵概編號5、6所示被害人林呈祥、賴采孜); (6)於112年9月4日 17:43、18:40、20:34、21:30匯款70,000、35,000、90,000、30,000元(涵蓋編號7至9所示被害人MEJIA、陳淑惠、賴怡汝之款項) (7)於112年9月5日時間不明匯款40,000元(涵概編號9至13所示被害人賴怡汝、張瓏桀、蔡君宜、彭宇崑、楊子儀之款項)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1)112年8月28日15:14、15:15匯款100,000、50,000元; (2)112年8月29日13:37、15:01、15:34、15:38匯款50,000、200,000、30,000、136,000元; (3)112年8月31日13:35、13:36、13:37匯款190,000、100,000、100,000元; (4)於112年9月1日18:55匯款52,000元; (5)112年9月4日17:44、18:40、20:34、21:31、22:15、22:28匯款9,000、70,000、35,000、120,000、30,000、24,000、10,000。) 1.黃士軒受陳偉 銘所指示,於下 列時間,在臺中 市○里區○○路 0段000號國泰世 華銀行大里分行 自動櫃員機,自 鍾淳仁國泰世華 帳戶提領如下之 現金: (1)於112年8月30日15:29、15:30、15:31、15:32、18:38分,提領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2年8月28日18:46、18:47、22:49分,提領100,000、50,000、100,000元); (2)112年8月31日18:38、18:39、18:41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8日18:38、18:39、18:41分),提領100,000、100,000、50,000元; (3)於112年8月30日15:29、15:30、15:31、15:32、18:38分,提領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元; (4)112年8月31日17:08、17:09、17:10分,提領100,000、100,000、50,000元; (5)112年9月4日17:49、17:50、17:51分,提領100,000、100,000、50,000元; (6)於112年9月4日17:14、17:15、17:16分,提領100,000、100,000、50,000元 (7)112年9月4日20:22分,提領100,000元; (8)112年9月4日21:31、21:32分,提領100,000、50,000元; (9)112年9月5日00:07、00:08、00:11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9月5日7:43、8:18、11:07分),提領100,000、100,000、50,000元; (10)112年9月5日18:38、18:39、18:40分,提領100,000、100,000、50,000元; (11)112年9月6日00:24、00:25、00:26、00:28、16:17分,提領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元。 (從提領時間可知,黃士軒並未提領編號1、2所示被害人匯出之款項) 2. 蕭任祐於112年9月1日21:54、21:55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自鍾淳仁國泰世華帳戶提領現金100,000、50,000元。 (從提領時間可知,蕭任祐並未提領編號4至13所示被害人匯出之款項)(編號4所示被害人林呈祥於112年9月1日21時2分匯款至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編號5所示被害人賴采孜於同日22時14分匯款至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該帳戶遲至當日22時15分始將款項層轉至鍾淳仁國泰世華帳戶,晚於蕭任祐之提款時間) 3.曾勁齊受蕭任 祐所指示,於11 2年8月29日14:5 9、15:00、15:0 2、16:39、16:4 1分,在臺中市 ○里區○○路0 段000號全家便 利商店自動櫃員 機,自鍾淳仁國 泰世華帳戶,提 領現金100,00 0、100,000、5 0,000、100,00 0、100,000元。 (從提領時間可知,曾勁齊並未提領編號4至13所示被害人匯出之款項) 113年度偵字第24199、24200、24201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蕭任祐 曾勁齊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黃雅榛112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頁背面至7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9頁背面) 3.被害人黃雅榛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6頁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蕭任祐、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曾勁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2 3 林侑新(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琳恩」透過網路認識林侑新,對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林侑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內,張郁欣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銀行帳戶。 112年8月29日12時47分許 3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蕭任祐 曾勁齊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林侑新112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18至219頁) 2.張郁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16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蕭任祐、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曾勁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3 4 程柏綸 (提告) 詐騙集團透過網路認識程柏綸,推薦投資網站,佯稱可獲取高額獲利云云,致程柏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內,張郁欣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8月29日15時37分 2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蕭任祐 黃士軒 曾勁齊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程柏綸112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背面) 2.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49頁極其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陳偉銘、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曾勁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曾勁齊共同追徵其價額。 曾勁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8月30日14時55分 1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4 6 林品賢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認識林品賢,佯稱可保障獲利,致林品賢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虛擬貨幣網站投資,並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8月31日13時05分 10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林品賢112年9月9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三第263頁背面至264頁背面) 2.台幣活存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三第249頁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伍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伍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伍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8月31日13時06分 50,000 5 9 林呈祥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以line暱稱「hao」認識林呈祥,對其佯稱可幫忙測試酷帳號、預存現金可領回饋金云云,致林呈祥誤信而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再依指示轉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1日21時02分 1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林呈祥112年9月4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95至297頁) 2.被害人林呈祥提供存摺內頁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04頁背面) 3.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05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2日21時0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時03分) 10,000 6 10 賴采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廣告訊息,使賴采孜加入line投資群組,對其佯稱可保障獲利云云,致賴彩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1日22時14分 14,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賴采孜112年9月6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11至312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20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參仟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參仟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參仟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2日00時38分 9,000 7 12 MEJIA JAIME ROLANDO(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刊登租屋訊息,致MEJIA JAIME ROLANDO陷於錯誤,依指示支付租金轉帳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4日18時1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時11分) 5,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MEJIAJAIMEROLANDO112年9月5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40至341頁) 2.自動櫃員機收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43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4日18時13分 10,000 8 13 陳淑惠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加陳淑惠為好友,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淑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4日19時03分 2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陳淑惠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三第351至352頁) 2.張郁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164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9 11/11-1 賴怡汝 (不提 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求職廣告結識賴怡汝,並佯稱可至博弈網站進行投資操作,儲值現金可獲利云云,致賴怡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再依指示轉匯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4日15時01分 3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賴怡汝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66頁及其背面)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71頁)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5日16時58分 3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於下列時間自黃雅榛郵局帳戶匯款至鍾淳仁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 112年9月5日19:26匯款37,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1)112年8月31日18:17、18:19分別匯款50,000、50,000元; (2)112年9月4日16:03、16:04匯款50,000、30,000元; (3)112年9月5日18:17、18:18、19:26匯款10,000、50,000、37,000元) 2.於下列時間自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匯款至鍾淳仁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 112年9月5日17:08、17:10、19:25分匯款50,000、20,000、10,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1)112年9月4日21:21匯款30,000元; (2)112年9月5日17:08、17:10、19:25分匯款50,000、20,000、10,000) 10 18 張瓏桀 詐騙集團成員在「酷澎」網站上刊登預先儲值即可享有回饋云云,致張瓏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而受騙。 112年9月5日 18時57分 37,000 黃雅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張瓏桀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15頁至116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20頁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柒仟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柒仟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柒仟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5日15時55分 2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11 20 蔡君宜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B認識蔡君宜,佯稱可投資博弈且獲利5倍以上云云,致蔡君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而受騙。 112年9月5日 16時20分 1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蔡君宜112年10月5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37頁背面至138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40頁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2 22 彭宇崑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認識彭宇崑,佯稱可至博弈)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彭宇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而受騙。 112年9月5日18時52分 1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彭宇崑112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55頁背面至156頁背面)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61頁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13 25 楊子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大B」加楊子儀好友,佯稱購買虛擬蝦皮商品可回饋20%現金云云,致楊子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受騙。 112年9月5日21時42分 50,000 謝秋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於112年9月5日23:10分自謝秋鳳中國信託帳戶匯款100,000、30,000(含不明款項)至鍾淳仁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 蔡岳霖 蘇冠維 陳偉銘 黃士軒 鐘淳仁(幫助犯,提供帳戶予陳偉銘 1.被害人楊子儀112年10月3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87至89頁) 2.謝秋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120頁背面) 蔡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金額合計: 525,000
附表四之1B編號 起訴書附表四-1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一層收款帳戶 卷證出處 1 1 汪佩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對汪佩霓佯稱遊戲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汪佩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內,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8月28日15時51分 3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汪佩霓112年9月24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12頁及其背面)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14頁) 3.張郁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163至164頁) 4.鍾淳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41至42頁) 5.被告黃士軒113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54至58頁) 2 5 羅崑誠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認識羅崑誠,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保障獲利云云,致羅崑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張郁欣右列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8月30日15時04分 3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羅崑誠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30至231頁 2.張郁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163頁背面) 3 7 卓采璇 (提告) 詐騙集團對成員透過交友網站以暱稱「林孝全」結識卓采璇,對其佯稱註冊蝦皮網站有回饋金云云,致卓采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1日 13時03分 4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卓采璇112年9月26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68頁至270頁背面)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82頁背面) 4 8 沈采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廣加使沈采蘋加入line投資群組,對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保障獲利云云,致沈采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1日 13時50分 1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沈采蘋112年9月21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90頁及其背面)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294頁背面) 5 14 劉姜綾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B廣告結識劉姜綾,對其佯稱加入投資保障獲利云云,致劉姜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5日 15時1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000元) 3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劉姜綾112年9月22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89頁背面至390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395頁) 6 15 游采諠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b廣告以line加游采諠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游采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5日 15時20分 1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游采諠112年9月14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01至402頁) 2.被害人游采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06頁) 7 16 陳惟龍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b廣告以line加陳惟龍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保障獲利云云,致陳惟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右列張郁欣銀行帳戶,張郁欣則再依指示轉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鐘淳仁右列銀行帳戶。 112年9月5日 15時24分 10,000 張郁欣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陳惟龍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44至445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48頁背面) 8 17 蔡長育 詐欺集團成員對蔡長育佯稱可販售商品云云,致蔡長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黃雅臻帳戶而受騙。 112年8月28日17時 25,000 黃雅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1.被害人蔡長育112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86頁及其背面) 2.黃雅榛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一第144頁) 9 19 盧琲鈁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廣告結識盧琲鈁,並對其佯稱投資泰達幣獲利豐厚云云,致盧琲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喵星人商鋪」所提供右列黃雅榛銀行帳戶(黃雅榛涉犯詐欺等罪嫌,另案偵辦)。 112年8月31日20時43分 25,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1.被害人盧琲鈁112年9月8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24頁背面至125頁背面)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31頁背面) 10 21 程柏綸 (提告) 詐騙集團對員透過IG求職廣告,使程柏綸點擊後,加入平台,客服佯稱儲值平台可獲利云云,致程柏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而受騙。 112年8月31日19時11分 3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1.被害人程柏綸112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53頁背面至第443頁背面) 2.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460頁) 11 23 劉炫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認識劉炫鋐,佯稱可投資博弈保證獲利云云,始劉炫鋐誤信可獲利,因而匯款,蒙受損失 112年8月31日18時31分 3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1.被害人劉炫鋐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84頁至186頁背面) 2.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42頁) 12 24 張玉婕(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認識張玉婕,佯稱可至博弈網站進行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張玉婕陷於錯誤而委由友人代為匯款,事後因無法領取獲利,始悉受騙 112年8月31日20時31分 30,000 黃雅榛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1.被害人張玉婕112年9月19日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98頁及其背面)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二第103頁) 112年8月31日20時31分 30,000 黃雅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附表五編號 被害人 時間 金額 第一層銀行帳戶 時間 金額 第二層銀行帳戶 時間 詐騙金額 第三層銀行帳戶 時間 金額 第四層帳戶 案號 備註 卷證出處 1 林婉亭(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婉婷) 111年8月3日22時07分 5,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4日 95,100 (含被害人所匯款5,000元)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4日 96,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112偵42132號 1.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0頁) 2.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3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8頁) 111年8月5日20時18分 1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 111年8月8日 30,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1.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0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9頁) 111年8月6日20時31分 20,000 111年8月8日19時57分 1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 111年8月8日 51,300 (含被害人所匯款10,000元)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 111年8月8日 60,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無 1.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0頁) 2.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3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9頁) 111年8月16日09時02分 14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 111年8月16日 139,850 (含被害人所匯款140,000元)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 111年8月16日 140,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無 1.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2頁) 2.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5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10頁) 2 蔡瑋淇 112年5月22日22時38分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3日 611,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30,000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3偵683號 1.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58至59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112年5月23日17時48分 48,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4日 750,000 (被害人匯款48,000元至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5月24日匯出750,0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2,871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2,871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59至62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3 詹依珍 111年12月23日23時52分 4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4日15時36分 19,500 (含被害人所匯款40,000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2偵20491號 分2筆匯款予蔡岳霖中國信託 1.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20491號卷第27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2頁) 111年12月24日15時37分 169,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40,000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4 黃羿蓁 112年5月11日17時35分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2日12時26分 380,000 (被害人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A24台新銀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5月12日匯出380,0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56,379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56,379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3偵4509號 1.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4373號卷第33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8頁) 112年5月12日00時39分 50,000 5 高霈彤 112年5月10日21時59分 5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1日01時20分 331,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50,000元) 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未知)) 112年5月11日13時19分 800,000 A24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1日13時20分 800,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13偵16258號 被告A24將詐得資金匯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再由上開帳號將資金轉回藉以洗錢,後匯入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1.A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524至525頁) 2.被告楊承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287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8頁) 6 林品蓁 110年11月9日21時34分 10,000 蔡紘景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0年11月9日22時24分 114,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10,000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1偵41580號 1.被告蔡紘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305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385頁) 7 許家寧 112年1月9日23時16分 50,000 達克公司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1月10日01時21分 700,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50,000元) 黃士軒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1月10日16時13分 200,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112偵31787號 1.達克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31787號卷第273至274頁) 2.被告黃士軒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262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3頁) 112年1月30日23時48分 10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B帳戶) 112年2月1日13時42分 500,000 (被害人匯款100,000元、60,000元至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2月1日匯出500,0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70,173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70,173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被告陳偉銘於匯款予蔡岳霖時備註牛魔王(車款TOYOTA GR SUPRA)訂金 1.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31787號卷第318至320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5頁) 112年1月30日23時48分 60,000 8 黃憶婷 112年2月8日14時03分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2月8日16時27分 1,530,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30,000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無 無 112偵48977號 被告楊承翰匯款予蔡岳霖時備註330i(車款BMW 330i) 1.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48977號卷第45至46頁) 9 鄭安岑 112年5月25日17時19分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6日 501,800 (被害人匯款30,000元、38,000元至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5月26日匯出501,8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9,386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9,386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2偵46594號 1.被告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63至64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112年5月25日20時30分 38,000 10 蕭惠心 112年5月25日20時53分 3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6日 501,800 (被害人匯款30,000元至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5月26日匯出501,8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9,386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9,386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2偵16258號 1.被告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63至64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11 賴致傑 112年5月24日12時53分 50,000 傅靖涵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5月24日12時58分 50,000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4日 750,000 (被害人匯款50,000元、40,000元至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5月24日匯出750,0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39,841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39,841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60,000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113年度偵字第7719號 1.傅靖涵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7719號卷第55頁) 2.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60至62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112年5月24日13時7分 40,000 112年5月24日13時27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7分) 40, 000 12 宋庭湘 112年5月24日22時59分 20,000 楊承翰的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5日 815,000 (被害人匯款20,000元至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該帳戶陸續發生交易,於112年5月25日匯出815,0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前,該帳戶餘額曾僅剩10,778元,因此本筆匯款至多含被害人所匯款項10,778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2偵48919號 1.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62至63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13 藍美芬 111年8月2日15時06分 30,000 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人頭)000000000000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15時10分 119,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30,000元) 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15時19分 118,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 238,4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12偵8978號 1.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卷第65頁) 2.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280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2至93頁) 4.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8頁) 111年8月2日15時12分 30,000 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人頭)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15時21分 380,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30,000元) 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15時22分 380,1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2日15時22分 30,000 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人頭)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15時31分 400,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50,000元) 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日15時32分 239,8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2日15時28分 20,000 陳文俊中國信託帳戶(人頭)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4 謝雅媛 111年8月24日21時6分 30,000 陳雅萍郵局帳戶(人頭)0000000000000 111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24日22時10分 30,000元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25日 80,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無 112偵51803號 起訴書附表第三層金流誤載為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111年8月24日匯出68,400元至蔡岳霖中國信託帳。 1.被害人謝雅媛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112年偵51803號卷第41至46頁) 2.陳雅萍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1803號卷第72頁) 3.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51803號卷第21、22頁) 15 鄧予舟 111年7月29日10時01分 300,000 鄭承瀚永豐銀行帳戶(人頭)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29日14時13分 318,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300,000元) 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00時03分 395,7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7月30日 563,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 112偵58161號 1.鄭承瀚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卷一第201頁) 2.楊承翰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280頁) 3.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1頁) 4.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8頁) 16 王昶皓 112年5月21日13時35分 19,985 陳永慧中華郵政帳戶(人頭)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17分 2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9000)(含被害人所匯款19,985元) 徐菱中國信託帳戶(人頭)000000000000 112年5月22日15時19分 59000(含被害人所匯款19,985元) 楊承翰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5月23日 611,000 (含被害人所匯款19,985元)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12偵15904號 1.陳永慧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5904號卷第161頁) 2.徐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偵15904號卷第128頁) 3.被告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57至58頁) 4.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9頁) 17 宋詩涵 111年8月3日14時9分 34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B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4日 340,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4日15時55分 339,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0頁) 2.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3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8頁) 111年8月5日11時33分 30,000 111年8月5日13時59分 76500(含宋詩涵匯入款)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0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9頁) 111年8月11日12時26分 210,000 111年8月11日 208,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13時21分 206,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1.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1頁) 2.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94頁) 3.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09頁) 111年8月18日15時28分 293,000 111年8月18日15時40分 294,0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1.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3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11頁) 111年8月29日13時15分 211,000 111年8月29日16時35分 143,800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1.被告陳偉銘的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136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13頁) 112年2月2日 8時40分 75,000 陳偉銘國泰世華A帳戶000000000000 112年2月2日 393,600(含宋詩涵匯入款) 蔡岳霖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 無 無 113偵29691號 1.被告陳偉銘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偵字第第55653號卷第107至108頁) 2.被告蔡岳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交查第737號卷五第426頁)
附表六(以規避金融機構對帳戶實質受益人審查之方式,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各帳戶大額提領明細詳如附表六之1至六之3、各帳戶完整之存、提領/轉帳明細詳如附件)編號 戶名 銀行名稱 帳號 期間 存入總金額/收受之特殊洗錢金額 提出金額 (提出款項即持有特殊洗錢之金額) 備註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幣星公司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110.12.09-111.9.29 $270,251,593 $270,995,437 存入總金額部分,未含本案被害人受詐欺向被告等人購買泰達幣之款項 蔡岳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A24、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A24、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A24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蔡岳霖、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蕭任佑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蔡岳霖、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蔡岳霖、A24、蕭任佑、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佑、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楊承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蔡岳霖、A24、蕭任佑、黃士軒、陳偉銘、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佑、黃士軒、陳偉銘、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陳偉銘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蔡岳霖、A24、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蔡紘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蔡紘景共同追徵其價額。 蔡紘景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億捌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與蔡岳霖、A24、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蔡岳霖、A24、蕭任佑、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共同追徵其價額。 鄭忠儀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幣星公司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111.05.19-112.01.15 $49,087,537 $49,183,789 存入總金額部分,未含本案被害人受詐欺向被告等人購買泰達幣之款項 3 幣紘公司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19-113.01.09 $73,634,328 $74,434,266 存入總金額部分,未含本案被害人受詐欺向被告等人購買泰達幣之款項 4 達克公司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8.23-112.10.20 $95,045,866 $95,865,221 存入總金額部分,未含本案被害人受詐欺向被告等人購買泰達幣之款項 金額總計: $488,019,324(已扣除本案各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而屬特殊洗錢之金額),扣除給予鄭忠儀之報酬4萬元,餘額為487,979,324元 $490,478,713
附表六-1幣星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大額現金之交易明細 新臺幣:元 編號 原始 編號 日期 交易說明 提出金額 提領人 提領地點 1 33 2022年2月15日 存摺支出(現金) $1,300,000 A24 大里分行 2 48 2022年2月18日 存摺支出(現金) $800,000 A24 大里分行 3 69 2022年2月21日 存摺支出(現金) $1,550,000 A24 大里分行 4 73 2022年2月21日 存摺支出(現金) $800,000 A24 南台中分行 5 89 2022年2月23日 存摺支出(現金) $1,000,000 A24 大里分行 6 95 2022年2月24日 存摺支出(現金) $1,600,000 A24 大里分行 7 106 2022年2月25日 存摺支出(現金) $3,300,000 楊承翰 大里分行 8 128 2022年3月1日 存摺支出(現金) $900,000 黃士軒 大里分行 9 136 2022年3月1日 存摺支出(現金) $3,440,000 楊承翰 大里分行 10 151 2022年3月2日 存摺支出(現金) $2,900,000 黃士軒 大里分行 11 161 2022年3月2日 存摺支出(現金) $2,900,000 楊承翰 大里分行 12 171 2022年3月3日 存摺支出(現金) $1,600,000 A24 南台中分行 13 193 2022年3月4日 存摺支出(現金) $5,600,000 A24 中港分行 14 204 2022年3月7日 存摺支出(現金) $1,500,000 A24 中港分行 15 212 2022年4月1日 存摺支出(現金) $1,100,000 A24 大里分行 16 229 2022年4月7日 存摺支出(現金) $8,000,000 A24 中港分行 17 240 2022年4月8日 存摺支出(現金) $5,000,000 蔡明瑾(蔡紘景) 南台中分行 18 258 2022年4月11日 存摺支出(現金) $6,000,000 A24 中港分行 19 266 2022年4月12日 存摺支出(現金) $2,5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20 301 2022年4月18日 存摺支出(現金) $1,29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21 307 2022年4月19日 存摺支出(現金) $2,300,000 A24 中港分行 22 316 2022年4月20日 存摺支出(現金) $1,200,000 楊承翰 大里分行 23 331 2022年4月21日 存摺支出(現金) $2,770,000 陳偉銘 南台中分行 24 345 2022年4月22日 存摺支出(現金) $4,600,000 蔡紘景 中港分行 25 365 2022年4月26日 存摺支出(現金) $2,0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26 376 2022年4月27日 存摺支出(現金) $850,000 A24 太平分行 27 380 2022年4月28日 存摺支出(現金) $1,985,000 A24 中港分行 28 397 2022年4月29日 存摺支出(現金) $3,5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29 419 2022年5月3日 存摺支出(現金) $2,700,000 A24 中港分行 30 426 2022年5月4日 存摺支出(現金) $3,2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31 448 2022年5月5日 存摺支出(現金) $3,6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32 461 2022年5月6日 存摺支出(現金) $5,7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33 481 2022年5月9日 存摺支出(現金) $6,3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34 490 2022年5月10日 存摺支出(現金) $3,759,000 A24 中港分行 35 504 2022年5月11日 存摺支出(現金) $4,250,000 A24 中港分行 36 513 2022年5月12日 存摺支出(現金) $2,0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37 526 2022年5月13日 存摺支出(現金) $2,200,000 黃士軒 中港分行 38 541 2022年5月16日 存摺支出(現金) $3,0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39 562 2022年5月17日 存摺支出(現金) $8,3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40 573 2022年5月18日 存摺支出(現金) $4,2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41 591 2022年5月19日 存摺支出(現金) $7,2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42 617 2022年5月20日 存摺支出(現金) $9,1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43 644 2022年5月23日 存摺支出(現金) $7,5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44 666 2022年5月24日 存摺支出(現金) $7,75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45 682 2022年5月25日 存摺支出(現金) $9,5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46 699 2022年5月26日 存摺支出(現金) $4,7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47 717 2022年5月27日 存摺支出(現金) $6,1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48 745 2022年5月30日 存摺支出(現金) $8,4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49 763 2022年5月31日 存摺支出(現金) $6,3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50 791 2022年6月1日 存摺支出(現金) $10,5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51 798 2022年6月2日 存摺支出(現金) $1,56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52 799 2022年6月7日 存摺支出(現金) $1,110,000 A24 中港分行 53 806 2022年6月8日 存摺支出(現金) $600,000 A24 中港分行 54 814 2022年6月9日 存摺支出(現金) $3,0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55 826 2022年6月10日 存摺支出(現金) $510,000 A24 中港分行 56 828 2022年6月13日 存摺支出(現金) $2,5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57 832 2022年6月15日 存摺支出(現金) $2,0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58 842 2022年6月16日 存摺支出(現金) $3,5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59 849 2022年6月17日 存摺支出(現金) $3,100,000 黃士軒 中港分行 60 850 2022年6月20日 存摺支出(現金) $640,000 A24(模糊,見金重訴卷十第169頁) 中港分行 61 864 2022年6月21日 存摺支出(現金) $5,400,000 黃士軒 中港分行 62 872 2022年6月22日 存摺支出(現金) $2,70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63 877 2022年6月23日 存摺支出(現金) $1,15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64 890 2022年6月27日 存摺支出(現金) $11,0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65 912 2022年6月28日 存摺支出(現金) $12,8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66 935 2022年6月29日 存摺支出(現金) $7,0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67 950 2022年6月30日 存摺支出(現金) $5,0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68 957 2022年7月1日 存摺支出(現金) $1,500,000 楊承翰 中港分行 69 960 2022年7月4日 存摺支出(現金) $600,000 A24 中港分行 70 961 2022年7月5日 存摺支出(現金) $1,960,000 陳偉銘 中港分行
附表六-2幣紘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大額現金之交易明細 新臺幣:元 編號 原始編號 日期 交易說明 提出金額 提領人 1 6 0000000 現金支出 700,000 蕭任祐 2 25 0000000 現金支出 1,870,000 蕭任祐 3 46 0000000 現金支出 1,750,000 黃士軒 4 126 0000000 現金支出 1,500,000 黃士軒 5 194 0000000 現金支出 1,130,000 黃士軒 6 238 0000000 現金支出 1,600,000 黃士軒 7 787 0000000 現金支出 2,600,000 鄭忠儀 8 807 0000000 現金支出 1,300,000 鄭忠儀 9 870 0000000 現金支出 2,500,000 鄭忠儀 10 879 0000000 現金支出 2,100,000 鄭忠儀 11 906 0000000 現金支出 2,500,000 鄭忠儀 12 910 0000000 現金支出 1,400,000 蕭任祐 13 927 0000000 現金支出 2,500,000 鄭忠儀 14 955 0000000 現金支出 1,000,000 鄭忠儀 15 962 0000000 現金支出 800,000 鄭忠儀
附表六-3幣星公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大額提領明細 編號 原始編號 日期 交易說明 提出金額 提款人 1 10 2022年5月25日 現金取款 800,000 A24 2 72 2022年6月17日 現金取款 1,600,000 蔡紘景 3 85 2022年6月20日 現金取款 5,000,000 A24 4 89 2022年6月21日 現金取款 3,000,000 A24 5 10 2022年7月1日 現金取款 3,190,000 蔡紘景 合計 13,590,000
附表六-4(各被告提領金額總計)
附表六-4(各被告提領金額總計)提領人 附表六-1 (第一銀行) 附表六-2 (華南銀行) 附表六-3 (台新銀行) 總計提領金額 楊承翰 $125,440,000 $0 $0 $125,440,000 陳偉銘 $66,480,000 $0 $0 $66,480,000 A24 $50,154,000 $0 $8,800,000 $58,954,000 黃士軒 $14,500,000 $5,980,000 $0 $20,480,000 鄭忠儀 (受蕭任祐指派) $0 $15,300,000 $0 $15,300,000 蔡紘景 (含蔡明瑾) $9,600,000 $0 $4,790,000 $14,390,000 蕭任祐 $0 $3,970,000 $0 $3,970,000
附表七A(114金訴1237)編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款或匯款時間 交款或匯款金額(新臺幣)/詐騙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取款或轉匯第二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取款或轉匯第三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三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三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取款或轉匯第四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四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四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2 林妤昕 詐欺集團於111年9月間,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認識被害人,並向其佯稱可以至「潘多拉金融有限公司」投資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9月8日13時6分 3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林妤昕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19483號卷第59至60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2偵19483號卷第191、197、199、205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9月9日20時4分 50,000 111年9月9日20時14分 20,000 111年9月20日0時37分 700,000 2 3 林紀葶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26日,透過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假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點入該廣告後,向被害人發送抽中每月資助投資計畫,並向其佯稱操作過程有誤,可以協助代操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9月8日14時13分 50,000 戶名:許薳方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8日17時36分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90,000 1.被害人林紀葶111年10月8日警詢筆錄(112偵35342號卷第41到42頁) 2.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35342號卷第50頁) 3.許薳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4金訴1237卷2第629、630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4 張詩瑩(委由其妹張卉敏提告) 詐欺集團於111年10月間,以協助投資虛擬貨幣為由,向被害人佯稱得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10月13日20時20分 5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張卉敏(被害人張詩瑩之妹)111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112偵19483號卷第61到63頁) 2.被害人張詩瑩112年8月7日偵訊筆錄(112偵19483號卷第453到454頁) 3.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號卷第319頁) 4.幣星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號卷第371、373、379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拾萬元與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拾萬元與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13日20時22分 50,000 111年10月14日22時6分 200,000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17日18時35分 80,000 111年10月20日19時0分 120,000 111年10月20日19時2分 50,000 111年10月20日19時3分 50,000 4 5 盧素瑾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被害人,並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每個月可以獲利2至3萬元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12月2日20時56分 10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盧素瑾111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19483號卷第69到71頁)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號卷第333頁) 3.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2偵19483號卷第179頁)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6 譚裔繽 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被害人,並向其佯稱透過指定投資網站投資,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12月5日18時48分 3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譚裔繽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19483號卷第65到67頁)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號卷第337頁) 3.蕭任祐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號卷第403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捌萬元與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捌萬元與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14日12時46分 50,000 戶名:蕭任祐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6 7 張碧麗 詐欺集團於111年12中旬,向被害人佯稱為其舊識並與其寒暄後,向被害人推薦投資比特幣得以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12月13日9時47分 50,000 戶名:蕭任祐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張碧麗112年1月1日警詢筆錄(112偵20999號卷第53到57頁) 2.蕭任祐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0999號卷第229、230、231、232頁) 3.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0999號卷第248到253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與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與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13日20時47分 50,000 111年12月14日19時49分 50,000 111年12月16日1時58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分) 50,000 111年12月16日13時43分 50,000 111年12月23日12時40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2,500元) 52,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2月23日12時50分 500 111年12月23日13時21分 150,000 111年12月26日12時26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0,750元) 239,750 111年12月27日10時33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0,250元) 217,250 111年12月27日14時52分 419,650 111年12月28日11時55分 450,000 111年12月28日13時12分 450,000 111年12月28日15時28分 228,349 111年12月28日20時34分 525,000 111年12月29日9時13分 430,000 111年12月30日9時31分 573,405 7 8 陳嘉文 詐欺集團於111年10月間,向被害人佯稱協助下單並先行匯款,可以返回本金及賺取利潤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1年12月29日19時23分 (起訴書記載另一筆於111年12月30日9時31分匯出之7萬3000元,最終並未流入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故該筆金流與本案無關,應屬起訴書之誤載) 19,000 戶名:紀威志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30日9時31分 戶名:孫嘉宏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73,000 111年12月30日9時32分 戶名:周文宗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38,960 111年12月30日9時41分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50,015 1.被害人陳嘉文111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112偵54227號卷第71到72頁) 2.紀威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4227號卷第102頁) 3.孫嘉宏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4227號卷第161頁) 4.周文宗永豐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4227號卷第204頁) 5.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4227號卷第226頁)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9 周美金 詐欺集團於111年間,透過感情詐騙方式,向被害人佯稱自己在緬北,需要錢才能回中國大陸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月9日16時52分 100,000 與蕭任祐或其所指派之楊承翰在台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鑫廣電前面交 1.被害人周美金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20420號卷第53到55頁) 2.被害人周美金11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20420號卷第57到61頁) 3.被害人周美金112年5月17日偵訊筆錄(112偵20420號卷第335到337頁) 4.被告蕭任祐11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20420號卷第45到51頁) 5.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0420號卷第357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7日14時32分 50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31日15時59分 600,000 與蕭任祐或其所指派之楊承翰在台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鑫廣電前面交 112年2月1日15時0分 100,000 112年2月1日15時20分 120,000 9 10 李姵吟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發送求職訊息,並推薦博弈網站,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代操投資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月10日13時26分 30,000 戶名:徐郁鈞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0日13時31分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69,985 1.被害人李姵吟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112偵23815號卷第315到318頁) 2.李姵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5644號卷第65、71到73頁) 3.徐郁鈞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3815號卷第303頁) 4.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3815號卷第62頁)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 陳安琪 詐欺集團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佯稱至「速風金融有限公司」平台投資,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月10日16時9分 3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陳安琪112年1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30141號卷第45到47頁) 2.被害人陳安琪112年9月7日偵訊筆錄(112偵30141號卷第215到219頁) 3.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30141號卷第134頁) 4.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30141號卷第92、94、95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捌萬元與黃士軒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士軒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捌萬元與蕭任祐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蕭任祐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2日20時26分 5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6日19時23分 50,000 112年1月17日15時30分 450,000 11 12 王嘉瑋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被害人,並推薦匯星玩電商平台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代操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月10日16時49分 100,000 戶名:徐郁鈞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0日16時51分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99,985 1.被害人王嘉瑋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23815號卷第23到33頁) 2.徐郁鈞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3815號卷第305頁) 3.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3815號卷第63頁)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0日16時50分 50,000 112年1月10日17時6分 49,985 12 13 吳冠緯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認識被害人,並向其佯稱投資娛樂城獲利不菲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月12日14時34分 30,000 戶名:李姵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2日14時56分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5,000 1.被害人吳冠緯112年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61052號卷第23到29頁) 2.李姵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61052號卷第43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9 陳品玲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25日,向被害人佯稱抽中一個投資機會,並要求被害人至「SACT」網站註冊帳號,並按指示操作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1月4日16時13分 45,000 戶名:林祥芸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4日16時18分 戶名:黃士軒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5,000 1.被害人陳品玲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113偵14283號卷第29到31頁) 2.林祥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4283號卷第122頁) 3.黃士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4283號卷第37頁) 黃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22 陳郁婷 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中旬,透過line邀請被害人加入「暴富俱樂部」群組,並佯稱博弈網站得以賺錢云云,使其受騙後面交付款。 112年12月14日16時20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分) 600,000 與蕭任祐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豐年店前面交 被害人陳郁婷113年1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16221號卷第41到44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23 陳明智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初結識被害人,並向被害人佯稱得以教導購買股票之方式獲利云云,使其受騙後匯款。 112年12月19日10時34分 1,000,000 戶名:顏銘嫻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19日11時43分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000,000 112年12月19日13時20分 由鄭忠儀在台中市○里區○○路00號之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臨櫃提領。 1,300,000 1.被害人陳明智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113偵18135號卷第95到100頁) 2.顏銘嫻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8135號卷第65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8135號卷第69頁) 4.華南銀行取款憑條(113偵18135號卷第60頁) 蕭任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忠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小計 9,615,904
附表七B(114金訴1237)編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款或匯款時間 交款或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取款或轉匯第二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移送警察機關 卷證出處 1 1 許薳方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並向其佯稱投資娛樂城獲利不菲云云。 111年9月6日18時48分 1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被害人許薳方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35342號卷第33至40頁) 2.被害人許薳方112年9月7日偵訊筆錄(112偵35342號卷第135至139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35342號卷第49至51頁) 111年9月6日23時13分 80,000 111年9月7日18時5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時39分) 98,000 111年9月8日17時36分(含林紀葶匯入之5萬元) 90,000 111年9月8日18時30分 30,000 111年9月12日20時16分 30,000 111年9月12日20時29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9分) 200,000 2 10 李姵吟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發送求職訊息,並推薦博弈網站,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代操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1月13日19時46分許 30,000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4日0時5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13日19時46分) 100,000 112年1月14日17時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13日19時46分) 80,000 3 14 莊婉鈴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28日,向被害人佯稱以匯星玩電商平台投資,得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2年1月12日19時40分 5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莊婉鈴112年4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44373號卷第45至47頁) 2.被害人莊婉鈴113年4月26日偵訊筆錄(113偵44373號卷第145至147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44373號卷第53頁) 112年1月12日19時40分 50,000 112年1月12日19時46分 25,000 4 15 邱旻禎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27日,以假求職等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工作為代操線上博弈,並推薦「匯星玩電商」平台給被害人操作,之後表示被害人操作失誤,導致平台虧損,要求賠償云云。 112年1月13日18時31分 3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邱旻禎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52826號卷第33至37頁) 2.被害人邱旻禎112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12偵52826號卷第253至257頁) 3.邱旻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2826號卷第260至262頁) 4.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52826號卷第109頁) 5.幣星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2826號卷第186頁) 6.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2偵52826號卷第89頁) 112年1月14日0時10分 70,000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4日0時30分 10,000 112年1月16日20時39分 3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7日1時36分 30,000 112年1月17日1時38分 80,000 112年1月17日18時14分 15,000 112年1月17日19時38分 6,500 112年1月18日15時30分 180,000 112年1月18日16時42分 10,000 112年1月18日17時48分 100,000 112年1月18日20時52分 40,000 5 16 鄭姍妮(即附表四B編號2部分) 詐欺集團於111年10月間,以假求職方式,向被害人佯稱使用「匯星玩電商」平台,協助按指示操作遊玩博奕遊戲,即可獲利云云。 112年1月13日18時19分 7.000元 戶名:李姵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4日0時5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13日19時46分)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0,000 1.被害人鄭 姍妮113年 7月16日偵 訊筆錄 (112偵 55644號卷 第419到 至421頁) 2.李姵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5644號卷第71至73頁) 112年1月13日22時42分 17,500 112年1月14日17時1分 500 112年1月14日17時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13日19時46分) 80,000 6 17 黃羿蓁(即附表二A編號16部分)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2日,先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被害人後,再加入被害人Line,並向其佯稱使用「Houbi」投資App得以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5月2日17時0分 3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黃羿蓁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4372號卷第27至30頁) 2.被害人黃羿蓁113年4月26日偵訊筆錄(113偵4372號卷第113至117頁) 3.被害人黃羿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4372號卷第65頁) 112年5月8日20時50分 50,000 7 18 邱雅婷(即附表二A編號14部分)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4日認識被害人,並向其佯稱有虛擬貨幣投資,只要先上網創設帳戶,再去找幣商買幣即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4日22時44分 30000 戶名:達克科技有限公司(黃士軒)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邱雅婷112年7月7日警詢筆錄(113偵6847號卷第21至25頁) 2.被害人邱雅婷113年6月3日偵訊筆錄(113偵6847號卷第121至123頁) 3.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6847號卷第36頁) 112年5月7日22時48分 50000 8 20 王憶槇 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間透過「OKX」APP結識被害人,並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得以獲利云云。 112年11月17日17時9分 6,000 戶名:黃冠綸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王憶槇112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3偵52483號卷第203至204頁) 2.轉帳成功擷取畫面(113偵52483號卷第222頁) 9 21 陳君琳 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被害人後,並以Line暱稱「美甲鋪」傳送「SAC代理訂單」平台予被害人,復將其加入「暴富俱樂部」群組,同時佯稱只要每天完成任務,就可以獲利云云。 112年11月19日1時34分 50,000 戶名:黃冠綸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陳君琳112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113偵52483號卷第185至193頁) 112年11月19日1時35分 50,000 112年11月19日1時37分 30,000 112年11月19日1時48分 20,000 112年11月19日15時35分 30,000 112年11月20日14時36分 80,000 112年11月20日15時16分 10,000 112年11月20日15時17分 50,000 112年11月20日15時17分 10,000 112年11月20日17時45分 100,000 112年11月20日23時8分 9,000 112年11月20日23時9分 20,000 112年11月20日23時12分 30,000 112年11月21日0時8分 61,000 112年11月21日0時22分 30,000 112年11月21日0時26分 20,000 112年11月21日15時36分 100,000 112年11月21日18時32分 23,000 10 24 黃瀞慧(即附二A編號22部分)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4日16時許,佯稱會告知被害人賺錢的方法,只要先行匯款後,就會幫忙操作獲利云云。 113年1月2日13時57分 60,000 戶名: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蕭任祐)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黃瀞慧113年1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37741號卷第63至64頁) 2.幣紘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37741號卷第51至52頁) 113年1月8日11時51分 60,000
附表八(114金訴206)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款或匯款時間 交款或匯款金額(新臺幣)/詐騙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取款或轉匯第二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蔡依潔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22日,對被害人佯稱使用其投資網站得以獲利云云。 112年5月24日13時16分 50,000 戶名:梁育慈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4日13時22分 戶名:楊承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0,000 1.被害人蔡依潔112年7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56564號卷第109至113頁) 2.梁育慈中國信託銀行帳號交易明細(114金訴1237卷2第621頁) 3.楊承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56564號卷第77頁) 楊承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九(114金訴2142)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款或匯款時間 交款或匯款金額(新臺幣)/詐騙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取款或轉匯第二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取款或轉匯第三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三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三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取款或轉匯第四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四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四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A23 詐欺集團於111年6月間,對被害人佯稱可以投資黃金、期貨云云。 111年7月1日10時55分 391,000 戶名:張玉燕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1日10時57分 戶名:張乙貞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90,000 111年7月1日10時59分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390,000 111年7月1日16時20分 A24臨櫃提領 3,190,000 1.被害人A23113年8月23日警詢筆錄(113他4295號卷第129至132頁) 2.被告A24114年3月19日偵訊筆錄(113他9061號卷第41至42頁) 3.張玉燕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他4295號卷第173頁) 4.張乙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他4295號卷第177頁) 5.幣星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他4295號卷第182頁)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十(115金訴68)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款或匯款時間 交款或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取款或轉匯第二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二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取款或轉匯第三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三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三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取款或轉匯第四層帳戶時間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四層帳戶帳號 取款地點或轉匯第四層帳戶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楊家宸 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間,對被害人佯稱有內線消息,投資必有獲利云云。 111年6月30日9時56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8時56分) 750,000 戶名:張玉燕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30日10時4分 戶名:洪瀅麒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2,000,000 111年6月30日12時33分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479,000 111年6月30日15時09分 A24臨櫃提領 5,000,000 1.被害人楊家宸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114偵60321號卷第83至88頁) 2.被告A24114年5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60321號卷第35至45頁) 3.張玉燕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114偵60321號卷第159頁) 4.洪瀅麒台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4偵60321號卷第163頁) 5.幣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4偵60321號卷第167頁)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 楊承俸 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13日,對被害人佯稱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4日8時57分 30,000 戶名:楊家治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4日9時20分 戶名:游景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305,699 111年7月4日10時24分 戶名:幣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600,000 111年7月4日14時00分 A24臨櫃提領 600,000 1.被害人楊承俸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60321號卷第93至98頁) 2.被告A24114年5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60321號卷第35至45頁) 3.楊家治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4偵60321號卷第175頁) 4.游景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4偵60321號卷第179頁) 5.幣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4偵60321號卷第167頁) 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附表十一(金鑽租車公司之車輛明細表)編號 購入時間 牌照號碼 廠牌 出廠年月 1 111年06月23日 RDR-3382 BMW 106年04月 2 111年06月23日 RDR-3222 MERCEDES-BENZ 105年05 3 111年06月23日 RDG-7111 MERCEDES-BENZ 105年08月 4 111年08月23日 RDG-7819 TOYOTA 107年11月 5 111年09月30日 RDG-7558 MERCEDES-BENZ 109年01月 6 111年12月06日 RFC-5589 MERCEDES-BENZ 105年08月 7 111年12月09日 RDG-7771 MERCEDES-BENZ 105年01月 8 111年12月27日 REA-2523 PORSCHE 110年07月 9 111年12月29日 RDG-7753 國瑞 101年03月 10 111年12月30日 RDG-7818 國瑞 108年06月 (已報廢仍行駛) 11 112年04月18日 RDG-8277 MERCEDES-BENZ 100年05月 12 112年06月02日 RDG-8557 BMW 106年03 月 13 112年08月08日 RDG-8737 馬自達 103年08月 14 112年11月03日 RBV-9777 MERCEDES-BENZ 104年03月 15 112年12月29日 RCE-2575 TOYOTA 106年05月 16 112年12月29日 RDG-2336 BMW 106年08月 17 112年12月29日 RDG-7988 BMW 106年03月 18 113年01月05日 RCR-0875 TOYOTA 106年06月
附表十二(扣案物)編號 所有權人 扣押物品名 數量 備註 查扣時間地點 1 A24 Iphone 1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被告日常生活使用 (見金重訴卷三第501頁) 113年4月17日11時30分至14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 陳偉銘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平常聯繫使用(見偵22841卷第104頁) 113年4月17日12時30分至13時52分、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5 3 桌上型電腦主機 1臺 平常打遊戲(見偵22841卷第104頁) 4 三星螢幕 1臺 5 楊承翰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日常用途(偵22841卷第13頁) 6 華碩筆電(序號:GCNOCV00000000F、 型號GL553V) 1臺 楊承翰所有(偵22841卷第12頁) 7 現金新臺幣 89萬1000元 另案北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27號扣案物 111年7月6日9時25分至11時25分、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 8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9 Iphone手機 1支 10 Iphone手機 1支 11 華南銀行存摺 (戶名楊承翰、帳號 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1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楊承翰、帳號 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1本 1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黃宏鈞、帳號&ZZZZ; 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1本 14 王道銀行信用卡 1張 15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 16 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7 楊承翰印章 1枚 18 中國信託信用卡(戶名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19 華南銀行金融卡(戶名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 1張 20 蕭任祐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日常生活聯繫使用 (見金重訴卷四第33頁 113年4月17日8時10分至40分、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21 發票章(幣紘科技公司) 1顆 蔡紘景轉讓幣紘公司時轉交,為經營該公司使用(見金重訴卷四第33頁) 22 發票章(幣星科技公司) 1顆 A24轉讓幣星公司時轉交,為經營該公司使用(見金重訴卷四第31頁) 23 Iphone X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 1支 蕭任祐所有 (偵20420卷第47頁) 112年3月17日17時7分至1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 24 Iphone 1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25 同意書(買賣虛擬貨幣) 1張 卷內無提及(偵20420卷第47頁) 26 黃士軒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日常生活聯繫使用 (見金重訴卷四第33頁) 113年4月17日12時2分至13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7 蔡紘景 Iphone 12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自用 (見偵22838卷第10頁) 113年4月17日9時1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6樓之1 28 蔡岳霖 新臺幣現金 2萬5300元 日常生活使用 (見金重訴卷三第497頁) 113年4月17日7時42分至10時4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 29 GUCCI肩背包 3個 30 LV長夾 1個 31 HERMES長夾 1個 32 Iphone 14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3 TISSOT天梭手錶(金)(白錶帶) 1支 34 GUCCI後背包 1個 35 DIOR針織包 (附原廠盒子及保證書) 2個 36 CHANEL肩背包 (附原廠盒子) 1個 37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號 (建屋) 自有積蓄及向銀行貸款購入(見金重訴卷三第49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3年5月16日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113年度聲扣字第30號)】 38 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 (土地) 持份:4386/100000 39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 持份:1/1 40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 持份:3571/100000 41 蘇冠維 筆記型電腦 1臺 蘇冠維所有 (見22840卷第15至16頁) 113年4月17日7時42分至10時4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 42 汽車委賣合約書及借名登記契約 5份 43 RICHARD MILLE手錶(黑) 1支 44 AUDEMARS PIGVET手錶(黑金) 1支 45 HUBLOT宇舶手錶(透明) 1支 46 HUBLOT宇舶手錶(黑) 1支 47 HUBLOT宇舶手錶(白) 1支 48 Bell&Ross柏萊士手錶(藍) 1支 49 ROLEX手錶(銀) 1支 50 ROLEX手錶(金)(黑錶帶) 1支 51 新臺幣現金 20萬1100元 52 三星Galaxy S21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1支 53 Iphone 14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54 電腦主機 2臺 蘇冠維所有 (見22840卷第17頁) 113年4月17日11時30分至14時20分、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 55 電腦營幕(含電源線) 2臺 56 筆記型電腦 1臺 57 對話紀錄截圖 1批 58 合約書 1份 59 本票(簽立人為蕭任祐) 1張 60 虛擬貨幣交易明細 1張 61 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及佐證資料(蕭任祐) 1份 62 警詢筆錄複本(蘇冠維) 2份 63 金鑽租車公司 RDG-8557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金鑽租車公司經營車輛租借所使用(金重訴卷三第497頁) 【右列車輛之行車執照(共13張),經本署函文臺中區監理所予以禁止異動登記(113年4月23日中檢介鳳(深)111偵41580字第155266號)】 64 RDR-3382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65 RCR-0875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66 RBV-9777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67 RDR-3222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68 RDG-8737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69 RDG-2336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0 RDG-7558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1 RDG-7771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2 RDG-7111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3 RDG-7819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4 RFC-5589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5 RDG-7988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 (含鑰匙) 1張 76 REA-2523租賃小客車 (廠牌:PORSCHE 型式:TAYCAN)1台及行車執照1張(車輛及行照均扣案) 1台 金鑽租車公司經營車輛租借所使用(金重訴卷三第497頁) 1.右列車輛經臺中地檢署函文臺中區監理所予以禁止異動登記(113年4月22日中檢介鳳(深)111偵41580字第155174號)。 2.被告蔡岳霖因已提交擔保金90萬元(每輛30萬元*3台),遂將右列車輛3台發還並具領保管 77 RCE-2575租賃小客車 (廠牌:TOYOTA 型式:ALPHARD)1台及行車執照1張(車輛及行照均扣案) 1台 78 RDG-8277租賃小客車 (廠牌: Mercedes-Benz 型式:CLS63) 1台及行車執照1張(車輛及行照均扣案) 1台 79 RDG-7753租賃小客車 (廠牌:國瑞 型式:CAMRY) 1台及行車執照1張 (車輛責任保管、行照則扣案) 1台 金鑽租車公司經營車輛租借所使用(金重訴卷三第497頁) 【本車輛業經本署函文臺中區監理所予以禁止異動登記(113年4月22日中檢介鳳(深)111偵41580字第155174號)】 80 RDG-7818租貸小客車租貸小客車行照(含鑰匙)【已報廢】 1張 金鑽租車公司經營車輛租借所使用(金重訴卷三第497頁)
附表十三(本案卷證資料)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3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06、1237、1846、2142號卷證【115.7.16版】 一、供述證據 1.被告蔡岳霖 113.4.17警詢(18:35)-113偵22842卷第13-21頁 113.4.18警詢(8:17)-113偵22842卷第23-32頁 113.4.18偵訊(2:36)-113偵22842卷第115-143頁 結文 113.4.19訊問(3:05)-聲羈卷第69-71頁 113.5.16偵訊(3:15)-113偵22842卷第221-224頁 結文 113.6.25警詢(15:46)-113偵24199卷第47-48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6.4準備-金重訴卷二第27-72頁 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二第73-76頁 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三第497-499頁 114.12.2準備-金重訴卷五第269-282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十第91-92頁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十第133-134、135-136頁 2.被告蘇冠維 111.5.14警詢(17:10)-111偵41580卷第69-72頁 111.8.4偵訊(2:58)-112偵2695卷第129-135頁 112.2.20警詢(22:13)-溪湖分局卷第1-5頁 112.6.19偵訊(2:12)-112偵2695卷第317-321頁 112.12.6偵訊(2:24)-112偵2695卷第426-430頁 113.1.17警詢(15:47)-草屯分局卷第27-29頁 113.4.17警詢(18:36)-113偵22840卷第13-19頁 113.4.18警詢(7:53)-113偵22840卷第21-36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40卷第37-46頁 113.4.18偵訊(2:25)-113偵22840卷第157-169頁 結文 113.4.19訊問(3:19)-聲羈卷第83-86頁 113.5.17警詢(11:22)-草屯分局卷第31-32頁 113.6.25警詢(15:32)-113偵24199卷第45-46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刑事準備狀-金重訴卷一第425-455頁 114.6.4準備-金重訴卷二第27-72頁 刑事準備(二)狀-金重訴卷五第11-28頁 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七第63-116頁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八第223-225頁 3.被告A24 111.3.16警詢(17:22)-萬華分局卷第3-5頁 111.7.21偵訊(9:33)-112偵2695卷第163-167頁 111.11.8警詢(14:26)-112偵6778卷第61-65頁 112.2.10警詢(17:59)-112偵13946卷第23-26頁 112.3.19警詢(16:59)-112偵58189卷第1-3頁 112.3.23警詢(13:05)-113偵50730卷第35-40頁 112.3.23警詢(13:41)-112偵20491卷第31-39頁 112.4.19警詢(9:43)-112偵52958卷第27-31頁 112.5.14警詢(16;0)-112偵42883卷第23-25頁 112.5.17警詢(17:24)-112偵50341卷第37-42頁 112.5.28警詢(18:45)-112偵44654卷第1-33-5頁 112.6.19警詢(19:24)-113偵32117卷第27-30頁 112.6.19警詢(21:17)-113偵34卷第1-4頁 112.6.23警詢(14:58)-112偵48980卷第25-27頁 112.6.24警詢(15:51)-113偵4373卷第23-26頁 112.7.17警詢(11:36)-112偵52005卷第153-156頁 112.8.16警詢(17:05)-112偵50341卷第43-47頁 112.8.19警詢(9:18)-112偵49020卷第21-23頁 112.9.30警詢(11:21)-112偵58858卷第27-34頁 112.11.9警詢(20:47)-113偵17703卷一第99-106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17703卷一第109-115頁 113.1.28警詢(14:50)-113偵26163卷第11-15頁 113.4.17警詢(18:09)-113偵22839卷第17-20頁 113.4.18警詢(8:16)-113偵22839卷第29-73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39卷第21-28頁 113.4.18偵訊(2:39)-113偵22839卷第159-175頁 結文 113.4.19訊問(2:37)-聲羈卷第97-100頁 113.8.6警詢(10:23)-113偵49876卷第23-28頁 113.8.13警詢(13:12)-113他4295卷第61-67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他4295卷第229-232頁 114.3.19偵訊(4:18)-113他9061卷第41-42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5.22調查-114偵60321卷第35-46頁 刑事辯護意旨狀-金重訴卷二第137-140頁 114.7.18準備-金重訴卷二第147-269頁 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三第501-504頁 115.3.12準備-金重訴卷八第351-361頁 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九第25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4.被告蕭任祐 112.1.6警詢(16:20)-112偵19483卷第43-48頁 112.1.12警詢(19:21)-112偵20999卷第43-47頁 112.3.17警詢(21:20)-112偵20420卷第45-51頁 112.3.18偵訊(3:30)-112偵20420卷第315-321頁 112.4.8警詢(21:49)-112偵35342卷第27-31頁 112.4.25警詢(17:15)-112偵55644卷第75-79頁 112.4.26警詢(22:08)-112偵52826卷第27-31頁 112.5.1警詢(15:54)-112偵30141卷第41-44頁 112.9.25偵訊(3:28)-112偵42132卷第277-278頁 113.2.1警詢(20:27)-113偵16221卷第31-35頁 113.2.21警詢(9:22)-屏東警卷一第87-91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警卷一第92-93頁 113.3.7警詢(17:16)-113偵18135卷第47-51頁 113.3.20偵訊(11:26)-113偵2862卷第42-43頁 113.4.17警詢(13:13)-113偵22836卷第9-31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36卷第33-42頁 113.4.17警詢(18:43)-113偵22836卷第227-228頁 113.4.17偵訊(5:06)-113偵22836卷第187-193頁 113.4.18警詢(8:58)-113偵22836卷第225-226頁 113.4.18偵訊(11:18)-113偵22836卷第231-234頁 結文 113.4.19訊問(2:03)-聲羈卷第111-114頁 113.6.25警詢(15:03)-113偵24199卷第53-55頁 113.7.15偵訊(2:53)-112偵20420卷第363-365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5.22調查-114偵60321卷第61-70頁 114.7.18準備-金重訴卷二第147-269頁 刑事辯護意旨狀-金重訴卷二第271-345頁 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金重訴卷四第21-41頁 刑事辯護意旨三狀-金重訴卷七第477-481頁 115.3.13準備-金重訴卷八第493-504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5.被告黃士軒 111.12.31警詢(17:33)-112偵19483卷第49-53頁 112.1.12警詢(20:04)-112偵20999卷第49-52頁 112.3.6警詢(13:12)-112偵19483卷第55-57頁 112.4.2警詢(15:18)-112偵23815卷第19-21頁 112.4.14警詢(13:7)-112偵30141卷第37-40頁 112.5.13警詢(15:37)-112偵31787卷第55-58頁 112.6.20警詢(12:12)-112偵54227卷第43-50頁 112.6.22警詢(16:50)-113偵4372卷第23-26頁 112.9.22警詢(11:51)-112偵57847卷第45-48頁 112.10.9警詢(16:48)-113偵6847卷第13-20頁 112.11.16警詢(15:30)-113偵14283卷第23-26頁 113.2.19警詢(14:30)-屏東警卷一第54-58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警卷一第59-60頁 113.4.16偵訊(3:51)-112偵19483卷第607-611頁 113.4.17警詢(13:51)-113偵22837卷第13-3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37卷第39-48頁 113.4.17警詢(18:12)-113偵22837卷第35-36頁 113.4.18警詢(8:27)-113偵22837卷第37-38頁 113.4.18偵訊(9:55)-113偵22837卷第99-111頁 結文 113.4.19訊問(1:48)-聲羈卷第125-127頁 113.6.25警詢(15:46)-113偵24199卷第49-52頁 113.8.31警詢(12:55)-113偵52483卷第89-93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7.18準備-金重訴卷二第147-269頁 刑事辯護意旨狀-金重訴卷二第271-345頁 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金重訴卷四第21-41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結文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刑事辯護意旨三狀-金重訴卷七第477-481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3.13準備-金重訴卷八第493-504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6.被告楊承翰 111.2.12警詢(14:18)-112偵50546卷第19-26頁 111.4.19警詢(20:55)-112偵48977卷第27-29頁 111.5.14警詢(18:39)-111偵41580卷第53-56頁 111.7.7偵訊(4:38)-112偵2695卷第137-146頁 111.8.29警詢(16:38)-112偵6134卷一第45-48頁 111.11.2警詢(20:33)-112偵48502卷第27-32頁 111.11.7警詢(18:01)-112偵6778卷第51-5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偵6778卷第57-60頁 112.2.3警詢(17:32)-112偵58161卷一第75-78頁 112.2.16警詢(15:21)-112偵59528卷一第169-175頁 112.3.12警詢(20:45)-112偵48502卷第33-36頁 112.5.12警詢(18:13)-113偵37901卷第25-29頁 112.5.13警詢(14:34)-112偵31787卷第63-66頁 112.5.28警詢(17:55)-112偵44654卷第6-10頁 112.6.26警詢(14:57)-112偵46594卷第19-22頁 112.8.15警詢(15:28)-112偵50341卷第49-5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偵50341卷第55-57頁 112.8.23偵訊(11時)-111偵41580卷第393-401頁 結文 112.8.25警詢(14:16)-113偵15904卷第31-38頁 112.9.28警詢(11:05)-112偵56253卷第3-8頁 112.10.19警詢(16:36)-113偵1316卷第23-26頁 112.10.22警詢(23:00)-113偵683卷第25-33頁 112.11.12警詢(17:31)-113偵17703卷二第9-12頁 112.11.21警詢(17:21)-113偵7719卷第23-27頁 112.11.24警詢(19:16)-113偵56564卷第29-31頁 112.11.28警詢(17:46)-113偵17703卷一第117-122頁 112.11.29偵訊(3:07)-111偵41580卷第419-420頁 113.1.15偵訊(3:30)-112偵58161卷二第49-50頁 113.1.21警詢(22:12)-113偵16258卷第25-27頁 113.4.17警詢(17:15)-113偵22841卷第11-33頁 113.4.18警詢(7:20)-113偵22841卷第35-5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41卷第55-64頁 113.4.18偵訊(11:00)-113偵22841卷第255-264頁 結文 113.4.19訊問(1:04)-聲羈卷第141-143頁 113.6.17偵訊(2:40)-113偵17498卷第45-47頁 114.6.18準備-金重訴卷二第83-125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結文 7.被告陳偉銘 111.2.23警詢(17:53)-112偵50546卷第00-00 000.7.11偵訊(11:24)-112偵2695卷第147-154頁 111.7.11偵訊(3:52)-112偵2695卷第155-157頁 111.11.8警詢(15:02)-112偵6778卷第67-71頁 112.1.4警詢(14:06)-112偵6778卷第73-7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偵6778卷第77-80頁 112.3.22警詢(17:20)-112偵55653卷第31-36頁 112.4.22警詢(13:27)-112偵53350卷第39-44頁 112.4.25警詢(17:34)-112偵55653卷第37-38頁 112.5.3警詢(10:30)-112偵51803卷第1-6頁 112.5.10警詢(16:25)-112偵42132卷第57-62頁 112.5.13警詢(15:16)-112偵31787卷第59-62頁 112.6.4警詢(19:07)-113偵11184卷第29-33頁 112.9.25偵訊(3:08)-112偵42132卷第273-275頁 112.11.29偵訊(3:13)-112偵42132卷第285-286頁 113.2.19警詢(10:18)-屏東警卷一第11-16頁【第五箱】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警卷一第17-18頁 113.3.20偵訊(11:32)-113偵2862卷第49-50頁 113.4.11警詢(10:43)-113偵29691卷第33-37頁 113.4.17警詢(17:15)-113偵22841卷第103-123頁 113.4.18警詢(7:20)-113偵22841卷第125-13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41卷第135-144頁 113.4.18偵訊(10:10)-113偵22841卷第235-249頁 結文 113.4.19訊問(1:30)-聲羈卷第161-164頁 113.6.26警詢(14:39)-113偵24199卷第57-59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7.25準備-金重訴卷二第465-583頁 115.4.7準備-金重訴卷九第75-85頁 刑事答辯狀-金重訴卷九第87-132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8.被告蔡紘景 111.2.12警詢(14:58)-112偵50546卷第27-34頁 111.5.14警詢(17:54)-111偵41580卷第57-59頁 112.2.16警詢(15:31)-112偵59528卷一第145-150頁 113.1.15偵訊(5:39)-112偵59528卷二第81-83頁 113.4.17警詢(14:20)-113偵22838卷第9-30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2838卷第39-43頁 113.4.17警詢(17:53)-113偵22838卷第31-32頁 113.4.18警詢(8:51)-113偵22838卷第33-37頁 113.4.18偵訊(3:06)-113偵22838卷第109-117頁 結文 113.4.19訊問(2:61)-聲羈卷第181-183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7.25準備-金重訴卷二第465-583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刑事答辯狀-金重訴卷六第129-200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9.被告曾勁齊 113.2.19警詢(15:36)-屏東警卷一第71-7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警卷一第76-77頁 113.3.20偵訊(11:19)-113偵2862卷第40-41頁 113.6.7警詢(21:47)-113偵24199卷第61-68頁 113.6.17偵訊(3:32)-113偵24199卷第35-40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4.7.25準備-金重訴卷二第465-583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九第415-419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0.被告鄭忠儀 113.3.7警詢(16:44)-113偵18135卷第53-57頁 113.4.16偵訊(3:02)-113偵18135卷第139-142頁 結文 113.6.17偵訊(4:12)-113他3436卷一第337-341頁 114.8.20準備-金重訴卷三第11-125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1.被告鐘淳仁 113.1.19警詢(11:10)-屏東警卷一第31-3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警卷一第36-38頁 113.3.20偵訊(11:11)-113偵2862卷第39頁 113.6.17偵訊(3:06)-113偵24200卷第63-65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刑事準備狀-金重訴卷一第463-471頁 114.7.25準備-金重訴卷二第465-583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刑事準備(二)狀-金重訴卷八第149-154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2.被告黃冠綸 113.6.22警詢(9:41)-113偵52483卷第53-58頁 113.7.24警詢(20:43)-113偵52483卷第59-63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52483卷第65-69頁 113.11.11偵訊(9:48)-113偵52483卷第235-236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刑事準備暨答辯狀-114金訴1237卷一第133-137頁 114.8.15準備-114金訴1237卷二第5-114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3.被告何威篁【114金訴1846卷追加】 111.2.14警詢(11:32)-112偵50546卷第39-42頁 111.5.14警詢(18:13)-111偵41580卷第61-64頁 114.2.12偵訊-114偵緝423卷第51-53頁 114.3.10偵訊-114偵緝422卷第69-71頁 114.6.6準備-114金訴1846卷一第28-66頁 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金訴1846卷一第429-438頁 114.12.11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3-123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67-364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01-308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63-567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114金訴1846卷二第219-220頁 刑事陳報狀-114金訴1846卷二第227-228頁 刑事陳報狀-114金訴1846卷二第241-242頁 14.告訴人黃小榕【附表二編號1】 111.2.28警詢(9:21)-萬華分局卷第7-12頁 111.3.13警詢(14:50)-萬華分局卷第13-16頁 113.10.14偵訊(2:41)-111偵29822卷第167-169頁 結文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34-271頁 結文 15.告訴人黃小喬【附表二編號2】 111.2.28警詢(10:39)-萬華分局卷第19-22頁 111.3.13警詢(15:43)-萬華分局卷第23-26頁 113.10.14偵訊(2:41)-111偵29822卷第167-169頁 結文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60-271頁 結文 16.告訴人林品蓁【附表二編號3、附表五編號6、114金訴1846 追加】 111.2.28警詢(19:04)-111偵41580卷第73-77頁 111.3.13警詢(21:53)-111偵41580卷第79-82頁 113.10.14偵訊(9:48)-111偵41580卷第435-438頁 結文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490-504頁 結文 17.證人黃湘林 111.5.15警詢(17:29)-111偵41580卷第65-67頁 18.證人莊弘哲 111.10.26偵詢(9:27)-111偵29822卷第49-54頁 19.告訴人詹依珍【附表二編號4、附表五編號3】 111.12.30警詢(10:42)-112偵20491卷第41-42頁 112.1.10警詢(15:14)-112偵20491卷第43-45頁 20.告訴人許家寧【附表二編號5、附表五編號7】 112.3.4警詢(5:43)-112偵31787卷第49-53頁 113.10.14偵訊(10:11)-112偵31787卷第437-439頁 結文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546-555頁 結文 21.告訴人林婉亭【附表二編號6、附表五編號1】 112.4.2警詢(20:10)-112偵42132卷第127-137頁 113.10.14偵訊(10:26)-112偵42132卷第371-374頁 結文 22.被害人林新福【附表二編號7】 112.4.19警詢(13:13)-112偵42883卷第29-30頁 112.4.29警詢(17:50)-112偵42883卷第33-35頁 112.6.6警詢(14;31)-112偵42883卷第37-38頁 113.10.14偵訊(10:52)-112偵42883卷第75-77頁 結文 23.被害人鄭安岑【附表二編號8、附表五編號9】 112.5.26警詢(20:45)-112偵46594卷第39-40頁 113.10.14偵訊(10:11)-112偵46594卷第135-137頁 結文 24.告訴人徐菱【附表二編號9、附表三編號19、附表五編號11】 112.6.5警詢-112偵48398卷第27-29頁 112.8.21警詢(9:50)-113偵15904卷第67-77頁 25.告訴人宋庭湘【附表二編號10、附表五編號14】 112.6.1警詢-112偵48919卷第21-23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71-282頁 結文 26.告訴人黃憶婷【附表二編號11、附表五編號8】 112.3.30警詢(16:54)-112偵48977卷第31-32頁 27.告訴人蘭宜蔓【附表二編號12】 112.6.9警詢(00:00)-112偵49020卷第61-63頁 113.10.14偵訊(10:39)-112偵49020卷第125-127頁 結文 28.告訴人鄧文簡【附表二編號13、114金訴1846追加】 110.1.6警詢-112偵50546卷第43-47頁 111.1.12警詢-112偵50546卷第49-51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偵50546卷第57-63頁 111.2.13警詢-112偵50546卷第53-55頁 29.告訴人潘瑞玉【附表二編號14】 112.3.28警詢(23:44)-112偵53350卷第45-48頁 112.5.18警詢(9:40) -112偵53350卷第49-51頁 113.10.14偵訊(2:48)-112偵53350卷第239-242頁 結文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504-515頁 結文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30.被害人張靜云【附表二編號15、附表五編號13】 112.5.25警詢(14:36)-112偵56253卷第9-25頁 112.5.25警詢(16:27)-112偵56253卷第27-29頁 31.告訴人吳芷柔【附表二編號16】 112.5.15警詢(17:00)-112偵57847卷第49-54頁 112.6.14警詢(10:14)-112偵57847卷第55-56頁 113.10.14偵訊(3:56)-112偵57847卷第225-226頁 結文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32.告訴人邱雅婷【附表二編號17、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8、南投移送併辦(112偵2695、113偵4195)】 112.7.7警詢(14:45)-112偵58858卷第35-39頁 112.7.21警詢(15:12)-112偵58858卷第41-44頁 113.6.3偵詢(2:26)-113偵6847卷第121-123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516-528頁 結文 33.被害人蔡瑋淇【附表二編號18、附表五編號2】 112.6.13警詢(20:29)-113偵683卷第35-39頁 113.10.14偵訊(9:54)-113偵683卷第127-130頁 結文 113.10.30偵訊(3:34)-112偵2695卷第620-624頁 結文 34.告訴人黃羿蓁【附表二編號19、附表五編號4、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7】 112.6.1警詢(15:46)-113偵4373卷第27-30頁 113.4.26偵訊(11:41)-113偵4372卷第113-115頁 結文 113.10.14偵訊(10:40)-113偵4373卷第99-101頁 結文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82-298頁 結文 35.被害人高霈彤【附表二編號20、附表五編號5】 112.6.7警詢(12:04)-113偵4509卷第25-29頁 113.10.14偵訊(10:23)-113偵4509卷第129-131頁 結文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528-537頁 結文 36.告訴人蕭惠心【附表二編號21、附表五編號10】 112.11.1警詢(12:18)-113偵16258卷第29-31頁 37.告訴人曾文慧【附表二編號22】 112.10.6警詢(19:56)-113偵17703卷一第123-126頁 38.證人陳有朋 113.2.6警詢(14:55)-113偵17703卷一第69-7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17703卷一第77-80頁 39.告訴人黃靖雯【附表二編號23】 112.5.29警詢(13:47)-112偵50726卷第29-32頁 113.10.14偵訊(9:32)-112偵50726卷第121-124頁 結文 40.告訴人陳昱婷【附表二編號24】 112.6.27警詢(14:52)-113偵1316卷第27-28頁 41.告訴人宋詩涵【附表二編號25、25-1、附表五編號19】 113.1.2警詢(11:29)-113偵29691卷第39-47頁 113.1.2警詢(11:29)-113偵29691卷第49-57頁 113.1.5警詢(20:03)-113偵29691卷第59-62頁 113.10.14偵訊(3:23) -113偵26163卷第189-190頁 結文 42.告訴人黃郁婷【附表二編號26】 112.5.27警詢(19:24)-113偵26163卷第26-29頁 113.10.14偵訊(3:36)-113偵26163卷第205-206頁 結文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43.告訴人洪偉甄【附表二編號27】 112.5.28警詢(22:14)-113偵26163卷第30-31頁 44.告訴人簡婉如【附表二編號28】 112.4.8警詢(20:17)-113偵32117卷第31-34頁 112.4.11警詢(20:18)-113偵32117卷第35-36頁 115.4.23審理-金重訴卷九第537-546頁 結文 45.被害人黃瀞慧【附表二編號29、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4】 113.1.26警詢(11:38)-113偵49876卷第29-30頁 113.2.17警詢(13:18)-113偵49876卷第31-33頁 46.證人蔡玉鳳【附表三編號1】 112.2.9偵訊-金重訴卷五第455-456頁 47.證人墨鎧弌‧迦樂琺力得【附表三編號2】 111.9.12警詢(20:55)-112偵6778卷第81-84頁 48.證人陳文俊【附表三編號3】 111.9.2警詢-金重訴卷五第459-467頁 111.11.13警詢-金重訴卷五第471-473頁 111.11.24偵詢-金重訴卷五第477-479頁 112.5.4準備-金重訴卷五第483-492頁 112.6.8審理-金重訴卷五第493-526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05-315頁 結文 49.證人劉玉萍【附表三編號4】 112.1.28警詢-112偵44654卷第18-22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17-328頁 結文 50.證人柯以柔【附表三編號5】 111.10.28警詢-112偵48502卷第37-43頁 51.證人林芳汝【附表三編號6】 111.11.10警詢(12:12)-112偵48502卷第45-50頁 52.證人官巧玫【附表三編號7】 112.10.5偵訊-金重訴卷四第443-446頁 LINE對話紀錄-第447-475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29-343頁 結文 53.證人陳蕙玲【附表三編號8】 112.5.1警詢(14:26)-112偵50341卷第65-69頁 54.證人李慧敏【附表三編號9】 112.6.19警詢-金重訴卷五第433-436頁 112.6.19警詢-金重訴卷五第347-350頁 112.10.26偵詢-金重訴卷五第351-353頁 LINE對話紀錄-金重訴卷五第355-430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44-353頁 結文 55.證人陳雅萍【附表三編號10】 112.4.9警詢(15:53)-112偵51803卷第63-68頁 56.證人蔡美慧【附表三編號11】 111.7.9警詢-金重訴卷四第107-113頁 111.11.19偵訊-金重訴卷四第114-115頁 111.11.22偵詢-金重訴卷四第116-118頁 115.3.1訊問-金重訴卷八第303-304頁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28-234頁 結文 57.證人徐柄舜【附表三編號12】 111.12.21偵訊-金重訴卷五第335頁-336頁 112.7.17偵訊-金重訴卷五第337-339頁 58.證人吳郁萱【附表三編號13】 112.2.9警詢-金重訴卷四第407-414頁 112.4.12警詢-金重訴卷四第401-405頁 112.10.23偵詢-金重訴卷四第415-416頁 對話紀錄-417-439頁 59.證人陳怡秀【附表三編號14】 112.2.25警詢-金重訴卷四第127-130頁 113.2.25偵訊-金重訴卷四第133-134頁 113.5.13訊問-金重訴卷四第137-138頁 113.5.13準備-金重訴卷四第139-144頁 113.7.8準備-金重訴卷四第147-155頁 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第157-221頁 113.8.14審理-金重訴卷四第223-231頁 113.12.25準備-金重訴卷四第235-240頁 114.2.12審理-金重訴卷四第241-255頁 60.證人鄭承瀚【附表三編號15】 111.11.4警詢-金重訴卷四第259-264頁 112.1.2警詢-金重訴卷四第271-273頁 112.1.4偵詢-金重訴卷四第265-267頁 112.10.2準備-金重訴卷四第277-284頁 112.12.13審理-金重訴卷四第285-301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354-362頁 結文 61.證人傅靖涵【附表三編號16】 刑事答辯狀檢附對話紀錄-金重訴卷四第479-531頁 62.證人詹佳柔【附表三編號17】 112.9.27偵詢-金重訴卷五第543-545頁 對話紀錄-金重訴卷五第547-636頁 63.證人陳永慧【附表三編號18】 112.5.29警詢(18:08)-113偵15904卷第169-177頁 112.8.18警詢(20:10)-113偵15904卷第143-152頁 112.10.12警詢(20:42)-113偵15904卷第153-155頁 114.12.18審理-金重訴卷六第293-303頁 結文 64.證人黃嘉福【附表三編號20】 111.12.5偵訊-金重訴卷四第121-123頁 65.證人張郁欣【附表三編號21】 112.12.15警詢(10:31)-屏東警卷一第154-157頁 66.證人謝秋鳳【附表三編號23】 112.10.11警詢(14:30)-屏東警卷一第103-106、107-109、154-157頁 112.12.14警詢(9:19)-屏東警卷一第107-109頁 113.7.10警詢(10:20)-113偵24199卷第71-7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4199卷第77-86頁 67.證人陳政宇【附表三編號24】 111.7.22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05-306頁 111.7.23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07-327頁 111.10.24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35-338頁 111.11.5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41-344頁 111.11.9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47-351頁 111.11.14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55-359頁 111.12.9偵訊-金重訴卷四第329-232頁 112.1.11偵詢-金重訴卷四第363-365頁 112.1.11偵訊-金重訴卷四第367頁 112.6.5警詢-金重訴卷四第371-375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結文 68.告訴人楊威威【附表四編號1】 111.8.1警詢(21:29)-112偵6134卷一第171-178頁 69.證人胡黃嬌 112.4.11偵訊(4:21)-112偵6134卷二第413-415頁 70.證人鄭妃萍 111.12.14偵詢(3:59)-112偵6134卷二第497-499頁 71.告訴人邱彥霖【附表四編號2】 111.7.11警詢(11:55)-112偵6778卷第87-89頁 113.10.30偵訊(3:34)-112偵2695卷第620-624頁 結文 72.被害人藍美芬【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15】 111.8.4警詢(18:10)-112偵8978卷第111-117頁 111.8.4警詢(22:12)-112偵8978卷第119-121頁 73.告訴人朱育昕【附表四編號4】 111.7.23警詢-112偵44654卷第23-25頁 74.告訴人郭恩齊【附表四編號5】 111.10.1警詢(10:39)-112偵48502卷第51-53頁 75.告訴人汪吟亭【附表四編號5】 111.9.18警詢(8:35)-112偵48502卷第77-78頁 76.告訴人許惠琇【附表四編號6】 112.5.21警詢(22:26)-112偵48980卷第53-55頁 77.告訴人林聖智【附表四編號7】 111.7.16警詢(19:31)-112偵50341卷第59-63頁 78.告訴人吳妍珊【附表四編號8】 112.6.13警詢(11:03)-112偵51768卷第27-29頁 79.告訴人謝雅媛【附表四編號9、附表五編號16】 112.2.8警詢(19:30)-112偵51803卷第36-40頁 112.2.23警詢(22:00)-112偵51803卷第41-46、48頁 80.告訴人唐桂榮【附表四編號10】 111.11.22警詢(10:21)-112偵52005卷第173-177頁 81.證人劉興邦【附表二編號10】 112.4.19警詢(10:25)-112偵52005卷第115-118頁 82.告訴人蔡明億【附表四編號11】 111.5.18警詢(15:36)-112偵52958卷第43-45頁 83.告訴人鄭姍妮【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編號20、114金訴1837附表編號16】 112.2.2警詢(22:47)-112偵55653卷第245-249頁 112.2.3警詢(21:19)-112偵55653卷第251-253頁 113.7.16偵訊(3:21)-112偵55644卷第419-421頁 84.告訴人鄧予舟【附表四編號13、附表五編號17】 111.9.16警詢(17:55)-112偵58161卷一第93-95頁 111.9.19警詢(13:17)-112偵58161卷一第97-98頁 111.9.23警詢(17:33)-112偵58161卷一第99-102頁 111.9.29警詢(13:43)-112偵58161卷一第103-105頁 85.證人陳俐羚 112.4.18警詢(13:58)-112偵59528卷一第101-107頁 112.5.16警詢(13:08)-112偵58161卷一第81-84頁 113.1.15偵訊(2:18)-112偵58161卷二第37-40頁 結文 113.1.15偵訊(2:56)-112偵58161卷二第45-46頁 86.證人洪健豪 112.8.15警詢(15:06)-112偵58161卷一第85-88頁 112.8.28警詢(12:16)-112偵59528卷一第129-134頁 113.1.15偵訊(2:56)-112偵58161卷二第43-46頁 結文 87.告訴人張家欣【附表四編號14】 111.6.18警詢(23:00)-112偵58189卷第8頁 88.告訴人許聰池【附表四編號15】 111.10.2警詢(16:07)-112偵59528卷一第351-354頁 89.證人吳筱雯 112.2.17警詢(11:02)-112偵59528卷一第239-243頁 113.1.15偵訊(5:05)-112偵59528卷二第71-73頁 90.證人施慧珠 112.2.16警詢(18:46)-112偵59528卷一第259-263頁 113.1.15偵訊(5:05)-112偵59528卷二第71-73頁 91.證人楊濬騰 112.2.16警詢(13:07)-112偵59528卷一第277-283頁 113.1.15偵訊(5:39)-112偵59528卷二第81-83頁 92.證人廖振偉 112.2.16警詢(17:43)-112偵59528卷一第333-337頁 113.1.15偵訊(5:24)-112偵59528卷二第75-77頁 93.證人許佑彰 113.1.15偵訊(5:05)-112偵59528卷二第71-73頁 113.1.15偵訊(5:24)-112偵59528卷二第75-77頁 結文 94.告訴人謝淑惠【附表四編號16】 112.5.27警詢(16:17)-113偵34卷第5-6頁 95.告訴人賴致傑【附表四編號17、附表五編號12】 112.6.1警詢(10:14)-113偵7719卷第29-30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96.告訴人李汶儒【附表四編號18】 112.2.6警詢(20:13)-113偵11184卷第35-37頁 97.被害人王昶皓【附表四編號19、附表五編號18】 112.8.20警詢(21:21)-113偵15904卷第231-233頁 98.告訴人田琳【附表四編號20】 111.7.2警詢(21:32)-112偵13946卷第27-30頁 99.被害人蔡承泰【附表四編號21】 111.7.24警詢(17:00)-113偵10383卷第23-24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00.告訴人王耀慶【附表四編號22】 111.7.3警詢(15:15)-113偵50730卷第41-43頁 101.告訴人汪佩霓【附表四-1編號1】 112.9.24警詢(8:17)-屏東警卷二第212頁 102.告訴人黃雅榛【附表四-1編號2、附表三編號22】 112.9.23警詢(10:50)-屏東警卷二第4反-7頁 112.12.29警詢(12:44)-屏東警卷一第135-139頁 103.告訴人林侑新【附表四-1編號3】 112.9.23警詢(13:29)-屏東警卷二第218-219頁 104.告訴人程柏綸【附表四-1編號4、21】 112.9.13警詢(14:42)-屏東警卷二第143反-144頁 105.告訴人羅崑誠【附表四-1編號5】 112.11.1警詢(17:54)-屏東警卷二第230-231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06.告訴人林品賢【附表四-1編號6】 112.9.9警詢(23:27)-屏東警卷二第263-264頁 107.告訴人卓采璇【附表四-1編號7】 112.9.26警詢(11:48)-屏東警卷二第268-270頁 108.告訴人沈采蘋【附表四-1編號8】 112.9.21警詢(11:52)-屏東警卷二第290頁 109.告訴人林呈祥【附表四-1編號9】 112.9.4警詢(16:47)-屏東警卷二第295-297頁 110.告訴人賴采孜【附表四-1編號10】 112.9.6警詢(14:03)-屏東警卷二第311-312頁 111.告訴人賴怡汝【附表四-1編號11、11-1】 112.10.8警詢(9:03)-屏東警卷二第166頁 112.告訴人MEJIA JAIME ROLANDO【附表四-1編號12】 112.9.5警詢(12:54)-屏東警卷二第340-341頁 113.告訴人陳淑惠【附表四-1編號13】 112.9.20警詢(10:17)-屏東警卷二第351-352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14.告訴人劉姜綾【附表四-1編號14】 112.9.22警詢(21:36)-屏東警卷二第389反-390頁 115.告訴人游采諠【附表四-1編號15】 112.9.14警詢(11:02)-屏東警卷二第401-402頁 116.告訴人陳惟龍【附表四-1編號16】 112.9.20警詢(19:40)-屏東警卷二第444-445頁 117.被害人蔡長育【附表四-1編號17】 112.10.22警詢(10:16)-屏東警卷二第86頁 118.被害人張瓏桀【附表四-1編號18】 112.9.20警詢(19:26)-屏東警卷二第114-115頁 119.告訴人盧琲鈁【附表四-1編號19】 112.9.8警詢(13:22)-屏東警卷二第124反-126頁 120.被害人蔡君宜【附表四-1編號20】 112.10.5警詢(15:13)-屏東警卷二第137反-138頁 121.被害人彭宇崑【附表四-1編號22】 112.10.11警詢(20:17)-屏東警卷二第155反-156頁 122.告訴人劉炫鋐【附表四-1編號23】 112.10.6警詢(16:02)-屏東警卷二第184-186頁 123.告訴人張玉婕【附表四-1編號24】 112.9.19警詢(17:02)-屏東警卷二第97頁 124.告訴人楊子儀【附表四-1編號25】 112.10.3警詢(10:28)-屏東警卷二第82-84頁 125.告訴人蔡依潔【114金訴206卷追加】 112.7.3警詢(11:09)-113偵56564卷第109-113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26.證人楊士徹 112.10.19警詢(19:13)-113偵17703卷二第29-33頁 127.證人許舒凡 112.10.17警詢(14:24)-屏東警卷一第173-175頁 128.證人朱祥獻 113.4.17警詢(9:42)-112交查737卷四第87-90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交查737卷四第91-95頁 129.被害人許薳方【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 111.12.15警詢(20:23)-112偵35342卷第33-40頁 112.9.7偵訊(3:52)-112偵35342卷第135-137頁 結文 113.4.26偵訊(10:14)-112偵35342卷第347-349頁 結文 115.4.9審理-金重訴卷九第298-307頁 結文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30.告訴人林妤昕【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 111.9.25警詢(1:05)-112偵19483卷第59-63頁 131.告訴人林紀葶【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3】 111.10.8警詢(9:27)-112偵35342卷第41-42頁 132.告訴人張詩瑩(告訴代理人張卉敏)【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4】 111.10.21警詢-112偵19483卷第61-63頁 112.8.7偵訊-112偵19483卷第453-454頁 133.告訴人盧素瑾【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5】 111.12.22警詢(11:24)-112偵19483卷第69-71頁 134.告訴人譚裔繽【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6】 111.12.17警詢(19:06)-112偵19483卷第65-67頁 135.告訴人張碧麗【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7】 112.1.1警詢(15:27)-112偵20999卷第53-57頁 112.2.11警詢(16:00)-112偵20999卷第59-61頁 112.5.31偵訊(10:35)-112偵20999卷第309-311頁 結文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36.證人林承陽 112.2.3警詢(22:58)-112偵20999卷第63-67頁 137.告訴人陳嘉文【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8】 111.12.31警詢(16:32)-112偵54227卷第71-72頁 138.告訴人周美金【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9】 112.3.16警詢(11:26)-112偵20420卷第53-56頁 112.3.17警詢(17:54)-112偵20420卷第57-58頁 112.3.17警詢(19:52)-112偵20420卷第59-61頁 112.5.17偵訊(9:52)-112偵20420卷第335-337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39.告訴人李姵吟【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0】 112.6.5警詢(20:59)-112偵23815卷第315-318頁 112.6.19警詢(14:56)-112偵55644卷第37-40頁 113.5.21偵訊(3:26)-113偵緝1340卷第47-49頁 113.6.21警詢(13:30)-113偵61052卷第15-18頁 140.告訴人陳安琪【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1】 112.1.18警詢(16:50)-112偵30141卷第45-47頁 112.9.7偵訊(2:40)-112偵30141卷第215-217頁 結文 141.告訴人王嘉瑋【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2】 111.1.18警詢(19:30)-112偵23815卷第23-33頁 142.證人徐郁鈞 112.1.11警詢(20:59)-112偵23815卷第261-263頁 112.6.25警詢(9:32)-112偵23815卷第239-244頁 112.9.7偵訊(3:36)-112偵20999卷第453-455頁 結文 143.告訴人吳冠緯【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3】 112.1.14警詢(18:00)-113偵61052卷第23-29頁 144.被害人莊婉鈴【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4】 112.4.29警詢(14:38)-112偵44373卷第45-47頁 113.4.26偵訊(11:32)-112偵44373卷第145-146頁 結文 145.告訴人邱旻禎【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5】 112.4.17警詢(16:35)-112偵52826卷第33-37頁 112.5.28警詢(16:30)-112偵52826卷第253-257頁 112.9.27偵訊(3:16)-112偵52826卷第247-249頁(影 113.1.16偵訊(11:06)-112偵52826卷第297-299頁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46.告訴人陳品玲【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19】 112.11.6警詢(18:06)-113偵14283卷第29-31頁 147.證人林祥芸 112.12.15警詢(17:15)-113偵14283卷第109-114頁 113.4.9偵訊(3:32)-113偵14283卷第124-125頁 113.4.26偵訊(10:16)-113偵14283卷第151-153頁 結文 148.告訴人王憶槇【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0】 112.12.21警詢(8:40)-113偵52483卷第203-204頁 112.12.21警詢(8:40)-113偵52483卷第205-207頁 149.告訴人陳君琳【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1】 112.12.16警詢(9:43)-113偵52483卷第185-193頁 114.4.30準備-金重訴卷一第391-421頁 150.告訴人陳郁婷【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2】 113.1.24警詢(18:43)-113偵16221卷第41-4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16221卷第45-48頁 113.1.30警詢(20:30)-113偵16221卷第37-39頁 151.告訴人陳明智【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3】 112.12.25警詢(17:14)-113偵18135卷第95-100頁 113.7.19偵訊(2:15)-113偵18135卷第201-202 結文 115.5.28審理-金重訴卷十第35-85頁 152.證人顏銘嫻【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3】 113.4.23偵訊(2:08)-113偵18135卷第181-187頁 結文 113.12.29警詢-金重訴卷七第49-53頁 114.11.1警詢-金重訴卷七第39-42頁 114.11.2偵訊-金重訴卷七第43-45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結文 153.告訴人A23【金訴2124卷追加】 113.8.23警詢-113他4295卷第129-132頁 154.證人梁育慈【金訴206卷】 112.6.12警詢-金重訴卷五第98-100頁 對話紀錄-金重訴卷五第101-138頁 112.6.20警詢-金重訴卷五第249-251頁 112.7.12警詢-金重訴卷五第245-248頁 112.8.4警詢-金重訴卷五第252-254頁 112.8.15偵詢-金重訴卷五第139-142頁 對話紀錄-第143-144頁 112.9.13警詢-金重訴卷五第255-259頁 112.10.20偵詢-金重訴卷五第145-147頁 112.10.30警詢-金重訴卷五第91-97頁 112.12.18偵詢-金重訴卷五第148-150頁 對話紀錄-151-244頁 155.證人蔡甄芳【南投地檢移送併辦】 113.1.17警詢(14:52)-草屯分局卷第11-1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草屯分局卷第23-26頁 113.5.17警詢(10:40)-草屯分局卷第17-21頁 113.8.14偵訊(2:18)-113偵4185卷第13-16頁 156.證人張竣惟 112.8.22警詢(13:10)-113偵4185卷第225-232頁 157.證人高聖倫 112.9.29警詢(19:24)-113偵4185卷第217-224頁 158.證人周文宗【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8】 113.2.19警詢-金重訴卷七第11-17頁 113.2.19偵訊-金重訴卷七第19-21頁 113.5.30另案審理-金重訴卷七第5-7頁 159.證人張乙貞【金訴2142卷】 112.10.7偵訊-金重訴卷七第25-26頁 113.1.12偵訊-金重訴卷七第27-35頁 115.1.22審理-金重訴卷八第89-140頁 結文 160.證人楊家宸【金訴68卷】 111.7.6調查-114偵60321卷第83-88頁 161.證人楊承俸【金訴68卷】 111.8.25調查-114偵60321卷第93-98頁 二、其他證據 ■111偵29822卷 1.莊弘哲提出與黃小榕、林品蓁對話擷圖-111偵29822卷第57-87頁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2年7月7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22162192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110年1月至111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11偵29822卷第139-144頁 ■111偵41580卷 1. 中國信託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1580卷第83-94頁 2.國泰世華銀行何威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1580卷第95-98頁 3.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莊弘哲於玉山銀行信用卡繳款帳號、消費明細-111偵41580卷第99-102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楊承翰】-111偵41580卷第105頁 5.錢包位址、幣安交易平台函覆資料、EXCEL對照表-111偵41580卷第107-125頁 6.林品蓁部分 (1)虛擬貨幣入金地址圖-111偵41580卷第127-128頁 (2)對話紀錄、新加坡帳戶、交易明細擷圖-111偵41580卷第129-183頁 7.楊承翰提出客戶林品蓁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1偵41580卷第183-221頁 8.莊弘哲提出之對話紀錄-111偵41580卷第282-297頁 9.科技犯罪偵查隊員警職務報告-111偵41580卷第353-360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2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何威篁、蔡紘景、A24等、案由詐欺等】-111偵41580卷第405-409頁 1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51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楊承翰、蔡紘景、A24、案由詐欺】-111偵41580卷第411-414頁 ■萬華分局卷 1.黃小榕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康定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萬華分局卷第29-33、41-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華分局卷第37-38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萬華分局卷第45頁 (4)對話紀錄(下載軟體及註冊、買賣虛擬貨幣)、換幣交易紀錄-萬華分局卷第55-143頁 2.黃小喬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康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萬華分局卷第35頁 (2)換幣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萬華分局卷第47-53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萬華分局卷第145-196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0000000函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莊弘哲於該行信用卡繳款帳號-萬華分局卷第199頁 4.幣星有限公司網頁資料-萬華分局卷第201-207頁 5.臺中市政府110年1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739440號函覆幣星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萬華分局卷第209-213頁 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12月27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03171024號函-萬華分局卷第215-217頁 7.幣星第一銀行存摺封面、交易紀錄擷圖-萬華分局卷第219-227頁 8.交易虛擬貨幣對話內容擷圖-萬華分局卷第229-367頁 (1)黃小榕-萬華分局卷第229-299頁 (2)黃小喬-萬華分局卷第315-349頁 ■112偵20491卷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3420號函檢附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20491卷第25-29頁 2.詹依珍部分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武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0491卷第47-49、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0491卷第51-52頁 (3)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112偵20491卷第55-122頁 ■112偵31787卷 1.許家寧部分 (1)交易明細、對話擷圖-112偵31787卷第73-124頁 (2)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31787卷129-133、209-211、217-21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1787卷135-13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1787卷第213-215頁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12偵31787卷127頁 3.虛擬錢包地址比對結果-112偵31787卷第225-241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131248號函檢附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登入位址-112偵31787卷245-302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7677號函-112偵31787卷第303頁,檢附 (1)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登入位址-112偵31787卷第305-339頁 (2)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1787卷第341-366頁 6.黃士軒、陳偉銘、楊承翰提出客戶許家寧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31787卷第367-377頁 ■112偵42883卷 1.林新福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2883卷第31-32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2883卷第3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112偵42883卷第45-51頁 2.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2883卷第53-55頁 3.A24與林新福簽立之和解書-112偵42883卷第57頁 ■112偵46594卷 1.楊承翰提出客戶鄭安岑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12偵46594卷第23-38頁 2.鄭安岑部分 (1)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網頁畫面-112偵46594卷第41-83頁 (2)oklink錢包交易紀錄-112偵46594卷第117-123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5975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登入IP位址-112偵46594卷第85-115頁 ■112偵48398卷 1.徐菱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8398卷第21-25、39-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8398卷第35-36頁 (3)台幣活存明細、虛擬貨幣交易畫面、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8398卷第45-77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3156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398卷第87-95頁 ■112偵48919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2882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919卷第27-46頁 2.宋庭湘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8919卷第47-48頁 (2)IG對話紀錄、交易畫面擷圖-112偵48919卷第49-6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8919卷第71-73頁 ■112偵48977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34769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977卷第37-48頁 2.黃憶婷部分 (1)手機交易畫面擷圖-112偵48977卷第49-59、10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8977卷第81、85-86、97-99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8977卷第8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8977卷第95-96頁 (5)交易畫面、對話紀錄及幣安網頁畫面-112偵48977卷第103-109頁 3.楊承翰提出客戶黃憶婷之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48977卷第61-79頁 ■112偵49020卷 1.A24提出客戶蘭宜蔓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49020卷第25-37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3914號函檢附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9020卷第39-53頁 3.蘭宜蔓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9020卷第65-6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9020卷第67、73-75頁 (3)郵局彙總登摺明細-112偵49020卷第71頁 (4)商舖網頁、交易詳情、對話紀錄-112偵49020卷第77-117頁 ■112偵53350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6545號函檢附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2偵53350卷第97頁 2.陳偉銘提出客戶潘瑞玉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 偵53350卷第139-157頁 3.潘瑞玉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3350卷第201、209-210、225-2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3350卷第205-206頁 (3)虛擬錢包位址、虛擬貨幣遭轉出一覽表-112偵53350卷第217-219頁 ■112偵56253卷 1.國泰世華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位址-112偵56253卷第33-53頁 2.張靜云部分 (1)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活存明細-112偵56253卷第55-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6253卷第77-78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6253卷第79-83頁 ■112偵57847卷 1.吳芷柔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7847卷第57-58頁 (2)郵局帳號入出帳紀錄【向幣商詳細購買資料】-112偵57847卷59頁 (3)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57847卷61-71頁 (4)對話紀錄、YTT服飾網頁擷圖-112偵57847卷73-143頁 (5)陳述書-112偵57847卷第145-155頁,併檢附 ①YTT服飾相關資料-112偵57847卷第145-155頁 ②與陳鈞豪訊息擷圖-112偵57847卷第157-165頁 (6)虛擬錢包地址-112偵57847卷191-193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57847卷217-219頁 2.黃士軒提出客戶吳芷柔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7847卷第167-179頁 ■112偵58858卷 1.A24提出與客戶邱雅婷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8858卷第45-55頁 2.邱雅婷部分【附表二編號17】 (1)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112偵58858卷第59頁 (2)存摺封面-112偵58858卷第61-6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8858卷第65-66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58858卷第67-79頁 3.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858卷第81-96頁 4.虛擬貨幣錢包之交易明細-112偵58858卷第97-123頁 ■113偵683卷 1.蔡瑋淇部分 (1)交易明細、對話擷圖-113偵683卷第41-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683卷第77-78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683卷第79-83頁 2.國泰世華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683卷第85-97頁 3.楊承翰提出客戶蔡瑋淇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683卷第99-112頁 ■113偵4373卷 1.黃羿蓁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附表五編號4】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4373卷第39-41、51-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4373卷第43-45頁 (3)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存摺封面-113偵4373卷第59-61、65-66頁 (4)對方提供虛擬錢包地址-113偵4373卷第69-70頁 2.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4373卷第31-37頁 3.A24提出客戶黃羿蓁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4373卷第71-85頁 ■113偵4509卷 1.高霈彤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4509卷第31-32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存摺封面-113偵4509卷53、57-93頁 2.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4509卷第33-52頁 3.A24提出與客戶高霈彤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4509卷第95-113頁 ■113偵16258卷 1.蕭惠心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6258卷第33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6258卷第35-37、73-75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16258卷39頁 (4)對話紀錄-113偵16258卷51-55頁 2.國泰世華銀行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6258卷第41-50頁 3.楊承翰提出客戶蕭惠心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6258卷第57-71頁 ■113偵17703卷一 1.陳有朋提出客戶曾文慧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7703卷一第81-97頁 2.余如謙提出客戶曾文慧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7703卷一第175-199頁 3.虛擬貨幣買賣之交易紀錄-113偵17703卷一第199-213頁 4.用戶基本資料【陳有朋】、法幣入金紀錄、虛擬貨幣提幣紀錄、掛單交易紀錄、用戶操作軌跡-113偵17703卷一第215-257頁 5.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7703卷一第259-268頁 ■113偵17703卷二 1.楊承翰提供虛擬貨幣買賣紀錄、客戶曾文慧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7703卷二第13-27頁 2.楊士徹提出 (1)112年3-4月收款明細單-113偵17703卷二第35頁 (2)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財政部108年8月15日函文、記帳士證書-113偵17703卷二第39、41-42頁 、55-57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帳務委任書-113偵17703卷二第43-53、59-65頁 3.臺中政府112年4月11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200970號、112年4月10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201000號函併檢附變更登記表-113偵17703卷二第67-89頁 4.曾文慧提出 (1)對話紀錄、誠品商舖、祥順商舖LINE頁面、交易明細-113偵17703卷二第99-1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7703卷二第109-11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7703卷二第111-11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17703卷一第117-131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儲字第1130026952號函檢附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3偵17703卷二第171-177頁 ■112偵50726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8226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0726卷第33-61頁 2.黃靖雯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0726卷第63、7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0726卷第65-67、73-75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0726卷第79頁 (4)對話紀錄-112偵50726卷第81-116頁 ■113偵1316卷 1.烏日分局偵查隊員警職務報告-113偵1316卷第21-22頁 2.陳昱婷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316卷第29-3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1316卷第31-35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113偵1316卷第57-67頁 3.國泰世華銀行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316卷第41-56頁 4.楊承翰提出與客戶陳昱婷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316卷第71-151頁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529號、112年度偵字第17702號、113年度偵字第35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昱婷、案由詐欺】-113偵1316卷第155-161頁 ■113偵26163卷 1.與客戶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宋詩涵-113偵26163卷第33-42頁 (2)黃郁婷-113偵26163卷第43-53頁 (3)洪偉甄-113偵26163卷第54-62頁 2.洪偉甄部分【附表二編號27】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26163卷第156-157頁 (2)對話紀錄、聊天紀錄-113偵26163卷第158-160頁 3.宋詩涵部分 (1)股權認購協議書、對話紀錄、認購戶口申請書-113偵26163卷第115-133頁 (2)與暱稱陳鈞豪之對話內容、交易明細截圖-113偵26163卷第145-155頁 4.黃郁婷部分【附表二編號26】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6163卷134-135、1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6163卷第136頁 5.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26163卷第161-175頁 6.宋詩涵偵查中提出與星星商舖買幣對話紀錄-113偵26163卷第193-201頁 ■113偵29691卷 1.員警職務報告【宋詩涵】-113偵29691卷第29頁 2.警方製作詐騙一覽表-113偵29691卷第63頁 3.國泰世華銀行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29691卷第73-83頁 4.被告陳偉銘與宋詩涵簽立之刑事和解書-113偵29691卷卷第85頁 5.客戶宋詩涵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29691卷第89-106頁 6.宋詩涵部分 (1)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9691卷113-203頁 ■113偵37901卷 1.宋詩涵【附表二編號25、25-1、附表五編號19】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7901卷第37-38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37901卷第39-42、83-85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7901卷第63-74頁 2.國泰世華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7901卷第43-47頁 3.中國信託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7901卷第49-57頁 4.楊承翰提供客戶宋詩涵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37901卷第75-80頁 ■113偵32117卷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597號函檢附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2117卷第37-43頁 2.簡婉如部分【附表二編號28】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32117卷第45-46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32117卷第47頁 (3)LINE對話、交易明細、虛擬錢包截圖-113偵32117卷第71-78頁 3.與客戶簡婉如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32117卷第49-69頁 ■113偵49876卷 1.與客戶黃瀞慧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交易哈希-113偵49876卷第35-53頁 2.黃瀞慧部分【附表二編號29、金訴1237卷附表編號24】 (1)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3偵49876卷第55-5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113偵49876卷第59-6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49876卷第63-64頁 (4)手寫匯款明細、存款憑條、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13偵49876卷第65-67、77頁 3.中國信託黃瀞慧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49876卷第73-75頁 4.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49876卷第79-94頁 ■112偵6134卷一 1.中國信託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134卷一第55-94頁 2.楊承翰提出客戶蔡玉鳳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6134卷一95-103頁 3.中國信託黃世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134卷一第113-126頁 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一總營集字第1110099219號函檢附胡黃嬌帳號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134卷一第135-143頁 5.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3日中業執字第1110029408號函檢附鄭妃萍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6134卷一第153-162頁 6.楊威威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6134卷一第179-180頁 (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134卷一第18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134卷一第187、193頁 (4)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112偵6134卷一第197-223頁 ■112偵6778卷 1.邱彥霖部分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6778卷第95、125、153-155頁 (2)對話內容擷圖-112偵6778卷第99-11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6778卷第115-11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778卷第141-14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 111224839270185號函檢附墨鎧弌‧迦樂琺力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IP位址-112偵6778卷第157-187頁 3.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1年10月6日一中港字第248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及變更負責人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778卷第191-249頁 4.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1年11月4日一中港字第270號檢附幣星有限公司提領現金3筆之傳票單據及三筆提款畫面-112偵6778卷第253-269頁 5.A24提出與客戶墨鎧弌‧迦樂琺力得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6778卷第271-293頁 6.臺中地檢署檢事官針對112偵6778、13946、20491號案加密貨幣幣流之職務報告-112偵6778卷第331-334、337-355頁 ■112偵8978卷 1.中國信託陳文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8978卷第57-70頁 2.楊承翰提出客戶陳文俊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8978卷第75-86頁 3.中國信託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8978卷第89-94頁 4.藍美芬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8978卷第123-124頁 (2)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8978卷第125-127、147-148、15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8978卷第149頁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8978卷第表160、163-174頁 (5)對話內容擷圖、三立益彩網站網頁、交易紀錄擷圖-112偵8978卷第175-212頁 ■112偵44654卷 1.楊承翰提出客戶劉玉萍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44654卷第11-17頁 2.朱育昕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4654卷第2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4654卷第27-43頁 (3)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112偵44654卷第44-47頁 3.楊承翰111年6月10日15時30分、41分臨櫃提款畫面-112偵44654卷第48頁 4.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1年12月15日一中港字第305號檢附幣星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15時30分、41分臨櫃提款影像及現金支出傳票影本、大額通貨申報表-112偵44654卷第49-51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 111224839337756號函檢附劉玉萍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4654卷第52-57頁 6.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1年11月22日一中港字第284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111/5/1-7/31交易明細-112偵44654卷第58-77頁 ■112偵48502卷 1.郭恩齊部分 (1)交易畫面、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8502卷第55-57頁 (2)手寫匯款明細-112偵48502卷第5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8502卷第63-64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8502卷第65-66、71-75頁 2.汪吟亭部分 (1)詐騙網頁、對話紀錄、轉帳明細、網站帳戶-112偵48502卷第79-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8502卷第9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8502卷第97、105-10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8502卷第99頁 3.中國信託柯以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502卷第109-114頁 4.第一銀行林芳汝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登入位址-112偵48502卷第115-118頁 5.華南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502卷第119-128頁 6.楊承翰提出客戶柯以柔、林芳如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48502卷第137-223頁 7.幣紘科技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稅籍資料-112偵48502卷第225-279頁 ■112偵48980卷 1.A24提出客戶官巧玫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48980卷第29-41頁 2.許惠琇部分 (1)交易畫面、對話紀錄-112偵48980卷第57-66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8980卷第111-112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8980卷第11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8980卷第11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847號函檢附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980卷第69-91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7日中信銀字第 111224839223928號函檢附官巧玫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8980卷第93-110頁 ■112偵50341卷 1.第一銀行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0341卷第71- 85頁 2.林聖智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0341卷第87-8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0341卷第89、92頁 (3)出金紀錄、出金失敗證明、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12偵50341卷97-98、100頁 3.幣星公司提出客戶陳蕙玲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0341卷111-125頁 ■112偵51768卷 1.李慧敏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1768卷第33-41頁 2.國泰世華銀行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1768卷第43-65頁 3.吳妍珊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1768卷第67-69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1768卷第71-73頁 (3)電子支付、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1768卷第75-79頁 (4)交易畫面、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1768卷第97-161頁 ■112偵51803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087號函檢附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1803卷18-23頁 2.陳偉銘提出客戶陳雅萍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1803卷25-35頁 3.員警職務報告【謝雅媛更正2次轉帳帳戶、時間、金額】112偵51803卷48頁 4.謝雅媛部分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1803卷50-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1803卷52-5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1803卷56頁 (4)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廣告頁面-112偵51803卷59-61頁 5.中華郵政陳雅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1803卷第70-72頁 6.陳雅萍提出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1803卷第73頁 ■112偵52005卷 1.唐桂榮部分 (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2005卷第159-163、1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2005卷第179-18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2005卷第193頁 (4)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112偵52005卷第235-239頁 (5)對話紀錄及APP帳戶畫面-112偵52005卷第251-25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1日中信銀字第 111224839011669號函檢附劉興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IP位址-112偵52005卷第257-296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7日元銀字第1110104511號函檢附蔡美慧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登入位置-112偵52005卷第325-36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4675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2005卷第369-380頁 ■112偵52958卷 1.A24提出與客戶徐柄舜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2958卷第33-39頁 2.蔡明億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2958卷第41-42頁 (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偵52958卷第50頁 (3)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2958卷第55-56頁 3.中國信託徐柄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2958卷第57-59頁 4.第一銀行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年4月11日取款憑條、大額通貨交易資料(申報)建檔認證用紙兼提問表-112偵52958卷第61-66頁 ■112偵55653卷 1.國泰世華銀行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登入位址-112偵55653卷第49-115頁 2.中國信託吳郁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5653卷第117-127頁 3.中華郵政陳怡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5653卷第129-141頁 4.陳偉銘提出客戶吳郁萱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5653卷第143-241頁 5.鄭姍妮部分【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編號2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5653卷第275-279、409-411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5653卷第281-287、327-359頁 (3)轉帳交易、活存明細查詢-112偵55653卷第367-383頁 (4)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5653卷第385-40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5653卷第407-408頁 ■112偵58161卷一 1.鄧予舟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8161卷一第113-114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8161卷一第115-189頁 (3)交易明細、匯款憑證及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8161卷一第191-195頁 2.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2日函檢附鄭承翰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161卷一第197-20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193697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161卷一第215-268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131949號函檢附陳俐玲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161卷一第269-280頁 5.楊承翰提出與客戶鄭承翰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8161卷一第281-295頁 ■112偵58161卷二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16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鄭承翰等、案由詐欺等】-112偵58161卷二第107-109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161、5952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俐羚、案由詐欺】-112偵58161卷二第111-114頁 ■112偵58189卷 1.A24提出與客戶墨鎧弌‧迦樂琺力得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8189卷第4-7頁 2.張家欣部分 (1)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58189卷第1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8189卷第48頁 (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58189卷第49、54頁 3.中國信託墨鎧弌‧迦樂琺力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189卷第15-24頁 4.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1年9月28日一中港字第241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189卷25-35頁 5.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2年2月7日一中港字第31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含開戶申請書、更名申請書、身分證)-112偵58189卷第37-42頁 ■112偵59528卷一 1.中國信託陳俐玲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登入位址-112偵59528卷一第115-128頁 2.中國信託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528卷一第159-161頁 3.111年7月30日20時10分至12分在中國信託大里分行提款之監 視器畫面擷圖-112偵59528卷一第163-165頁 4.中國信託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位址-112偵59528卷一第187-189頁 5.與客戶鄭承翰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9528卷一第191-206頁 6.台新銀行佑億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528卷一第223-227頁 7.111年8月15日12時15分至29分、13時2分至15分在台新銀行大里分行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2偵59528卷一第229-235頁 8.臺灣銀行吳筱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528卷○000-000頁 9.台新銀行施慧珠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528卷一第271-273頁 10.臺企銀楊濬騰帳號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528卷一第293-295頁 11.中國信託廖振偉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528卷一第345-349頁 12.許聰池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9528卷一第35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9528卷一第356、367、370頁 (3)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2偵59528卷○000-000頁 ■112偵59528卷二 1.楊承翰提出 (1)平台交易紀錄-112偵59528卷一第169-185頁 (2)與客戶鄭承翰之交易紀錄-112偵59528卷○000-000頁 ■113偵34卷 1.謝淑惠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4卷第7-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3偵34卷第9、33-35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0頁 (4)網站名稱、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出金紀錄、被害人卡號擷圖-113偵34卷第11-19頁 2.台新銀行A24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4卷第20-24頁 3.A24提出客戶李慧敏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13偵34卷第26-32頁 ■113偵7719卷 1.賴致傑部分 (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7719卷第33-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7719卷第37-38頁 (3)台幣存款總覽、對話紀錄-113偵7719卷第75-96頁 2.國泰世華銀行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7719卷第41-49頁 3.富邦銀行傅靖涵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7719卷第51-55頁 4.以楊承翰錢包為標的之交易紀錄-113偵7719卷第57頁 5.楊承翰提出客戶傅靖涵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7719卷第59-73頁 ■113偵11184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2717號函檢附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1184卷第43-73頁 2.李汶儒部分 (1)對話紀錄擷圖-113偵11184卷第75-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1184卷第89-90頁 (3)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1184卷第91-93、97-9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11184卷第95頁 ■113偵15904卷 1.金流組織圖-113偵15904卷第2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36397號函檢附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5904卷第39-56頁 3.徐菱部分 (1)LINE對話紀錄-113偵15904卷第81-117頁 (2)手寫交易資料-113偵15904卷第119-121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7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246757號函檢附徐菱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5904卷第123-135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儲字第1120941438號函檢附A24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3偵15904卷第159-161頁 6.屏東縣○○○○○里○○○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贓物款收據【贓款2萬元、陳永慧】-113偵15904卷第163-165頁 7.陳永慧部分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南州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5904卷181-189、193-201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15904卷第19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5904卷第203-205頁 (4)金融卡、郵局彙總登摺明細-113偵15904卷第209-211頁 (5)交易明細、對話紀錄-113偵15904卷第213-223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283988號函檢附王昶皓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5904卷第235-246頁 ■112偵13946卷 1.田琳部分 (1)黃嘉福帳戶受匯贓款流向圖-112偵13946卷第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946卷第81-82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946卷第83頁 (4)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13946卷85頁 2.幣星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2偵13946卷33-36、37頁 3.中國信託黃嘉福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3946卷41-62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2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1203342號函覆111年6月20日15時40分之臨櫃提領影像已逾保存期限,故無法提供-112偵13946卷第63-65頁 5.幣星公司提出與客戶黃嘉福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畫面-112偵13946卷第67-79頁 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11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嘉福、案由詐欺等】-112偵13946卷第93-95頁 7.臺中地檢署檢事官針對111偵29822、41580號、112偵31787、42132、44654、46594、48919、48977、49020、50341、53350號卷加密貨幣幣流之職務報告-112偵13946卷第155-182頁 ■113偵10383卷 1.蔡承泰部分【附表四編號21】 (1)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113偵10383卷第25-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0383卷第37-3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0383卷第55-5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10383卷71頁 2.中國信託蔡玉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0383卷第81-92頁 3.中國信託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0383卷第399-423頁 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6號、112年度偵字第3269、3820、7142、11280、1131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蔡玉鳳、案由詐欺】-113偵10383卷457-459頁 ■113偵50730卷 1.中國信託陳政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50730卷第45-61頁 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1年11月9日一中港字第278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111/5/20-7/20交易明細-113偵50730卷第63-82頁 3.王耀慶部分 (1)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擷圖-113偵50730卷第84-108頁 (2)臨櫃提領畫面-113偵50730卷第1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0730卷第127-128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50730卷第129、131-132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50730卷第130頁 4.A24提出客戶陳政宇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50730卷第111-125頁 ■屏東警卷一 1.組織圖、黃士軒、蕭任祐及曾勁齊ATM提領畫面、犯罪事實一覽表-屏東警卷一第1-10頁 2.國泰世華銀行鐘淳仁帳號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鐘淳仁與陳偉銘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畫面在卷可稽(屏東警察局卷一第1-10、40-53、63-67頁) -屏東警卷一第40-42頁 3.鐘淳仁與陳偉銘對話紀錄-屏東警卷一第43-53頁 4.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畫面 (1)曾勁齊-屏東警卷一第63頁 (2)黃士軒-屏東警卷一第64-67反 5.謝秋鳳詐欺案贓款流向(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屏東警卷一第110-111頁 6.謝秋鳳提領畫面-屏東警卷一第112-115頁 7.國泰世華銀行謝秋鳳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一第116-118頁 8.中國信託謝秋鳳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一第119-121頁 9.謝秋鳳提出與幣商LINE對話紀錄截圖-屏東警卷一第122-131頁 10.合作金庫黃雅榛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一第141-142頁 11.中華郵政黃雅榛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一第143-144頁 12.黃雅榛提領畫面、與幣商對話紀錄-屏東警卷一第145-146、147-151頁 13.中國信託張郁欣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一第162-164頁 14.張郁欣提款及轉帳時間、金額表、提領畫面-屏東警卷一第165-169頁 ■屏東警卷二 1.黃雅榛部分 (1)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3、7頁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反-4頁 (3)LINE對話紀錄、轉帳證明、面交使用機車相片、FB賽馬網頁-屏東警卷二第9-14頁 (4)黃雅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屏東警卷二第14反-18頁 2.楊子儀部分 (1)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67-69、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70頁 (3)遭詐款項、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犯嫌於探探聊天軟體對話截圖、犯嫌IG照片-屏東警卷二第85-90頁 (4)購買虛擬貨幣明細-屏東警卷二第97頁 3.蔡長育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92-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95頁 4.張玉婕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陳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99、1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00頁 (3)匯款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屏東警卷二第101-105頁 5.張瓏桀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05-106、111-1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13頁 (3)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二第117-120頁 6.盧琲鈁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21-122、1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26頁 (3)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二第128-134頁 7.蔡君宜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35-136、137頁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38頁 (3)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二第139-140頁 8.程柏綸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41-142、145-146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警卷二第146頁反 (3)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屏東警卷二第149-152頁 9.彭宇崑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53-154、158頁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56反-157頁 (3)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屏東警卷二第159-160頁 10.賴怡汝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63、165、16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6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警卷二第170頁 (4)交易明細、工作職缺畫面、對話截圖-屏東警卷二第171-180頁 11.劉炫鋐部分 (1)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181-183、18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187-188頁 (3)對話紀錄、網頁畫面截圖-屏東警卷二第193-20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06頁 12.汪佩霓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警卷二第209、211、213、2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210頁 (3)交易明細截圖-屏東警卷二第214頁 13.林侑新部分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217、219反、2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220頁 (3)對話紀錄-屏東警卷二第222反-22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警卷二第226頁反 14.羅崑誠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227-229、2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232頁 15.林品賢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24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屏東警卷二第243、258-259、262頁反 (3)酷彭網頁、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手寫匯款明細-屏東警卷二第247反-248、249、254反-256頁 16.卓采璇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267、271、275頁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272反-273頁 (3)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二第282反、284反-285頁 17.沈采蘋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288、291-2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289頁 (3)網站畫面、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屏東警卷二第294頁 18.林呈祥部分 (1)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298-30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03頁 (3)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匯款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屏東警卷二第304、306-309頁 19.賴采孜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310、313-314、3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15頁 (3)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屏東警卷二第320-326頁 20.MEJIA JAIME ROLANDO (1)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328-331、335、348-3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38-339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社群網頁、對話紀錄截圖-屏東警卷二第343-347頁 21.陳淑惠部分 (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警卷二第350-353、355-3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5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警卷二第358頁 (4)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截圖-屏東警卷二第359-388頁 22.劉姜綾部分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89、392、393反-3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391頁 (3)對話紀錄、網站網頁、交易明細截圖-屏東警卷二第394-399頁 23.游采諠部分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警卷二第400、440-4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403頁 (3)中國信託游采諠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東警卷二第406-408頁 (4)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屏東警卷二第409-439頁 24.陳惟龍部分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443、446、447-448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警卷二第445頁反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警卷二第446頁反 (4)轉帳畫面、詐騙平台網站畫面、對話內容截圖-屏東警卷二第448反-451頁 ■113偵24199卷 1.曾勁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與被告蘇冠維、陳偉銘資金往來明細-113偵24199卷第23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451、775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曾勁齊、案由詐欺】-113偵24199卷第25-27頁 ■113偵24201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199、24200、24201、3343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蕭任祐、黃士軒、陳偉銘、曾勁齊、鐘淳仁、案由詐欺等】-113偵24204卷第21-24頁 ■112偵42132卷 1.犯嫌提出客戶林婉亭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42132卷第63-125頁 2.林婉亭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2132卷第139-143頁 (2)彰化銀行帳戶新臺幣交易明細-112偵42132卷第145-149頁 (3)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2132卷153-157頁 3.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2132卷第159-162頁 4.國泰世華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2132卷第163-176頁 5.華南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2132卷第177-187頁 6.台新銀行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42132卷第189頁 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119、24482、24483、24484、24485、24486號追加起訴書【被告A24、楊承翰、陳偉銘、黃士軒、案由詐欺】-112偵42132卷第221-226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8466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上字第31上訴理由書【被告陳偉銘、案由詐欺等】-112偵42132卷第229-232、233-238、239-251頁 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10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偉銘、蕭任祐、蔡岳霖、案由詐欺等】-112偵42132卷第259-263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15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士軒、案由詐欺】-112偵42132卷第265-267頁 12.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陳偉銘】-112偵42132卷297-303頁 ■113偵22836卷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8時10分至40分、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搜索現場照片-113偵22836卷第43-49、55頁 蕭任祐-(1)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2)幣紘科技公司發票章1顆 (3)幣星科技公司發票章1顆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113偵22836卷第53頁 3.蕭任祐查扣手機擷圖-113偵22836卷第57-145頁 (1)與楊承翰對話內容-113偵22836卷第63-65、75頁 (2)與陳偉銘對話紀錄-113偵22836卷第65-69、141頁 (3)與A24對話內容-113偵22836卷第71-73、79-139頁 (4)與黃士軒對話內容-113偵22836卷第73-75、77頁 (5)LINE帳號「喵星人商舖」管理後台頁面-113偵22836卷第143-14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貴保字第87號、113年度保管字第2137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13偵22836卷第307-308、331頁 5.扣案物清單及照片-113偵22836卷第311-330頁 ■113偵22837卷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12時2分至13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3偵22837卷第49-55頁 黃士軒-(1)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 2.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扣案手機截圖照片-113偵22837卷第59-72頁 3.被告黃士軒遭扣案手機telegram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13偵22837卷第115-117頁 ■113偵22838卷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9時1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6樓之1】、現場搜索照片-113偵22838卷第44-53、57、61-63頁 蔡紘景-(1)Iphone 12pro 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蔡紘景查扣手機蒐證照片-113偵22838卷第59、65-71頁 ■113偵22839卷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11時30分至14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3偵22839卷第95-99、103頁 A24-(1)Iphone 13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113偵22839卷第105頁 ■113偵22840卷 1.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7時42分至10時4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偵22840卷第47-57頁 蔡岳霖-(1)新臺幣2萬5300元 (2)GUCCI肩背包3個 (3)LV長夾1個 (4)HERMES長夾1個(附發票及原廠盒子) (5)Iphone 14 pro(紫)1支 (6)TISSOT天梭手錶(金)(白錶帶)1支 (7)GUCCI後背包1個 (8)DIOR針織包2個(附原廠盒子及保證書) (9)CHANEL肩背包1個(附原廠盒子) 蘇冠維-(1)筆記型電腦1台 (2)汽車委賣合約書及借名登記契約5份 (3)RICHARD MILLE手錶(黑)1支 (4)AUDEMARS PIGUET手錶(黑金)1支 (5)HUBLOT宇舶手錶(透明)1支 (6)HUBLOT宇舶手錶(黑)1支 (7)HUBLOT宇舶手錶(白)1支 (8)Bell& Ross柏萊士手錶(藍)1支 (9)ROLEX手錶(銀)1支 (10)ROLEX手錶(金)(黑錶帶)1支 (11)新臺幣20萬1100元 (12)三星Galaxy S21(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13)Iphone14 Pro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2.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11時30分至14時20分、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113偵22840卷第61-71頁 蘇冠維-(1)電腦主機2台 (2)電腦螢幕2台 (3)筆記型電腦1台 (4)對話紀錄擷圖1批 (5)合約書1份(蕭任祐欠款24萬) (6)本票1張(蕭任祐24萬) (7)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張 (8)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及佐證資料1份(蕭任祐) (9)警詢筆錄複本2份(蘇冠維) (10)REA-2523號租賃小客車1台(廠牌PORCHE 型式TAYCAN) (11)RCE-2575號租賃小客車1台(廠牌TOYOTA ) (12)RDG-7753號租賃小客車1台(廠牌國瑞) 蔡岳霖-(1)REA-2523號(含鑰匙)、RCE-2575號(含鑰 匙)、RDG-7753號(含鑰匙)、RDG-8557號(含鑰匙)、RDR-3382號(含鑰匙)、RCR-0875號(含鑰匙)、RBV-9777號(含鑰匙)、RDR-3222號(含鑰匙)、RDG-8737號、RDG-7818號、RDG-2336號、RDG-8277號、RDG-7558號、RDG-7771號、RDG-7111號、RDG-7819號、RFC-5589號、RDG-7988號租賃小客車行照各1張 3.金鑽租車公司名下車輛明細-113偵22840卷第75頁 4.扣案物照片-113偵22840卷第77-94頁 5.金鑽租車公司外辦公室、內辦公室電腦螢幕及合約書 、本票照片-113偵22840卷第119-125頁 ■113偵2284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113年4月17日12時30分至13時52分、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5】、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現場照片-113偵22841卷第65-69、73-75、79-81頁 楊承翰-(1)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 SIM卡) (2)華碩筆電(含滑鼠)1台 陳偉銘-(1)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 SIM卡) (2)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3)螢幕(三星)1台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 (1)楊承翰-113偵22841卷第77頁 (2)陳偉銘-113偵22841卷第16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21時20分至30分、臺中市西區民生北路與梅川西路口】、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3偵22841卷第153-157、161-163頁 陳偉銘-(1)RDG-8277號租賃小客車1台 ■113偵22842卷 1.與黃士軒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22842卷第87頁 2.金鑽租賃公司內電腦蒐證截圖-113偵22842卷第89-9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2136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13偵22842卷第215-1頁 ■113偵2862卷 1.陳偉銘提出近期虛擬貨拒絕販賣客戶紀錄-113偵2862卷第51-68頁 2.與客戶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黃雅榛-113偵2862卷第69-86頁 (2)謝秋鳳-113偵2862卷第87-95頁 (3)張郁欣-113偵2862第96-143頁 ■111核交2799卷 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94195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核交2799卷第9-16頁 2.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1年8月19日玉山卡(債)字第1110001955號函檢附莊弘哲信用卡相關資料-111核交2799卷第17-19頁 ■113偵17498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5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087號函檢附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7498卷第25-40頁 ■113偵22840卷一 1.蘇冠維提出 被證1:「喵星人商舖」、「誠品商舖」及「星星商舖-總 舖」與本件被害人交易時之KYC紀錄 (1)林品蓁-113偵22840卷一第21-59頁 (2)詹依珍-113偵22840卷一第61-83頁 (3)林婉亭-113偵22840卷一第85-105頁 (4)鄭安岑-113偵22840卷一第107-117頁 (5)徐菱-113偵22840卷一第119-139頁 (6)宋庭湘-113偵22840卷一第141-191頁 (7)蘭宜蔓-113偵22840卷一第193-207頁 (8)鄧文簡-113偵22840卷一第209-239頁 (9)潘瑞玉-113偵22840卷一第241-259頁 (10)張靜云-113偵22840卷一第261-275頁 (11)吳芷柔-113偵22840卷一第277-301頁 (12)蔡瑋淇-113偵22840卷一第303-317、335-359、387-425、頁 (13)蕭惠心-113偵22840卷一第319-333頁 (14)曾文慧-113偵22840卷一第335-359頁 (15)黃靖雯-113偵22840卷一第361-385頁 (16)陳昱婷-113偵22840卷一第387-425頁 (17)蔡玉鳳-113偵22840卷一第427-441頁、同卷二第3頁 (18)墨鎧弌‧迦樂琺力得-113偵22840卷二第5-27頁 (19)陳文俊-113偵22840卷二第29-51頁 (20)劉玉萍-113偵22840卷二第53-65頁 (21)柯以柔-113偵22840卷二第67-151頁 (22)林芳汝-113偵22840卷二第153-163頁 (23)官巧玫-113偵22840卷二第165-183頁 (24)陳蕙玲-113偵22840卷二第185-201頁 (25)李慧敏-113偵22840卷二第203-221頁 (26)陳雅萍-113偵22840卷二第223-241頁 (27)陳怡秀-113偵22840卷二第243-281頁 (28)鄭承翰-113偵22840卷二第283-297頁 (29)許柄舜-113偵22840卷二第299-305頁 (30)吳郁萱-113偵22840卷二第307-353頁 (31)傅靖涵-113偵22840卷二第355-365頁 (32)詹家柔-113偵22840卷二第367-385頁 被證2:「喵星人商舖」拒絕與客戶易之對話紀錄-113偵 22840卷二第387-425頁 被證3:「星星商舖-總舖」拒絕與客戶交易之對話紀錄-113 偵22840卷二第427-440頁、同卷三第3-90頁 被證4:金鑽租車當前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及相關歷史資料-113偵22840卷三第91-94頁 被證5:牌照號碼RDR-3382號車輛之本息攤提表及汽車出租 單-113偵22840卷三第95-179頁 被證6:牌照號碼號RDR-3222車輛之本息攤提表及汽車出租 單-113偵22840卷三第181-313頁 被證7:牌照號碼RDG-7111號車輛之本息攤提表及汽車出租 單-113偵22840卷三第315-403頁 被證8:牌照號碼RDG-7819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22840 卷三第405-471頁、同卷四第3-35頁 被證9:牌照號碼RDG-7558號車輛之攤銷表及汽車出租 單-113偵22840卷四第37-163頁 被證10:牌照號碼RFC-5589號車輛之借名登記契約書、長期 租賃契約書及汽車出租單-113偵22840卷四第000- 000頁 被證11:牌照號碼RDG-7771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四第215-257頁 被證12:牌照號碼REA-2523號之攤銷表及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四第259-265頁 被證13:牌照號碼RDG-7753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四第267-357頁 被證14:牌照號碼RDG-7818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四第359頁 被證15:牌照號碼RDG-8277號車輛之借名登記契約、汽車出 租單-113偵22840卷四第361-367頁 被證16:牌照號碼RDG-8557號車輛之借名登記契約、汽車出 租單-113偵22840卷四第369-391頁 被證17:牌照號碼RDG-8737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四第393-433頁 ■113偵22840卷五 被證18:牌照號碼RBV-9777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五第3-251頁 被證19:牌照號碼RCE-2575號車輛之分期票據明細表、汽車 出租單-113偵22840卷五第253-475頁 被證20:牌照號碼RDG-2336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五第477-487頁 被證21:牌照號碼RDG-7988號車輛之長期租賃契約書、汽車 出租單-113偵22840卷五第489-515頁 被證22:牌照號碼RCR-0875號車輛之汽車出租單-113偵 22840卷五第517-533頁 ■113他3436卷一 1.黃士軒遭扣案手機telegram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13他3436卷一第65-6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REA-2523號租賃小客車-113他3436卷一第293頁 (2)RCE-2575號租賃小客車-113他3436卷一第295頁 (3)RDG-8277號租賃小客車-113他3436卷一第297頁 3.建物及土地謄本 (1)北屯區軍和段955建號-113他3436卷一第299-303頁 (2)北屯區軍和段126、000-0000、000-0000地號-113他3436卷一第305-321頁 4.蔡岳勳提出之刑事聲請(三)狀-113他3436卷一第353頁 5.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動繳交擔保金通知書、贓證物認領收據-113他3436卷一第355-359頁 ■112交查737卷一 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幣星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一第23-25頁 (2)幣紘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一第27、31頁 (3)達克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一第29頁 2.勞健保資料、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保費計費明細查詢【A24、蔡鈜景、楊承翰、黃士軒、陳偉銘、保費年月112年01月至112年12月、金鑽租車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一第35-85頁 3.109年至111年財產及所得資料 (1)蘇冠維-112交查737卷一第89-95、197-201、205頁 (2)蔡岳霖-112交查737卷一第97-103、185-195、203 頁 (3)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一第105-111、153-155頁 (4)A24-112交查737卷一第113、149-151頁 (5)陳偉銘-112交查737卷一第115-119、157-161頁 (6)蕭任祐-112交查737卷一第121-123、167-169頁 (7)黃士軒-112交查737卷一第125-127、171-173頁 (8)蔡紘景-112交查737卷一第129-131、175-177頁 (9)何威篁(僅111年)-112交查737卷一第163-165頁 (10)金鑽租車有限公司(109-112年)-112交查737卷一第207-259頁 4.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1)A24-112交查737卷一第135頁 (2)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一第137頁 (3)陳偉銘-112交查737卷一第139頁 (4)何威篁-112交查737卷一第141頁 (5)蕭任祐-112交查737卷一第143頁 (6)黃士軒-112交查737卷一第145頁 (7)蔡紘景-112交查737卷一第147頁 5.車主異動紀錄、車號查詢車籍資料【RDG-8277、RDG-7753、RDG-8737、RDG-9681、RDG-6339、RDR-3382、RDG-8667、RCR-0875、RCE-2575、RDG-7771、RBV-9777、RDG-7819、】-112交查737卷一第261-321頁 6.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北屯區軍和段126地號】、異動索引查詢資料-112交查737卷一第411-434、435-442頁 7.財產及所得資料 (1)楊承翰(107-108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19-525頁 (2)A24(107-110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27-539頁 (3)陳偉銘(107-109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41-557頁 (4)蕭任祐(107-109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59-569頁 (5)黃士軒(107-109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71-581頁 (6)蔡紘景(107-109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83-591頁 (7)蔡岳霖(107-111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09-518、593-612頁 (8)蘇冠維(107-111年)-112交查737卷一第501-507、613-631頁 ■112交查737卷二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3月22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2939號函-112交查737卷二第9-12、129-137、139-165、167-179頁,並檢附營業人相關進項及銷項憑證明細(含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資料)、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財產目錄)等資料 (1)金鑽租車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二第13-115、203-226頁 (2)幣星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二第129-137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二第139-165頁 (4)達克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二第167-179頁 2.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20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130006029號函覆蔡岳霖所有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業經辦理登記完成併檢附限制登記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112交查737卷二第227-236頁 3.北屯區軍和段95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北屯區軍和段126、126-7、126-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112交查737卷第247-269頁 ■112交查737卷三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383號起訴書【被告蔡玉鳳、案由洗錢等】-112交查737卷三第3-5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429、44057號、112年度偵字第2835、2836、9132號起訴書【被告墨鎧弌‧迦樂琺力得、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7- 17頁 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4、447、810、15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陳文俊、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19-22頁 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5731、46614號起訴書【被告劉玉萍、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23-26頁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555號起訴書【被告柯以柔、案由詐欺】-112交查737卷二第27-30頁 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13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官巧玫、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31-35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087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林芳汝、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37-38頁 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138、30812、33046、33830、35392、35574、35595、35727、36080、37244、37987、38571、40292號、112年度偵字第27、1081、2297、3216、5283號起訴書【被告陳蕙玲、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39-48頁 9.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52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慧敏、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49-52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3993、48949、50095、51023、53441號、112年度偵字第18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蔡美慧、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53-60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973、332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陳文俊、案由洗錢等】-112交查737卷三第61-65頁 1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69號、112年度偵字第6194號起訴書【被告陳雅萍、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67-71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65、131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蔡美慧、案由詐欺】-112交查737卷三第73-74頁 1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46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徐柄舜、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75-79頁 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8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徐柄舜、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81-83頁 1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3797、60853、7231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吳郁萱、案由洗錢等】-112交查737卷三第85-88頁 1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090號、113年度偵字第1858號起訴書【被告陳怡秀、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89-91頁 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5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鄭承翰、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93-97頁 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鄭承翰、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99-100頁 20.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慧敏、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101-103頁 2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97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傅靖涵、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05-107頁 2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856、53483、7784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詹佳柔、案由洗錢】-112交查737卷三第109-112頁 2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8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永慧、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13-115頁 2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939號起訴書【被告徐菱、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17-121頁 2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541號、113年度偵字第195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張郁欣、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23-130頁 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99、2846號起訴書【被告許舒凡、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31-141頁 2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89、2440、2444、244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謝秋鳳、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45-147頁 2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字第387號、112年度偵字第5855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嘉福、案由詐欺】-112交查737卷三第149-153頁 2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776、22285、26099號起訴書【被告A24、黃士軒、楊承翰、陳偉銘、蔡紘景、蘇冠維、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55-171頁 3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蒞字第6092號補充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書-112交查737卷三第173-177、187-191頁 3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637、12488、19126、20490、20765、31125、32733號起訴書【被告楊承翰、黃士軒、蕭任祐、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193-211頁 3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9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蔡紘景、A24、陳偉銘、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213-216頁 3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845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楊承翰、案由詐欺取財等】-112交查737卷三第225-232頁 3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830號起訴書【被告陳有朋、案由詐欺等】-112交查737卷三第233-238頁 ■112交查737卷四 1.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1)蔡岳霖-112交查737卷四第11頁 (2)蘇冠維-112交查737卷四第13頁 (3)A24-112交查737卷四第15頁 (4)蕭任祐-112交查737卷四第17頁 (5)黃士軒-112交查737卷四第19頁 (6)楊承翰-112交查737卷四第21頁 (7)陳偉銘-112交查737卷四第23頁 (8)蔡紘景-112交查737卷四第25頁 (9)何威篁-112交查737卷四第2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RDR-3382、RDR-3222、RDG-7111、RDG-7819、RDG-7558、RFC-5589、RDG-7771、REA-2523、RDG-7753、RDG-7818、RDG-8277、RDG-8557、RDG-8737、RBV-9777、RCE-2575、RDG-2336、RDG-7988、RCR-0875號租賃小客車】-112交查737卷四第35-69頁 3.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13年4月25日中監單豐一字第1130099234號、113年4月26日中監單豐一字第1130100852號函覆業依搜索車輛業依規定辦理禁止異動登記-112交查737卷四第73、83-85頁 4.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9時10分至3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112交查737卷四第99-105頁 朱祥獻-(1)達克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契約2份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1份 (3)天綠共享空間20、21樓平面圖 ■112交查737卷五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3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38894號函-112交查737卷五第7頁,檢附開戶資及交易明細 (1)A24-112交查737卷五第9-11頁 (2)蕭任祐-112交查737卷五第13-15頁 (3)黃士軒-112交查737卷五第17-34頁 (4)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五第35-74頁 (5)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75-122頁 (6)陳偉銘(帳號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123-146頁 (7)蔡紘景-112交查737卷五第147-162頁 (8)何威篁-112交查737卷五第163-167頁 (9)蔡岳霖-112交查737卷五第169-226頁 (10)蘇冠維(無交易明細)-112交查737卷五第227-22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205826號函-112交查737卷五第235頁,並檢附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蕭任祐-112交查737卷五第237-243頁 (2)黃士軒-112交查737卷五第245-266頁 (3)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五第267-288頁 (4)陳偉銘-112交查737卷五第289-291頁 (5)蔡紘景-112交查737卷五第293-320頁 (6)何威篁-112交查737卷五第321-326頁 (7)蔡岳霖-112交查737卷五第327-435頁 (8)蘇冠維(無交易明細)-112交查737卷五第437頁 (9)金鑽租車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五第439-474頁 (10)達克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五第475-500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3年3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304185號函-112交查737卷五第505頁,並檢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A24(帳號00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 507、509-528頁 (2)蔡岳霖(帳號00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六第508、529-561頁 (3)蘇冠維(帳號00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563、565-572頁 (4)金鑽租車有限公司(無交易明細)-112交查737卷五第564、573頁 (5)幣星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574-59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8日通清字第1130011049號函-112交查737卷五第597-599頁,並檢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601-606頁 (2)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601、607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601、609-635頁 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3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2789號函-112交查737卷五第641-643頁,並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A24(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644、673 頁 (2)楊承翰(函查期間無交易)-112交查737卷五第645頁 (3)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000- 000、676-677頁 (4)蘇冠維(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648、 673-676頁 (5)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五第 649、651-673頁 ■112交查737卷六 1.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3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2789號函-112交查737卷六第379-381頁,並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A24(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六第382、425-452、558頁 (2)楊承翰(函查期間無交易)-112交查737卷六第383頁 (3)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六第384-385、389-410、495-510、561頁 (4)蘇冠維(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六第386、454-494、558-561頁 (5)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112交查737卷六第387、411-424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3年5月21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12242號函-112交查737卷六第631、637頁,檢附 約定帳號申請書 (1)蘇冠維-112交查737卷六第635-636、639-643、645-655頁 (2)幣星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六第639-643頁 (3)A24-112交查737卷六第645-655頁 ■112交查737卷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264823號函-112交查737卷七第345頁,並檢附約定帳戶及網銀OTP行動電話相關資料 (1)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七第347-353、355-367、375-386、387-394、395-406、411-420、493-517、539-541、543-545、547-551、553-558頁 (2)黃士軒-112交查737卷七第355-367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3日數業字第1130016736號函-112交查737卷七第373頁,併檢附網銀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1)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七第375-386頁 (2)蔡紘景-112交查737卷七第387-394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112交查737卷七第395-406頁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遠銀詢字第1130001083號函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實體帳戶資料-112交查737卷七第409-41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64903號函檢附楊承翰及何威篁之約定帳號申請書資料-112交查737卷七第411-420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儲字第1130027763號函檢附A24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交查737卷七第443-448頁 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5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101260號函-112交查737卷七第453、479頁,併檢附基本資料 (1)蔡岳霖帳號0000000000000號(含交易明細)-112交查737卷七第455-479頁 (2)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七第479-481頁 (3)蕭任祐-112交查737卷七第479-483頁 (4)蔡岳霖帳號0000000000000號(含交易明細) -112交查737卷七第479-481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67698號函-112交查737卷七第489頁,併檢附 (1)網銀OTP專屬電話申請紀錄-112交查737卷七第491頁 (2)約定帳戶、國外匯款約定轉帳-112交查737卷七第493-517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5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64903號函-112交查737卷七第537頁,檢附約定帳號申請書 (1)A24-112交查737卷七第539-541、543-545、547-551、553-558頁 (2)黃士軒-112交查737卷七第543-545頁 (3)楊承翰-112交查737卷七第547-548頁 (4)陳偉銘-112交查737卷七第549-551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6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88497號函檢附蔡岳霖及蘇冠維之約定帳號申請書-112交查737卷七第553-558頁 10.各被告及相關關係人之帳號明細-112交查737卷七第559頁 ■112交查737卷八 1.臺中地檢署檢事官針對111偵29822、41580號、112偵、31787、42132、44654、46594、48919、48977、49020、50341、53350號卷加密貨幣幣流之職務報告-112交查737卷八第1-16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科技偵查支援組虛擬通貨分析報告-112交查737卷八第19-33頁 3.數位採證報告-112交查737卷八第41-76頁,併檢附陳偉銘手機內 (1)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Hou_菖」之全部對話紀 錄-112交查737卷八第77-93頁 (2)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Jimmy」之全部對話紀錄-112交查737卷八第95-163頁 (3)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浣熊」之全部對話紀 錄-112交查737卷八第165-176頁 (4)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龍。」之全部對話紀 錄-112交查737卷八第177-179頁 4.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5月16日一總數通字第4977號函-112交查737卷八第185頁,併檢附 附件一:得辦理約定轉出(入)帳號之業務申請書 (1)A24-112交查737卷八第187-190頁 (2)楊承翰-112交查737卷八第191-192頁 (3)蘇冠維-112交查737卷八第193-204頁 附件二:可用以接收「裝置綁定驗證碼」簡訊之雙因素手 機號碼-112交查737卷八第205頁 5.華南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通清字第1130018013號函-112交查737卷八第207頁,檢附幣紘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 (1)取款憑條等傳票-112交查737卷八第209-228、229-261、267-275、277-299、301-328頁 (2)提領大額現金之明細資料-112交查737卷八第229-261頁 6.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13年5月14日一南台中字第22號幣星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臨櫃提領金額之大額通貨交易登記資料-112交查737卷八第267-275頁 7.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3年5月16日一大里字第10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大額通貨交易登記資料共11張-112交查737卷八第277-299頁 8.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3年5月23日一中港字第53號幣星有限公司提領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單明細-112交查737卷八第301-328頁 9.曾勁齊111年及112年年度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12交查737卷八第331-337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21日中市警刑七字第1130019219號函檢附蔡岳霖所有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作業清單、限制登記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112交查737卷八第339、345-348頁 11.蔡岳霖提出 被證八:新光銀行借款契約書影本-112交查737卷八第 361-360頁 12.蔡岳霖提出刑事表示意見暨聲請狀-112交查737卷八第361-367頁,併檢附 被證一:租車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8份-112交查737卷八 第369-383頁 被證二: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攤銷表-112交查737 卷八第385-387頁 被證三:借名登記契約-112交查737卷八第389頁 被證四: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公司分期票據明細 表-112交查737卷八第391-395頁 被證五: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4份-112交查737卷八第 397-419頁 金訴206部分--------------------------- ■113偵56564卷 1.楊承翰提出與客戶梁育慈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56564卷第33-63頁 2.國泰世華銀行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偵56564卷第75-81頁 3.中國信託梁育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偵56564卷第95頁 4.蔡依潔部分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56564卷第101、129-131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56564卷第10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6564卷第115-116頁 (4)LINE頁面、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截圖-113偵56564卷第122-123、125-127頁 金訴1237部分-------------------------------- ■112偵35342卷 1.林紀葶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5342卷第43-44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振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35342卷第45頁 (3)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5342卷第65-83、143-327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通清字第1120007940號函並檢附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5342卷第47-63頁 3.客戶許薳方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35342卷第85-111頁 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3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許薳方、案由洗錢】-112偵35342卷第123-125頁 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824號、112年度偵字第163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許薳方、案由洗錢】-112偵35342卷第127-129頁 6.許薳方陳報 附圖一:錢包地址-112偵35342卷第357頁 附圖二、三:與LINE暱稱布魯斯對話紀錄(廠商錢包地 址)-112偵35342卷第359-361頁 附圖四、五:存摺封面-112偵35342卷第363-365頁 ■112偵19483卷 1.林妤昕部分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9483卷第73-76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9483卷第7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9483卷第79-80頁 (4)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連結網址截圖-112偵19483卷第81-103頁 (5)錢包位址查詢、IP查詢-112偵19483卷第275-277頁 2.張卉敏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9483卷第103、109-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9483卷第105-106頁 (3)交易明細截圖-112偵19483卷第117-12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9483卷第127頁 (5)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112偵19483卷第129頁 3.譚裔繽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9483卷第133-134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9483卷第141-143、153-155頁 (3)匯款明細、對話紀錄、來電紀錄及LINE個人頁面-112偵19483卷第145-15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9483卷第77頁 4.盧素瑾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9483卷第157-159、163-1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9483卷第161-162頁 (3)存摺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112偵19483卷第167、171-180頁 (4)交易哈希-112偵19483卷第613-631頁 5.客戶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林妤昕-112偵19483卷第181-207頁 (2)張詩瑩-112偵19483卷第209-239頁 (3)譚裔繽-112偵19483卷第241-261頁 (4)盧素瑾-112偵19483卷第263-273頁 6.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幣星有限公司-112偵19483卷第281-282頁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112偵19483卷第283頁 (3)幣紘科技有限公司-112偵19483卷第285頁 7.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卷第287-359頁 8.台新銀行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9483卷第361-380頁 9.中國信託蕭任祐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9483卷第381-413頁 10.張詩瑩提出 (1)對話紀錄-112偵19483卷第455-483頁 (2)刑事陳報狀併檢附交易虛擬貨幣過程、對話及交易紀錄-112偵19483卷第491-556頁 ■112偵20999卷 1.張碧麗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0999卷 第69-70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0999卷第71-74頁 (3)對話紀錄、網頁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提款交易憑證-112偵20999卷第83-113頁 2.星星商舖提供客戶張碧麗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20999卷第117-225頁 3.中國信託蕭任祐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0999卷第227-234頁 4.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0999卷第235-269頁 5.張碧麗偵訊時庭呈陳述書及相關資料-112偵20999卷第315-445頁 ■112偵54227卷 1.紀威志詐欺案一覽表-112偵54227卷第31頁 2.黃士軒提出客戶周文宗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4227卷第51-69頁 3.陳嘉文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4227卷第73-7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54227卷第75-77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4227卷第79-9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137902號函檢附紀威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4227卷第99-109頁 5.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112年5月3日一歸仁字第61號函檢附徐翊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4227卷第123-142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6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112314號函檢附孫嘉宏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4227卷第157-194頁 7.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3日函檢附周文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4227卷第195-21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201062號函-112偵54227卷第217頁,並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達克科技有限公司-112偵54227卷第219-238頁 (2)黃士軒-112偵54227卷第239-305頁 9.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225至233號起訴書【被告周文宗、案由詐欺等】-112偵54227卷第363-371頁 ■112偵20420卷 1.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2偵20420卷第3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3月17日17時7分至1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2偵20420卷第67-75頁 蕭任祐-(1)新臺幣2000元(已發還) (2)玩具鈔票1疊(已發還) (3)Iphone X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0) (4)Iphone 13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 (5)同意書(買賣虛擬貨幣)1張 3.贓物認領保管單-112偵20420卷第79頁 4.蕭任祐與上手「金鑽國際租賃-Tiger」、「Kevin」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0420卷第81-123頁 5.周美金買賣虛擬貨幣同意書-112偵20420卷第127-129頁 6.蕭任祐提出客戶周美金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20420卷第131-167頁 7.周美金提出 (1)與暱稱「Haoyun Chen」、「喵星人商鋪」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0420卷第169-2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0420卷第275-27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0420卷第277頁 8.虛擬貨幣交易歷程-112偵20420卷第285頁 9.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幣紘科技有限公司】-112偵20420卷第305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58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蕭任祐、案由詐欺】-112偵20420卷第307-311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照片-112偵20420卷第339、347-348頁 12.華南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20420卷第353-358頁 ■112偵23815卷 1.王嘉瑋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3815卷第37-39頁 (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3815卷第41-4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3815卷第45頁 (4)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112偵23815卷第85-113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2偵23815卷第47-49頁 3.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3815卷第51-84頁 4.客戶徐郁鈞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23815卷第115-14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76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徐郁鈞、案由詐欺等】-112偵23815卷第155-157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931、2976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徐郁鈞、案由詐欺】-112偵23815卷第159-161頁 7.徐郁鈞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3815卷第203、265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112偵23815卷第205-227、257-259、269-29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3815卷第267-268頁 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20012303號函檢附徐郁鈞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23815卷第293-310頁 9.李姵吟部分 (1)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3815卷第313、319-321、3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3815卷第323-325頁 ■112偵55644卷 1.中國信託李姵吟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5644卷第47-73頁 2.台新銀行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55644卷第87-101頁 3.臺中市政府111年7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452350號函覆幣星有限公司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另變更公司印鑑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備查-112偵55644卷第135-145頁 4.蕭任祐提出客戶李姵吟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5644卷第147-205頁 5.鄭姍妮部分【金訴2142附表編號16】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5654卷第221-223、 371-373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5654卷第251頁 (3)轉帳交易、活存明細查詢-112偵55654卷第325-327、333-335頁 (4)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5654卷第347-36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55654卷第369-370頁 ■113偵緝1340卷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77、7570、757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姵吟、案由詐欺等】-113偵緝1340卷第61-63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14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姵吟、案由詐欺等】-113偵緝1340卷第73-75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10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340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姵吟、案由詐欺等】-113偵緝1340卷第81-83頁 ■112偵30141卷 1.客戶陳安琪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30141卷第49-83頁 2.華南商業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12偵30141卷第85-96頁 3.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偵30141卷第97-134頁 4.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達克科技有限公司】-112偵30141卷第135-136頁 5.陳安琪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30141卷第139-143、147-1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0141卷第145-146頁 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65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蕭任祐、案由詐欺】-112偵30141卷第177-179頁 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10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偉銘、蕭任祐、蔡岳霖、案由詐欺等】-112偵30141卷第181-185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340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蕭任祐、案由詐欺】-112偵30141卷第187-188頁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58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蘇冠維、蕭任祐、蔡紘景、案由詐欺】-112偵30141卷第189-194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39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蕭任祐、案由詐欺】-112偵30141卷第195-199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354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蘇冠維、蕭任祐、案由詐欺】-112偵30141卷第201-203頁 ■113偵61052卷 1.吳冠緯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61052卷第19-20頁 (2)連江縣警察局莒光警察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61052卷第35-37頁 (3)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社交網站網頁截圖-113偵61052卷第51-26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259517號函檢附李姵吟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61052卷第39-45頁 ■114偵2294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科技偵查支援組虛擬通貨分析報告-114偵2294卷第27-41頁,併檢附 附件1:卷內相關交易紀錄整理-114偵2294卷第45-47頁 附件2:附件地址間在公開帳本上之紀錄-114偵2294卷第00- 00頁 附件3:檢察書類中,含有「喵星人商鋪」等暱稱之書類-114 偵2294卷第69-117頁 附件4:蕭任祐於112年1月12日之詢問筆錄-114偵2294卷第 119-122頁 附件5:蕭任祐提供陳郁婷與喵星人商鋪對話紀錄-114偵2294 卷第123-125頁 附件6:蘇冠維之相關移送資料-114偵2294卷第127-133頁 附件7:臺灣臺北、臺中、高雄起訴書-114偵2294卷第000- 000頁 附件8:本案圖形上之所有交易紀錄電子檔-114偵2294卷後證 物袋 ■112偵44373卷 1.新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幣紘科技有限公司】-112偵44373卷第43頁 2.華南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4373卷第51-56頁 3.莊婉鈴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4373卷第59、69-70、125-1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4373卷第61-62頁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112偵44373卷第77、79-124頁 ■112偵52826卷 1.邱旻禎部分 (1)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112偵52826卷第39-91、203-24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2826卷第97-99頁 2.臺中市政府111年8月11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477030號函覆幣紘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股東出資轉、改推董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112偵52826卷第10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通清字第1120031055號函並檢附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12偵52826卷第103-109頁 4.幣星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2826卷第113-116、179-187頁 5.客戶邱旻禎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2偵52826卷第117-167頁 6.中國信託邱旻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2偵52826卷第259-266頁 7.中國信託詹佳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2826卷第267-292頁 ■113偵4372卷 1.黃羿蓁部分【金訴1237附表編號17】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4372卷第39-41、47-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4372卷第43-45頁 (3)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存摺封面-113偵4372卷第55-57、65-66頁 (4)對方提供虛擬錢包地址-113偵4372卷第69-70頁 2.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4372卷第31-37頁 3.黃羿蓁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4372卷第71-87頁 4.達克科技有限公司資料查詢-113偵4372卷第89頁 ■113偵6847卷 1.邱雅婷部分【金訴1237附表編號18】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6847卷第27-2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6847卷第29-32頁 2.中國信託達克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6847卷第33-38頁 3.客戶邱雅婷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6847卷第39-57頁 4.臺中市政府111年5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317310號函覆達克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併檢附章程-113偵6847卷第59-67頁 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176號、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士軒、案由詐欺】-113偵6847卷第69-72頁 ■113偵14283卷 1.國泰世華銀行黃士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4283卷第33-38頁 2.陳品玲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283卷第39-41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4283卷第4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14283卷第45頁 (4)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283卷49-67頁 3.客戶林祥芸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4283卷69-79頁 4.中國信託林祥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4283卷第115-122頁 5.林祥芸提出與暱稱「王富」、「線上客服」LINE對話紀錄-113偵14283卷第129-146頁 ■113偵52483卷 1.國泰世華銀行黃冠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52483卷第73-78頁 2.黃士軒提出與黃冠綸簽立之合夥契約書-113偵52483卷第171-175頁 3.陳君琳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2483卷第195-196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52483卷第197-201頁 4.王憶槇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2483卷第209-210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52483卷第211-215頁 (3)對話紀錄、匯款截圖-113偵52483卷第217-219、222-225頁 5.客戶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王憶槇-113偵52483卷第237-249頁 (2)張詠昇-113偵52483卷第251-265頁 (3)陳如育-113偵52483卷第267-305頁 (4)陳君琳-113偵52483卷第307-367頁 ■113偵16221卷 1.RDR-3382號車輛112年12月14日15時59分至16時40分車行軌跡、路口監視器畫面、交易地點Google地圖、金鑽汽車出租單-113偵16221卷第49-52頁 2.陳郁婷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16221卷第53-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6221卷第57-59頁 (3)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6221卷第114-125 頁 3.蕭任祐提出客戶陳郁婷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6221卷第127-229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RDR-3382號租賃小客車-113偵16221卷第231頁 (2)MUB-2773號重型機車-113偵16221卷第235頁 ■113偵18135卷 1.112年12月19日華南銀行取款憑條及臨櫃監視器畫面截圖(鄭 忠儀提領130萬)-113偵18135號卷第60頁 2.永豐銀行顏銘嫻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8135卷第63-65頁 3.華南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8135卷第67-69頁 4.客戶顏銘嫻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113偵18135卷第71-93頁 5.陳明智部分 (1)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18135卷第101-111頁 ■113偵37741卷 1.華南銀行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37741卷第45-52頁 2.黃瀞慧部分【金訴1237附表編號24】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7741卷第71、75-77、87-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7741卷第73-74頁 (3)手寫匯款明細、存款憑條-113偵37741第91、95頁 金訴1846部分-------------------------------- ■112偵50546卷 1.鄧文簡部分 (1)110年11月21日、12月1日、12月10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偵50546卷第65-67頁 (2)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畫面-112偵50546卷第69-186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GM-7755號、BQ-9210號自用小客車】-112偵50546卷第191-193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3726號函檢附何威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0546卷第205-212頁 3.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何威篁】-112偵50546卷第378頁 4.國泰世華銀行何威篁帳戶交易明細-112偵50546卷第379-383頁 ■114偵緝422卷 1.被告何威篁偵訊時庭呈與林品蓁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14偵緝422卷第73-77頁 金訴2142部分-------------------------------- ■113他4295卷 1.A23提出之刑事告訴狀-113他4295卷第133-136頁,併檢附 告證1: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113他4295卷第141 頁 告證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處)理案件 證明單-113他4295卷第143頁 告證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29號刑事簡易 判決【被告張玉燕、案由洗錢】-113他4295卷第 145-156頁 2.張玉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4295卷第171-174頁 3.張乙貞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4295卷第175-178頁 4.幣星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4295卷第179-182頁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3年8月2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32611857號函暨建華科技有限公司111年及112年營業稅申報書-113他4295卷第241-249頁 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3年8月7日中區國稅豐元綜所字第1130104492號函暨被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113他4295卷第251-254頁 7.臺中市政府113年7月19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60970號函暨建華科技有限公司設立迄今歷次登記表-113他4295卷第255-262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47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A24、案由詐欺等】-113他4295卷第271-276頁 9.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40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A24、楊承翰、案由詐欺】-113他4295卷第277-281頁 ■113他9061卷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6672號起訴書【被告張乙貞、案由詐欺等】-113他9061卷第13-24頁 ■113他7782卷 1.A23提出之告訴狀-113他7782卷第3-6頁 南投移送併辦------- ■溪湖分局卷 1.幣星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溪湖分局卷第169-175頁 2.蘇冠維勞保投保資料-溪湖分局卷第181-186頁 3.109至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蘇冠維-溪湖分局卷第195-199頁 (2)幣星有限公司-溪湖分局卷第203-207、245-249頁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2年5月29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2159389號函並檢附幣星公司110年至111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申報資料-溪湖分局卷第219-239頁 5.第一銀行總行112年6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10284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溪湖分局卷第253-291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867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溪湖分局卷第293-303頁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蘇冠維】-溪湖分局卷第305頁 8.蘇冠維提出與客戶墨鎧弌‧迦樂琺力得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溪湖分局卷第324-340頁 9.蘇冠維提出 (1)其幣安錢包地址-溪湖分局卷第432頁 (2)與客戶邱麗澍、黃尹蓉、陳彰廷、曹敏瑜、張羽邦、邱泰源、林楙根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溪湖分局卷第452-578頁 1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6日投警刑科偵字第11300193742號函檢附被告蘇冠維涉嫌詐欺案件偵查報告書-溪湖分局卷第588-610頁 ■草屯分局卷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蔡甄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草屯分局卷第53-93頁 2.與客戶對話及交易虛擬貨幣相關資料 (1)邱雅婷-草屯分局卷第183-195頁 (2)蕭惠心-草屯分局卷第197-213頁 3.邱雅婷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草屯分局卷第475、501、507-509頁 4.蕭惠心部分 (1)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草屯分局卷第517、523-5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草屯分局卷第521-522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草屯分局卷第535頁 (4)存摺內頁明細、對話紀錄擷圖-草屯分局卷第539-545頁 ■113偵4185卷 1.114年8月6日偵查佐職務報告暨虛擬貨幣分析金流圖-113偵 4185卷第25-69頁 金訴68部分----------- ■114偵60321卷 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幣星有限公司-114偵60321卷第47頁 (2)建華科技有限公司-114偵60321卷第51頁 2.第一銀行幣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60321卷第53-55頁 3.臺灣期貨交易所網址頁面-114偵60321卷第81頁 4.楊家宸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4偵60321卷第89頁 5.楊承俸部分 (1)訊息、LINE對話截圖-114偵60321卷第107至119頁 (2)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114偵60321卷第125頁 (3)「IMC Trading」app畫面截圖、臺灣證券交易所通知-114偵60321卷第129-134頁 6.張玉燕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60321卷第157-159頁 7.洪瀅麒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60321卷第161-163頁 8.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2年12月14日一中港字第1089號檢附幣星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30日、7月4日之臨櫃提款現金之取款憑條-114偵60321卷第169-171頁 9.楊家治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60321卷第173-175頁 10.游景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60321卷第177-179頁 1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76、22285、26099號起訴書【被告A24等、案由詐欺等】-114偵60321卷第181-197頁 1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8247、10625號起訴書【被告洪瀅麒、案由詐欺等】-114偵60321卷第207-211頁 1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760、74761、11447號起訴書【游景智、案由洗錢等】-114偵60321卷第217-221頁 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6780、173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張玉燕、案由洗錢等】-114偵60321卷第235-239頁 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71、167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53號判決【被告楊家治、案由洗錢等】-114偵60321卷第241-245、247-253頁 ■金重訴卷一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貴保字第95號、113年度保管字第678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金重訴卷一第233、259-265、311-322頁 2.合榮當舖函覆扣案物鑑定真偽資料-金重訴卷一第291-310頁 3.本院113年度院貴保字第60號、114年度院保字第2號 、114年度院貴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金重訴卷一第327-328、331-338、347頁 4.蘇冠維提出 被證1:尾數6X7Xtn之錢包111年8月3日之區塊鏈紀錄-金重 訴卷一第457-459頁 被證2:通訊軟體LINE官方帳號聊天方案功能一覽表-金重訴 卷一第461頁 5.檢察官庭呈累犯前科資料 (1)蘇冠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刑事簡易判決)-金重訴卷喔第473-510頁 (2)蕭任祐(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410號刑事簡易判決)-金重訴卷一第511-533頁 (3)鄭忠儀(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一第535-575頁 ■金重訴卷二 1.蕭任祐及黃士軒提出 被證一:幣安(Binance)官方網站擷圖-金重訴卷二第000- 000頁 被證二:黃育瑄、潘揚芷、陳靜璇、曲袖詞、徐郁鈞、高霈 彤、張名銹等客戶交易對話紀錄擷圖-金重訴卷二 第359-452頁 ■金重訴卷三 1.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 (1)黃冠綸-金重訴卷三第153頁 (2)楊承翰-金重訴卷三第155-157頁 (3)A24-金重訴卷三第159-161頁 (4)黃士軒-金重訴卷三第163-165頁 (5)陳偉銘-金重訴卷三第167-169頁 (6)蔡紘景-金重訴卷三第171-173頁 (7)蔡岳霖-金重訴卷三第175頁 (8)蘇冠維-金重訴卷三第177頁 (9)蕭任祐-金重訴卷三第179頁 (10)曾勁齊-金重訴卷三第181頁 (11)鄭忠儀【查無資料】-金重訴卷三第183頁 2.健保WebIR-保險對象歷史投保紀錄查詢 (1)楊承翰-金重訴卷三第185頁 (2)A24-金重訴卷三第187頁 (3)黃士軒-金重訴卷三第189-190頁 (4)陳偉銘-金重訴卷三第191頁 (5)蔡紘景-金重訴卷三第193頁 (6)蔡岳霖-金重訴卷三第195-196頁 (7)蘇冠維-金重訴卷三第197-199頁 (8)曾勁齊-金重訴卷三第203-204頁 (9)鄭忠儀-金重訴卷三第205頁 3.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 (1)107至113年 蔡岳霖-金重訴卷三第207-234頁 蘇冠維-金重訴卷三第235-261頁 蕭任祐-金重訴卷三第263-289頁 曾勁齊-金重訴卷三第291-317頁 鄭忠儀-金重訴卷三第319-345頁 黃冠綸-金重訴卷三第347-379頁 (2)111年至113年 楊承翰-金重訴卷三第375-385頁 A24-金重訴卷三第387-397頁 黃士軒-金重訴卷三第399-409頁 陳偉銘-金重訴卷三第411-422頁 蔡明瑾(蔡紘景)-金重訴卷三第423-433頁 4.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金重訴卷三第453-454頁 5.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0月23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000948號函-金重訴卷三第455頁,併檢附 (1)用戶蔡岳霖資料【該用戶之VIP等級為0,亦即一般用戶】-金重訴卷三第457頁 (2)MaiCoin-平台簡介及常見食物問答集-金重訴卷三第459-481頁 6.本院電話紀錄表【現代財富公司承辦人:非VIP用戶無交易量上限】-金重訴卷三第483頁 7.蔡岳霖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三第497頁,併檢附 被證1: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4年6月24日函-金重訴 卷三第499頁 ■金重訴卷四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日投檢景孝112偵2695字第1149023800號函檢附該署112年度偵字第2695號、113年度偵字第4185號併辦意旨書-金重訴卷四第5-12頁 2.蕭任祐、黃士軒提出 被證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 等-金重訴卷四第45-5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4年11月10日中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43050387號函檢附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契約-金重訴卷四第75-88頁 ■金重訴卷五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1月26日中檢介稱114蒞15518字第1149156614號函-金重訴卷五第5-7頁 2.蘇冠維提出 被證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刑事 判決節錄-金重訴卷五第37-40頁 3.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用戶PRO(Z000000000)蔡岳霖非本公司之VIP客戶】-金重訴卷五第41頁,併檢附 附件1:用戶蔡岳霖資料-金重訴卷五第47-88頁 附件2:VIP費用等級-金重訴卷五第43-46頁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五第527-539頁 ■金重訴卷六 1.被告蔡紘景提出 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4103號追 加起訴書-金重訴卷六第175-187頁 被證1:尾數6X7Xtn之錢包111年8月3日之區塊鏈紀錄-金重訴 卷六第191-193頁 被證2:通訊軟體LINE官方帳號聊天方案功能一覽表-金重訴 卷六第195頁 被證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刑事判 決-金重訴卷六第197-201頁 2.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1)蘇冠維-金重訴卷六第205頁 (2)蔡岳霖-金重訴卷六第20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2月18日補充理由書併檢附附表六之明細資料-金重訴卷六第381-502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582778號函-金重訴卷第515頁,並檢附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陳蕙玲(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重訴卷六第517-528頁 (2)李慧敏(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重訴卷六第529-540頁 (3)詹佳柔(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重訴卷六第541-557頁 ■金重訴卷七 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5年1月2日彰作管字第 &ZZZZ;0000000000號函檢附捷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重訴卷七第139-178頁 2.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聲請狀-金重訴卷七第181-20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13日函檢附114年度蒞字15518號補充理由書-金重訴卷七第209-211頁,併檢附 (1)補充虛擬通貨分析報告-金重訴卷七第213-244頁 附件02:編號19地址部分交易紀錄列印(含累計餘額)-金重 訴卷七第249頁 附件0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上字第315號上 訴理由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8466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偵7462、7463、7464號併辦意旨書-金重訴卷七第251-271頁 附件04:本院111金訴1923卷内部分影本-金重訴卷七第273- 330頁 附件0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 第5274、10770號起訴書-金重訴卷七第331-349頁 附件0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142號 起訴書-金重訴卷七第351-358頁 附件0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584、 33841號、112年度偵字第9375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七第359-367、370-390頁 附件0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776、 22285、26099號起訴書-金重訴卷七第395-409頁 附件09: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5號、113年 度偵字第418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蘇冠維】-金 重訴卷七第411-414頁 附件10:圖14至圖17之交易明細、編號19地址部分交易紀錄 列印電子檔-金重訴卷七第415頁 4.蕭任祐、黃士軒提出 被證四:BitoPro網頁資料影本【新台幣入金(加值)限 額】-金重訴卷七第483-487頁 被證五:MAX-數位資產交易所網頁資料影本-金重訴卷七第 489-495頁 被證六:張羽邦客戶交易對話紀錄截圖-金重訴卷七第497- 515頁 5.楊承翰另案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金重訴卷七第539-544頁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7月6日9時25分至11時25分、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金重訴卷七第545-551頁 楊承翰-(1)新臺幣89萬1000元 (2)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Iphone手機1支 (4)Iphone手機1支 (5)華南銀行存摺(戶名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本 (6)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楊承翰、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本 (7)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黃宏鈞、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本 (8)王道銀行信用卡1張 (9)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0)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11)楊承翰印章1枚 (12)中國信託信用卡(戶名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0000)1張 (13)華南銀行金融卡(戶名蔡紘景、帳號000000000000)1張 ■金重訴卷八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蒞字第15518號補充理由 書,檢附特殊洗錢之實務見解-金重訴卷八第5頁 (1)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5159 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八第7-15頁 (2)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 決-金重訴卷八第17-36頁 (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八第37-41頁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八第43-73頁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金重訴卷八第75-84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27日中檢介稱114蒞1298字第1159012886號函覆【建議駁回塗銷車輛禁止異動之聲請】-金重訴卷八第179頁 3.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15年1月29日中監單豐一字第1153017748號檢附RDG-2336、RDG-7988、RCE-2575及RCR-0875號車輛之禁止異動依據 -金重訴卷八第203-208頁 4.法院前案紀錄表 (1)蔡玉鳳-金重訴卷八第363-364頁 (2)墨鎧弌‧迦樂琺力得-金重訴卷八第365-369頁 (3)陳文俊-金重訴卷八第371-391頁 (4)劉玉萍-金重訴卷八第393-395頁 (5)柯以柔-金重訴卷八第397-398頁 (6)林芳汝-金重訴卷八第399頁 (7)官巧玫-金重訴卷八第401頁 (8)陳蕙玲-金重訴卷八第403-409頁 (9)李慧敏-金重訴卷八第411-412頁 (10)陳雅萍-金重訴卷八第413-416頁 (11)蔡美慧-金重訴卷八第417-425頁 (12)徐柄舜-金重訴卷八第427-455頁 (13)吳郁萱-金重訴卷八第457頁 (14)陳怡秀-金重訴卷八第459-463頁 (15)鄭承翰-金重訴卷八第465-467頁 (16)詹佳柔-金重訴卷八第469-470頁 (17)陳永慧-金重訴卷八第471頁 (18)黃嘉福-金重訴卷八第473-474頁 (19)張郁欣-金重訴卷八第475頁 (20)謝秋鳳-金重訴卷八第477-479頁 (21)陳政宇-金重訴卷八第481-484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13日補充理由書【被告蕭任祐及曾勁齊被訴範圍】-金重訴卷八第505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13日補充理由書更正114年12月18日補充理由書之明細資料-金重訴卷八第507-624頁 ■金重訴卷九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7日補充理由書-金重訴卷九第15-17頁 2.被告陳偉銘提出 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03號追加起訴 書-金重訴卷九第133-145頁 附件2:被告陳偉銘113年4月17日警詢筆錄節錄-金重訴卷九 第147-148頁 被證1:尾數6X7Xtn之錢包111年8月3日之區塊鏈紀錄-金重訴 卷九第149-151頁 被證2:通訊軟體LINE官方帳號聊天方案功能一覽表-金重訴 卷九第153頁 被證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刑事判 決-金重訴卷九第155-158頁 被證4:被告陳偉銘於幣託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金重訴卷九 第159-162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50006772號函檢附幣星公司111年5月25日、6月17日、 取款憑條影本-金重訴卷九第345-351頁 4.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附110年限制與費用官網擷圖、新臺幣提領金額限制與手續費用官網擷圖-金重訴卷九第353-355頁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16日通清字第1150011278號函覆該行交易明細中關於轉帳支出、ATM轉帳、網路轉意涵-金重訴卷九第421-423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5224839241046號函覆【跨行轉、轉帳存、電匯之差異】-金重訴卷九第615頁 7.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6日一總營管字第11500001957號書函覆【帳戶交易明細支出摘要「現金」係指臨櫃提領現金;臨櫃提領現金單筆達50萬需進行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臨櫃交易均需填寫取款憑條】金重訴卷九第635頁 8.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5年5月20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50000425號函覆【用戶蔡岳霖非該公司MAX平台之VIP,交易額度與一般用戶相同】-金重訴卷九第677-678頁,併檢附 附件:用戶交易期間之VIP等級與手續費標準-金重訴卷九第 679頁 ■金重訴卷十 1.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5年5月22日一太平字第46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交易憑條(支出85萬元)-金重訴卷十第125-127頁 2.被告蔡岳霖提出 附件:金鑽租車有限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影本-金重訴卷十第137-148頁 3.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15年6月2日一中港字第39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111年7月4日(60萬元)、111年6月20日(64萬元)、111年6月10日(51萬元)、111年6月8日(60萬元)交易憑條-金重訴卷十第165-173頁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15年6月12日中區國稅大屯營所字第1152508514號書函檢附金鑽租車有限公司112至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及113年度財產目錄-金重訴卷十第197-206頁 5.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5年6月18日一大里字第22號函檢附幣星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存摺支出(現金)80萬元之交易資料-金重訴卷十第209-213頁 6.國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115年7月6日陳報狀-金重訴卷十第247-253頁 ■114金訴206卷 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5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梁育慈、案由詐欺等】-114金訴206卷第143-14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594367號函-114金訴206卷第403頁,並檢附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梁育慈(帳號000000000000號)-114金訴206卷第405-417頁 (2)許薳方(帳號000000000000)-114金訴206卷第419-426頁 ■114金訴1237卷一 1.被告黃冠綸提出 被證1:112年11月19日至21日告訴人陳君琳電子錢包「TAXP51aM8i6u6Z1AE1R8aw12mk43h4TpnB」OKLINK查詢紀錄影本3紙-114金訴1237卷第139-143頁 2.檢察官庭呈累犯前科資料 (1)黃冠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111年度沙簡字第68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114金訴1237卷第145-177頁 (2)鄭忠儀(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97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87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114金訴1237卷一第179-215、223-242頁 (3)蕭任祐(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410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114金訴1237卷一第243-263、277-286頁 3.告訴人張碧麗提出幣紘科技有限公司、幣星有限公司、建華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服務-114金訴1237卷一第293-303頁 4.114年度院保字第1074號扣押物品清單-114金訴1237卷一第 309頁 5.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223號不起訴處 分書【被告陳君琳、案由詐欺等】-114金訴1237卷一第503-506頁 ■114金訴1237卷二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931、2976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徐郁鈞、案由詐欺】-114金訴1237卷二第551-553頁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177、4649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徐郁鈞、案由詐欺】-114金訴1237卷二第555-558頁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848、184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顏銘嫻、案由洗錢】-114金訴1237卷二第559-562頁 4.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6223號起訴書【被告林祥芸、案由洗錢】-114金訴1237卷二第563-566、567-571頁 5.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周文宗、案由幫助洗錢】-114金訴1237卷二第573-586頁 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87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周文宗、案由詐欺等】-114金訴1237卷二第587-592頁 ■114金訴1846卷一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 (1)鄧文簡-114金訴1846卷一第89頁 (2)林品蓁114金訴1846卷一第91頁 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3月25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覆(函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8日之行動上網之通聯基地台位置資料,已逾本公司系統保存期限,故無法提供)-114金訴1846卷第445-446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5年4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052819號函覆【該行無承做基地台】,並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8日之網路轉帳之IP位置-114金訴1846卷一第457-459頁 ■114金訴1846卷二 1.被告何威篁提出 附件:IP位置網頁查詢截圖-114金訴1846卷二第221頁 2.被告何威篁提出 被證一:台南城汽車有限公司承攬契約、在職服務證明 書、團保證明-114金訴1846卷二第229-235頁 被證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登入IP位址、IP位址查詢截 圖-114金訴1846卷二第237-239頁 3.本院電話紀錄表-114金訴1846卷二第247-249頁 4.臺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5日寬法字第1150605077號函覆IP位址116.241.31.151使用者資料-114金訴1846卷二第255頁 5.台南城汽車有限公司函覆員工何威篁資料-114金訴1846卷二第259頁 ■114金訴2142卷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50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6672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張乙貞、案由詐欺、洗錢等】-114金訴2142卷第417-429、431-445、447-449頁 ■扣案物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3月17日17時7分至1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2偵20420卷第67-75頁 蕭任祐-(1)Iphone X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0) (2)Iphone 13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 (3)同意書(買賣虛擬貨幣)1張 2.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8時10分至40分、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搜索現場照片-113偵22836卷第43-49、55頁 蕭任祐-(1)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2)幣紘科技公司發票章1顆 (3)幣星科技公司發票章1顆 3.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9時1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6樓之1】、現場搜索照片-113偵22838卷第44-53、57、61-63頁 蔡紘景-(1)Iphone 12pro 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 4.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11時30分至14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3偵22839卷第95-99、103頁 A24-(1)Iphone 13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5.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7時42分至10時40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13偵22840卷第47-57頁 蔡岳霖-(1)新臺幣2萬5300元 (2)GUCCI肩背包3個 (3)LV長夾1個 (4)HERMES長夾1個(附發票及原廠盒子) (5)Iphone 14 pro(紫)1支 (6)TISSOT天梭手錶(金)(白錶帶)1支 (7)GUCCI後背包1個 (8)DIOR針織包2個(附原廠盒子及保證書) (9)CHANEL肩背包1個(附原廠盒子) 蘇冠維-(1)筆記型電腦1台 (2)汽車委賣合約書及借名登記契約5份 (3)RICHARD MILLE手錶(黑)1支 (4)AUDEMARS PIGUET手錶(黑金)1支 (5)HUBLOT宇舶手錶(透明)1支 (6)HUBLOT宇舶手錶(黑)1支 (7)HUBLOT宇舶手錶(白)1支 (8)Bell& Ross柏萊士手錶(藍)1支 (9)ROLEX手錶(銀)1支 (10)ROLEX手錶(金)(黑錶帶)1支 (11)新臺幣20萬1100元 (12)三星Galaxy S21(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13)Iphone14 Pro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6.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11時30分至14時20分、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113偵22840卷第61-71頁 蘇冠維-(1)電腦主機2台 (2)電腦螢幕2台 (3)筆記型電腦1台 (4)對話紀錄擷圖1批 (5)合約書1份(蕭任祐欠款24萬) (6)本票1張(蕭任祐24萬) (7)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張 (8)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及佐證資料1份(蕭任祐) (9)警詢筆錄複本2份(蘇冠維) (10)REA-2523號租賃小客車1台(廠牌PORCHE 型式TAYCAN) (11)RCE-2575號租賃小客車1台(廠牌TOYOTA ) (12)RDG-7753號租賃小客車1台(廠牌國瑞) 蔡岳霖-(1)REA-2523號(含鑰匙)、RCE-2575號(含鑰 匙)、RDG-7753號(含鑰匙)、RDG-8557號(含鑰匙)、RDR-3382號(含鑰匙)、RCR-0875號(含鑰匙)、RBV-9777號(含鑰匙)、RDR-3222號(含鑰匙)、RDG-8737號、RDG-7818號、RDG-2336號、RDG-8277號、RDG-7558號、RDG-7771號、RDG-7111號、RDG-7819號、RFC-5589號、RDG-7988號租賃小客車行照各1張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113年4月17日12時30分至13時52分、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5】、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現場照片-113偵22841卷第65-69、73-75、79-81頁 楊承翰-(1)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 SIM卡) (2)華碩筆電(含滑鼠)1台 陳偉銘-(1)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 SIM卡) (2)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3)螢幕(三星)1台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21時20分至30分、臺中市西區民生北路與梅川西路口】、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3偵22841卷第153-157、161-163頁 陳偉銘-(1)RDG-8277號租賃小客車1台 9.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12時2分至13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3偵22837卷第49-55頁 黃士軒-(1)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 10.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4月17日9時10分至3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112交查737卷四第99-105頁 朱祥獻-(1)達克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契約2份 (2)達克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1份 (3)天綠共享空間20、21樓平面圖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7月6日9時25分至11時25分、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金重訴卷七第545-551頁 楊承翰-(1)新臺幣89萬1000元 (2)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Iphone手機1支 (4)Iphone手機1支 (5)華南銀行存摺(戶名楊承翰、帳號&ZZZZ; 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本 (6)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楊承翰、帳號 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本 (7)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黃宏鈞、帳號&ZZZZ; 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本 (8)王道銀行信用卡1張 (9)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0)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11)楊承翰印章1枚 (12)中國信託信用卡(戶名蔡紘景、帳號&ZZZZ; &ZZZZ;0000000000000000)1張 (13)華南銀行金融卡(戶名蔡紘景、帳號&ZZZZ; &ZZZZ;000000000000)1張 ■書狀 1.蘇冠維提出之刑事準備狀-金重訴卷一第425-455頁 2.鐘淳仁提出之刑事準備狀-金重訴卷一第463-471頁 3.蔡岳霖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二第73-76頁 4.A24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金重訴卷二第137-140頁 5.蕭任祐、黃士軒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金重訴卷二第271-345頁 6.蔡岳霖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三第497-499頁 7.A24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三第501-504頁 8.蕭任祐、黃士軒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金重訴卷四第21-41頁 9.蘇冠維提出之刑事準備(二)狀-金重訴卷五第11-28頁 10.蔡紘景提出之刑事答辯狀-金重訴卷六第129-200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2月18日補充理由書併檢附附表六之明細資料-金重訴卷六第381-502頁 12.蘇冠維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七第63-116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13日函檢附114年度蒞字15518號補充理由書(補充虛擬通貨分析報告) -金重訴卷七第209-414頁 14.蕭任祐、黃士軒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三狀-金重訴卷七第477-481頁 1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蒞字第15518號補充理由書(補充特殊洗錢實務見解)-金重訴卷八第5-84頁 16.鐘淳仁提出之刑事準備(二)狀-金重訴卷八第149-154頁 17.蘇冠維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八第223-225頁 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13日補充理由書-金重訴卷八第505頁 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13日補充理由書更正114年12月18日補充理由書之明細資料-金重訴卷八第507-624頁 2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7日補充理由書-金重訴卷九 第15-17頁 21.A24提出刑事陳報狀-金重訴卷九第25頁 22.陳偉銘提出之刑事答辯狀-金重訴卷九第87-132頁 23.曾勁齊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九第415-419頁 24.蔡岳霖提出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十第91-92頁 25.蔡岳霖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金重訴卷十第133-134、135-136頁 26.黃冠綸提出之刑事準備暨答辯狀-114金訴1237卷一第133- 137頁 27.何威篁提出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114金訴1846卷一第429-438頁 28.何威篁提出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114金訴1846卷二第219-220頁 29.何威篁提出刑事陳報狀-114金訴1846卷二第227-228頁 30.何威篁提出刑事陳報狀-114金訴1846卷二第241-2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