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1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吳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2
9、9353、9374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5795、16044號、21077、21563、21610、26468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針對114年度偵字第21563、2161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即被告被訴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被害人許盈喬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