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顏毅帆輔 佐 人即被告之母 蘇筱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及監獄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顏毅帆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經本院函知其應於3日內具狀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後,迄今已逾期仍未具狀補正,有本院通知具狀補正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交付之監獄光碟,並非本院職權保管持有之物,亦非上開案件卷宗所存事證,本院無從准許交付,自應一併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