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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7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7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羽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13年度偵字第21724、34645、40160、49996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羽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