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7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燕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張耀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13年度偵字第21724、34645、40160、49996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C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C14、C15(下合稱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2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以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71、13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分敘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次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依該條減輕其刑之要件。
⒊被告2人本案所示犯行涉及之洗錢財物金額均未達新臺幣(下
同)1億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然均未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綜合比較新舊法於本案之適用結果,如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其所犯洗錢罪依偵審自白規定予以減輕後之量刑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反之,如整體適用裁判時法,其所犯洗錢罪雖無從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量刑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仍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核犯罪名:
⒈核被告C14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核被告C15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C14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及被
告C15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犯行,分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C14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13、被告C15就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至8,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C14所犯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2、13)、被告C15所犯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至8),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C14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110年9月16日假釋出監,並於112年6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惟衡諸被告C14所犯上開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罪質並不相同,尚難基此遽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最低本刑。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循正途獲取財物,分
別於本案擔任車手、取簿手,因此使被害人等受有損害,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其等行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擔任詐騙集團之角色、被害人受騙之數額等情;兼衡被告C14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被告C15於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詳被告2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9至90、97至98),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雷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非難重複程度高,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C14:
被告C14於偵查時供稱:因為我有欠共同被告C12錢,我當車手的好處是可以扣除債務,有時一天可以扣除1500元,有時一天可以扣除2000元等語(見偵34645卷第236頁),是被告C14本案擔任車手可以獲得抵扣債務之財產上利益,雖其未實際獲取現金報酬,然亦屬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又依卷內事證,尚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C14就本案犯行所得金額之確切數額,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從最有利於被告C14之認定,認其因本案犯行實際之報酬計算是以日薪1500元為計算,而被告C14本案係擔任提款車手1天(113年3月9日),故被告C14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500元,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C15:
被告C15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1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95頁),故1000元為被告C15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
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考量被告2人於本案為車手、取簿手,而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已轉交予上手,若對被告2人諭知沒收與追徵被害人等遭詐欺、洗錢的金額,顯有違比例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C15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卷(見本院卷第356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之物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至其餘扣案物品,分別係共同被告C16、C12、C17所有,是該
等扣案物應在共同被告C16、C12、C17部分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IPHONE13 手機(白色) 1支 所有人:C15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1724號
被 告 C12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 所)
C13
C14
C15
C16
C17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12、C13、C15、C16、C17、C14等人,於民國113年3月前間某日、時許,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西寶」、「彌勒」(即卓子晏,涉案部分另行通緝)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C12、C13、C15、C16、C17、C14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經其他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並接受暱稱「彌勒」成員指揮,C12以暱稱「馬超」、「希望會是你」、「阿火」為代號,C16以暱稱「菲兔」、「王子」為代號、C17以暱稱「虠」、「可愛喬骨島」為代號,聽從暱稱「彌勒」等人指示擔任車手兼招募及監視車手等車手頭角色,C15係受C12招募擔任取簿手之角色,C13、C14亦係受C12招募擔任車手之角色,C17則受C16招募任車手招募之角色,少年黃○○(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顏○○(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黃○○、顏○○涉案部分,另行由警方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則受C17於113年3月間招募擔任車手之角色,謀議既定,C12、C13、C15、C16、C17、C14等人即與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㈠C12、林旻樺、C14為附表一所示之車手提領犯行,林旻樺、C14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旋即轉交予C12,C12則將自己所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及林旻樺、C14所轉交之款項,依暱稱「彌勒」之指示,再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㈡C15依C12指示為附表二編號1之領卡犯行並依C12指示將上開提款卡攜至臺中火車站,將之置於臺中火車站之某置物箱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領取,C12依暱稱「彌勒」指示,為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之領卡犯行,並依暱稱「彌勒」指示,再將之攜至空軍一號貨運站交寄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使C16及C17等人得以取得上開提款卡以遂行附表三所示之相關犯行;㈢少年黃○○、少年顏○○、C17與C16為附表三所示之車手犯行,其中少年顏○○依C17指示領取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款項後,轉交予C17,另C17與C16共同訓練少年黃○○,指示少年黃○○提領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編號9、編號11至編 號15後,轉交予C17、C16,嗣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警方逮捕後,少年黃○○則依C16指示提領附表三編號18至編號30之款項後,轉交予C16,再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以此層轉贓款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本案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載有提告之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指揮偵辦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C1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1.坦承為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證明被告C13、C14等人之犯行。 2.坦承為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犯行。 3.承認招募被告C13之事實,惟否認招募被告C14,辯稱被告C14是卓子晏安排的等語。 4.否認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辯稱被告C15欠伊錢,伊傳訊給被告C15,但他都不回伊等語。 5.否認參與被告C16、C17等人犯行,辯稱不認識被告C16、C17等人。 2 被告C1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承認與被告C12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及編號9至編號11所示提領款項之客觀行為,惟否認犯罪,辯稱:伊不知是詐欺贓款云云。 3 被告C1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坦承與被告C12共同為為附表一編號12、編號13所示之犯行,並證明被告C12招募之犯行。 4 被告C1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坦承為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並證明被告C12亦參與此部分之犯行 5 被告C17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 1.坦承為車手負責提領及指示少年黃○○、顏○○為提領車手犯行。 2.承認招募少年黃○○、顏○○,及教導、指揮少年黃○○提領贓款。 3.證明受被告C16招募成為本案詐騙集團相同車手小組成員,共同為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7之犯行。 6 被告C1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1.坦承為車手負責提領及指示少年黃○○為提領車手犯行。 2.承認招募被告C17加入本案詐騙集團。 3.證明被告C17招募少年黃○○、顏○○並與被告C17共同教導、指揮少年黃○○提領贓款 4.證明被告C17為相同車手小組成員,共同為附表三1至編號17之犯行。 5.佐證被告C12、C15擔任取簿手之角色,佐證被告被告C12、C15等人有參與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及編號17之犯行 7 少年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C17招募少年黃○○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由被告C16指揮其提領贓款。 8 少年顏○○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C17招募少年黃○○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由被告C17指揮其提領贓款。 9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之警詢筆錄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及匯入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佐證被告C12、C13、C15、C16、C17、C14等人於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報告、第五分局偵查報告、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 佐證本案被告等人之犯行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編號3除外)、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A04)、附表一之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A03、A04、A05、A06、A08、A07、A11、A12、A13、林政諭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之事事實及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佐證被告C12、C13、C14等人參與如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12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便利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被害人A15、A16、A17、A18與本案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而寄出金融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二所示超商門市,並於附表所示之取簿時間、地點遭人取之事實,佐證被告C12、C15此部分之犯行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附表三之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B1、B02、B03、B04、B05、B08、B0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B019、C1、C02、C03、C04、C05、C06、C007、C08、C0009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之事事實及匯入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佐證被告C12、C15、C17、C16等人參與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14 臺中市政府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C17) 證明被告C17及被告C12參與附表三之犯行 15 臺中市政府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黃○○、C16) 證明被告C16與少年黃○○同屬一詐欺集團(附表三編號10、11、16、18至22),佐證被告C16之犯行 16 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C13比對照片 證明被告C12、C13、C14等人參與如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17 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之統一便利超商永貞門市、大全門市、超億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被告C12身體特徵對照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 證明被告C12、C15於附表二之領取金融帳戶提款卡之犯行,並佐證被告C12、C15參與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及編號17等犯行 18 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C17手機內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擷圖、同案少年黃○○與被告C16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證明被告C16、C17、C12、C15等人參與如於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C12、C13、C14等3人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C12、C13、C14與暱稱「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12、C13、C14等3人就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2就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13之12次犯行,被告C13就附表一編號2、編號3、編號5 、編號9至編號11之6次犯行,被告C14就附表編號12、編號13之2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四、被告C12、C15等2人,就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僅為條號移列及文字修正,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C12、C15等2人與暱稱「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12、C15等2人就附表二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犯行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2、C15等2人就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所為所犯一般洗錢、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等罪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2就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之9次犯行,被告C15就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五、被告C17、C16等2人所為,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C17、C16與暱稱「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17、C16等2人就附表三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7、C16就附表三編號2、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5等7次犯行,被告C17就附表三編號5、編號7之2次犯行,被告C16就附表編號18至編號30等13次犯行,係與少年共同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C17就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6之16次犯行,被告C16就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編號8至30等27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之。
六、又被告C12招募被告C13、C14及C15等人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被告C16招募被告C17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被告C17招募少年黃○○、少年顏○○等人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又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本案分工模式、受害人數眾多造成附表一、二、三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等情,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之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濂附表一:被告C12、C13、C14涉案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轉帳匯入之人頭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A0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4日16時31分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2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要求以匯款方式開通服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6日00時38分 4萬9985元 維吉WIJIWULAMDARI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3月6日00時4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2萬元 113少連偵313 (C12涉案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此起訴範圍) 113年3月6日00時50分 3萬元
2 A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2日20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3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好賣家」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賣場有問題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客服。告訴人聯繫後即遭偽冒為好賣家之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2時55分許 4萬9988元 蕭貝安申設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2 113年03月23日13時0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2萬0005元 113少連 偵313、113偵40160 113年03月23日13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00分許 4萬9988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3分許 1萬9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4分許 4萬9022元 蕭貝安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全家臺中俊美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6分許 2萬7123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好時光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1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2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20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3分許 6000元 3 A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3日9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4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全家好賣+」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客服,告訴人聯繫後即遭偽冒之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開通服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3時25分許 1萬2073元 蕭貝安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43分許 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臺中登峰門市) 1萬2000元 113少連偵313、113偵40160 113年03月23日13時31分許 1萬4044元 迪沙PUTRAPRDDISA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03月23日13時47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臺中光明門市) 1萬4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9分許 2萬1033元 蕭貝安申設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3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上安門市)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9分許 1005元 4 A0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3日11時許,佯裝買家欲向被害人A05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被害人使用「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被害人,被害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需金流驗證為由,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3時02分許 4萬9988元 迪沙PUTRAPRDDISA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2 113年03月23日13時0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6萬元 113少連偵313、 113偵40160 113年03月23日13時07分許 4萬9123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1分許 3萬元 5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3日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6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客服,告訴人聯繫後即遭偽冒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驗證金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3時15分許 2萬9983元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26分許 3萬9000元 113少連 313偵、113偵40160
6 A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04日19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7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被害人使用「蝦皮」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帳戶被凍結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蝦皮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蝦皮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成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簽署金流協議,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5日12時42分許 4萬9986元 RUPIYATUN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2 113年03月05日12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航發門市) 2萬0005元 113少連偵313 113年03月05日12時48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03月05日12時46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05日12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逢甲郵局) 6萬元 113年03月05日12時57分許 3萬元 7 A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02日22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8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驗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5日12時44分許 3萬2123元 C12 113年03月05日13時0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仁門市) 2305元 113少連偵313 8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02日22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9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復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金融驗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5日14時05分許 1萬8068元 C12 113年03月05日14時10分許 1萬7005元 9 A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0日20時29分前某時許,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以下稱IG)刊登抽紅包之廣告,適告訴人A10閱覽後點選抽獎,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於113年3月11日12時32分許,傳送佯稱告訴人已中獎不實訊息,需支付運費及產品代購費,且可再抽獎3次,並再佯稱告訴人再次抽中更高額之獎品及獎金,然需向銀行進行認證需匯入一筆錢等語,致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1日21時53分許 4萬9985元 吳福清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3 113年3月11日21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和順門市) 2萬元 113偵49996 113年3月11日21時55分許 1萬3000元 10 A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某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11購買其於露天拍賣網站所刊登之商品,之後傳送偽造之交易失敗通知擷圖予告訴人,其上顯示因告訴人未更新升級露天拍賣網站之金流服務導致訂單無法正常購物、下單,並傳送偽造之露天拍賣網站之客服聯結,致告訴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1日22時1分許 9985元 吳福清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3 113年3月11日22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金順門市) 1萬元 113偵49996 113年3月11日22時3分許 8985元 C13 113年3月11日22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軍建門市) 1萬7000元 113年3月11日22時6分許 8123元 11 A1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1日22時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內刊登販售冰箱等虛假訊息,適告訴人A12閱覽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1日22時6分許 5000元 吳福清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偵49996 12 A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4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13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驗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9日15時44分許 4萬9049元 ATIK WAHYUNINGSIH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4 113年3月9日15時4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港臻門市) 113偵34645 113年3月9日15時49分許 1萬元 113年3月9日15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9日15時48分許 2萬6000元 113年3月9日15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9日15時58分許 5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梧棲大庄郵局) 13 A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4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14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被害人使用「蝦皮」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蝦皮客服並傳送「蝦皮線上客服」之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蝦皮客服人員、華南銀行行員要求依指示操作進行匯款測試,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9日16時11分許 1萬7138元 ATIK WAHYUNINGSIH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4 113年3月9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梧棲金自由門市) 113偵34645 113年3月9日16時13分許 6066元 113年3月9日16時26分許 3000元附表二:被告C12、C15涉案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方式 交付之人頭金融帳戶 取簿手 寄出帳戶予詐騙集團時間、地點 取簿時間、地點 附註 1 A15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葳領派遣商行」的名義,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5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美珈」之名義與告訴人聯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且要避稅的話需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000 C15 113年3月12日7時17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長崗門市 113年3月14日 11時50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永貞門市 對應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 A16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6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之岑」之名義與告訴人聯514-01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000 C12 113年3月19日20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楊昌門市 113年3月21日14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大全門市 對應附表三編號17 000-00000000000 被告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捕時扣押本件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 000-00000000000 3 A17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葳領派遣商行」的名義,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7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筱瑜」之名義與告訴人聯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000 C12 113年3月19日16時53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二基門市 113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超億門市 被告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捕時扣押本件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 4 A18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8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與告訴人聯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 C12 113年3月19日16時09分許 新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金山溫泉門市 113年3月21日15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權耀門市 被告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捕時扣押本件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附表三:C17、C16、少年黃○○、顏○○涉案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轉帳匯入之人頭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B1 112年年底某日,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投放假股票投資廣告,嗣被害人B1點擊上開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經由「上傑」投資軟體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2月29日12時40分 10萬元 詹佳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2月29日12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大一門市)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2月29日12時57分 2萬元 113年02月29日13時0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西屯安星門市) 2萬元 113年02月29日13時02分 2萬元 113年02月29日13時0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OK臺中福星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08時5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08時59分 9000元 2 B0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2月21日許,於社群網站臉書投放假手工烘焙器具廣告,吸引被害人B02點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以元大銀行匯款可折價云云,談定購買細項,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1日10時59分 12萬元 詹佳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顏○○ 113年03月01日11時27分 臺中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水湳分行)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11時34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逢吉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11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水湳分行)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11時43分 1萬元 C17 113年03月02日00時1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2日00時11分 2萬元 113年03月02日00時12分 1萬元 3 B03(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2月某日許,於Facebook投放假股票投資廣告,嗣告訴人B03點擊上開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經由「IBKR」投資軟體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12日09時08分 5萬元 蘇韻如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12日09時2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大一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5分 2萬元 4 B04(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不明時間,於Facebook投放假股票投資廣告,嗣告訴人B04點擊上開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經由「IBKR」投資軟體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12日09時10分 5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6分 2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逢甲大學郵局) 2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9分 2萬元 5 B0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2月17日許,佯裝為LINE暱稱「小魚」之馬來西亞人,佯稱因在香港出事,帳戶被凍結,需要金錢買機票,向被害人B05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15日10時52分 3萬元 A15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15日11時1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大一門市) 2萬元 C16涉案部分業經本署113偵18997號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13年03月15日11時11分 2萬元 113年03月15日11時1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逢甲大學郵局) 2萬元 6 B06 B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5日許,以LINE暱稱「小葉」聯繫告訴人B07之友人B06,佯稱可以普洱茶進行投資獲利,致被害人B06陷於錯誤,向其訂購3萬元之普洱茶,而依指示請告訴人B07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15日10時55分 3萬元 113年03月15日11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臺中福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5日11時18分 9000元 7 B08(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不明時間,以LINE暱稱「Coral」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金油滴盞投資計畫,商品會在日本拍賣會上販售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15日14時15分 3萬2000元 A15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15日14時3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金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5日14時40分 1萬2000元 C16 113年03月15日23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1000元 8 B0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5日許,佯裝為馬來西亞人陳碧婷(LINE暱稱「萬物春」),佯稱有金錢壓力,需要金錢從香港買機票飛回台灣,向被害人B09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5日16時25分 3萬元 A15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7 113年3月15日16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 2萬元 113年3月15日16時59分 1萬元 9 B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8日許,以LINE暱稱「張菲菲」聯繫告訴人B10,佯稱可藉普洱茶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8日11時56分 20萬5000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3月18日12時3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金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36分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至善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40分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4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51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52分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5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華門市) 1萬元 C16 113年3月19日00時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9日00時2分 2萬元 113年3月19日00時3分 1萬元 10 B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9日9時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11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19日13時59分 3萬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19日14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9日14時14分 1萬元 11 B1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17時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12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0日21時33分 1萬500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20日23時2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1萬5000元 113年03月22日15時46分 1萬4000元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15時58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上安門市) 1萬4000元 12 B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06日許,以手機簡訊投放假貸款廣告,嗣告訴人B13因有貸款需求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溫秀珍」聯繫,「溫秀珍」佯稱須匯款以激活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5時08分 1萬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推測,有於113年03月21日15時52分持相同提款卡提領事實) 113年03月21日15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德門市) 2萬元 有調ATM監視器但檔案毀損 13 B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15時10分許,於臉書貼文佯裝房東欲出租房屋,告訴人B14因有租屋需求向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押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5時10分 2萬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推測,同上) 113年03月21日15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德門市) 1萬元 14 B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許,於抖音平台投放假貸款廣告,嗣告訴人B15因有貸款需求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銀行楊楊」聯繫,「銀行楊楊」佯稱因帳戶輸入錯誤導致遭到凍結,需支付解凍金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5時48分 3萬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1日15時52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上安門市)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3月21日15時53分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15時54分 2000元 15 B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14時17分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B16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成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驗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9時19分 4萬9049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1日16時3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16時33分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16時34分 9000元 16 B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20時39分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17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20時36分 2萬600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21日21時12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臺中尚仁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21時13分 6000元 17 B1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B18佯以交友投資獲利之詐術,致使B18陷於錯誤。 於113年3月22日9時25分許 36萬元 A16之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000000) C17 113年03月22日10時0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逢甲大學) 2萬元 C17涉案部分業經113偵17880、30630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13年03月22日10時04分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10時08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臺中福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10時08分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10時11分 臺中市○○區○○路00號(OK臺中逢甲二門市) 2萬元 18 B0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019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告訴人擔心遭詐,而商討以告訴人先匯款訂金,取得商品後結清尾款之方式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2日16時31分 1萬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16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台中河南門市) 1萬元 19 B2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2日22時27分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20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2日22時27分 2萬900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22時49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臺中尚仁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22時50分 9000元 20 C1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許,於Facebook帳號「緬甸寻宝」直播佯裝販售玉石,吸引告訴人C1點入並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購買玉石,雙方談定購買條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2日22時46分 4868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23時5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4000元 21 C02(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許,於Facebook帳號「鴻福珠寶翡翠」直播佯裝販售玉石,吸引告訴人C02點入並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購買玉石,雙方談定購買條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4時53分 3萬146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3日15時2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3月23日15時26分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5時26分 7000元 22 C03(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8日22時許,於Facebook帳號「緬甸寻宝」直播佯裝販售玉石,吸引告訴人C03點入並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購買玉石,雙方談定購買條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20時12分 5837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3日22時01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6000元 混有其他資金 23 C0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5日13時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被害人C04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被害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5日13時57分 2萬5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5日14時11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24 C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5日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05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5日15時50分 2萬1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5日16時0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5日16時03分 6000元 25 C0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5日01時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06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5日22時44分 2萬6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5日22時5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5日22時54分 6000元 26 C00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6日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007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1時21分 9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6日12時5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逢甲門市) 9000元 27 C08(提告) 告訴人C08於113年3月25日前某日,於網路上求購數位相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主動留言向告訴人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4時23分 1萬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6日14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6日14時25分 1萬元 113年03月26日14時26分 7000元 113年03月26日14時43分 7000元 28 C0009 (提告) 告訴人C0009於113年3月26日前某日,於網路上求購相機鏡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主動以LINE向告訴人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5時23分 2萬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6日15時3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仁門市) 2萬元 29 C10(提告) 告訴人C10於113年3月25日許,於網路上求購相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主動以GMAIL向告訴人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9時44分 3萬5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7日00時0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三信銀行全成診所)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3月27日00時08分 2萬元 30 C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6日許,於購物網站露天拍賣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11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20時49分 3萬8000元 113年03月27日00時08分 2萬元 113年03月27日00時09分 2萬元 113年03月27日00時10分 1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