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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7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7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宗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誤寫內容,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

位置 更正前 更正後 附表三編號10 智慧型手機iPhone 11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智慧型手機iPhone 11 Pro Max (IMEI:0000000000 67059、0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