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OOI CHUN KHEE(中文姓名:黃俊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OI CHUN KHEE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OOI CHUN KHEE(中文姓名:黃俊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法官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客觀犯罪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證據等可資佐證,認其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書、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等起訴書所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目前在臺灣無固定居所,也沒有能力提出具保金額,以供日後接受刑事訴追及審判,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因被告本身個人情狀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確保日後刑事訴追之進行,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故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4月1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雖坦承全部犯行,而本案已於114年4月10日宣判,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惟倘確定後,仍有保全刑之執行之必要,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其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