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8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沐樹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03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證據能力之說明㈠第3列、㈡第3列之「被告2人」,均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證據能力之說明㈠第3列、㈡第3列之「被告2人」記載有誤,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