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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9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9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TIEN HAI(中文名:阮進海,越南籍)

TRAN HONG PHUC(中文名:陳弘福,越南籍)

HOANG NGOC ANH SON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453號、114年度偵字第35454號、114年度偵字第36954號、114年度偵字第37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此,檢察官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者,其程序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訴即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98號TRAN HONG PHUC(中文名:陳弘福)、HOANG NG

OC ANH SON(中文名:黃玉英山)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準備程序時,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於同日行簡式審理程序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7日宣判,此有該案準備、審理程序筆錄、刑事案件報到單及判決書等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4年8月13日始繫屬於本院,此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13日中檢介平114偵35453字第114910600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是檢察官係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98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5453號114年度偵字第35454號114年度偵字第36954號114年度偵字第37076號被 告 NGUYEN TIEN HAI (越南籍,中文姓名阮進 海)

男 31歲(民國83【西元1994】

年0月00日生)居南投縣○○市○○路000號

南投縣○○市○○○街00巷00弄00 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TRAN HONG PHUC (越南籍,中文姓名陳弘福 )

男 28歲(民國86【西元1997】

年0月00日生)另案羈押於法務部○○○○○○○○護照號碼:M0000000號HONG NGOC ANH SON (越南籍,中文姓名黃 玉英山)

男 28歲(民國85【西元1996】

年00月00日生)另案羈押於法務部○○○○○○○○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98號(貫股)詐欺案件,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HONG PHUC (越南籍,下稱陳弘福)、HOANG NGOC A

NH SON (越南籍,下稱黃玉英山)、NGUYEN TIEN HAI(越南籍,下稱阮進海)於民國114年2、3月間,加入年籍不詳「范文景」、「李淑依」、「勝嘉客服No.17」、「冠名」及其他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黃玉英山擔任提領測試人頭提款卡是否得正常使用,測試完畢後再將提款卡交付與陳弘福,陳弘福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再將贓款交付與黃玉英山,阮進海前來向黃玉英山拿取贓款,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陳弘福及黃玉英山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174號及第29128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陳弘福及黃玉英山、阮進海與「范文景」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致使附表所示之趙振華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始知受騙上當。

二、黃玉英山於不詳時間取得附表所示之銀行提款卡,經測試得使用後,即交付與陳弘福用以提款之用。陳弘福自黃玉英山處取得附表所示之陳明俊等人之臺中商業銀行等提款卡後,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付與黃玉英山,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來向黃玉英山收取贓款,其中114年3月24日下午10時27分許,由阮進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街599巷口,由黃玉英山交付當日陳弘福所領取之贓款,以此方式隱蔽犯罪所得:

(一)持陳明俊之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

1、114年3月18日19時7分、8分、9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康泰門市,提領新台幣(下同)2萬元、2萬元、1萬元。

2、同年月20日11時27分、28分、29分、30分、31分、32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瑞興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3、同年月22日11時24分、25分、26分、27分、28分、2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直興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千元。

4、同年月22日1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31號統一便利商店茂陽門市,提領800元。

5、於同年3月24日21時9分、10分、11分、12分、13分、1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廟東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二)持阮氏戀之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在114年3月24日17時25分、26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大門市,提領2萬元及1萬元。

(三)持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

1、114年3月24日16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提領6萬元。

2、114年3月24日17時17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睿門市,提領2萬元及1萬元。

(四)持阮潘懷芳郵局提款卡,在114年3月24日19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康泰門市,提領1萬5千元。

(五)持陶光進之郵局提款卡:

1、114年3月24日17時57分、58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金站店,提領2萬元、2千元。

2、114年3月24日19時42分、43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南陽郵局,提領6萬元、5萬9千元。

3、114年3月24日20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民門市,提領8千元。

(六)持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提款卡

1、114年3月24日17時2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陽門市,提領2萬元及8千元。

2、114年3月24日19時13分、1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豐富門市,提領2萬元及7千元。

(七)持黎富壽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

1、114年3月20日10時57分、58分、59分、11時、11時1分、2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圓環東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2、114年3月21日5時38分、39分、40分、41分、42分、43分、4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圓環東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8千元。

3、114年3月22日11時38分、39分、40分、41分、42分、43分,在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圓環東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八)持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

1、114年3月20日15時49分、50分、51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翁子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2、114年3月20日17時26分、27分、29分,在臺中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豐原忠孝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9千元。

3、114年3月20日22時15分、16分、17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直興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及1萬1千元。

4、114年3月21日12時20分、21分、22分、23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鑫門市,提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4千元。

5、114年3月22日11時56分、57分、58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村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6千元。

6、114年3月22日11時56分、57分、58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陽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及1萬4千元。

7、114年3月22日12時45分、46分、47分,在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豐富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及1萬元。

8、114年3月22日14時33分、3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豐原豐東門市,提領2萬及6千元。

(九)持NGUYEN TRONG DUONG永豐銀行提款卡,於114年3月22日17時21分、22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超豐門市,提領2萬元及1萬元。

(十)持阮思風之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在114年3月17日11時51分、52分、53分、5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鑫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千元。

(十一)持薛哲凌郵局帳戶提款卡:114年3月11日11時8分、9分、10分、12分,在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風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十二)持BIVAS NOEL MANALAC郵局提款卡:於114年3月12日6時34分、35分、36分、38分、39分,在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東興巷48全家便利商店海大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十三)持米沙洪永豐銀行提款:

1、於114年3月12日16時42分、44分,在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東興巷48全家便利商店海大店提領2萬元、1萬元。

2、同日17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后店提領2萬元。

(十四)持葉功良郵局提款卡:

1、114年3月15日15時34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新東店,提領1萬6千元。

2、114年3月15日15時43分、44分、45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仁門市,提領5千元、2萬元及1千元。

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趙振華等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及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弘福供述 坦承大部分犯罪事實,就35453卷第167頁上方照片看不清楚,,被害人許良鍼部分、35454卷第91下面照片看不清楚等語。被告於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中供稱「114年3月14日120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東海店之影像(37076卷第79頁)之人為自己」等語(37076卷第45頁),比對35454卷第91頁及37076卷第79頁影像,安全帽及口罩、眼鏡均相同,應可認定係影像之人為被告陳弘福。再35454卷第167頁上方照片影像漆黑,然於同日被告陳弘福持同一張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提領款項,業據被告陳弘福坦承在案,是應可認定前開漆黑影像應為被告陳弘福提領。 2. 被告黃玉英山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阮進海供述 坦承駕車前去向被告黃玉英山收取款項,辯稱不知為贓款之事實。 4. 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玉英山證述 114年3月24日將當日領取款項交付與被告阮進海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陳碧玉證述(35453卷第107至110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陳明俊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趙振華證述(35453卷第115至118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陳明俊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胡永恩證述(35453卷第151至152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阮氏戀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許良鍼證述(35453卷第169至175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黃敦暘證述(35453卷第183至185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張茂文證述(35453卷第253至255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阮潘懷芳郵局帳戶之事實。 11. 證人李晃毅證述(35453卷第271至273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陶光進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顏政緯證述(35453卷281至287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陶光進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古妃妤證述(35453卷第303、304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陳德安證述(35453卷第313至316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5. 證人許程宇證述(35454卷第99、100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謝協軒證述(35454卷第109、110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7. 證人莊哲權證述(36954卷第199、200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阮思風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18. 證人謝昀蓁證述(37076卷第93至96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薛哲凌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19. 證人即告訴人蘇萍萍證述(37076卷第117至119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BIVAS NOEL MANALAC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20. 證人潘黃西美證述(37076卷第149、150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BIVAS NOEL MANALAC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21. 證人即告訴人張杏慈證述(37076卷第157至159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米沙洪永豐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22. 證人即告訴人徐雨嫻證述(37076卷第171至174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米沙洪永豐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23. 證人即告訴人廖敏伶證述(37076卷第195至203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米沙洪永豐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24. 證人曾金山證述(37076卷第229至232頁) 遭詐騙而匯款至葉功良郵局內之事實。 25. 陳明俊臺中商業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第35453卷第99至102頁) 證人陳碧玉及趙振華匯款至前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之事實。 26. 黎壽富臺中商業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35454卷第57至60頁) 證人陳碧玉及趙振華匯款至前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之事實。 27. 阮氏戀臺中商業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第35453卷第145至147頁) 證人胡永恩匯款至前開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8. 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35453卷第163至165頁) 證人許良鍼及黃敦暘匯款至前開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9. NGUYEN TRONG DUONG永豐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35454卷第121至125頁) 證人黃敦暘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30. 黃敦暘郵局資金往來明細(35453卷第188頁) 黃敦暘於114年3月24日匯款2萬5千元至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1. 黃敦暘郵局資金往來明細(35454卷第132頁) 黃敦暘於114年3月22日匯款3萬元至NGUYEN TRONG DUONG永豐銀行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2. 阮潘懷芳郵局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35453卷第237至239頁) 證人張茂文匯款至前開帳戶,旋遭領取之事實。 33. 網路交易明細表(35453卷第261頁) 證人張茂文匯款至阮潘懷芳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34. 陶光進郵局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35453卷第265至267頁) 證人李晃毅及顏政緯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35. 網路交易明細表(35453卷第289頁) 證人顏政緯匯款至陶光進之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36. 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第297、299頁) 證人古妃妤及陳德安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37. 網路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35453卷第311、312頁) 證人古妃妤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及匯款至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8. 網路交易明細、網拍廣告(35453卷第317至319頁) 詐欺集團成員張貼之假網拍廣告,證人陳德安匯款至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9. 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第35454卷第87至90頁) 證人許程宇及謝協軒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40. 網路交易明細(35454卷第101、102頁) 證人許程宇匯款至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41. 網路交易明細及交友及投資廣告訊息(35454卷第113、114頁) 詐欺集團成員張貼之交友及投資廣告,及證人謝協軒匯款至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42. 阮思風之臺中商業銀行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證人莊哲權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43. 薛哲凌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37076卷第87頁) 證人謝昀蓁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44. 對話紀錄及網路交易明細表(37076卷第97至99,101頁) 證人謝昀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並匯款至薛哲凌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45. BIVAS NOEL MANALAC郵局00000000000000號資金往來明細(37076卷第113、114頁) 證人蘇萍萍、潘黃西美匯款至前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之事實。 46. 對話紀錄及網路交易明細(37076卷第121至143頁) 證人蘇萍萍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及匯款之事實。 47. 米沙洪永豐銀行資金往來明細(37076卷第153頁) 證人張杏慈、徐雨嫻、廖敏伶匯款至前開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48. 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37076卷第161至166頁) 證人張杏慈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並匯款之事實。 49. 對話紀錄(第37076卷第175至188頁) 證人徐雨嫻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並匯款之事實。 50. 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37075卷第205至219頁) 證人廖敏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並匯款之事實。 51. 葉功良郵局資金往來明細(37076卷第225頁) 證人曾金山匯款至前開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52. 對話紀錄(37076卷第233至245頁) 證人曾金山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並匯款之事實。 53.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3卷第103至105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18日、20日、22日、24日,在臺中市豐原區統一便利商店康泰門市、瑞興門市、直興門市、茂陽門市、廟東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54.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4卷第61下方及62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0日、21日、22日在全家便利商店豐原圓環東店提領款項之事實。 55.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3卷第149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4日在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大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56.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3卷第167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4日在臺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及全家便利商店豐原金睿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57.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3卷第241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4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康泰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58.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3卷第269、270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4日17時57分、19時42分、20時52分,在全家便利商店豐原金站門市、豐原南陽郵局、統一便利商店新豐民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59.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3卷第301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4日17時29分、19時13分,統一便利商店新豐陽門市、全家便利商店豐原豐富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60.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4卷第91至97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0日15時49分、17時26分、22時15分、3月21日12時20分、17時20分;3月22日11時56分、12時45分、14時33分,在統一便利商店翁子門市、全聯福利中心豐原忠孝門市、統一便利商店直興門市、統一便利商店豐鑫門市、統一便利商店豐村門市、統一便利商店新豐陽門市、全家便利商店豐原豐富門市、全聯福利中心豐原豐東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61. 監視器翻拍照片(35454卷第127頁上方)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22日17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村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62. 監視器翻拍照片(36954卷第77至83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17日11時51分至統一便利商店豐鑫門市提領款向後離去之事實。 63. 監視器翻拍照片(37076卷第57、65至67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11日11時6分許,騎乘機車至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北路與遠東街口,停放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風店內,提領款項之事實。 64. 監視器翻拍照片(37076卷第71至73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12日6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海大店提領款項之事實。 65. 監視器翻拍照片(37076卷第75至77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12日16時42分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海大店提領款項、同17時11分,在臺中市○○區○○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后門是提領款項之事實。 66. 監視器翻拍照片(37076卷第81至83頁) 被告陳弘福於114年3月15時34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新東店、114年3月15日15時43分、44分、45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仁門市提領款項之事實。 67. 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6174號及29128號起訴書、被告陳弘福、黃玉英山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陳弘福及黃玉英山經本署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貫股以114年鍍金訴字第2998號審理中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弘福及黃玉英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被告阮進海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間,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3人與「范文景」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3人所犯各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3人迄今未與被害人等和解,建請就其等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之有期徒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檢察官 鄒千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宋祖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1-1. 陳碧玉 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5萬元 114年3月18日18時19分 同年月22日10時46分 陳明俊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2 同上 同上 10萬元、5萬元 114年3月22日10時21分、10時47分 黎富壽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1 趙振華 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14年3月20日9時32分、34分、40分 陳明俊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2 同上 同上 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 114年3月20日9時11分、12分、21分、24分 黎富壽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3. 胡永恩 提告 交友詐騙 3萬元 114年3月24日17時15分 阮氏戀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4. 許良鍼 提告 假投資 1萬元、1萬元、1萬、1萬、1萬、1萬元 114年3月24日15時50分、57分、16時6分、19分、25分、30分 陳文德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5-1. 黃敦暘 提告 假投資 2萬5千元 114年3月24日17時6分 同上 5-2 同上 同上 3萬元 114年3月22日16時56分 NGUYEN TRANG DUONG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 張茂文 提告 假投資 1萬元 5千元 114年3月24日18時59分、19時0分 阮潘懷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 李晃毅 不提告 假交友 8088元、8088元、5萬元、8880元 114年3月24日15時41分、17時34分、19時18分、19分 陶光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 顏政緯 提告 假交友 2萬元、1萬元、1萬元、2萬元 114年3月24日18時53分、54分、56分、57分 同上 9. 古妃妤 提告 假網購 2萬7600元 114年3月24日16時53分 張春捷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 陳德安 提告 假網購 2萬7300元 114年3月24日18時54分 同上 11. 許程宇 不提告 假投資 5萬元、3萬元 114年3月20日15時28分、同年月22日14時16分 NGUYEN THI LOI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2. 謝協軒 假投資 5萬元、2萬元 114年3月21日17時9分、10分 同上 13. 莊哲權 不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17日11時40分 阮思風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4. 謝昀蓁不提告 假投資 5萬元、5萬元 114年3月11日10時36分、37分 薛哲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 15. 蘇萍萍 提告 假投資 10萬元 114年3月11日9時41分 BIVAS NOEL MANALAC郵局00000000000000號 16. 潘黃西美 假購物 3萬元 114年3月11日14時55分 同上 17. 張杏慈 提告 假購物 3萬元 114年3月12日16時21分 米沙洪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8. 徐雨嫻 提告 假購物 1萬元 114年3月12日16時51分 同上 19. 廖敏伶 提告 假購物 1萬元 114年3月12日16時57分 同上 20. 曾金山 不提告 假交友 5088元 8088元 114年3月15日13時6分、14時57分 葉功良郵局00000000000000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