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940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095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09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09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09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38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38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7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峻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4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6046、16057、18887、2158
3、24031、26469、31897、3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8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8明知代不詳之人領取包裹後,依指示轉交予不詳之人,與一般運送業者交付之方式迥異,係作為掩護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並使他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利用領取之物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仍自民國114年2月27日前某日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麥香紅茶」、「天眼通」、「鬼谷子」等至少3人以上成員共組以實施詐術行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取簿手(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542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且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以包裹寄貨之方式,寄送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A08遂依「麥香紅茶」指示前往領取包裹,並將所領取之包裹寄送或放置於「麥香紅茶」指示之地點(除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包裹領取後即遭警逮捕)。
㈡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帳戶後,即由本
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旋即遭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蔡仲政、馮玟翎、許亞菁、張雅瑛、唐詩婷、李俊佑、林輝煌、林憶菁、陳俞臻、沈毓旻、蔡心嵐、謝雅芳、馬琮荏、陳智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簡文龍、詹嘉琪、謝昕宜、陳宛伶、劉祖墘、顏谷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A03、廖晨芳、A05、A06、王子源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范碧娥、莊惠甜、陳金枝、張怡菁、洪一龍、蘇王鳳英、林峻陞、吳家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A08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9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139至20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且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領取包裹,並依「麥香紅茶」指示將所領取之包裹寄送或放置於指定之地點等情,惟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在通訊軟體飛機找到這個領取包裹之工作,每次領取包裹可以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至15000元報酬,我不知道包裹裡面是金融卡,而且無法證明我領取的包裹裡面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寄出之金融卡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領取包裹,並依「麥香紅茶」
指示將所領取之包裹寄送或放置指定之地點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80至82、195至19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4年3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12945卷第31至37頁)、查獲現場蒐證照片(見偵12945卷第41至45頁)、被告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2945卷第47至9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2945卷第101頁、偵16046卷第39頁、偵24031卷第37頁、偵16057卷第49頁、偵31897卷第95頁、偵21583卷第73頁、偵34797卷第541頁)、114年3月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6046卷第33至37頁)、114年3月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6469卷第61至65、73頁)、114年3月3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8887卷第105至11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8887卷第165頁)、114年2月2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4031卷第31至37頁)、114年3月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6057卷第43至47頁)、114年3月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31897卷第85至93頁)、114年2月27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1583卷第31至34頁)等資料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因遭詐騙,而將其等所持有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等件,寄送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因遭詐騙,而將錢分別匯入如附表二編號2至7之帳戶內等事實,業據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三「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詳見附表二、三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上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按現今時下物流服務種類,除有通常寄至指定地點之郵務快
遞服務外,另有民間物流公司之指定時間到府收送、便利商店之收件取件服務,且各該物流服務,均有寄送單據為憑,確保運送雙方權益,甚至可全程隨時查詢運送狀況、寄送物所在位置,依上開現時郵局、民間物流公司等之服務安全性、可信賴性及收費價格,實難認於未涉不法之正常情形下,有需隱匿實際收件人資訊,及另行委由他人代為收送信件、包裹之必要。茍非所欲領取之包裹內含物品涉及不法,且寄件或收件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及相關識別資料以規避稽查,衡情當無刻意委請專人代為領送並轉送包裹之必要;再者,觀之當前社會上各種詐欺犯罪極為猖獗,多係蒐集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之用,政府機關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媒體乃至諸多公益團體不斷反覆地向外界宣導,籲請民眾切勿受騙及教授如何防範因應之訊息,眾所皆知,故如受他人委託領取包裹,立即另行送出,實非無從預見所為事涉詐欺犯罪。經查,本案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曾作過工人、服務業等(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80頁),由其學經歷及就業背景觀察,有相當智識程度,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對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麥香紅茶」之人無故以上開代價請其從事拿取不明包裏之工作,指示其至特定地點拿取不明包裏並轉寄或放置在特定地點之異於常情請求,當會懷疑或預見可能涉及詐欺等不法犯行,否則寄送者可以將包裹以店對店寄送至自己方便收取之超商,或以郵寄之方式直接寄到指定地點,倘若與犯罪無關,實無以此等迂迴輾轉之方式送交包裹,不僅徒增包裹運送之金錢及時間成本,同時亦需擔負包裹遺失或遭被告侵吞之風險,顯非一般人會選擇之運送方式,更遑論被告最終亦有透過貨運方式寄送物品,何以不由寄件人直接寄送至最終收件地點即可。又依本案轉交包裹之過程,被告自陳除部分是透過空軍一號再寄出外,有部分則是依「麥香紅茶」指示放置在公廁或公園(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80至82頁、195至197頁),足見被告轉交包裹予他人,並無面交,亦無簽立收受包裹之任何相關單據,核與一般物流業者須知悉寄送物件大致內容,並須留取收受、交付包裏之簽名單據,以資釐清收取及交付包裏責任之常情,明顯有別,實有刻意造成該不明包裏去向斷點,並掩飾該包裏實際收件人身分之情形。另被告自承本案工作內容僅為收取、寄送包裹,顯然不具任何專業性,無需任何技術或經驗,勞力密集度亦不高,然被告每次領送包裹,即可獲取1000元至1500元之高額報酬,被告付出之勞力與獲取之薪資報酬,顯非合理相當,益證被告係以顯不相當代價,同意從事明顯別於常情之領交不明包裏工作,其對該工作極可能涉及詐欺等不法乙情,自有認識。
⒉被告雖辯稱其不知道包裹裡面是金融卡等語。然查,觀諸被
告與「麥香紅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其內容中有多次被告領取包裹後將內容物即金融卡拍攝照片後,傳予「麥香紅茶」之訊息(見偵12945卷第51、57至63、67至69、77至79頁),堪認被告顯然知悉其所領取包裹的內容物為來源不明的金融卡。縱使上開對話紀錄所談論之內容或拍攝之照片並非本案被告所領取之包裹、金融卡,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我有懷疑裡面的東西是違法的等語(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82頁),堪認被告對於領交不明包裏工作之行為極可能涉及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乙情已有所預見。
⒊被告對於領取包裹可能涉及詐欺等不法具有主觀犯意,已如
前述,則被告擔任取薄手工作,且以領取並交付帳戶資料包裏之行為,參與附表三所示詐欺及洗錢犯罪之實行,而該領取並交付帳戶資料包裏之行為,亦屬附表三所示詐欺及洗錢犯罪不可獲缺之一部分工,故被告對於附表三所示犯行在主觀上亦具詐欺、洗錢等非法犯行之故意與犯意聯絡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4、5所為,分別亦該當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然本案被告僅擔任取簿手工作,無從認定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詐騙方式,且現今資訊科技發達,與他人通訊、聯繫之方式多不勝數,實行詐欺取財之行為人可採取之手段多端,若非居於主導地位或實際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施用詐術之手法為何,本案並無事證可認被告居於核心地位、或為實際施用詐術之人,且卷存客觀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行為時已知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虛假訊息之方式或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尚難認被告明知或預見本案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或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惟此僅為加重要件之不同,尚無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被告與「麥香紅茶」、「天眼通」、「鬼谷子」及其餘詐欺
集團成員間,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一般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3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於本
案擔任從事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因此使本案被害人等受有損害,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其行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於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詳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13至14頁),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19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非難重複程度高,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177頁);又被告有使用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手機與「麥香紅茶」聯繫,有被告與「麥香紅茶」之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偵12945卷第47至79頁),堪認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領一次包裹可以取得1000至15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2940卷第81頁),又依卷內事證,尚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所得金額之確切數額,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從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其因本案犯行實際之報酬計算是以領一次包裹可以取得1000元為計算,而被告本案係共領取8次包裹(如附表二編號1至8),故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考量被告於本案為取簿手,而本案詐欺款項均非由被告所支配,若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被害人等遭詐欺、洗錢的金額,顯有違比例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二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三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二:(所示期日為民國)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提供之帳戶 領取時間/ 地點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1 蔡仲政(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蔡仲政佯稱中獎,後表示操作錯誤,帳戶被金管會管制等語,致蔡仲政陷於錯誤而於114年3月2日18時許,自彰化縣花壇鄉某統一超商門市,將其名下之金融帳戶金融卡5張,連同提款密碼,以包裹寄送至右開地點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③遠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⑤無記載帳號之彰化一信銀行金融卡 114年3月4日14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 蔡仲政警詢之證述(發查332卷第14至17頁) 查獲現場蒐證照片(偵12945卷第41至45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擷圖(發查332卷第28頁) 2 簡文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簡文龍佯稱寄交帳戶金融卡即可貸得款項等語,致簡文龍陷於錯誤而於114年2月27日上午6時33分許,將其名下之郵局帳戶金融卡,連同提款密碼,以包裹寄送至右開地點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3月1日上午10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景賢八門市」 簡文龍警詢之證述(偵16046卷第21至22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16046卷第31至33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046卷第33至37頁) 3 謝昀蓁(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謝昀臻佯稱寄交金融帳戶協助其作業績,即可掛名助理等語,致謝昀臻陷於錯誤而於114年3月2日,將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連同提款密碼,以包裹自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合利門市」寄送至右開地點 ①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③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3月4日1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統一超商昌順門市」 謝昀蓁警詢之證述(偵26469卷第25至32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26469卷第61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469卷第61至65、73頁) 4 A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4日某時,透過Instagram廣告,向A03佯稱如要免費領取人體工學椅,須參加抽獎活動,嗣後並通知其中獎,因資金滯留在系統內,須提供提款卡才能將獎金存入等語,致A03陷於錯誤,於114年3月2日20時32分許,至嘉義市○○路0000號嘉義市空軍一號興昌站,將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之提款卡寄送至右開地點 ①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3月3日9時33分許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臺中空軍一號八國站 警詢之證述(偵18887卷第31至34、35至43頁) 空軍一號託運單(偵18887卷第55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8887卷第105至115頁) 5 范碧娥(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9日某時,向范碧娥佯稱如要貸款,須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代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申請貸款等語,致范碧娥陷於錯誤,於114年2月26日19時5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潭寶門市,將其名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出至右開地點 ①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②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8日13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富由門市 范碧娥警詢之證述(偵24031卷第39至41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24031卷第29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4031卷第31至37頁) 6 馮玟翎(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馮玟翎佯稱寄交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即可貸得款項等語,致馮玟翎陷於錯誤而於114年2月28日16時42分,將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連同提款密碼,以包裹自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瑞門市」寄至右開地點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日上午9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 馮玟翎警詢之證述(偵16057卷第27至30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16057卷第41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057卷第43至47頁) 7 王浚驊(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王浚驊佯稱寄交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即可獲得「網路儲值賺錢」之職缺等語,致王浚驊陷於錯誤而於114年2月28日0時9分,將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連同提款密碼,以包裹自臺東縣○○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臺東東奇門市」寄至右開地點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3月2日上午11時3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亞和門市」 王浚驊警詢之證述(偵31897卷第35至38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31897卷第83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31897卷第85至93頁) 8 張雅瑛(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張雅瑛佯稱只需提供金融帳戶供查證非詐欺集團成員後,即匯款資助其還債等語,致張雅瑛陷於錯誤而於114年2月25日21時41分許,將其名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包裹自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智華門市」寄至右開地點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③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2月27日上午9時33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百惠門市」 張雅瑛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23至129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21583卷第31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1583卷第31至34頁)附表三:(所示期日為民國、所示幣別為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1 詹嘉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詹嘉琪佯稱中獎,須匯入款項才能領取等語,致詹嘉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4時38分 14時40分 14時41分 3萬3,000元 5萬元 5萬元 簡文龍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詹嘉琪警詢之證述(發查406卷第25至27頁) 簡文龍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號)交易明細表(發查406卷第21至22頁) 2 謝昕宜(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謝昕宜佯稱中獎,須匯入款項才能領取等語,致謝昕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5時17分 1萬7,007元 簡文龍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謝昕宜警詢之證述(偵16046卷第25至27頁) 3 陳宛伶(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宛伶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宛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5日 17時45分 17時49分 5萬元 50,000元 謝昀蓁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宛伶警詢之證述(偵26469卷第33至51頁) 114年3月5日 18時11分 5萬元 謝昀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 劉祖墘(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以戶政事務所、職司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身分向劉祖墘佯稱其身分遭盜用而涉犯刑案等語,致劉祖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6日 14時39分 10萬元 謝昀蓁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劉祖墘警詢之證述(偵26469卷第53至55頁) 114年3月5日 13時45分 15時7分 10萬元 10萬元 謝昀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3月5日 13時20分 13時26分 5萬元 5萬元 謝昀蓁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 顏谷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顏谷珉佯稱可代操投資獲利等語,致顏谷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7日 10時2分 5萬元 謝昀蓁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顏谷珉警詢之證述(偵26469卷第57至60頁) 6 廖晨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廖晨芳佯稱賣場無法下單,需轉帳認證及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廖晨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3時23分 13時25分 4萬9988元 4萬9989元 A03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廖晨芳警詢之證述(偵18887卷第200至202頁) A03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8887卷第61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18887卷第205頁) 7 A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A05佯稱因未驗證無法收取貨款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2時34分 9989元 A03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A05警詢之證述(偵18887卷第211至212頁) A03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8887卷第57至59頁) 8 A0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A06佯稱中獎,須確認活存之帳戶,進行交叉比對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2時13分 4萬1000元 A03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A06警詢之證述(偵18887卷第226至242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18887卷第279頁) 9 王子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王子源佯稱中獎,因獎金匯入金額失敗等語,致王子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2時1分 12時2分 4萬9986元 4萬9983元 A03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王子源警詢之證述(偵18887卷第343至345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18887卷第361頁) 10 莊惠甜(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莊惠田)(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莊惠甜佯稱為莊惠甜之子,因急需用錢等語,致莊惠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2時15分 15萬元 范碧娥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莊惠甜警詢之證述(偵24031卷第59至61頁) 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偵24031卷第73頁) 11 陳金枝(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金枝佯稱為陳金枝之子,因急需用錢等語,致陳金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4日 11時12分 6萬元 范碧娥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金枝警詢之證述(偵24031卷第83至85頁) 郵局存款單存款人收執聯(偵24031卷第93頁) 12 張怡菁(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張怡菁佯稱為張怡菁之堂弟,因急需用錢等語,致張怡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2時14分 12時20分 3萬元 3萬元 范碧娥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張怡菁警詢之證述(偵24031卷第98至99頁) 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偵24031卷第106頁) 13 洪一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洪一龍佯稱為洪一龍之友人,因急需用錢等語,致洪一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4日 10時10分 5萬元 范碧娥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洪一龍警詢之證述(偵24031卷第114至115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24031卷第121頁) 14 蘇王鳳英(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蘇王鳳英佯稱為蘇王鳳英之子,因急需用錢等語,致蘇王鳳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2時0分 9萬元 范碧娥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蘇王鳳英警詢之證述(偵24031卷第124至125頁)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4031卷第134頁) 15 許亞菁(追加起訴書誤載為王亞菁)(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發送訊息對在該網站上刊登門票販售訊息之許亞菁佯稱需匯款進行「金流認證」始可完成交易等語,致許亞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2日19時10分許 4萬9,137元 馮玟翎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許亞菁警詢之證述(發查405卷第19至21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發查405卷第33頁) 馮玟翎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擷圖(偵16057卷第36頁) 16 林峻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發送訊息對在該網站上刊登釣具販售訊息之林峻陞佯稱需匯款進行「金流認證」始可完成交易等語,致林峻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2日 21時7分 21時7分 21時8分 5萬元 2萬9989元 5萬元 王浚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林峻陞警詢之證述(偵31897卷第49至52頁) 王浚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1897卷第105頁) 17 吳家恩(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瀏覽刊Instagram上不實抽獎訊息而連繫之吳家恩佯稱需匯款進行「匯安支付」始可領取抽中之獎項交易等語,致吳家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2日 21時25分 9985元 王浚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吳家恩警詢之證述(偵31897卷第67至70頁) 18 楊曉薇(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楊曉薇佯稱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投資等語,致楊曉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2日 19時39分 19時44分 5萬元 5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楊曉薇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31至133頁) 張雅瑛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4797卷第121頁) 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偵34797卷第269至271頁) 19 唐詩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唐詩婷佯稱儲值後買商品可以獲得福利金和退傭金等語,致唐詩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9時6分 19時9分 5萬元 4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唐詩婷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35至142頁) 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偵34797卷第294頁) 20 李俊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李俊佑佯稱網購賺回饋及投資電商等語,致李俊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20時35分 1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李俊佑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43至145頁) 21 林輝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林輝煌佯稱網購賺回饋及投資電商等語,致林輝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21時30分 1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林輝煌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47至150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333頁) 22 林憶菁(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林憶菁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憶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9時49分 1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林憶菁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51至153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353頁) 23 陳俞臻(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俞臻佯稱網站活動賺回饋等語,致陳俞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21時25分 21時26分 1萬元 1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俞蓁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55至161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397頁) 24 楊書旻(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楊書旻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楊書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21時8分 1萬元 張雅瑛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楊書旻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63至168頁) 25 王安琦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王書琦)(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王安琦佯稱網購儲值賺回饋等語,致王安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3日 1時4分 1時5分 5萬元 5萬元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王安琦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75至177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433頁) 26 沈毓旻(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沈毓旻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沈毓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1日 20時51分 20時52分 20時54分 5萬元 5萬元 2萬元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沈毓旻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80至183頁)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偵34797卷第115至117頁) 27 蔡心嵐(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蔡心嵐佯稱欲購買見面會門票,但黑貓宅急便之貨運需先驗證帳號等語,致蔡心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4日 0時36分 0時37分 0時48分 4萬9980元 1萬2001元 4萬9980元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蔡心嵐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85至187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477至479頁) 28 謝雅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謝雅芳佯稱欲購買商品,但台灣宅配通之貨運需進行驗證等語,致謝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4日 0時18分 3萬7037元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謝雅芳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89至192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501頁) 29 馬琮荏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馬琮荏佯稱網購平台儲值賺回饋等語,致馬琮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3月1日 11時53分 1萬元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馬琮荏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93至194頁) 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偵34797卷第516頁) 30 陳智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智偉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智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款項至右開帳戶 114年2月28日22時18分 1萬元 張雅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智偉警詢之證述(偵34797卷第195至200頁)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4797卷第533頁)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iPhone 11 Pro手機 1支 2 銀行金融卡 5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