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1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勁呈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被 告 卓禹丞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被 告 楊喜修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蔡孟書選任辯護人 李妍緹律師
邱文男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5
8、14384、28309、30685、33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59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5、6、8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49萬5,000元沒收。
A60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至21、24至2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5,000元沒收。
A02犯如附表五編號23至5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23至5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2,000元沒收。
A62犯如附表五編號13至2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13至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A59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富一代」之人,共同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間,由A59依「李富一代」指示,陸續招募其姊夫A60 (暱稱「泰達幣商」、「韋小寶」)、A63(暱稱「小愛同學」)、A65(暱稱「五條悟」、「吐刀樂」)、A66(暱稱「D」、「失學少女茶米」)加入後,成立所屬成員另有A64(暱稱:「Q寶」)、A62(暱稱「岩柱」、「悟及塔」)、A67(暱稱「灰太郎」、「一休」)、A68(暱稱「W」)、吳維晟(暱稱「丁特」)、李育崎(A63、A64、A65、林浤霖、A67、A68涉案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吳維晟、李育崎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暱稱「亞妮」、「P」等人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洗錢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59嗣依「李富一代」指示,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鍾馗」、「玉皇大帝」等為假名,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並設立「系統商」、「投放詐騙廣告」、「行騙機房端」等部門,以「假投資」等手法行騙行騙大眾,並將不法犯罪所得按比例、保證月薪方式發放薪水,組織成員尚需透過群組報班方式打卡上班管控。
二、A02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12月前,加入由中文姓名為阮庭翔、陳功良、阮孟光、杜文龍、黎文黃、高文進、阮友譚、梅文友等越南籍人士(涉案部分均經本院另案判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景」之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人數不詳之成員共組之三人以上,以越南籍人士為主,以蒐集人頭帳戶及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為主要工作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有結構性組織之車手集團(下稱越南車手集團),擔任「控盤車手首腦」工作。越南車手集團由「阿景」聯絡及尋找阮庭翔等越南籍車手及收水、監控等,A02則負責聯絡實施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人頭帳戶及提領贓款之服務,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便於遂行完成詐騙被害人之犯行,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於113年9月前某日與本案詐欺集團達成合作,並以暱稱「鴻盛」之名義加入A59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所組成之「台24」、「白牌叫車群」等群組。
三、A60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12月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擔任A59之左右手,為管理集團成員,負責控制集團資金流向等工作,並任集團洗錢之主要角色,負責接收越南車手集團控盤車手首腦之A02所遙控遍及全臺所取得之贓款,並透過虛擬貨幣洗錢以達成末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任務。A62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12月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擔任機手頭角色,陸續招募A67、A68加入,並指揮旗下機手A67、A68、吳維晟、「P」等「行騙機房端」成員,對被害人施詐。集團運作方式係由周澄宣擔任「系統商」之角色向工程師購買、刪除165封阻「baiyi888.net、superoge.com、bqcity168.net、bqcity1689.com」等詐騙網域,由擔任「詐騙廣告投放商」之A65、林浤霖、李育崎等人,利用Facebook(臉書)、Instgram(IG)等社群網站虛偽刊登「徵人找工作」、「有賭博網站之內幕」等廣告誘騙被害人閱覽,被害人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LINE好友,由擔任機手頭之A62指揮旗下擔任機手A67、A68、吳維晟、「P」等「行騙機房端」成員,對被害人以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行騙話術詐騙被害人,並慫恿被害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站投資操作,以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俟被害人陷於錯誤後,續由A60及A63、「亞妮」等人將A02所提供之金融人頭帳戶予「行騙機房端」,使被害人依指示匯款或購買超商點數後,再由「行騙機房端」將受害者匯款資訊透過A60、A63、「亞妮」等以Telegram通訊軟體「台24」群組傳輸A02,旋即由A02透過「01」等群組操控遍及全臺之越南車手集團取得上開詐欺贓款,依序層轉由擔任收水頭兼任收簿首腦及小組車手頭之角色阮庭翔等人轉交A02,A02再以現金、虛擬貨幣回水本案詐欺集團。
四、上開組織分工及謀議既定,A59、A60、A02、A62即分別與「李富一代」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共同正犯(本人除外)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車手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交付方式提款、交付,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經檢警另案查獲本案詐欺集團之水房內部資料及對於越南車手集團之犯行持續向上追查,而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附表一所示有提告之被害人訴由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移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59、A60、A02、A62(下稱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A63、A6
4、A65、A66、A67、A68間之供述互核相符,並有證人謝承翰、賴靜楷、簡健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陳俞安、李庭莞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及對A02搜索扣押之本院114年聲搜字第65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一卷【卷宗字號詳卷別對照表,下同】第39至47頁)、嘉義市○區○○路000號11樓之6「友愛大帝」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承租申登資訊(偵一卷第63至68頁)、搜索現場照片2張(偵一卷第69頁)、A02與「泰達幣商」即A60交易處所照片2張(偵一卷第167頁)、A02向另案被告阮庭翔收款之佐證紀錄、A02之租賃契約各1份(偵一卷第203至220、271至274頁)、A59手機內群組翻拍照片9張(偵二卷第73至81頁)、A59手機內群組帳戶被害紀錄1份(偵二卷第83至85頁)、本院114年聲搜字第682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偵二卷第149至177頁)、A59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中群組「吳鳳科大夜間部」、「韋小寶」、「鍾馗」頁面翻拍照片3張、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偵二卷第179至18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幣流分析報告、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被告A60手機)、A02與越南籍車手洗錢渠道與「泰達-優良幣商」即A60交易明細列表各1份(偵二卷第187至202、235至238頁)、A02與「泰達-優良幣商」即A60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1張(偵二卷第239至279頁)、Telegram群組「公交群」內「泰達-優良幣商」(@Tether_16888)、「鴻盛」即A02等人洗錢交易明細1份(偵二卷第281至288頁)、Telegram群組「公交群」(成員:「鴻盛」、「韋小寶」、「鍾馗」、「泰達-優良幣商」、「泰達-優良幣商」)成員個人頁面資料翻拍照片5張(偵二卷第289至292頁)、Telegram群組「公交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4張(偵二卷第293至33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虛擬通貨分析報告1份(偵二卷第451至459頁)、對A60之搜索扣押照片5張(偵二卷第513至516頁)、A59即「鍾馗」、「玉皇大帝」於Telegram群組「API討論區」對話紀錄截圖16張(偵二資料卷第369至376頁)、擷取報告2份(偵二資料卷第377至385頁)、群組「點2報帳群」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偵二資料卷第669至843頁)、被害人與本案詐欺集團群組內訊息對照表1份(偵三卷二第57至61頁)、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三卷二第63頁)、節錄A59「鍾馗」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30張(偵三卷二第65至8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三卷二第83至87頁)、A62警詢筆錄所附件資料5份(偵三卷三第83至243、307至325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各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不用於證明被告4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4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A59、A60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所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並於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各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A59、A60上開各案一般洗錢犯行,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2.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業經修正,並於115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則被告4人得否因自白而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不僅將原必減修正為「得」減,且將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修正為「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之要件,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增訂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被告A59、A60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所示犯行行為時,該條例尚未生效施行,乃其等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前,若被告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即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後,同條例第44條第3項即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同條第1項之詐騙犯罪組織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故被告A59、A60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所示行為時,所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犯行,並不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規定之罪。至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雖嗣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因第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並未修正,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說明。
㈡被告4人與本案詐欺集團、越南車手集團成員三人以上結合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手段而犯案,其等所為各犯行,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且除被告A59、A60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所示犯行外,亦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係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係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並犯同法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詐欺犯罪者之加重處罰規定,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具有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以法定刑較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另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要旨,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此在詐欺集團主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情形應做相同解釋。
㈢被告4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未曾經起訴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為被告A59、A60、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首次繫屬於法院之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犯行,為被告A02指揮越南車手集團犯罪組織後,首次繫屬於法院之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為被告A62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織後,首次繫屬於法院之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A59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60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46所為、被告A62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59、A60就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59、A60就附表一編號4、13至55所為、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23至45、47至55所為、被告A62就附表一編號14至22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㈣被告A59發起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所為之主持、操縱、
指揮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發起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08、421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5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59、A62招募其他成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屬於其等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其等所犯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A59尚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罪、認被告A62尚應論以2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均有未洽。
㈤被告A59與「李富一代」就發起犯罪組織犯行,為共同正犯;
被告4人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分別與「李富一代」及如附表一各該犯行所示之共同正犯(本人除外)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4人上開所犯,旨在詐騙被害人,並順利取得財物,避免遭到追查,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故被告4人上開犯行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是被告4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A59附表一編號5部分)、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A60附表一編號5部分)、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02附表一編號46部分、被告A62附表一編號13部分)、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59、A60附表一編號1至4、6至55部分、被告A02附表一編號23至45、47至55部分、被告A62附表一編號14至22部分)。被告A59、A60上開55次犯行、被告A02上開33次犯行、被告A62上開10次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加重減輕其刑部分:
1.被告A59、A60就附表一編號4、13至55所為、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23至45、47至55所為、被告A62就附表一編號14至22所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而有同條項第3款之情形,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2.犯第3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該減刑規定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勇於自新,並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便於犯罪偵查。此規定係對被告所予之寬典,是有無符合自白要件,應就其所述之實質內容是否涉及「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承認或肯定」而有助於犯罪之偵查為判斷。經查,被告4人於偵查已自白本案犯罪事實,復於本院審理中為坦承本案犯行,爰依前揭規定,就其等所為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均減輕其刑。
3.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4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就本案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為自白。又被告A62已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被告A59、A60、A02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意以扣案之現金繳交犯罪所得(本院卷四第234至235頁),且經扣案之金額,已逾其等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足供本院依法諭知沒收;堪認其等均已自動繳交其全部犯罪所得(詳後述沒收部分),爰依前揭規定,就其等所犯詐欺取財各罪,均減輕其刑。
4.被告4人本案犯行,兼有上述加重及減輕事由者,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規定先加後減,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者,並遞減之。
5.至於被告4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就所涉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為自白,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關係而各從一重處斷,一般洗錢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予以審酌作為被告4人量刑之有利因子。
6.被告A59、A02、A62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4人所犯,綜觀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情,殊難認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本院認對被告4人量處之刑,均無情輕法重情事,自均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不依循正途獲取穩定
經濟收入,竟因貪圖不法利益,率而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被告A59)或指揮(被告A60、A02、A62)詐欺、洗錢犯罪組織共同詐騙被害人等之財產並洗錢,價值觀念實有偏差;尤其正值詐欺犯罪猖獗之今日,思慮未周受騙上當之民眾不知凡幾,所損失金額更加難以估計,被告4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牟取不法暴利,潛在影響之被害民眾為數非少,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之互信基礎,危害非輕,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4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又被告A59、A60、A62已與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該等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4人之前科素行,於犯罪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參與情形、所生損害等犯罪情節,起訴書具體求刑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被害人等對於量刑之意見,及被告A59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從事美髪業、每月收入4至8萬元、已婚、有5名分別為14歳、13歳、12歳、11歳、10歳之女兒、須扶養父親、經濟情形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A60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從事建築業、每月收入4萬2,000元、已婚、有1名1歳多之女兒、無須扶養父母、經濟情形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A02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裝潢業、每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名分別為7歳、1歳之兒子、須扶養母親、經濟情形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A62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擔任工廠作業員、每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母親、經濟情形勉持之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2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4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失等情節,就其等所犯數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5、6、8所示之物,為被告A59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8至21、24至26所示之物,為被告A60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物,為被告A02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59、A60、A02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卷四第235頁),爰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取得之犯罪所得、證據暨計算方式及自動繳交扣案情形,均如附表三所示。爰均依前揭規定,就被告A62部分,自其自動繳交30萬元扣案部分宣告沒收;就被告A59部分,自附表二編號3之現金26萬5,000元全部及附表二編號7現金中之23萬元部分宣告沒收;就被告A60部分,自附表二編號16之現金35萬9,700元全部及附表二編號17現金中之14萬5,300元部分宣告沒收;就被告A02部分,自附表二編號44現金中之4萬2,000元部分宣告沒收。㈢至於其餘扣案之物,除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
已於同案被告A65之判決中宣告沒收,不再重複沒收外,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現金,扣除上開23萬元部分、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現金,扣除上開14萬5,300元部分、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現金,扣除上開4萬2,000元部分,及如附表編號9至
15、22、23、27至36、38至43、45至50、52至62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4人或同案被告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詐騙交付之款項,固為被告4人共犯
本案犯行所得之財物,然因非在其等支配管領中,且尚無證據可認其等有參與分贓之情形,自無從依犯罪所得規定宣告沒收。另考量被告4人並非實際支配贓款之人,該等洗錢之財物,若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張寶軒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卷別對照表】簡稱 卷宗字號 偵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58號卷 偵一資料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58號資料卷 偵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384號卷 偵二資料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384號資料卷 偵三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309號卷一 偵三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309號卷二 偵三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309號卷三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685號卷 偵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030號卷 偵六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322號卷 偵七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330號卷一 偵七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330號卷二 偵八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339號卷 偵九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340號卷 偵十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839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541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542號卷 偵十三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656號卷一 偵十三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656號卷二 偵十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450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540號卷 偵十六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581號卷 偵十七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0號卷 偵十八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599號卷 偵十九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394號卷 偵二十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856號卷 他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9567號卷 偵聲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202號卷 聲羈一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34號卷 聲羈二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614號卷 聲羈三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615號卷 聲羈四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616號卷 聲羈五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741號卷 偵抗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偵抗字第186號卷 本院卷一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4號卷一 本院卷二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4號卷二 本院卷三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4號卷三 本院卷四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4號卷四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共同正犯(犯罪分工)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帳戶 提領交付方式 證據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A03(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0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03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LG雲端程式工程部門」、「百邑娛樂城-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0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邑」(網址:baiyi888.net)及佯稱至富遊娛樂城(網址RG8888.org)往稱投資操作,致使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5月22日上午11時1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5月23日中午12時24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5月24下午3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5月24下午3時54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3年6月11下午4時29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3年6月11日下午4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3年6月12日晚上6時19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3年6月12日晚上6時20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52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⑪113年4月29日下午3時58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113年4月30日下午3時02分許,匯款10萬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⑬113年5月05日上午11時52分許,匯款1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⑭113年5月17日下午3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⑮113年6月04日下午4時08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⑯113年6月05日中午12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⑰113年6月06日上午11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⑱113年6月07日中午12時49分許,匯款14萬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⑲113年5月03日,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⑳113年5月03日,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㉑113年5月03日,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㉒113年5月14日下午3時19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㉓113年5月14日下午3時28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㉔113年6月13日,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㉕113年6月17日,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㉖113年6月17日,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㉗113年6月17日,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㉘113年6月25日,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㉙113年5月18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㉚113年5月20日下午3時09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㉛113年5月20日下午3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㉜113年6月11日,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㉝113年6月13日,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㉞113年6月13日,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㉟113年6月25日,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㊱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41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㊲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42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㊳113年6月17日上午11時49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㊴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㊵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㊶113年6月25日晚上7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㊷113年5月04日下午5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㊸113年6月13日,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㊹113年4月24日,匯款2萬元至不詳帳戶。 ㊺113年5月15日晚上6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㊻113年5月29日晚上7時59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㊼113年5月30日下午1時13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㊽113年6月09日下午2時01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證人即被害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213至215頁)。 ②匯款紀錄彙整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216至218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220至228頁)。 ④A0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56張(偵二資料卷第229至230、232至233、235、237至238、240至241、244、246、248至292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33張(偵二資料卷第230至231、234、236、238、240至242、255至257、261至263、267至275、278至279、283、286、288、292頁)。 ⑥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7張(偵二資料卷第231、234、236、239、243、245、247頁)。 ⑦匯款帳戶交易明細3份(偵三卷一第171至175頁)。 ⑧API詐騙群組之被害人資料彙整表(百邑、superoge部分)(偵二資料卷第209至210頁)。 ⑨擷取報告2份(偵二資料卷第377至385頁)。 ⑩A59即「鍾馗」、「玉皇大帝」於Telegram群組「API討論區」對話紀錄截圖16張(偵二資料卷第369至376頁)。 ⑪擷取報告2份(偵二資料卷第377至385頁)。 ⑫A64警詢筆錄所附附件即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2份(偵三卷一第33至47、53至74頁)。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A04(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04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E.G溢金智能科技」、「百邑娛樂城-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04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邑」(網址:baiyi888.net)投資操作,致使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6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6月13日下午5時42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6月14日上午11時57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3年6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3年6月25日上午11時02分許,匯款4萬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3年7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⑧至⑫。 ②證人即被害人A0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295至298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300至301頁)。 ④匯款紀錄翻拍照片7張(偵二資料卷第303至304頁)。 ⑤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翻拍照片4張(偵二資料卷第305、315頁)。 ⑥A0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2張(偵二資料卷第305至329頁)。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A05(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2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05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RK雲端程式系統」、「百邑娛樂城-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05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邑」(網址:baiyi888.net)投資操作,致使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6月23日上午11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6月26日下午5時51分許,匯款3萬1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6月27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7月03日中午12時22分許,匯款9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3年7月05日下午5時46分許,匯款5萬1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3年7月06日中午12時57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3年7月07日下午2時35分許,匯款5萬1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3年6月25日中午12時11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3年7月03日下午2時30分許,匯款3萬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⑧至⑫。 ②證人即被害人A05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333至335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337至339頁)。 ④A05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偵二資料卷第341至343、345至351、353、356頁)。 ⑤匯款帳戶存摺封面2份(偵二資料卷第344、352頁)。 ⑥匯款紀錄截圖9張(偵二資料卷第345至351、354、356頁)。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A6(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初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6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小李」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6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SUPER全國最大電商」(網址:superoge.com)投資操作,致A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05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⑧至⑫。 ②證人即被害人A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359至361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363頁)。 ④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365至366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367至368頁)。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A07( 未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6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07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JayWin Software」、「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07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fu.bqcity168.net)投資操作,致使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2年12月16日晚上7時25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12月17日晚上7時13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12月17日晚上7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2年12月18日下午5時56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2年12月19日下午1時50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2年12月22日晚上7時40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2年12月22日晚上7時41分許,匯款3萬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2年12月22日晚上7時42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 ②證人即被害人A0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391至393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395至396頁)。 ④A0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偵二資料卷第397至399頁)。 ⑤匯款紀錄翻拍照片8張(偵二資料卷第399至401頁)。 ⑥API詐騙群組之被害人資料彙整表(bqcity168.net、bqcity1689.com)(偵二資料卷第387至388頁)。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A08( 未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5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08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JayWin Software」、「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08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fu.bqcity168.net)投資操作,致使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2年12月25日下午1時27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12月27日下午1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12月27日下午1時38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08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05至408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09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3張(偵二資料卷第411頁)。 ⑤A0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38張(偵二資料卷第412至421頁)。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A09(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09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09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fu.bqcity168.net)投資操作,致使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2月19日中午12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2月21日下午4時25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2月24日中午12時52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09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25至426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27頁)。 ④A0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二資料卷第429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3張(偵二資料卷第430頁)。 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A10( 未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底某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0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淘金計畫」、「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0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fcai.bqcity1689.com)投資操作,致使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2月23日下午1時03分許,匯款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2月23日下午3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10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33至436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37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439至440頁)。 ⑤A1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偵二資料卷第441至445頁)。 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 A11(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5日下午3時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1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Sp Auto-System」、「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1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https://Gengar.bqcity168.net)投資操作,致使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11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49至450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51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453至454頁)。 ⑤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5張(偵二資料卷第453至454頁)。 ⑥A11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二資料卷第455至456頁)。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A12(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5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2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JayWin Software」、「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https://fu.bqcity1689.com)投資操作,致使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及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①113年2月25日下午4時59分許,匯款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3月01日下午1時09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6,000元(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01FKZIPY7V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 ③113年3月01日下午1時09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2萬元(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01FKZIPY7Q01、第三段Z00000000000000)。 ④113年3月01日下午1時10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2萬元(統一超商代碼繳費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01FKZIPY7F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⑤113年3月01日下午1時09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2萬元(統一超商代碼繳費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01FKZIPY76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⑥113年3月04日下午5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3年3月0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3年3月04日下午5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3年3月04日晚上6時03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5,000元(第一段:0000000K4、第二段040304WJZI1FW8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⑩113年3月04日晚上6時03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5,000元(第一段:0000000K4、第二段040304WJZI1FWD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⑪113年3月04日晚上6時04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第一段:0000000K4、第二段040304WJZI1FWH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⑫113年3月04日晚上6時04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2萬元(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04FKZIQC1G01、第三段4Z0000000000000)。 ⑬113年3月04日晚上6時04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2萬元(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04FKZIQC1N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⑭113年3月04日晚上6時04分許,以超商代碼繳費2萬元(代碼遺失)。 ⑮113年3月08日下午3時56分許,匯款1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⑯113年3月08日下午3時57分許,匯款3萬1,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⑰113年3月13日下午4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⑱113年3月13日下午4時5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⑲113年3月13日下午5時0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⑳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21分許,匯款1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㉑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34分許,匯款4萬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1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59至467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69至470頁)。 ④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二資料卷第471至472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11張(偵二資料卷第473至474頁)。 ⑥超商代碼繳費證明翻拍照片9張(偵二資料卷第475至476頁)。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A13(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3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淘金計畫」、「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雀城」(網址:fcai.bqcity1689.com)投資操作,致使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及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①113年3月07日下午1時49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3月08日中午12時39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3月09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3月09日下午5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1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79至481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83頁)。 ④A1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40張(偵二資料卷第485至491頁)。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 A14( 提告 ) ①行騙系統:A59、A60、A64、Derek工程師。 ②行騙小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端成員。 ③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日晚上9時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4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Sp Auto-System」、「客服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4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百家幫」(網址:Gengar.bqcity1689.com )投資操作,致使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及代碼繳費如右列金額。 ①113年3月13日下午2時39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繳費1萬元(第一段:0000000D9、第二段040313FKZIRGZK01、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②113年3月17日下午4時07分許,匯款2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3月17日下午4時08分許,匯款3萬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至⑫、5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1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495至496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497頁)。 ④A1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17張(偵二資料卷第499至528頁)。 1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A15(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1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5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點石成金」、「騰富娛樂城客服」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5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m168vip.net/puvSpT)投資操作,致使A1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1月13日中午12時00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1月13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1月13日下午2時13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1月14日下午2時52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1月14日下午3時07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1月18日下午4時05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4年1月18日下午4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4年1月19日下午2時5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4年1月19日下午3時04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15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535至538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540至541頁)。 ④匯款之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9張(偵二資料卷第543、547頁)。 ⑤A15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偵二資料卷第543至546頁)。 ⑥API、點2、白牌叫車群詐騙群組之被害人資料彙整表(騰富娛樂城部分)(偵二資料卷第529至532頁)。 ⑦A63即「小愛同學」相關擷取對話紀錄2份(偵三卷二第149至222頁)。 ⑧A62警詢筆錄所附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擷取資料3份、帳冊報表1份(偵三卷三第83至183、307至325頁)。 ⑨A65警詢筆錄所附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擷取資料、詐騙廣告與對話紀錄對照資料各1份(偵四卷第253至264、271至280頁)。 ⑩A66警詢筆錄所附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擷取資料、詐騙廣告與對話紀錄對照資料各1份(偵四卷第425至462頁)。 1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 A16(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2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6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點石成金」、「騰富娛樂城客服」(ID:btcuser)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6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m168vip.net/puvSpT)投資操作,致使A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1月18日中午12時58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1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1月24日中午12時43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1月26日下午4時46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1月27日下午4時11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1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551至553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555至556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6張(偵二資料卷第557頁)。 ⑤A1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41張(偵二資料卷第558至561頁)。 ⑥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3張(偵二資料卷第561頁)。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 A17( 未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A68。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0日下午4時30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7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RM維富科技-百家專員客服」、「騰富娛樂城客服」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7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m168vip.net/puvSpT)投資操作,致使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4年2月11日中午12時32分許,匯款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1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565至566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568頁)。 ④A1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二資料卷第569至570頁)。 ⑤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二資料卷第570頁)。 ⑥A59手機內群組帳戶被害紀錄1份(偵二卷第83至85頁)。 ⑦A68警詢筆錄所附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擷取資料2份(偵五卷第157至183頁)。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 A18(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7。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1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8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硬幣財富」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18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1:https://m168vip.net/puvSpT、網址2:https://tffconeyone.com投資操作,致使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2月12日中午12時37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4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59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2月13日上午10時0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2月13日上午10時05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2月14日上午11時03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4年2月14日上午11時12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4年2月14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04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⑪114年2月16日上午11時19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114年2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⑬114年2月16日下午2時01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⑭114年2月16日下午2時53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18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573至576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578至579頁)。 ④匯款之ATM交易明細表14張(偵二資料卷第581至584頁)。 ⑤A1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份(偵二資料卷第585至591頁)。 ⑥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1張(偵二資料卷第590頁)。 ⑦群組「點2報帳群」、「白牌叫車群」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偵二資料卷第669至843頁)。 ⑧A67警詢筆錄所附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擷取資料2份(偵五卷第139至156、171至183頁)。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 A19(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8。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3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19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騰富娛樂城客服」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告訴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投資操作,致使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28分許,匯款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14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2月16日下午5時32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2月18日下午4時01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2月18日下午5時37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15⑦、16⑦。 ②證人即被害人A19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595至599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01至602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4張(偵二資料卷第603頁)。 ⑤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1張(偵二資料卷第603頁)。 ⑥A1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24張(偵二資料卷第603至606頁)。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 A20(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7。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0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騰富娛樂城客服」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0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m168vip.net/puvSpT)投資操作,致使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2月16日下午3時20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16日下午3時58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16⑦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20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609至610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12頁)。 ④匯款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二資料卷第613至614頁)。 ⑤A2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二資料卷第615頁)。 1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 A21(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7、「P」。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1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全由高手-諮詢專線」、「小李」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並慫恿A21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tffconeyone.com)投資操作,致使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2月16日下午3時50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16日下午5時23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5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2月18日晚上6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2月18日晚上6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2月19日上午1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16⑦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21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619至621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23至624頁)。 ④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LINE頁面截圖6張(偵二資料卷第625頁)。 ⑤A21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30張(偵二資料卷第626至630頁)。 ⑥匯款紀錄截圖6張(偵二資料卷第631頁)。 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 A22(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7、「P」。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2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硬幣財富」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tffconeyone.com/Play/Home)投資操作,致使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2月22日中午12時10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23日下午2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2月23日下午3時52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2月24日上午11時04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2月25日中午12時55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2月25日下午1時48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13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29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16⑦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2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635至637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39至640頁)。 ④A2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偵二資料卷第641至644頁)。 2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 A23(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7。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3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好友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tffconeyone.com/Play/Home)投資操作,致使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4年2月25日下午4時49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16⑦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2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647至648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5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二資料卷第645至646、649頁)。 2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 A24( 提告 ) ①行騙機、水房:A59、A60。 ②行騙水房:A63、趙語宸。 ③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④行騙小組:A62、吳維晟、A67。 ⑤提款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4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硬幣財富」、「騰富娛樂城客服」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A24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騰富娛樂城」(網址:https://m168vip.net/puvSpT)投資操作,致使A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4年2月20日下午1時07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4年2月20日下午2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年2月21日上午11時09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4年2月21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4年2月21日下午1時19分許,匯款4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4年2月21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⑩、13⑥至⑩、16⑦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2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653至656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58至659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7張(偵二資料卷第663至664頁)。 ⑤A2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偵二資料卷第664至668頁)。 2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 A25(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水房成員:A63、「亞妮」。 ④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⑤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⑥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TikTok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5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5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富遊娛樂城」投資操作,致使A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13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20日下午1時42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25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1至17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19頁)。 ④匯款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偵二資料卷第25頁)。 ⑤被害人與本案詐欺集團群組內訊息對照表(偵三卷二第57至61頁)。 ⑥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49、53、62、330頁)。 ⑦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01」對話紀錄截圖309張(偵一資料卷第331至404頁)。 ⑧A59手機內群組翻拍照片9張(偵二卷第73至81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幣流分析報告1份(A02內機內與「泰達-優良幣商」之對話截圖,及其內電子錢包)(偵二卷第187至196頁)。 ⑩A02洗錢渠道與「泰達-優良幣商」即A60交易明細列表1份(偵二卷第235至238頁)。 ⑪A02與「泰達-優良幣商」即A60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1張(偵二卷第239至279頁)。 ⑫Telegram群組「公交群」內「泰達-優良幣商」(@Tether_16888)、「鴻盛」即A02等人洗錢交易明細1份(偵二卷第281至288頁)。 ⑬Telegram群組「公交群」(成員:「鴻盛」、「韋小寶」、「鍾馗」、「泰達-優良幣商」、「泰達-優良幣商」)成員個人頁面資料翻拍照片5張(偵二卷第289至292頁)。 ⑭Telegram群組「公交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4張(偵二卷第293至336頁)。 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虛擬通貨分析報告1份(偵二卷第451至459頁)。 2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 A26(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水房成員:A63、「亞妮」。 ④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⑤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⑥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6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TS.雲端科技」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6投資操作,致使A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11日晚上7時6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11月12日下午3時45分許,匯款2萬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11月13日下午4時37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3年11月13日下午4時38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3年11月13日下午4時41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3年11月14日晚上7時37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3年11月14日晚上7時38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⑪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40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113年11月19日下午5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2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29至33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35至3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各7份(偵二資料卷第27至28、34、37至57頁)。 ⑤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9、12、18、22、24、27、30、33、3839、43、52、56、58、65、72、77頁)。 2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 A27(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水房成員:A63、「亞妮」。 ④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⑤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中午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7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PS.程式編碼」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7將申辦之娛樂城網站「富遊娛樂城」帳號、密碼交付代為投資操作,致使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19日下午2時08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11月19日下午4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11月19日下午5時42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3年11月20日下午4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2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61至63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65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5張(偵二資料卷第69至71頁)。 ⑤A2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偵二資料卷第71至76頁)。 ⑥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52、53、62、330頁)。 2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 A28(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水房成員:A63、「亞妮」。 ④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⑤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⑥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8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AXISTECH軸心科技」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8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富遊娛樂城」(網址:網址:https://rggo5269.com/#)投資操作,致使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19日下午3時02分許,匯款1萬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19日晚上7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11月19日晚上7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3年11月22日下午1時05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3年11月22日下午1時14分許,匯款3萬1,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28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79至82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84頁)。 ④A2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偵二資料卷第89至94、99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5張(偵二資料卷第94至98頁)。 ⑥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5張(偵二資料卷第94至98頁)。 ⑦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53、62、65、72、77、330頁)。 2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 A29(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行騙小組:A68。 ③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④水房成員:A63、趙語宸。 ⑤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⑥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⑦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29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RM維富科技-百家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29將申辦之娛樂城網站「富遊娛樂城」帳號、密碼交付代為投資操作,致使A2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22日中午12時21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22日中午12時25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15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29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03至104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106頁)。 ④A2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36張(偵二資料卷第109至118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110頁)。 ⑥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53、62、330頁)。 2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 A30(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行騙小組:A68。 ③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④水房成員:A63、趙語宸。 ⑤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⑥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⑦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30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PS程式編程」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並慫恿A30將申辦之娛樂城網站「RG富遊娛樂城」帳號、密碼交付代為投資操作,致使A3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22日下午1時0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23日上午11時15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3年11月24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15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30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21至122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124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3張(偵二資料卷第135頁)。 ⑤A3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56張(偵二資料卷第136至142頁)。 ⑥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偵二資料卷第142頁)。 ⑦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53、62、65、72、77、330頁)。 2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 A31( 未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行騙小組:A68。 ③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④水房成員:A63、趙語宸。 ⑤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⑥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⑦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下午2時47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31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好友「PS.程式編程」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並慫恿A31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RG富遊娛樂城」(網址:https://rggo5269.com/#/entry/login)投資操作,致使A3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15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31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45至147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149頁)。 ④匯款紀錄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155、159頁)。 ⑤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3張(偵二資料卷第156、160頁)。 ⑥A31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共10張(偵二資料卷第157至160頁)。 ⑦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65、72、77頁)。 3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 A32( 未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行騙小組:A68。 ③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④水房成員:A63、趙語宸。 ⑤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⑥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⑦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下午1時32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32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E.G智能輔助系統」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A32投資操作,致使A3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下午1時32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15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3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63至165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報表1份(偵二資料卷第167頁)。 ④A3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偵二資料卷第173、177頁)。 ⑤匯款紀錄截圖1張(偵二資料卷第175頁)。 ⑥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81、87、91頁)。 3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 A33(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行騙小組:A68。 ③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④水房成員:A63、趙語宸。 ⑤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⑥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⑦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33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PS.程式編程」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A33投資操作,致使A3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26日下午5時21分許,匯款1萬3,5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3年11月28日下午4時38分許,匯款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15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3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81至183頁)。 ③A3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偵二資料卷第189至191頁)。 ④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81、87、91、98、103、111、112、118、119頁)。 3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 A34( 提告 ) ①主持者:A59。 ②行騙小組:A68。 ③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④水房成員:A63、趙語宸。 ⑤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集團控盤首腦:A02。 ⑥行騙廣告:A65、林浤霖。 ⑦提款車手:越南車手集團不詳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34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架設通訊軟體LINE「RM維富科技-百家專員」好友,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A34投資操作「RG富遊娛樂城」(網址:https://rg888.org/),致使A3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7日晚上6時05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①同本表編號13⑥⑦⑨⑩、15⑦、23⑤、⑦至⑮。 ②證人即被害人A3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二資料卷第195至200頁)。 ③匯款紀錄截圖1張(偵二資料卷第207頁)。 ④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頁面截圖3張(偵二資料卷第207至208頁)。 ⑤A3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偵二資料卷第208頁)。 ⑥A02扣案手機中之Telegram群組「台24」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一資料卷第91、92頁)。 33(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 A36(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陳功良。 ⑤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期貨之廣告,適A36於113年9月中某日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LINE群組「萬股長虹188」,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股票投資助理,並慫恿A36安裝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網路交易APP「WGTC」投資操作,致A3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5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陳功良於113年11月5日中午12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園航運門市,提領1萬元後,將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證人即被害人A3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八卷第21、23至24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功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八卷第15至22、163至166頁)。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阮庭翔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八卷第29至31、35至40、185至190、263至269頁)。 ④A36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八卷第22頁)。 ⑤陳功良111年11月5日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偵八卷第60至63頁)。 ⑥BXF-8571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依該紀錄調取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5張(偵八卷第66頁、第67頁、第73頁至第78頁)。 ⑦陳功良與TELEGRAM暱稱「Zyn」、「LG88」、「阮英德」間聊天紀錄翻拍照片34張及譯文2份(偵八卷第79至107、133至142頁)。 ⑧陳功良與TELEGRAM群組(35)(35)間聊天紀錄翻拍照片36張及譯文1份(偵八卷第109至132頁)。 ⑨左列人頭帳戶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八卷第195至199頁)。 3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 A37(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陳功良。 ⑤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7日晚上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瑩」名義加入A37為好友並傳送虛偽詢問有無投資意願之訊息,A37閱覽後加入LINE群組「萬佳富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慫恿A37安裝名為「萬佳富投」APP方便投資操作,致A3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5日上午11時58分許,匯款1萬1,000元。 ②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11分許,匯款5,000元。 上列款項均匯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功良於: ①113年11月5日中午12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園航運門市,提領1萬1,000元。 ②113年11月5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觀群門市,提領5,000元。 陳功良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②③、⑤至⑨。 ②證人即被害人A3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八卷第25至27頁)。 35(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 A38(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黎文黃。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8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認識A38,並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後,慫恿A38投資虛擬貨幣,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虛假投資網站「Coin Check」進行投資,因而致A3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4日上午10時43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中午12時41分許匯款3萬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黎文黃於 ①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OK便利超商臺中宜欣門市,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OK便利超商臺中宜欣門市,提領左列①中之1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OK便利超商臺中坪林門市,提領左列②中之2萬元。 ④113年11月4日中午12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OK便利超商臺中坪林門市,提領左列②中之1萬元。 黎文黃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 ②證人即被害人A38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八卷第69至71頁)。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黎文黃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八卷第29至34、101至104 頁)。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阮孟光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三卷一第13至18、213至219頁、偵十三卷二第1至6、237至238、299至305頁、偵十七卷 第17至21、59至65頁、偵十八卷第37至42頁)。 ⑤A38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十八卷第73至74頁)。 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十八卷第27至28頁)。 ⑦黎文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偵十八卷第47頁)。 ⑧左列人頭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十八卷第63至65頁)。 36(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 A39(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黎文黃。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下午1時18分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認識A39,並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後,慫恿A39投資虛擬貨幣,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虛假投資網站「UFUEX」進行投資,因而致A3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3分許,匯款3萬元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黎文黃於 ①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宜昌門市,提領左列款項中之2萬元。 ②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宜昌門市,提領2萬元(包含左列款項及其他不詳款項)。 黎文黃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③④⑥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39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八卷第75至77頁)。 ③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十八卷第27至28頁) ④A39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偵11599卷第79頁)。 ⑤黎文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偵十八卷第50頁)。 37(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 A40(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黎文黃。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賺錢的廣告,適A40於於113年10月30日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聯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LINE客服群組,並以可以賺錢等話術詐騙A40,因而致A4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7日下午2時38許,匯款1萬8,000元匯款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黎文黃於113年11月7日下午2時54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太平溪洲門市,提領1萬8,000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③④⑥⑧、36③。 ②證人即被害人A40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八卷第81至82頁)。 ③A40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偵11599卷第83至84頁)。 ④黎文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偵十八卷第52頁)。 38( 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 A41(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孟光。 ⑤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3日前某日時許盜用A41配偶鄭崴璘之通訊軟體Telegram之帳號,冒稱為鄭崴璘本人向A41佯稱有急用,需A41匯款到指定帳戶,致A41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26分許,匯款3萬8,000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孟光於 ①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尚晉門市,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尚晉門市,提領1萬8,000元。 阮孟光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 ②證人即被害人A41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七卷第43至44頁)。 ③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十七卷第15頁)。 ④左列人頭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十七卷第35頁)。 ⑤阮孟光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5張(偵十七卷第37至39頁)。 ⑥蒐證影像截圖2張(偵十七卷第40頁)。 ⑦A41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十七卷第41至50頁)。 ⑧A41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十七卷第51頁)。 ⑨A41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7張(偵十七卷第52至53頁)。 39(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 A42(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教學之廣告,適A42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9時55分前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聯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LINE群組「聚財智核」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向A42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因而致A4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5日上午9時55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8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南崗三路240路之萊爾富便利超商南投投順門市,提領1萬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 ②證人即被害人A4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七卷第43至44頁)。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高文進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三卷一第259至265頁、偵十三卷二第311至312頁、偵十六卷第15至25、531至537、545至547頁、偵十八卷第29至35頁)。 ④A42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117、123至125、139至143頁)。 ⑤A42之匯款紀錄截圖1張(偵十六卷第127頁)。 ⑥A42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十六卷第127至135頁)。 ⑦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託管協議合約簽訂書1份(偵十六卷第137頁)。 ⑧左列人頭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十六卷第465頁)。 ⑨高文進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偵十六卷第515頁)。 ⑩高文進提款影像與本人比對圖6張(偵十六卷第89至95頁)。 40(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 A43(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賺錢之廣告,適A43於113年2月2日中午12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LINE群組「Leptrix Exchange」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助理,並慫恿A4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站投資操作,致A4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1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2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0號之萊爾富南投八掛店,提領1萬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39③⑧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4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49至153頁)。 ③A43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147、155至163頁)。 ④ATM代碼查詢1份(偵十七卷第55頁)。 41(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 ) A44( 未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TikT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之廣告,適A44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LINE群組「億視富時」,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A44安裝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網路交易所網站「LGX Exchange」投資操作,致A4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5日中午12時6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113年11月25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崗店,提領1萬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39③⑧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4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81至183頁)。 ③A44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179、185至187、191至193頁)。 ④A44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偵十六卷第189頁)。 ⑤高文進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偵十六卷第55頁)。 42(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4 ) A45( 未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期貨之廣告,適A45於113年11月24日下午2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投資APP「Mirastra Exchange」,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操作股票助理,並慫恿A45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站投資操作,致A4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55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順欣店,提領1萬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39③⑧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45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99至201頁)。 ③A45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195、203至205、211至215頁)。 ④A45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偵十六卷第207頁)。 ⑤A45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偵十六卷第209頁)。 ⑥高文進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偵十六卷第57頁)。 43(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5 ) A46(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虛偽刊登投資期貨教學之廣告,適A46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聯結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LINE群組,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慫恿A46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之投資網站「Luxury」,因而致A4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25日下午5時48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3年11月25日下午5時49分許,匯款2萬8,000元。 上列款項均匯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 ①113年11月25日晚上6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南崗勞工消費合作社,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②113年11月25日晚上6時31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南崗勞工消費合作社,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③113年11月25日晚上6時32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南崗勞工消費合作社,提領2萬元(包含左列①②中各1萬元)。 ④113年11月25日晚上6時34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南崗勞工消費合作社,提領左列②中之1萬8,000元。 高文進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39③⑧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4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81至183頁)。 ③A46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163、169至175頁)。 ④高文進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偵十六卷第59至61頁)。 44(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6 ) A47(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期貨之廣告,適A47於113年11月11日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LINE名稱「財如洪水」,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操作虛擬貨幣助理,並慫恿A47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LGX Exchange」投資操作,致A4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1月25日晚上6時50分許,匯款9,000元。 ②113年11月25日晚上7時4分許,匯款1,000元。 上列款項均匯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113年11月25日晚上7時5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南崗勞工消費合作社,提領1萬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39③⑧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4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六卷第217至219頁)。 ③A47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215、221至229頁)。 ④A47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十六卷第235頁)。 ⑤A47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19張(偵十六卷第215、221至229、237至242頁)。 ⑥高文進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偵十六卷第63頁)。 45(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7 ) A48(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高文進。 ⑤收水:阮孟光、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之廣告,適A48於113年11月25日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LINE名稱「風華錢景」,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虛擬貨幣助理,並慫恿A48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網路交易所網站「LGX Exchange」投資操作,致A48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3年11月25日晚上6時55分許,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高文進於113年11月25日晚上7時12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之全聯超商南投成功店,提領1萬元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孟光,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35④、39③⑧⑩。 ②證人即被害人A48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六卷第245至247頁)。 ③A48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六卷第243、249至255頁)。 ④高文進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偵十六卷第65頁)。 46( 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 ) A49(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范文光。 ⑤監視:杜文龍。 ⑥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TikTok虛偽刊登關於投資賺錢之廣告,適A49於113年10月23日晚上7時44分前某時許閱覽後點選上開廣告之聯結而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LINE名稱「投資賺錢為前提」,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專員,並慫恿A49安裝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APP「EC Healthcare」投資操作,致A49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0月23日晚上7時4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3年10月23日晚上8時1分許,匯款3萬4,000元。 上列款項均匯至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范文江(杜文龍在旁監視)於 ①113年10月23日晚上7時59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②10月23日晚上8時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③10月23日晚上8時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2萬元(包含左列①中之1萬元及其他不詳款項)。 ④10月23日晚上8時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左列②中之2萬元。 ⑤10月23日晚上8時2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2萬元(包含左列②中之1萬4,000元及其他不詳款項)。 范文江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 ②證人即被害人A49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五卷第435至439頁)。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杜文龍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五卷第115至128、329至334、531至535頁)。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范文江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五卷第139至150、413至420、481至485、489至513、525至528頁)。 ⑤A49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十五卷第433、441至445、451至453頁)。 ⑥左列人頭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十五卷第59至62、545至551頁)。 ⑦被告杜文龍手機內與阮氏映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譯文23份(偵十五卷第175至197頁)。 ⑧被告杜文龍提款影像與本人比對照片2張(偵十五卷第341至343頁)。 ⑨杜文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0張(偵十五卷第204至208頁)。 47( 起訴書附表九編號2 ) A50( 未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杜文龍。 ⑤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周傑倫於113年12月5日在臺北大巨蛋的演唱會廣告,適A50於113年10月23日下午4時許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門票,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8分許,匯款7,000元至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杜文龍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1萬9,000元(包含左列款項、本表編號16所匯款項、其他不詳款項在內)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46③、⑥至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50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五卷第65至67頁)。 ③A50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十五卷第69至81頁)。 ④A50與臉書暱稱「Ivan Wu」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十五卷第83至86頁)。 ⑤杜文龍提款之沿路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偵十五卷第223至228頁)。 48( 起訴書附表九編號3 ) A51(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杜文龍。 ⑤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周傑倫演唱會廣告,適A51於113年10月24日某時許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門票,因而陷於錯誤,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24日10時34分許,匯款6,000元至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杜文龍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街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正中店,提領1萬9,000元(包含左列款項、本表編號15所匯款項、其他不詳款項在內)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46③、⑥至⑧、47⑤。 ②證人即被害人A51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五卷第87至88頁)。 ③A51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五卷第89至99頁)。 ④A51與臉書暱稱「Ivan Wu」之對話紀錄截圖21張(偵十五卷第101至104頁)。 ⑤A51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十五卷第104頁)。 49( 起訴書附表九編號4 ) A52(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杜文龍。 ⑤收水: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股票之廣告,適A52於113年9月初某時許閱覽後依提示安裝本案詐欺集團架設名為「繁枝」之APP軟體後,誆稱A52抽中股票但需認相關費用等話術,致A5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①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18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20分許,匯款5萬元。 上列款項均匯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阮孟光手機內有此帳號) 杜文龍於 ①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39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加吉利門市,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②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加吉利門市,提領左列①中之2萬元。 ③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加吉利門市,提領2萬元(包含左列①②中各1萬元)。 ④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加吉利門市,提領左列②中之2萬元。 ⑤113年10月25日下午3時42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加吉利門市,提領左列②中之2萬元。 杜文龍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46③、⑥至⑧。 ②證人即被害人A5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五卷第21至24頁)。 ③A52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LINE暱稱「繁枝數字營業員-108」詐欺集團成員間聊天紀錄(偵十五卷第29至33、41至42頁)。 ④A52與LINE暱稱「繁枝數字營業員-108」詐欺集團成員間聊天紀錄1份(偵十五卷第46至54頁)。 ⑤A52之匯款紀錄截圖2張(偵十五卷第55至56頁)。 ⑥左列人頭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十五卷第15至17、555至560頁)。 ⑦杜文龍提款之沿路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偵十五卷第260至265頁)。 50(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 ) A53( 未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友譚。 ⑤收水:梅文友、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虛假之投資訊息,並提供QR碼,適A53於113年11月初某日閱覽上開訊息後,用手機掃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彥綸」之人為好友,該人即向A53佯稱有後NAT之投資網站,依該網站指示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等語,並慫恿A53加入該網站為會員,致A5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12分許,匯款3萬元至施文賢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友譚於 ①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安豐門市,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3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安豐門市,提領1萬元。 阮友譚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梅文友,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 ②證人即被害人A5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90至92頁)。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阮友譚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9至11、169至175、235至237頁)。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施文賢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十一卷第9至25、151至155頁)。 ⑤A5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四卷第87至89頁)。 ⑥左列人頭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十四卷第217至222頁)。 ⑦阮友譚提款之沿路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偵十四卷第57至58頁)。 51(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2 ) A54(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友譚。 ⑤收水:梅文友、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3年11月初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gram認識A54,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奧納多皮卡丘」加A54為好友後,誆稱至投資網站「NAT」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而慫恿A54加入該網站為會員,致A5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49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施文賢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友譚於 ①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54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安豐門市,提領1萬元。 ②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5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安豐門市,提領1萬5,000元。 阮友譚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梅文友,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50③④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5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99至101頁)。 ③A54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十四卷第93至97頁)。 ④阮友譚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偵十四卷第59至60頁)。 52(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3 ) A55(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友譚。 ⑤收水:梅文友、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5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gram認識A55,A55因此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小小小小小小小仙女」為好友後,該人先誆稱以約會等誘因慫恿A55加入投資網站「NAT」為會員,致A55相信該網站可以投資獲利等話術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43分許,匯款7萬元至施文賢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友譚於 ①11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和東門市,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和東門市,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和東門市,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和東門市,提領1萬元。 阮友譚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梅文友,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50③④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55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105至107頁)。 ③A55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十四卷第103至104、114至115頁)。 ④阮友譚提款之沿路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偵十四卷第60至63頁)。 53(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4 ) A56(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友譚。 ⑤收水:梅文友、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gram認識A56,A56並因此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綜合消化錠」為好友,該人即慫恿A56加入投資網站「NAT」為會員,可以投資獲利等話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11分許,匯款2萬2,000元至施文賢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友譚於 ①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2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彰美門市,提領1萬元。 ②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2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彰美門市,提領1萬元。 ③113年11月18日下午1時5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和線門市,提領2,000元。 阮友譚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梅文友,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50③④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5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123至128頁)。 ③A56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十四卷第119至121頁)。 ④阮友譚提款之沿路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偵十四卷第63至65頁)。 54(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5 ) A57(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友譚。 ⑤收水:梅文友、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下午5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gram認識A57,A57並因此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女的」為好友,該人即以加入LINE暱稱「NAT」之客服為好友,才可觀看其自拍影片,之後再對A57誆稱投資網站「NAT」可以投資獲利等話術,致A5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2分許,匯款4萬元至施文賢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友譚於 ①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1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和美黃蓉店,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1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和美黃蓉店,提領2萬元。 阮友譚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梅文友,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50③④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A5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131至132頁)。 ③A57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十四卷第129至130、135至136頁)。 ④阮友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車行紀錄1份(偵十四卷第67頁)。 ⑤阮友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偵十四卷第67至68頁)。 55( 起訴書附表十編號6 ) 吳宥懌( 原名A58 ,提告 ) ①主持者、金主:A59。 ②水房首謀,總收水頭:A60。 ③與上揭機房聯繫,遙控越南車手團控盤首腦:A02。 ④提款車手:阮友譚。 ⑤收水:梅文友、阮庭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X」認識吳宥懌,藉口需繳費,將吳宥懌拉入由本案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投資虛擬貨幣群組,並佯稱可以代塾投資金額,嗣後再向吳宥懌誆稱吳宥懌操作有誤,需補錢,致吳宥懌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匯款1萬7,000元至施文賢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阮友譚於 ①113年11月21日下午5時5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諺東門市,提領1萬元。 ②113年11月21日下午5時5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諺東門市,提領7,000元。 阮友譚提領上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梅文友,再轉交予阮庭翔。 ①同本表編號33③、50③④⑥。 ②證人即被害人吳宥懌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十四卷第147至149頁)。 ③吳宥懌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十四卷第145至146、152頁;偵十一卷第127至129、137至139頁)。 ④阮友譚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偵十四卷第74頁)。附表二(扣押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筆電 1台 A59 廠牌:ASUS 2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 3 現金新臺幣(下同) 26萬5,000元 4 筆電 1台 廠牌:APPLE 5 記事本 1本 6 監視器主機 1台 7 現金 140萬元 8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 9 毒品咖啡包 20包 10 愷他命 1包 11 愷他命菸 4支 12 大麻 1罐 13 不明藥丸 8顆 14 不明藥錠 24錠 15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㈠型號:iPhone 15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 16 現金 35萬9,700元 A60 17 現金 71萬元 18 監視器主機 1台 19 點鈔機 1台 20 電腦主機 1台 21 電腦螢幕 2台 22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謝承翰 ㈠廠牌:iPhone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3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A66 ㈠廠牌:iPhone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4 電腦主機 6台 A60 25 泰達幣 1萬5,480顆 26 行動電話 1支 ㈠廠牌:iPhon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㈢密碼:751012 27 行動電話 1支 A70 ㈠廠牌:iPhon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28 平板電腦 1台 iPad 29 行動電話 1支 賴靜楷 ㈠廠牌:iPhon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30 行動電話 1支 簡健宇 ㈠廠牌:iPhon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31 行動電話 1支 A65 ㈠廠牌:iPhon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32 金項鍊 1條 A60 33 行動電話 1支 A69 ㈠廠牌:iPhon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34 行動電話 1支 A60 ㈠廠牌:iPhone ㈡黑色 35 現金 21萬元 A02 36 行動電話 1支 ㈠型號:iPhone 14 Pro Max 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7 行動電話 1支 ㈠型號:iPhone SE 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8 存摺 1本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39 信用卡 2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0 信用卡 1張 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41 金融卡 1張 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0 42 租賃契約 1本 ㈠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 ㈡BRX-0613自小客車內 43 行動電話 1支 ㈠廠牌:iPhone ㈡BRX-0613自小客車內 44 現金 10萬元 BRX-0613自小客車內 45 行動電話 1支 A63 ㈠型號:iPhone 16 ㈡IMEI:000000000000000 46 行動電話 1支 A62 ㈠型號:iPhone 15 Pro ㈡IMEI:000000000000000 47 自用小客車 1輛 車號號碼BYP-1111號 48 行動電話 1支 A63 ㈠型號:iPhone 12 Pro ㈡IMEI:000000000000000 49 行動電話 1支 OPPO 50 行動電話 1支 陳俞安 ㈠廠牌:iPhone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 51 行動電話 1支 A65 ㈠型號:iPhone 11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 52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A66 ㈠型號:iPhone 13 Pro Max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 53 自用小客車 1輛 車號號碼BTX-1526號 54 現金 31萬元 A67 55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㈠廠牌:iPhone ㈡門號:0000-000000 ㈢IMEI:000000000000000 56 瓦斯槍 1枝 鎮暴槍 57 模擬槍 1枝 58 手槍彈丸 1批 59 瓦斯鋼瓶 1瓶 60 自用小客車 1輛 車牌號碼000-0000號 61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A68 ㈠型號:iPhone 15 Pro 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2 自用小客車 1輛 車號號碼BWU-7721號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 是否自動繳交扣案 證據暨計算方式 證據 1 A59 新臺幣(下同)49萬5,000元。 是 依A59及A60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卷四第235頁)計算:與A60共獲得100萬元,扣除A60所領薪資(50萬5,000元),其餘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共計獲利49萬5,000元。 依A59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卷四第235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現金,含有左列犯罪所得在內,並願繳交。 2 A60 50萬5,000元 是 依A60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卷四第234頁)計算:113年9月以前月薪2萬8,000元,自同年10月起月薪4萬5,000元,本案犯罪時間為112年12月至114年2月,共15個月,共計獲利50萬5,000元(2萬8,000元*10月+4萬5,000元5月=50萬5,000元)。 依A60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卷四第234至235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現金,含有左列犯罪所得在內,並願繳交。 3 A02 4萬2,000元。 是 依A02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卷四第235頁)計算:日薪2,000元,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至55所示之罪,共有21工作日,共計獲利4萬2,000元。 依A02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卷二第538頁、本院卷四第235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現金,含有左列犯罪所得在內,並願繳交。 4 A62 30萬元 是 依A62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偵三卷三第56、270頁)計算:月薪平均10萬至20萬之間,取中間值15萬元,本案犯罪時間為114年1月至2月止,共2個月,共計獲利30萬元。 本院114年贓款字第625號收據1張(本院卷二第512頁)。附表四(成立調解情形):
編號 被告 被害人 調解筆錄 1 A59 A60 A05、A07、A08、A10、A13、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6、A28、A29、A34(附表一編號3、5、6、8、11、14至22、24、26、27、32) 本院卷二第393至399頁、 本院卷二第401至415頁、本院卷三第435至438頁 2 A62 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附表一編號14至22) 本院卷二第401至415頁、本院卷三第435至438頁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刑 1 附表一編號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3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2 附表一編號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3 附表一編號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4 附表一編號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 附表一編號5 A59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A60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6 附表一編號6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附表一編號7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8 附表一編號8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 附表一編號9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2犯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9 附表一編號39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0 附表一編號4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1 附表一編號4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2 附表一編號4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3 附表一編號4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4 附表一編號4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5 附表一編號45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6 附表一編號46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A02犯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9月。 47 附表一編號47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8 附表一編號48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9 附表一編號49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0 附表一編號5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1 附表一編號5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2 附表一編號5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3 附表一編號5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4 附表一編號5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5 附表一編號55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A60、A0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