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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1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1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詠程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已解除委任)

鄭皓文律師鄭志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84號、114年度偵字第20009號、114年度偵字第21557號、114年度偵字第26147號、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32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D32(暱稱:奧斯卡、海洋Poseidon、Poise、Oscar、玉皇daddy、Amphi)於不詳時間起,發起「海洋車隊」(亦稱:「奧斯卡車隊」)此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擔任「海洋車隊」之主持、操縱、指揮者。林宥紳(暱稱:路、富貴、胖子)、D34(暱稱:美猴王、花果山老孫)於民國113年間某日起,E1(暱稱愛呆丸、A尾田老師、尾田龍五等)於113年10月31日起,參與「海洋車隊」此一犯罪組織。D32負責找尋配合之詐欺話務機房集團,以及配合提供人頭帳戶之集團,將收購之人頭帳戶,提供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收受款項,並指揮旗下之D33、D34、E1;D32並在Telegram設立群組,將「海洋車隊」成員及其他合作之詐欺集團成員加入,以利後續聯繫及進行詐欺犯行;D33負責於前開群組內,統計並張貼犯罪所得數額、兌換USDT之匯率;D34、E1負責向卡商核對每日可使用之人頭帳戶,整理帳戶資訊後,張貼於前開群組內,並依詐欺話務機房集團成員於前開群組內張貼出之入金金額,選擇相對應額度之人頭帳戶用以收受民眾遭詐欺匯入之款項;待詐欺款項匯入後,由D32指示車手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數額,再由D32扣除詐欺金額之部分款項作為報酬(詳後述),末將剩餘款項以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下稱USDT)轉帳予各詐欺集團話務機房。D32、林宥紳、D34、E1並為下列犯行:

(一)D32、林宥紳、D34、E1、E02、E03、E04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D32基於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宥紳、D34、E1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E02、E03、E04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999熊」、「胖熊」、「蝙蝠女」、「黑衣人」、「瘦子」之人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之),由D33介紹D32與詐欺話務機房集團「JS集團」之業務張育成認識,D32進而與張育成談妥合作,由D32在Telegram設立「24+M0.3老哥」、「24+M0.3黑豹」等群組,將林宥紳、D34、E1、張育成、「JS集團」成員、「老哥」等人加入,D34、E1與不詳卡商取得人頭帳戶,再張貼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帳號予「JS集團」,「JS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再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A03等92人,渠等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共詐得新臺幣(下同)676萬600元。復由D32於不詳群組內,指示E02、E03、E04及不詳車手提領附表一人頭帳戶內款項後,輾轉交付至D32;D32扣除詐欺總額之24%(即群組名稱之數字)後,復將詐欺總額之2%交予張育成、詐欺總額之1%交予「老哥」作為退傭,D32實際賺取詐欺總額之21%;D32末將剩餘款項以虛擬貨幣USDT(下稱USDT)轉帳予張育成,張育成亦扣除1%獲利,再將剩餘USDT匯款予「JS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設立金流斷點。D33則負責於前開 Telegram群組內,統計並張貼犯罪所得數額、應交付予張育成之報酬,及兌換USDT之匯率。

(二)D32於不詳時間起,與「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成員以Telegram接洽,並談妥由「海洋車隊」提供人頭帳戶予「尊享国际-山河」集團使用;D32、D34、E1、「尊享国际-山河」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由D32設立「奧斯卡供尊享小卡」等Telegram群組,將D34、E1、「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加入;「尊享国际-山河」集團話務機房成員陸續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D1等10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尊享国际-山河」集團成員確認D1等10人已受騙後,於前開群組內張貼騙得之數額,復由D34、E1將D32收購之附表二人頭帳戶資訊張貼於前開群組,「尊享国际-山河」集團成員復將帳戶資訊轉知D1等10人,D1等10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末由不詳提款車手提領附表二款項合計共122萬元後,輾轉交付至D32,以此方式設立金流斷點;復由D32扣除詐欺款項之13%報酬共15萬8600元,再將剩餘之87%款項以USDT轉帳予「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

(三)D32與「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談妥由「海洋車隊」負責指揮車手,為「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面交取款,D32收水報酬為22%,需將收受詐欺不法所得之78%以USDT轉回「尊享国际-山河」集團之虛擬貨幣錢包;E08(暱稱:三條、英雄)則為未經登記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幣商,經D34介紹結識D32,負責收受款項後轉換為USDT再轉帳予D32。D32、E05、E06、E07、E08、「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E05、E06、E07、E08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D32負責與「尊享国际-山河」集團聯繫,並指揮車手取款,E05擔任面交車手、E06擔任第1層收水、E07擔任第2層收水;嗣「尊享国际-山河」集團話務機房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D12、D302人後,告知D32取款資訊,D32復在Telegram「加百列線下工作群」群組內,張貼附表三所示之D12等2人姓名、取款金額、時間、地點,由E05擔任面交車手,依指示先前往超商掃描D32所提供QR條碼,列印偽造「勝嘉投資王俊平」工作證之特種文書,以及偽造「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之私文書(該等存款憑證上「收訖專用章」欄位印有偽造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章」印文,「經辦人」欄位印有偽造之「王俊平」印文,並簽署「王俊平」署押,並分別書寫「114年3月7日、伍拾萬元整、500000」、「114年3月7日、壹拾萬元整、100000」等文字),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向D12等2人收取附表三所示款項,用以表示「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D12等2人收取款項之意,足以生損害於D12等2人、「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陸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轉交予附表三所示之人,以此方式層轉詐欺款項予E08。E08明知D32向其購入USDT之款項,為詐欺之不法所得,竟仍基於未經登記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意,收受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復以其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ArR14eCX3NmCsysZUhEaHFtGyefHwg5Yt)陸續將USDT轉至D32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WurbmqkiYWYdHDvPovPNh9TYWxMoYCXit,下稱D32CXit錢包),D32末將USDT轉至「尊享国际-山河」集團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PQJ5jyJa6BEo3AHBTzX8NDP5nwSsEoXDv),以隱匿、掩飾詐騙所得之流向,以此方式設立金流斷點。D32因而賺取13萬2,000元(計算式:60萬元×22%=13萬2,000元)。

(四)D32與「尊享国际-山河」詐欺集團談妥,由「尊享国际-山河」機房成員負責對公眾散布投資之不實廣告,於被害人受吸引而投入小額資金後,D32所指揮之「海洋車隊」負責「假出金」來進一步取信被害人,由E07與其他不詳之集團成員擔任出金手之工作,將部份款項以「假出金」方式匯回給被害人,以製造獲利之假象,被害人誤信能藉此投資獲利,進而投入更多資金。D32、E07、「尊享国际-山河」成員均明知「假出金」乃本案犯罪計畫之不可或缺環節,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D32設立「山河出金 ×1.08÷30」、「出金泉、花」等Telegram群組,將「尊享国际-山河」成員加入,復由「尊享国际-山河」成員陸續以附表四所示方式,詐欺附表四所示之D12等15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投入款項後,告知D32如附表四所示之D12等15人銀行帳戶,D32接受前開訊息後,復在「出金泉、花」群組內指示E07、不知情之友人許喆緯(另為不起訴處分)及不詳之人,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四所示帳戶,即以前揭行為分擔方式,取得附表四所示各開款項,且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D32出金予附表四所示之人後,可自「尊享国际-山河」集團取得匯款總額之1.08倍之款項(即前開群組名稱「1.08」,扣除成本後報酬為8%),約定以匯率30換取1顆泰達幣後將USDT匯款至D32CXit錢包,D32共出金90萬892元,共賺取7萬2,071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以下引用之人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其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所涉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又被告D32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及扣案物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立法理由載明:「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詐欺犯罪者,相較於其他詐欺犯罪之參與者應負擔更重刑責,因而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詐欺犯罪者,加重其刑責,爰為第三項規定。」是本條係基於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並犯詐欺犯罪者之加重處罰規定,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具有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論以法定刑較重之本條之罪已足以評價罪責。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在詐欺集團主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共犯遂行詐騙之情形應做相同解釋;又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並犯詐欺條例第44條第1項之罪情形,倘若就每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適用同條例第44條第3項加重處罰規定,對於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行為恐有重複評價之虞,是本於同一法理,應認僅就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同條例第44條第3項規定論處。經查,依卷內現存事證與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其發起本案詐欺取財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為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㈢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

條第3項之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就附表一編號3至12、14至59、63至91、附表二所為,均係犯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13、60至62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⒊就附表一編號9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⒋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

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⒌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

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㈣公訴意旨誤載之說明及更正:

⒈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併論以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然依前開說明,均有未恰,實則,被告發起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進而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成員遂行詐欺、洗錢等犯行,其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運作之行為,應為發起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均不另論罪,併此說明。

⒉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2部分,同時有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等語,然詐騙集團成員係透過撥打電話之方式向告訴人D03施用詐術乙節,為告訴人D03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偵13638卷二第667至668頁),並非因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刊載散布之詐術而受騙匯款,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惟此僅為加重要件之不同,尚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⒊檢察官起訴意旨雖就附表三部分未論及被告與同案被告E05、

E06、E08所為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惟同案被告E05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面交前10至15分,上手會給我QRCODE,列印工作證、收據,我再帶著工作證、收據去取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並有偽造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50萬元存款憑證與工作證照片2張(見偵35287卷一第749頁)可查,又該部分與經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向被告告知上述罪名,無礙於被告之防禦,自應併予論究,附此敘明。⒋附表一編號2、13、60至62所示被害人受騙所匯款項因遭圈存

或未及提領、轉出,有各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證(見偵35287卷二第461頁、偵35287卷二第451至452頁、第485頁),施詐之人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之實行,惟因未及提領、轉出而尚未發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洗錢犯罪應屬未遂,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已達既遂程度,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遂與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共同正犯⒈就附表一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宥紳、D34、E1、E02、E03

、E04(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另案被告張育成、「JS集團」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就附表二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D34、E1(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尊享国际-山河」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就附表三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E05、E06、E08、E07(均由本

院另行審結),及「尊享国际-山河」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就附表四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E07(由本院另行審結)、「尊

享国际-山河」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㈥罪數⒈被告將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分別提供予「JS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及「尊享国际-山河」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有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Telegram對話紀錄(見偵35287卷三第97至250、253至311頁)在卷可參,又附表一編號90(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D1於附表一編號90所示時間,先瀏覽臉書暱稱「PerfectGetaways」刊登之詐騙廣告,再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山富旅行杜-專員張旭東」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附表一編號91(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D02於附表一編號90所示時間,與591出租平台暱稱「道途」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續再與ULINK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聯繫,而遭複數以上之詐騙集團成員所施詐,可認「JS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及「尊享国际-山河」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同時向被害人D1、D02詐騙得逞,被害人D1、D02因而受有附表一編號90、91所示之財產損失,就侵害相同被害人之相同財產法益部分僅成立一罪,附此敘明。

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罪名,行

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從一重以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2至91、附表二、三、四部分,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92部分,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均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定之。故被告所犯前揭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事由⒈被告前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7

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2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10年6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10年12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事,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竊盜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罪名雖有不同,然竊盜部分,罪質類型與本案同為財產犯罪,堪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至91、附表二、三、四所為均係三人以上

並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要件,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㈧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均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規定之詐欺犯罪。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雖坦承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從依上開規定減刑。

㈨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91、附表二、三、四有前揭複數加重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加之。

㈩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

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現前開犯行,造成刑事司法機關以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等前置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之利益受到嚴重干擾,其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甚鉅,所用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與部分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之情形;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失;衡以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居於核心、領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以及被告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自述國中畢業,先前從事手機零售業,月收入約5萬元,未婚,無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經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手機2支,係被告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進行犯罪聯繫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附表五其餘扣案物,卷內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關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當時約定的報酬為詐欺總額21%,共140萬9226元,但我實際拿到的金額沒有那麼多,我拿到大約80萬元左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犯罪所得是詐欺款項之13%,共15萬8,6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我的犯罪所得是13萬2,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我的犯罪所得是7萬2,071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63頁),則被告本案全部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加總後為116萬2,671元(計算式:80萬+15萬8,600+13萬2,000+7萬2,071=116萬2,671),又於被告指揮犯罪組織期間內所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犯行,各次行為的犯罪所得難以細分,且業已包含在上開犯罪所得總額之範圍內,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主文欄一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就附表一編號2、30、58、60至62所示留存於帳戶內之加重詐欺所得,為本案洗錢標的且經通報警示、圈存,而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審酌被告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指揮集團內成員取得人頭帳戶供犯罪使用,而本案帳戶日後解除警示設定,即得回歸被告可實際支配、管領,是該部分存置而圈存於帳戶內之款項,既為洗錢防制法所規定之洗錢標的,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於未扣案而經提領或匯出之款項,因本案尚有「JS集團」、「尊享国际-山河」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未併予查獲,無從認定被告為最終支配占有或具有管領處分權限者,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不於被告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海洋車隊使用之人頭帳戶(戶名)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A0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A03瀏覽後與LINE暱稱「陳泓冠」、「建豪」、「劉立霖」加好友,嗣向A03佯稱:報名「多元化投資計畫」可分潤,並下載「百瑞發」投資平台操作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09/26 18:43 10萬元 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09/27 09:11 提領20萬元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D34願給付16,667元,自114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D33願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4,000元) D32犯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3/09/26 18:44 10萬元 2 A0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A04認識,並以LINE暱稱「ACE」與A04加好友,嗣向A04佯稱:可在松果購物網站註冊成廠商,入金後點選商品可拿20%回饋云云,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A04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07 22:01 1萬元 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A05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認識A05,並以LINE暱稱「Libby」與A05加好友,嗣向A05佯稱:進入ALEX投資網站,購買加密貨幣以獲利云云,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17:13 10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09 17:54至17:59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合計11萬5,000元) 全家-台中遼寧(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D32、D33達成和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D33願115年1月1日前給付4,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10 08:56 10萬元 113/10/10 11:07至11: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4 A0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06認識,並以LINE暱稱「Han」與A06加好友,嗣向A06佯稱:可在DON DON DONKI網站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21:33 5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09 21:44至21:4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09 21:34 10萬元 113/10/09 21:51至21:5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5 A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與A07認識,並以LINE暱稱「徐永康」與A07加好友,嗣向A07佯稱:可在唐吉軻德活動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23:35 2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0 00:15 提領2萬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A08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玉珮廣告,經A08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1 12:19 3萬7,125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1 13:07至13:0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7,000元(合計3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A09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9月底以帳號「一嘉翡翠(一嘉珠寶)」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A09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1 21:59 2萬3,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1 22:40至22:41 分別提領2萬元、3,000元(合計2萬3,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A10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1日以帳號「一嘉珠寶直播」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A10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2 00:11 5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2 00:25至00:2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000元(合計6萬2,000元) 兆豐東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9 A11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2日19時44分許以帳號「翠福堂高端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A11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2 20:35 1萬7,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2 21:08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A12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9月以帳號「風華絕代」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A12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15:56 1萬1,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3 16:22至16:23 分別提領2萬元、1萬9,000元(合計3萬9,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A13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以帳號「精誠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A13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17:04 3萬2,984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3 17:17至17:1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3,000元(合計3萬3,000元)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與D32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3,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2 A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與A14認識,並以LINE暱稱「王愷翔」與A14加好友,嗣向A14佯稱:可在IKEA網站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23:28 10萬元 E04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3 23:41至23:4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9萬8,000元) 合庫衛道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3 A15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3日以帳號「譽銘珠寶」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A15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右列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帳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從轉匯,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14 13:32 4,32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示帳戶款返還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A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16認識,並以LINE暱稱「洋」與A16加好友,嗣向A16佯稱:可在博客來網站投機賺取現金回饋云云,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14:44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15:07 提領1萬元 統一青河(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D32、D33、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D33當場給付200元) (D34當場給付1,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A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透過Instagram與A17認識,並以LINE暱稱「jeff」與A17加好友,嗣向A17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註冊課程進行投資及做金流以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19:44 3萬元 E04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0:07至20:08 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 統一衛道(台中市○區○○○路0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A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A18認識,並以LINE暱稱「RU(胡欣茹)」與A18加好友,嗣向A18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平台刷廠商回饋名額,儲值可領30%回饋金云云,致A1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1:04 1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1:24至21:25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台中市○區○○路000號) 與D32、D33、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D33當場給付200元) (D34當場給付1,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A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19認識並加LINE為好友,嗣向A19佯稱:可在Yahoo!奇摩購物中心放錢進去會有紅利回饋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1:59 10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民權路郵局監視器故障無法提供) 113/10/14 22:20至22:22 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8,000元(合計14萬8,000元) 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10/14 21:59 5萬元 113/10/15 00:00 10萬元 胖熊 113/10/15 00:24至00:25 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合計14萬元) 漢口路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15 00:01 4萬元 113/10/14 22:00 4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28至22:3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全家-台中嘉勝(臺中市○區○○街00號) 18 A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A20認識並加LINE為好友,嗣向A20佯稱:至IKEA網站匯入後會有回饋金云云,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2:24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35 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合計2萬8,000元) 統一醫德(臺中市○區○○街00號) 與D32、D33、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元) (D33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1,000元) (D34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4,2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9 A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21認識,並以LINE暱稱「XIN」與A21加好友,嗣向A21佯稱:其公司在跟松果購物合作,提供序號可以領取購物金云云,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2:00 2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46 提領4,000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14 22:53 提領8,000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15 00:33 提領8,000元 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 A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0時許透過臉書與A22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公主」與A22加好友,嗣向A22佯稱:人在新加坡被閨蜜介紹去酒店上班,酒店老闆幫她還卡費,欲借錢還老闆云云,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17 3萬元 E04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5 12:38至12:5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4,000元(合計8萬4,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D32、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萬2,000元) (D34願於114年8月31日前給付2,5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1 A23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賣家,於113年10月14日18時許以暱稱「時聖本」在「二手名牌精品賣賣交換社團」刊登不實販賣二手精品包廣告,經A23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22 1萬7,000元 E04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2 A2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以臉書粉專「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秘法」刊登廣告,經A24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4:00 2萬9,000元 E04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4:19 提領2萬7,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3 A2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以臉書粉專「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經A25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8:16 3萬元 E04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8:57至18:5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4 A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26認識,並以LINE與A26聯繫,嗣向A26佯稱:其為雅虎網路商城主管可利用商品活動儲值以賺回饋金云云,致A2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8:22 9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8:42至18:44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9萬元)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17 00:08 3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7 00:30 提領6萬2,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17 00:10 2萬元 113/10/17 00:47 1萬元 胖熊 113/10/17 01:05 提領1萬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25 A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27認識,並以LINE暱稱「Kevun」與A27加好友,嗣向A27佯稱:唐吉軻德周年慶活動,購買商品券儲值1萬元可獲利2,000元禮金云云,致A2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9:49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04 提領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15 19:50 1萬元 26 A28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A28認識,嗣向A28佯稱:可在唐吉軻德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0:09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22 提領1萬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 A2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以臉書粉專「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經A29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1:23 1萬元 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2:09至22:10 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合計2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000元) (D34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833元) (D33當場給付2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A3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30認識,並以LINE暱稱「Allan」與A30加好友,嗣向A30佯稱:可在唐吉軻網站參加廠商回饋金活動以獲利云云,致A3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02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15 12:26 提領10萬元 統一衛道(臺中市○區○○○路00000號) 與D32、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D34願給付14,583元,114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15 12:03 5萬元 113/10/16 00:00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00:36至00:39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113/10/16 00:01 5萬元 29 A3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8時31分透Instagram交友軟體與A31認識,並以LINE暱稱「Alice」、「梁原清」與A31加好友,嗣向A31佯稱:投資台灣運彩賽事並協助代為操作下注,保證獲利云云,致A3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2:05 3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6 13:12至13:1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北屯(臺中市○區○○路00號) 與D32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31,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16 12:15 4萬5,000元 蝙蝠女 113/10/16 13:19至13:2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統一親親(臺中市○區○○里○○路00號) 30 B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B1認識,並以與B1聯繫,嗣向B1佯稱:其是松果購物的業務主任,手上有廠商的紅利券,儲值後可領取紅利云云,致B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2:27 (起訴書誤載為13:27) 6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6 13:23至13:24 分別領取2萬元、1萬5,000元(合計3萬5,000元) 全家-台中北屯(臺中市○區○○路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10/17 00:04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7 00:36至00:3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21 15:21 10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1 15:55 提領4萬元 全聯-台中永興(臺中市○區○○街000號) 胖熊 113/10/21 16:00 提領4萬元 全家-永定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113/10/21 15:28 3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50至15:51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24 10:15 4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113/10/24 10:16 10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113/10/24 10:17 10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31 B02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以帳號「璽悅斐翠珠寶高級定製」刊登不實販賣黃金廣告,經B02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3:29 2萬6,675元 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3:50至13:5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合計4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衛道(臺中市○區○○○路0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2 B0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以臉書粉專「東南亞南傳法較【一種古老秘術】專注愛情降-事業降」刊登廣告,經B03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6:00 1萬5,000元 E04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6:31 提領1萬5,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3 B04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以帳號「翡翠酒吧」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B04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7:26 1萬500元 E04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7:47 提領2萬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B0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6日18時許以臉書粉專「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秘法」刊登廣告,經B05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0:14 (起訴書誤載為113/10/16) 1萬4,000元 E04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34至20:35 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B0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B06瀏覽後與LINE暱稱「清流君」、「燕莉」加好友,嗣向B06佯稱:加入群組討論股票買賣資訊,並至「路博邁」股票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B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7 09:42 21萬5,00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17 11:48 轉帳6萬,313元至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D32、D33、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9,000元) (D33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4,300元) (D34願給付18,000元,自11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蝙蝠女 113/10/17 12:15至12:19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6 B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B07瀏覽後與LINE暱稱「Assistant-張怡婷」加好友,嗣向B07佯稱:其為立倬投資公司助理,下載立倬APP,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B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8 09:41 10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18 09:58 轉帳5萬元至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04,000元) (D34願給付16,667元,自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D33願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4,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18 09:42 5萬元 胖熊 113/10/18 10:36至10:38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18 09:51 5萬元 37 B08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B08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8 13:52 9萬2,700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8 14:05至14:0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8萬元) OK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胖熊 113/10/18 14:10 提領1萬2,000元 台中二信五權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38 B09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Bumble」交友軟體與B09認識,並以LINE暱稱「菜頭」與B09加好友,嗣向B09佯稱:其在Yajoo外商公司工作,可參加VIP活動賺取回饋金云云,致B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9 22:19 5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9 22:48至22:50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10/19 22:20 10萬元 113/10/29 21:11 10萬元 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E04 113/10/29 21:32至21:36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9萬8,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39 B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以暱稱「李宜綸」透過交友軟體與B10認識,嗣向B10佯稱:可投資奇摩公司的電商活動,申請帳號並綁定帳戶云云,致B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00:12 1萬3,00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0 00:22 提領1萬3,000元 統一元保(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0 B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B11認識,並以LINE暱稱「杰楷」與B11加好友,嗣向B11佯稱:其為博客來產品經理,需要幫忙處理廠商回饋券,並參加預存活動云云,致B1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00:25 10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20 11:14至11:15 分別提領5萬元、5萬元(合計10萬元)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1 B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與B12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豐銘」與B12加好友,嗣向B12佯稱:其在IKEA上班,可參加公司活動云云,致B1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23:34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20 23:50 提款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2 B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B13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陳」與B13加好友,嗣向B13佯稱:下載IKEA APP認領商品賺取差價云云,致B1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4:55 1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01至15:0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4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超商-台中偉如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3 B14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8日以帳號「精誠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B14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5:01 3萬1,68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16至15:17 分別提領2萬元、1萬1,000元(合計3萬1,000元) 統一賴厝(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4 B15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B15認識,並以LINE暱稱「BAO」與B15加好友,嗣向B15佯稱:完成Yahoo電商平台優惠專案,投入金額會有20%回饋金云云,致B1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5:51 5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6:19至16:22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合庫衛道分行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21 15:53 5萬元 113/10/21 16:33 4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16:54 提領6萬元 中信文心分行 113/10/21 16:34 2萬元 45 C1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不實販賣玉石廣告,經C1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9:20 1萬8,000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19:28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6 C0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互聯網與C02認識,嗣向C02佯稱:可至ACMJ網站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C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9:52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20:05 提領1萬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4 17:26 1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4 18:13 提領1萬元 000-00000 113/10/31 18:04 1萬5,000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0/31 18:26 提領1萬5,000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47 C03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C03認識,並以LINE暱稱「達」與C03加好友,嗣向C03佯稱:於IKEA投資平台加入會元,買賣商品可賺差價云云,致C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0:19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10/21 20:31 提領4,000元 統一遠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75-5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胖熊 113/10/22 00:04 提領6,000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48 洪芷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與洪芷若認識,並以LINE暱稱「曾文凱」與洪芷若加好友,嗣向洪芷若佯稱:於IKEA線上商品買賣投資,可賺差價云云,致洪芷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1:06 4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21:16至21:1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統一文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9 C0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C05認識,並以LINE暱稱「郭皓承」與C05加好友,嗣向C05佯稱:其在松果購物任職,可參加廠商互惠活動,領取回饋金云云,致C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1:37 1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22:54 提領7,000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 張湧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張湧澤認識,並以LINE暱稱「柏皓」與張湧澤加好友,嗣向張湧澤佯稱:可投資松果購物投資網站,投入金額會有40%回饋云云,致張湧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2:08(起訴書誤載為20:08) 2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2 00:05至00:06 分別提領2萬元、2,000元(合計2萬2,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1 C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C07認識,並以LINE暱稱「黃晨軒」與C07加好友,嗣向C07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平台匯款獲得回扣云云,致C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7:19 5,000 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7:41 提領5,000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16 00:00 1萬元 胖熊 113/10/16 00:30 提領12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52 C08 詐欺集團成員於透過交友軟體與C08認識,並以LINE暱稱「Fan N」與C08加好友,嗣向C08佯稱:其為Yahoo商城的營運主管,可參加活動領取現金回饋云云,致C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00:00 11萬元0,000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22 14:56 9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15: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胖熊 113/10/22 15:23 提領2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胖熊 113/10/22 15:25 提領1萬8,000元 (合計7萬8,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53 C0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C09認識,並加LINE聯繫,嗣向C09佯稱:可參加其公司的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C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0:58 5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21:08至21: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統一欣花園(臺中市○○區○○○街○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22 20:58 1萬元 54 C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10認識,並以LINE暱稱「宇」與C10加好友,嗣向王C10稱:可在IKEA電子商務平台投資電傷病提領回饋云云,致C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2:13 2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22:20 提領2萬元 統一元保(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5 C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11認識,並以LINE暱稱「李杰凱」與C11加好友,嗣向C11佯稱:其為IKEA員工,因在中國出差,需要幫忙匯款儲值可領取回饋云云,致C1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3:36 1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3 00:00至00:0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6 C12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李雯茜」,於113年9月20日12時30分寄送EMAIL予C12,並加LINE好友,嗣向C12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1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09:11 5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3 113/10/23 09:36 提領5萬元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6,000元) (D34願於114年12月20日前給付3,125元) (D33當場給付1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7 C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C13瀏覽後加入LINE「無畏前行」群組,嗣向C13佯稱:下載「勤誠」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C1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0:11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3 19:35 轉帳3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23 10:12 5萬元 58 C14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王雅柔」,於113年9月19日寄送iMessage予C14,並以LINE暱稱「小雅」與C14加好友,嗣向C14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1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0:40 (起訴書漏載)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10/23 10:43 5萬元 113/10/24 09:21 5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59 C15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王雨晴」,於113年9月20日寄送簡訊予C15,並加為LINE好友,嗣向C15佯稱:下載「永全證券YQZQ-PLUS」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1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3:32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3 19:35 轉帳3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57、58】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23 13:34 4萬9,000元 60 C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11時9分以LINE暱稱「欣欣」與C16加為好友,嗣向C16佯稱:其在元大證券上班,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1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C16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09:57 10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D34願給付8,334,自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D33當場給付2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C17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理專」,於113年8月28日8時許寄送簡訊予C17,並以LINE暱稱「張鑫茹」與C17加好友,嗣向C17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1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劉梨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10:43 3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C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以LINE暱稱「小雅」與C18加為好友,嗣向C18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1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C18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11:41 4萬5,000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3,000元) (D34願於114年12月20日前給付3,750元) (D33當場給付9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C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以LINE暱稱「JERRY」與C19加為好友,嗣向C19佯稱:下載「RCICAI」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C1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4 21:50 2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4 22:35 提領2萬元 000-00000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4 C2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認識C20,並以LINE暱稱「Wei」與C20加好友,嗣向C20佯稱:下載RTHYUTG虛擬貨幣交易所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C2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5 00:40 1萬7,000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5 01:01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5 C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21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子杰」與C21加好友,嗣向C21佯稱:其為松果購物銷售部經理,可參加聯名活動有分紅云云,致C2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8 23:01 1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8 23:07 轉帳3,91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10/29 00:09 轉帳18,000元至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30 17:12 3萬元 林保成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0/30 17:24 提領2萬8,000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6 C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22認識,並以LINE暱稱「楊皓成」與C22加好友,嗣向C22佯稱:其為奇摩員工可參加活動云云,致C2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9 21:50 5萬元 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0/29 22:14至22:16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1萬8,000元(合計7萬8,000元) 新光銀行中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D32、D34、E0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33,000元) (E04願給付1萬元,114年9月11日前給付5,000元、114年10月11日前給付5,000元) (D34願於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5,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29 21:53 3萬元 67 C23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證券投顧劉芳妤」,於113年9月19日15時49分寄送iMessage予C23,並以LINE暱稱「劉芳妤」與C23加好友,嗣向C23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2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0 09:53 20萬元 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0/30 10:24至10:25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D32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E04 113/10/30 10:28至10: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E04 113/10/31 00:09至00: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2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8 C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8時30分透過LINE傳送投資廣告予C24,經C24瀏覽後,與LINE暱稱「元大銀行_劉芳妤」加好友,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向C24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2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0 11:53 5萬元 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E04 113/10/30 12:22 提領5萬元 統一中醫(臺中市○區○○路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9 C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以LINE暱稱「蔡小姐」與C25加為好友,嗣向C25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C2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1 16:02 (起訴書誤載為113/10/31) 5萬元 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E04 113/10/30 16:21 提領5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11/01 09:36 5萬元 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1 09:56 提領2萬元 全聯-台中健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E02 113/11/01 10:01至10:0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家-台中嘉勝(臺中市○區○○街00號) 113/11/01 09:37 5萬元 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1 10:05 提領2萬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E02 113/11/01 10:08 提領1萬8,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13:07 5萬元 E04 113/11/02 13:41至13:4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13:07 5萬元 E04 113/11/02 13:51 提領2萬元 (合計提領18萬8,000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70 C26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投顧」,於113年9月23日10時43分以LINE暱稱「曾思妍」與C26加為好友,嗣向C26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C2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09:28 5萬元 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E02 113/11/01 09:46 提領10萬元 統一醫德(臺中市○區○○街00號) 與D32、D33、D34、E1、E02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萬1,000元) (D33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2,000元) (D34願於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 (E1願於114年11月20日前給付2萬元) (E02願給付10萬元,114年9月起,每月10日前給付5,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1/01 09:32 5萬元 71 C27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銀行專員」,於113年9月16日寄送簡訊予C27,並以LINE暱稱「馨」、「劉成偉」與C27加好友,嗣向C27佯稱:至「www.yongquqnsecurities.com/h5/#/」下載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C2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2:01 5萬元 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1 12:26至12:2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2 C2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以LINE暱稱「楊芷涵」與C28加為好友,嗣向C28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C2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2:06 5萬元 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1 12:30至12: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3 C2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C29瀏覽後與LINE暱稱「STELLA」、「林家進」加好友,嗣向C29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2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5:51 5萬元 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E02 113/11/01 16:04 提領2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E1達成調解 (E1願於114年11月1日前給付2萬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1/01 15:52 5萬元 E02 113/11/02 00:10 提領8萬元 (合計10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74 C3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30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阿Ru」與C30加好友,嗣向C30佯稱:其在東森購物工作,可以預存金額,不久可領回本金加回饋金云云,致C3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0:55 1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1 21:05 提領5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5 C31 詐欺集團成員於透過交友軟體與C31認識,並以LINE暱稱「順嘉」與C31加好友,嗣向C31佯稱:可在IKEA APP依指示投入本金,可賺取回饋云云,致C3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1:49 5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1 22:11至22:16 分別提領6萬元、2萬元(合計8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E1達成調解 (E1願於114年11月10日前給付6萬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11/01 21:50 5萬元 E02 113/11/03 00:55 10萬元 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3 01:07至01:1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11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3 00:55 10萬元 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3 01:15至01: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76 C3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與C32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阿RU」與C32加好友,嗣向C32佯稱:其任職的公司正在做廠商回饋活動,投入資金後可回饋20%云云,致C3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1:52 1萬元 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2 00:12 提領1萬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7 C3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33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思漢」與C33加好友,嗣向C33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C3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2:37 1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2 00:08至00:09 提領2萬元、5,000元(合計2萬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8 C3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34認識,並以LINE暱稱「李維」與C34加好友,嗣向C34佯稱:其有辦回饋券的活定,需先預存購物金云云,致C3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2 00:21 5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2 00:55至00:56 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合計1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1/02 00:22 5萬元 113/11/02 01:15 5萬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2 113/11/02 01:31至01: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01:19 4萬元 E02 113/11/02 01:35至01:36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合計10萬元)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01:21 3萬元 79 C3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7時16分以LINE暱稱「黃可晴 元大投顧」與C35加好友,嗣向C35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C3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6:48 (起訴書誤載為113/11/02 01:21) 10萬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1 17:31至17:4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合計9萬9,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11/02 13:16 10萬元 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2 14:11至14:1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新光中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1/02 13:18 10萬元 E04 113/11/02 14:17至14:2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11萬元) 全家-台中鑫華(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起訴書誤載為E02) 113/11/03 00:47至00:4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5萬元)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3 13:40 10萬元 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4 00:46至00:4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統一文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E04 113/11/04 00:51至00:5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11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新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80 C36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向北」與C36加好友,嗣向C36佯稱:至「www.ibairuifax.com」網站操作黃金期貨以獲利云云,致C3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5 14:22 1萬4,616元 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05 14:43 提領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1 C37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資加密貨幣」社團內刊登不實投資APP,經C37於瀏覽後陷於錯誤,下載APP後操作,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5 14:52 2萬元 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04 113/11/6 00:00 提領2萬元 三信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2 C38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C38認識,並以LINE暱稱「是龍哥ya」與C38加好友,嗣向C38佯稱:至「JOYBIT」投資網站投資美金概念股,保證獲利云云,致C3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15 15:50 10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6:17至16:18 分別提領5,000元、5,000元(合計1萬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3 C3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39認識,並以LINE暱稱「承恩」與C39加好友,嗣向C39佯稱:其在大創任職,可參加活動賺取回饋云云,致C3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19:19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黑衣人 114/01/01 19:51 提領2萬元 台中二信水湳分社(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4/01/01 19:20 1萬元 84 C4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C40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姿妤」與C40加好友,嗣向C40佯稱:其在大創任職,可參加進駐方案賺取回扣云云,致C4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0:22 2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1 20:54 提領2萬元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5,600元) (D34願於114年10月20日前給付1,875元) (D33當場給付6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4/01/02 19:16 1萬元 瘦子 114/01/02 21:26 提領1萬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85 C4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C41認識,並以LINE暱稱「BOU」與C41加好友,嗣向C41佯稱:至「daisof.com」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4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0:5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1 21:03 提領1萬元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D32、E1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E1願於114年10月25日前給付2,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6 C4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C42認識,並以LINE暱稱「cheng」與C42加好友,嗣向C42佯稱:參加大創百貨儲值活動會返還現金云云,致C4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3:06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黑衣人 114/01/01 23:25 提領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中二信水湳分社(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7 C43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C43認識,並加LINE好友,嗣向C43佯稱:可在DAISO購物賺取紅利,保證獲利云云,致C4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2 21:11 4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2 21:24至21:25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D32、E1、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6,000元) (E1願於114年11月30日前給付8,000元) (D34願給付2,500元,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D33當場給付8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8 C4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C44認識,並以LINE暱稱「浩誠」與C44加好友,嗣向C44佯稱:其公司有回饋廠商的活動,儲值現金可獲利云云,致C4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3 13:13 1萬2,000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3 15:46 提領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9 C4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5日 透過交友軟體與C45認識,並以LINE暱稱「柏皓」與C45加好友,嗣向C45稱:至大創參加廠商專案活動可返還現金30%云云,致C4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00:15 5,000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5 00:31 提領5,000元 全家台中福多(臺中市○區○○路00號) 與D32、D34、D33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000元) (D34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1,667元) (D33當場給付5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4/01/05 21:28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5 21:53 提領1萬5,000元 統一陜西(臺中市○區○○路00號) 114/01/05 21:29 5,000元 90 D1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日本旅行團」刊登不實旅行團廣告,經D1於114年1月4日23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16:38 3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4/01/06 11:07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6 14:17至14: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4,000元(合計4萬4,000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91 D0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透過「591出租平台」私訊D02,佯稱:至ULINK網站投資彼特幣以獲利云云,致D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6 16:4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6 17:32 提領1萬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2 D0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D03,佯裝為D03女兒,急需用錢云云,致D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8 13:45 10萬元 許力仁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4/01/08 14:56 轉帳19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詐欺總額6,76萬,600元 E03提領總額96萬4,000元 E04提領總額1,08萬6,000元 E02提領總額92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73,000元)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海洋車隊使用之人頭帳戶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D1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日本旅行團」刊登不實旅行團廣告,經D1於114年1月4日23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16:38 3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附表一編號90重複) 114/01/06 11:07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D0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透過「591出租平台」私訊D02,佯稱:至ULINK網站投資彼特幣以獲利云云,致D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6 16:4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附表一編號91重複) 3 D0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透過臉書與D04認識,並以LINE暱稱「芸芸」與D04加好友,嗣向D04佯稱:可至「Booking」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D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0 20:47 2萬元 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D34達成調解 (D34願於114年9月20日前給付1,25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D0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Instagram與D05認識,並邀請加入LINE「113年130萬企業貸款」群組,嗣向D05佯稱:投資貸款包奘,保證獲利3%云云,致D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0 22:13 (起訴書誤載為 22:05) 3萬元 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D32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62,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4/01/20 22:21 (起訴書誤載為22:13) 3萬元 114/01/21 16:35 3萬元 114/01/21 16:37 3萬元 114/01/21 21:35 3萬元 5 D06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D06認識,嗣向D06佯稱:可在東森購物網,以1萬元買取價值大於1萬元之購物點數云云,致D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3 18:28 1萬元 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D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與D07認識,並以LINE暱稱「王柏均」與D07加好友,嗣向D07佯稱:可在大創百貨王戰投資跨境電商,保證獲利云云,致D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5 22:05 (起訴書誤載為113/12/22 14:29) 1萬元 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D08 詐欺集團成員於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D08瀏覽後與LINE暱稱「蕭明道」、「劉晴雯」加好友,嗣向D08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D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2 12:17 70萬元 林琰書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4/02/16 11:54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2/16 11:55 5萬元 8 D09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D09瀏覽後與LINE暱稱「吳岳宸」加好友,嗣向D09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D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2 19:58 3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D10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D10瀏覽後與LINE暱稱「心靈驛站,助你前行Direction」、「陳怡靜」、「合佳投資有限公司」加好友及群組,嗣向D10佯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4 19:58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D11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D11瀏覽後與詐騙集團成員加LINE好友,嗣向D11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6 20:14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D32、D34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D34願給付6,250元,於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4/02/16 20:17 5萬元 詐欺總額122萬元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交付時間、地點、金額 偽造資料 面交 車手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一層)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二層)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三層) 調解情況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D12 詐欺集團成員於TILTOK影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D12瀏覽與LINE暱稱「勝嘉」加好友,嗣向D12佯稱:至網站輸入基本資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2陷於錯誤,依指示相約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E05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冒用「勝嘉投資」名義,先至超商列印右列偽造資料,向D12出示工作證,並收取右列金額,再交付存款憑證予D12而行使之。 114年3月7日9時24分至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交付50萬元。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偵35287卷一第749頁上圖) E05 114年3月7日9時28分至臺北市○○區○○路0號巷內,交付50萬元予E06。 114年3月7日12時55分至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北平路口之勝博殿外,交付50萬元予E07。 114年3月7日20時40分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墨鐵會館1樓,交付30萬元予E08。 (嗣E08於114年3月7日20時54分使用TArR14eCX3NmCsysZUhEaHFtGyefHwg5Yt錢包【下稱g5Yt錢包】發送8955顆USDT至D32使用之TWurbmqkiYWYdHDvPovPNh9TYWxMoYCXit錢包【下稱CXit錢包】) 與D32、E08、E07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0萬元) (E08願給付2萬元,114年8月15日前給付1萬元、114年8月29日前給付1萬元) (E07願給付3萬元,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15,000元、於114年8月29日前給付15,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D3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平台及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D30瀏覽後加入投資群租,嗣向D30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D30陷於錯誤,依指示相約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E05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冒用「勝嘉投資」名義,先至超商列印右列偽造資料,向D30出示工作證,並收取右列金額,再交付存款憑證予D30而行使之。 114年3月7日19時24分至苗栗縣○○市○○○街00號長安城社區交付10萬元。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偵35287卷一第749頁下圖) E05 114年3月7日19時24分至苗栗縣○○市○○○路00號,交付10萬元予E06。 114年3月7日22時8分至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庄門市,交付10萬元予E08。 (嗣E08於114年3月7日22時59分使用g5Yt錢包發送2985顆USDT至D32使用之CXit錢包)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四: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詐團指示出金時間 出金手 轉出帳號 出金金額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實際匯款時間 1 D12 詐欺集團成員於TILTOK影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D12瀏覽與LINE暱稱「勝嘉」加好友,嗣向D12佯稱:至網站輸入基本資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2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交付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予面交車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2帳戶內,以取信D12。 114/2/24 12:47 不詳之人 陳聖樺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與D32、E07達成調解 (詳附表三編號1) (與附表三編號1重複) 114/2/25 12:54 114/3/4 12:25 不詳之人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4 14:33 114/3/6 12:52 E07 E07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6 14:16 114/3/7 11:59 E07 E07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5萬元 114/3/7 15:38 114/3/10 12:11 E07 E07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元 114/3/10 13:04 2 D13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吳岳宸」加D13好友,嗣向D13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3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3帳戶內,以取信D13。 114/3/10 12:00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33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4/3/10 12:10 3 D14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D14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仁宏」加好友,嗣向D14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4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20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4帳戶內,以取信D14。 114/2/21 14:23 不詳之人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與D32達成調解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6,2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4/2/21 14:59 114/3/4 12:24 不詳之人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04 14:34 4 D15 詐欺集團成員於抖音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D15瀏覽後與LINE暱稱「林愛琴-股圖解密R-3」加好友,嗣向D15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5帳戶內,以取信D15。 114/2/21 12:36 不詳之人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3,357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4/2/21 15:15 (起訴書誤載為14:59) 5 D16 詐欺集團成員於抖音刊登不實投資貼文,經D16瀏覽後與LINE暱稱「蕭明道」加好友,嗣向D16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6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6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6帳戶內,以取信D16。 114/3/6 14:44 E07 E07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3,5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4/3/6 14:47 6 D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8日初透過Instagram與D17認識,並以LINE暱稱「黃思穎」與D17加好友,嗣向D17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7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50萬3,647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7帳戶內,以取信D17。 114/3/7 13:14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4/3/7 13:19 114/3/10 12:22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14/3/10 12:32 114/3/10 12:22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10 17:49 7 D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間以LINE暱稱「煊煊」加D18為好友,嗣向D18佯稱:下載「匯e智能贏家」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18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8帳戶內,以取信D18。 114/3/6 13:49 E07 E07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與E07達成調解 (E07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3,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4/3/6 14:15 114/3/7 12:28 E07 E07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6,200元 114/3/7 13:13 114/3/10 12:22 E07 E07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10 13:05 8 D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Instagram與D19認識,並以LINE暱稱「胡禎宏」與D19加好友,嗣向D19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D17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68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19帳戶內,以取信D19。 114/3/7 12:00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4/3/7 13:12 9 D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於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陳麗娜瀏覽後與LINE暱稱「劉晴雯」加好友,嗣向陳麗娜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麗娜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22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0帳戶內,以取信D20。 114/3/6 13:09 E07 E07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與E07達成調解 (E07當場給付2,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4/3/6 14:14 10 D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4日以LINE暱稱「李淑依」加D27為好友,嗣向D27佯稱:下載「勝嘉投資」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D27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51萬5,297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7帳戶內,以取信D27。 114/2/24 10:05 不詳之人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57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4/2/24 12:41 114/2/24 17:17 許喆緯 至潭子郵局現金匯款 40萬元 114/2/25 10:06 11 D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於Threads刊登不實股票投資訊息,經D21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銘」加好友,嗣向D21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D21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及面交合計113萬1,000元至指定帳戶內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1帳戶內,以取信D21。 114/2/24 15:58 E08 至統一超商向勝門市ATM現金存款 4,000元 與D32、E07達成調解 (E07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3,000元) (D32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7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4/2/24 21:07 114/3/6 12:52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6 14:12 12 D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於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訊息,經D22瀏覽後,與LINE暱稱「勝嘉客服智慧聯合」加好友,嗣向D22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D2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2帳戶內,以取信D22。 114/3/6 12:53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4/3/6 14:13 13 D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底透過LINE群組與D23認識,並以LINE暱稱「媛」與D23加好友,嗣向D23佯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2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3帳戶內,以取信D23。 114/3/7 11:25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4/3/7 11:30 14 D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初於抖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D24瀏覽後,與LINE暱稱「陳弘哥」、「陳寶月」加好友,嗣向D24佯稱:下載「勝嘉投資」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24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1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4帳戶內,以取信D24。 114/3/7 12:13 E07 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032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4/3/7 13:13 15 D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底於抖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D25瀏覽後,與LINE暱稱「實戰達人」加好友,嗣向D25佯稱:加入「信宇投資公司」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25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25帳戶內,以取信D25。 114/3/7 13:14 E07 E07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與E07達成調解 (E07願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3,000元) D32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4/3/7 13:18 出金總額90萬,892元 E07出金總額36萬2,965元附表五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處理方式 1 iPhone灰色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不予沒收 2 iPhone16 Pro MAX手機香檳色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沒收 3 iPhone手機白色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沒收 4 Apple筆電1臺 不予沒收 5 本票6張 不予沒收 6 新臺幣9,000元 114年度保管字第1360號編號1 不予沒收 7 錢包註記詞1張 不予沒收 8 K盤1個 車內扣得 不予沒收 9 K盤3個 不予沒收 10 愷他命1罐(白罐) (毛重35.47公克) 不予沒收 11 愷他命1罐(紅帽) (毛重14.29公克) 不予沒收 12 夾鏈袋粉末1包 (毛重2.51公克) 不予沒收附件:證據清單

一、被告

(一)D32(暱稱「OSCAR」、「海洋Poseidon」)

1、114年3月11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181至190頁)(偵35287卷一第113至122頁)

2、114年3月12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193至198頁)(偵35287卷一第125至130頁)

3、114年3月12日偵訊(偵13638卷一第427至439頁)(★具結)

4、114年3月13日本院訊問(本院聲羈220卷第19至22頁)

5、114年3月31日偵訊(偵13638卷一第505至506頁)

6、114年3月31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507至514頁)(偵35287卷一第135至142頁)

7、114年3月31日偵訊(偵13638卷一第531至532頁)

8、114年5月7日本院訊問(本院偵聲179卷第81至85頁)

9、114年5月29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171至190頁)(偵35287卷一第181至200頁)

10、114年5月29日偵訊(偵13638卷三第203至204頁)

11、114年6月27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227至231頁)

12、114年6月27日偵訊(偵13638卷三第239至240頁)

13、114年7月11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13至217頁)

14、114年8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四第345至408頁)

15、114年9月9日審理(本院卷五第97至191頁)

16、114年10月7日審理

(二)D33(暱稱「富貴」、「路」)

1、114年3月11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95至103頁)(偵35287卷一第281至289頁)

2、114年3月12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105至113頁)(偵35287卷一第291至299頁)

3、114年3月12日偵訊(偵13638卷一第415至421頁)

4、114年3月12日偵訊(偵13638卷一第423至424頁)

5、114年3月13日本院訊問(本院聲羈220卷第19至22頁)

6、114年5月7日本院訊問(本院偵聲179卷第81至85頁)

7、114年5月29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143至150頁)(偵35287卷一第301至308頁)

8、114年5月29日偵訊(偵13638卷三第169至170頁)

9、114年7月11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10、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77至104頁)

11、114年7月29日簡式審理(本院卷二第131至207頁)

12、114年7月29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211至213頁)

(三)D34(暱稱「美猴王」、「花果山-老孫」)

1、114年4月14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53至62頁)(偵35287卷一第371至380頁)

2、114年4月15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63至69頁)(偵35287卷一第381至387頁)

3、114年4月15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5至12頁)(★具結)

4、114年4月16日本院訊問(偵20009卷四第159至162頁)(本院聲羈384卷第49至52頁)

5、114年5月6日警詢(偵20009卷四第315至322頁)(偵35287卷一第395至402頁)

6、114年5月6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375至376頁)

7、114年6月11日(本院偵聲271卷第49至51頁)

8、114年7月11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45至248頁)

9、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77至104頁)

10、114年7月29日簡式審理(本院卷二第131至207頁)

(四)E1(暱稱「A愛呆丸」、「尾田老師」)

1、114年4月14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195至204頁)(偵35287卷一第485至494頁)

2、114年4月15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205至206頁)(偵35287卷一第495至496頁)

3、114年4月15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215至217頁)(偵35287卷一第505至507頁)

4、114年4月15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29至37頁)(★具結)

5、114年4月16日本院訊問(偵20009卷四第165至169頁)(本院聲羈384卷第67至71頁)

6、114年5月6日警詢(偵20009卷四第283至293頁)(偵21557卷一第503至513頁)(偵35287卷一第509至519頁)

7、114年5月6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313至314頁)

8、114年5月20日偵訊(偵21557卷一第439至440頁)

9、114年6月11日本院訊問(本院偵聲271卷第43至45頁)

10、114年6月11日偵訊(偵21557卷一第535至538頁)(★具結)

11、114年6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211至216頁)

12、113年8月23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113至121頁)

13、114年7月11日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61至265頁)

14、114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79至103頁)

15、114年8月5日簡式審判(本院卷三第107至173頁)

(五)E02

1、114年3月11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203至208、313至318頁)(偵35287卷一第341至346頁)

2、114年6月26日偵訊(偵13638卷三第225頁)

3、114年3月11日偵訊(偵13638卷一第399至401頁)

4、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77至104頁)

5、114年7月29日簡式審理(本院卷二第131至207頁)

(六)E03

1、114年5月13日警詢(偵35287卷一第783至787頁)

2、114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79至103頁)

3、114年8月5日簡式審判(本院卷三第107至173頁)

(七)E04

1、113年8月22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99至106頁)

2、114年5月16日警詢(偵26147卷第21至35頁)(偵35287卷一第671至678頁)

3、114年5月16日偵訊(偵26147卷第395至399頁)(★具結)

4、114年5月16日偵訊(偵21557卷一第433至434頁)

5、114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261至280頁)

6、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四第153至172頁)

7、114年8月12日簡式審理(本院卷四第175至240頁)

(八)E05

1、114年5月13日警詢(偵35287卷一第763至770頁)

2、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77至104頁)

3、114年7月29日簡式審理(本院卷二第131至207頁)

4、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四第59至79頁)

5、114年8月12日簡式審理(本院卷四第83至149頁)

(九)E06

1、114年5月19日警詢(偵35287卷一第711至720頁)

2、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四第59至79頁)

3、114年8月12日簡式審理(本院卷四第83至149頁)

(十)E07(暱稱「花花」)

1、114年4月14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613至621頁)(偵35287卷一第421至429頁)

2、114年4月15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655至662頁)(偵35287卷一第431至438頁)

3、114年4月15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79至85頁)(★具結)

4、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105至127頁)

5、114年8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四第275至340頁)

(十一)E08(暱稱「三條」)

1、114年4月14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313至314頁)(偵35287卷一第587至588頁)

2、114年4月15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315至329頁)

3、114年4月15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331至347頁)(偵35287卷一第589至605頁)

4、114年4月15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53至61頁)

5、114年4月16日本院訊問(偵20009卷四第171至176頁)(本院聲羈384卷第85至90頁)

6、114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105至127頁)

7、114年7月29日簡式審理(本院卷二第131至207頁)

(十二)E09

1、113年10月12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63至68頁)

2、113年10月19日警詢(里港警卷第66至67頁)

3、114年5月29日偵訊(偵21557卷一第453至461頁)

4、114年6月6日偵訊(少連偵184卷第49至51頁)

5、114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197至258頁)

(十三)E10

1、113年8月30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75至86頁)

2、113年9月13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87至91頁)

3、113年11月7日警詢(里港警卷第58至59頁反面)

4、114年5月29日偵訊(偵21557卷一第453至461頁)(★具結)

5、114年6月6日偵訊(少連偵184卷第49至51頁)

6、114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79至103頁)

7、114年8月5日簡式審判(本院卷三第107至173頁)

(十四)E11

1、113年11月6日警詢(里港警卷第50至52頁)

二、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證人

(一)張育成(暱稱「小幸運」、「可樂」、「樂哥」)

1、114年1月7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53至55頁)(偵35287卷一第17至19頁)

2、114年1月8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56至71頁)(偵35287卷一第21至36頁)

3、114年2月7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73至77頁)(偵35287卷一第37至41頁)

4、114年3月3日警詢(偵13638卷三第93至99頁)(偵35287卷一第57至63頁)

5、114年1月8日偵訊(偵13638卷三第113至118頁)

6、114年1月8日本院訊問(偵13638卷三第119至122頁)

7、114年4月18日本院訊問(偵13638卷一第545至548頁)

(二)蔡宗杋

1、114年1月23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117至119頁、221至223頁)

(三)陳可臻(D32女友)

1、114年3月11日警詢(偵13638卷一第209至220頁)

(四)許喆緯

1、114年4月14日警詢(偵20009卷一第451至461頁)(偵35287卷一第547至552頁)

2、114年4月14日偵訊(偵20009卷四第69至72頁)(★具結)

(五)蕭凱豊(承租RDR-5652號之連帶保證人)

1、113年10月15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69至74頁)

2、114年5月29日偵訊(偵21557卷一第453至461頁)

(六)陳佩慈〈犯罪事實(六)控盤手〉

1、113年8月13日警詢(屏檢少連偵12卷第195至204頁)

2、113年8月13日偵訊(屏檢少連偵12卷第225至228頁)

3、113年8月14日訊問(屏檢少連偵12卷第219至221頁)

4、113年11月8日警詢(里港警卷第2至4頁反面)

5、113年11月29日警詢(屏檢少連偵12卷第205至209頁)

6、113年12月11日訊問(屏檢少連偵12卷第259至264頁)

7、114年1月20日偵訊(屏檢少連偵12卷第115至117頁) (★具結)

(七)陳佳樹〈犯罪事實(六)控盤手〉

1、113年8月13日偵訊(屏檢少連偵12卷第229至233頁)

2、113年8月14日訊問(屏檢少連偵12卷第211至215頁)

3、113年11月8日警詢(里港警卷第9至11頁反面)

4、113年12月11日訊問(屏檢少連偵12卷第241至250頁)

5、114年2月7日偵訊(屏檢少連偵12卷第157至158頁)(★具結)

、證人即附表一被害人

(一)證人即告訴人A03

1、113年11月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63至26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A04

1、113年10月1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69至274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A05

1、113年12月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75至277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A06

1、113年10月1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79至28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A07

1、113年11月13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83至285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A08

1、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87至289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A09

1、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91至292頁)

(八)證人即被害人A10

1、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93至294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A11

1、113年11月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95至296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A12

1、113年11月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297至301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13

1、113年12月17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03至304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14

1、113年11月1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05至307頁)

(十三)證人即被害人A15

1、113年10月2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09至310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A16

1、113年10月3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11至313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A17

1、113年11月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15至320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A18

1、113年11月1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21至323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A19

1、113年10月2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25至327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A20

1、113年10月3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29至330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A21

1、113年10月23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33至335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A22

1、113年10月23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37至340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23

1、113年10月1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41至343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24

1、113年11月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45至346頁)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A25

1、113年11月1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47至350頁)

(二十四)證人即被害人A26

1、113年10月2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51至353頁)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A27

1、113年11月7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55至360頁)

(二十六)證人即被害人A28

1、113年10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61至362頁)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A29

1、113年10月2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65至370頁)

(二十八)證人即告訴人A30

1、113年11月1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71至373頁)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A31

1、113年11月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75至377頁)

2、114年9月9日審理(本院卷五第190頁)

(三十)證人即告訴人B1

1、113年10月2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79至382頁)

(三十一)證人即告訴人B02

1、113年12月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83至384頁)

(三十二)證人即告訴人B03

1、113年10月1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85至387頁)

(三十三)證人即告訴人B04

1、113年10月2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89至390頁)

(三十四)證人即告訴人B05

1、113年12月1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91至393頁)

(三十五)證人即告訴人B06

1、113年11月1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395至401頁)

(三十六)證人即告訴人B07

1、113年11月2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03至406頁)

(三十七)證人即告訴人B08

1、113年11月7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07至408頁)

(三十八)證人即告訴人B09

1、113年11月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09至412頁)

(三十九)證人即告訴人B10

1、113年11月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13至414頁)

(四十)證人即告訴人B11

1、113年11月2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17至419頁)

(四十一)證人即告訴人B12

1、113年11月3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21至423頁)

(四十二)證人即告訴人B13

1、113年10月3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25至427頁)

(四十三)證人即告訴人B14

1、113年11月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29至431頁)

(四十四)證人即告訴人B15

1、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33至439頁)

(四十五)證人即被害人C1

1、113年11月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41至442頁)

(四十六)證人即告訴人C02

1、113年12月1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43至446頁)

(四十七)證人即告訴人C03

1、113年12月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47至449頁)

(四十八)證人即告訴人C04

1、113年11月2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51至453頁)

(四十九)證人即告訴人C05

1、113年11月2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55至461頁)

(五十)證人即被害人C06

1、113年11月2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63至467頁)

(五十一)證人即告訴人C07

1、113年11月1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69至470頁)

(五十二)證人即告訴人C08

1、113年10月27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71至474頁)

(五十三)證人即告訴人C09

1、113年10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77至478頁)

(五十四)證人即告訴人C10

1、113年11月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79至480頁)

(五十五)證人即告訴人C11

1、113年11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81至483頁)

(五十六)證人即告訴人C12

1、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85至487頁)

(五十七)證人即告訴人C13

1、113年11月1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89至492頁)

(五十八)證人即告訴人C14

1、113年12月3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493至499頁)

(五十九)證人即告訴人C15

1、113年12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01至504頁)

(六十)證人即告訴人C16

1、113年11月2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05至507頁)

(六十一)證人即告訴人C17

1、113年12月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09至516頁)

(六十二)證人即被害人C18

1、113年11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17至519頁)

(六十三)證人即被害人C19

1、113年11月2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21至527頁)

(六十四)證人即告訴人C20

1、113年11月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31至533頁)

(六十五)證人即告訴人C21

1、114年1月7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35至536頁)

(六十六)證人即告訴人C22

1、113年12月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37至540頁)

(六十七)證人即告訴人C23

1、113年12月13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41至546頁)

(六十八)證人即告訴人C24

1、113年12月23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49至552頁)

(六十九)證人即告訴人C25

1、113年12月1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53至555頁)

(七十)證人即告訴人C26

1、113年11月2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57至560頁)

(七十一)證人即被害人C27

1、114年1月1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61至568頁)

(七十二)證人即告訴人C28

1、114年1月2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69至572頁)

(七十三)證人即告訴人C29

1、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73至575頁)

(七十四)證人即告訴人C30

1、113年11月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77至578頁)

(七十五)證人即告訴人C31

1、113年11月1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79至582頁)

(七十六)證人即告訴人C32

1、113年12月4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83頁正反面)

(七十七)證人即告訴人C33

1、113年12月2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83-1至596頁)

(七十八)證人即告訴人C34

1、113年11月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597至599頁)

2、114年9月9日審理(本院卷五第190頁)

(七十九)證人即告訴人C35

1、113年12月12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01至609頁)

(八十)證人即被害人C36

1、113年11月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11至613頁)

(八十一)證人即告訴人C37

1、113年12月4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15至617頁)

(八十二)證人即告訴人C38

1、113年11月1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19至621頁)

(八十三)證人即告訴人C39

1、114年1月15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23至629頁)

(八十四)證人即告訴人C40

1、114年1月24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31至637頁)

(八十五)證人即告訴人C41

1、114年1月21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39至641頁)

(八十六)證人即告訴人C42

1、114年1月16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43至646頁)

(八十七)證人即告訴人C43

1、114年1月1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47至649頁)

(八十八)證人即被害人C44

1、114年1月24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51至652頁)

(八十九)證人即告訴人C45

1、114年1月7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53至657頁)

(九十)證人即告訴人D1〈同附表二編號1〉

1、114年1月10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59至662頁)

(九十一)證人即被害人D02〈同附表二編號2〉

1、114年1月9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63至665頁)

(九十二)證人即告訴人D03

1、114年1月8日警詢(偵13638卷二第667至668頁)

、附表二被害人

(一)證人即告訴人D04〈編號3〉

1、114年2月14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287至290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D05〈編號4〉

1、114年1月29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193至195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D06〈編號5〉

1、114年2月1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299至300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D07〈編號6〉

1、114年2月21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21至523頁)

2、114年3月29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303至304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D08〈編號7〉

1、114年3月20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307至314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D09〈編號8〉

1、114年3月18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319至320頁)

(七)證人即被害人D10〈編號9〉

1、114年2月21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323至32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D11〈編號10〉

1、114年3月18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329至330頁)

、附表三被害人

(一)證人即告訴人D12〈同附表四編號1〉

1、114年4月8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63至565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D30

1、114年7月23日警詢(本院卷二第7頁)

、附表四被害人

(一)證人即告訴人D13〈編號2〉

1、114年4月21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67至56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D14〈編號3〉

1、114年3月22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71至573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D15〈編號4〉

1、114年4月22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75至578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D16〈編號5〉

1、114年4月10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79至58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D17〈編號6〉

1、114年4月1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83至588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D18〈編號7〉

1、113年12月13日警詢(偵20009卷二第357至359頁)

2、114年3月12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89至591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D19〈編號8〉

1、114年5月9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93至595頁)

(八)證人即被害人D20〈編號9〉

1、114年4月16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597至600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D27〈編號10〉

1、114年3月25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601至603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D21〈編號11〉

1、114年4月28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605至607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D22〈編號12〉

1、114年5月13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609至611頁)

(十二)證人即被害人D23〈編號13〉

1、114年4月3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613至617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D24〈編號14〉

1、114年4月8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619至623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D25〈編號15〉

1、114年5月25日警詢(偵35287卷二第625至629頁)

、附表五、六被害人

(一)證人即告訴人D26

1、113年6月25日警詢(偵21557卷一第123至125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D28

1、113年9月13日警詢(里港警卷第110頁反面至111頁反面)

2、113年9月23日警詢(里港警卷第112至113頁)

三、書證

(一)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一(偵13638卷一)

1、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4年3月12日職務報告(偵13638卷一第73頁)

2、張育成查扣手機群組截圖(偵13638卷一第74至75頁)

3、D32查扣手機Telegram帳號、通話紀錄截圖(偵13638卷一第79至81頁)

4、D33查扣手機Telegram帳號、通話紀錄截圖(偵13638卷一第82至84頁)

5、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D33、E17;執行時間:114年3月11日10時22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偵13638卷一第129至145頁)◎扣案物品:

詳物證附表一

6、113年12月7日、8日「阿Q茶舍東山店」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3638卷一第145至147、267至273頁)(偵35287卷一第47至48頁)(偵35287卷一第163至169頁)

7、張育成查扣手機內與D33查扣手機鑑識資料、Telegram對話紀錄對照擷圖(偵13638卷一第149至164、247至258頁)(偵35287卷一第151至162頁)

8、車牌號碼000-0000號113年11月9日、12月7日至8日車行紀錄(偵13638卷一第165頁)

9、被告D3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3】(偵13638卷一第199至202頁)(偵35287卷一第131至134頁)

10、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D32;執行時間:114年3月11日10時16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偵13638卷一第225至235頁)◎扣案物品:詳物證附表二

11、蔡宗杋扣案手機內與暱稱「寶」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偵13638卷一第259頁)

12、D32扣案手機內與暱稱「文」之對話錄音檔翻拍照片、譯文(偵13638卷一第261至265頁)

13、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E02;執行時間:114年3月11日7時3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偵13638卷一第305至311頁)◎扣案物品:

詳物證附表三

14、ATM監視器畫面擷圖、人頭帳戶交易明細-E02擔任車手提領:

(1)113年11月1日提領王品軒郵局帳戶、113年11月3日提領A31新光商業銀行、凱基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5C31)(偵13638卷一第319至320頁)(偵35287卷一第359至360頁)

(2)113年11月1日提領A31中信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3C29)(偵13638卷一第321頁)(偵35287卷一第358頁)

(3)113年11月1日提領A31凱基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1C27)(偵13638卷一第322頁)(偵35287卷一第357頁)

(4)113年11月1日提領A31凱基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2C28)(偵13638卷一第322頁)(偵35287卷一第357頁)

(5)113年11月1日提領A31新光商業銀行帳戶、提領A31新光商業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69C25)(偵13638卷一第323、325至326頁)(偵35287卷一第354至356頁)

(6)113年10月31日提領徐天福玉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46C02)(偵13638卷一第324頁)(偵35287卷一第353頁)

(7)113年11月1日提領A31中信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0C26)(偵13638卷一第326頁)(偵35287卷一第356頁)

(8)113年11月2日提領王品軒郵局帳戶、113年11月2日提領徐天福玉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8C34)(偵13638卷一第327至328頁)(偵35287卷一第361至362頁)

15、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638卷一第373至375頁)

16、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638卷一第377至379頁)

17、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638卷一第381頁)

18、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638卷一第383頁)

19、A31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638卷一第385頁)

20、D32前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400、36638號、112年度偵字第408、411、412號起訴書(偵13638卷一第445至468頁)

21、D3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張育成、D34、蘇冠宇】(偵13638卷一第515至519頁)(偵35287卷一第143至147頁)

22、D32扣案手機照片、鑑識資料(偵13638卷一第521至529頁)(偵35287卷一第171至179頁)

23、扣押物品清單:

(1)114年度保管字第1361號(偵13638卷一第539頁)

(2)114年度保管字第1360號(偵13638卷一第541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二(偵13638卷二)

1、D32扣案iPhone16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使用暱稱「Oscar」、群組「24+M0.3老哥」對話紀錄】(偵13638卷二第3至13頁)

2、暱稱「海洋Poseidon」、「小幸運(可樂)」、「富貴」Telegram聊天室對話紀錄(偵13638卷二第15至20頁)

3、張育成(「小幸運(可樂)」)與謝詠成(「海洋Poseidon」)Telegram對話紀錄(偵13638卷二第21至75頁)(偵35287卷一第70頁)

4、群組「樂哥後退3%(黑豹、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13638卷二第77至119頁)

5、群組「24+M0.3黑豹」Telegram對話紀錄(偵13638卷二第121至150頁)

6、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13638卷二第151至257頁)(偵20009卷二第391至497頁)(偵20009卷三第261至367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三(偵13638卷三)

1、113年12月28日監視器畫面截圖【車手送錢至張育成指定地點】(偵13638卷三第81至84頁)(偵35287卷一第49至52頁)

2、張育成與暱稱「國際貿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擷圖(偵13638卷三第85至87頁)(偵35287卷一第53至55頁)

3、張育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江偉豪、D32】(偵13638卷三第89至92頁)(偵35287卷一第43至46頁)

4、張育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3】(偵13638卷三第101至104頁)(偵35287卷一第65至68頁)

5、張育成與暱稱「菲力可」Telegram對話紀錄、面交地點照片(偵13638卷三第107至112頁)(偵35287卷一第71至76頁)

6、D3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2、張育成、D34】(偵13638卷三第151至156頁)(偵35287卷一第309至314頁)

7、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13638卷三第157至164頁)(偵35287卷一第317至314頁)

8、張育成持有手機鑑識資料【使用暱稱「小幸運(可樂)」、群組「24%+M0.3(老哥」成員】(偵13638卷三第165頁)(偵35287卷一第315頁)

9、D3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張育成、D33、D34、E1、許喆緯】(偵13638卷三第191至196頁)(偵35287卷一第201至206頁)

10、E1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林煜哲、D32】(偵13638卷三第217至220頁)

11、D3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林煜哲、E1】(偵13638卷三第233至236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20009號一(偵20009卷一)

1、D3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2、D33】(偵20009卷一第71至75頁)(偵35287卷一第389至393頁)

2、D32扣案iPhone16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

(1)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偵20009卷一第77至81頁)

(2)與D34(暱稱「美猴王」)對話紀錄(偵20009卷一第84至122頁)

3、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D34;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8時3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偵20009卷一第123至131頁)◎扣案物品:

詳物證附表四

4、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E1;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11時4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202房)(偵20009卷一第177至184頁)◎扣案物品:

詳物證附表四

5、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E1;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12時1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0號)(偵20009卷一第185至101頁)◎扣案物品:詳物證附表四

6、E1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無法指認】(偵20009卷一第209至213頁)(偵35287卷一第499至503頁)

7、D32(暱稱「Oscar」)與E1(暱稱「A愛呆丸」、「A尾田老師」、「尾田龍五」)對話紀錄(偵20009卷一第219至234、241至296頁)

8、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Telegram對話紀錄【節錄】(偵20009卷一第237至239頁)(偵20009卷二第549至662頁)

9、E0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3】(偵20009卷一第349至353頁)(偵35287卷一第607至611頁)

10、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E08;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20時7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偵20009卷一第359至367頁)◎扣案物品:

詳物證附表六

1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

林雅勤;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20時2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墨鐵會館1208室)(偵20009卷一第379至387頁)◎扣案物品:詳物證附表六

12、監視器畫面擷圖:

(1)114年3月7日車手收取被害人D12款項、轉交收水(偵20009卷一第393至407頁)(偵35287卷一第447至461頁)

(2)114年3月7日車手收取被害人D30款項、轉交收水(偵20009卷一第408至416頁)(偵35287卷一第462至470頁)

13、D32(暱稱「Poise」)與E08(暱稱「三條」)對話紀錄、USDT轉帳擷圖、114年2月24日ATM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0009卷一第417至421頁)(偵35287卷一第649至652頁)

14、E08扣案手機內Telegram(使用暱稱「英雄」)群組「代付7/b-0.3(諾哥)」、群組「卡3-(BK)」、暱稱「BK」、暱稱「花果山-老孫」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0009卷一第423至430頁)(偵35287卷一第653至660頁)

15、E08持有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ArR14eCX3NmCsysZUhEaHFtGyefHwg5Y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偵20009卷一第431頁)(偵35287卷一第661頁)

16、USDT歷史價格網頁影本(偵20009卷一第433頁)(偵35287卷一第663至頁)

17、(附表四編號10)告訴人D27遭詐騙匯款、出金明細(偵20009卷一第445至447頁)

18、許喆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2、D33】(偵20009卷一第465至473頁)(偵35287卷一第555至559頁)

19、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許喆緯;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10時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偵20009卷一第479至487頁)

20、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

許喆緯;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10時3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偵20009卷一第489至497頁)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儲字第1140022067號函檢附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14年2月25日匯款40萬元至D27帳戶】(偵20009卷一第515至517頁)(偵35287卷一第569至570頁)

22、許喆緯114年2月25日前往匯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0009卷一第519至521頁)(偵35287卷一第571至575頁)

23、許喆緯扣案手機內與D34Telegram對話紀錄、D33(暱稱「富貴」)帳號頁面翻拍照片(偵20009卷一第523至524頁)(偵35287卷一第577至579頁)

24、群組「山河出金×1.08÷30」Telegram對話紀錄(偵20009卷一第525至544頁)(偵20009卷二第663至682頁)(偵20009卷三第3至22頁)

25、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E07;執行時間:114年4月14日11時47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7)(偵20009卷一第603至511頁)◎扣案物品:詳物證附表七

26、群組「出金泉、花」Telegram對話紀錄(偵20009卷一第647至651頁)(偵20009卷二第683至687頁)(偵20009卷三第23至27頁)

27、E07扣案iPhone16Pro手機內備忘錄擷圖、街口帳戶翻拍照片(偵20009卷一第663至664頁)(偵35287卷一第445至446頁)

28、E07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2、黃子詮】(偵20009卷一第665至669頁)(偵35287卷一第439至443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20009號二(偵20009卷二)

1、附表一被害人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

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0、A31、B1、B02、B03、B04、B05、B06、B07、B08、B09、B10、B

11、B12、B13、B14、B15、C1、C02、C03、C04、C05、C06、C07、C08、C09、C10、C11、C12、C13、C14、C15、C16、C17、C18、C19、C20、C21、C22、C23、C24、C25、C26、C2

7、C28、C29、C30、C31、C32、C33、C34、C35、C36、C37、C38、C39、C40、C41、C42、C43、C44、C45、D1、D02、D03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009卷二第9至190頁)

2、附表二被害人D1、D02、D04、D05、D06、D07、D08、D09、D

10、D1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009卷二第197至198、273至274、279至280、285至286、297至298、301至302、305至306、317至318、321至322、327至328頁)

3、附表四被害人D12、D14、D17、D18、D23、D24、D27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009卷二第335至

336、341至342、347至348、355至356、367至368、373至37

4、381至382頁)

4、群組「20+M0.3金山」Telegram對話紀錄(偵20009卷二第499至548頁)(偵20009卷三第369至416頁)

5、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Telegram對話紀錄(偵20009卷二第549至662頁)(偵20009卷三第417至530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20009號三(偵20009卷三)

1、〈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告訴人D12報案之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009卷三第31至34頁)

2、〈附表四編號3〉告訴人D14報案之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009卷三第39至48頁)

3、〈附表四編號4〉告訴人D1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009卷三第61至62頁)

4、〈附表四編號5〉告訴人D16:

(1)報案之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009卷三第63、71至72、75至81頁)

(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009卷三第73至74頁)

5、〈附表四編號6〉告訴人D17:

(1)報案之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009卷三第83、91至93、107至131頁)

(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009卷三第95至105頁)

6、〈附表四編號7〉告訴人D18:

(1)報案之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009卷三第133至135、141至143、147頁)

(2)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投資APP擷圖(偵20009卷三第145頁)

7、〈附表四編號10〉告訴人D27:

(1)報案之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009卷三第167、173至191頁)

(2)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存摺翻拍照片(偵20009卷三第195至214頁)

(3)偽造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偵20009卷三第215頁)

8、〈附表四編號13〉被害人D23:

(1)報案之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009卷三第219至223、231至236頁)

(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0009卷三第237至239頁)

9、〈附表四編號14〉告訴人D24:

(1)報案之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009卷三第241至249、260頁)

(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009卷三第255至259頁)

(七)114年度偵字第20009號四(偵20009卷四)

1、泰達幣歷史價格網頁(偵20009卷四第63至66頁)

2、扣押物品清單、照片【E08扣案物品】:

(1)114年度保管字第2077號(偵20009卷四第179頁)

(2)114年度保管字第2078號(偵20009卷四第181至183頁)

3、E07114年4月29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偵20009卷四第189至194頁)檢附:

(1)被證1:E07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20009卷四第195至201頁)

(2)被證2:E07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009卷四第203至205頁)

(3)被證3:E07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0009卷四第207至222頁)

(4)被證4:E07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009卷四第223至279頁)

(5)被證5:E07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009卷四第281頁)

4、E1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E04、D34、E02、黃敏倫】(偵20009卷四第295至299頁)(偵21557卷一第515至519頁)(偵35287卷一第521至525頁)

5、E1扣案手機鑑識資料:TELEGRAM群組「海洋集團百科室」對話紀錄(偵20009卷四第301至309頁)(偵21557卷一第521至529頁)(偵35287卷一第527至535頁)

6、D3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D32、E1】(偵20009卷四第323至327頁)

7、群組「(金山)超商18%M平」Telegram對話紀錄(偵20009卷四第329至342頁)

8、D34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金山)超商18%M平」對話紀錄擷圖(偵20009卷四第343至366頁)

9、E08扣案手機內Telegram(使用暱稱「英雄」)與D34(暱稱「花果山-老孫(台灣資金通道」)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0009卷四第369至371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0009號、第35287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許喆緯】(偵20009卷四第485至488頁)

(八)114年度偵字第21557號一(偵21557卷一)

1、D26遭詐欺案-犯嫌組織架構圖(偵21557卷一第5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30日職務報告(偵21557卷一第59至62頁)

3、E10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蕭凱豊、E09】(偵21557卷一第93至97頁)

4、E0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無法指認】(偵21557卷一第107至111頁)

5、告訴人D26: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557卷一第127至131頁)

6、D26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存摺影本(偵21557卷一第133至135、167至171頁)

7、張金蕊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存摺影本(偵21557卷一第137至141、161至165頁)

8、張金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存摺影本(偵21557卷一第143至147、173至179頁)

9、D26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帳卡明細單、存摺影本(偵21557卷一第149、185頁)

10、張金蕊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1557卷一第151、181頁)

11、D26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1557卷一第153、183頁)

12、金管會申訴案件補充說明事項(偵21557卷一第155至159頁)

13、D26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1557卷一第189至194頁)

14、張金蕊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1557卷一第195至200頁)

15、張金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1557卷一第201至209頁)

16、ATM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1)E1113年5月8日提領D26、張金蕊永豐銀行帳戶款項(偵21557卷一第211至219頁)

(2)E04113年5月9日提領D26、張金蕊永豐銀行帳戶款項、E1擔任收水(偵21557卷一第225至245頁)

(3)E1113年5月10日提領D26、張金蕊永豐銀行帳戶款項(偵21557卷一第247至251頁)

(4)E10113年5月12至22日提領D26、張金蕊永豐銀行帳戶款項、E09擔任收水(偵21557卷一第253至373頁)

(5)不詳車手113年5月28日提領張金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款項(偵21557卷一第377頁)

17、E10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違規紀錄(偵21557卷一第267頁)

18、E10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租賃契約(偵21557卷一第287至289頁)

19、蕭凱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監視器畫面擷圖(偵21557卷一第375頁)

20、E09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出租單(偵21557卷一第379至381頁)

2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E09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偵21557卷一第383頁)

(2)蕭凱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偵21557卷一第397頁)

22、蕭凱豊手機內與E09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1557卷一第479頁)

23、E09手機內與蕭凱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1557卷一第481至501頁)

(九)114年度偵字第21557號二(偵21557卷二)

1、D32手機內群組「 」Telegram對話紀錄(偵21557卷二第3至125頁)

(十)114年度偵字第26147號(偵26147卷)

1、周信賢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E02、林承飛、黃信儒】(偵26147卷第37至45頁)(偵35287卷一第679至683頁)

2、ATM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周信賢擔任車手提領:

(1)113年10月29日提領A31中信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38B09)(偵26147卷第51頁)(偵35287卷一第689頁)

(2)113年10月30日提領林保成郵局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65C21)(偵26147卷第51頁)(偵35287卷一第689頁)

(3)113年11月2日提領A31凱基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9C35)(偵26147卷第53頁)(偵35287卷一第690頁)

(4)113年10月30日、31日提領A31凱基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67C23)(偵26147卷第53至55頁)(偵35287卷一第690至691頁)

(5)113年10月30日提領A31中信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68C24)(偵26147卷第57頁)(偵35287卷一第692頁)

(6)113年10月30日提領A31中信帳戶、113年11月2日提領A31新光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69C25)(偵26147卷第57至59頁)(偵35287卷一第692至693頁)

(7)113年11月1日提領王品軒郵局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4C30)(偵26147卷第61頁)(偵35287卷一第694頁)

(8)113年11月2日提領A31新光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6C32)(偵26147卷第61頁)(偵35287卷一第694頁)

(9)113年11月2日提領王品軒郵局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7高家頴)(偵26147卷第63頁)(偵35287卷一第695頁)

(10)113年11月1日提領徐天福玉山銀行帳戶、113年11月2日提領A31凱基銀行帳戶、113年11月4日提領A31新光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9C35)(偵26147卷第63至67頁)(偵35287卷一第695至697頁)

(11)113年11月5日提領陳宥銓郵局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80C36)(偵26147卷第69頁)(偵35287卷一第698頁)

(12)113年11月6日提領陳宥銓郵局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81C37)(偵26147卷第69頁)(偵35287卷一第698頁)

3、D32Telegram暱稱「海洋Poseidon」帳號頁面、群組「線下比卡14」對話紀錄擷圖【成員:Oscar、A愛呆丸、卡比巴拉、美猴王、布萊克斯、郭東】(偵26147卷第71至75頁)(偵35287卷一第699至701頁)

4、〈附表一編號38〉告訴人B09:

(1)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147卷第101至104、115至117頁)

(2)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26147卷第119至129頁)

5、〈附表一編號65〉告訴人C21: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147卷第135至136、146、154、160頁)

(2)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偵26147卷第167、169至185頁)

6、〈附表一編號66〉告訴人C22: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147卷第191至192、206頁)

7、〈附表一編號67〉告訴人C23: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147卷第221至231頁)

8、〈附表一編號81〉告訴人C37:

(1)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147卷第328頁)

9、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31至333頁)

10、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35至337頁)

11、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39至343頁)

12、林保成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45至349頁)

13、王品軒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51至355頁)

14、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57至367頁)

15、蔡羽沁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69至371頁)

16、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6147卷第373至375頁)

(十一)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一(偵35287卷一)

1、張育成(暱稱「小幸運(可樂)」與D32(暱稱「海洋Poseidon」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一第83至84、103頁)

2、張育成(暱稱「小幸運哥」與暱稱「小新」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一第85至88頁)

3、群組「9328」、「233老陳」、「24+M0.3黑豹」、「24+M0.3老哥」、「JS台」、「臨時」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一第89至101頁)

4、114年3月7日回水過程說明【犯罪事實(三)】(偵35287卷一第211頁)

5、D32扣案手機鑑識資料擷圖:

(1)群組「海洋集團會議」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成員:Osc

ar、A愛呆丸、美猴王】(偵35287卷一第213至215頁)

(2)群組「奧斯卡-金虎國際」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成員:Oscar、薛仁貴(其他詐團)】(偵35287卷一第216至217頁)

(3)謝詠成(「海洋Poseidon」)與張育成(「小幸運(可樂)」)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18至227頁)

(4)群組「25+M0.3黑豹」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28頁)

(5)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29至232頁)

(6)D32(「Oscar」、「Poise」)與E1(「A尾田老師」、「尾田龍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32至235頁)

(7)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36至240頁)

(8)群組「加百列線下工作群」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41至243、747至756頁)

(9)D32(「Poise」)與E07(「花花」)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44至246頁)

(10)D32(「Poise」)與E08(「三條」)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47頁)

(11)D32(「Poise」)與游翔任(「仙草奶凍」)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48至252頁)

6、E06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E05、E07】(偵35287卷一第721至730頁)

7、偽造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0萬元、50萬元】、工作證照片2張(偵35287卷一第749頁)

8、E0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E06】(偵35287卷一第771至775頁)

9、ATM監視器畫面擷圖、人頭帳戶交易明細-E03擔任車手提領:

(1)113年10月9日提領陳俊羽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3A05)(偵35287卷一第789至790頁)

(2)113年10月9日提領陳俊羽合庫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4A06)(偵35287卷一第791至792頁)

(3)113年10月10日提領陳俊羽合庫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5A07)(偵35287卷一第792頁)

(4)113年10月11日提領陳俊羽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6A08)(偵35287卷一第793頁)

(5)113年10月11日提領陳俊羽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A09)(偵35287卷一第793頁)

(6)113年10月12日提領陳俊羽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8A10)(偵35287卷一第794頁)

(7)113年10月12日提領陳俊羽合庫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9A11)(偵35287卷一第794頁)

(8)113年10月13日提領陳俊羽合庫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0A12)(偵35287卷一第795頁)

(9)113年10月13日提領陳俊羽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1A13)(偵35287卷一第795頁)

(10)113年10月13日提領E04第一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2A14)(偵35287卷一第796頁)

(11)113年10月15日提領蔡羽沁中信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28A30)(偵35287卷一第796頁)

(12)113年10月20日提領唐大偉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40B11)(偵35287卷一第797頁)

(13)113年10月20日提領唐大偉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41B12)(偵35287卷一第797頁)

(14)113年10月23日提領陳冠華遠東銀行帳戶(被害人:附表一編號56C12)(偵35287卷一第798頁)

(十二)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二(偵35287卷二)

1、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27至428頁)

2、E04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29頁)

3、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31頁)

4、許力仁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33頁)

5、A3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35至436頁)

6、E04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37頁)

7、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39至441頁)

8、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43至446、553至554頁)

9、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47頁)

10、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51至452頁)

11、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53頁)

12、A31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55至459頁)

13、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61頁)

14、陸宜美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63頁)

15、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65頁)

16、林保成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67頁)

17、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69頁)

18、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71至473頁)

19、陳宥銓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75至477頁)

20、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79頁)

21、A31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81至483頁)

22、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85頁)

23、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87至490、555至558頁)

24、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91頁)

25、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93頁)

26、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95至497頁)

(十三)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三(偵35287卷三)

1、群組「山河出金×1.08÷30」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35至57頁)

2、群組「出金泉、花」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61至67頁)

3、群組「加百列線下工作群」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71至90頁)

4、群組「奧斯卡-金虎國際」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三第94頁)

5、群組「奧斯卡供尊享小卡」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三第97至250頁)

6、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253至311頁)

7、D32(「Poise」)與E08(「三條」)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315至374頁)

8、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379至514頁)

9、群組「樂哥後退3%(黑豹、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519至558頁)

10、謝詠成(「海洋Poseidon」)與張育成(「小幸運(可樂)」)Telegram對話紀錄(偵35287卷三第563至618頁)

11、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張育成;執行時間:114年1月7日11時1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偵35287卷三第621至629頁)

(十四)114年度偵字第35287號四(偵35287卷四)

(十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警卷(里港警卷)

1、E10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E09】(里港警卷第62至65頁)

2、告訴人D2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E11】(里港警卷第114至115頁反面)

3、告訴人D28

(1)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里港警卷第118頁正反面、119頁反面至120頁)

(2)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里港警卷第122至124頁反面)

4、偽造之鴻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13年8月1日、金額30萬元】(里港警卷第120頁反面)

5、鴻運企劃案協議書(里港警卷第121頁)

(十六)屏東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屏檢少連偵12卷)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營偵字第3667號起訴書【被告E11】(屏檢少連偵12卷第169至174頁)

(十七)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84號(少連偵184卷)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9032號、114年度軍偵字第8號起訴書【被告E09、E10】(少連偵184卷第63至69頁)

(十八)本院卷一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5日中檢介儉114偵13638字第1149090862號函(本院卷一第289頁)檢附:

(1)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3頁)

(2)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

(3)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7頁)

(4)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9頁)

(5)林琰書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01頁)

(6)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03頁)

(7)陳聖樺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07至308頁)

(8)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09至310頁)

(9)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1頁)

(10)E07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3頁)

(11)E07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5頁)

(12)E07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7頁)

2、〈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B1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39至343頁)

3、〈附表二編號6〉告訴人D07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一第351頁)

4、〈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A09之刑事陳報狀【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一第355頁)

5、〈附表一編號83〉告訴人C39之電話紀錄表【當天無法調解,可再通知】(本院卷一第371頁)

(十九)本院卷二

1、被告D34114年7月29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本院卷二第217至229頁)

2、被告E07114年7月29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本院卷二第231至241頁)檢附:

(1)E07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9頁)

(2)E07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51至253頁)

(3)E07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55至270頁)

(4)E07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1頁)

3、被告E08114年7月29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本院卷二第273至281頁)

4、本院收據【E08繳納犯罪所得1,218元】(本院卷二第283頁)

(二十)本院卷三

1、D32114年8月1日刑事準備狀(本院卷三第49至56頁)

2、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50號調解筆錄【E08與D12;E04與C22;D33與C26、A18、A16、A20、B06、A05調解成立】(本院卷三第281至284頁)

3、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52號調解筆錄【E07與D25、D

20、D18、D21、D12;E02與C26;D34與A18、A16、A20、A30、A22、D04、C22、B06、C26;E1與D26、C29、C26、C31、C

41、C43調解成立】(本院卷三第285至288、293至295頁)

4、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51號調解筆錄【D32與D21、C

26、A18、A16、A20、A30、A22、C22、D12、B06、C41、C43、A05、C23、D14、A31、A13、D05調解成立】(本院卷三第289至292、297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職務報告【警方於偵查初期即經調閱監視器查明E05、E06真實身分,指認程序僅係為確認所扮演之角色與互動情節,無藉此發掘未明共犯】(本院卷三第303頁)

6、本院收受刑事訴訟案件款項通知、收據【E02繳納犯罪所得1萬元】(本院卷三第315至316頁)

7、本院收據【E05繳納犯罪所得9,000元】(本院卷三第319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6日中檢介儉114偵35287字第11491024970號函【E05尚未審結】(本院卷三第323頁)

(二十一)本院卷四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8月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0517號函【未因E05之供述查獲其他成員】(本院卷四第247頁)

2、被告E07114年8月14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四第267至268頁)檢附:

(1)被證5:114年8月14日匯款D123,000元之交易明細擷圖(本院卷四第269頁)

(2)被證6:114年8月14日匯款D2515,000元之交易明細擷圖(本院卷四第271頁)

(二十一)本院卷五

1、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374號調解筆錄【D32、D34與D11調解成立】(本院卷五第11至13、73至75頁)

2、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375號調解筆錄【D32、D34、D33與A03調解成立】(本院卷五第15至17、69至71頁)

3、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076號調解筆錄【E04、E10與D26調解成立】(本院卷五第19至20、67至68頁)

4、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077號調解筆錄【D32與C40、B

07、A29、C45、C18、C16、C12調解成立;D34與C40、B07、A29、C45、C18、C16、C12、C43調解成立;D33與C40、B07、A29、C45、C18、C16、C12、C43調解成立】(本院卷五第21至25、61至65頁)

5、被告E07114年8月25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被告E07犯罪所得為1,830元】(本院卷五第51至52頁)

6、被告D32114年8月28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五第53頁)

7、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751號書記官處分書【更正:D32願給付D1220萬元】(本院卷五第57頁)

8、E07繳納1,830元犯罪所得之收據1紙(本院卷五第59頁)

9、被告D32前科量刑資料: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檢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4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21、723號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卷五第193至253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