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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6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6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O XUAN TRUONG(中文名:杜春長)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40之「犯罪事實」欄,所各記載「起訴書附表二」應更正為「起訴書附表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40之「犯罪事實」欄,所各記載「起訴書附表二」顯係誤繕,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