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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1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399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315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420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1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WAN SIU CHUNG(中文名:關兆聰,香港)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以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第29907號、第370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05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KWANSIUCHUNG(中文名:關兆聰,下稱關兆聰)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月間,即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名稱「Siade」、「大亨堡」、「炎炎」及「藍色妖姬」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分別為未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並至臺灣以詐欺集團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被害人匯入之詐欺款項,即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並約定每工作日可取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生活費外,另可獲得提領款項0.85%之報酬。嗣關兆聰、「Siade」、「大亨堡」、「炎炎」及「藍色妖姬」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詳見附表一),關兆聰則分別依「大亨堡」、「炎炎」及「藍色妖姬」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各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轉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後,於114年4月4日19時26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國際機場,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關兆聰,於同日19時30分許,對關兆聰執行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霧峰分局、大雅分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

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即不採為認定被告關兆聰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

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三),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三)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所為本案犯行,與「Siade」、「大亨堡」、「炎炎」、

「藍色妖姬」等人及其餘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12、14、16至18、20至26、29所示

犯行,均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多次持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所層層匯入之款項,就同一被害人而言,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9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行為均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均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均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多數行為人基於共同

犯罪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對多人詐欺取財,依一般之社會通念,其罪數應視被害法益之多寡即被害之人數為計,若屬有多數被害人之犯罪複數情形,則應分論以實質競合數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⒈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上開加重詐欺犯行,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詳沒收之說明),並已主動繳交扣案,此有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見查扣卷第6頁)及本院114年贓款字第603號收據1份(見本院3315卷第201頁)在卷可憑,依上揭說明,被告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自白減輕要件,爰各依法減輕其刑。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35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自白犯罪,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列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就其所犯洗錢犯行均自白犯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已如上述,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列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

⒊另辯護人雖主張本件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本案詐騙集團之

收水郭展境(見本院2399卷第144頁)等語,然觀諸郭展境起訴書所載之罪名,均未見涉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罪嫌,此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第21105號、114年度軍偵字第280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案判決前,尚無因被告之供述進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等事實,而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之適用,是辯護人上開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

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詎其不思此為,竟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加重詐欺等犯行,而以實施詐欺行為詐騙被害人,被告所為業已紊亂社會秩序,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且被告明知其來臺應徵之工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仍為貪圖報酬而心存僥倖,自香港來臺擔任面交車手,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大部分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詳見附表「調解及履行情形」欄);兼衡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2399卷第292頁);考量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之角色係居於聽命附從之地位,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惟其所擔任之面交車手工作仍係詐欺犯罪取得財物重要角色之參與程度;末斟酌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我國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警政、司法機關疲於奔命,將排擠我國詐欺以外其它犯罪之偵查與人民權益保障,甚至明知來臺違法擔任詐騙車手,仍願意承擔遭司法調查之風險,賺取報酬,顯然我國司法現行實務對於詐欺犯罪之量刑,並無法達到嚇阻犯罪之作用,影響層面重大,此趨勢實非妥適,實不宜自最低度法定刑作為量刑基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復斟酌被告上開所為均屬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集團性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各次犯行之時間接近,為免其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之諭知: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的報酬為提領金額之0.85%,但都沒有拿到,另外我每日假如有領錢的話,會領取3,000元之生活費用等語(見金訴2399卷第256頁),而依附表「提領時間欄」所示,被告分別於114年2月15日、2月16日、2月17日、2月19日、2月21日、2月22日、2月23日、2月24日有提領詐欺贓款之紀錄,足認被告有領取8日之生活費用共2萬4,000元(8日×3000元=2萬4,000元),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業已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此有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見查扣卷第6頁)及本院114年贓款字第603號收據1份(見本院3315卷第201頁)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但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2399卷第256頁),亦查無證據可認上開物品與本案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洗錢之財物:

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已明定。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經查,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上手,並無證據足證被告曾實際坐享洗錢之財物,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暨檢察官林思蘋及廖志國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如琳及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領人、提領時間、金額及地點 備註 調解暨履行情形 主文 1 曾詩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5時45分56秒前某時許,以網路購買商品詐騙方式,致曾詩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19日15時45分56秒許,匯款4萬9991元。 ②114年2月19日15時47分31秒許,匯款4萬9992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5時58分4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5時59分3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6時0分17秒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6時1分1秒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6時1分43秒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未成立調解或和解。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許家榛(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2時許,以臉書向許家榛佯稱欲購買許家榛透過臉書社團販售之倉鼠相關商品,並稱欲以黑貓宅急便寄送,復以必須完成收款帳戶連結,指示許家榛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許家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9日15時56分許,匯款2萬901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6時3分8秒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9日16時3分54秒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提領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許家榛未到場調解,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1份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17至118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賴鳳儀(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1時許,以臉書向賴鳳儀佯稱抽獎中獎,並以協助領取獎金為由,要求賴鳳儀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致賴鳳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1日14時27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未成立調解或和解。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怡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以INSTAGRAM向陳怡臻佯稱抽獎中獎,並以協助領取獎金為由,要求陳怡臻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致陳怡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21日14時3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②114年2月21日14時34分許,匯款4萬9988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2月21日14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興興門市,提領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1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王睿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3時39分許,以INSTGRAM向王睿鎂謊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稱欲以宅配通寄送,復以宅配通需進行實名認證,王睿鎂須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王睿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4時21分許,匯款4萬9112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25分5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勝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26分2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勝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27分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勝門市,提領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2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林祐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2時許,以臉書向林祐威謊稱欲購買其出售電腦鍵盤,並稱欲以黑貓宅急便寄送,復以開通黑貓帳戶為由,要求林祐威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林祐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現金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23日14時26分許,現金存款2萬9985元 ②114年2月23日15時48分許,現金存款3萬元 ③114年2月23日15時52分許,現金存款3萬元 上列①現金存款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至③均現金存款至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14年2月23日14時31分18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勝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31分57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勝門市,提領9,000元。 ③被告114年2月23日15時51分44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潭子真興門市,提領3萬元。 ④被告114年2月23日15時57分20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潭子真興門市,提領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3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張卉羚(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4時43分許,以臉書向張卉羚謊稱欲購買張卉羚透過臉書販售之一桶金商品,並稱欲以順豐速運寄送,再以完成實名認證為由,要求張卉羚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張卉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4時4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48分30秒,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潭子新圓通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49分3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潭子新圓通門市,提領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8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謝騏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3時41分許,以臉書向謝騏安謊稱欲購買謝騏安刊登在臉書販售之周邊商品,並稱欲以交貨便寄送,必須完成藍新金流簽署為由,要求謝騏安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謝騏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4時50分許,匯款2萬8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59分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子勝利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4時59分5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子勝利門市,提領1萬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4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信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20時30分許,以臉書向陳信棋謊稱欲購買陳信棋透過臉書販售之烤箱,並稱欲以嘉里大榮物流寄送,必須實名認證為由,要求陳信棋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陳信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4時55分許,匯款9,999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5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郭嘉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以臉書向郭嘉潔謊稱欲購買郭嘉潔透過臉書販售之洗衣膠囊,並稱欲以宅配通寄送,必須連結收款帳戶為由,要求郭嘉潔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郭嘉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匯款4萬9983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114年2月23日15時37分27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潭子真興門市,提領5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6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施蕙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5時14分許,以臉書向施蕙恩謊稱欲購買施蕙恩透過臉書販售之徽章,並稱欲以交貨便寄送,必須簽署為由,要求施蕙恩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施蕙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5時58分許,匯款1萬6012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114年2月23日16時1分3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運通門市,提領1萬6,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7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吳嘉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4時許,以臉書向吳嘉振謊稱欲購買吳嘉振透過臉書販售之機票,並稱欲以交貨便交易,必須財務認證為由,要求吳嘉振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吳嘉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6時4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6時11分26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通南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6時11分5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通南門市,提領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33至134、第170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林孝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16時45分許,以臉書向林孝容謊稱欲購買林孝容透過臉書販售之日本漫畫周邊,並稱欲以賣貨便寄送,必須開通簽署金流服務為由,要求林孝容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林孝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3日16時5分許,匯款2萬4003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2月23日16時16分3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潭子新圓通門市,提領2萬4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036號、第22769號、第24352號 調解成立,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121至124、第169頁)。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李怡秀(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15時3分前某時許,以臉書向李怡秀謊稱欲購買李怡秀透過臉書販售之奶瓶,並稱欲以交貨便交易,必須填寫相關資料進行驗證,遂指示李怡秀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李怡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6日15時3分許,匯款8萬2096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15分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賢和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15分5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賢和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16分46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賢和門市,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17分37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賢和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成立和解,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和解書1份可憑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黃誠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0日20時45分許,以INSTGRAM聯絡黃誠禾,佯稱可參加線上抽獎,並提供抽獎網址,黃誠禾依照指示操作後,再續佯稱已中獎,必須配合進行第三方認證,方能領獎云云,致黃誠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6日15時9分許,匯款1萬2995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18分5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賢和門市,提領1萬5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成立和解,並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和解書及匯款收據各1份可憑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洪雋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3日,以臉書向洪雋崴誆稱抽獎中獎,並以協助領取獎金為由,要求洪雋崴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洪雋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6日15時18分許,匯款4萬63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23分5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花見店,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24分5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花見店,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侯勝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14時50分許,以臉書向侯勝友謊稱欲購買侯勝友透過臉書販售之商品,並稱欲以台灣宅配通交易,必須完成填寫相關資料進行驗證,指示侯勝友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侯勝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6日15時2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4年2月16日15時26分1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花見店,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27分37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花見店,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5時32分1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賢和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李哲丞 (提告) 114年2月16日5時38分許,以臉書向李哲丞謊稱欲購買李哲丞於臉書販賣之無線充電座,並稱欲以蝦皮購物進行交易,復以蝦皮購物需進行認證,指示李哲丞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李哲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16日16時21分許,匯款9,999元 ②114年2月16日16時22分許,匯款9,988元 ③114年2月16日16時23分許,匯款9,989元 上列①至③均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6時27分2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順店,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6時29分2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順店,提領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陳柏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前某時,以INSTGRAM向陳柏緯誆稱抽獎中獎,並以協助領取獎金為由,致陳柏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6日16時32分許,匯款2萬31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2月16日16時36分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軍建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葉玟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13時許,以臉書向葉玟均謊稱欲購買葉玟均於網路販賣之奶粉,並稱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復佯稱需簽署稅務條例,葉玟均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葉玟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2日17時32分,匯款4萬912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38分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探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38分46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探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39分2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探門市,提領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107至108),惟被告及辯護人尚未提供履行賠償之證明。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羅文駿(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12時許,以臉書向羅文駿謊稱欲購買羅文駿透過網路販售之掛燙機,並稱欲以嘉里物流寄送,再以簽署托運條例為由,要求羅文駿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羅文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4日15時32分許,匯款9萬9984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5時51分3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軍建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5時52分3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軍建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5時52分3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軍建門市,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5時53分6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軍建門市,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5時53分36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軍建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羅文駿未到場調解。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蔣玫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0時16分許,以臉書向蔣玫玲佯稱參加活動中獎,須自行支付運費,見蔣玫玲信以為真之後,續誆稱可參加獎金抽獎、已中獎云云,致蔣玫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24日19時許,匯款4萬9123元 ②114年2月24日19時2分許,匯款3萬3055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制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9時26分3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55號臺中軍功郵局,提領2萬2000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4日19時27分2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55號臺中軍功郵局,提領6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林雅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INSTAGRAM向林雅純之子謊稱欲購買其透過網路販售之球員別針,並稱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林雅純之子即委由林雅純進行後續交易,本案詐欺集團即對林雅純誆稱必須認證為由,要求林雅純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林雅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22日17時4分許,匯款9萬9999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10分23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加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10分5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加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11分4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加門市,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12分1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加門市,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2月22日17時12分4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加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第30452號、第31014號 林雅純未到場調解。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陳姝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17時6分許,以臉書向陳姝妤謊稱欲購買其透過臉書販售之嬰兒推車,並稱欲以黑貓宅急便進行交易,要求陳姝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獲取貨款云云,致陳姝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15日16時43分59秒許,匯款9萬9989元 ②114年2月15日16時58分29秒許,匯款2萬9247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6時53分59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修平店,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6時55分1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修平店,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6時56分4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修平店,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6時58分10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國際店,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6時59分21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國際店,提領2萬元。 ⑥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7時1分26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國際店,提領2萬元。 ⑦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7時2分31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國際店,提領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9907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蘇毓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5日11時50分許,以臉書向蘇毓婷謊稱欲購買蘇毓婷透過臉書販售之環球影城門票,並稱欲以網家速配方式交易,復以必須開通代收付功能,要進行網路驗證,指示蘇毓婷配合操作金融帳戶金云云,致蘇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5日17時27分22秒許,匯款4萬2006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7時40分54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力山工業,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7時42分20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力山工業,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8時1分6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大里修平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9907號 蘇毓婷未到場調解。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林煜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4年2月15日15時13分許,以臉書向林煜宸謊稱欲購買林煜宸透過臉書販售之演唱會門票,並稱欲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復以未開通金流服務,要進行銀行帳戶驗證,指示林煜宸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林煜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2月15日17時36分許,匯款1萬5999元 ②114年2月15日17時58分,匯款4萬2016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7時43分37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力山工業,提領1萬7000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8時1分45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大里修平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8時2分21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大里修平門市,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8時2分56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大里修平門市,提領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9907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莊峻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5日15時8分許,以臉書向莊峻豪謊稱欲購買林煜宸透過臉書販售程式控制器,並稱欲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復以簽署託運條款、綁定收款帳戶為由,指示莊峻豪配合操作金融帳戶云云,致莊峻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5日17時29分46秒,匯款1萬8011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6時47分27秒,在統一便利商店大里修平門市,提領1萬8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9907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3315卷第91至95),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A0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某時許,於抖音上結識A03,A03並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杰」為好友,「小杰」向A0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並推薦幣商Leo云云,致A0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7日8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的樹林大同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至丁子芬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2月17日13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光園門市,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37099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299至300頁),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A04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林芯語智慧選股」群組,並加入暱稱「林芯語」為好友,「林芯語」向A04佯稱可以在「鋐林」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A0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2月15日13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丁子芬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4時21分35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光正店,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4時22分47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光正店,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4時23分57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光正店,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4時25分01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光正店,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2月15日14時26分14秒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光正店,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37099號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憑(見本院2399卷第299至300頁)及匯款收據1份可佐。 A000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扣案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APPLE廠牌iPHONE13手機1支 與本案無關 2 悠遊卡1張 與本案無關

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家榛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352卷第43至5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賴鳳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2769卷第61至65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臻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2769卷第85至99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王睿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139至143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林祐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151至163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張卉羚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171至175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謝騏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183至189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陳信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197至203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郭嘉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213至227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施蕙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235至241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嘉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265至269頁)。 證人王月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249至255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怡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49至52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誠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69至70頁)。 證人即告訴人洪雋崴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85至90頁)。 證人即告訴人侯勝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113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哲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137至139頁)。 證人即告訴人葉玟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036卷第427至430頁)。 證人即告訴人羅文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173至177頁)。 證人即告訴人蔣玫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0卷第201至206頁)。 證人即被害人林雅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0452卷第31至3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姝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907卷第29至31頁)。 證人即告訴人蘇毓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907卷第33至37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煜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907卷第39至41頁)。 證人即告訴人莊峻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907卷第43至47頁)。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7099卷第31至33頁)。 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7099卷第57至60頁)。 證人丁子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7099卷第25至30頁)。 二、書證 (一)114年度偵字第18036號卷 1、114.4.5職務報告(見偵18036卷第3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8036卷第85至93頁)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18036卷第9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見偵18036卷第99頁) 5、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 ⑴114.2.23.14:25~14:31@7-11潭勝(見偵18036卷第101頁) ⑵114.2.23.14:48~14:49@全家新圓通(見偵18036卷第103頁) ⑶114.2.23.14:59@7-11潭勝(見偵18036卷第103頁) ⑷114.2.23.15:37~15:57@全家真興(見偵18036卷第105頁) ⑸114.2.23.16:01@7-11大運通(見偵18036卷第107頁) ⑹114.2.23.16:11@7-11圓通南(見偵18036卷第107頁) ⑺114.2.23.16:16@全家新圓通(見偵18036卷第109頁) ⑻114.2.22.17:38@7-11松探(見偵18036卷第441至447頁) 6、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18036卷第113至121頁)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036卷第127、133頁) 8、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036卷第129頁) 9、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036卷第131頁) 10、告訴人王睿鎂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145至149頁) 11、告訴人林祐威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165至169頁) 12、告訴人張卉羚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其提出與臉書暱稱「Shu Charme.一桶金」、LINE暱稱「徐亦霆-線上專員」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177至181頁、第471、478至479頁;他3220卷第71至73頁) 13、告訴人謝騏安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191至195頁) 14、告訴人陳信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205至209頁) 15、告訴人郭嘉潔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229至233頁) 16、告訴人施蕙恩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243至247頁) 17、被害人林孝容之母王月妙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257至261頁) 18、告訴人吳嘉振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8036卷第273至277頁) 19、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辦入臺許可同意書暨入境登記表(見偵18036卷第287至289頁) 20、114.4.8職務報告(見偵18036卷第333頁) 21、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小客車、ABZ-7385號自小客車收水GPPGLE地圖、街景圖、路口及停車場監視器影像擷圖(見偵18036卷第347至374頁) 2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19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18036卷第403、413至414頁) 23、114.4.27偵查報告(見偵18036卷第417頁) 2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8036卷第421至424頁) 25、告訴人葉玟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大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臉書暱稱「黃潔」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8036卷第425至426、431至439頁) 26、比對照片(見偵18036卷第449至451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22769號卷 1、114.4.11職務報告(見偵22769卷第15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27696卷第35頁) 3、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114.2.21.14:42@統一興興(見偵22769卷第37至43頁) 4、告訴人賴鳳儀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與臉書暱稱「大吉大利坊」、LINE暱稱「全線金融館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22769卷第51至59、67至73頁) 5、告訴人陳怡臻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與INSTAGRAM暱稱「寶寶物語」、LINE暱稱「全線金融管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22769卷第79至83、101至103、107、123至141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24352號卷 1、114.4.13職務報告書(見偵24352卷第21頁)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4352卷第29頁) 3、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 ⑴114.2.19.15:58~16:03@全家洲際(見偵24352卷第31至39頁) ⑵114.2.19.12:36@全家洲際(見偵24352卷第39頁) 4、告訴人許家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4352卷第41、55至59、63至67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害人㈠曾詩都】(見偵24352卷第77頁) (四)114年度他字第3220號卷 1、偵查報告(見他3220卷第9至13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27720號卷 1、職務報告(見偵27720卷第23至24頁) 2、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 ⑴114.2.16.15:15~15:18@7-11賢和(見偵27720卷第33頁) ⑵114.2.16.15:23~15:24@全家臺中花見(見偵27720卷第33頁) ⑶114.2.16.15:26~15:27@全家臺中花見(見偵27720卷第34頁) ⑷114.2.16.15:32@7-11賢和(見偵27720卷第34頁) ⑸114.2.16.16:27~16:29@全家臺中金順(見偵27720卷第35頁) ⑹114.2.16.16:36@7-11軍建(見偵27720卷第35頁) ⑺114.2.24.15:51~15:53@7-11軍建(見偵27720卷第36頁) ⑻114.2.24.19:26~19:27@臺中軍功郵局(見偵27720卷第36頁) ⑼114.2.16.15:15~15:18@7-11賢和(見偵27720卷第233至頁) ⑽114.2.16.15:23~15:27@全家臺中花見(見偵27720卷第235至237頁) ⑾114.2.16.15:32@7-11賢和(見偵27720卷第237至頁) ⑿114.2.16.16:27~16:29@全家臺中金順(見偵27720卷第238頁) ⒀114.2.16.16:36@7-11軍建(見偵27720卷第239頁) ⒁114.2.24.15:31@7-11軍建(見偵27720卷第239頁) ⒂114.2.24.15:52~15:53@7-11軍建(見偵27720卷第240至241頁) ⒃114.2.24.19:26~19:27@臺中軍功郵局(見偵27720卷第242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720卷第43頁) 4、告訴人李怡秀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提出與臉書暱稱「郭珮霖」等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7720卷第53至61頁) 5、被害人黃誠禾報案資料:其提出與INSTAGRAM頁面、其與LINE暱稱「快捷金融支付平台」、「李如恩」等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7720卷第71至77頁) 6、告訴人洪雋崴報案資料:其與臉書暱稱「十分好牌」、LINE暱稱「黃源鳴」、「金融消費服務中心」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臺必活存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7720卷第91至99頁) 7、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720卷第107頁) 8、告訴人侯勝友報案資料:其提出與臉書及LINE暱稱「臺灣宅配通」、「李專員」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720卷第119至129頁) 9、告訴人李哲丞報案資料:其提出與LINE暱稱「陳珠鳳」等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虛偽之臉書貼文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27720卷第141至149頁) 10、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27720卷第155至157頁) 1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720卷第167頁) 12、告訴人羅文駿報案資料:其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臉書及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對話紀錄擷圖、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7720卷第179至187頁) 1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720卷第195頁) 14、告訴人蔣玫玲報案資料:其提出之手機轉帳網頁翻拍照片、與臉書暱稱「靈活空間」、LINE暱稱「楊國華」、「全線金融館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27720卷第207至229頁) 1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害人陳柏緯】(見偵27720卷第263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30452號卷 1、職務報告(見偵30452卷第23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30452卷第37至39頁) 3、被害人林雅純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INSTAGRAM及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452卷第41至63頁) 4、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14.2.22.17:05~17:13@7-11東加(見偵30452卷第65至72頁) 5、比對照片(見偵30452卷第73頁) (七)114年度偵字第31014號卷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31014卷第33頁) 2、告訴人葉玟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大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提出與臉書暱稱「黃潔」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014卷第35至36、41至42、43至49頁) 3、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114.2.22.17:38@7-11松探】(見偵31014卷第51至57頁) 4、比對照片(見偵31014卷第59頁) (八)114年度偵字第29907號卷 1、職務報告書(見偵29907卷第21頁) 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907卷第53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9907卷第55頁) 4、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擷圖 ⑴114.2.15.16:55@OK修平(見偵29907卷第57頁) ⑵114.2.15.16:58@全家大里國際(見偵29907卷第58頁) ⑶114.2.15.17:42@力山工業(見偵29907卷第59頁) ⑷114.2.15.17:47@統一修平(見偵29907卷第60頁) 5、告訴人陳姝妤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提出與LINE暱稱「簡耀哲」、臉書暱稱「楊春靜」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擷圖(見偵29907卷第63至67、77、81至86頁) 6、告訴人蘇毓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提出與臉書暱稱「Lin Chuan」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9907卷第89至91、94至111頁) 7、告訴人林煜宸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其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臉書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9907卷第113至116、119至121頁) 8、告訴人莊峻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見偵29907卷第123至139頁) (九)114年度偵字第37099號卷 1、被告提款監視器影像擷圖:(見偵37099卷第13至15頁) 114.2.15.14:22~14:26@萊爾富大里光正 114.2.17.13:17@7-11光園 2、丁子芬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7099卷第21頁) 3、丁子芬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7099卷第23至24頁) 4、告訴人A0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7099卷第35至37頁) 5、告訴人A04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37099卷第61至67頁) (十)114年度金訴字第2399號卷 1、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167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金訴2399卷第85頁) 2、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297號調解筆錄【12吳嘉振】(見本院金訴2399卷第133至134頁) 3、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295號調解筆錄【4陳怡臻、5王睿鎂、6林祐威、7張卉羚、8謝騏安、9陳信棋、10郭嘉潔、11施蕙恩、13林孝容】(見本院金訴2399卷第121至124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金訴2399卷第161至170頁) (十一)114年度金訴字第3315號卷 1、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984號調解筆錄【洪雋崴、侯勝友、李哲丞、陳柏緯、蔣玫玲、陳姝妤、林煜宸、莊峻豪】(見本院金訴3315卷第91至95頁) 2、本院調解筆錄【葉玟均】(見本院金訴3315卷第89至90頁) 三、被告之筆錄 被告A0000000000005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18036卷第37至41頁、第43至63頁、第65至71頁、第299至303頁、第467至469頁;偵27720卷第25至32頁、第257至258頁、第271至272頁;聲羈卷第17至21頁;偵24352卷第23至26頁、第89至90頁;偵22769卷第17至29頁、第147至149頁;偵29907卷第23至27頁、第163至169頁;偵31014卷第23至27頁;偵30452卷第25至29頁;偵37099卷第9至12頁、第113至114頁;本院金訴2399卷第35至39頁、第179至183頁、第241至258頁、第261至294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