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42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耕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942、44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耕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耕華自民國112年4月間,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劉惟宗、林育正(劉惟宗、林育正以下所犯加重詐欺等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33號等判決有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27號等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陳哥」(或「順哥」)、「許慧玲」、「華隆投信資管經理:黃詳筑」、「意達虛擬貨幣客服」、「華隆投信資管部長-潘鼎文」、「張經理」、「華隆投信資管部長-潘鼎文」、「陳安然」、「安聯投信助理」、「蜂匯唯一官方帳號-賴協理」、「投信客服經理:陳力宏」、「最初的夢想」、「投信官方客服-唐經理」、「投資管理部長-李育宗」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劉耕華與劉惟宗、林育正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ㄧ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ㄧ之方式,對附表ㄧ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提供附表一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A電子錢包地址」,供附表一所示之人使用,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依劉耕華指示前來取款之林育正、劉惟宗。劉耕華並以附表一所示之「C電子錢包地址」將泰達幣轉入附表一所示之「B電子錢包地址」即劉惟宗、林育正之電子錢包內,劉惟宗、林育正再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泰達幣移轉至附表一所示之人使用之「A電子錢包地址」,嗣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操作逐層匯往其他電子錢包,最終再匯回附表一所示之「B電子錢包地址」,塑造泰達幣完成移轉,林育正、劉惟宗則係不知情幣商之假象,林育正、劉惟宗收取上開款項後,即上繳予劉耕華,劉耕華再轉交予「陳哥」(或「順哥」),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主動簽分並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清水分局暨陳靖忠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張麗娟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地檢署、張菊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地檢署、王裕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吳鳳芬、林鈺修、陳均璋、劉月秋、李麗香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邱國茂及王生堂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陳宜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吳世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黃詳筑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劉耕華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證人即被告哥哥劉洧華、證人即另案被告林育正、劉惟宗於警詢中之陳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而絕對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自不將該等陳述採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ㄧ所示之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林育正、劉惟宗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劉洧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又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惟該條例就單純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者,並無有關刑罰之特別規定,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使附表一編號3、4、6、8、11所示之人交付之財物雖已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符合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例第43條之規定,惟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⒉就減輕其刑規定部分,115年1月21日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審理中始坦認犯行,且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亦未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故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均不符合上開115年1月21日修正前、後規定之適用。是以,無論整體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得量處之刑度均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可言,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上開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㈡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全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
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條文均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前述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
⒉就減輕其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⒊經查,本案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
、於審理中始坦認犯行,且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就一般洗錢部分,被告本案各次行為整體適用上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所得量處之刑度較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均應適用上開修正後之規定。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此在詐欺集團主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機房遂行詐騙之情形應做相同解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依前揭說明,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指揮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經查,依告訴人陳宜卉所述,其係於111年12月1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詐騙可藉由投資軟體以低價申購股票,並依指示於112年4月6日20時許,在萊爾富大寮鑫鳳林店,將現金40萬元交付予林育正,故被告僅就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陳宜卉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告訴人李麗香部分構成指揮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3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另有指揮該犯罪組織之行為,其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其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除指揮犯罪組織罪外),與林育正、劉惟宗、「陳哥」(或「順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編號4、6、7、8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多次受詐騙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6、
7、8所示款項予林育正、劉惟宗,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數舉動,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六、被告就上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ㄧ編號2部分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就附表ㄧ編號1、3至14部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方自白犯行,故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九、爰審酌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得財物,竟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指揮面交車手收取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欺而交付之財物,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上開損害,並助長詐騙歪風,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居於指揮者之核心地位、各次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分文等情;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本院整體審酌上情,認被告科處上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無必要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查,林育正、劉惟宗收取附表一各筆款項後,均交予被告,被告再轉交予「陳哥」(或「順哥」),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取得或管領該等贓款。是以,若仍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供稱係用來打遊戲,沒有用在虛擬貨幣交易等語(見本院卷第338頁),卷內復無證據足認此部分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被告所陳,其就本案犯行取得報酬為如附表一所示面交金額之千分之5(見本院卷第414頁),而如附表一所示面交金額共計1264萬1000元,堪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6萬3205元(計算式:1264萬1000元×5‰=6萬3205元),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不詳之人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並基於主持、操縱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為上開犯行。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至於「參與」,則指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而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上述「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各係指犯罪組織創立、管理階層所為之犯行,雖不排斥其實行行為隨犯罪歷程之發展而有重合,然其中除「發起」係從無到有外,其他管理階層之犯行則以已有犯罪組織存在為前提。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觀諸①證人林育正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被害人資訊、虛擬貨幣交易金額、時間地點、向被害人面交取款都是被告、劉洧華發送及指派,我跟劉惟宗、被告、劉洧華、上手「順哥」都在假裝很多幣商搶單的群組內,但其實這個是車手間派單的群組,被告會打FACETIME語音電話給我,要我在群組內搶單,然後叫我去跟被害人收款,被告會在我跟被害人交易前1小時左右,將泰達幣打入我的電子錢包,我交易時再打給被害人。「順哥」是被告、劉洧華的上手,據我所知被告、劉洧華的虛擬貨幣來源是「順哥」,我們去向被害人收的錢交回去給被告、劉洧華後,他們再交給「順哥」等語(見他1357卷第58至59、70至72、75頁);②證人劉惟宗於警詢中及偵查時證稱:被告找我進入詐欺集團,要我假裝搶單,群組內會有人刊登與被害人交易之訊息,之後被告會打FACETIME給我,要我去搶單群組上面回訊息「我接」之類的,等時間到再去與被害人交易,交易時我和被告也會掛著電話,我跟被害人交易的虛擬貨幣,會由被告通知我已打入我的電子錢包,我跟被害人收款後,會再到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的國泰世華金融大樓的一戶套房,當面將現金交給被告後,被告再當場拿出1%現金給我當作報酬等語(見他1357卷第
82、122、134、137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發起、主持人是「陳哥」,搶單群組是「陳哥」創立的,群組裡面有「陳哥」、我、林育正及劉惟宗,我把林育正、劉惟宗加進來,我在群組中轉貼被害人的交易資訊,然後由林育正、劉惟宗搶單,「陳哥」會把泰達幣先打給我,我再把泰達幣轉入林育正、劉惟宗的電子錢包內,並指揮林育正、劉惟宗去與被害人面交虛擬貨幣後,再將款項交給我。林育正、劉惟宗上繳給我的錢,我全部都給了「陳哥」,林育正說有給「順哥」是說錯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9、414頁)大致相符。
四、由上可知,本案係由被告將證人林育正、劉惟宗加入車手間派單之群組,並由被告於群組內發送被害人交易虛擬貨幣之資訊,指揮證人林育正、劉惟宗在群組內喊接單,被告亦有在交易前將「陳哥」(或「順哥」)轉入之泰達幣再轉至證人林育正、劉惟宗之電子錢包,由證人林育正、劉惟宗前往與被害人交易虛擬貨幣,並將收到之款項交予被告後,被告再轉交給「陳哥」(或「順哥」)等節。足見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內係擔任「車手頭」工作,須將贓款上繳給「陳哥」(或「順哥」)。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為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之人,或有何可決定組織走向等重大事項之主事或幕後操控之情形,要難認被告有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之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有罪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間,具有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地點 面交金額(新臺幣) 取款車手 A電子錢包地址 B電子錢包地址 C電子錢包地址 B電子錢包地址移轉泰達幣至A電子錢包地址之時間、數量 1 李麗香(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經理」向李麗香佯稱:得以儲值泰達幣之方式認購股票等語,致李麗香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4月6日15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立圖書館大安分館」 86萬元 林育正 TScoQFAzpanTKqATrdsTuwCytyCWzjQqo1 TWwGjWJcqADuhYjVBcxkV5uKWemt1kmhc2 ①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②TGUNp42spDKLG1armXEDVvVNtW4afSdv2E 112年4月6日16時36分許,移轉2萬7388元顆泰達幣 2 陳宜卉(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安然」、「蜂匯唯一官方帳號-賴協理」之人向陳宜卉佯稱藉由「蜂匯APP」投資軟體得以低價申購股票等語,致陳宜卉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4月6日20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大寮鑫鳳林店」 40萬元 林育正 TJJWCUXTCe7f7eLP7Ykrj8AzQZQuUVCWUU TWwGjWJcqADuhYjVBcxkV5uKWemt1kmhc2 ①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②TGUNp42spDKLG1armXEDVvVNtW4afSdv2E 112年4月6日20時27分許,移轉1萬2738顆泰達幣 3 黃詳筑(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2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401 投信私募通告」、「投信客服經理:陳力宏」之人向黃詳筑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黃詳筑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4月7日11時30分許、雲林縣○○市○○○路000號「多那之斗六民生門市」 100萬元 林育正 TVknteQewfE6Wj8wuM7UApGiGezEZ3YS2m TWwGjWJcqADuhYjVBcxkV5uKWemt1kmhc2 ①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②TGUNp42spDKLG1armXEDVvVNtW4afSdv2E 112年4月7日11時44分許,移轉3萬1847顆泰達幣 4 邱國茂(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2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最初的夢想」、「投信官方客服-唐經理」之人向邱國茂佯稱股票中籤需以虛擬貨幣繳納費用等語,致邱國茂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4月21日某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100萬 林育正 TCYRsQy4uDfe24xPZvVj8TEKxnRxwsiuRc TWwGjWJcqADuhYjVBcxkV5uKWemt1kmhc2 ①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②TGUNp42spDKLG1armXEDVvVNtW4afSdv2E 112年4月21日12時49分許,移轉3萬1897顆泰達幣 112年4月28日某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23萬6000元 TUa1QXQoNEE9MKwDthVdw2wqCUfERjB2Dy TUoBSaFXYC3R3tj1iJgnzAQ2LpHTwk9mbY 112年4月28日10時21分許,移轉7588顆泰達幣 5 吳世情(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2日9時1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管理部長李育宗」之人向吳世情佯稱透過「投信」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吳世情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4月28日14時26分許、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超商牛墟門市」 20萬元 林育正 TPizBtWDP5w1M3toD7FxWowZqwhmXgxWs1 TUa1QXQoNEE9MKwDthVdw2wqCUfERjB2Dy ①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②TUoBSaFXYC3R3tj1iJgnzAQ2LpHTwk9mbY 112年4月28日13時39分許,移轉6430顆泰達幣 6 王生堂(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da」、「華隆投信資管部長-潘鼎文」之人向王生堂佯稱透過「華隆」投資平台購買股票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生堂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6月13日13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160萬元 林育正 TMjzgYyLKBqRFzmEdVCsyjb5UeJC9bxiZj TG9irD3kXWBNnJn6UgRhW9xoHjwgGBX46M ①TTT3GK3hp55DMH5CkkuL9LRf8j3VGKDfy8 ②TB2yPuRHc854iPpr7Z2qZnYGwFS5u7ozvz ③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112年6月13日13時44分許,移轉5萬1118顆泰達幣 112年6月21日12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150萬元 TH3nVt3GPPibaBTy2D3xkJRE4ZT6iT1ftU(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2年6月21日13時5分許,移轉4萬7846顆泰達幣 7 陳靖忠(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2年3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許慧玲」、「華隆投信資管經理:黃詳筑」之人向陳靖忠佯稱透過「華隆投顧」投資軟體購買股票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靖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6月26日10時許、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10萬元 林育正、 劉惟宗 TAR7jxuYp6oiqwSpMVGaVp4q2SLDdNtL2e TG9irD3kXWBNnJn6UgRhW9xoHjwgGBX46M ①TB2yPuRHc854iPpr7Z2qZnYGwFS5u7ozvz ②TH3nVt3GPPibaBTy2D3xkJRE4ZT6iT1ftU ③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 ④TTT3GK3hp55DMH5CkkuL9LRf8j3VGKDfy8 112年6月26日10時1分許,移轉3179顆泰達幣 112年6月29日10時許、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3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 劉惟宗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H3nVt3GPPibaBTy2D3xkJRE4ZT6iT1ftU 112年6月29日10時5分許,移轉9493顆泰達幣 112年7月8日10時45分許、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親河門市」 10萬元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Y4p7QgWRfw8sfjKcP1o8VNUMagrK7bjcr 112年7月8日11時1分,移轉3144顆泰達幣 8 張菊香(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2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資管部部長潘鼎文」之人向張菊香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張菊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金額予右列面交之人。 112年6月13日12時許、苗栗市○○路0000號「全家苗栗大利店」 10萬元 林育正 TRQLY3L2Mq85XGYi14gHhnedqDpEre6izW TG9irD3kXWBNnJn6UgRhW9xoHjwgGBX46M ①TB2yPuRHc854iPpr7Z2qZnYGwFS5u7ozvz ②TTT3GK3hp55DMH5CkkuL9LRf8j3VGKDfy8 ③TY4p7QgWRfw8sfjKcPlo8 NUMagrK7bjcr 112年6月13日11時45分許,移轉3198顆泰達幣 112年7月10日13時30分許、苗栗市○○路0000號「全家苗栗大利店」 80萬元 112年7月10日12時55分許,移轉2萬5117顆泰達幣 112年7月13日10時許、苗栗市○○路0000號「全家苗栗大利店」 100萬元 110年7月13日10時30分許,移轉3萬1446顆泰達幣 112年6月29日16時許、苗栗市○○路0000號「全家苗栗大利店」 68萬元 劉惟宗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H3nVt3GPPibaBTy2D3xkJRE4ZT6iT1ftU 112年6月29日17時許,移轉2萬1518顆泰達幣 112年7月6日20時許、苗栗市○○路0000號「全家苗栗大利店」 32萬元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Y4p7QgWRfw8sfjKcP1o8VNUMagrK7bjcr 112年7月7日18時55分許,移轉1萬78顆泰達幣 9 張麗娟(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隆開戶經理-劉俊強」之人向張麗娟佯稱股票中籤,需以虛擬貨幣繳納費用,致張麗娟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6月27日16時許、雲林縣○○市○○路○段000號「雲林科技大學」 24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1萬元,應予更正) 劉惟宗 TP6aL6RVnuhCkrkeL933756Z7VEsHCrGfz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H3nVt3GPPibaBTy2D3xkJRE4ZT6iT1ftU 112年6月27日16時21分許,移轉7619顆泰達幣 10 王裕雄(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3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劉俊強」之人向王裕雄佯稱透過「華隆投資平台」購買股票可投資獲利,惟需以虛擬貨幣儲值等語,致王裕雄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6月30日17時30分許、桃園市龍潭區楊銅路一段與中原路一段交叉路口 10萬元 劉惟宗 TQAHnBAnv9bZVsz6a72hHFu8AbFYpj9Gp1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H3nVt3GPPibaBRy2D3xkJRE4ZT6iT1ftU 112年6月30日18時43分許,移轉3164顆泰達幣 11 吳鳳芬(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初某時許,陸續以LINE暱稱「葉韻如」、「華隆開戶經理_劉俊強」之人向吳鳳芬佯稱透過「華隆投顧平台」購買股票可投資獲利,惟需先以虛擬貨幣儲值等語,致吳鳳芬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7月2日19時1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星巴克左營高鐵門市」 100萬元 劉惟宗 TMXDUSBJNd1HxR1HmY29jzfWFXP8yVUxdt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H3nVt3GPPibaBRy2D3xkJRE4ZT6iT1ftU 112年7月2日19時12分許,移轉3萬1545顆泰達幣 12 林鈺修(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隆投信資管部長張家橙」向林鈺修佯稱可代操股票,惟需先以虛擬貨幣儲值等語,致林鈺修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7月5日14時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汐子國民運動中心」公共泳池外 42萬5000元 劉惟宗 TYKRUGAxJJZKffizECiFSbJMn9g8Hd6YfH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Y4p7QgWRfw8sfjKcP1o8VNUMagrK7bjcr 112年7月5日14時4分許,移轉1萬3406顆泰達幣 13 陳均璋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2年5月間(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韻如」、「華隆開戶經理_劉俊強」之人向陳均璋佯稱透過「華隆投顧平台」購買股票可投資獲利,並轉介以虛擬貨幣儲值等語,致陳均璋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6月27日某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85度C 48萬元 劉惟宗 TWEBR45imnvTQgzoodhBYUQ2XbDhsk7h4x TJxbV4fUnSWFpFJw83Ak3iUxYMFos22Jj9 TH3nVt3GPPibaBRy2D3xkJRE4ZT6iT1ftU 112年6月27日12時35分許,移轉1萬5238顆泰達幣 14 劉月秋(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0日21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以「投資賺錢」結識劉月秋,佯稱透過「融冠投資軟體」購買股票可投資獲利,惟需以虛擬貨幣儲值等語,致劉月秋陷於錯誤,於右列面交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前來面交之取款車手。 112年8月17日20時許、新竹縣○○鎮○○路○段000號 20萬元 劉惟宗 TX889nK7VMgnZHt853gNYb5Jd3Yr1reS3D TMSFXusu1kJjUeeMebmWs9sSvVLBCVH1ro TCsw2cpMNi4EVPfBkM1JM67h9TaNxShbZn 112年8月17日20時28分許,移轉6172顆泰達幣附表二:
編號 犯行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即告訴人李麗香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附表一編號2 【即告訴人陳宜卉部分】 劉耕華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 附表一編號3 【即告訴人黃詳筑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附表一編號4 【即告訴人邱國茂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即告訴人吳世情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6 【即告訴人王生堂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 【即告訴人陳靖忠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附表一編號8 【即告訴人張菊香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9 附表一編號9 【即告訴人張麗娟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即告訴人王裕雄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即告訴人吳鳳芬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即告訴人林鈺修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即被害人陳均璋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即告訴人劉月秋部分】 劉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iPhone手機1支(金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iPhone手機1支(藍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 iPhone手機1支(金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26942號〈偵26942卷〉
(一)被告114年5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潘政忠、林育正、劉洧華、劉惟宗】(第33至37頁)
(二)被告手機內容翻拍照:⒈與LINE暱稱「Jenny Huang黃美淑」之對話紀錄、被害人之US
DT交易紀錄(第39至41頁)⒉電子錢包之助記詞及相對應之電子錢包(第43至49頁)⒊被告手機內交易明細截圖(第51至57頁)⒋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翻拍照(第59頁)
(三)大甲分局偵辦劉惟宗涉嫌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第61至64頁)
(四)林育正向被害人賴嘉淳等人面交取款一覽表(第65頁)
(五)劉惟宗扣案手機內證據相片:⒈劉耕華與劉惟宗之通話紀錄截圖(第73至74頁)⒉LINE「虛擬貨幣討論區」社群之對話紀錄(第75頁)⒊LINE聊天列表截圖及相關群組名稱(第76至77頁)⒋劉惟宗扣案手機相關資訊(第78頁)⒌被害人資料及相關對話紀錄翻拍照(第79至98頁)
(六)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468號搜索票、夜間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4年5月21日18時45分至19時;受執行人:劉耕華】【未扣得物品】(第99至111頁)
(七)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468號搜索票、夜間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4年5月21日19時25分至20時5分;受執行人:劉耕華】(第113至125頁)
(八)泰達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第131至157頁)
(九)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第159頁)
(十)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161至165頁)
(十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0號、113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第193至208頁)
(十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第209至217頁)
(十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刑事判決(第219至222頁)
(十四)被告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63至265頁)
(十五)被告用戶基本信息(第273至275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26943號〈偵26943卷〉
(一)幣流分析圖(第105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44054號〈偵44054卷〉
(一)犯罪事實(第49至58頁)
(二)【陳靖忠】112年7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劉惟宗】(第201至204頁)
(三)【陳靖忠】112年7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林育正】(第205至208頁)
(四)陳靖忠報案資料:⒈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影本(第209至212頁)⒉合作金庫匯款明細影本(第213頁)⒊匯款收據、網路匯款明細、鼎昌APP頁面及交易紀錄截圖、LI
NE對話紀錄截圖(第215至228頁)⒋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29至239頁)
(五)陳均璋報案資料: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45至253頁、第275頁)⒉與LINE暱稱「葉韵如」、「華隆開戶經理_劉俊強」之對話紀
錄截圖(第254至257頁)⒊USDT交易紀錄截圖(第258至260頁)⒋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第261至268頁)⒌陳均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第269至274頁)
(六)張麗娟報案資料:⒈告訴人與LINE暱稱「華隆開戶機領_劉俊強」之對話紀錄截圖
、林育正及劉惟宗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截圖、契約書翻拍照(第281至28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85至293頁)⒊告訴人張麗娟112年12月11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被告:王
誠義】(第297至298頁)①匯款資料(第299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00頁)⒋告訴人張麗娟112年12月11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被告:劉
惟宗】(第301至304頁)①面交照片及身分證翻拍照(第303頁)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05頁)③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306至307頁)
(七)張菊香報案資料:⒈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317至328頁)⒉交易明細(第329至332頁)⒊手寫面交及匯款時間及金額(第333至334頁)⒋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第335至345頁)
(八)王裕雄報案資料:⒈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351至357頁)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63至371頁)
(九)吳鳳芬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377至381頁、第421頁)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買賣加密貨幣契約(第383至391
頁)⒊與LINE暱稱「韻如」、「開戶經理_劉俊強」、「劉俊強」、
「華隆帳戶總經理-張文祥」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第393至407頁)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第409至411頁)⒌與LINE社團「虛擬貨幣交流區」、「水」之對話紀錄截圖(
第413至419頁)
(十)林鈺修報案資料: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33至453頁)
(十一)劉月秋報案資料:⒈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461至463頁)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第465至472頁)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73至484頁)
(十二)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468號搜索票、夜間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4年5月21日19時15分至19時20分;受執行人:劉洧華】(第513至525頁)
(十三)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468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4年5月21日20時03分至20時05分;受執行人:劉洧華】【未扣得物品】(第527至539頁)
(十四)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第551至557頁)
四、114年度他字第1357號〈他1357卷〉
(一)【林育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197、53258、54758、57743號、113年度偵字第2794、10346、13140號起訴書(第13至36頁)
(二)【劉惟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94、33303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號追加起訴書(第37至55頁)
(三)【林育正】113年11月2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劉耕華】(第61至67頁)
(四)【劉惟宗】113年6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潘政宗、劉耕華、林育正】(第50至119頁)
(五)幣流分析圖(第頁199)
(六)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3、2621、3873號刑事判決(第147至184頁)
(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0號、113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第187至204頁)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第205至214頁)
(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刑事判決(第215至219頁)
五、112年度偵字第44197號卷一〈偵44197卷一〉
(一)犯罪事實一覽表(第25頁)
(二)李麗香報案資料: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9至55頁)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第57至59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2年5月13日證物採驗報告(第6
9至79頁)⒋李麗香勘查採證同意書(第8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6日刑紋字第1120081792
號鑑定書(第83至88頁)
(三)【林育正】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313號起訴書(第89至94頁)
(四)USDT市價相關資料(第103頁)
(五)【林育正】112年4月6日至112年4月14日虛擬錢包交易明細(第105至113頁)
(六)【林育正】上手的TRX來源(第115至116頁)
(七)【林育正】與上手TRX明細(第117頁)
(八)【林育正】上手的USDT來源(第119至120頁)
(九)【林育正】USDT錢包與上手明細(第121至125頁)
(十)虛擬錢包交易明細(第127至132頁)
(十一)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5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第157頁)⒈吳旻鴻用戶資料、交易使用之IP位置(第159至201頁)
(十二)幣安112年10月16日電子函文(第203至204頁)
(十三)(無日期)員警職務報告(第221至223頁)
(十四)泰達幣回水幣流分析(第227至245頁)
(十五)幣安112年10月16日電子函文及所附:(第253頁)⒈用戶資料(第255至259頁)
(十六)李麗香與LINE暱稱「沒有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345至373頁)
(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112年度保管字第518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79頁)
(十八)扣押物品照片(第385頁)
(十九)吳世情報案資料: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第427至431頁)⒉吳世情與LINE暱稱「投信管理部長_李育宗」之對話紀錄
截圖(第437至459頁)
(二十)【林育正】112年4月25日至112年5月3日虛擬錢包交易明細(第461至467頁)
六、112年度偵字第44197號卷二〈偵44197卷二〉
(一)黃詳筑報案資料: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1至72頁、第78至86頁)⒉匯款明細截圖(第87頁)⒊玉璽商行虛擬貨幣交易聲明書、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
第88至90頁)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91頁)⒌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畫面截圖(第92頁)⒍虛擬錢包交易紀錄(第93至94頁)
(二)李麗香報案資料:⒈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5頁、第160頁、第165至171)⒉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第162至164頁)⒊虛擬錢包交易紀錄(第173頁)
(三)陳宜卉報案資料: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42至350頁)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第353至354頁)⒊虛擬錢包交易明細(第355頁)
七、112年度偵字第44197號卷三〈偵44197卷三〉
(一)【林育正】台灣大哥大號碼0000000000之通聯基地台相關資訊網路歷程(第3至198頁)
八、112年度偵字第44197號卷五〈偵44197卷五〉
(一)林育正與李麗香與詐騙平台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3至5頁)
(二)林育正與陳宜卉與詐騙平台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7至9頁)
(三)林育正與邱國茂與不詳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19至21頁)
(四)林育正與邱國茂與詐騙平台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23至25頁)
(五)林育正與吳世情與詐騙平台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27至29頁)
(六)林育正與王生堂與詐騙平台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47至50頁)
(七)【林育正】、【不詳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51至157頁)
(八)林育正至黃詳筑至詐團收水手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159至161頁)
(九)林育正至陳靖忠至詐團收水錢包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163至165頁)
(十)林育正【TWwGjWJcqADuhYjVBcxkV5uKWemtlkmhc2】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167至178頁)
(十一)林育正【TWwGjWJcqADuhYjVBcxkV5uKWemtlkmhc2】地址餘額結果查詢(第179至185頁)
(十二)林育正【TALaGHopxQ5EDCS2jwVj4ssWpDl8Mi2x4B】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187至207頁)
(十三)林育正【TALaGHopxQ5EDCS2jwVj4ssWpDl8Mi2x4B】地址餘額結果查詢(第209至211頁)
(十四)林育正【TUa1QXQoNEE9MKwDthVdw2wqCUfERjB2Dy】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13至221頁)
(十五)林育正【TUa1QXQoNEE9MKwDthVdw2wqCUfERjB2Dy】地址餘額結果查詢(第223頁)
(十六)林育正【TLuqbvQNoUsiZMBonu6S3e5A6wgBuKrj8J】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25至229頁)
(十七)林育正【TLuqbvQNoUsiZMBonu6S3e5A6wgBuKrj8J】地址餘額結果查詢(第231頁)
(十八)林育正【TG9irD3kXWBNnJn6UgRhW9xoHjwgGBX46M】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33至254頁)
(十九)林育正【TG9irD3kXWBNnJn6UgRhW9xoHjwgGBX46M】地址餘額結果查詢(第255至263頁)
(二十)搶幣群組錢包【TURobPNs4hohKRdoYYCkZz9cDRprnQqunP】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65頁)
(二十一)【TGd7PWKPt9xwW5uWHFe5ji87v4eEEdnLRD】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67至269頁)
(二十二)【TLuqbvQNoUsiZMBonu6S3e5A6wgBuKrj8J】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69至271頁)
(二十三)【TGd7PWKPt9xwW5uWHFe5ji87v4eEEdnLRD】之USDT及TRX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77至288頁)
(二十四)搶幣群組【TNNQbB4SyBACGGTCDKRq7YTCBMq15JK2YN】之USDT公開帳本交易紀錄(第289至295頁)
九、112年度偵字第44197號卷六〈偵44197卷六〉
(一)吳世情匯款一覽表(第61頁)
(二)吳世情與林育正112年4月11日面交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第63至71頁)
(三)吳世情與林育正112年4月28日面交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林育正駕駛之汽車特徵照(第71至79頁)
(四)【8436-Q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81頁)
(五)吳世情報案資料:⒈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第97至99頁)⒉USDT交易紀錄翻拍照(第10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表名稱:照戶個資
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5至129頁)⒋吳世情與LINE暱稱「投信管理部長 李育宗」之對話紀錄截圖
(第133至155頁)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56至164頁)
(六)詐團水庫錢包【TDxQD14jCcTkHuddjyuYpH1Gafgj14yFL2】幣流分析圖(第191至192頁)
十、112年度偵字第53258號〈偵53258卷〉
(一)【王生堂】112年7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林育正】(第33至36頁)
(二)王生堂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7頁、第47至49頁)⒉王生堂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9至46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執行時間:112年7月11日;受執行人:王生堂】(第51至55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4日刑紋字第1120600001號鑑定書(第65至69頁)
(五)王世情與LINE暱稱「虛擬貨幣交流買賣區」之對話紀錄截圖(第79至85頁、第95至97頁)
(六)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截圖(第87頁)
(七)林育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89至91頁)
(八)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截圖(第93頁)
(九)「TG9irD3kXWBNnJn6UgRhW9xoHjwgGBX46M」、「TMjzgYyLKBqRFzmEdVCsyjb5UeJC9bxiZj」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比對國內交易所之查詢結果(第101至103頁)
(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112年度保管字第526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61頁)
(十一)扣押物品照片(第167頁)
十一、114年度他字第18號〈他18卷〉
(一)幣流分析圖(第85頁)
(二)虛擬錢包交易明細(第87至88頁)
十二、113年度他字第4807號〈他4807卷〉
(一)張麗娟113年7月18日刑事告訴狀(第37至39頁)
(二)張麗娟113年8月8日刑事告訴狀(第59至61頁)
十三、113年度他字第1188號〈他1188卷〉
(一)張麗娟113年1月3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3份資料(第3至10頁)
(二)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第59頁)
十四、113年度偵字第13140號〈偵13140卷〉
(一)林育正犯罪事實一覽表(第37至38頁)
(二)陳宜卉報案資料:⒈陳宜卉與LINE暱稱「陳安然」之對話紀錄截圖(第55至171頁
)⒉陳宜卉與LINE暱稱「蜂匯唯一官方帳號-賴協理」之對話紀錄
截圖(第173至185頁)⒊陳宜卉與LINE暱稱「泰達幣交易站」之對話紀錄截圖(第187
至190頁)
(三)黃詳筑報案資料:⒈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51
至257頁)
(四)【邱國茂】112年6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林育正、唐世賢、林綵緹】(第267至275頁)
(五)邱國茂報案資料:⒈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書(第277至283頁)⒉虛擬通貨交易免責聲明(第285至289頁)⒊面交照片(第291頁)⒋虛擬通貨數位商品買賣契約書(第293至299頁)⒌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1至307頁)
十五、113年度偵字第10346號〈偵10346卷〉
(一)黃詳筑使用之電子錢包地址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23至24頁)
十六、112年度偵字第8618號〈偵8618卷〉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5日刑紋字第1120068327號鑑定書(第41至44頁)
(二)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採證報告表(第45頁)
(三)勘查採證同意書(第47頁)
(四)現場勘查照片(第49至51頁)
十七、112年度偵字第54758號〈偵54758卷〉
(一)邱國茂遭詐騙案犯罪時地一覽表(第37頁)
(二)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比對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第71頁)
(三)邱國茂與LINE 暱稱「最初的夢想」對話紀錄截圖(第103至
175 頁)
(四)邱國茂與LINE暱稱「投信官方客服- 唐經理」對話紀錄截圖(第178 至194 頁)
(五)(無時間)職務報告(第233至238頁)
(六)泰達幣回水幣流分析(第239至273頁)
(七)邱國茂與LINE暱稱「投信官方客服-唐經理」之對話紀錄截圖(第449至459頁)
十八、112年度偵字第57743號〈偵57743卷〉
(一)陳宜卉報案資料:⒈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9頁、第55至57頁)⒉陳宜卉提供之契約書翻拍照(第105頁)⒊陳宜卉與LINE暱稱「蜂匯唯一官方帳號-賴協理」之對話記錄
翻拍照(第106至116頁)⒋陳宜卉與LINE暱稱「沒有成員」之對話記錄翻拍照(第117至
125頁)
十九、113年度偵字第33303號〈偵33303卷〉
(一)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第39至47頁)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3年6月18日;受執行人:
劉惟宗】(第61至67頁)
(三)自願搜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3年6月18日;受執行人:劉惟宗】(第73至81頁)
(四)林鈺修報案資料:⒈交易明細截圖(第181至182頁)⒉林鈺修與LINE暱稱「虛擬貨幣買賣」之對話紀錄截圖(第183
至184頁)⒊林鈺修與LIN暱稱「華隆投信資管部長 張家橙」之對話紀錄
截圖(第185至190頁)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第191至194頁)
(五)劉惟宗電子錢包TRX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323至324頁)
(六)劉惟宗電子錢包USDT公開帳本交易明細(第325至333頁)
(七)劉惟宗之教戰手冊(第365頁)
(八)幣流分析資料(第451至460頁)
二十、113年度偵字第2794號〈偵2794卷〉
(一)林育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3頁)
(二)林育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3頁)
(三)林育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4頁)
(四)劉惟宗【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5至58頁)
(五)劉惟宗【0000000000】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9至74頁)
(六)林育正【0000000000】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5頁)
(七)林育正【0000000000】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6至77頁)
(八)林育正【0000000000】發信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9至83頁)
(九)林育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9至91頁)
(十)【劉惟宗與陳靖忠】泰達幣回水幣流分析(第141至146頁)
(十一)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第147至161頁)
(十二)陳靖忠電子錢包交易明細(第205至206頁)
二十一、114年度金訴字第4233號〈本院卷〉
(一)告訴人張麗娟114年9月22日陳報狀(第45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114年度保管字第39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61頁)
(三)扣押物品照片(第75至76頁)
(四)本院贓物庫114年度院保字第3599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29頁)
(五)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3號等刑事判決【被告:林育正、劉惟宗】(第175至212頁)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27號等刑事判決【被告:林育正、劉惟宗】(第213至220頁)
(七)彰化地檢113年軍偵字第21號起訴書(第305至321頁)
(八)南投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9號判決(第323至3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