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42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VAN TUAN(中文名:陳文俊)
在臺居留地址: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1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826號、114年度偵字第40322號、114年度偵字第40336號、114年度偵字第40567號、114年度偵字第41975號、114年度偵字第41996號、114年度偵字第42191號、114年度偵字第42235號、114年度偵字第42310號、114年度偵字第43581號、114年度偵字第44458號、114年度偵字第44467號、114年度偵字第45344號、114年度偵字第45940號、114年度偵字第47724號、114年度偵字第4828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B000000000036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
一、B000000000036(中文名:陳文俊)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4年7月初某日起,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人介紹,加入該人所屬3人以上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工作,負責提領本案詐欺集團向他人詐騙取得之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資料。
㈠B000000000036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以超商賣貨便之方式,寄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超商門市。B000000000036遂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取貨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超商門市,領取內含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使用之人頭帳戶。
㈡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
卡等資料後,B000000000036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手法,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A05、A24、A13、B15、B16、A11、B1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A25、A26、A08、B1、B02、B03、B04、B5、B06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A07、A14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A09、B07、B08、B09、B10、A10、B11、謝富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A12、B14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A16、B17、B18、B19、B2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A17、A18、A19、A20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A15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A23、B22、B24、B25、B26、侯凱翔、B28、B29、B30、B31、B3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中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B000000000036(中文名:陳文俊)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
4 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惟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不包括證人於警詢時所述,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8826號卷【下稱38826偵卷】第107-109頁;本院卷第67-68、329、370頁),並經如附表四所示證人分別證述明確,另有如附表四所示書證資料(上開等卷頁均詳見附表四)在卷可查,是被告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
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2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立法理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透過超商賣貨便交寄金融帳戶或依指示轉匯款項,復由被告提領內有金融帳戶之包裹,再交予不詳上手供收取詐欺贓款使用,已如前述,足見本案詐騙手段縝密、分工精細且分層負責,是該詐欺集團確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
㈡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上開等所為目的,即係取得人頭帳戶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製造查緝金流斷點,藉此躲避檢警調閱金流追查詐欺取財集團上游成員,主觀上亦認知其所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所在、去向之結果,確屬洗錢之行為。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就附表一編號20至56所示行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㈢被告就各次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本案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告訴人等遭詐欺後分次匯款之行為,
均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㈤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犯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故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應於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併予論處,而本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係本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如附表一編號20至56所示,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其上開等行為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所分別採行不法手段,且於犯罪時間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目的,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
論併罰。㈦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業如前述,且其於偵查中供稱:其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見38826偵卷第140頁),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依據上開規定與裁定意旨,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犯行均坦認不諱,且其並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均如前述,是就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要件,就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罪、一般洗錢罪部分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被告所犯上開等各罪,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即予以一併審酌。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帳戶資料或匯款,被告則擔任取簿手之角色,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高額報酬,擔任
取簿手,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所交寄內含金融帳戶提款卡包裹之工作,並轉交該等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使用,以收取詐欺贓款,即供以上述層轉方式移轉犯罪所得,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與所在,致使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金融秩序,亦增加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及其所擔任之分工角色在本案詐欺集團中屬於較為下游之層級,暨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數、受騙情況、損失金額,且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之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均屬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模式相同,時間接近等節,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其年齡、犯罪期間長短、犯罪過程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㈩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規定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越南籍人士,經申請合法工作居留入境後,因連續3日曠職行方不明,遭撤銷廢止居留證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參(見38826偵卷第23-24頁),其為逃逸外勞期間為本案多次加重詐欺犯行,有害我國社會治安,且其因本案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適宜在我國停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見38826偵卷第140頁),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即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至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聯繫使用之通訊設備等工具,雖屬其
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為連繫而供犯罪使用之物,然未據扣案,且手機用途本供一般日常生活之用;又被告所收取包裹內用以提領人頭帳戶款項之提款卡等物,雖亦屬於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提款卡等僅係帳戶之表徵,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此部分物品對照其犯罪情節,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即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見本條規定旨在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故將「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沒收,至於修正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文字,則僅係為擴張沒收之主體對象包含洗錢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為目的。從而,倘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並未查獲扣案,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仍應以對於該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人為限,以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如附表三所示款項或已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或領取一空,或卷內無證據顯示仍存留在各該帳戶內,有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查(見附表四交易明細卷頁),該等款項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上開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退併辦之說明: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審理結果如認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將併辦之部分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方為合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係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於各自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空間亦有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9462號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害人B33等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詐欺而寄出含有數個金融帳戶之包裹,經被告於114年7月19日10時51分許提領包裹並交付上開等數個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某上手後,告訴人B18復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而匯款至前述交寄之其中郵局帳戶內,此部分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並與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告訴人B17(應為編號23之誤載)所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本案被告如附表二、三所示各次犯行係分別論以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經本院判斷如上,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指遭詐取金融帳戶之被害人B33及其後因而被騙匯款至被害人B33帳戶之告訴人B18,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觀諸被害對象、提領時間、匯款時間、匯款帳戶等因素,告訴人B18部分雖與本案附表三編號23所示被害人相同,然其匯入之帳戶則為被害人B33所提供,被害人B33並非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與本案被起訴部分仍分屬不同被害事實,罪數應各別論處,而與已起訴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認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容有誤會,本院無從併予審理,依前揭說明,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3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6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7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8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9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0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1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2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3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4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6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7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8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二編號19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4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5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7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8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9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0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1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2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3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4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5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6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7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8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19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0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1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2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3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4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5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6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7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8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29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0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1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2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3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4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5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6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如犯罪事實欄二、與附表三編號37所示 B0000000000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提供之金融帳戶 寄送門市 取貨時間 1 A0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林經理」向A05佯稱:貸款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製作薪轉紀錄等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鎮○街000號統一超商鎮瀾門市 114年7月10日19時22分 2 A06 (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4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06佯稱:代工廣告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始能發貨等語 ①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英門市 114年7月16日14時18分 3 A0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7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07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公司會代墊1年材料費,後續會將金融卡跟材料一起寄回來等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英門市 114年7月11日19時13分 4 A0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0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08佯稱:因為他要移民來臺灣,要在臺中置產,且要給A08100萬元,但A08須提供金融帳戶讓他方便把款項存入等語 ①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 戶 ②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歸仁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歸仁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義和門市 114年7月10日4時27分 5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6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09佯稱:貸款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拉高銀行信用分數等語 ①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英門市 114年7月16日14時18分 6 A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10佯稱:申請勞保輔助相關事宜,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①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南門市 114年7月13日19時8分 7 A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某日,使用LINE向A11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美門市 114年7月20日17時23分 8 A1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6日,使用LINE向A12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泰門市 114年6月29日19時29分 9 A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某日,向A13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媽祖門市 114年7月17日15時15分 10 A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6日,向A14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英門市 114年7月21日19時26分 11 A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某日,向A15佯稱:要提供金錢給A15,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科門市 114年7月5日10時53分 12 A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16佯稱:貸款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出門市 114年7月19日23時26分 13 A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6日,向A17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原道門市 114年6月30日17時48分 14 A1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30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18佯稱:貸款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翁子門市 114年7月8日11時8分 15 A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9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19佯稱:兼差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做風險控制等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王門市 114年7月3日14時3分 16 A2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某日,向A20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贊門市 114年7月9日16時15分 17 A2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向A21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④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月湖門市 114年07月15日5時47分 18 A22(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向A22佯稱:家庭代工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安港門市 114年7月17日15時2分 19 A2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4日某時許,使用LINE向A23佯稱:貸款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語 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熱陽門市 114年6月29日12時18分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1 A2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17時46分許,使用Telegram帳號暱稱「怡婷」向A24佯稱:欲加入看A片群組,需提供財力證明等語 114年7月14日10時57分 8萬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2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某日,使用Telegram帳號暱稱「萱萱」向A25佯稱:需要交付金錢完成任務,該任務會有收益返還等語 114年7月17日10時26分 2萬80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2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11時許,使用LINE帳號暱稱「莉莉~」向A26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見面等語 ①114年7月16日16時37分 ②114年7月16日16時39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27 (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3日某時許,使用Telegram向A27佯稱:需要支付入會費才能成為交友網站會員等語 114年7月11日13時53分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5日16時25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28 (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7日某時許,使用Telegram向A28佯稱:需要支付入會費才能成為交友網站會員等語 114年7月11日17時39分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B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22時許,使用Telegram向B1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見面等語 ①114年7月12日18時21分 ②114年7月12日18時22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B0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4日20時25分許,使用Telegram向B02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會等語 ①114年7月13日10時29分 ②114年7月13日10時30分 ①5萬元 ②832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B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底某日,使用Telegram向B03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會等語 114年7月13日12時59分 3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B0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某日,分別使用Telegram、LINE向B04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砲等語 ①114年7月11日10時44分 ②114年7月11日10時46分 ①3萬元 ②2萬1000元 歸仁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B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前某日,使用LINE向B5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砲等語 114年7月11日16時58分 1萬906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B0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2日某時許,使用Telegram向B06佯稱:需要交付金錢完成任務,該任務會有收益返還等語 114年7月11日11時55分 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B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初某日,使用LINE向B07佯稱:她是長榮航空的內勤人員,可以購買廠商優惠賺取購物金等語 ①114年7月16日19時51分 ②114年7月16日19時53分 ①5萬元 ②3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B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3日前某日,使用LINE向B08佯稱:雙方相約見面,須購買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7日16時49分 3萬1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B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4日,向B09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 114年7月17日16時27分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B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22時許,向B10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 114年7月17日19時25分 4萬947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B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4日某時許,假冒賣家向B11佯稱:可以用1萬元之價格販售二手真空機給B11等語 114年7月14日12時33分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謝富淑(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13時許,假冒賣家向謝富淑佯稱:可以購買黃金儲蓄等語 114年7月14日15時7分 3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B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許,使用Telegram向B13佯稱:可以加入博弈網站入金賭博獲利等語 ①114年7月22日17時9分 ②114年7月22日19時2分 ①5000元 ②4萬9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9 B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6月間,使用LINE暱稱「楊捷茹」向B14佯稱:伊不願意在新加坡從事坐檯工作想回臺灣,需要借錢還高利貸等語 114年7月1日9時47分 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B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向B15佯稱:可以投資證券獲利等語 114年7月21日9時41分 10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B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9日,向B16佯稱:可以投資證券獲利等語 ①114年7月18日9時38分 ②114年7月29時9時39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B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7月,向B17佯稱:可以投資網路電商獲利等語 114年7月21日10時57分 3萬元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B1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向B18佯稱:可以投資網路拍賣獲利等語 114年7月21日11時12分 2萬9985元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B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0日前不久某日,向B19佯稱:兼職需要提供財力證明等語 ①114年7月20日11時46分 ②114年7月20日11時46分 ①5萬元 ②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B20(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向B20佯稱:在網路上參加代售活動獲利等語 ①114年7月20日15時29分 ②114年7月20日15時29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B2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8日,向B21佯稱:在網路上參加代售活動,抽取傭金獲利等語 ①114年7月21日12時57分 ②114年7月21日12時59分 ③114年7月21日13時00分 ④114年7月21日13時01分 ①5萬元 ②3萬5000元 ③5萬元 ④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B2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某日,分別使用Telegram、LINE向B22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砲等語 ①114年6月29日15時48分 ②114年6月29日15時51分 ①5萬元 ②4萬53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8 B23(不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6日,向B23佯稱:交友需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等語 114年6月29日16時8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9 B2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初某日,使用Telegram向B24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有約砲的權限等語 114年6月30日10時50分 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 B2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0日,分別使用Telegram、LINE向B25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見面等語 114年6月30日10時4分 2萬6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1 B2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6日,使用Telegram向B26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砲等語 ①114年6月30日13時7分 ②114年6月30日13時10分 ①3萬元 ②2萬6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2 侯凱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9日,使用Telegram向侯凱翔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約砲等語 ①114年6月30日17時2分 ②114年6月30日17時34分 ①3萬元 ②2萬9985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B2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8日,分別使用LINE、Telegram向B28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見面性交易等語 114年6月30日17時8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4 B2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7日,使用Telegram向B29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見面等語 114年6月30日18時9分 3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5 B3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5日,分別使用Telegram、LINE向B30佯稱:網路交友需要付錢才能見面等語 114年6月30日11時52分 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B3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8日,向B31佯稱:網路交友儲值快約點數,可以獲得利潤等語 ①114年6月30日18時45分 ②114年6月30日18時49分 ①5萬15元(含15元手續費) ②1495元(含15元手續費)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B3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6日,使用LINE向B32佯稱:網路交友需儲值才能開通約會資格等語 ①114年6月30日10時8分 ②114年6月30日10時9分 ③114年6月30日10時10分 ④114年6月30日10時21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269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四:
證據清單 甲、書證部分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826號卷 1.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陳文俊】-11 4偵38826卷第23頁 2.A05部分【附表二編號1】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38826卷第 29-30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38826卷第31頁 (3)統一超商鎮瀾門市、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38826 卷第33-4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合約照片、統一交貨便包裹照 片、中國信託存摺封面-114偵38826卷第47-55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4偵388 26卷第63-67頁 3.A24部分【附表三編號1】 (1)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38826卷第75-76、80、93 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38826卷第 81-82頁 (3)台幣活存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38826卷第 97-100頁 (4)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 38826卷第131頁 4.A07部分【附表二編號3】 (1)統一超商鈺英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38826卷第 103頁 二、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322號卷 1.A06部分【附表二編號2】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322卷第 25-26頁 (2)與詐騙集團對話、存摺封面、統一超商交貨便擷圖、 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0322卷第27-47頁 (3)統一超商鈺英門市、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40322 卷第49-57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CAA-3290號自用小客車】-114偵 40322卷第59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40322卷 第73頁 3.A25部分【附表三編號2】 (1)通路紀錄截圖、面交地google地圖-114偵40322卷第92 -93頁 (2)中國信託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4偵40322卷第95頁 (3)APP store點數卡、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與詐 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0322卷第97-101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 40322卷第105、109頁 (5)勘查採證同意書-114偵40322卷第107頁 4.A26部分【附表三編號3】 (1)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322卷第111-113、1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322卷第 121-122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0322卷第125 -154頁 (4)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協議書-114偵40322卷第 154-155頁 三、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336號卷 1.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4偵40336卷第11頁 2.A07部分【附表二編號3】 (1)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0336卷第27頁 (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336卷第29、49-51頁 (3)詐騙集團帳號、對話擷圖、交貨便包裹照片-114偵 40336卷第31-47頁 (4)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 40336卷第67頁 四、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567號卷 1.A08部分【附表二編號4】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29-31頁 (2)與詐騙集團對話、寄件資訊擷圖-114偵40567卷第00 -00、59-105頁 (3)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交貨便包裹照片-114 偵40567卷第43-45 (4)存摺封面及提款卡照片-114偵40567卷第47-57頁 (5)統一超商義和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0000 0卷第113-125頁 2.被告遭查獲照片-114偵40567卷第107-111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TD-6386號自小客車】-114偵40567卷 第127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 4偵40567卷第133頁 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A08)帳戶交易明細表-11 4偵40567卷第135頁 6.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A08)帳戶交易 明細表-114偵40567卷第137頁 7.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A08)帳戶交易明 細表-114偵40567卷第139頁 8.A27部分【附表三編號4】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明細表 -114偵40567卷第147、185、191-193頁 (2)匯款紀錄明細、臺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 詢列印-114偵40567卷第169、171-172、177-1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187-189頁 9.A28部分【附表三編號5】 (1)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567卷第199、203、211 、219-2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209-210頁 (3)轉帳畫面、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0567卷第000 -000頁 (4)提款卡影本-114偵40567卷第233-237頁 10.B1部分【附表三編號6】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 40567卷第241、245-2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247-249頁 (3)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0567卷第250頁 11.B02部分【附表三編號7】 (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567卷第251-255 、26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259-260頁 12.B03部分【附表三編號8】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567卷第263 -2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269-270頁 (3)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114偵40567卷第271 -272頁 (4)第一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存摺封面-114偵40567卷第273-274、275、283頁 (5)AppStore點數卡代碼、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 40567卷第276-282頁 13.B04部分【附表三編號9】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567卷第 289、311-312頁 14.B5部分【附表三編號1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0567卷第 329-330、341、3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331-332頁 (3)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0567卷第 338-240頁 15.B06部分【附表三編號11】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40567卷第347 、361-3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0567卷 第353-354頁 (3)臺灣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14偵40567 卷第367-368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0567卷第371-384頁 五、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975號卷 1.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4偵41975卷第17頁 2.A09部分【附表二編號5】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1975卷 第29-3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14偵41975卷第31頁 (3)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1975卷第33頁 (4)統一超商鈺英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419 75卷第35-45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TD-6386號自用小客車】-114 偵41975卷第49頁 3.告訴人B07【附表三編號12】 (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1975卷第57-61、 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1975卷 第63-64頁 (3)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1975卷第69頁 (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 偵41975卷第75頁 4.B09部分【附表三編號14】 (1)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番路分駐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1975卷第77-81、 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缺頁)-114 偵41975卷第83頁 5.B10部分【附表三編號15】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1975卷 第93-9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41975卷第103、111-113 頁 6.B08部分【附表三編號13】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 41975卷第119-121頁 (2)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1975卷第125頁 7.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 41975卷第127頁 六、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996號卷 1.A12部分【附表二編號8】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1996卷 第29-30頁 (2)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擷圖、貨態 查詢系統-114偵41996卷第31-35頁 (3)統一超商豐泰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1996卷第 37-40頁 2.B14部分【附表三編號19】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1996卷第49 -53、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1996卷 第57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1996卷第67 -69頁 3.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A12)帳戶交易明 細-114偵41996卷第71頁 七、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191號卷 1.A13部分【附表二編號9】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191卷 第31-33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 -114偵42191卷第35-37頁 (3)統一超商媽祖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21 91卷第37-47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統一超商交貨便擷圖-114偵42191 卷第49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4偵 42191卷第55-59頁 2.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4219 1卷第61頁 3.B15部分【附表三編號20】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 42191卷第69-71、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191卷 第81-82頁 (3)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14偵42191卷第83頁 (4)投資網站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擷圖-114偵421 91卷第107-131頁 4.告訴人B16【附表三編號21】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14偵42191卷第133、1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191卷 第137-138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2191卷第 155-165頁 八、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235號卷 1.A15部分【附表二編號11】 (1)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2235卷第17-19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2235卷第2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42235卷第 31-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235卷 第35-37頁 九、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310號卷 1.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4偵42310卷第15 頁 2.A10部分【附表二編號6】 (1)路口及統一超商日南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圖、7-11貨 態查詢系統-114偵42310卷第25-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310卷 第45-46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2310卷第47-4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14偵42310卷第51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TD-6386號自用小客車】-114偵4231 0卷第37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 42310卷第53頁 5.B11部分【附表三編號16】 (1)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社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2310卷第61-63、 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310卷 第67-68頁 (3)與嫌疑人唐易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與存摺封面擷圖 -114偵42310卷第69-70頁 6.謝富淑部分【附表三編號17】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2310卷第73、 76-77、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2310卷 第78-79頁 (3)被害人匯款明細紀錄表-114偵42310卷第96頁 (4)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與詐騙集團 對話擷圖-114偵42310卷第101、103-110頁 十、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581號卷 1.A11部分【附表二編號7】 (1)統一超商新美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38 1卷第25-31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3581卷第25、35頁 (3)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3581卷第37-39、 47頁 (4)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貨態查詢畫面-114 偵43581卷第41-4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3581卷 第49-50頁 (6)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影本-114偵43581卷第5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CAA-3290號自用小客車】-114偵4358 1卷第53頁 3.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 43581卷第59頁 4.B13部分【附表三編號18】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114偵43581卷第65、75-76、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3581卷 第73-74頁 (3)存摺封面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3581卷 第77-81頁 十一、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458號卷 1.A14部分【附表二編號1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4458卷 第29-30頁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4458卷第31-35頁 (3)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4偵44458 卷第37-41頁 (4)社群貼文、與詐騙集團對話、統一超商交貨便擷圖 -114偵44458卷第43-47頁 (5)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4458卷第49、51頁 (6)統一超商鈺英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44 58卷第51-55頁 十二、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467號卷 1.A21部分【附表二編號17】 (1)超商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4467卷第47-63 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4467卷第65、9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114偵44467卷第81-82、87頁 (4)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114偵44467卷第89 -90頁 (5)統一超商交貨便、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4467 卷第93-123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4467卷 第125-126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LU-3687號自用小客貨車】-114偵 44467卷第67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4偵 44467卷第151頁 4.鄧文勝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相片對照表 -114偵44467卷第37-43頁 十三、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5344號卷 1.A16部分【附表二編號12】 (1)超商及路口二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5344卷第21-25 頁 (2)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5344卷第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344卷 第45-46頁 (4)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114偵45344卷第47 -48頁 (5)與詐騙集團對話、統一超商交貨便擷圖-114偵45344 卷第49-59頁 2.A16詐欺案交付款項一覽表-114偵45344卷第29頁 3.A16將來銀行開戶資料、明細-114偵45344卷第33-35頁 4.A16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4偵45344卷第37 -39頁 5.B17部分【附表三編號22】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344卷 第65-66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5344卷第67頁 6.B19部分【附表三編號24】 (1)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5344卷第77頁 7.B20部分【附表三編號25】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344卷 第81-8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5344卷第83-84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5344卷第85 -87頁 8.B21部分【附表三編號26】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344卷 第93-9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45344卷第95-96頁 十四、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5940號卷 1.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職務報告書-114偵45940卷第27-29頁 2.A17部分【附表二編號13】 (1)7-11貨態查詢系統、統一超商豐原道門市及路口監 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5940卷第55-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940卷 第87-89頁 3.A18部分【附表二編號14】 (1)7-11貨態查詢系統、統一超商豐原道門市及路口監 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5940卷第61-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940卷 第97-99頁 (3)詐欺網站網頁、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包裹照片、 寄件資訊-114偵45940卷第101-105頁 4.A19部分【附表二編號15】 (1)7-11貨態查詢系統、統一超商豐王門市及路口監視 器畫面擷圖-114偵45940卷第67-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940卷 第115-117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5940卷第119-141頁 5.告訴人A20【附表二編號16】 (1)7-11貨態查詢系統、統一超商豐贊門市及路口監視 器畫面擷圖-114偵45940卷第73-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5940卷 第153-155頁 (3)郵局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114偵4594 0卷第157-159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貨態追蹤擷圖-114偵45940卷第 161-179頁 十五、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724號卷 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114偵47724卷第39-41、121頁 2.A22部分【附表二編號18】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7724卷 第43-45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47724卷第 45-46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7724卷第49-71頁 (4)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貨態查詢畫面73-77 頁 (5)統一超商大安港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 47724卷第79-103頁 3.涉案車輛軌跡查詢系統頁面-114偵47724卷第105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CAW-6257號自用小客車-114偵47724卷第107-105頁 (2)BTD-8368號自用小客車-114偵47724卷第109頁 十六、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283號卷 1.A23部分【附表二編號19】 (1)7-11貨態查詢系統-114偵48283卷第25頁 (2)統一超商熱陽門市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114偵482 83卷第27-3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41-42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8283卷第47-49頁 2.B22部分【附表三編號27】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53-54頁 3.周子峻部分【附表三編號28】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63-64頁 (2)轉帳畫面、與詐騙集團對話、協議書擷圖-114偵482 83卷第67-69頁 4.B24部分【附表三編號29】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71-72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詐騙網站頁面、與詐騙集 團對話擷圖-114偵48283卷第77-83頁 5.B25部分【附表三編號3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85-86頁 (2)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8283卷第99頁 6.B26部分【附表三編號31】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101-102頁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14偵48283卷第107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匯款明細-114偵48283卷第 108、109頁 7.侯凱翔部分【附表三編號32】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111-112頁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14偵48283卷第115頁 8.B28部分【附表三編號33】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117-118頁 (2)轉帳畫面、與詐騙集團對話擷圖-114偵48283卷第 123頁 9.B29部分【附表三編號34】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卷 第125-126頁 (2)匯款明細、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4偵 48283卷第131-133頁 10.B30部分【附表三編號35】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 卷第135-136頁 (2)與詐騙集團對話、轉帳畫面擷圖-114偵48283卷第 139頁 11.B31部分【附表三編號36】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 卷第141-142頁 12.B32部分【附表三編號37】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48283 卷第147-148頁 1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114偵48283卷第151-153頁 14.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114偵48283卷第155-157頁 15.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114偵48283卷第159-161頁 16.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114偵48283卷第163-165頁 17.0000000取簿超商監視器畫面-114偵48283卷第171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1.證人即告訴人(以下簡稱告訴人)A05【附表二編號1】 114.7.18警詢-114偵38826卷第27-28頁 2.證人即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A06【附表二編號2】 114.7.23警詢-114偵40322卷第23-24頁 3.告訴人A07【附表二編號3】 114.7.16警詢-114偵40336卷第19-25頁 4.告訴人A08【附表二編號4】 114.7.20警詢-114偵40567卷第25-27頁 5.告訴人A09【附表二編號5】 114.7.21警詢-114偵41975卷第27-28頁 6.告訴人A10【附表二編號6】 114.7.22警詢-114偵42310卷第43-44頁 7.告訴人A11【附表二編號7】 114.7.24警詢-114偵43581卷第33-34頁 8.告訴人A12【附表二編號8】 114.7.1警詢-114偵41996卷第21-28頁 9.告訴人A13【附表二編號9】 114.7.22警詢-114偵42191卷第27-29頁 10.告訴人A14【附表二編號10】 114.7.23警詢-114偵44458卷第21-27頁 11.告訴人A15【附表二編號11】 114.7.12警詢-114偵42235卷第23-27頁 12.告訴人A16【附表二編號12】 114.7.22警詢-114偵45344卷第41-44頁 13.告訴人A17【附表二編號13】 114.7.7警詢-114偵45940卷第79-85頁 14.告訴人A18【附表二編號14】 114.7.9警詢-114偵45940卷第91-95頁 15.告訴人A19【附表二編號15】 114.7.8警詢-114偵45940卷第107-113頁 16.告訴人A20【附表二編號16】 114.7.22警詢-114偵45940卷第143-151頁 17.告訴人A21【附表二編號17】 114.7.17警詢-114偵44467卷第83-86頁 18.被害人A22【附表二編號18】 114.7.19警詢-114偵47724卷第113-120頁 19.告訴人A23【附表二編號19】 114.7.2警詢-114偵48283卷第43-45頁 20.告訴人A24【附表三編號1】 114.7.14警詢-114偵38826卷第77-79頁 21.告訴人A25【附表三編號2】 114.7.17警詢-114偵40322卷第83-89頁 22.告訴人A26【附表三編號3】 114.7.26警詢-114偵40322卷第117-120頁 23.被害人A27【附表三編號4】 114.7.19警詢-114偵40567卷第151-167頁 24.被害人A28【附表三編號5】 114.7.24警詢-114偵40567卷第205-207頁 25.告訴人B1【附表三編號6】 114.7.14警詢-114偵40567卷第242-244頁 26.告訴人B02【附表三編號7】 114.7.15警詢-114偵40567卷第257-258頁 27.告訴人B03【附表三編號8】 114.8.8警詢-114偵40567卷第266-268頁 28.告訴人B04【附表三編號9】 114.8.2警詢-114偵40567卷第291-300頁 29.告訴人B5【附表三編號10】 114.7.11警詢-114偵40567卷第333-335頁 30.告訴人B06【附表三編號11】 114.7.19警詢-114偵40567卷第349-352頁 31.告訴人B07【附表三編號12】 114.8.15警詢-114偵41975卷第65-67頁 32.告訴人B08【附表三編號13】 114.7.20警詢-114偵41975卷第122-124頁 33.告訴人B09【附表三編號14】 114.8.7警詢-114偵41975卷第85-89頁 34.告訴人B10【附表三編號15】 114.8.10警詢-114偵41975卷第97-102頁 35.告訴人B11【附表三編號16】 114.7.20警詢-114偵42310卷第64-65頁 36.告訴人謝富淑【附表三編號17】 114.8.7警詢-114偵42310卷第74-75頁 37.告訴人B13【附表三編號18】 114.7.25警詢-114偵43581卷第67-71頁 38.告訴人B14【附表三編號19】 114.7.21警詢-114偵41996卷第55-56頁 39.告訴人B15【附表三編號20】 114.8.29警詢-114偵42191卷第73-7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偵42191卷第103-106頁 40.告訴人B16【附表三編號21】 114.8.30警詢-114偵42191卷第151-153頁 41.告訴人B17【附表三編號22】 114.7.24警詢-114偵45344卷第61-64頁 42.告訴人B18【附表三編號23】 114.7.25警詢-114偵45344卷第69-74頁 43.告訴人B19【附表三編號24】 114.7.21警詢-114偵45344卷第75-76頁 44.被害人B20【附表三編號25】 114.7.27警詢-114偵45344卷第79-80頁 45.告訴人B21【附表三編號26】 114.8.15警詢-114偵45344卷第89-92頁 46.告訴人B22【附表三編號27】 114.6.30警詢-114偵48283卷第55-62頁 47.被害人周子峻【附表三編號28】 114.6.30警詢-114偵48283卷第65-66頁 48.告訴人B24【附表三編號29】 114.7.27警詢-114偵48283卷第73-75頁 49.告訴人B25【附表三編號30】 114.8.16警詢-114偵48283卷第87-98頁 50.告訴人B26【附表三編號31】 114.7.1警詢-114偵48283卷第103-105頁 51.告訴人侯凱翔【附表三編號32】 114.7.1警詢-114偵48283卷第113-114頁 52.告訴人B28【附表三編號33】 114.6.30警詢-114偵48283卷第119-121頁 53.告訴人B29【附表三編號34】 114.7.9警詢-114偵48283卷第127-130頁 54.告訴人B30【附表三編號35】 114.6.30警詢-114偵48283卷第137-138頁 55.告訴人B31【附表三編號36】 114.7.4警詢-114偵48283卷第143-146頁 56.告訴人B32【附表三編號37】 114.6.30警詢-114偵48283卷第149-150頁 57.證人鄧文勝 114.8.3警詢-114偵44467卷第29-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