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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2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286號115年度聲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竣宇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聖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金訴字第4286號),並經被告黃聖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李竣宇提出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3。若未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中午12時前繳納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金,則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黃聖惟提出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若未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中午12時前繳納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金,則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聖惟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被告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同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章之1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同法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同法第93條之6亦有明文。

三、次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竣宇、黃聖惟(下稱被告2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同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3日對被告2人羈押3月。又於115年1月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五、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被告李竣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2人所涉犯行,既經本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被告李竣宇)、3年6月(被告黃聖惟),足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之嫌疑確屬重大。又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總計詐欺、洗錢金額甚鉅,且依被告2人之參與情狀,其犯罪情節已屬重大,又經本院判處前開非輕刑度,考量一般人臨此重罪之基本人性,實有規避日後刑之執行之風險,遑論被告2人均不服本院判決而提起上訴,亦徵被告2人有不甘受罰之意,堪認被告2人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犯罪及逃亡之虞,然考量本案相關卷證均經檢警查扣在案,並據被告2人陳報可供傳喚之住居所,且被告2人亦經羈押相當時日,渠等再犯及逃亡可能性已然降低,從而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復權衡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2人之防禦權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計期間之私益等情狀,本院認被告2人如能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並輔以主文所示之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命令,如此約束被告2人再犯同一犯罪,已足對被告2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制約效果,得保全其到場接受日後之審判及可能之執行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分別如主文所示。又若被告2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得為再執行拘提或羈押之事由,附此敘明。

六、至被告2人於覓保期間內,因尚無保證金替代羈押,故仍應繼續執行羈押;若被告2人未能於115年2月26日中午12時前提出前開保證金,則前述因具保對被告2人造成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2人未能具保,則自115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3、5項、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2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