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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宇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宇汝應予以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鄭宇汝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復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72號裁定令觀察、勒戒,自114年12月24日起執行,有上開案件之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觀察、勒戒係以公權力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已因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人身自由受拘束,即尚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消滅,爰諭知撤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