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42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
168、2169號、114年度偵字第4433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下稱陳佳星)自民國114年5月13日前某時許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聽從由7、8人所組成之通訊軟體Telegram工作群組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後上繳,約定報酬以提款金額1%加計每日零用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計算(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已有詐欺等案件繫屬於法院,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而為下列行為:
㈠陳佳星與「哥」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示方式,對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匯出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如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示所示)。陳佳星再依「哥」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示款項後,從中抽取以每日5000元計算之報酬,再將其餘款項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陳佳星與「哥」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編號3、6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3、6所示方式,對附表編號3、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附表編號3所示之人因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且附表編號3、6所示之人依指示操作自己之ipass money帳戶並提供驗證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登入附表編號3、6所示之人之ipass money帳戶,將其等帳戶內款項匯出至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如附表編號3、6所示)。
陳佳星再依「哥」之指示,於附表編號3、6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附表編號3、6所示款項後,從中抽取以每日5000元計算之報酬,再將其餘款項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3、5至17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附表編號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附表編號3、5至17)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偵緝2168卷第21至25、27至29、37至39頁,偵44335卷第431至434頁,聲羈卷第13至16頁,本院卷第26至27、122、142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陳麗靜、朱思錡、鄭羽汝、證人即被害人盧衣晨、證人即告訴人許伽瑜、曾紫嫈、李宥萱、許禎元、蔡琇貞、吳諾亞、蔡佩君、温旻翰、證人即告訴人陳瑩惠之代理人陳良全、證人即告訴人許宥誠、王凰陵、洪茂城、王宜暄於警詢時證述甚詳(卷頁見附表「所憑證據及出處」欄),並有如附表「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所謂輸入不正指令,
不限於以輸入錯誤指令或竄改電腦系統內已存在的紀錄等為限,尚包括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密碼再予輸入並變更他人財產紀錄之情形;所謂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係指就電腦系統中所寄存而有關財產上增減進出之電磁資料加以變更重新製作行為而言。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編號
3、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交付帳戶驗證碼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遠端操控方式操作登入附表編號
3、6所示之人帳戶之不正指令,俟電腦系統讀取、確認該等登入資料正確而誤認係本人或授權之人後,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將附表編號3、6所示之人帳戶內款項轉帳至人頭帳戶內,以此方式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並因而取得財物,除係詐術之施用外,亦屬前開法條所稱之「不正方法」,亦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4、5、7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公訴意旨就附表編號3、6部分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罪名,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起訴書載明,且屬想像競合之輕罪,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予以審理。㈢被告就前揭犯行,與「哥」及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2、4、5、7至17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6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對象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犯行,惟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見下述),無證據證明被告已自動繳交,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錢
財,貪圖不法利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分工提領詐欺贓款後上繳,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共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附表所示之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節及參與程度、詐欺及洗錢金額、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想像競合所犯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侵害法益之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復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時間間隔不長,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有護照影本在卷可稽(偵緝2168卷第60頁),就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國際社會詐欺頻繁,被告為賺取報酬,竟至我國多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嚴重破壞我國社會秩序與治安,實不宜在我國繼續居留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因本案獲有提款金額1%之報酬及每日5000元之零用金,
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42頁),依此計算,被告總計提領123萬2000元,獲有提領金額1%之報酬1萬2320元,及每日5000元、共3日(114年5月13日、22日、23日)之零用金計1萬5000元,以上合計2萬732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提領之詐欺贓款,扣除其抽取之零用金外,已交付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就該等洗錢財物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認倘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洗錢財物,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編號1(被害人陳麗靜)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編號2(被害人朱思錡)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編號3(被害人鄭羽汝)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編號4(被害人盧衣晨)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編號5(被害人許伽瑜)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附表編號6(被害人曾紫嫈)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表編號7(被害人李宥萱)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編號8(被害人許禎元)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編號9(被害人蔡琇貞)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編號10(被害人吳諾亞)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編號11(被害人蔡佩君)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編號12(被害人温旻翰)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編號13(被害人陳瑩惠)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編號14(被害人許宥誠)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附表編號15(被害人王凰陵)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編號16(被害人洪茂城)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附表編號17(被害人王宜暄) TANG JIA SING(中文名:陳佳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 被告提領地點 被告提領金額 (新臺幣)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陳麗靜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18時許起,假冒買家對陳麗靜佯稱:欲購買手錶,稱須使用「綠界科技」進行交易,且須配合驗證始能下單云云,致陳麗靜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13日19時26分 ②114年5月13日19時43分 ①4萬9988元 ②1萬9123元 王麒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3日19時33分 ②114年5月13日19時34分 ③114年5月13日19時36分 ④114年5月13日19時45分 ①②③ 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惠中門市) ④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河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陳麗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512卷第21至24頁) 2.陳麗靜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512卷第59至61、6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512卷第63至64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4512卷第19頁) 4.帳戶個資檢視(偵34512卷第77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偵34512卷第35至42頁) 6.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偵34512卷第49至53頁) 2 朱思錡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19時30分許起,假冒買家對朱思錡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稱須透過「順豐速運」進行交易,並須驗證金融帳戶後始能下單云云,致朱思錡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13日19時41分 ②114年5月13日19時44分 ③114年5月13日19時46分 ①4萬9986元 ②1萬2013元 ③5039元 王麒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3日19時46分 ②114年5月13日19時47分 ③114年5月13日19時55分 ④114年5月13日19時56分 ①② 均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河門市) ③④ 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黎明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6000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朱思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512卷第25至27頁) 2.朱思錡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512卷第69至71、75至7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512卷第73至74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4512卷第79至83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4512卷第19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34512卷第38至46頁) 5.帳戶個資檢視(偵34512卷第77頁) 6.車手提領畫面截圖(偵34512卷第53至57頁) 3 鄭羽汝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12時28分許起,假冒買家對鄭羽汝佯稱:欲購買課程,稱須使用「綠界科技」進行交易,並須配合進行身分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鄭羽汝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復又趁與鄭羽汝視訊時,誘導按下「分享螢幕」取得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驗證碼,並從鄭羽汝帳戶中轉出金額。 ①114年5月22日13時31分 ②114年5月22日13時34分(由詐欺集團成員自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轉出) ③114年5月22日13時35分(由詐欺集團成員自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轉出) ①4萬9981元 ②4萬9982元 (由詐欺集團成員自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轉出) ③4萬9981元(由詐欺集團成員自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轉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3時32分 ②114年5月22日13時33分 ③114年5月22日13時34分 ④114年5月22日13時38分 ⑤114年5月22日13時39分 ⑥114年5月22日13時40分 ⑦114年5月22日13時47分 ⑧114年5月22日13時48分 ⑨114年5月22日13時49分 ①②③ 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沙鹿門市) ④⑤⑥ 均在臺中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沙鹿巨業門市) ⑦⑧⑨ 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沙鹿市場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鄭羽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078卷第109至110、113至115頁、偵44335卷第113至114頁) 2.鄭羽汝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078卷第107、111至112、119頁、偵44335卷第1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078卷第117至118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5078卷第123至128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03頁) 4.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078卷第25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391至395頁) 6.提領畫面截圖(偵35078卷第147頁) 114年5月23日0時5分(由詐欺集團成員自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轉出) 3萬0020元 (由詐欺集團成員自鄭羽汝ipass money帳戶轉出)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3日0時26分 ②114年5月23日0時26分 ①② 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梧棲宅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4 盧衣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12時54分許起,假冒買家對盧衣晨佯稱:欲購買床墊,稱須使用「綠界科技pay」進行交易,並須配合身分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盧衣晨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13時44分 4萬9985元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14年5月22日13時45分轉匯4萬9970元至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3時58分 ②114年5月22日13時59分 ③114年5月22日13時59分 均在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沙鹿車頭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被害人盧衣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451至453頁) 2.盧衣晨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441至445、4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447至448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偵44335卷第457頁) 3.彭家駿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463至467頁) 4.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61、437頁) 5.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383頁) 5 許伽瑜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15時25分前某時許起,對許伽瑜佯稱:有抽獎活動,欲提領獎金需先信用貸款以證該帳戶金流正常云云,致許伽瑜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22日15時25分 ②114年5月22日15時31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5時40分 ②114年5月22日15時40分 ③114年5月22日15時41分 ④114年5月22日15時42分 ⑤114年5月22日15時45分 ⑥114年5月22日15時46分 ⑦114年5月22日15時48分 ⑧114年5月22日15時49分 ①②③④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靜宜門市) ⑤⑥⑦⑧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沙鹿鎮南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5000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4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許伽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360至361頁) 2.許伽瑜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357至359、366至3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362至363頁) ⑶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375、379至382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355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15至417頁) 6 曾紫嫈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10時27分許起,假冒買家對曾紫嫈佯稱:欲購買電動美甲等商品,稱須透過「全家好賣+」進行交易,並進行驗證後始能下單云云,致曾紫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告知ipass money帳戶驗證碼,並從曾紫嫈帳戶中轉出金額。 ①114年5月22日15時33分(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曾紫嫈ipass money帳戶轉出) ②114年5月22日15時36分(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曾紫嫈ipass money帳戶轉出) ①4萬9985元 (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曾紫嫈ipass money帳戶轉出) ②2100元 (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曾紫嫈ipass money帳戶轉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6時4分 ②114年5月22日16時5分 ③114年5月22日16時6分 ①②③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鎮欣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曾紫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141至143頁) 2.曾紫嫈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135至139、147至14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145至146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49至159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33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397頁) 7 李宥萱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0時13分許起,假冒買家對李宥萱佯稱:欲購買浴衣,須透過「全家好賣+」進行交易,並進行驗證後始能下單云云,致李宥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22日15時52分 ②114年5月22日15時55分 ①2萬9989元 ②2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6時7分 ②114年5月22日16時7分 ③114年5月22日16時8分 ①②③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鎮欣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2000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宥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163至164頁) 2.李宥萱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161、165至167、170至1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168至169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72至183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33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397頁) 8 許禎元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8時50分許起,假冒買家對許禎元佯稱:欲購買木琴,稱須透過「全家好賣+」進行交易,並進行驗證後始能下單云云,致許禎元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16時8分 3萬7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6時12分 ②114年5月22日16時13分 ①②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安泰銀行沙鹿分行) ①2萬元 ②1萬8000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許禎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192至194頁) 2.許禎元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4335卷第187至1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190至191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33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399頁) 9 蔡琇貞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22時許起,假冒錶商對蔡琇貞佯稱:需透過Heya-USDT APP兌換虛擬貨幣以利交易云云,致蔡琇貞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22日18時51分 ②114年5月22日18時5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19時23分 ②114年5月22日19時25分 ③114年5月22日19時27分 ④114年5月22日19時28分 ⑤114年5月22日19時30分 ①②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沙鹿鎮南門市) ③④⑤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靜宜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蔡琇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97至101頁) 2.蔡琇貞報案資料: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85至9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91至92頁) 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79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385至387頁) 10 吳諾亞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17時53分許起,對吳諾亞佯稱:抽獎活動中獎後需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吳諾亞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19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56分) 2萬9992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20時10分 ②114年5月22日20時11分 ①② 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郵局) ①2萬元 ②2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吳諾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201至202頁) 2.吳諾亞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199至200、203、22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205至206頁) ⑶手機頁面截圖、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207至221頁) 3.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9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01頁) 11 蔡佩君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22時50分許起,假冒買家對蔡佩君佯稱:欲購買米奇幼兒小背包,稱須透過「順豐速運」進行交易,並進行驗證後始能下單云云,致蔡佩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20時14分 4萬9983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20時34分 ②114年5月22日20時35分 ③114年5月22日20時36分 ①②③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安泰銀行沙鹿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蔡佩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226至228頁) 2.蔡佩君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4335卷第223至2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229至230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234至241頁) 3.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9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03頁) 12 温旻翰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1日18時許起,假冒賣家對温旻翰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稱須先行匯款以利交易云云,致温旻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20時32分 1萬0560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2日20時39分 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鎮欣門市) 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温旻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245至246頁) 2.温旻翰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4335卷第243至244、252頁) ⑵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247至24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250至251頁) 3.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9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05頁) 13 陳瑩惠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某時許起,假冒家扶基金會公益專員對陳瑩惠佯稱:依指示操作可補助價值9萬元之物品,後又稱因陳瑩惠操作疏失導致帳戶凍結,需交20%之金額解除云云,致陳瑩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20時39分 1萬8000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2日20時47分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萬8000元 (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良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254至256頁) 2.陳瑩惠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4335卷第253、259至2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261至262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267、270至283頁) 3.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197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07頁) 14 許宥誠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20時35分許起,假冒買家對許宥誠佯稱:欲購買扭蛋,須透過「賣貨便」進行交易,並配合進行驗證後始能下單云云,致許宥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22日21時15分 ②114年5月22日21時17分 ③114年5月22日21時22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6元 ③2萬2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21時19分 ②114年5月22日21時19分 ③114年5月22日21時20分 ④114年5月22日21時20分 ⑤114年5月22日21時21分 ⑥114年5月22日21時43分 ⑦114年5月22日21時44分 ①②③④⑤ 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忠門市) ⑥⑦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000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許宥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289至290頁) 2.許宥誠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4335卷第287、293至294、297至29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291至292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285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09至411頁) 15 王凰陵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1日某時許起,對王凰陵佯稱:抽獎活動中獎,欲提領獎金需先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王凰陵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2日21時44分 2萬7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2日21時50分 ②114年5月22日21時51分 ①② 均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靜宜門市) ①2萬元 ②8000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王凰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335卷第309至311頁) 2.王凰陵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335卷第303至305、3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4335卷第307至308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339、349頁)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4335卷第285頁) 4.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4335卷第413頁) 16 洪茂城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20時21分許起,假冒購物平台對洪茂城佯稱:欲解除綁定信用卡需經認證才能解除云云,致洪茂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14年5月23日0時4分 ②114年5月23日0時8分 ①9萬9999元 ②4萬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3日0時6分 ②114年5月23日0時7分 ③114年5月23日0時7分 ④114年5月23日0時8分 ⑤114年5月23日0時9分 ⑥114年5月23日0時12分 ⑦114年5月23日0時12分 ⑧114年5月23日0時13分 ①②③④ 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港區門市) ⑤⑥⑦⑧ 均在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正港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洪茂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078卷第31至36頁) 2.洪茂城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078卷第29、45至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078卷第37至38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偵35078卷第57至65、73至77頁) ⑷帳戶交易明細(偵35078卷第7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078卷第19頁) 4.提領畫面截圖(偵35078卷第143至144頁) 17 王宜暄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2日22時59分許起,假冒買家對王宜暄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稱須透過「PChome網家速配」進行交易,並須配合簽署託運條款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王宜暄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5月23日0時31分 4萬9976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23日0時32分 ②114年5月23日0時33分 ③114年5月23日0時34分 ①②③ 均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梧棲美女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以上均另有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王宜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078卷第83至89頁) 2.王宜暄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078卷第81、101至103頁) ⑵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5078卷第91至9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078卷第105至106頁) 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078卷第25頁) 4.提領畫面截圖(偵35078卷第148頁) 總計123萬2000元(不含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