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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6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658號114年度聲字第42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永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8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數量」欄所示「1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份」。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8號刑事判決事實理由欄詳載應沒收「代購數位資料契約2份」,似與主文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數量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114年度金訴字第658號刑事判決,就被告被訴詐欺等之案件,於理由欄,已敘明就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持向被害人取得詐欺款所偽造之代購數位資產契約「2份」,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然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所引用之附表編號1「數量」欄誤載為「1份」,又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上開

主文部分既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法 官 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