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1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秀蓉選任辯護人 顏嘉盈律師
陳益軒律師被 告 李宗宸選任辯護人 來宇軒律師
林倩芸律師被 告 莊豐憶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
王永春律師謝佩軒律師被 告 林佳璇選任辯護人 吳梓生律師被 告 吳若婕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3、11178號、114年度偵字第1337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1548、58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9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億3,853萬8,12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33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19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4,390元沒收。
A35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7,848元沒收。
A34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3,278元沒收。
A32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9,144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1(原名蕭秀媚,LINE暱稱「薇:媚」、「薇媚:元百新」、「熙閑。薇」、「夏天:薇媚諾」)係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項目:經銷販售禮品、保健食品及生活用品等,下稱元百新公司)實際負責人,綜理元百新公司營運及銷售業務,另制定「信託基金」等各式投資或借貸方案向多數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並負責計算、給付利息及開立本票、支票予投資人作為擔保之用。A33(原名李宗恩,LINE暱稱:「Bryanlee」)曾任元百新公司副總經理(任職期間為民國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1日),A34(原名林佳璿,LINE暱稱:「Enu」)曾任元百新公司業務經理兼A01助理(任職期間為106年8月3日至108年2月1日),A32(LINE暱稱:「若婕」)及A35(LINE暱稱:「豐憶」、「11」、「yi」)均係元百新公司投資人,亦分別係臺中地區及新竹地區之業務。詎渠等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竟共同基於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A33、A35、A34、A32之犯意聯絡範圍為其等各自招攬、介紹之資金或經下線招攬而有獲利部分),由A01自行對外募資,或透過A33、A35、A34、A32招攬資金後,向A01彙報投資情形、對帳及經手處理投資人入出金、換票等事宜,而為下列犯行:
㈠106年1月間起,A01對外佯稱因其長期與銀行及會計師配合,
中小企業向銀行辦理信用保證基金貸款時須提供資金證明,若中小企業需要資金作帳,A01則會借款予中小企業,俾利其等提供資金證明用以申貸,A01即可藉此賺取高額利息,故A01以此為名制定保本獲利之「信託基金」投資方案,提供月息1%至1.5%(年息12%至18%)之高報酬率以吸引民眾投資。另A01亦巧立名目,假借元百新公司從事多方投資、計劃上市櫃等有資金缺口為由,並視資金需求迫切程度,不定期推出平均月息0.8%至2.5%(年息9.6%至30%,最高利息方案為10日息5%,相當於年息180%)不等之保本獲利短期借貸方案或年度募資專案。嗣由A01本人或由A33、A35、A34、A32,以口頭或通訊軟體「LINE」張貼各式募資或借貸訊息,約定或給付投資人顯不相當之利息高報酬,除A33、A35、A3
4、A32自行投入資金外,另成功吸引並招攬A03、A04、A09、A20、A22、A21、A023、A10、A05、A13、A12、A14、A15、陳世昕、A07、A16、A17、A08、A19、A18、A06、A24、A2
5、A26、A27、A28、A11等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或借款。㈡A01係以口頭或「LINE」方式個別招攬投資人,或於「Lady b
oss竹北分部」、「勵志店子」、「力智電子二村」、「0213瑞氣美樂家」、「0313美立購物」、「元百新財富魔法學院:VVIP:PVIP專用鈴」、「瑞氣千條群組-盤中禁言區」等「LINE」群組中張貼「信託基金」及各式短期募資或借貸方案訊息,其中「信託基金」投資方案又可依利息領取與抽佣方式分成三種選項::
1.「一般方案」:月息1.5%,本金到期一次領,利息季領,業
務招攬業績獎金:(1)3個月期:1萬元、(2)6個月期:3萬元、(3)1年期:8萬8,000元。
2.「特別優惠專案」:月息2.3%,本金到期一次領,業務自行
與投資人拆分利息,如投資人1%,業務可得1.3%業績獎金,客戶為季領利息,業務則按月領業績獎金。
3.「本利還方案」:月息2.3%,本金分期贖回,業務自行與投
資人拆分利息,如投資人1%,業務可得1.3%業績獎金,利息 以每期剩餘本金加乘利率計算後,連同本金逐期發放,業績 獎金亦以每期剩餘本金加乘計算後逐期發放。
4.投資人除匯款外,亦可以現金或黃金等方式交付款項,多數投資或借貸方案毋需簽立投資契約或借據,而係由A01開立與投資或借款本金數額相當之本票或支票予投資人作為擔保,票據到期後投資人可選擇換票展延,並繼續領取利息(其等稱奶粉錢),利息則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信託基金」投資方案係每3個月撥付一次,短期借貸則視各式方案之到期日撥付利息,另A01會為每位投資人製作投資「本利試算表」(包含投資人姓名、匯款帳號、投資方案名稱、投資金額、入金日期及各期利息金額),據以按期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
5.A01係以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其胞妹蕭沛潔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元百新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元百新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元百新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元百新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及豐家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家興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等,作為收受款項及支付利息之入出金帳戶,而招攬(含透過A33、A35、A34、A32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方案,投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億756萬2,680元。
㈢A01透過A33、A35、A34、A32對外招攬之投資人、投資方案、投資金額及取得之佣金分述如次:
1.A33部分:A33自行投資金額為1,680萬元(月息為1.2%至1.5%不等)。A33招攬之下線投資人、投資方案、投資金額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共計2,759萬5,130元。A33係使用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入出金,亦以該帳號協助下線投資人入出金。經統計A33因招攬投資,可賺取之佣金為71萬390元。
2.A35部分:A35自行投資部分,分為長期投資2,705萬元(月息1.2%)及短期借貸(「牛轉乾坤專案」)430萬元(月息1.2%至1.8%),加上利息複投,投資金額共計3,885萬元。A35招攬之下線投資人、投資方案、投資金額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共計7,892萬4,194元。A35主要係使用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入出金,亦以該帳號協助下線投資人入出金。另因A35尚擔任「Ladyboss竹北分部」LINE群組管理員,負責協助A01轉發投資或借貸方案訊息,並將下線投資情形記錄在LINE記事本中供A01核算,再由A01實際支付下線1%月息,故A01允諾額外支付A35佣金(稱記帳費或涼水費),並以莊員招攬下線之投資金額0.2%計算,換算A35可賺取之佣金為15萬7,848元。
3.A34部分:A34自行投資金額為3,084萬9,040元(月息最初1%,後升至1.5%)。A34招攬之下線投資人、投資方案、投資金額等及經A32招攬而有獲利部分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共計8,163萬9,000元。A34係使用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入出金。另因A34有招攬A32投資,並協助A01與A32對帳及複算利息,故A01允諾額外支付A34佣金(稱為記帳費),佣金係以A32及其下線投資金額共計8,163萬9,000元之0.2%計算,換算A34可賺取之佣金為16萬3,278元。
4.A32部分:A32自行投資金額分為長期投資1,981萬元(月息最初1%,後升至2.3%)及短期借貸1,374萬1,000元(月息3%),投資金額共計3,355萬1,000元。A32招攬之下線投資人、投資方案、投資金額等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共計4,808萬8,000元。A32係以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其配偶彭承泰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入出金,亦以前開帳號協助下線投資人入出金。另因A32會製作「信保基金」檔案(包含名單、入金日期、金額、利率【2.3%/月】、天數、利息【計算式:
金額 *利率*天數/30】等資訊)及「支出管理」檔案(包含名單、匯款帳號及當月利息等資訊)傳送予A34或A01核算,再由A01實際支付下線1%月息,故A01允諾額外支付A32佣金,並以A32招攬下線投資金額之1.3%計算,扣除被害人A07、A03分別投資之2500萬元、700萬元部分未取得佣金,換算A32可賺取之佣金為20萬9,144元。
二、案經趙惠淑、楊雅慧、A05、A06、A07、A08、A09、A10、A11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職務報告、職務報告或數位證據檢視報告中就翻拍照片所加之註記及所製作之元百新吸金集團投資、募資、投資人一覽表(詳下述),係調查官為供作本案使用所自行加註或整理之資料,對被告A33而言,為屬審判外之傳聞證聞,既經被告A33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應認該等資料對被告A33而言,並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除上開有爭執之部分外,檢察官、被告A01、A33、A35、A34、A32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逐項提示、調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外在情況及條件,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而取得,檢察官、被告5人及辯護人復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再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提示調查、辯論,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及條件,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該等非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意旨,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且互核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及①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結果(偵一卷一【卷宗字號詳如卷別對照表,下同】第27至28頁)、②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偵一卷一第37至40頁)、③設立登記表(偵一卷一第41至42頁)、④變更登記表(偵一卷一第43至53頁)、⑤元百新同濟會網頁資料(偵一卷一第517至520頁)、⑥A01與A34(Enu)LINE對話紀錄截圖48張(偵一卷二第51至63頁)、⑦A01與A32LINE對話紀錄截圖27張(偵一卷二第64至70頁)、⑧A01與A35(ll)LINE對話紀錄截圖33張(偵一卷二第71至79頁)、⑨A01帳記資料(扣押物編號A-3)1份(偵一卷二第129至131頁)、⑩元百新吸金集團投資、募資一覽表1份(偵一卷二第133頁)、⑪元百新吸金集團投資人一覽表(偵一卷二第135至140頁)、⑫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7張(偵一卷二第141至147頁)、⑬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5張(偵一卷二第149至153頁)、⑭A01給A35之本票1張(面額3,885萬元)(偵一卷二第221頁)、⑮A32之記帳文件(扣押物編號E-2)(偵一卷二第461至473頁)、⑯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5月27日調振法字第11375539300號函(偵一卷三第177至182頁)、⑰元百新吸金集團關係圖(偵一卷三第183頁)、⑱A03等8名投資人資料(偵一卷三第185至355頁)、⑲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投資人之交易紀錄(偵一卷四第353至355頁)、⑳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A01胞妹蕭沛潔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紀錄(偵一卷四第357至360頁)、㉑健韋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元百新公司交易紀錄(偵一卷四第361頁)、㉒元百新公司108年、109年及110年份之401財務報表及損益表(偵二卷第51至77頁)、㉓中部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偵二卷第179至188、241至243頁)、㉔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偵二卷第189至206頁)、㉕扣押物清單照片列表(偵二卷第207至23
2、263至275頁)、㉖A34提供之票據資料(偵三卷第111至13
9、143頁)、㉗A01手寫帳冊(偵三卷第141、145頁)、㉘A01製作之本利試算表(偵三卷第291至301頁)、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檢視之扣押物為A33於前案中經扣押之編號G-1隨身碟)(偵三卷第455至471頁)、㉚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檢視之扣押物F-1為A35於前案中經扣押之手機【IMEI:
000000000000000號】,內含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偵三卷第473至479頁)、㉛A32之相關報表檔案(偵三卷第481至485頁)、㉜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檢視之扣押物A-7為A01於前案中經扣押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內含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0張)(偵三卷第487至498頁)、㉝「勵志店子」LINE群組(5人)對話紀錄截圖12張、「力智電子二村」LINE群組(5人)對話紀錄截圖6張、「0213瑞氣美樂家」UKE群組(19人)對話紀錄截圖6張、「0313美立購物」LINE群組(17人)對話紀錄截圖4張、「元百新財富魔法學院:VVIP:PVIP專用鈴」LINE群组(64人)對話紀錄截圖11張、「瑞氣千條群組-盤中禁言區」LINE群組(305人)對話紀錄截圖15張(偵一卷二第114至128頁)、㉞卷附光碟內被告A01使用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33使用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35使用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34使用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A32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A32之配偶彭承泰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65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附表一編號1⑪、編號2③、4②、6②、7②③、8③、10②、17③、20③、21②、22③、23③⑥、24②、25③、27⑦⑧、上開編號⑥、⑦、⑧、⑩、⑪、㉔、㉚、㉜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職務報告、職務報告或數位證據檢視報告中就翻拍照片所加之註記及所製作之元百新吸金集團投資、募資、投資人一覽表,所附翻拍照片之註記,不用於證明被告A33犯罪部分),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
,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上揭規定,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且「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基此立法規範,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該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範犯行。又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則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且約定或給付顯然超額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而「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此與同法第5條之1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定義,稍有不同,乃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不可以後者之規定取代前者之意。蓋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或吸金者,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或吸金者並非以投資、營業實績賺取利潤或充實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同法第29條之1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並非限定必須以老鼠會態樣之吸金鏈或廣告方式,對外向廣大不特定人大量集資始足以構成收受存款(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均未限定任何身分與條件,亦無何
等投資金額上限或人數之限制,經由被告5人直接、間接之說明或遊說,勸誘下線,再輾轉招募、引介他人加入之方式,不斷擴張、招攬投資對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而處於得以隨時增加之狀態,縱其等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自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之要件相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亦同此旨)。
㈣又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
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故對金融機構均採行必要之監理措施,俾免因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等不一而足之方式,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本旨,是無論被告等所給付款項之名目為何,係紅利,或利息,其既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實,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而本案投資人所獲得之利息,明顯遠高於當時國內合法金融機構1年期至2年期定存約在2%以下之週年利率,其超出合理報酬甚多,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被告5人所約定給付投資人之紅利或利息,與本金顯不相當,已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受此優厚利潤所吸引,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其藉此向多數投資人吸收投資款,核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犯行甚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
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又按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在共同非法吸金之案件中,其具有集團性、階層性之特徵,而業務人員雖僅執行吸金業務,因已有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但若認為行為人在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之期間,其就所有共同正犯收受款項、吸收之資金全部加總計算,均須負責,則可能發生該行為人參與少額資金之吸收,或該行為人所屬之層級較低,卻必須得對全部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負責,則從該行為人客觀侵害社會法益之程度,以及該行為人主觀不法的程度來斟酌,均未免輕重失衡,自然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在共同非法吸金之案件中,就上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乃針對各個被告之「客觀加重處罰條件」,在司法實務上,應認為除其直接招攬所收受、吸收之金額外,另應斟酌該行為人所屬之層級能否窺見集團整體吸金規模、有無就其他行為人吸金之金額取得業績獎金(間接招攬下線投資者)等事項,以判斷該行為人「個人參與」收受、吸收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範圍。
㈡經查,被告A01為本案投資案之發起策劃者,並收取、調用投
資款項及主導投資案之執行,自應就全部吸收之資金負責,是其本案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以附表一投資金額欄加總計算,合計為4億756萬2,680元,已逾1億元以上,已該當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之構成要件,核其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A33、A35、A34、A32聽從被告A01指示協助對外招募資金,雖與被告A01具有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惟依其等所分擔之業務、層級及角色,應無參與核心投資操作之執行,亦無積極證據可證其等已知悉或窺見本案投資案整體之吸金規模全貌,是被告A33、A35、A34、A32應分別僅就如附表二編號2、3、4、5所示之各自直接招攬或間接招攬下線投資者而有取得業績獎金部分之投資金額負責。則被告A33、A35、A34、A32「個人參與」收受、吸收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範圍,經核算分別為2,759萬5,130元、7,892萬4,194元、8,163萬9,000元、4,808萬8,000元,均未達1億元以上,其等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㈢被告A33、A35、A34、A32分別就如附表二編號2、3、4、5所
示之投資金額部分,分別與被告A01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A34之辯護人雖認被告A34沒有任何的決策或參與,其本案犯行應偏向於幫助犯等語,惟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故行為人所參與者縱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然如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與其他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其所為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亦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屬共同正犯。被告A34知悉被告A01之吸金行為,並招攬被告A32投資,及協助被告A01與被告A32對帳,以賺取被告A32及其下線投資之0.2%佣金(稱為記帳費),顯係為自己之利益而以自己犯罪之意思為本案犯行,況被告A34招攬被告A32投資部分,已係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A34就其犯行,與被告A01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無參與決策,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而非僅屬幫助犯,辯護人上開所認容有誤會。
㈣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
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5人本案所為反覆多次持續實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548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為被告A01、A35經起訴部分之部分事實(併辦意旨書對被告A35論罪部分誤載為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以114年度偵字第58007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被告A01、A35經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均應由本院併予審理。㈥公訴意旨雖主張因被告A35初期係由被告A33招攬投資,雖後
續被告A35直接對口被告A01,惟被告A33亦可賺取被告A35及其下線投資金額0.2%之佣金,而認被告A33有就被告A35全部及其下線之投資金額取得業績獎金,應就被告A35之全部投資金額(3,885萬元)及被告A35招攬之被害人A04、黃歆喻、A25、A26、A12、A08(下稱A04等6人)之投資金額(共7,892萬4,194元),全數計入被告A33「個人參與」收受、吸收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範圍,招攬總額達1億3,017萬4,194元(加計被告A33招攬被害人A27、A28、A11部分),應成立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語。然為被告A33所否認,其與辯護人辯稱略以:被告A33只招攬107年3月以前被告A35之1,519萬5,130元,其餘金額是後來被告A35直接與被告A01接洽,與被告A33無關;被告A35所招攬之A04等6人投資金額,係被告A35直接與被告A01接洽,亦與被告A33無關;非被告A33招攬部分,被告A33並未從中取得佣金等語,經查:
1.被告A35自106年1月9日至107年3月22日,於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如附表六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金額為1,519萬5,130元,往後並無任何匯款交易紀錄之事實,有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投資人之交易紀錄(偵一卷四第353至355頁)、A33及A35招攬下線、投資入出金額紀錄表(偵三卷第419至433頁)各1份在卷可證。參以被告A35於調詢中供稱:107年間A01向我表示我及親友的投資金額已經大於A33,所以希望我就不要再透過A33投資,可以直接投資匯款給A01(偵一卷二第201頁);於偵訊中供稱:我是透過A33介紹認識A01,後來就直接對A01(偵一卷二第312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107年間前,透過被告A33投資被告A01之款項,均以起訴書所載之金流紀錄為準(本院卷二第453至455頁)等語,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A33另有招攬被告A35投入其他資金之情形,則被告A33及辯護人辯稱只招攬107年3月以前被告A35之1,519萬5,130元,其餘金額是後來被告A35直接與被告A01接洽等語,核屬信而有徵,堪可憑採。
2.A04等6人關於投資管道及過程於調詢中之指述略以:A04:A35介紹我認識A01,105年10月才同意投資(偵一卷三第192頁)、107年10月10日後則由A01直接用LINE、電話傳遞投資方式及詢問我是否投資等語(偵一卷三第193頁);黃歆喻:我認識A35很久了,A35時常跟我提起A01等語(偵一卷二第10頁);A25:106年間A35有向我介紹投資A01(偵一卷四第446頁),A35有請A01、A33到我們學校介紹給我們認識,A33我就跟他見過1、2次面而已,也幾乎沒有私下聯繫過,我主要都還是透過A35得到投資訊息,起初我也是透過A35轉帳入金,後來A35因為被銀行叮嚀帳戶進出過於頻繁,A35才要我直接匯款給A01(偵一卷四第447頁)等語;A26:我認識A35,A01是透過A35介紹認識的,我不認識A33,但我曾經聽過A35提過他是透過A33才認識A01的(偵一卷四第472頁),一開始是A35親自介紹方案內容,決定投資後過一陣子,A35就把我拉入LINE群組「Lady boss竹北分部」,群組大多是A01和A35在群組中介紹投資方案的內容(偵一卷四第474頁)等語;A12:係透過A35之妹莊瀅緹向其提及賺取利息的機會等語(偵一卷三第22至23頁);A08:透過A35認識A01,A01於111年7月間對外宣稱投資失敗,無法正常支付利息給投資人等語(偵一卷三第130至131頁)。依A04等6人上開所述及其等於調詢中之其餘指述,均未提及被告A33對其等有何直接或間接之招攬或收受投資款項行為,堪認被告A33應未參與A04等6人之投資過程。參以被告A33與A35於111年10月5日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A35向被告A33提及:我們這群自己人,那麼善良,若不是因為我認識你,我們也不會人生變得如此悽慘等語,被告A33回以:認識我,但後來的人投資都與我無關喔,你們自己要和她那麼互動的,我和妳們的投資是完全各走各的,關我什麼事,何況我帶妳投資的時候還是賺錢的,後來這些人都是妳自己糾來的等語(偵三卷第479頁),則被告A33與辯護人辯稱與A04等6人投資無關,係被告A35直接與被告A01接洽等語,應可信實。
3.被告A01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佣金沒有每個月計算。被告A33是我的副總,我缺資金跟他講,就像一般民間借貸,會給利息,至於他去找他的朋友投資,給了多少利息,我沒有去過問,對我來說就是給付1分半利息。被告A35招攬的下線、介紹的朋友,被告A35可能有拿到好處,但被告A33可能沒有,我們沒有這麼複雜等語(本院卷二第37頁)。被告A01於本院審理中除就上開供述證述確認外,另證稱:(妳不用付績效獎金給A33、A35、A34、A32他們4人嗎?)所有的資金我就是直接對他們,就像民間利息一樣,包含A33、A35、A34、A32,我就是直接給多少的利息;(有透過這4個人每個月給2.3%績效獎金?)哪有可能每個月給2.3%績效獎金,它就是一個借款的利息,100萬元就是2萬3,000元;不論是A33、A35、A34、A32招攬進來的資金,除了給A35、A340.2%的記帳費外,我沒有給他們額外的奬金,我就是給他們一個固定的利息,他們對被招攬的人要賺多少由他們自己決定等語(本院卷二第394至395、415至416頁)。依被告A01上開所述,其透過被告A33、A35、A34、A32吸收資金之方式,係對其等允以一定利率之利息給付,而由其等賺取招攬朋友或下線資金時,所給付之利息差價,並無另行給付其等額外佣金或績效獎金。參以卷內尚乏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被告A01所發起策劃之本案投資吸金組織,確係規劃完善,且有健全之上下線領導、晉升、抽佣、業績獎金等制度,則被告A01以單純之給付利息差價為誘因,促使被告A33、A35、A34、A32為其招攬他人之資金,應屬有效可行之吸金方法,而無悖於常情及客觀情狀。是被告A33既非A04等6人之招攬人,其與辯護人辯稱並未取得A04等6人投資款項之佣金等語,尚難認虛妄。
4.如附表六所示之匯款金額中,有被害人A04、A25分別共計250萬元、260萬元之投資款項,係先匯入被告A3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匯入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戶等情,固有前引之A33及A35招攬下線、投資入出金額紀錄表存卷可佐。然被害人A04、A25上開款項匯入被告A35上開帳戶後,與帳戶內之存款已因混同而無法區辨,而被告A33係招攬被告A35如附表六所示匯款金額之人,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A33主觀上認為上開款項均係被告A35所投資,尚與常情無悖,自不能因此遽認上開款項亦為被告A33所招攬,而對其為不利之判斷。
5.從而,被告A33與辯護人上開所辯,並非無據,堪認被告A33本案招攬之投資金額即「個人參與」收受、吸收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僅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A27550萬元、A28520萬元、A11170萬元及A351,519萬5,130元,共計2,759萬5,130元,尚未達1億元。公訴意旨認被告A33招攬金額共計1億3,017萬4,194元,應成立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雖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被告A33所犯法條及罪名(本院二卷第382頁),足以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㈦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犯同法第125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白並自動繳出其因參與相關犯罪之所得而設,而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坦白供述而言,亦即以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又犯罪所得數額,會隨檢察官或法官之偵查進度或審認標準不同,而呈現浮動狀態,故若待檢察官之命令、處分,或法院之諭知裁處後仍自主願意繳交,亦應認有前述減刑寬典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9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均有相類似立法體例,針對此種具有隱密性、技術性且多為智慧性犯罪,不易偵查及發覺,且證據資料常有湮沒之虞,為早日破獲犯罪、追查其他共犯,降低對社會大眾、金融秩序之危害,因此以此方式鼓勵行為人自新並節省司法資源,因此於解釋時不宜過苛,以免阻嚇欲自新者,而失立法原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33、A35、A34、A32於偵查中之主要供述略如附表七所示。依其等所述,對於自己及介紹、招攬他人投資被告A01所提之投資方案之投資金額、利息給付、可賺取之獲利等情,均供述甚詳,且坦承不諱,堪認在偵查中已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構成要件之客觀事實,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其等於偵查中雖未明示承認犯罪,而以如附表七「詢、訊問對於違反銀行法之意見」欄所示之言詞置辯,惟其等此等辯詞,乃係出於個人對法律理解而陳述,且僅係在法律評價上否認應成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而已,乃辯護權之行使,仍無礙其等在偵查中已就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認定。是其等於偵查中所述,已就犯罪事實全部為肯定供述,足以使本案儘速釐清及確定,而節省司法資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寬認其等已於偵查中就本案犯行自白。又其等於本院審理後,均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詳後述),其等雖非於偵查中繳交,惟該等犯罪所得數額於偵查階段乃至起訴時均尚未明確,有賴本院依事實認定並計算以明確切數額,而其等既已依本院計算之犯罪所得數額全數繳交,爰依前揭規定,就其等本案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至於被告A01雖亦堪認有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惟並未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無從依前揭定減輕其刑,附此敍明。
㈧被告A33、A35、A34、A32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
輕其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A33、A35、A34、A32本案所為,造成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危害及被害人財物損失非輕,綜觀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殊難認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而得於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本院認就被告A33、A35、A34、A32本案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核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5人明知非銀行或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以高額利息吸引本案被害人投入資金,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已造成嚴重危害,助長投機風氣,並使眾多被害人遭受財物損失,多年積蓄血本無歸,所為至為不該。考量被告5人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被告A01已與被害人A20、A023、A1
0、A13、A07、A34、A32、A35、A33成立調解,被告A33已與被害人A27、A28、A11成立和解,被告A35已與被害人A08、A12成立和解,被告A32已與被害人A05、A14、A15、A07、A16、A17、A19、A18成立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和解書13份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37至446頁、本院卷二第99、101、305至319、343至344頁、本院卷三第87至89頁),該等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A01為本案之發起策劃及收取投資款項主謀、被告A33於本案中僅次於被告A01之地位、各被告吸金之數額多寡等犯罪情節,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等、被害人等對於量刑之意見,及被告A01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自由業,每月收入不一定、已離婚、有3名成年子女、無需扶養父母、經濟情形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A33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醫療器材買賣、每月收入7至8萬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經濟情形不佳之生活狀況;被告A35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已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無需扶養父母、經濟情形不佳之生活狀況;被告A34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每月收入為照顧外公家族給的2萬多元、已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母、外公、經濟情形不佳之生活狀況;被告A32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保險業務員、每月收入10幾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經濟情形小康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457至4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被告A33、A35、A34、A32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其等並非本案犯罪的主導者,且已繳回犯罪所得,本身也因加入投資而受損害非輕,而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後知所為非是,勇於面對、坦承犯罪,顯見其等尚知自省,堪認其歷此偵、審經過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等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期能使其等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資警惕。至於其等於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記帳資料,為被告A01所有,用於紀錄向被害人借款吸金之資料,業據被告A01於調詢中供述明確(偵一卷二第33頁),並有該記帳資料存卷可參(偵一卷二第129至131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A01所有,用於與被告A33聯繫討論本案吸金進行情形,有被告A01與被告A3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參(偵三卷第487至498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記帳文件,為被告A32所有,用於紀錄與被告A01間之詳細投資方案內容,業據被告A32於調詢中供述明確(偵一卷二第441至442頁),並有該記帳文件存卷可參(偵一卷二第461至473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A35所有,用於與被告A33聯繫討論本案吸金進行情形,有被告A35與被告A3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在卷可參(偵三卷第473至479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A33所有,用於與被告A01及被害人聯繫討論本案投資吸金進行情形,有被告A33與被告A01及被害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參(偵一卷四第527至531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隨身碟,為被告A33所有,用於紀錄本案被害人之投資內容,有該隨身碟內3檔案之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參(偵一卷四第371至405頁);均堪認為上開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前揭規定,分別於各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其餘如附表五編號1、2、4至6、8至11、13、15至17、20至92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5人本案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自應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有關沒收之規定。至該法未規定之其餘有關沒收之範圍、方法及執行方式,自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第5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適用。查被告5人取得之犯罪所得、證據暨計算方式、已返還或已和解給付金額、應沒收犯罪所得及自動繳交扣案情形,均如附表三所示。爰均依前揭規定,扣除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已返還或已和解給付金額部分,就被告A33、A35、A34、A32分別自動繳交扣案之全部犯罪所得:3萬4,390元、15萬7,848元、16萬3,278元、20萬9,144元,宣告沒收;及就被告A01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億3,871萬8,127元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害人A04、A06、A26雖具狀請求本院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重新計算被告A35之犯罪所得(本院卷三第95頁),惟被告A35之犯罪所得已臻明確而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就此部分不聲請調查(本院卷二第417頁),核無再行調查計算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鄭仙杏、黃裕峯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張寶軒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卷別對照表】簡稱 卷宗字號 偵一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3號卷一 偵一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3號卷二 偵一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3號卷三 偵一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3號卷四 偵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8號 偵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370號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548號 偵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8007號 他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550號 他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086號 他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2779號 他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9901號 本院卷一 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149號卷一 本院卷二 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149號卷二 本院卷三 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149號卷三附表一:
編號 投資人 ( 被害人 ) 投資方案 金額 被害人使用帳戶 經手帳戶 證據 1 A03 「信保基金」投資方案(配合銀行及中小企業申請貸款融資)。年息12%。獎金或是抽佣2%至6%,季領利息,保本。 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 ①A03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現金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03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185至190頁、他二卷第9至11頁、偵一卷一第57至61、195至200、277至278、385至388頁)。 ③A03與被告A32間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41張(偵一卷一第67至82頁)。 ④A03與A01間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偵一卷一第83至88頁)。 ⑤對帳單明細、匯款單、匯款對帳單、相對應之A03與被告蕭秀媚間LINE對話紀錄各1份(偵一卷一第89至127頁)。 ⑥被告A01所製作之紅利分配表1份(偵一卷一第129至133頁)。 ⑦A03所整理本件相關時間序1份(偵一卷一第135至137頁)。 ⑧現金提領對帳單8份(偵一卷一第165至179頁)。 ⑨A32、A03、第三人林盈蓁間於111年11月4日之對話錄音檔譯文1份(偵一卷一第295至297頁)。 ⑩A03112年11月16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被告A01、A32信保基金譯文各1份(偵一卷一第329至379頁)。 ⑪調查官職務報告及所附資料各1份(偵一卷一第395至512頁)。 ⑫元百新同濟會網頁資料1份(偵一卷一第517至520頁)。 ⑬A03與A01之間因借貸關係下之往來次數及各筆金額明細表1份(偵二卷第45頁)。 ⑭A03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03至305頁)。 ⑮A01發放紅利之明細表1份(他一卷第35頁)。 ⑯票據12張(他一卷第37至57頁)。 ⑰A03112年1月12日偵查庭中提供之資料1份(他二卷第13至23頁)。 2 A04 「信保基金」投資方案(配合銀行及中小企業申請貸款融資),投資期間分為1月、3月及6月,月息至少1%(年息至少12%),到期可續投。領利息,A35招攬投資人可抽佣0.2%,保本。本金隨時可領回。 5,131萬1,236元 ①A04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4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蘇智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蘇智源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莊豐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④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⑥A0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1⑪、23⑤。 ②被害人A04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二第17至21頁、偵一卷三第191至198頁)。 ③「Lady boss竹北分部」LINE群組(9人)對話紀綠截圖22張(偵一卷二第108至113頁)。 ④A04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07至310頁)。 ⑤A35與被害人A06、A04Line對話紀錄截圖71張(他三卷第25至95頁)。 ⑥A35親筆書寫之借款匯總表1份(他三卷第97頁)。 ⑦A04之本院本票裁定書1份(他三卷第105至106頁)。 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書1份(他三卷第107至124頁)。 3 A09 ①不詳投資方案(說法:公司會計善於理財):月息1.5%(年息18%),無投資期限、身分及最小單位限制,保本,本金隨時可領回。 ②不詳投資專案:投資金額200萬元以上,3個月息,若招攬其他投資人,可抽佣0.8%。 2,565萬4,850元 A09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②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1⑪。 ②被害人A09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219至225頁)。 ③A09聲請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93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偵一卷三第227至229頁)。 ④本票11張(偵一卷三第231至233頁)。 ⑤A01借款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235至237頁)。 ⑥A01銀行帳戶收受投資人匯兌款項明細3份(偵一卷三第239至247頁)。 ⑦A09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11至315頁)。 4 A20 ①不詳投資方案:月息1%(年息12%),無投資期限、身分及最小單位限制,保本。 ②108年10月16日「短資方案」:1單位20萬元,3個月期,利息9,000元,月息1.5%(年息18%)。 ③109年1月13日「新春鼠來寶專案」:1單位20萬元,1個月期利息1,600元,半年期月息1,800元,1年期月息2,000元、3,000元或4,000元,利息季領,月息0.8%~2%(年息9.6%~24%)。 250萬元 A2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②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20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249至255頁)。 ②A01與A20(怡婷)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一卷二第81至82頁)。 ③被害人A20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259頁)。 ④A20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17至319頁)。 5 A22 ①借貸方案:月息1%(年息12%),無投資期限、身分及最小單位限制,無賠本問題。 ②108年4月2日「短3方案」:1單位10萬元,1個月至3個月期,1個月可領1,200元,月息1.2%(年息14.4%)。投資金額超過50萬,再加給3,000元獎金。另A01表示給A22長期投資方案的年息為18%。 ③108年9月24日「9月專案」:1單位20萬元,3個月期,利息9,000元,月息1.5%(年息18%)。另有推薦獎金,每單500元,5單5,000元。 ④109年1月6日「短3方案」:1單位10萬元,3個月期,到期領9,000利息,月息3%(年息36%)。 ⑤109年1月6日「新春鼠來寶專案」:1單位20萬元,1個月期利息1,600元,半年期月息1,800元,1年期月息2,000元、3,000元或4,000元,利息季領,月息0.8%~2%(年息9.6%~24%)。 ⑥109年1月6日「短資方案」:1單位10萬元,14天期,到期領2,000元利息,月息約4%(年息約48%)。 ⑦109年1月29日「新春開盤紅包方案」:1單位8萬8,888元,3個月期,利息2,888元;半年期,利息6,888元;1年期,1萬5,888元(月息約1%~1.5%,年息約12%~18%)。 ⑧109年9月15日「5,000萬銀行投資方案」:1單位100萬元,月息1.5%(年息18%),到期可領紅包:3個月1萬元、6個月3萬元。 890萬元 A2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22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277至285頁)。 ②A01與A22(Linda)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偵一卷二第83至87頁)。 ③A22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使用帳戶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293至294頁)。 ④A22聲請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57號民事裁定1份(偵一卷三第295至296頁)。 ⑤A22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21至323頁)。 6 A21 借貸方案(用途:配合銀行及公司融資):月息1%(年息12%),1年期,季領利息,無賠本問題。 1,600萬元 ①A2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21台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2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21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261至269頁)。 ②A01與揚淑華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偵一卷二第88至91頁)。 ③A21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使用帳戶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271頁)。 ④A21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25至327頁)。 7 A023 ①111年5月23日「天使計劃」:1單位10萬元,1年期,月領800元紅利,月息0.8%(年息9.6%),簽立「專案行動專車契約書」, ⑴1單位10萬元,1年期,月領800元紅利,月息0.8%(年息9.6%)。 ⑵1單位10萬元,3、6、9個月期,季領2,000、2,100、2,200元,月息約0.6%-0.7%(年息7.2%-8.4%)。 ②111年6月12日「世界專案」:1單位1萬元、5萬元或10萬元,3個月期,到期分別可領500元、2,500元或5,000元利息,月息約1.6%(年息20%)。 ③111年6月22日「奶粉專案」:1年期,100萬元以下月息0.8%,100萬元以上月息1%(年息9.6%-12%),月領紅利。 ④111年6月22日世界專案」:1單位10萬元,3.5個月期,月息約1.6%(年息20%)。 10萬元 A02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①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⑤董家興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023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299至307頁)。 ②蕭秀落與A023(徐雪子)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一卷二第92頁)。 ③「元百新財富魔法學院:VVIP:PVIP專用鈴」LINE群组(64人)對話紀錄截圖11張(偵一卷二第122至124頁)。 ④A023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使用帳戶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315頁)。 ⑤A023與元百新吸金集團簽立之「薇來麵行動餐車合作經營契約書」1份(偵一卷三第317至320頁)。 ⑥A023簽立之「英雄聯盟事業-VVIP專案計畫合約書」1份(偵一卷三第321至323頁)。 ⑦A023之本票1張(偵一卷三第325頁)。 ⑧A023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29至331頁)。 8 A10 ①借貸方案(用途:配合中小企業融資或作帳需求),1單位10萬元,14天期至1年期,月息1%至1.2%(年息12%至14.4%),保本。 ②111年5月23日「天使計劃」: ⑴1單位10萬元,1年期,月領800元紅利,月息0.8%(年息9.6%)。 ⑵1單位10萬元,3、6、9個月期,季領2,000、2,100、2,200元,月息約0.6%-0.7%(年息7.2%-8.4%)。 ③111年6月12日「世界專案」:1單位1萬元、5萬元或10萬元,3個月期,到期分別可領500元、2,500元或5,000元利息,月息約1.6%(年息20%)。 ④111年6月22日「信託基金投資方案」係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須驗資,故配合企業結算銀行融資提供其資金需求,遂向民眾募資並給予0.6%至1%之月息(年息7.2%至12%),無季發放利息。 3,845萬5,708元 ①A1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10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豐家興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7③。 ②被害人A10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327至336頁)。 ③A01與A10(Annisa)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偵一卷二第93至97頁)。 ④A10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使用帳戶交易紀錄2份(偵一卷三第347至349頁)。 ⑤A10提供之歷次貸款或投資之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351至355頁)。 ⑥A10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33至336頁)。 9 A05 借貸方案:年息12%調降至8%,無期限,未提及賠本問題,月息2.3%(年息27.6%)。 180萬元 A0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彭承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05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5至11頁)。 ③A05相關之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三第13至15頁)。 ④A05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17頁)。 ⑤A05與A32之LINE記事本交易筆記1份(偵一卷三第19頁)。 ⑥A05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37至339頁)。 10 A13 ①借貸方案:月息0.8%以上(年息9.6%以上),無期限及最小單位限制,保本,本金隨時可領回。 ②108年10月14日「10月專案」:1單位20萬元,3個月期,利息9,000元,月息1.5%(年息18%)。 ③108年11月17日「短期資金方案」:1單位10萬元,1個月至3個月期,利息1,200元,月息1.2%(年息14.4%),滿5單再加給1,000元。 ④109年1月29日「新春開盤紅包方案」:1單位8萬8,388元,3個月期,利息2,888元;半年期,利息6,888元;1年期,1萬5,888元(月息約1%-1.5%,年息約12%-18%)。 ⑤109年4月26日「0427專案通告」:1單位10萬元,18天至2個月期,日息0.05%(月息1.5%,年息18%),A13表示投資20萬元。 ⑥109年5月12日「0000-0000短資專案方案」:1個月至3個月期,月息1.5%-2.5%(年息18%-30%)。 ⑦109年8月19日「奶粉專案」本利試算表,本金100萬元,月息0.8%(9.6%年息)。 ⑧111年2月4日「牛轉乾坤專案」:1單位10萬元,月息2%(年息24%),滿10單加給1,000元。 375萬5,888元 ①A13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13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13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37至43頁)。 ②A01與A13(Kelvin)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偵一卷二第98至100頁)。 ③A13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2份(偵一卷三第49至51頁)。 ④A13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41至343頁)。 11 A12 不詳專案計畫(投資有資金需求),年息10%以上。未提及賠本問題。 130萬元 ①薛詠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③、23⑤。 ②被害人A12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21至28頁)。 ③A12使用其胞妹薛詠薰之帳戶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29頁)。 ④A01與A35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含匯款單、存摺封面照片)(偵一卷三第31至35頁)。 ⑤A12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45至347頁)。 12 A14 借貸方案:年息10%,無期限,未提及賠本問題。 100萬元 ①A14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1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14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53至58頁)。 ③A14相關之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張(偵一卷三第59頁)。 ④A14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61頁)。 ⑤A14匯款至元百新吸金集團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63頁)。 ⑥A14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49至351頁)。 13 A15 、 陳世昕 「信託基金」投資方案:月息1%(年息12%),投資期間2年半,保本。 218萬8,000元 ①A1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欣忻茶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陳世昕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彭承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③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15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65至71頁)。 ③A15相關之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各1張(偵一卷三第73至75頁)。 ④A15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77至79頁)。 ⑤A15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53至358頁)。 14 A07 借貸方案:不記名利率,開立本票,到期換票,無賠本問題,月息2.3%(年息27.6%) 2,500萬元 ①A0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②A0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③A0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④A0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⑤A07臺灣郵政帳號00000000000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彭承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07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81至88頁)。 ③A07相關之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各1張(偵一卷三第89至91頁)。 ④A07申設之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93頁)。 ⑤A07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95頁)。 ⑥元百新吸金集團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97頁)。 ⑦A07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59至362頁)。 15 A16 借貸方案:不確定利率,無期限,無賠本問題,月息2.3%(年息27.6%)。 110萬元 A1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彭承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16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99至105頁)。 ③A16相關之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各1張(偵一卷三第107至109頁)。 ④A16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111頁)。 ⑤A16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63至365頁)。 16 A17 「耳溫槍」投資方案:年息約10%,無投資期限,未提及賠本問題,月息2.3%(年息27.6%)。 100萬元 ①A17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1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17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113至119頁)。 ③A17相關之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各1張(偵一卷三第121至123頁)。 ④元百新吸金集團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125頁)。 ⑤A17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127頁)。 ⑥A17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67至369頁)。 17 A08 各式不同名義投資方案(如:配合銀行及公司申貸及作帳需求、元百新公司計畫上市極有資金需求等),長期方案月息1%,短期專案月息1.5%以上(年息12%至18%以上),無賠本風險。 105萬元 ①A08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莊豐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③、23⑤。 ②被害人A08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129至137頁)。 ③A01與A08(77)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偵一卷二第101頁)。 ④A01與A35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含記事本筆記)(偵一卷三第141至145頁)。 ⑤A08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147頁)。 ⑥A08(陳建舜)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各1份(偵一卷三第149至150頁)。 ⑦A08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71至373頁)。 18 A19 借貸方案:年息8%,1年期本票,到期可換票或領回利息,未提及賠本問題。 800萬元 ①統用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葉舒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19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163至168頁)。 ③A19相關之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一卷三第169至171頁)。 ④A19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173頁)。 ⑤元百新吸金集團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三第175頁)。 ⑥A19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75至377頁)。 19 A18 借貸:月息1%(年息12%),無期限,無賠本問題,隨時可贖回本金,月息2.3%(年息27.6%)。 100萬元 A18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彭承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22⑤。 ②被害人A18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三第151至156頁)。 ③A18相關之信保基金報表檔案、支出管理報表檔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各1張(偵一卷三第157至159頁)。 ④A18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三第161頁)。 ⑤A18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79至381頁)。 20 A06 「2020新春鼠來寶」等不同名稱投資方案(如:銀行介紹A01借貸予一般公司行號,以收取較高利息),月息1.5%~1.5%(年息12%至18%),無身分限制、無賠本風險,莊豐億可抽佣(不清楚給付比例)。 1,134萬5,272元 ①A06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6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莊豐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③⑤⑥、23⑤。 ②被害人A06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二第9至15頁)。 ③A01與A06(喻)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一卷二第104至105頁)。 ④A06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83至385頁)。 ⑤A06聲本票裁定聲請狀1份(他三卷第99至103頁)。 21 A34 ①投資方案: 元百新公司配合會計師,提供資金與中小企業或個人周轉,月息1.5%。 ②一般方案: 月息1.5%,本金到期一次領,利息季領,業務招攬業績獎金:(1)3個月期:1萬元、(2)6個月期:3萬元、(3)1年期:8萬8,000元。 ③特別記名方案: 月息2.3%,本金到期一次領,業務自行與投資人拆分利息,如投資人1%,業務可得1.3%業績獎金,客戶季領利息,業務月領業績獎金。 ④本利攤方案: 月息2.3%,本金分期贖回,業務自行與投資人拆分利息,如投資人1%,業務可得1.3%業績獎金,利息以每期剩餘本金加乘利率計算後連同本金分期發放,業績獎金亦以每期剩餘本金加乘計算後每期發放。 3,084萬9,040元 A3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34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一第195至201頁、偵一卷二第319至340、429至437頁)。 ②A01與A34(Enu)LINE對話紀錄截圖48張(偵一卷二第51至63頁)。 ③A34提供之票據資料1份(偵三卷第111至139、143頁)。 ④A34入紀錄1份(偵三卷第387至388頁)。 ⑤A34招攬下線、投資入出金額紀錄表1份(偵三卷第435至445頁)。 22 A32 ①長期投資方案: 投資元百新公司生技產業、耳溫槍等產品,以及土地買賣有資金需求,月息2.3%。 ②短期投資方案: 建設公司短期融資,月息3%。 3,355萬1,000元 ①A3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彭承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1⑤。 ②被害人A32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一第57至61、195至200頁、偵一卷二第439至460、565至579頁) ③A01與A32LINE對話紀錄截圖27張(偵一卷二第64至70頁)。 ④A32入紀錄1份(偵三卷第389頁)。 ⑤A32招攬下線、投資入出金額紀錄表1份(偵三卷第447至453頁)。 23 A35 投資方案: 投資元百新公司、A01配合會計師代墊款項貼現、資金證明,月息1.2%。 3,885萬元 ①A3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3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35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A0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7⑩。 ②被害人A35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二第199至219、311至317頁)。 ③A01與A35(ll)LIXE對話紀錄戴圖33張(偵一卷二第71至79頁)。 ④A35入紀錄1份(偵三卷第391頁)。 ⑤A35招攬下線、投資入出金額紀錄表1份(偵三卷第425至433頁)。 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檢視之扣押物F-1為被告A35於前案中經扣押之手機,與A3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偵三卷第473至479頁)。 24 A24 ①借貸方案:元百新公司從事耳溫槍、漱口水等生意,有短期資金需求,視迫切程度提供月息1%-2%,隨時可領回本金,無賠本問題。 ②109年4月23日「短資方案」:額度200萬元,6個月期,1個月可領30,000元,月息1.5%(年息18%)。 973萬4,000元 ①A24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員暉公司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24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417至423頁)。 ②A01與A24(美浴姐)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一卷二第80頁)。 ③A24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27頁)。 ④A24借貸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29頁)。 ⑤A24領取本息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31頁)。 ⑥A24提供之票據資料1份(偵一卷四第433至443頁)。。 ⑦A24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93至395頁) 25 A25 投資方案: A01自稱銀行VIP客戶,配合銀行放款與中小企業做資金貸款,可賺取高額利息,月息1%以上,未限定投資人身分,莊豐億保證穩賺不賠。 1,011萬7,686元 A2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⑦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③、23⑤。 ②被害人A25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445至452頁)。 ③A01與A25(李小真)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偵一卷二第102至103頁)。 ④A25投資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61頁)。 ⑤A25領取本息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63至464頁)。 ⑥A25提供之票據資料1份(偵一卷四第465至468頁)。 ⑦A25參與專案期間、金額表各1份(偵一卷四第469頁)。 ⑧A25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397至400頁)。 26 A26 投資方案: A01從事口罩等投資,投資最低單位100萬元,期限不定,月息1%至4%,未限定投資人身分,沒有賠本風險。 380萬元 A26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③、23⑤。 ②被害人A26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471至479頁)。 ③A26投資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87頁)。 ④A26領取利息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489頁)。 ⑤A26提供之票據資料1份(偵一卷四第491至492頁)。 ⑥A26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61張(偵三卷第147至207頁)。 ⑦A26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401至403頁)。 ⑧A35與其他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他四卷第25至96頁)。 ⑨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33號民事裁定1份(他四卷第103至104頁)。 ⑩A26與A35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他四卷第105至231頁)。 ⑪A35親筆書寫之借款匯總表1份(他四卷第233頁)。 27 A33 投資方案: A01配合會計師,提供資金與中小企業做資金週轉,月息1%,沒風險、保定存。 1,680萬元 ①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健韋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百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蕭沛潔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3⑥。 ②被害人A33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303至322、407至410頁)。 ③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投資人之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353至355頁)。 ④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被告A01胞妹蕭沛潔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357至360頁)。 ⑤健韋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元百新公司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361頁)。 ⑥A33聲請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208號裁定及本票7張(偵一卷四第365至369頁)。 ⑦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檢視之扣押物為被告A01於前案中經扣押之手機內A33與A01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2張【IMEI為000000000000000號】)(偵一卷四第501至511頁)。 ⑧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檢視之扣押物為被告A33於前案中經扣押之編號G-1手機內相關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IMEI為000000000000000號】)(偵一卷四第527至531頁)。 ⑨A33入金紀錄1份(偵三卷第405頁)。 ⑩A33招攬下線、投資入出金額紀錄表1份(偵三卷第419至423頁)。 28 A27 借貸方案: A33有不明資金需求,提供月息1%,3個月一期領取利息,無賠本問題。 550萬元 ①A27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27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健韋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01第一銀行帳號463號帳戶00000000 ④元百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豐家興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7⑦⑧⑩。 ②被害人A27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493至500頁)。 ③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彙整2021」1份(偵一卷四第373至374頁)。 ④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檔案2022/洪董」1份(偵一卷四第381頁)。 ⑤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檔案2022-分期攤還/洪董」1份(偵一卷四第405頁)。 ⑥A27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513頁)。 ⑦A27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407至409頁)。 29 A28 借貸方案: A33有不明資金需求,提供月息1%,3個月一期領取利息,無賠本問題。 520萬元 A28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8③、27⑦⑧⑩。 ②被害人A28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515至521頁)。 ③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檔案2022/A28」1份(偵一卷四第383頁)。 ④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檔案2022-分期攤還/A28」1份(偵一卷四第395頁)。 ⑤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A28交易紀錄1份(偵一卷四第533頁)。 ⑥A28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411至413頁)。 30 A11 投資方案: 跟隨A33投資A01,不知會員投資標的,為賺取月息1.5%,3個月一期,領取利息支票兌現,無賠本問題。 170萬元 A1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本表編號27⑦⑧⑩。 ②被害人A11於調詢中之證述(偵一卷四第535至541頁)。 ③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檔案2022/廂」1份(偵一卷四第387頁)。 ④扣押物品編號G-2隨身碟內之被告A33電腦資料:檔名「金資檔案2022-分期攤還/廂」1份(偵一卷四第403頁)。 ⑤本院114年4月13日中院平112司執善字第92723號執行命令、債權憑證各1份(偵一卷四第551至552頁)。 ⑥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4月13日中院平112司執善字第92723號函1份(偵一卷四第553頁)。 ⑦A11提供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偵一卷四第555至557頁)。 ⑧A11入、出金紀錄各1份(偵三卷第415至417頁)。 總計 4億756萬2,680元附表二:各被告負責招攬(含下線)之款項編號 被告 被害人、款項 合計金額 1 A01 如附表一所示之全體被害人,共計新臺幣(下同)4億756萬2,680元。 4億756萬2,680元 2 A33 ①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A27,550萬元。 ②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A28,520萬元。 ③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A11,170萬元。 ④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A35,3,885萬元中之1,519萬5,130元。 2,759萬5,130元 3 A35 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A04,5,131萬1,236元。 ②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A12,130萬元。 ③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A08,105萬元。 ④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A06,1,134萬5,272元。 ⑤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A25,1,011萬7,686元。 ⑥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A26,380萬元。 7,892萬4,194元 4 A34 ①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A32,3,355萬1,000元。 ②A32招攬之金額,即如本表編號2所示之4,808萬8,000元。 8,163萬9,000元 5 A32 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A03,5,000萬元中之700萬元。 ②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A05,180萬元。 ③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A14,100萬元。 ④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A15,218萬8,000元。 ⑤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A07,2,500萬元。 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A16,110萬元。 ⑦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A17,100萬元。 ⑧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A19,800萬元。 ⑨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A18,100萬元。 4,808萬8,000元附表三:犯罪所得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 已返還或已和解給付金額(證據) 證據暨計算方式 應沒收犯罪所得、是否自動繳交(證據) 1 A01 新臺幣(下同)4億756萬2,680元。 證據暨計算方式依附表四所示,共已返還6,902萬4,553元。 證據暨計算方式依附表四所示。 應沒收3億3,853萬8,127元、未自動繳交。 2 A33 71萬390元 依轉帳及匯款紀錄(本院卷三第207至211、221頁),被告A33已分別給付被害人A27、A28、A1160萬元、50萬元、10萬元。其中給付被害人A27、A11部分,已逾其犯罪所得,應全部扣除;給付被害人A28部分,尚餘4,000元未補足犯罪所得,應與被害人A35部分一併宣告沒收。 依以下證據: ①A33於114年10月20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所附之附件1(本院卷一第427至428頁)所述。 ②A33於115年4月2日提出之刑事準備(三)狀及所附之附件3(本院卷二第265至282頁)所述。 ③A33於115年5月12日提出之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本院卷三第187至205頁)所述。 ④A33扣押之編號G-1隨身碟中「金資檔案2022/洪董」檔案截圖1張(偵三卷第461頁)。 ⑤編號28-A27出金紀錄1份(偵三卷第409頁)。 ⑥A33扣押之編號G-1隨身碟中「金資檔案2022/A28」檔案截圖1張(偵三卷第463頁) ⑦編號30-A11出金紀錄1份(偵三卷第415頁)。 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①A27部分: ⑴8,000+2萬+1萬+2萬4,000+1萬8,000=8萬元。 ⑵1萬5,000×3=4萬5,000元。 ⑶合計8萬+4萬5,000=12萬5,000元。 ②A28部分: ⑴200萬×1%×3月×2=12萬元。 ⑵200萬×1%×3月×4=24萬元。 ⑶120萬×1%×3月×4=14萬4,000元。 ⑷合計12萬+24萬+14萬4,000=50萬4,000元。 ③A11部分:170萬×0.5%×3月×2=5萬1,000元。 ④A35部分:1,519萬5,130×0.2%=3萬390元(元以下捨去,下同)。 ⑤合計12萬5,000+50萬4,000+5萬1,000+3萬390=71萬390元。 應沒收3萬4,390元、已自動繳交(本院115年贓物電字第3號收據1張、本院卷三第235頁)。 3 A35 15萬7,848元 無 依①A35於調詢、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一卷二第209頁、本院卷二第450至451頁)②A01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一卷二第43、167頁),犯罪所得為7,892萬4,194元×0.2%=15萬7,848元。 應沒收15萬7,848元、已自動繳交(本院115年贓物電字第1號收據1張、本院卷三第231頁)。 4 A34 16萬3,278元 無 依①A34於調詢、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一卷二第330至331頁、本院卷二第450頁)②A01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一卷二第42、167頁),犯罪所得為8,163萬9,000元×0.2%=16萬3,278元。 應沒收16萬3,278元、已自動繳交(本院115年贓物電字第5號收據1張、本院卷三第251頁)。 5 A32 20萬9,144元。 無 依以下證據: ①A32於調詢中供稱:招攬投資人利潤為1.3%(偵一卷二第443頁)。 ②A32具狀表示坦承其本案佣金計算方式為招攬投資金額乘以1.3%,惟否認就被害人A07、A03分別投資之2,500萬、700萬有取得佣金,且A01於審理中均證述:A32沒有因上開2筆取得佣金(本院卷二第389、392、411頁),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A32確有取得被害人A07、A03上開投資款之佣金,公訴意旨認A32共取得62萬5,144元佣金,尚有誤會。 ③A32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二第450頁)。 ④A32辯護人115年4月23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三第47至63頁)。 犯罪所得為4,808萬8,000-2,500萬-700萬=1,608萬8,000元,再乘以1.3%=20萬9,144元。 應沒收20萬9,144元、已自動繳交(本院115年贓物電字第2號收據1張、本院卷三第233頁)。附表四:A01犯罪所得附表編號 被害人 吸金之金額 A01返還之金額及證據 1 A03 5,000萬元 ①A03證述有兌現A01之面額300萬元支票2張,共600萬元(偵一卷三第187至188頁、他二卷第9頁)。 ②依據出金紀錄,A01匯回190萬6,075元(偵三卷第305頁)。 ③合計790萬6,075元。 2 A04 5,131萬1,236元 依據出金紀錄,A01已匯回979萬3,580元(偵三卷第309至310頁)。 3 A09 2,565萬4,850元 依據出金紀錄,A01已匯回1,109萬3,242元(偵三卷第315頁)。 4 A20 250萬元 依據被害人A20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259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19頁),A01已匯回9萬8,400元。 5 A22 890萬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23頁),A01已匯回401萬4,714元。 6 A21 1,600萬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27頁),A01已匯回166萬5,344元(出金記錄總計誤載14萬45元)。 7 A023 10萬元 依據其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使用帳戶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315頁),A01已匯回7萬2,845元。 8 A10 3,845萬5,708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35至336頁),A01已匯回255萬4,114元。 9 A05 180萬元 依被害人A05於調詢中證述(偵一卷三第8頁)及A05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使用帳戶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17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39頁),A05已取回獲利17萬4,899元。 10 A13 375萬5,888元 依據其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2份(偵一卷三第49至51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43頁),A01已匯回超過左列金額之418萬3,743元。 11 A12 130萬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47頁),A01已匯回超過左列金額之150萬7,515元。 12 A14 100萬元 ①被害人A14於調詢中證述A32有每月匯回8,300元(偵一卷三第56頁)。 ②被害人A14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61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51頁),匯回共計20萬9,065-8,333=20萬732元。 (8,333係經由A32匯了2次,A14匯回去) 13 A15 、 陳世昕 218萬8,000元 依A15於調詢中證述:其投資180萬元及同其弟投資38萬餘元本金均已拿回(偵一卷三第67至70頁)。 14 A07 2,500萬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61至362頁),經由A32或A01已匯回276萬5,682元。 15 A16 110萬元 依據被害人A16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111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65頁),經由A32匯回共計32萬6,809元。 16 A17 100萬元 依據被害人A17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127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69頁),經由A32匯回共計23萬2,433元。 17 A08 105萬元 依據被害人A08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147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73頁),A01已匯回64萬6,736元。 18 A19 800萬元 依據被害人A19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173頁),經由A32匯回143萬4,047元。 19 A18 100萬元 依被害人A18與元百新吸金集團交易紀錄(偵一卷三第161頁),經由A32匯回28萬1,352元。 20 A06 1,134萬5,272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85頁),經由A01或A35匯回共計440萬5,904元。 21 A34 3,084萬9,040元 卷內並無返還或出金紀錄。 22 A32 3,355萬1,000元 卷內並無返還或出金紀錄。 23 A35 3,885萬元 卷內並無返還或出金紀錄。 24 A24 973萬4,000元 依據被害人A24領取本息紀錄(偵一卷四第431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95頁),A01已匯回214萬1,500元。 25 A25 1,011萬7,686元 依據被害人A25領取本息紀錄(偵一卷四第463至464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399至400頁),經由A01、A35已匯回共計747萬2,716元。 26 A26 380萬元 被害人A26出金紀錄(偵三卷第403頁)、出金紀錄(偵三卷第403頁),A01已匯回共計137萬7,496元。 27 A33 1,680萬元 卷內並無返還或出金紀錄。 28 A27 550萬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409頁),經由A01或A33匯回共計267萬2,000元。 29 A28 520萬元 依據出金紀錄(偵三卷第413頁),經由A33匯回共計14萬4,045元。 30 A11 170萬元 依據A11出金紀錄(偵三卷第417頁),A01已匯回30萬6,000元。 總計 4億756萬2,680元 6,902萬4,553元附表五:扣押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個人筆記本 1本 A01 A-1 2 民事裁定資料 1本 A-2 3 記帳資料 1本 A-3 4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 1本 A-4 5 商業本票存根 1本 A-5 6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㈠A-6 ㈡iPhone 13 Pro,白色 ㈢IMEI:000000000000000 7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㈠A-7 ㈡iPhone 13 Pro,金色 ㈢IMEI:000000000000000 8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A34 ㈠D-1 ㈡iPhone 7 Plus,玫瑰金 ㈢IMEI:000000000000000 9 手札資料 1包 D-2 10 手札資料 1包 D-3 11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A32 ㈠E-1 ㈡iPhone 14 Pro,白色 ㈢IMEI:000000000000000 12 記帳文件 1本 E-2 13 筆記本 3本 E-3 14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A35 ㈠F-1 ㈡iPhone 13 Pro,金色 ㈢IMEI:000000000000000 15 投資筆記 1張 F-2 16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 1本 F-3 17 訴訟文書 1包 F-4 18 行動電話 1支 A33 ㈠G-1 ㈡iPhone 13 Pro,白色 ㈢IMEI:000000000000000 19 隨身碟 1支 G-2 20 本票 1張 A01 ㈠A-3扣押資料內,憑票兌付彭承泰 ㈡票號:TH0000000 ㈢金額:780萬元 21 本票 1張 ㈠A-3扣押資料內,憑票兌付A07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0萬元 22 本票 1張 ㈠A-3扣押資料內,憑票兌付A07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30萬元 23 支票 1張 ㈠A-3扣押資料內 ㈡憑票支付A07 ㈢金額:190萬元 24 支票 1張 ㈠A-3扣押資料內,憑票支付凱聿 ㈡票號:TH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25 本票 1張 A32 ㈠E-4 ㈡票號:CH135885 ㈢金額:50萬元 2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CH135886 ㈢金額:50萬元 27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CH135887 ㈢金額:100萬元 28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CH135890 ㈢金額:780萬元 29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彥 ㈡票號:CH135891 ㈢金額:20萬元 30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漢陞 ㈡票號:CH135892 ㈢金額:10萬元 31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世宏 ㈡票號:CH135893 ㈢金額:70萬元 32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粘鈺雀 ㈡票號:CH135894 ㈢金額:50萬元 33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若婕 ㈡票號:CH421775 ㈢金額:30萬元 34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粘鈺雀 ㈡票號:CH421768 ㈢金額:20萬元 35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04 ㈢金額:20萬元 3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05 ㈢金額:12萬6,000元 37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06 ㈢金額:100萬元 38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07 ㈢金額:240萬元 39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08 ㈢金額:30萬元 40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0 ㈢金額:30萬元 41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1 ㈢金額:100萬元 42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2 ㈢金額:100萬元 43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3 ㈢金額:50萬元 44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4 ㈢金額:10萬元 45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5 ㈢金額:150萬元 4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6 ㈢金額:150萬元 47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7 ㈢金額:20萬元 48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8 ㈢金額:30萬元 49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19 ㈢金額:40萬元 50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20 ㈢金額:30萬元 51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21 ㈢金額:41萬元 52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22 ㈢金額:50萬元 53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23 ㈢金額:50萬元 54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24 ㈢金額:50萬元 55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TH811225 ㈢金額:50萬元 5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57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50萬元 58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60萬元 59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60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60萬元 61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50萬元 62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30萬元 63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60萬元 64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50萬元 65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6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30萬元 67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60萬元 68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30萬元 69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漢陞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70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彥融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71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50萬元 72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70萬元 73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74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780萬元 75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40萬元 7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77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彥融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78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祐瑞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30萬元 79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彥融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80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若婕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81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82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83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84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40萬元 85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40萬元 86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70萬元 87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88 本票 1張 ㈠E-4 ㈡票號:WG0000000 ㈢金額:40萬元 89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彥融 ㈡票號:TH0000000 ㈢金額:10萬元 90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凱聿 ㈡票號:TH0000000 ㈢金額:20萬元 91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承泰 ㈡票號:TH0000000 ㈢金額:70萬元 92 本票 1張 ㈠E-4,憑票兌付承泰 ㈡票號:TH0000000 ㈢金額:160萬元附表六:A33招攬A35之投資款項: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金額 收款帳戶 A35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月9日 新臺幣(下同)15萬元 A3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月13日 10萬元 106年1月22日 19萬5,000元 106年2月3日 5萬元 106年2月21日 9,600元 106年2月24日 4,800元 106年3月8日 30萬元 106年3月9日 50萬元 106年3月15日 60萬元 106年3月20日 130萬元 106年4月25日 8萬元 106年5月4日 2萬元 106年5月19日 6萬元 106年6月21日 200萬元 106年6月22日 60萬元 106年7月4日 80萬元 106年8月10日 7,800元 106年9月1日 60萬元 106年9月14日 5萬元 106年9月25日 11萬元 106年11月2日 30萬元 106年11月10日 50萬元 106年11月21日 80萬元 106年12月12日 200萬元 106年12月13日 50萬元 107年1月15日 2萬1,000元 107年1月16日 3萬元 107年2月13日 200萬元 107年2月14日 6,930元 107年2月27日 60萬元 107年3月21日 50萬元 107年3月22日 40萬元 合計 1,519萬5,130元附表七:被告A33、A35、A34、A32於偵查中之主要供述被告 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詢、訊問對於違反銀行法之意見 A33 ①坦承會介紹朋友投資A01,可以賺到固定利息(偵一卷四第306頁)。 ②A01會因為A33介紹借款人給A01,提供1%月息給A33(偵一卷四第307頁)。 ③朋友透過我投資的,我是給他們1%利息,我自己是獲得0.2至0.5的利息差(偵一卷四第308頁)。 ④坦承以自己名下帳戶協助A01返還本金或收受利息(偵一卷四第315頁)。 ⑤坦承自己有以口頭或LINE向朋友借款(偵一卷四第318頁)。 偵訊中: ①我自己有投入資金,也有找他人投入資金、A01都是給我1.2-1.5%,若由我支出資金,利息由我全拿。若由其他人投資,我給投資的朋友1%利息,我賺0.2-0.5%利息(偵一卷四第408頁)。 ②向投資人說我有穩定拿到獲利,但也有跟他們說要自己評估風險(偵一卷四第409頁)。 調詢中(偵訊中未訊問):我不認同,因為我根本沒有參與「信保基金」或相關的募資方案,我也沒有幫A01收受款項計算利息及對帳,我純粹就是向我朋友借錢來投資A01,根本沒想到A01竟然是這樣子操作,我並沒有要與她一起吸金詐騙民眾款項的意圖,也不知道她把錢用去哪裡,我自己連同家人也投入1千多萬元,我没理由把自己及太太和妹妹的身家財產都賠上(偵一卷四第321頁)。 A35 調詢中: ①一開始我只知道A01是醫生娘而且投資有道,所以我便透過A33開始投資A01的事業,但當時還没有見過A01,106年間A33帶A01到竹北與我、A04、陳慶凱碰面並親自向我說明投資方案,我在107年間時因為A01表示A33的記帳不確實並且我及親友的投資總金額已經大於A33,所以希望我就不要再透過A33投資,可以直接將投資款匯給A01,並答應如果是長期投資的話,將給予我與親友總投資金額的利息為1.2%,至於其他投資的親友則不論投資金額大小都是1%的利息,發放利息時都是以1%計算後匯給大家,至於我可多領的0.2%利息,A01會另外匯給我(偵一卷二第201頁)。 ②A01給我及我親友的利息大約1%至1.2%,也曾透露該其所需資金額度(偵一卷二第202至203頁)。 ③坦承有轉貼「外匯儲備方案」、「新春數來寶專案」、「疫情專案」、「牛轉乾坤專案」,再由我對外(竹北群組)招攬募資,如果招攬成功,A01會給我0.5%的業務獎金(偵一卷二第207頁)。 ④我有因此額外獲得竹北幫其他人長期投資金額的0.2%利息,至於其他短期方案的業務獎金就是要能達成募資目標的金額才能取得(偵一卷二第209頁)。 ⑤她也有指示我協助她轉傳長、短期募資方案到竹北幫的投資群組「Lady boss竹北分部」、這些方案内容、利息利率及發放方式也是都由A01自訂(偵一卷二第211頁)。 ⑥一部分投資款是先匯至我玉山嚴行帳戶後,我再轉匯至A01指定帳戶,另外也有一部分投資人是自己匯款給A01、坦承會以自己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協助下線投資人出入金(偵一卷二第213頁)。 ⑦我只是在與他們聊天聊到投實議題時,才會提到投資A01及元百新公司後的獲利情況分享給親友,他們表示有興趣之後我再介紹他們與A01認識(偵一卷二第215頁)。 偵訊中: ①起初是由李宗恩介紹我認識A01,李宗恩後來改名為A33,A33是我姐姐藥局的業代,A33說他有認識一位醫生娘,這位醫生娘有在做票貼,他說有利息可以拿,我也不太懂什麼票貼,反正就是匯款到A33那邊,我就可以領利息,後來106年,A33帶我去元百新公司參觀,A01也曾絰來竹北,後來就直接對A01(偵一卷二第312頁)。 ②如果身邊親友有意願投資,我會跟A01說,有些是匯給我,我全數轉給A01,我會說是誰的投資款,之後大家都認識了,就會自己轉錢給A01(偵一卷二第313至314頁)。 ③我的資金比較高,A01給我的利息是1.2%,如果介绍親友,我可以分到0.2%,投資人可以拿到1%、投資者群組裡,A01會發資訊,或是請我轉貼資訊,像是專案資訊(偵一卷二第314頁)。 調詢中: 我一開始也是透過A33的介紹才知道簫秀蓉,我雖然有介紹親友認識A01並參加她的投資方案,但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涉及不法,如果我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非法吸金我當初絕對不會投資,更不會介紹親友參加,我自己虧損的資金規模在竹北幫裡也是最多的,我完全不知道A01把大家的錢放到何處(偵一卷二第218頁)。 偵訊中: 我不知道有這麼多人投資,也不知道這是吸金違法,我只知道錢給他就有利息拿,當初朋友想要投資賺錢,我也是好意分享。大家後來跟A01都很熟了,他們自己也會私底下聨絡,不見得要透過我(偵一卷二第316頁)。 A34 調詢中: ①我就跟A32聊天時分享自己在元百新公司前述業外投資的項目,後來我有介紹A32給A01認識,我知道A32有投資我前述元百新公司(偵一卷二第322頁)。 ②A01跟我說元百新公司跟會計師有配合,可以提供資金至給中小企業或個人周轉,等於是公司以金主身分借資金給前述中小企業或個人,會計師可以從中賺取手續費,然後我們可以從這個手續費中分潤,一開始我有投資新臺幣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看我手邊的資金入金,月息為本金0.5%至1.5%,依照周轉期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後來因為我每個月都有領到手續費(我們俗稱「奶粉錢」),超過半年之後,我覺得滿穩定的,所以有跟親朋好友分享,他們詢問我單親照顧小孩及長輩的生活費哪裡來,我是跟他們說薇姊有短期借貸這個項目的,如果有成功介紹人進來,A01也會給我一點手續費(偵一卷二第324頁)。 ③坦承招攬自己的親友投資元百新(偵一卷二第324至325頁)。 ④有時候A01也會匯錢到我玉山銀行帳戶,請我幫忙轉匯給我認識的親友(偵一卷二第325頁)。 ⑤「信託基金」投資方案之利息、佣金計算及發放方式係由A01制定並跟我講的,我會做個紀錄傳給她,主要是擔心她給我們的利息跟她說的不一樣,所以有個文字依據(偵一卷二第328頁)。 ⑥表格都是A32製作,我只有幫忙複算一下(偵一卷二第329頁)。 ⑦我幫忙A32複算的工作,A01會支付我行政的手續費0.2%(偵一卷二第330至331頁)。 ⑧坦承粗估自己投資與招攬的親友投資約3,000多萬元(偵一卷二第336頁) 偵訊中: ①我自己會招攬身邊的家人朋友,因為他們問我在幹嘛,問我收入如何來,我就會聊到這個,也確實因為這個方案領到錢,就會跟他們分享,他們會問他們有沒有機會,我就會詢間A01(偵一卷二第431頁)。 ②A01說過可以讓我賺取手續費,如果我拿了手續費,那A01分給親友的利潤就會變少,所以我通常都不會抽手續费,如果一個方案是月息1.5%,我要抽手續費的話,親友拿到的就會變少、有些人會先把錢給我,我再給A01,有些會直接匯款給A01(偵一卷二第432頁)。 偵訊中: ①我不知道有這麼嚴重,我想說就是金主分潤而巳,想說是借貸關係(偵一卷二第433頁)。 ②我只是針對自己身邊親近的人,沒有對外到一般大眾,我甚至還貸款去投資,目前還負債1,000多萬,我覺得我也是受害者(偵一卷二第435頁)。 A32 調詢中: ①我有招攬A03的700萬元、我招攬的投資人會先把入金款項匯到我的中信帳戶或彭承泰的中信帳戶,我再匯到A01名下帳戶(偵一卷二第442頁)。 ②我會提供投資人的投資本金及帳戶資訊給A01,由A01直接將月息1%款項匯到投資人的帳戶,我招攬投資人的利潤1.3%部分,A01則是匯到彭承泰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偵一卷二第443頁)。 ③我願意自白,我投資A01的投資方案是元百新公司的生技產品,聲稱獲利率都超過5成、A01也有推出耳溫搶、酒精等產品的投資方案,因為A01推出的投資方案很多、A01給我月息2.3%,我招攬的投資人則是領取月息1%,我從中賺取利潤月息1.3%(偵一卷二第444頁)。 偵訊中: ①我做表格目的是要告訴A01我在他那邊有多少錢,利息是參考用,主要告訴A01我跟我招攬的人投資多少錢、A03是我跟他講投資資訊,但他是直接把錢交給修笑容、我介紹A19給A01(偵一卷二第569頁)。 ②我招攬的方式是口頭,我跟他們說有一個機會讓收入變多,維持生活開銷,因為當時有的是借的(偵一卷二第571頁)。 ③A05、A16、A18、A15、A14都算是我招攬的,因為都是我告訴他們A01的投資方案的、A07是我介紹給A01,他們後面自行接洽(偵一卷二第572至573頁)。 ④我有幫忙匯款給A01(偵一卷二第576頁)。 偵訊中: 你說我去幫忙收款,但是他們拜託我,也是他們給我,請A34來收錢,我也有幫忙匯款給A01,但我並沒有跟A01等人共犯銀行法的犯意(偵一卷二第5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