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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金重訴字第 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樺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劉迦安律師范瑋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對於事實並未全部承認,且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另可能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稱曾到柬埔寨木牌園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本件被害人高達171人,被告參與數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及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經衡酌公益性、必要性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2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4年8月1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就是否延長羈押表示:我認罪。希望法官能給我交保機會,我不想讓被害人失望,讓我出去盡快籌措賠償金額,我有答應被害人如果能提早出去就會提早還款,有些被害人希望能拿到錢,才願意跟我和解,也有些被害人有經濟壓力希望我提早還款,我已經走錯一步我會好好面對這樣的錯,我在台灣有兩位超過70歲父母,也有未婚妻及小孩,我不會逃亡,會好好面對司法等語;其辯護人林健群律師表示: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相關犯罪事實均坦承,目前只有針對犯罪所得部分有疑慮,被告於偵審中自白,犯後態度良好,其表示因為後續如果交保會跟未婚妻及未成年子女同住,還有要照顧年邁父母親,所以被告無逃亡之可能,再者本案相關證據均已扣押在案,被告已經過偵查程序也起訴了,並有指認共同被告,顯見被告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另就本案被害人部分,前面已經法院安排調解程序,目前和解人數約100人左右,剩下被害人部分,也會透過辯護人私底下與被害人聯繫,商談相關和解事宜,有關和解履行期日目前定於115年1月開始還款,雖然距離現在還有4個月左右時間,但因為本案金額較為龐大,且尚有被害人未達成和解,被告需要另籌錢來準備相關和解金額,請考量給予被告交保機會等語;另辯護人劉迦安律師亦表示:請考量被告已經與被害人和解,可見犯後態度良好,之前裁定因為被告有出境之記錄認有逃亡之虞,然本案犯罪期間為113年3月至7月,縱使被告於該期間有出境之記錄,亦只是短期旅遊,且被告均有如期返台,並於期間配合員警偵查,被告之資產及年邁父母及子女均在台灣,可見其未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參與本案為保管虛擬錢包,此一行為為一個接續性行為,應與反覆實施詐術行為有別,又其相關卷證均已扣押,且同案主嫌陳奕均已羈押禁見,難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及串證之虞,又被告之家屬願提出至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交保金,且被告願戴電子設備至派出所報到以替代羈押等語。經查,本案被害人高達171位,犯罪不法所得亦高達1億2122萬9552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全部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佐,堪認其罪嫌確屬重大,依照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實有高度逃亡之或然率存在,且衡情自有為規避罪責而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本案之犯罪型態,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復酌以本案被害人高達171位,足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對社會秩序危害重大,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本案既仍在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此外,復查無本案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是對被告續予羈押,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綜上,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現仍繼續存在,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