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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6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642號原 告 甲女(AW000-A112722)被 告 宋柏輝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宋柏輝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