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原 告 陳品玄 (住址詳卷)
張紫藍 (住址詳卷)被 告 楊坤和
陳柏舟謝昆修黃鈺娘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佳紋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