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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6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649號原 告 甲女(代號:A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被 告 楊喻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惠民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0